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民政局(2022年)

时间:2022-09-08 11:5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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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民政局(2022年)

 

 平 湖 市 民 政 局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平 民〔2012〕 102 号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民福〔 2012〕 99 号),切实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规范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娱乐健身、 饮食、居住、 医疗康复等活动的人员 密集场所, 活动和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他们大多行动不便、 存在认知障碍,自 我救护能力弱。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 有利于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 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展现政府公信力, 弘扬敬老爱老和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镇、 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和老年人生命、 财产安全。

 文件

 二、 强化措施,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 年检年审各项制度 各镇、 街道要深入抓好落实, 确保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和《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等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 年检年审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1、 新建( 办)

 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 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手续。

 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领《社会福利( 养老)

 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 新建( 办)

 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 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或抽查合格证明申领《社会福利( 养老)

 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 利用村民自 建住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或者镇、 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 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文件 ( 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4、 已开办运行且未办理过消防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 须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补办相关手续。

 对已开办运行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 可予以办理; 对已开办运行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 应按照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治方案和整治要求, 开展专项整治, 并于 2013 年10 月 31 日 前整治完毕, 由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出具 《意见》,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意见》 申领《社会福利( 养老)

 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 开展检查, 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审批、 区别对待、 消除隐患的整体原则, 养老机构须依法进行登记审批、 年检年审。

 民政和公安消防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严格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 备案和安全检查工作。

 凡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的机构, 不准登记、 不得通过年检年审。

 8 月 下旬, 市民政局 和公安消防大队将组织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抽查。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一二年八月 六日

  关键词:

 民政

 养老机构

 消防

 通知 抄 报:

 市府办, 金玉珍副市长 抄 送:

 各镇、 街道社会事业办( 民政)

 平湖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 年 8 月 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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