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08-14 08:46: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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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3篇

篇一: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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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各预算责任单位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预算责任单位加强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 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 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 (二)组织实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跟踪监控; (三)拟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组织对学校整体预算开展绩效评价;

 (五)向省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六)督促落实省厅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七)按相关要求做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预算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确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二)对列入本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三)设置符合实际、细化、量化、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四)向学校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五)落实学校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根据学校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政策、申报理由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政策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力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六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政策立项的必要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重点:

 (一)项目政策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本校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二)项目政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政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政策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政策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政策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项目政策预算编制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政策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五)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拟定工作方案。财务处按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二)入户调研。财务处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研,了解项目情况,辅导项目单位收集准备资料。

 (三)组建专家组。财务处依据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四)收集审核资料,现场调研。财务处收集审核项目资料,与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调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

 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

 (五)进行预评估。财务处与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完成预评估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视同资料缺失。

 (六)召开正式专家评估会。财务处通过审核项目资料和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对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和资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安排预算时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

 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支出,不得进入部门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各预算部门在申报新增项目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要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

 标。

 第十八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学校依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信息汇总分析方法,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预期产出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算资金计划产生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调整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资金分配下达及实际支出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况;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缓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管理整改或采用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

 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年初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国家及省级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学校、预算责任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责任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财务处需要完成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3.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拟采用的评价方法;评价依据。

 4.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5.明确评价具体内容。财务处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就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财务处要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篇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和财政支出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及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 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必要性及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财力匹配。事前评估要树立财政可持续意识,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项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五)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

  (六)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存量和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政策,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和政策。

  年度重大项目、政策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进行评估。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可行性研究论证一并进行。

  第十条 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事前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兼顾项目效益性、经济性。

  (一)项目必要性(30 分)。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立项目标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其

 他项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项目可行性(15 分)。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可行,包括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与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计划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成熟、先进、经济、高效;行业备案信息等是否齐备,未来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条件和环境保障。项目投入是否可行,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标准经济性的比较。

  (三)项目经济性(15 分)。主要评估项目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在既定目标下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是否考虑替代方案成本节约情况。

  (四)项目效率性(25 分)。主要评估项目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产出数量与质量是否与预算申请相符;产出指标值是否合理、细化、量化、可考核。

  (五)项目效益性(15 分)。主要评估项目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可实现;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项效益所对应的指标值是否量化、可评价;可实现的效益是否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第十二条 政策事前评估重点评估政策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兼顾政策效率性和经济性。

 (一)政策必要性(30 分)。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否清晰,政策制定主体或牵头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事权与财权是否对应,是否有清晰的受益范围和对象;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引领性;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二)政策可行性(15 分)。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保障;政策是否有利于市场竞争,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先进、经济、高效,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比较;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或预案;政策资金管理方法是否明确;实施期限内是否具备可持续的组织、资金、技术、社会需求等保障条件和政策环境;是否有明确的后期退出机制等。

  (三)政策经济性(15 分)。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资金分配办法;在既定政策目标下,投入总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四)政策效率性(15 分)。主要评估政策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分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相匹配。

 (五)政策效益性(25 分)。主要评估政策实施周期内,预期效益是否体现了政策所需解决问题的明显改善程度;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效果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政策是否具备可预见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对于产业类政策的事前评估,重点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流动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事前评估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新增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二)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项目事前评估;完善项目库管理,并参照事前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

  (四)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

 (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工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被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主要监督事前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并对事前评估项目、政策发表意见或建议,供专家组参考。

  (六)事前评估应邀请专家参与评估论证。评估专家一般包括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七)事前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工作流程:

  (一)预算部门和单位项目申报。

  1.市财政局根据“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原则开展事前评估。

 2.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及项目录入工作,并按预算编制流程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开展事前评估,评估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3.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调整,需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把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政策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将拟列入预算安排的事前评估对象清单及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绩效处。通知预算部门和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和把关。

  (三)市财政局绩效处组织评估工作。市财政局绩效处汇总各预算管理处室提交的评估项目、政策,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绩效处、预算管理处室、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按流程开展后续评估工作。

  (四)召开预审会。预审会主要由工作组和专家组听取预算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资料清单。预算部门和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齐评估资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项目、政策退回预算管理处室。提交评估资料达到评估条件的项目、政策,在 30 日内完成事前评估工作。

  (五)召开正式评估会。正式会主要由专家组依据预算部门和单位补充完善的资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分,提出评估意见。

 (六)形成评估报告。工作组汇总专家组意见,得出最终评估结论,在征求预算管理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四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的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

 分析方法。该方法的应用需要项目单位提供同一技术方案下,按不同技术标准计算的成本-效益比率,来比较原有方案与替代方案的效益,选择经济性最优的支出方案,以体现成本控制要求。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事前评估结果:

  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对于必要性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好、方案可行性强、投入经济性高的项目、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具有必要性,但效率性、效益性、可行性、经济性存在一

 定程度不足的项目、政策,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必要性不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和可行性差、经济性低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评估得分是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得分在 60 分以上的项目、政策,结合评价结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评估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结果的应用:

  事前绩效评估重在解决项目、政策的先期论证,评估结...

篇三: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对新增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增且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事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工作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注重成本效益,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工作应与现有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等程序结合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省级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四)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它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评估管理制度办法;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开展事前评估;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拟新增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组织开展财政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应用。

 (二)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单位)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评估,向财政厅报送事前评估报告;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入库管理;根据事前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事前评估有关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开展事前评估,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事前评估按组织开展主体不同,分为财政事前评估和部门(单位)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不同,分为政策事前评估和项目事前评估。

 第九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为省级部门(单位)拟新增且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包括:新设立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较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重大支出项目和政策(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项目和政策等。

 重大项目和政策,一般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实施期长的财政支出项目和政策。原则上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政策都应进行事前评估。省级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1000 万元以下的部门事前评估标准。

 第十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

 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目标与预定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有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

 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将预期的投入与预期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

 (二)比较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省级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工作组。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工作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具体组织实施事前评估工作,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公益性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于需要进行预算评审、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和政策,可结合这些程序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

 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七条 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需要,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项目和政策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整理与分析;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在听取相关方面汇报和介绍后,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的内容,对项目和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报告阶段。

 (一)事前评估结果主要以事前评估报告的形式体现。事前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其中,评估对象为外省市已有同类项目和政策的,应进行相关对比分析和说明。

 (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和政策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对事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结果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事前评估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估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 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三档:90(含)-100 分为“建议予以支持”、70(含)-90 分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

 70 分以下为“建议不予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调整完善的方向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随同项目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省财政厅按程序对省级部门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财政项目库入库、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省财政厅应当予以退回;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和政策,按照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重新评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其评估结果作为纳入财政项目库、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事前评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项目和政策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doc

  附件 2: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项目)

 .doc

  附件 3: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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