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供大家参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以下四次比较大的改革:
1956年建立了等级工资制。
1985年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年10月起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在事业单位建立不同类型、不同行业自身特点的分类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事业单位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与奖金制和工人工资制等五种类型。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年7月起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旨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之后,广大工人群众的一个殷切期望就是立即废除封建压迫和超经济剥削。从1950 年春天起,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广大职工进行了民主改革运动。同年 3 月,政务院发生通知,废除了搬运、煤矿、建筑业等封建把头剥削制度,各地在民主改革中,对少数突出不合理的工资作了调整,取消少数职员不合理的高工资待遇,适当提高突出偏低的工资待
遇。有的地区采取给职工发维持费的办法,根据职工的职责大小、工作繁简规定新的标准,为以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奠定了基础。
建国初期企业实行的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政策,从当时的情况看,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我国特殊的国情。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配方法就难以适应了。虽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进,初步实行了一些奖励制度,但是总的来说,对旧的工资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进行改革。由于分配制度不统一,工资的计算单位和支付的办法,各地也很不相同。如工资的计算单位,北京、天津用小米,上海、南京、西安、重庆、武汉用折实单位。这样就很难计算全国的工资总额,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对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也逐步具备。改革工资制度的任务,提到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
1950年2月,《人民日报》发表了《学会管理企业》的社论中指出:“以统一的、合理的、科学的制度,逐渐代替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混乱的、腐败的、不合理的制度,是当前管好企业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社论强调指出,工资制度的不合理,不仅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大大妨碍着其他各种制度的统一。
1950年8月,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工资条例说明书》、《全国各主要地区"工资分"所含物品牌号及数量表草案》、《各产业工人职员工资等级表草案》等文件。会议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一是在可能的范围内,把工资制度改得比较合理,打下全国统一的、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初步基础;二是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工人拥护;三是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不能过多增加国家负担。同年11月,中共中央对这次会议讨论的问题,以及有关调整工资的方针作了重要指示,指出各地、各企业、各单位工资高低不一,是由于各地人民生活水平不同,以及中国过去半殖民地的状况,加上国民党政权从中操纵的结果。其中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影响生产、影响团结,应当调整。但工资是工人赖以为生的基本要素,因此,处理工资福利问题必须十分慎重。调整工资的目的在使现有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便于发展生产、增强团结。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明确指出:在工资问题上,采取由地区到全国逐步清理、逐步统一、逐步调整的方针。
从1951年起,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区,参照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提出的工资制度基本模式,根据各自的情况,在适当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先后普遍进行了一次工资改革。各地区在进行工资改革时,都强调只准成功、不准失败。各地区都在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因此各大区分别进行的这次工资改革都很顺利。这次工资改革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所谓工资分,就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所含实物的数量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
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职工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工人生活的实际需要,折合为粮0.8斤、白布0.2尺、食油0.05斤、盐0.02斤、煤2斤。采用工资分作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在当时物价不稳,各地物价差别很大的情况下,不仅保证了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而且为统一工资标准创造了条件。第二,企业工人实行新的工资等级制度,职工实行新的职务等级制度。国营企业的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或六级工资制。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倍数一般为2.5倍到3倍,多数为2.8倍。八级工资制的实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工资制度,是当时企业开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标志。
第三,推广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解放初期,在我们接收接管的一部分企业中,有的仍实行旧式的计件工资制。这种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都是企业随意规定,很不合理。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各地区的试点经验证明,只有新的等级工资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才能比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各地在工资改革中,规定了划分工作物等级和计算计件单价的原则,规定了按平均先进水平制定和修改劳动定额的原则,提出了改革旧计件、推广新计件办法的要求。各地区还大力推行奖励工资制,对奖励的条件、考核指标、奖金额等作了规定。据统计,1952年,全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占生产工人的比重,国营企业为32.5%;地方国营企业为42%。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各地区一般都制定了调动工作和停工、学习、加班加点等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调动工作的职工。一般都要有一定的熟悉期,在熟悉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熟悉期满,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对非因本人过失造成停工时,规定在停工期间,发本人标准工资75%的津贴。
第四,制订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在工资改革中各产业或企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根据技术标准评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一部分单位按技术标准进行考工定级,大多数单位采取考工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定级。因此,大大激发了广大职工学习文化、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对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绩。
(1)通过统一工资计算单位,使国家能够更好地对职工工资进行计划管理,并为进一步统一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
(2)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工资分配制度,初步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
(3)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绝大多数职工增加了工资,增加工资的面一般都在80%以上。
职工的工资增长了15%至20%,改善了职工生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4)改善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轻重倒置的现象有所改变。据统计,各产业的工资水平顺序,在改革前的1950年是:纺织、机械、煤炭、轻工;在改革后的1953年为:燃料、纺织、机械、轻工。在地区工资关系方面,这次工资改革,西北、西南及东北地区较多地提高了工资,与沿海地区的工资差别有所缩小。
这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在改革旧工资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初步理清了各种工资关系,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为以后的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全国统一进行的第二次工资改革 2009年09月28日 16:53中国劳动咨询网【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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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评论0条 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虽然改革了旧的工资制度,初步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热情。但是,由于这次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大区分别制定,所以在产业分类、工人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工资等级系数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也不够合理。因此,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工人的工资标准就显得又多又乱。特别是重点建设单位,职工来自全国各地,同一工种有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影响了工人之间的团结。
195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争取提前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务院决定进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并于7月份正式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等文件。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决定》规定:职工工资提高的幅度,一定要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一定要高于工资提高的速度。这次工资改革要求:必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克服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现象,改革工资制度中不适合生产发展需要的地方。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
这次全国统一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中统一实行的工资分制,目的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收入。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全国物价已经基本稳定。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全国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1954年比1953年提高1.4%,1955年仅比1954年提高0.3%。这样工资分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作用已经消失。而且随着职工生活的不断
提高。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职工日常生活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国务院决定,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将以工资分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制度改为纯粹的货币工资制。
(2)统一和改革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这次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按产业统一规定了工人的工资标准,同时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企业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按产业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减少了工资标准数目。例如,有色金属矿,全国原有25个工资标准,这次统一规定为12个工资标准。据当时对16个产业529个企业统计,工资标准数目由工资改革前的291个,减少为184个。
各产业部门在改革工人工资等级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修订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样在确定工人工资等级时就有了客观依据。在工资改革中,强调了按技术标准考工升级或考核升级,鼓励了工人学习文化和技术。
(3)改革了企业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通过这次工资改革,企业的职员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即企业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员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全国分为7类地区、4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4类企业,在企业内部又划为3类科室、4类职员。企业职工员的所有职务,总算起来一般划分13类。每类职务又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4)调整和改进了各种工资关系。为了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工资关系,这次工资改革,按照物质生产部门高于非直接物质生产部门的原测,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适当照顾现实工资情况,划分为几类产业顺序,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从改革的结果看,重工业部门工资增长快于轻工业,直接生产部门比其他部门的工资有较多的提高。据统计,1956年比1955年几个主要部门和产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情况是:国营重工业部门提高15.6%;国营轻工业部门提高12%;非工业部门(不包括教育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系统)提高10.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10%。
这次工资改革中,为了鼓励干部到企业去工作,同时考虑到基层企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给企业干部规定了比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高的工资标准。如北京地区处属科长的最高工资为14级,工资标准为138元;而钢铁企业一类科室科长的最高工资标准为150元,比国家机关同类人员高8.7%。
在工资改革中还调整了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较多地提高重点建设地区的工资,适当提高沿海和一般地区的工资。以国营机械制造工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为例,这次工资改革地区工资水平提高的情况是:黑龙江提高20%,山西提高19%,湖北提高18%,天津提高12%,上海提高9%。
从上述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1956年全国统一进行的第二次工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职工的工资标准,理顺了工资关系,建立了基本上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求的新中国的工资制度。
1957年9月,周恩来总理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