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5篇)

时间:2024-09-01 19:4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长期)。合组建。收益分配。第三条

  本社住所: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第四条

  本社由

  、、、、等

  个股东联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

  围为准。)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2、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1、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权;……。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3、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2、1、……。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净资产。济合作社颁发。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票多者当选。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过分设

  、、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先通过分设

  、、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董事主持。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定投资决策方案;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年的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上签字。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任的方案;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

  主持。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连选连任。同意方能生效。

  集和主持。董事的建议。同意方能生效。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付款计划,限期付清。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旧费。2、财务收支明细表;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三)股东分配50—7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备案。

  进行清算。4、清缴所欠税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5、清理债权、债务;1、营业期限届满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确认。进行分配。给人民法院。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说明:第十章的后面。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注销本社登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项。

  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

  根据需要确定。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

篇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通用7篇)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

  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第五章

  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

  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董

  事会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

  监

  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

  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

  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

  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

  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

  项提出方案;(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八)列席理事会会议;(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

  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

  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一、章程第

  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二、章程第

  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

  “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6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

  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

  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1月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篇三: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县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1年月日全体社员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1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其中:集体资产万元,土地折价入股亩万元,货币出资万元。

  本社名称:县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办公地点:县镇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股东、谋求全体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股东入股入社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股东生产的产品;

  1三)开展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换和咨询服务并供给技术指导。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一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

  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部分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贸易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举动。

  第二章社员股东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

  2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使用本社供给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大概社员股东大会抉择分享本社亏损;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

  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股东大会推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利用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举动,承受本社供给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处置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处置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举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本社的亏损及社员股东共同抉择的其他义务。

  3第十四条社员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并经过对折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股东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版面声明,并经过对折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退社社员股东的社员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权。

  社员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

  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亏损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社员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社员股东死亡的,其法定担当人符正当律及本社章程规定前提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会商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担当,并承担被担当人与本社的债权债权,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社员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会商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股东,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

  4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股东组成。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覆辙打算和年度业务经营打算;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亏损分派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抉择;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人社员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

  大会履行社员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社员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5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或理事会提议;

  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社员股东大会须由本社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方可召开。社员股东因故不能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可以书面拜托其他社员股东代理。一名社员股东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股东表决。

  社员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增

  加或者减少社员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卖力,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并敷陈工作,执行社员股东大会抉择;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亏损分派和亏损补偿等方案,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举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6七)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利用下列权利:

  一)主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股东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及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

  监事会利用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XXX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XXX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

  7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违反《章程》规定大概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大概以本社资产;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从事损坏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XXX(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律例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一个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8第三十一条社员股东与本社的一切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体式格局提取薪酬,按分歧工程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

  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大概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敷陈、亏损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敷陈,经理事会审核后,于社员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股东查阅并承受社员股东的质询。

  一)社员股东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社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装备、运输装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大概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

  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大概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社员股东以非货币体式格局出资的,由部分社员股东评价作价。

  第三十五条本社社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金额不受限制,即可随便出资。

  第三十六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社员股东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社员股东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业务。

  经理事长大概理事会审核,社员股东大会会商通过,社员股东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股东。

  9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社员股东须按照社员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三十八条本社向社员股东颁发社员股东证书,并载明社员股东出资额。社员股东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理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待遇(具体分派方案由理事会研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社员股东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社的风险金,用于本社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社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理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社员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股东大会会商通过,可用本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派利润补偿。

  1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派利润进行补偿。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

  第四十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股东大会抉择,报注销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股东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股东大会抉择解散;

  三)本社分立大概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11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社员股东大会推荐5名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卖力处理与清算有关末了结业务,清算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权,制定清偿方案,分派清偿债权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大概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社员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原注销机关办理注销注销。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至10日内告诉本社社员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资产不足以清算补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社员股东股金转让,本社社员股东股金可以在本社内转让,但非本社社员股东转让时,须经社员股东大会会商大概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会商通过承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社需要向社员股东公布的事项,采取书信通报方式发布。

  12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登载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的社员股东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XXX(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备案,并接受XXX(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的监督指导,按时报送本社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生产盈余返还等)运行状况。

  本章程由理事会卖力解释。

  XXX社员股东(设立人)签名并按指印:

  二零一年代日

篇四: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运行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我代表我们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向您汇报我们的运行情况。

  我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由我们村干部、退休职工和村民自发发起,经过多次会议商议,于2018年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现有股东1000余人。

  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了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种蚕、养鸡、养鱼、养殖蔬菜等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农业企业,并已获得了国家资金扶持。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民主、和谐、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了共同发展和利益分享,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作社的运作,我们取得了如下成果:

  一、经济效益显著。合作社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已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了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仅2020年一年时间,我们的收益即超过两百万元。

  二、社会效益显著。我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还向一些贫困户提供了资金上的帮助,增强了社会安定性和团结性。

  三、环保效益显著。我们合作社一直秉持“绿色环保、生态优先”的理念,采用无公害、绿色、生态种植,既保证了农产品的品质,也保证了环境的净化和生态的改善。

  四、为政府减轻了负担。经济效益的增加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税收,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了社会公益活动,为政府减轻了很大的负担。

  未来,我们的发展目标是持续推进“双创”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扩大合作范围和业务,进一步为股东创造财富,为当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合作社的简要汇报,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更好的发展而奋斗。

篇五: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村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下面是关于农村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全文如下,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按照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合作社宗旨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性收入。

  第四条

  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地址在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二章

  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合作社是以土地资源、资金入股经营,实行“民投资、民管理、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本合作社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对农民入股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社员股权设臵

  第七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照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的村民以及资金的投入者均为本合作

  社的入社成员。

  第八条

  本合作社设臵总股权

  股。入股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地折算股份

  股,股权数为

  股,股权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投资

  万元,按每股

  元,折合

  股。

  入股时,发给社员加盖本合作社公章的股权证书。

  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社社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

  (三)有权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

  (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六)社员入股自愿,有权提出退股请求,报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批准。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三)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

  (一)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二)由1/3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须有不少于2/3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常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设成员3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社员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臵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

  (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为监事会主席,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合作社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监督本社财务情况,并向社员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理)负责制,主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本社设主任(经理)一名。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年度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于社员大会召开二十日前臵备于合作社,供社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合作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5%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法定公益金;

  (四)按照社员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农民利益,本合作社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实行保底分红办法,按每年每股不低于

  元分配。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方案及年度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结果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变更、解散、清算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县工商局申请,经批准后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和经营期限届满等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于30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县、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2011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光山县上官岗土地股份合作社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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