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10篇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交流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换届选举工作交 流 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大会名称表述为:
“中国共产党***(即单位名称)党员大会” “中国共产党***(即单位名称)第*次代表大会” 二、党委的设置和人选条件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 10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
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以上为《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纪委委员名额一般为 5 至 7 名,最多不超过 9 名;纪委
设书记 1 名,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可设纪委副书记 1 名。
三、代表、委员和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 ( 一)
党代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和构成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
(例:XXXXX 开展党代表选举时,党员 650 人左右,按20%比例确定了 130 人的代表名额)
(提醒注意事项:建议在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已明确的情况下开展党代表选举工作。代表名额分配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各选举单位中的情况,留出充足名额,为使选举工作顺利,和选举单位明确该选举单位中的“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使其确保能进入代表名单)
例:代表名额分配表
序号 所属党支部 党员人数 代表名额
加上20%差额的代表总数 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和女党员要求 少数民族党员代表要求 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 1 党支部 1 20 5 6 1 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女党员至少 1 名 少数民族党员至少1 名 人选 1 2 党支部 2 14 5 6 4 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女党员至少 1 名
人选 2、人选 3、人选4、人选 5、 3 党支部 3 16 4 5 1 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女党员至少 1 名
人选 6 4 党支部 4 11 3 4 2 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女党员至少 1 名
人选 7、人选 8 (二)代表的产生程序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的规定进行。代表由所属各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总支、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代表产生的程序: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一般为多于代表 30%以上的比例)。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为多于代表 20%以上的比例)。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注:应为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5.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复。
( 二)
委员的产生程序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的规定进行。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提醒: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意见一般应与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职能部门提前沟通好,候选人提名推荐时要使党员懂得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
( 三)
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
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在时间安排上,一般应先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
以上选举均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四、选举的筹备和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三报三批”,即向上级党组织分别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请示和“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和选举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分别进行批复。
在坚持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具体工作方式可以从实际出发。
(一)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1.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2.建立筹备工作机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
3.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并报送有关情况,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
4.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所属单位代表选举
工作; 5.组织和协助做好人选的提名推荐、酝酿和考察工作; 6.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编制代表名册; 7.起草“两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文件;
8.做好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1.大会开幕词、闭幕词;
2.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
3.预备会议、开幕式大会、选举大会、闭幕式大会,各次主席团会议,党委、纪委一次全会等主持人的主持词主持词要与日程安排衔接好,主持词对保证各次会议议程程序的规范和标准至关重要,可参考工具书上的式样写.; 4.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关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选举工作的主持词;
5.清点人数报告单,选票式样,领发选票、收回选票报告单,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
6.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监票人建议名单,计票人名单等;
7.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候选人情况介绍;
8.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草案.。
筹备工作基本结束后,企业党委应召开党委会,听取筹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列席、邀请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大会会务工作有关事项。
六、选举大会的组织实施 党委换届选举的实施,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从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按此操作,组织实施选举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共有 10 次会议,为 1 次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2 次代表组会议、3 次主席团会议、大会预备会议、开幕式、选举大会、闭幕式。
(一)预备会议阶段
(1)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大会筹备情况;布置各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管理情况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进行说明;
提出有关要求等。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主要内容: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内容;推选代表团(组)长;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管理情况报告;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
(3)大会预备会议
主要内容: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党费管理情况报告;宣布有关事项。
(4)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明确大会主席团的任务;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通过大会日程;通过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二)正式会议阶段 (1)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
主要程序:
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作说明(是否符合规定),公布大会执行主席名单,介绍出席大会的上级领导等; 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致开幕词(不作规定);
上级领导讲话;
上届党委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委工
作报告;
宣布休会。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主要内容:组织代表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要安排充足时间,让代表充分发扬民主,发表意见,发挥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各代表团(组)要做好记录,如实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酝酿“两委”候选人建议名单。
(3)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主要内容: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情况和“两委”委员候选人酝酿情况、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讨论情况汇报;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确定“两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审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确定计票人名单;审议通过关于“两委”报告的决议(草案)
(4)选举大会
主要程序:
清点到会代表人数,执行主席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
宣布下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进行大会选举:
■ 再次清点人数,并向大会报告;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 ■ 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 选举人填写选票,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 监票人、计票人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暂时休会)
(主席团会后大会复会)
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排列); ■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两委”委员当选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5)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主要内容:听取总监票人报告大会选举计票结果,按照选举办法确定“两委”委员当选名单(需要第二次投票的,确定再次选举候选人名单);确定“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进行大会预选的,增加一次大会主席团会议)
(6)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 主要程序:
报告到会人数情况;
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
致闭幕词或主持人讲话(不作规定);
宣布大会闭幕。
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有关程序的区别:
党员大会程序要简单些,党员大会不召开预备会议,党委召开各支部负责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开会时间和地点,提出有关要求等。
大会不设主席团,开幕大会奏(唱)《国际歌》。召开党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审议、通过各项议程,一般不举行单独的闭幕式。其他要求与党员代表大会相同。
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结束后,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选举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有效选票数,党委、纪委候选人得票情况(按得票数多少排列),选举结果当选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委、纪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得票情况,选举结果。
附件:1.大会会场布置图 2. 会议日程安排(例)
3. 会议资料目录(例)
中国共产党×××公司第×次代表大会日程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参加人员 主持人 地点 1 12 月 24日(周四)
14:30-15:00 代表组召集人会议 1.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布置各代表组推选组长工作;
3.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管理情况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进行说明;
4.提出有关要求等。
党委书记、各代表组召集人 ×××(党委书记)
2 15:00-15:30 各代表组第一次会议 1.传达代表组召集人会议内容;
2.推选代表组组长;
3.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管理情况报告;
4.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5.酝酿讨论大会议程。
全体代表 代表组组长
3 15:40-16:40 大会预备会议 1.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大会议程; 6.通过党费管理情况报告;
7.观看警示教育片。
全体代表 ×××(党委副书记)
4 16:45-17:15 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 1.明确大会主席团任务; 2.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3.通过列席人员、邀请人员名单; 4.通过大会日程。
主席团成员 ×××(党委书记)
5 12 月 25日(周五)
9:30-11:30 大会开幕式 1.清点到会人数、介绍出席大会的上级领导; 2.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 3.宣读集团批复;
4.出席领导讲话;
5.党委书记×××向大会作党委工作报告;
6.纪委书记×××向大会作纪委工作报告;
全体代表
列席人员
邀请人员 ×××(党委副书记)
11:30-13:00
/ 拍摄集体照、午餐 全体代表、列席人员、邀请人员 /
6 13:00-14:30 各代表组第二次会议 1.审议上届党委...
篇二: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部换届选举原则及流程一、总体原则 1.党支部设置。正式党员 3~7 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专(兼)职党支部书记一名;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7 人,由所属单位视情况确定。
2.党支部任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新组建的党支部,一般在组建后一年内进行选举。
3.关于换届时间。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按计划有序运行,建议由所属单位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原则要求所属党支部集中统一换届,具体由各单位党委视情况确定。
4.关于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党龄的要求。根据中油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 3 年以上党龄(即入党时间为 4 年以上);党支部委员一般应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5.关于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党支部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名额的差额比例为应选人数的 20%。如设置 3 名委员的,候选人为 4 名;4 名委员的,候选人为 5 名;5 名委员的,候选人数量为 6 人;6名委员的,候选人为 8 名;7 名委员的,候选人数量为 9 名;9 名委员的,候选人数量为 11 名。
6.关于选举方式。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选举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一般不搞预选。
二、工作流程 第一步:由所属单位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召开党委会,统一研究部署党支部换届改选工作,下发换届通知。
1.会议内容:商议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换届选举的大概时间、需换届选举的支部数量、名称及其他相关事宜。
2.会后下发《关于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的通知》
第二步:向所属单位党委呈报《关于 XXX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各党支部接到所属单位党委下发的《关于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的通知》后,要着手开展三项工作:
1.召开支委会,商讨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 2.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推荐、提名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形成下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含差额); 3.召开支委会,商讨相关工作,会后形成《关于 XXX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请所属单位党委审批。
第三步:所属单位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并下发批复通知。
所属单位党委接到各党支部的请示后,开展两项工作:
1.召开党委会,对各党支部的请示报告(基层党支部书记、委员候选人人选)进行讨论; 2.形成批复文件,下发各党支部。
第四步:党支部接到党委同意换届选举的批复后,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主要内容:(一)组织起草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二)拟定大会
选举办法。(三)拟定监票人、计票人。(四)确定党员大会主持人,拟定第一次支委会主持人。(五)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会场。
第五步:召开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主要内容:(一)清点到会人数。(二)听取和审议上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第六步:党员大会结束后,新一届支委会委员继续留下,召开第一次支委会。
主要内容:(一)等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二)讨论研究支部委员的分工。(三)新当选的书记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第七步:向所属单位党委报送选举结果报告。
党员大会和第一次支委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步:所属单位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中讨论并下发批复通知。
所属单位党委收到各党支部的选举结果报告后,要召开党委会,对各党支部的选举结果进行讨论,会后形成批复文件并下发。
说明:党总支可参照党支部的换届流程,党员在 50 人以上的党总支可召开党代表大会,50 人以下的可召开党员大会。
篇三: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6-01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凝聚力 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 、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 、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市直属各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由 5—9 人组成 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 5—7 人组成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 35 人组成设书记 1 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 15—21 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由 5—7 人组成。
党委和纪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委员职数的一半 书记、 副书记的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一半。
党的基层组织职数的确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委的职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换届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不足 500 名的基层党委 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的基层党委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委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 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 100—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名。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比例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 25。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 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 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选出后 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 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
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 如果原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 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推迟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上级党组织应就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复核、审查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代表资格个别代表出缺的可由其选举单位补选。如原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或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间超过两年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因党的关系没有在业务主管部门 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的党代表大会。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党委或常委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 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 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时 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 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 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
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 20。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可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采取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新选出的委员会对常委、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选举常委时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 1—2 名。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在任期内常委、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任期届满党组织应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两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和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还需征得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意。
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 要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均不能超过一年。
七、新建和改制、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党的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 工作一段时间后 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应先由上级党组织办理更名手续 条件成熟后 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规定、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的基层组织是否能按期换届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篇四: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番圈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 大会 (党员大会) 进行选举 时 ,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有什 么要求根据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 例》 规定 , 党 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大 会) 进行选举 时 , 有选举权 的到会人数超过应 到会 人数 的 4/ 5, 会议有效 ; 考虑到基层 的实际情况 , 如 果有选举权 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到会人数 的 4/ 5, 可 算作会议有效 。
在执行这一规定时 , 党员 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 选举 的 , 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 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
可 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 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出国 半年以上 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 以上党纪处分 ,
但正服刑 的;(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 和长期生活不 能 自理的; (5)工作调动 、 下派锻炼 、 蹲点 、 外 出学习 或工作半年 以上等 , 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 没有转走的; (6) 因各种原 因, 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边言 —墨圜 劳改和劳教为何不 同 编 辑 同 志 :
我是一名基层政 工人 员。
想咨询的问题是 。听 说上级有 文件规定 ,凡是 劳改三年或三年以上人 员, 不管他有多长的工龄 , 出狱后 , 工龄就全部没有 了, 一切从 头 开始 。
而 劳教 人 员则 不 同 , 可以减 去 他 的劳教时间, 劳教 以前的工龄可以加上他解除劳教 之后 的工龄 , 来计算他 的实际工龄。
请 问, 真有这样 的政 策吗? 劳改和劳教 为何性质 不同? 勐 海何 远 华 何远 华 同 志 :
你所询问的问题 , 《 支部生活》 杂志社请我们帮 助 回答 。
关于 “ 劳改” 、 “劳教” 的性质和工龄问题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回答如下 :劳改是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承担 刑 事 责任 的刑 事 处 分 ,
而劳教则是按照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行强制教 育的行政处罚 , 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 劳教属于人 民 内部矛盾。关于二者的工龄计算依据问题 , 国务院 《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退休时计算工 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对受过刑事处分的劳改 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 者刑事处分 的, 应当从重新参加 工作之 日起计算工 作年限; 但是情节较轻 , 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的,
他受处分 以前工作的时间 , 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 限” 。国务院批准 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 四十四 条也对受过 劳教处罚的劳教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 , 在劳动教养期间 , 一 般应保 留工职 , 但不计算工龄。”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杨宏敏 ■ 墨圜 亲人下落不明法律 如何诉求 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五章第三节规定 了审理 宣告公 民失踪或死亡这两类诉讼 的特别程序 , 民法 通则又专章确定 了相应的实体处理条款 。
一是这两 类案件审理均适用一审终 审。
二是这两类案件 审理 要采用公告通知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方式。
法院在 受理宣告公民失踪 、 死亡 的案件后 , 会发 出寻找下 落不明公 民的公告 , 公告期为 3 个月 , 宣告公民死 亡的公告期为一年 。若 因意外事故公 民下落不明 时 , 如 因地震等 自然灾害事故公 民下落不明的 , 宣 告公 民死亡的公告期为 3 个月 。
三是只有与下落不 明的公 民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人才有权提出宣告 公民失踪 、 死亡 的申请 。
判决下落不明的公民失踪或死亡 , 毕竟是对一 个公民去向与生存 与否的法律上的推定 , 极有可能 被宣告失踪、死亡 的公 民在事实上还活在人 间, 甚 至会重新出现在亲人面前。若是如此 , 还会伴 随着 系列 的法律问题 。首要之事是被判决失踪 、 死亡 的公 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 申请法 院撤销失 踪 、 死亡宣告 。一旦判决被撤销 , 在婚姻关 系上 , 被 宣告死亡 的公 民配偶未再结婚 的, 夫妻关系 自然恢 复 ;但配偶若 已再婚 、再婚后离异 , 再婚后配偶死 一■ —暇云 被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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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基层党委, 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 党员大会可由上届党委主持。党代表大会开幕的程序是:
(1)
清点到会代表人数, 并作出说明(应到会代表数, 实到会代表数、 大会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能否开会等)
(2)
宣布党代表大会开幕 (3)
奏国歌 (4)
上届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做报告, 纪委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列席人员:
李世林、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一般程序是:
(!)
清点到会代表人数, 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
在确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 即可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 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 / 5 , 方能进行选举。
(2 )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 )
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 监票人名单。
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
名单。
(4 )
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 )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 计票人分发选票。
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 )
选票人填写选票, 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7 )
监、 计票人清点选票,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 )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 )
报告被选举人的票情况。
进行正式选举的, 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 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改选后新的党委会第一次会议, 应由新的委员会推举一人主持, 选举书记或副书记, 研究委员分工等问题, 并将改选情况和委员分工意见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实行差额选举, 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 选择, 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图。
预选, 即在正式选举之前, 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 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规定, 正式选举时, 地方组织选举,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 始得当选。
基层组织选举则是按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计算。
差额比例不少于2 0 %,
篇六: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知识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规定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 4 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 3 年任期。
现大专院校党的委员会一般任期 5 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 3 年任期 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 2 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搞好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系统有的也不够严密没有形成规范因而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中共中央在总结党内选举工作经验并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
2 础上 制定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
认真贯彻执行这个 《暂行条例》 将会使全党几百万个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 《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暂行条例》的各项条款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是尊重和保障党员(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和确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三是规范了选举工作程序。
《暂行条例》对代表、委员以及常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程序和实施选举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分。
四、 《暂行条例》对选举工作的新规定 《暂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过去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是 代表资格审查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并由其向代表大会作审查报告。从实践看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这一任务实际上是由上届党委完成的。因此 《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3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党章规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 按照党章规定 《暂行条例》 明确规定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 《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等额提名委员人数较少的 也可以考虑所有委员都作候选人 经充分酝酿后直接进行选举。
三是关于如何确认当选的问题。党的十三大以前党内选举办法规定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当选。由于这一规定难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普遍反映不合理。党的十三大是采用候选人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当选的办法进行选举的。
但这个办法在基层实行也有困难。根据各地意见《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这样既考虑到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时少数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选举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
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 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
被选举权 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六、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大会 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间接选举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地方和
4 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或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七、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正式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等额选举就是候选人等于应选人的选举。
基层党组织的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不能采取等额选举办法。
八、预选
在正式选举之前首先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叫做预选。预选也是一种差额选举 是指进行正式选举以前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九、 有效票与无效票
有效票是指符合选举规定而具有效力的选票。
有效票通常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印制选举人填写选票时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由于应选人数有一定名额限制选举人按照规定的应选名额投票所选名额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就不会发生无法计算票数的问题。
无效票是指违反选举规定而没有效力的选票。
凡不是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颁发 或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 都是无效票。
因为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无法确定谁是超过应选名额的被选人所以这样的票只能视为无效选票。另外字迹无法辨认的选票也是无效票。
十、有效选举与无效选举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45会议有效。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45不得进行选举。选举中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十一、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即在投票选举或表决时票上不写投票人姓名投票内容也不对他人公开一般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按照十六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内进行投票表决
5 时通常也用无记名投票。这种投票方式可以使投票人不受外来影响而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助于防止出现压制民主、追查选票、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十二、党员大会与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的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 3个月召开一次。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 45。
党员代表大会是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该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
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至 5 年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执行。
十三、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在党委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 3—5 个月)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可召开党委会 下同)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初步意见等。可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
(2)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汇报并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职数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一般可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
领导小组以下可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工作机构)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草案)及其说明。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研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有关事宜。可责成组织部门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XXX 第 XX 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 XXX 第 X 届委员会第 X 次
6 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XXX 第 XX 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XXX 第 XX 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
(5)《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XXX 第 XXX 次代表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布臵代表选举工作并提出要求讨论《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草案)》 。
会后应及时下发《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6)指导选举单位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主要是指导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提名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听取选举单位汇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考察确定情况审批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指导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7)党的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选举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资格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代表资格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作出批复。
(8)党委常委会组织推荐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与推荐人选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党委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其中党委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派人考察。
(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10)起草党代表大会有关文件。主要是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7 工作报告(草案)及有关决议(草案)起草...
篇七: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党组织组成
基层党委一般由 5-7 名委员组成,党总支一般由 3—5 名委员组成,党支部一般由 1—3 名委员组成。基层党组织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二、基层党组织任期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
三、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任期届满都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党组织的换届,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换届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操作实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操作实施。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换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换届的请示报告 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前,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并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在得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方可进行。
基层党组织换届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时间、选举形式以及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还应包括代表的名额、选举办法和分配原则。
2、制定换届的实施计划 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规定选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实施的具体
步骤和目标,指定每一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本届委员会在选举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应在选举前经委员会集中讨论后起草,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3、确定换届选举的形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及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4、选举前对党员进行动员并组织学习。
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动员,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届委员会及个人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组织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5、选举产生党员代表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要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确定。
代表的产生程序分为三步:第一步,以党支部为选举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 按照多于代表 20%以上的比例,确定代表人选。第二步,代表人选应经过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同意。第三步,以党支部为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员代表,代表经过资格审查通过后,获得正式资格。
五、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1、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班子结构合理,是指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性别结构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
2、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员行政负责人、群众组织党员负责人及其他党员构成。在候选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选。
3、基层党的委员会应先提出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自下而上推选,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也可以先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4、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基层党的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 20%。
差额选举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20%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在正式选举前先进行预选,产生与应选人数相等的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必须差额,获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
基层党组织无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进行选举,都应事先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同意后,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选举的实施
1、基层党组织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委员会、党员行政领导、部分党员代表组成。
2、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或党员代表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或党员代表人数。
(1)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党员或党员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会前请假。
(2)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基层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在党员重新登记中未办理登记手续和缓登记的党员,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
① 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③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
④ 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
⑤ 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⑥ 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⑦ 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3、基层党的委员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4、大会选举前,基层党组织或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员或党员代表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5、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全体选举人表决通过。已提名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需经大会通过。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基层党组织或主席团指定。
6、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不超过应选委员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数的,为无效票。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选举结束后,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9、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0、大会主持人或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11、选举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新一届的委员会即正式成立。
七、监督和纪律
1、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2、基层党组织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校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6 年 4 月 26 日
篇八: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前 言 导 读《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目录CONTENTS010203《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逐条解读《条例》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实务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01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发扬党内民主 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宣传党的主张 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 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 严格落实 主体责任加强 组织领导 强化 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逐条解读《条例》 02
逐条解读《条例》7章41条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条(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第十一条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三十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实务03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章》党支部换届选举实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青)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员减少至7人以下的,若短时间内能够增加党员至7人及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保留支委会。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青)工委员(一)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党支部换届选举实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书记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选举产生;但委员不能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等额、差额选举均可)(一)党支部委员会建设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党支部换届选举实务
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可由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定员100人及以上的省公司业务支撑与实施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地市及县供电公司业务支撑与实施机构的行政、党组织负责人交叉分设。供电所一般由所长兼任党支部书记,所长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可另行配备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配备应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宜专则专、宜兼则兼、专兼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一)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党支部换届选举实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应按照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按期换届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预备党员不能担任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公司及以上党委举办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未从事过党务工作的新任党支部书记,任职半年内须进行任职培训...
篇九: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学习参考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印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前
总则 01代表的产生 02呈报审批05CONTENTS目 录委员会的产生 03纪律和监督06附则07选举的实施04
总则01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企业01 02机关03学校04科研院所05街道社区06社会组和织其他基层单位07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 1年。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 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 党组织 ,可以召开 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6条
代表的产生02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7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01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02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03第8条第9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4 、 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 、 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3 、 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第1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01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02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03第11条
委员会的产生03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2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4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01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02第1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7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8条
选举的实施04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9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召开 进行选举,由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01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03第20条召开 进行选举,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1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0103第22条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01第24条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7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8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01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03第29条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02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01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03第31条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02
呈报审批05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2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3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4条
纪律和监督06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0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02第35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6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7条
附则07第 部分Communist Party of China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8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9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0条
中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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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基层党委换届党员大会人数要求
层党的委员会选举一一、党代表大会 二、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三、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 四、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 五、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 六、党代表会议 七、党代表会议的职权 八、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九、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 十一、党员大会 十二、党员大会的职权 十三、党员大会的时限 十四、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 十五、党的委员会 十六、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十七、党的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的排列 十八、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十九、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 二十、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 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 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章》第 25 条做了明确规定(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以(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均应每五年召开一次。
四、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五、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第××次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厂(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就叫"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 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 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
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六、党代表会议
《党章》第 12 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代表大会不实行代表常任制情况下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七、党代表会议的职权
《党章》第 20 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没有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主要包括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 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各自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 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 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 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罔。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罔。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而党代表会议的代美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过选举产生。
九、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党章》第 12 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要少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 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l)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以(2)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
十、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代表会议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的所以召开党代表会议不必设主席团会议的具体组织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十一、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 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 进行换届选举 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十三、党员大会的时限
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十四、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
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
十五、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党章》第 32 条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 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十六、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党章》第 26 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 30 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
两年任期。
十七、党的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的排列
党的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
"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厂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如中国共产党××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省第八届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十八、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十九、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它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十、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根据《党章》第 26 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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