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6篇

时间:2022-09-04 1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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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6篇

篇一: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六大纪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重点内容解读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的基本情况三、重点把握“六大纪律”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新增部分一、深刻清醒认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形势

 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同时也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党员、干部时刻面临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我们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2014年取得新进展2015年成效明显,但两军对垒仍处于胶着状态。2017年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2016年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取得新的重大成效十九大报告“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卓著成效”2018年“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2018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对这一重大判断,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认识:第一,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众望所归,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得到全党全社会衷心拥护。第二,全面从严治党的意志在全党达到了高度统一,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工作局面基本形成。第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斗争取得卓著成效。第四,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党的作风转变引领社会风气发生显著变革。第五,形成“四个监督”全覆盖的监督格局,党内监督体系不断健全。第六,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党员、干部时刻面临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从党的十九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占89.8%,腐败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一些典型案件更是暴露出许多深层次问题。一是"围猎" 和被"围猎"交织,被"围猎"者亦或成为"围猎"者, 被"围猎"的干部已经同"围猎"者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关系,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二是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交织,金融信贷、监管审批、证券买卖等同权钱交易深度勾连,抱团腐败、期权式腐败凸显。三是境内交易和境外套现交织,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现实一再表明,反腐败斗争不能退,也无处可退,必须坚定不移向纵深推进。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的基本情况1.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2)

 落实新要求。

 (如:对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予以相应处分:第76条对干部选拔任用中,有任人唯亲、排除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9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2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5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6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0、51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6、50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些进一步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内容。)(3 3 )细化新规定 。(如: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的基本情况. 2. 修订条例的重要性(目的、意义):修订 《 条例 》 的目的: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3. 修订 《 条例 》 意义:不断丰富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凝练为纪律要求,对于解决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意义重大;修订条例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如在第二十七条党员违法犯罪表现中,增加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表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 条例修订过程: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自2017年11月起着手研究修订条例。《条例》修订稿共142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送审稿。7月5日、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5. 条例的框架结构: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违纪与纪律处分,主要包括什么是违纪,哪些行为是违纪、违纪应受到哪些处分,等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主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什么情形可以从重或加重等内容。第四章是专门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是其他规定,如预备党员违纪如何处理,违纪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后面第六至十一章就是分则,分别明确了六大纪律。附则没有设章。

 (6)

 准确把握 《 条例 》 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 。修订后的 《 条例 》 在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突出强调“两个维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这次修订 《 条例 》 ,把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明确写入条例的指导思想,并在分则部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以及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明确纪律责任。三是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

 《 条例 》 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在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四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

 《 条例 》贯彻党章要求,与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五是突出执纪审查重点 。

 《 条例 》 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在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新条例还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从重加重的处分规定:比如第61条、64条、75条、112条、114条、121条规定,都提出了从重或者加重的规定。六个新增从重加重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六是充实完善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 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三、重点把握“六大纪律”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新增部分1.政治纪律(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

 此次修订 《 条例 》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一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条文】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何理解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二是完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的处分条款。三是完善对党忠诚老实的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 【 条文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何理解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四是完善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条文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何理解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五是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充实完善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六是强调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2.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5条)。它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2015 《 条例 》 在组织纪律方面有针对性地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 这部分内容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细化具体化” :一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细化具体化 。

 《 条例 》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结合监督执纪中查处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问题, 在原条款规定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基础上,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处分规定( 【 条文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二是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处分条款细化具体化 。

 《 条例 》 总结管党治党实践成果,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条文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何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三是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情形细化具体化 。《条例》贯彻准则要求,进一步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效衔接,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

 3.廉洁纪律(共...

篇二: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共产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快查快结、 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理论和制度, 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 游行、 示威、 罢课、 罢工、 罢市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组织、 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 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制造宗族矛盾、 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 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 执行不力或者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给国家和集体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 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 临阵脱逃,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改革开放、 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 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 不制止、 不报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 包庇、 纵容、 支持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 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 不报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 瞒报、 谎报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

 外携带反动印刷品、 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 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 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 印刷、 复制、 制作、 发行、 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

 ,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 通讯传媒、 移动存储介质、 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编印、 译制、 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 组织、 参加宗教活动, 屡教不改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 不报告, 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或者为持假护照、 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 参与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煽动、 包庇、 纵容、 支持非法教(学)

 经活动, 或者引诱、 强迫、 唆使、 纵容、 包庇、支持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 传播宗教思想, 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发展教徒, 或者设立宗教场所、 举行宗教活动, 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 强迫、 唆使、 包庇、 纵容、 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信仰宗教、 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 改建、 扩建、 重建(包括异址重建)

 、 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

 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

 外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

 外、 外国驻华使(领)

 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住国(境)

 外、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 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联系, 资助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

 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或者在对外经济、 文化等合作、 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20 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篇三: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19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懂 法 纪 、 明 规 矩 、 知 敬 畏 、 存 戒 惧 、 筑 牢 可 触 碰 的 底 线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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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懂 法 纪 、 明 规 矩 、 知 敬 畏 、 存 戒 惧 、 筑 牢 可 触 碰 的 底 线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2003年12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一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等。党纪处分条例的四次修定1997年版 12003年版 2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条例》修订坚持使命弓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 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的四次修定2015年版 32019年版 4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进一步规定。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贯彻新思想 落实新任务 巩固新成果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此次修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修订的意义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使命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01、突出政治性02、彰显时代性03、增强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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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版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2015版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新修订的《条例》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quot;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本次《条例》修订内容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一个思想”

 增写“两个坚决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 不收敛、不收手2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3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增写“三个重点”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写“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国家机关法外处理。增写“五处纪法衔接”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增写“六个严从”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增写“七个决定”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写“八种典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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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通知强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1234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条例》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第一篇:总则主体部分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篇:分则六大违纪内容及相应处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篇:附则补充说明新《条例》结构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思想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原则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五条第六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适用范围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二章总则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七条第八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违纪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九条第十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违纪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违纪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逐条解读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

篇四: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2.挑拨 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违反党 和 国家 民族政策 。

 1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 ,破 坏 民族 团结 。

 14.组织 、利 用 宗族 势 力 对 抗 党 和 政 府 ,妨 碍 党 和 国家 的方 针政策 以及决策部署 的实施 ,或者破坏党 的基层组织建设。

 15.对抗组织审查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 、转移 、隐匿证据 ;阻 止 他人 揭 发检 举 、提 供证 据 材料 ;包 庇 同案 人 员 ;向组 织 提供 虚 假情况 ,掩盖事实 ;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l6.组织迷信活动 ;参加迷信活动。

 17.在 国(境 )外 、外国驻华使(领 )馆 申请政治避难 ,违纪后逃 往国(境 )外 、外 国驻华使 (领 )馆 ;在 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 和政府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 明等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 条 件 。

 18.在涉外活动 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 国家尊严 、利 益 。

 l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 行 为放任不 管 ,搞无原 则一 团和气 。

 20.违反党的优 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对哪些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者可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 :1.通过信息网络 、广播 、电视 、报刊、书籍 、讲座 、论坛 、报 告会 、座谈会等方式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 自由化立场 、反对 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 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基本 党 务 信 箱 61 / 党籀茔壶一

 经验 、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或者 以组织讲座 、论坛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 ,反对党的基本理 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 策 ,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3.组织 、参 加 旨在 反对 党 的领导 、反 对社 会 主义 制度 或者 敌 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 处 分 。

 4.组 织 、参加 会道 门或者 邪教组 织 的 ,对策划 者 、组织者 和骨 干 分子 ,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

 5.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开 除党籍处 分 。

 6.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策划者、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在国(境 )外、外 国驻华使(领 )馆 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 后逃往国(境 )外 、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 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给予什么处分? 答 :对组织迷信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 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参加迷信活动 ,造成不 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萋 一党务信箱一

篇五: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

  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

  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

  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

篇六:多少次不参加党的活动会开除党籍

x 支部关于开除 xxx 党籍的决议(刑事犯罪开除党籍)

 20xx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xx 党支部在会议室召开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 x 人,实到 x 人(其中预备党员 x 人,xxx 在外地服刑),会上宣读了 xx 省 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读 xxx 所犯企业(公司)受贿错误的事实材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请支部大会审议。经大会举手表决,x 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 xxx开除党籍处分。

 xx 公司党支部 20xx 年 x 月 x 日

 关于对 xxx 进行党内除名的决议(计划外生育开除党籍)

 xx 社区党支部:

 xx,女,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xx 市 xx 街道 xx 社区人,x 文化,20xx 年 x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 x 街道 xx 社区党支部书记。

 x 与 x 于 19xx 年 x 月结婚,19xx 年 x 月 x 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 x),后又未经批准于 19x 年农历 x 月 x 日在 xx 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 xx),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 19xx年 x 月 x 日。x 夫妇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计划外生育。但章小和一直隐瞒事实,逃避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并于 20xx 年 x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于 20xx年 x 月份当选为 xx 社区党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章小和刻意隐瞒计划外生育事实,未经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经安阳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章小和党内除名处理。

 中共 x 街道工委 20xx 年 x 月 x 日

 关于对失联党员 xx 等 x 名同志给予党内除名处置的决定(失联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xx 等 xx名党员长期未与党支部联系,未参加组织生活。在 20xx—20xx 年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仍未取得联系。经 xx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党支部调查核实、20xx 年 x 月 x 日召开委员大会讨论决定,对本支部以上 x 名失联党员作出党内除名处置。

 xx 党支部 20xx 年 x 月 x 日

 xx 街道党工委关于给予 xx 等党员除名的决定(失联开除党籍)

 xx,男,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x 文化,19xx 年 x 月入党,原所在支部为 xx 党支部。xx 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在 20xx 年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中,所在党支部经多次查找仍未取得联系,处于失联状态。20xx 年 x 月 x 日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了给予 xx 除名的决议。

 xx,男,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xx 文化,19xx 年 x 月入党,原所在支部为 xx 党支部。xx 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在 20xx 年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中,所在党支部经多次查找仍未取得联系,处于失联状态。20xx 年 x 月 x 日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了给予 xx 除名的决议。

 xx,男,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xx 年 x 月入党,原所在支部为 xx 党支部。xx 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在 20xx 年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中,所在党支部经多次查找仍未取得联系,处于失联状态。20xx 年 x 月 x 日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了给予 xx 除名的决议。

 经 20xx 年 x 月 x 日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决定给予 xx、xx、xx 等三人党员除名的决定。本决定自 20xx 年 x 月x 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xx 街道党工委

 20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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