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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备案办理指南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 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国质检检[2006]135 号)
及《黑龙江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一、 备案范围: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进口商、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生产企业。
二、 受理条件及要求:
(一)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进口商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各一份)
1.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一)
;
2.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中的相关内容须填写完整,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进口商的《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声明》 就其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
5. 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 助剂说明材料;
6. 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无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的, 可委托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
7. 其他相关材料。
(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包括:
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 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的评估等内容。
)
(二)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各一份)
1.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一)
2.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中的相关内容须填写完整,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出口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声明》 就其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
5. 出口食品包装的成份、 助剂说明材料;
6.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7. 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
8. 出口生产企业概况, 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卫生环境情况、 仓储运输卫生环境情况、 质量检验部门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情况。
9. 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清单。
10. 其他相关材料(如: 主要原辅料材料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厂房设备照片等) 。
三、 备案程序:
(一)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 对备案申请单位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
备案申请单位送检样品。
(三)
备案机构检测实验室完成对样品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
备案机构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 (附件二) 进行现场
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 经审核不合格的, 通知备案申请人; 自告知之日起 3 个月后, 备案申请人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四、 备案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包括检测时间)
轻纺检验处
联系人:
张晓蓉
联系电话:
82337601-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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