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缺什么8篇依法治校缺什么 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lc曹鎏1,杜宏伟2(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8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依法治校缺什么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依法治校缺什么
法学研究 2015年第5期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lc曹 鎏1,杜宏伟2(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88讲师、法学博士后;2.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北京100086在站博士后)摘 要:近年来,我国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或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学校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这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联系。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贵制现实困境的分析,“对症下药”,以期建构能够回应现实需要的学校突发事件问责理论,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规制,进而为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关键词: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一0078(2015)05一028—07保障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或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学校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这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联系。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现实困境的分析,“对症下药”,以期通过对问责制基础理论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进而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规制。一、当前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面l临的现实困境(一)责任意识未建立责任意识的形成和逐步强化是问责制完善和发展的基础,而它的缺失也将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推进带来巨大的阻力。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二十一部分仅规定要“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却未涉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我国学校应急管理与学校安全立法”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当被问及应急响应分为哪几个阶段时,有93.3%的被调查者将责任追究排除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普遍缺乏、没有真正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事后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现状。导致责任意识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JZD0042。①课题组曾在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专门对1 144名学生、87名各学校的中层领导以及42名各学校校级领导(涉及约86个城市)开展问卷调查。28万方数据曹鎏、杜宏伟: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第一,“官本位”㈦的传统思想对建立健全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产生了巨大的思想障碍。究其原因,在于“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责任意识没有得到普遍树立,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更多强调权力的行使,而非责任的承担。第二,问责文化环境不成熟。责任意识的树立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问责文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大规模施行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短短十余年间,利于问责文化培育和发展的客观环境还没有真正建立。②第三,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认识不到位。部分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认为学校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无需受到监督与制约,否则会对学校的工作起到阻碍作用,这些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问责制在实践中遭遇软阻抗。(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施行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依据,这也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央层面的问责法尚未出台,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善,尚未形成对该领域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保障。虽然教育部曾于2014年2月在其专门制定的《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建立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问责机制,但对问责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对于推进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施行,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过程仍然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与问责法治的要求尚有距离。实践中,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对象不准确、问责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较为突出,立法的滞后性已经大大影响了问责制整肃吏治、以儆效尤功能的发挥,如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问责制进行全面、细致规范理应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三)问责主体薄弱问责主体旨在解决“由谁问责”的问题,即当出现问责事由时,有权对相关人员开展问责的个人或组织的统称。在我国高校突发事件问责实践中,问责主体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本系统内的“上问下责”,即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党委对相关教育部门和所涉学校问责,或者由教育部门对所涉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问责,这种缺乏系统外的异体问责的制度弊端是明显的,因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复合性,当上级机关也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间接责任时,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且具有动力不足的劣势,也难以保障问责程序开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问责对象不准确鉴于引发学校突发事件的多因性,学校与社会和政府的联系日益密切,学校突发事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渐加快,虽然教育部门己将部分管理权逐步转移给学校,但是在突发事件领域中,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权限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极易产生“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交错”等各种混乱问题,问责对象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在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对象的界定上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问责对象应当是责任人,而非单位。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行政官员的责任实质上就是政府责任的①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官本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三是官进则荣,官退则耻。参见胡良俊:《浅议我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栽《学术探讨》2004年第1 2期。②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官本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三是官进则荣,官退则耻。参见胡良俊:《浅议我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载《学术探讨》2004年第1 2期。29万方数据
行政法学研究 2015年第5期转移,政府责任主要就是依赖包括行政官员在内的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完成的,故问责对象应当落实到个人,而非由单位代位承担。第二,问责对象应当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在已有的学校突发事件问责案例中,经常出现问责对象找不准,对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对象(如单位主管领导)并不追究责任,而是往往通过追究较低层级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了结程序。(五)问责范围不全面问责范围直接决定了问责的广度和深度。问责的范围只能是特定的,且必须与其所担负的使命相匹配。问责范围既不能太窄,否则会降低其固有的价值;问责范围也不能太宽,否则将会对问责应有功能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作为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问责范围必须予以明确且宽严适度。目前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抓大不抓小”。问责范围主要局限于社会关注度高、生命财产损失大的“大事”,而对影响范围较小的突发事件则不了了之,例如对于工作效率低、执行不力等“小事”很少问责。时问长了,就造成相关责任人员缺乏问责意识,为“大事”留下隐患。第二,“忽视不作为”。问责范围主要针对突发事件中滥用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缺乏对突发事件预警人员的不作为或故意拖延行为进行问责。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均应对其问责,缺少任何一方面的问责制都是不健全的。第三,“看后不看前”。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应当关注于突发事件的整个过程,包括事前预防、事发应对和事后处置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都应当纳入到问责范围。目前我国学校突发事件的问责重点是对事发和事后执行不力的问责,较少对事前问责的关注。(六)问责程序不规范我国问责制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问责程序仍不健全,实践中普遍采用“权力问责”的方式,距离“制度问责”的目标仍有差距。虽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实行问责的程序”,但是对具体的问责程序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目前,学校突发事件问责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学校自身的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往往很少涉及到问责程序或对问责程序只做笼统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弊端明显。比如,问责启动程序容易受到一些社会舆论等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有时启动较为随意;调查程序的不规范容易导致对问责对象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要素无法准确把握;缺少申诉程序,将会使问责对象的救济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等。问责合法不仅应该包括实体合法,还应当包括程序合法。实际上,通过程序正义来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本身所固有的独立价值以消弭难以通过精准的实体规范来限定问责的具体标准所可能招致的不利后果所作的不二选择。(七)责任与过错不相适应根据“课题组”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关于“责任追究机制对学校突发事件应对的作用”这一项,大部分受访对象都认可问责制的重要性。㈨但是,潜在的问责对象的认可程度要明显低于问责对象范围以外的高校学生。当然,一方面源自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但同时,问责结果是否合理,即问责结果与过错程度能否相适应,也成为最令调查对象担忧的内容。通过梳理学校突发事件问①课题组调研结果显示,关于“责任追究机制对学校突发事件应对的作用”这一问题,受访的重点大学学校领导认可度为65.6%,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的中层领导为67.4%,非重点院校的中层领导为72.6%,重点院校的在校学生为73.8%,非重点院校的在校学生为75.7%。30万方数据
曹 鎏、杜宏伟: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责案例后发现,实践中,对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往往受到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影响,比如社会环境、大众舆论、受害人压力和其他利益主体干预等方面都有可能影响到问责处理结果。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律上缺乏对责任主体的清晰界定,更在于缺少对问责标准的合理设计,所涉行政官员的过错大小、造成的损失以及影响程度、主客观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均应当成为影响问责结果的重要考量。二、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得以良性运转,首当其冲应当解决基本原则问题。所谓突发事件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问责制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并贯穿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运行的始终,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规制作用的根本法律准则。④可见,基本原则对于实现问责机制的有效规制至关重要:既能够指导和约束问责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又可以通过其拾遗补缺功能弥补现有法律规范之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依法问责原则。依法问责原则是法治原则在问责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是实现问责制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它是贯穿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立法及其实施各个阶段的根本性指导原则。依法问责首先要求“问责法定”,这是依法问责原则隐含的基本前提,即将问责制中的核心要素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是确保问责制真正具有震慑力的必要条件。然后,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注重问责法律的实施问题,即问责主体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进行,任何逾越法定边界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正所谓“无法律、则无问责”。第二,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构成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它是指问责对象享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义务必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密切的对等性。在“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理念指导下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可以确保教育部门行政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量”上与其享有的职权相对应,㈢更重要的是符合“度”的要求,这也是确保问责制得以发挥其监督制约功能的关键。第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被问责对象受到的制裁方式,必须与其自身过错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程度等客观事实成比例,这是确保公平、理性问责的基础和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责任与过错不相适应的现象。它不仅能够有效地指导并约束学校突发事件问责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更为重要的是,当法律规定本身比较抽象或者宽泛时,该原则能够充分发挥其填补法律空白或者漏洞的作用,形成对问责主体裁量权的有效规制。第四,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原则。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可以将被问责对象分为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两种。在问责的过程中不可偏失任何一方,在追究学校管理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检视教育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承担责任之后,并不意味着个人责任的减免,相应的责任人员也要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接受相应的惩罚。第五,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相结合原则。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因自身主观过错而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间接责任是指问责客体对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他人之违法或不当行为因领导不力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实践中,学校管理人员要对其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育部门行政人员也要①参见曹鎏:《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中国法制...
篇二:依法治校缺什么
02013 年第 4 期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及培养陈东梅(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湖北 武汉)【摘 要】作为孩子教育的启蒙者,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 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有法不依,出现多例虐童事件,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发展。
所以,加强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培养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着重探究目前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现象及产生的原因, 进而提出加强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词】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对策依法治教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和特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2010 年 11 月 ,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幼教法律法规,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
作为孩子教育的启蒙者,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幼儿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 有法不依, 甚至违法 (教育法)
从事教育活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也给他们的心理造成阴影,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一、目前幼儿教师法律缺失的现象1. 侵害幼儿的人身权。
对幼儿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幼儿的人身自 由的侵害, 二是对幼儿人格尊严的侵害。
如:云南建水,用注射器针扎 20 多名不听话 4 岁儿童; 上海杨浦, 女童下体被女幼师放入芸豆; 重庆, 罚咳嗽吐痰女孩儿舔吃口痰; 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彦某幼师, 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明确规定:“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恫吓幼儿。
某些教师在面对幼儿的不良行为时,为了达到教育目的, 有时会采取恫吓的手段。
比如, 幼儿园常见到这样的现象:
某幼儿爱哭, 教师为了制止幼儿的哭泣, 便吓唬说:“再哭,就不让你妈妈来接你!” 有的孩子顽皮,教师恐吓到:
“再调皮就让你出去” , 虽然这些教师的主观愿望只是想通过此手段让幼儿停止哭泣,但实际上,如果经常使用这种恐吓的手段,会让幼儿产生心理压力,会对幼儿造成心理伤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暴力包括身体的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抵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和心理遭到侵犯和损害的一种行为。3. 对待幼儿不公平。
幼儿的个性差异和能力差异往往会使教师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情感偏向。
教师的偏爱导致对待不同幼儿有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教育行为,而这些又影响着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
教师眼中的好孩子,会得到与众不同的关爱和机会, 对那些所谓的 “捣蛋鬼” 则容易形成负面的定势思维,在这种定势的支配下, 处处不顺眼, 这种厌恶溢于言表。
而孤僻、退缩、不善交际的幼儿则几乎得不到老师的关注,是被教师忽视甚至遗忘的群体,教师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就是漠视。
可以说,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对所有幼儿的心理健康成长都是不利的。综上所述,幼儿教师应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幼儿,要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 用正确的教育方法, 耐心细致的引导幼儿健康发展,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二、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缺失原因1. 幼儿教师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是幼儿教师侵害幼儿权利的重要原因。
一是一些幼儿教师对侵害学生的人格权、健康权、自由权等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有些教师已严重侵犯了幼儿的权利, 但自身尚未意识到, 这主要是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缘故。
二是大多数的幼儿教师培训只注重了幼儿课程, 专业技能的培训而忽略了幼儿教师的法律、 法规的培训。2. 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较低。
合格的幼儿教师是影响幼儿教师依法治教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合格的幼儿教师缺乏也是造成幼儿教师违法的重要原因, 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幼师“无证上岗” 现象。
山东省教育厅在近期抽查了 17 个地市 194所幼儿园后, 也公布结果称:
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仅青岛市当地 16000 多名幼师中,就有六成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即便是幼师 “证照齐全” ,整体学历水平偏低的现状则直接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综合素养。3.幼儿教师职业倦怠。
低收入下的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及职业认同感缺失,导致幼师群体严重的负面情绪。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冯晓霞教授和梁慧娟博士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 对北京市 50 所不同体制幼儿园的 447 名教师进行的调查显示,因工作重压下产生的身心疲劳与耗竭的状态呈严重倦怠的幼儿教师只占 2.9%, 但出现明显倦怠倾向的教师人数却达一半以上。
按被调查教师所选题目的百分比排序,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依次表现为疲惫不堪(88.5%)、担心出事(86.7%)、焦躁不安(65.9%)和经常只想一个人呆着什么话也不说(65.6%)。以此来看,在这个基本年龄处于 30 岁以下、社会成熟程度和抗压能力都偏低的群体中,负面情绪本就难以化解。
加之长期监管缺失,难保幼儿在幼儿园中不是 “被虐待” 。三、加强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1.加强法律宣传力度。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这一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幼儿教师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树立正确的法律观点, 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
1612013 年第 4 期成。
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幼儿教师创造一个提高法律素质的良好环境。
在幼儿园、学校内可充分利用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案例辩论赛、模拟法庭等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传播、 咨询、 出版教育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谈法、用法的风气。2.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例如, “情节严重” “根据不同情况” 等字句模糊, “中小学幼儿教师的权利义务现状令人担忧,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 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最根本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并对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重新界定,从而使幼儿教师更好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 强化幼儿教师法律教育和考核。
在幼儿教师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 就是要加强幼儿教师培养、 选拔和在职培训三个环节中的法律教育, 使幼儿教师掌握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 养成健康的法律心理, 形成成熟的法律思维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采取措施, 切实保证法律教育的质量。
在幼儿教师法律教育方面,应与幼儿教师职业特点与职业道德紧密相连,重点进行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 《儿童权利公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教育。
其次,将教育法律意识考核纳入幼儿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特别是对于师范生,在取得幼儿教师资格时更要加强对其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参考文献:[1]张波, 张俊列.提高农村幼儿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 (理论版)
,2008(11).[2]李美锟.我国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干预[J]. 科教导刊,2012(2).[3]冯晓霞.半数幼儿教师存在职业倦怠问卷调.http://news.06abc.com/20080327/4064.html[4]詹瑜. 论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J].新疆石油教育学报,2005,8(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9.[6]十八大报告.试论如何开展独立学院的维权工作刘火青(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广东 广州)【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 “依法治校” 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师生们的重视,但中国的独立学院由于成立时间普遍较短,学院对于学生维权工作的经验不足以及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独立学院的学生对于维权观念的缺乏从而导致整体学生素质的偏低。
本文试论如何开展独立学院的维权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关键词】独立学院;维权;思想观念;法律素质一、建立和完善独立学院维权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 《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
因此, 加强学院维权机构建设, 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1.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
学院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
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学院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则是学院的义务, 这二者是相互关联、 缺一不可的。
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院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
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院的学业管理、 违纪处分、 侵权管理等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2.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出现偏差且法制观念淡薄。《中国青年研究》有这样一组调查,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 他们对于 “如果你涉及到诉讼, 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 35. 1%,而 58. 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 “不太平等” 的占第一位为 79. 9%,“不平等” 的占第二位12. 8%,认为 “平等” 的只占 9. 5%; “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 23. 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于段;对于 “法不责众”,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 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 有 10%的学生认为不是。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3. 依法管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有人认为,独立学院设立维权中心和法律咨询室应该只是形式上满足
篇三:依法治校缺什么
日 期:!""# $ "% $ !&作者简介:张春霖 (’%(’ $ ),男,福建永泰人,讲师,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就业工作研究。 万方数据对大学生诉母校现象的思考— — —依法治校视角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张春霖(闽江学院 艺术系,福建 福州 )&"’"*)摘要:
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学生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传统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大学生诉母校案例日渐增多。
文章从依法治校的角度分析了诉讼给高校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以及自 身存在的学生管理问题,提出高校应依法构建以学生权益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工作新机制。关键词:
依法治校;高校;学生管理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 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传统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发生变化, 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矛盾和问题,有的甚至上升为法律诉讼。
从上世纪%" 年代后期开始,就陆续有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发生,并有蔓延之趋势,年初新华网更以 “!""&, 高校在诉讼中走过”为题对去年高校所面临的诉讼进行了分析。
笔者因为工作关系,参与处理了一起发生在身边的学生诉讼案, 因此而专门关注了媒体所披露的诸多学生诉母校案例,这些诉讼案例主要涉及学籍管理、 教学过程管理、学生奖惩管理、 学生日 常行为管理等方面。
这些诉讼案例表明司法开始干预高校学生管理, 开通了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通道,高校也因此成了行政诉讼的对象。
接连发生的学生起诉母校的诉讼案例促进了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步伐, 但同时,诉讼案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诸多薄弱点。
针对学生诉母校的现实,结合实际,笔者就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以求指正。一、大学生诉母校给高校带来什么— — —大学生诉母校现象对高校的影响和作用诸多大学生诉母校案例的发生令人深思, 它们给高校带来的影响和作用是复杂和深刻的。
大体上可以分促进作用和负面影响两个方面。(一)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大学生诉母校现象客观上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人本化、民主化改革起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对和谐校园建设起了很大的促进。
这种作用主要是:一、促进了整个高等教育立法、规章制度建设步伐的加快,上世纪末教育部就开始着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过多年的调研和反复修改,终于于!""& 年 ) 月 以教育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其它有关教育法规也正在修订和起草;二、客观上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步伐。
作为法律纠纷的主体, 有关高校为避免遭遇诉讼, 依据现有法律认真检查修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并将解决不了的有关问题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三、 客观上增强了教育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认识和明确了学生应该享有的权益;四、客观上促进了学生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唤醒了广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 五、 促进高校重新审视检讨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 融洽教育主体双方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培养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对高校造成负面影响大学生诉母校对高校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主要体现在:首先,感情上接受不了,被自己的学生起诉,那是尴尬和难以理解的,至少很多管理者和教师在感情上接受不了;其次,对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和学校的管理权威产生了冲击和挑战,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管理成效; 最后, 一些学生管理的非法治化缺陷被披露,引起全社会对高校管理的审视和批评,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形象。二、为何被诉— — —从大学生诉母校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众多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例, 案例反映了学生权益.’第 ’’ 期/0,’’宜宾学院学报1234567 28 9:;:5 <5:=>4?:@A/2=,!""#
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学生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存在缺陷外, 也暴露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高校管理者观念滞后, 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民主平等的意识;在管理实践中缺乏人本思想;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相冲突;程序的欠缺;申诉救济渠道的不畅通等等。(一)高校管理者、教师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仍然存在有的高校管理者、教师仍然按照传统经验管理学生, 缺少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暴露出来的种种现象,都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而这又正是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出现法律问题的重要根源。
同时, 受传统师生关系影响, 未能在高校形成法制文化与法治精神, 这在深层次上又影响了依法治校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而这又导致目 前高校管理服务职能设计上大都缺少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职能的机构和人员。
在具体实践中前瞻性预防工作开展不足、 依法进行常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在处理法律问题上, 基本上都是被动接招、 处于挨打的局面。(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设计存在重管理、重权力、轻权利、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教育部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突出树立以人为本的育人观,但受中国传统师道尊严以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影响, 我国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在法律上存在不健全、不完善,无法可依的滞后现象, 现实中, 学生与学校相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学生更多地是被简单地当作学校管理的对象,学生保护权益的机制缺乏。
在管理实践中, 往往存在这么几种现象:强调学生服从校方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的多,考虑学生实际的权益的少;强调学校管理者全局利益的多, 考虑学生个人的利益的少;对学生的限制性规定多而明确,引导性、激励性的规定少而含糊;体现管理者的权威与权力的多,体现民主平等的少,等等。(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法治化、制度化依据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 高校的许多规章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健全、不合法、缺乏完备的可行的法律体系的支持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滞后于迅速发展的高等教育, 在面对日 益复杂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立法的滞后、协调功能的欠缺、 可操作程度的不足、 高校行使的管理权力依据位阶偏低等薄弱之处, 因为诸多的诉讼案, 而被突出地表现出来,如高校依法有权对学生处分, 但对涉及学生基础权利的开除等处分, 学生对处分的申述救济渠道等的规定不充分,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第二,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不完善、 法律依据 万方数据缺失,没有形成完备的内部规范性规章制度体系, 有些 “土政策”缺乏合法的依据,甚至与上位法冲突, 在接受司法审查时往往被否定。(四)高校学生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程序观念淡薄, 程序不健全、不规范等不足虽然教育部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学生管理活动的必要程序, 但因传统的权威、 权力管理观念的惯性作用,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高校往往只重视实体规范的建立,强调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职能以及对学生的约束, 而对自身的工作程序却缺乏规范性制度性的约束。
这种缺陷导致在具体管理实践中滥用管理权力、 缺乏公开、 侵犯学生权益。
管理部门在制定学校管理性规章制度和具体行使权力时缺乏完善的程序规范,经常存在程序瑕疵:
如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存在闭门造车随意性大等现象;对学生的处分没有经一定的程序、 学生实质性参与缺乏;学生意见表达不充分; 处分决定没有或不及时向学生宣布并书面送达等, 这些都给事后发生纠纷留下隐患。综观诸多高校诉讼案, 程序瑕疵是目 前高校被诉的主要原因和导火线。(五)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内部文件管理缺乏系统性、 规范性、合法性除了上述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外,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还存在内部文件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完整、安全性差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的不重视上, 具体管理实践中,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往往没有规范整理归档保存原始材料的习惯,学校也缺乏依法制定的原始档案管理制度。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校方就束手无策,除了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外,最为致命的就是缺少可信度高的规范的书面证据材料, 由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限制,不能补证,所以,校方往往容易在这一方面陷入被动的局面。(六)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畅通有效的申诉救济制度设计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忽视被管理者权益的管理习惯, 导致高校从制度到实践都缺乏学生权益保护和权益受侵犯后申述救济的便利措施和渠道。
对于学生权利的行使、救济等缺乏有效地保障性规定,学生无法正常行使权利。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有的高校甚至还未成立, 加上学生管理者往往不赞成学生申诉,以致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向何处申述, 也不敢申诉,即使申述也因与学校处于不平等地位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以至权益受侵犯的学生无法得到及时的申述救济, 甚至司法机构介入管理审查时,也无法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
学生权益的申述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与渠道的不畅通, 使得很多的高校法律纠纷无法在管理系统内部得以化解, 从而走向诉讼的重要原因。三、如何避免被诉— — —以学生权益为中心,构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新机制!"#$$% 年 "" 期张春霖:对大学生诉母校现象的思考— — —依法治校视角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高校必须在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构建以学生权益为中心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新机制, 促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 “法治”轨道, 确保高校良好的稳定的育人环境的形成。(一)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队伍的民主和法律素质,强化依法管理的组织保障观念是一切工作的先导,对于依法管理高校学生亦然。
转变观念,依法管理学生是当前高校教育管理者及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
避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发生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结合诉讼案例和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新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培训班、讲座、 专题片、 教育法规课等途径, 实行全员法制宣传教育学习, 帮助管理者和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明确自 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自 觉依法管理, 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出一种浓厚的依法治校的文化氛围, 增强、 培育法律的精神、法治的观念、权利的意识、民主平等的意识、程序的意识,淡化权力的、随意的、不平等的意识。
同时,高校应加大法制组织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一支熟知有关教育法规、 依法管理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队伍。
要确保高校达到依法治校的目标,高校必须首先在组织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上予以重视, 并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日常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权威性。
高校可以借鉴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做法,结合高校自 身优势, 迅速建立一支以校内外法律专家为指导、 以知法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基础的精干队伍,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合法。(二)依法全面审查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性规章制度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高校根据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
加强依法管理学生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加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性。
首先, 高校必须以教育部新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契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性文件进行对照清理、修订;第二,在制定内部管理文件时,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原则, 内容上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三,要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完整性、 系统性原则, 做好内部管理性文件的制定规划,促进良性机制的形成, 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和管理无依据的现象;第四,充分考虑学生的权利,完善高校内部规范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要对内部规范性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通过、公布、解释和修订等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要确保这个过程的民主性、 平等性、 合法性、 统一性和高质量。(三)树立民主平等、以生为本的观念, 依法开展学生管理工 万方数据作,充分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公正的程序是对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 是杜绝腐败的必要手段,同时严格的规范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管理权威, 保证管理规章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更是管理行为合法有效的表现。
高校学生管理特别是涉及学生权益问题的,要制定并严格按照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
处分学生,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 陈述权、 申辩权、 申诉权和诉讼权,特别是涉及学生根本性权益,即学生身份的取消等,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要经有相当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 要事先告知、 提供咨询服务、允许答辩、听证、异议、给予学生异议的期限、允许学生提出申诉复议、处分决定的宣读和文件送达等。
确保程序合法,以保证高校对学生所做处分决定的公正、公开、公平。
另外,处分决定做出后,要及时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避免管理漏洞或盲区。(四)充分发挥高校学生组织的作用,确保高校学生管理的平等性、民主性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主体对象, 高校学生具备自 我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在管理实践中应该让学生有充分的参与的权利与机会,这也是现代管...
篇四:依法治校缺什么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试析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五方面问题:行政管理体制僵化、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方式方法单一、法制建设不完善、监督评价机构缺乏公正透明。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六点改革建议:1.教育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2.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的改革;3.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4.加强教育法制及教育行政法的建设;5.咨询机构、中介组 钵 织的完善;6.促进行 前 政人员专业化。
关 夜 键词:教育行政管理体 浸 制新公共管理理论改革 响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 腰 以后,我国进行了五次 痛 以政府机构改革为主要 峻 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 乘 这几次政府机构改革极 撇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 诈 的发展。教育行政体制 尾 改革也伴随着政府机构 菱 改革,不断深化、向前 汁 推进,但目前的教育行 侵政管理体制仍存在许多 致 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 辈 是对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述 。
一、目前教育行政管 硬 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躬 一)行政管理体制僵化 塞
虽然目前我国正处 置 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哥 的转轨时期,但是由于 恤 长期的高度计划经济体 莲 制下使得我国教育行政 丸 管
理呈现统制划一的特 拷 征,比如统一的行政管 躁 理模式,统一的教育政 隅 策和措施,统一的教育 闰 大纲、课程设置标准, 沦 统一的考试和评价,正 侗 是由于这样划一的僵化 徽 的官僚的行政管理造成 骤 政教不分、政事不分、 人 教育机构臃肿等弊端。
食 另外这样僵化的教育行 桶 政管理体制容易使下级 盐 管理部门或者学校层面 曾 深受权力的影响,使其 九 或是依附于权力部门, 婴 或是屈服于行政压力而 扎 敢怒不敢言。
(二)行 门 政机构设置不合理及职 夯 能不清
在机构设置 政 方面,存在机构庞杂和 及 职能划分不清的状况。
外 有的职能部门“名不符 勾 实”,或者不同部门职 耳 能方面有交叉,容易造 婴 成权力分配不当,责任 芳 不清的现象。目前教育 缎 行政机构的设置还不是 撒 很合理,而且各部门的 肉 权责和功能还不是十分 曰 相匹配,需要进一步的 严 调整以实现功能和责任 羌 的一致性。
(三)行政 颐 方式方法单一
行政 偷 机关的职能要靠一定的 屹 具体的活动、手段、程 蜒 序等行政行为来实现。
溢 但目前教育行政机关的 压 行政形式比较单一,主 挽 要表现在:首先,各级 鳃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 女 开会,制定公文,检查 吟 评比等方式来进行管理 窗 活动,“文山会海”十 扒 分严重,另外所发的文 乍 件中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氦 性的文件比较少,更多 永 的是关于指导、检查等 盯 内容。
(四)法制建设 铬 不健全
教育行政部 咖 门的各种规章制度比较 苇 多,各个部门都会制定 图 相关自己的规章制度和 找 工作规范,但是缺少一 姬 个整体性的把握,并且 启 落实情况不理想。有些 致 制度并没有随着时代的 蜒 发展进行删减或补充。
日
此外,教育行政部 镀 门出台的政策比较多, 受 但是行之有效的良策并 忆 不多。对存在已久的问 殿 题只是头痛医头,脚痛 哲医脚,而不是从根本上 踩 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对 琳 于行政部门下发的一些 液 红头文件经常带有“坚 违 决杜绝”、“全面禁止 趾 ”等字样,却没有真正 沙 的起到实际效果,风头 猫 一过,依然如此,或变 蓟 换一个形式依然我行我 妈 素。
(五)监督评价机 戚 构缺乏透明公正
各 钎 级行政部门更重视纵向 雌 即从上而下,忽视反方 锗 向从下而上以及横向的 赞 比较评价。另外督导部 敬 门是与教育行政机关评 困 级的单位,但是由于其 络 代管的性质,没有独立 叶 教育行政部门之外,使 贝 得她对本身机构的监督 哮 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驯 并且由于不能轻易向社 甚 会公布,缺乏来自社会 练 的监督与评价。
二、对 忽 问题的原因分析
( 纶 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 麦 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 困 后
我国首先推进的 监 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吊 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 沮 心的宗旨,大力发展经 态 济是国家的第一要素。
颇 此外教育长期是政府行 粉 为,是国办教
育,带有 守 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 锣 色彩。由于是政府包办 剑 教育,因此政府统管教 滤 育是天经地义的。所以 瘸 ,计划性质的教育行政 贯 管理体制一直没有很大 以 的触动。
(二)机构的 基 官僚性
在我国的教 惋 育组织机构中,上下级 礼 之间存在严格的等级链 萤 ,上级指挥下级,下级 现 服从于上级并向上级负 粪 责。下级人员只有在得 舒 到上级的认可才能晋升 扁 ,因此教育行政人员往 壹 往采取“和上面合作” 赂 而不是由于下面的压力 欣 来开展工作,来为下面 潘 的人服务。在这样官僚 范 体制下,信息的上传下 俭 达就容易失真,并且各 避 部门有选择的执行上级 珍 的命令,偏爱对自己有 模 利的结果,这势必也会 厘 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
绪
(三)教育目标的不明 沸 确
我国教育行政活 算 动的一个特点是从上到 肠 下下达文件来进行行政 省 管理,而从一些教育行 脖 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我们 轻 可以看出,教育行政机 言 构的目标往往比较笼统 卷 ,难以度量,这些文件 育 往往只是一个“精神” 噎 ,而不是规定一些手段 溅 来确定应该怎样来做。
朵 因此在这种宽泛的法令 氧 下运行的政策,往往留 指 下了很大的空间让其决 偿 定做与不做,因此无法 殉 有效地来实现目标。此 燃 外,一个教育行政机构 向 往往追求的不是一个单 省 一的目标,因此目标之 贫 间也可能发生冲突,从 或 而降低行政效率。
(四 级 )缺乏竞争机制和降低 凛 成本的激励机制
教 孝 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 很 ,完全由政府垄断提供 瑚 ,不存在优胜劣汰的竞 惭 争机制,使其不注重提 伯 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黎 此外,在从事公共教育 吼 物品的生产时,教育行 夫 政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 数 钱,也就是说花别人的 陀 钱,去为别人办事,自 瓣 己并没有在其中得到利 须 益,所以就使得这些失 氦 去了追求利润为动机的 矽 教育行政官员不会把他 概 们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 员 成本压缩到最低限度, 政 也就是缺乏一种使他们 浴 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 扭 使得不计成本的教育行 擅 政行为不断发生,从而 屿 使得教育行政的效率低 存 下。
(五)缺乏有效的 担 监督机制
在教育行 骋 政机构,行政人员自身 女 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在 沏 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捣 他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 咬 ,又是政策的执行者, 悦 最后还是政策的评价者 勇 ,这样的监督力度可想 嘿 而知。此外,行政机构 钳 必须要接受公民监督、 庞 司法监督以及审计监督 刺 等,但是现实情况是, 磷 他们处在一种信息不对 腆 称的情况下,立法者和 使 公民没有足够的信息来 政 有效地监督行政机构及 湛 其成员的活动,因此, 堑 在这样信息不完备的情 席 况下进行的监督,也没 箍 有什么实效。
三、教育 谤 行政管理的改革建议 ( 佛 一)教育行政管理理念 触 的转变
明确现代教 雍 育行政管理理念,要以 眺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办 崎 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指导 假 思想,为全社会各阶层 治 提供充分、优质、多样 布 的教育服务,以培养社 榨 会需要的人才来促进社 衷会政治、经济、文化等 摘 各方面的发展。
新 逢 共管管理理论把政府的 邮 服务对象界定为顾客, 敖 政府要下放权力让顾客 倪 自己有所选择。教育行 被 政机构应以顾客(社会 烘 公众)为导向,不再是 熊 “自我服务”的机构, 拦 全面树立服务意识,增 盅 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 囚 应力。
新公共管理 胜 理论主张将竞争机制引 访 入共公教育服务领域, 美 打破政府独家提供公共 蹄 教育服务的垄断地位。
奸 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 傻 、公共部门之间展开竞 屿 争,提高公共教育服务 爵 的效率和质量,缓解政 定 府的压力,致使促进政 枣 府管理创新,提高管理 岩 效能的重要途径。并在 急 公共机构以及政府组织 衬 中确立节约成本和提高 泞 效益的激励机制,确保 俯 对各种资源加以最有效 报 能的利用,使公共计划 吝 得以最迅速、最经济、 块 最圆满地被完成。
(二 夯 )政府职能的改变,机 歪 构的改革
当前,我 架 国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 圆 ,而改革的关键是建立 繁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 挚 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 赞 政治相配套,行为规范 瓤 、运转协调、公正透明 衰 、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 两 体制,这就需要对政府 修 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和创 官 新。首先要由管制型政 靴 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轧 这也是政府管理模式
创 奉 新的根本所在。因为政 蜕 府是第三产业部门,属 谨 于服务领域,因此,各 议 级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 穴 提供服务。其次要由全 山 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 别 转变。高度集权的政府 诚 管理形态容易导致政府 碾 职能庞杂、机构臃肿、 喉 成本高昂、效率低下, 辙 存在很多管理盲区,容 揉 易诱发行政权力腐败。
孝 而公共管理的内涵在于 捂 其高度的社会性和公共 模 利益最大化,具体实现 臆 形式就是由政府的单一 姻 管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 婴 。第三,由权力型政府 耻 向责任型政府转变。高 韩 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下, 轩 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追 握 究责任,重视权力行使 獭 而忽视承担责任。而且 擒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 露 约机制,造成权力的滥 锌 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 漫 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各 迁 级政府必须建立责任制 抢 ,使其各就其位,各负 辗 其责,各尽其职。大力 株 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 滨 府管理的透明度,把行 脾 政行为放在公众的监督 源 之下,使公共权力不仅 岩在权力制约机制内得到 锌 监督,而且必须接受整 达 个社会的普遍监督和普 郁 遍制约。最后,要由人 蒸 治型政府向法治型政府 屑转变,推进政府自身法 宇 治化的进程。正是政府 秧 这样的改革趋势为我国 电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厉 指明了方向。(见表一 寅 ) 表一:政府行政体制 袒 改革趋势 (三)加强对 磨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桅
建立独立于行政机构 酒 之外的监督机构,切实 意 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责, 丫 完善公布和问责机制。
批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政 厌
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 盐 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机 莱 构设置、机构运行、人 炙 员管理、职责权限,财 类 政状况;行政法规、行 畅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目 制定或修订;行政决策 取 、执行、监督的项目、 智 程序、方法、结果等, 亚 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布 辜 ,以落实公民权利,来 讣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戈 凝聚民力,保证公民参 侣 与公共事务管理,推进 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栽 ,增加行政管理的透明 郑 度与民主性。并且要充 愤 分利用各种形式,例如 胰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 踞 开栏、定期发布政府公 翌 报、咨询服务电话或者 肯 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 衍 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 协 受众群体。
(四)加强 慈 教育法制及教育行政法 柱 的建设
在现实的教 津 育行政管理中,我国长 袖 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拖 体制形成我国的“全能 咱 政府”、“无限政府” 八 管理模式,加之缺乏降 巡 低服务成本的激励机制 惑 ,从而使得行政效率不 败高。公共选择理论提出 构 矫正政府失效的基本方 颐 法是进行宪制改革,通 至 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 堰 政治活动的规则来对政 从府权力施加制度约束或 菠 宪法约束。以制度、法 捷 规规范教育行政机构设 盔 置并强化对教育行政机 忧 构的监督,保证教育行 伟政机构运作的规范化和 旬 法制化。
此外依法 匆 治教和依法治校等方面 敬 的法律也有待于完善。
浴 删减已经不符合时代要 执 求的,过时的条目,增 叛 加符合时代特色相关内 俏 容。在法律的制定和颁 郊 布后,都应该及时
地有 酶 相应的实施细则来配套 上 ,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 揖 解法律法规的内涵,对 怜 自己的行为予以规范。
应 此外在法律语言表达上 携 要精确,明确地告诉人 党 们应该
篇五:依法治校缺什么
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遇到的困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强调,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实行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不仅是一个新的教育管理机制的构建,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对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都是一种全新的挑战,对学校来说,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成为当务之急。一、管办评分离考量学校的治校智慧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教育工作呈现的是“管评办”一体化,所有教育管理方面的权力基本上都被教育行政部门所掌控,学校没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学校缺乏办学活力,这些问题的发生大多是由于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体制落后而导致的管理方式落后、管理能力落后的结果。
因此,推进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旨在厘清政府的管理权、学校的自主权及社会的参与权的权限边界,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实际上它也是对各主体在新机制运行下管理智慧的挑战,而对学校来说,它是这三者之中的重点与焦点,因此尤为突出。
首先,就目前办学的外部形势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学校与当地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在新的管理体制下,政府不仅拥有对办学方向、教育目标的决定权,而且拥有资源配置权,因此,如
何与政府处理好相互协调的关系,对学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校如何应对外来竞争?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学校也面临着国外学校的诸多挑战,去国外的小留学生数量不断攀升;学校如何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管办评分离一方面的确为学校实施自主管理松了绑,把办学自主权交还给了学校,为学校的自主性校本管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广平台。但权利与责任也是对应的,在给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给学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因为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使学校从原来的政府扶着走、推着走转变为自主独立行走。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已不能像过去那样有教育部门这顶大伞撑着,可以减少某些办学风险以图安全,而今需要独立行使办学的责任,独立应对办学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这对学校的办学智慧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考量。
其次,从学校内部管理来看,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后,对最大限度地激发学校内部的活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如何规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对新形势下的学校来说无疑又是一个新的课题。(1)学校针对政府确定的教育目标与要求、课程标准与人才培养规格,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可以自主实施教育教学与管理方式。但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能否以更便捷的路径、高效的行动来达到这一目标,还是走了远路、绕了弯路,甚至南辕北辙,这取决于学校领导的智慧与能力。学校再也不能沿袭过去那种重传授知识、轻文化育人,重考试分数、轻全面育人,重培养尖子学生、轻面向全体的做法,不能再搞应付督导检查、自欺欺人的“两张课表”
或搞那些不顾学生兴趣爱好特点的所谓素质教育的活动。而要切切实实地去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真正落实“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这是对学校胆量与智慧的考验。(2)从学校管理要素作用发挥的角度审视,如何组织协调好学校内部的人财物及时间空间信息这些管理资源,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这一重要责任现在完完全全地落到了学校身上。就我国目前来看,基础教育的教育资源比之过去有了较大增加,但总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还比较紧张。政府虽然积极推进中小学骨干教师、校长区域、校际交流,但这些毕竟还不能根本性地解决优质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作为学校首要的是根据校内现有的教育资源情况,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设计安排,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大数据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吸收各种社会资源,使之尽可能地达到合理状态,如果学校不能有效调配、合理组织已有的各种教育资源,或者仍然像以前一样采取向上“等、靠、要”的办法,势必会严重阻碍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发展。(3)从加强学校执行力角度看,需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的要求,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系统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各组织及其成员执行能力的提高。如果学校内部的组织体系与管理运行机制不能根据新的改革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势必会使学校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二、当前学校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探究 治理是在信息化、全球化、民主化语境下的新型管理范式,至今已成为现代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它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
本特征。对中小学校来说,推进管办评分离后,自主的校本管理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管理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不同,治理最突出的是要依法管理,表现为一种优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然而,比较分析中小学在学校治理方面的现状,我们认为学校治理能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独立性,主体意识偏弱 哲学上把主体意识解释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对个体而言,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从内容上分析,自主意识和自由意识是主体意识的两项重要内容。对一个组织来说,主体性对它的存在与发展极其重要。学校作为重要的、特殊的社会组织,承担着立德树人、传承文明、创新文化等的重要使命,这些重要职能要求学校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教育规律自主、科学地办学。然而,分析当前学校的办学行为,在主体性方面存在着不少不足:一是在办学模式上,同质性现象普遍,千校一面,有个性、有特色的学校缺乏;二是片面迎合某些功利性需求,为社会上的某些片面观念所左右,忽视对教育规律、办学规律的遵循,缺乏对学校教育真谛的坚守。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无可厚非,社会拿学生考试、升学成绩来评论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也是它的自由,但学校不能因此而改变自己的办学策略,把“育人”变成“育分”,把“育文化”变成“教知识”,把“学校”变成“考试”的加工厂。一所学校如果独立思维不足、人云亦云、人趋亦步,其治理能力必然低下。
2.囿于传统,创新能力不足 学校的特征决定了创新的重要性,只有学校管理的创新、教育教学的创新,才能有效满足教师学生的发展需求,才能为师生的成长、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按创新理论的解释,创新能力可分为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发展战略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就目前学校来说,创新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习惯于以往的经验和思维,满足于眼前利益,或有改革但缺乏系统的思考,导致学校千校一面,缺乏个性、特色,也缺乏灵魂。在我国,历次教育改革大多是以自上而下来推进的。改革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方式方法以及改革效果的评价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的,对大多数学校而言,往往是被推着行动的,而不是主动思考、积极参与的。在改革行动中,甚至对改革的意图并不十分清晰,对自己学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了解不详,解决矛盾问题缺乏有效的方法策略,采取的措施路径针对性不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某些改革的积极推进,学校自身也得不到改革所带来的效果,而且因所谓的“改革”带来了大量人财物的浪费,使得师生疲于应付、身心倦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些学校患上了“改革疲劳症” 3.墙内办学,开放性缺乏 在当前信息化、知识化时代,任何组织要获得更有利的生存和发展机会,都必须走开放式的发展之路,闭门自守只会因循守旧,蒙住自己的眼睛,自绝发展之门,只有加强开放才能放大视野、开阔胸襟、打开思路,才能使自己走得更快、更远。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许多
学者从系统论角度将学习组织看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学校系统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来促进学校组织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培育人的学校,唯有用开放的思想去对待外部的世界,才能不断地从社会、外部组织中获得有助于学校发展、师生发展的有益养分,才能让我们的教师、学生能够更好地进入社会、服务社会。然而,我们的学校大多是围墙内办学,经营的是墙内“一方领地”,这样做的结果是:第一,教师教书本知识、学生学书本知识,较少地关注社会。课本外的知识、信息常常因为与考试无关而被排斥在外,教师的工作在校内、学生的活动在校内。第二,校际之间深层次的合作与沟通不多。同类学校之间更多地表现为竞争,学校间教师相互开展教研探讨、学生活动的少之又少。第三,吸引社会力量、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不够。尽管学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比之过去有不小的增加,但总体上还是显得不足,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值得学校可以借助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但学校缺乏能主动去获取的意识。
4.重管轻理,经营能力不强 从管理的职能看,协调、沟通是管理最重要的职能,但分析目前学校管理的现状,重管轻理情况相对突出。从一些学校所制订的校规看,为了方便“管”而制订出抑制人性、被人吐槽的规定,诸如,为避免所谓男女学生出现早恋而规定男女同学不得同桌吃饭、不能单独接触,为所谓建设书香校园而规定教师上下班进出校门必须人人手拿一本书,等等。这种重“管”的做法,表面上满足了学校管理者的某
些期望,但对学生、对教师却是一种不小的伤害,从师生们的反感程度看,其最终的不良效果也就不言自明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学校经营虽不像企业那样,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但也必须讲究“成本”意识,在学校管理中,除了资金成本外,更多的是非资金成本,即学校人、事、时间、空间、信息等。这就要求学校在现有可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内耗”,在投入和产出上获得最佳的平衡点。然而,在一些学校管理中,存在着成本意识淡薄,无论是学校资金的使用,还是教学时间的安排等很少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比值关系,有的学校为了装扮学校大门不惜花费巨资,有的学校墙面几乎年年装修,有的学校为了学科考试分数的提高,不惜牺牲师生身心健康大搞题海战术、疲劳战术,甚至连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用来补课,缺乏效益观念。因此,经营能力不强也就成为学校治理能力不高的重要组成内容。
三、提升学校治理能力的对策思考 在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学校教育品质的提升离不开内部治理能力的提高。从学校管理到学校治理,不仅是理念上的重大飞跃,而且对校内各管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以为,提升学校的治理能力,重点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牢固确立治理理念,明确学校治理价值 美国学者勒温(K.Lewin)认为,在组织变革中,人的变革是最重要的。组织要实施变革,首先必须改变组织成员的态度。由管理转变
为治理,不只是一个概念上的区别,而是观念、思维方式及行动方式的一个大调整。管理往往是垂直的,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行政的色彩较浓,而治理则强调各个主体是平等的、合作的,它强调的是民主、协调、沟通,关注的是学校活力的激发,使校内各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因此,实现从教育管理到教育治理的转型,首先需要校内从领导到教职工在思想观念上来个大转变,让师生真正理解学校治理的重要性,并能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学校各项关注的治理过程之中,而不再如过去那样,仅仅把学校管理看做是少数领导和干部的事情。其次,学校只有牢固确立治理的意识,对外才能更好地理顺政校关系,把握办学主动权;更好地理顺家校关系和社校关系,保障家长和社区人士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对内更好地理顺学校内部关系,真正落实师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有效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充分、全面、多元发展。
2.严格依法管理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组织环境的变化需要学校内部组织及时做出变革,在新教育革新时代,按照以人为本、质量为上、内涵发展、精干高效的要求,组织的变革必须从原来的以外延为主的变革向以内涵为主的变革发展、从以组织结构为中心的变革向以人为中心的变革发展、从激进式的变革向渐进式的变革发展。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设计乃是学校组织高效有序运作的基础,同时也是组织结构调整和变革的前提。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公民,对这些基本价值观,每一个教育者必须具有清晰的认识。我们认
为,衡量学校治理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学校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科学地按照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这个大前提,何谈学校的治理能力。因此,学校必须根据国家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坚决杜绝各种有悖于法治原则的管理行为和管理措施,让法治的精神像空气一样弥漫在学校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头脑中。而且学校能否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从制度上对学校进行变革设计,形成目标一致、职责明晰又相互协调的学校组织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评价系统,形成以学校为主体的师生、家校、社校共治共管局面的治理结构,也是衡量学校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学校组织制度及运行逻辑的布局设计,既是一所学校的办学思想、文化价值的隐性表达,也是以教师、学生、家长为代表的各种办学力量在学校组织设计中的直接呈现。
3.落实各种主体责任,构建高效运行机制 良好的学校治理必须有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高效的运行机制,而对各种主体的责任、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位,则是这种运行机制建立的前提。各种参与学校治理的主体如果职责不明、任务不清,必然使学校内部机构不能达到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目的,...
篇六:依法治校缺什么
法治化视野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 作者:
刘术永
发表时间:
2014 年 11 月
)
论文摘要 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中,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重要基地, 应该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不足, 文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原因, 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以期能够为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现代公民提供借鉴思路。
论文关键词 法治化 法制教育 实效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指出, 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自觉知法守法, 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同时强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高等院校应依法办学, 从严治校。
这为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
供了工作基础, 指出了工作方向。
作为高等院校, 应按照国家法治化治理方略和相关法律政策, 全面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 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现代公民。
关于大学生法制教育, 当前研究基本局限于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构建,本文则着重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入手, 分析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不足的原因, 并构建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可行路径和模式。
一、 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内涵
( 一)
实效性
实效性是指实践活动的预期目 的与结果之间的张力关系, 是指实践活动结果对于目 的的是否实现及二者之间的具体实现程度。
就其本质而言, 它是体现于特定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属性问题。
实践活动的结果符合主体的预期目 的, 对主体有用、 有价值, 则实践活动是有效的; 反之, 实践活动的结果不符合主体的预期目 的, 对主体无用、 没有价值, 则说明实践活动无效。
( 二)
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后, 学生的法制水平所达到的程度, 即法制教育的成效, 因而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有效地将学生所接受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其思想, 从而指导他们的行为。
( 三)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是指在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 法制教育的实际运作对法制教育目 标的实现程度,即大学生法制教育活动产生与出现正向结果的效能属性。
它既是指导法制教育的内在效果, 即法制教育能否顺利地转化为大学生个体的法律素质,又是指法制教育的外在效益, 即通过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同时, 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还表现在法制教育活动的效率上,即以一定的人财物及时间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效果和最大的效益。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 效率、 效益构成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基本内涵,它主要体现在大学生日 常法制教育纵向和横向的效果对比上。
没有对比, 就无所谓实效, 既要对某一种教育形式的效果进行历史性的考察、 对比, 也要在同一维度上考察不同法制教育形式的横向效果差异,在此基础上才能把大学生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二、 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原因
( 一)
大学生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形势呈现复杂化、 多元化特点, 而在校大学生又是思想活跃却单纯群体, 在社会转型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冲击之下, 出现思想迷茫、 信仰缺失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对法律的态度和信仰尤为匮乏。
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 法制体系尚有改进空间, 法律还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威
信和权威, 加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 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 没有形成对法律的充分信任和敬畏。
在校期间, 教育和法制宣传舆论的薄弱,导致大学生还没有把法律作为自我行为约束和维权的行为准则及工具, 法律意识上处于被动状态。
部分大学生通过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形成初步的法律观念, 但未能形成较好的法律素养, 缺乏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不能以法律思维和法律规范来调整自身及遇到的纠纷。
( 二)
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社会建设方面在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建设的阶段,有些领域还出现法律空白, 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这使得大学生对法律产生片面认识。
在法律执行方面, 社会上的“人情大于法治”的不良现象, 影响着大学生对自身事务的正确处理, 经常想通过投机来走捷径, 忽视法律对社会及自身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 我们在创造着先进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 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也随之产生并有蔓延之势, 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 利己主义等错误思想严重冲击和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
尤其是现代社会网络的迅速崛起, 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巨大的知识信息, 同时情色、 暴力等不良信息也充斥网络,缺乏自制力的大学生们往往易于沉溺其中而难以自拔,不但耽误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人生发展。
( 三)
高校法制教育方式的不当是实效性缺乏的重要原因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 承担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大基本职能, 其中, 人才培养是高校核心职能。受传统办学模式的影响, 我国高校基本上以知识传授和灌输为主, 特别重视学生文化课知识的学习, 在法制教育方面存在欠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已经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制的教育, 自上而下制定颁布了若干政策文件,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也进入各级各类高校培养方案。
但是, 对高校而言, 法律基础知识虽然进入课堂, 一般都以知识灌输为主, 很少关注上课之后学生的实际表现, 尤其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应用。
根据一项关于大学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上课情况调查结果显示:
85%以上的大学生承认多次逃过这门课,30%的大学生承认基本没有去上过课,至于上课的效果如何,93%的大学生表示基本没什么效果和收获。
这说明, 不仅是大学生对法律的淡漠, 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法制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们应该反思法制教育的方式,应该从实效性出发来调整和改革我们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方式。
( 作者:
刘术永
发表时间:
2014 年 11 月
)
三、 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和模式
( 一)
教育工作者应加强对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研究
法制教育是政治性、 思想性、 理论性、 实践性和艺术性都很强的综合性教育,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 业务素质扎实、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制教育工作队伍,以法制教育实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致力于法制教育的经验总结、 改革创新和理论研究, 是做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障。
对于大学生法制教育, 我们口头上说的多, 做的少; 提倡的多, 真正关注的少。
从现有研究成果和资料来看, 单纯从数量上比较, 法制教育的成果不及法学或教育学任何一个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
这可以看出学界对法制教育研究的弱视, 更不用说对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研究, 也无从谈及法制教育的专业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专门研究教育学的人士由于对法学缺乏了解和研究,因而对于法律教育问题三缄其口,即使发表一些见解,不免隔靴搔痒,无法切中要害。
而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又大抵专注于自己的学科领域, 常常把法律教育问题作为与自己不相干的事。”显然, 教育工作者加强对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二)
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信仰
课堂教学是我国当前教育的主阵地和主要场所, 尽管现代社会网络发达, 信息丰富快捷, 但是,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离不开课堂教学。
通过课堂教学,可以让大学生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可以形成对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正确的认识,有助于形成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敬畏, 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课堂教学形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师生互动的灵活性, 能够达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因此, 重视课堂教育, 充分利用课上教学时
间, 是做好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工作的必要前提。
为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国家已经专门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作为全国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这为各级各类高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高校应从学科建设的高度重视该门课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狠抓教师课堂教学, 加强教师课堂组织能力,紧扣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来组织教学。
教学内容不在于法理知识的传授与精深, 也无需面面俱到, 重点在于那些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容, 以案例教学、 学生参与式学习为主要授课方式, 使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变成生动师生互动课堂。
( 三)
加强课外活动实践促使法制教育外化于行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要求之一就是使得大学生准确掌握与日 常生活、 工作、 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并能应用于实践。
在校内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是达到此目 标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 守法、 用法、 护法。
比如组织大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宣传专题片, 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赛, 组织以法治为主题的文艺活动, 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将法院庭审引到学校进行现场开庭, 与司法机关合作开展参观交流活动等。
通过课外实践活动的锻炼, 大学生能够切实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 感触到法律就在身边, 无形中会增强对法律的认可与信任, 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信和公信力。
课外实践活动是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手段和载体,活动本身不等于实际的效果,活动的最终目 标是促使大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自身的生活工作
之中, 达到外化于行的效果。
因此, 在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课外活动实践中, 要切忌盲目 和走过场, 为了活动而搞活动, 结果与法制教育初衷相违背, 得不偿失。
( 四)
社会和家庭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
大学生不是孤立的个体, 他们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 与社会他人在不断地发生联系, 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有着巨大的影响, 做好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全社会都应负起应有的责任。
不能否认的是, 我国在不断扩大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也涌现出一些不良现象, 如假冒伪劣、 分配不公、 贪污腐败等, 面对这些新情况, 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 引导社会守法信法, 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
同时也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不断提高人民安居乐业的水平,消除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社会土壤, 净化文化环境, 禁止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 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
家庭是大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 家庭环境和氛围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父母对大学生的影响非常巨大, 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父母的道德品行以及榜样力量对大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作为父母, 首先自身应该以身作则, 有意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 以自身形象引导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父母还应与学校密切合作, 对大学生的日 常表现及时向学校反馈, 学校及时将大学生在校的表现及时向父母通报。
只有双方通力合作, 才能达到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总之, 在我国加强法治化建设的新时期, 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尤其注重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具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当前摆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且意义深远的重大任务。
我们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大学生生长成长的心理特点和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以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社会通力合作, 才能更好地完成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篇七:依法治校缺什么
86 期第 4 期2021 年 10 月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 No.4,
2021Serial No.86摘
要:重整行装再出发,从严治党在路上。高校党委作为党的重要力量,应当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以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为任务,主动承担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大使命。本研究以广东高校为研究对象,阐述了高校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指明了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分析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面临的挑战。以问题为导向,就如何构建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相关探讨。争取为高职院校的立德树人工作保驾护航,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校环境。关键词:高校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49(2021)04-0103-05高校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以广东省高校为例王燕(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收稿日期:2021-07-28作者简介:王燕,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高校作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肩负着“理论学习、实践引导,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奉献社会”等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新形势下,更加需要全面加强党对高校事业的全面领导,保证各项工作健康稳步推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一、高校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训练有素的师资队伍和青春朝气的大学生汇集于各大高校,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握社会走向的重要阵地,也是实现理想、弘扬文化、传承精神的重要平台,更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领地。因此坚持立德树人、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就需要高校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走深走实。(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地展现了习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为当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1] 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统筹全局的力量。因此,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不管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只有把自身建设搞好,才称得上坚强的领导核心。新时代,新目标,新任务,推进党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重整旗鼓、推陈出新、扬帆起航。(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要求。中华民族从上千年历史中一路走来,深厚的历史底蕴、源远流长的文化、特殊的国家情况,决定了必须走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道路,尤其在高等教育发展方面,扎实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教育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主要阵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发展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坚持高校党委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只有确保高校党委主导权,才能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中国梦的实现。(三)实现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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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 年104教育强则国强,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整个国家的国民素质,青年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是国家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现阶段,我们比任何时期,都对高等教育的需要更加迫切,对科学知识和卓越人才的渴求都更加强烈。高等院校的重要任务在于立德树人,立德树人不仅关系到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而且还影响国家的发展前途。立德树人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党委必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统筹全局,主动承担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四)促进学校实行依法治校的需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就摆在了突出的战略位置,为高校严格执法提供了根本路径,也为加强依法治校提供了强大动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必须强化依法治校” [2] 。以制度规范调整全校全体师生的行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良好有序运转。高校党委必须推进从严治党,培养法治思维,强化法律意识,推进学校各项制度建设的落实,由形同虚设变为不可逾越。明确高校党委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仅关系到党风党纪,也关系到校风建设。高校党委只有将党性教育与师德建设相结合才能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只有严肃党纪与遵守校纪相统一才能构建良好的政治环境;只有提升觉悟和端正学术相融合才能推动育人的文化环境。二、高校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为了解高校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情况,本研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广东省部分高校进行问卷调查。根据本研究主题的需要,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开展活动形式、队伍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以及党组织经费问题等几个部分组成。最终确定20 个题目,其中 18 个客观题,2 个主观题。(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为保证数据的有效真实性,参与此次问卷的人员有领导干部、退休教授、教师、学生党员等。总共发放问卷 800 份,收回 762 份,有效问卷占95%;党员人数 732,占 96%;非党员人数 30 人,占 4%;教师党员 705,占 93%;学生党员 27 人,占 3%;退休党员 145 人,占 19%;党委负责人 116人,占 15%。民办院校教职工 503 人,占 66%;公办院校教职工 259 人,占 34%;专科学历 51 人,占6.7%;本科学历115人,占15.1%;硕士生585人,占 77%;博士生 11 人,占 1.4%;女性 439 人,占58%;男性323人,占42%;校级党员领导干部38人,占5%,党总支书记21人,占3%;党支部书记17人,占 2%;党支部支委 89 人,占 11.7%;普通教职工党员317人,占42%;学生党支部书记12人,占1.6%,普通学生 5 人,占 0.7%。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是本次研究的核心。经调查发现,32.8% 的人认为该校党委从严治党责任意识不强,43.2% 的人认为得过且过;28%的人认为责任意识很强,经常性的贯彻学习。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35.6% 的人认为不良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从严治党已见成效;25.7% 的人认为人际关系变得单纯很多,没有以往复杂;28.9% 的人认为工作压力变大了,部分同事不理解不配合;9.8% 的人认为政治生态非常净化。当前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容小视。
21.9% 的人认为之所以存在众多问题是机关党建认识不足;33.6% 的人认为体制问题;28.4% 的人认为形式主义严重;16.1% 的人认为“两张皮”、“一般化”现象较严重。当提及机关基层党组织应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时,有 21.4% 的人认为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促进单位决策部署落实;28.6% 的人认为创新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18.2% 的人认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转变机关作风;31.8% 的人认为强化学习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少不了有效的措施。29.8% 的人认为创新选拔方式;30.3% 的人认为关爱党务干部,实行轮岗交流;25.6% 的人认为加强培训;14.3% 的人认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加强党务干部职数配备。
党员思想建设也是本研究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之一。19.1% 的人认为党性观念淡化;28.2% 的人认为理想信念虚化;32.3% 的人认为宗旨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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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期10520.4% 的人认为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二)高校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大多数高校位于沿海地区,高校学生更易于接触外来思想和新鲜事物。因此广东高校不仅承担着培育人才的重担,还应把控好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广东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任重道远,尤其站在港独、台独、藏独等分裂不轨势力的阵地前沿,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中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高校党委组织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存在着某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也影响着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堡垒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动力机制一方面,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目标认识不足。例如党建活动马马虎虎,较多是一些发展党员和组织学习之类的活动,甚至是读书、看报、领导照本宣科的读中央文件,难以创新党建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容易使其他党员缺乏对党建活动的参与度,责任意识薄弱,难以产生兴趣、调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对全面从严治党缺乏认同感和自信心,认为党建工作的好与坏都是徒有其名,不如业务能力、发展专业更为实在。现今党员的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党性观念淡化、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功利性太重等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些思想问题的存在也制约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真正贯彻和实施。其中,大多数人入党都存在“功利心太重”的问题。高校主要管理的是学生,学生的入党动机需要真实深入考察,如果仅仅认为入党是为了以后便于在体制内找工作谋发展、有利于在学校当干部等目的性很强的需要,很容易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甚至成为危害社会、阻碍从严治党的进程。2. 主体责任不到位,缺乏领导机制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高校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这一过程中,二级学院党组织起着重要的带头作用。但是,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一些高校二级学院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示范作用发挥不够、存在定位不准、责任不清等问题。一方面,落实流于形式。如开会、读文件、总结报告、签承诺书等,与其说落实倒不如说应付检查,削弱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一岗双责”内容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层层抓、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党委对各级党组织没有明确制定责任清单,重视程度不够,才导致主体责任虚化。3. 考评机制不到位,缺乏评估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关键在于监督。监督是否有实效,主要靠考核。因为考核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推动力。但是 , 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考核最大的困难就是量化考核。党员的自豪感和存在感正在严重弱化,存在感仅体现在“七一”表彰、评先评优、缴纳党费等环节 , 普通党员难以发挥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少高校坚持公示责任清单、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但更多的是注重上级领导监督,对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不够重视,没有有效发挥党员在党内监督的积极作用,无法真正考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使得考核流于形式。另外,监督考核方式不够全面。缺乏更加细致的、全面的、客观的了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 进而导致难以推动各级党委 ( 党组 ) 加强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4. 责任追究不到位,缺乏问责机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高校党委的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责任追究不严不实。本抓典型进行批评教育时却选择避重就轻、视而不见。有的党委出于自我保护、害怕受牵连影响政绩和仕途,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第二责任追究界限不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责任落实到个人,不能正确区分集体领导的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甚至在追究之前先去核实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忽视了党委集体领导的责任,造成了“以集体领导的名义”掩盖了主要责任人或分管成员的责任,为实现落实主体责任增加了困难。高校虽然建立了“一案双查”制度,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多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等方式处理。问责效力不强、王燕:高校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以广东省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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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 年106刚性不足、措施不多,警示作用不明显,未能真正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三、高校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践路径新形势下,高校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出发点是加强党自身的建设,落脚点是维护学校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进而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属于党委领导下的核心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得以落实,需要齐心协力、上下齐心,凝聚一切可以凝聚的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品学兼优的人才队伍。(一)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续写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必须把党的这个核心领导力量建设好 [3]。高校党委本身就担负把握方向、统筹大局、果敢决策、重在落实的责任。一是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委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坚定政治立场,确保政治方向,强调政治原则,明确政治道路。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高校党委必须按照“书记领导、民主集中、总体把握、集体讨论”的议事规则办事,尤其在干部任免、人才把关、基地建设,发展规划、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奖评优等严格遵守集体讨论的议事规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运行的工作布局。三是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身份向党组织靠拢,始终站在社会前沿增强时代性;绝不触碰底线增强原则性;不断充实自身增添战斗性。自觉抵制交易腐败行为,防止对党内生活的侵蚀,势必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四是党委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领导...
篇八:依法治校缺什么
0 0 5年5月 .第2 0 卷第3 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W e in a nT e a c h e r sC o lle g eM a y2 0 0 5V 0 1. 2 0N o . 3关于公办高校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议钱怀瑜( 渭南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 陕西渭南7 14 0 0 0 )摘要:公办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是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是国家对高校法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需要。
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能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法制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
高校应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关键词:
公办高校; 法制工作机构; 人治; 法治中图分类号:
G 6 4 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9 —5128 ( 20 0 5)0 3- - 0 0 6 9 一0 4收稿日期:
20 0 4 一0 6 —10基金项目:
渭南师范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0 2Y K S 0 17 )作者简介:
钱怀瑜( 19 64 一). 男, 陕西大荔人。
渭南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 以行政法、 民法、 刑法、 经济法、 劳动法、 诉讼法等为基本法, 以众多的单行法为支脉。
以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司法解释等为辅助和补充的法律体系. 形成了依法管理政治、 经济、 文化等社会事务的法治氛围和法律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中。
高校要生存和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法治校。
我国的公办高校. 被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最后一块顽固堡垒” . 其管理和运作类似政府的行政管理。
人治现象严重. 普遍轻视法治工作。
有些甚至排斥法制工作. 把依法办事视为“工作障碍” 。
高校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是高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高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管理和维护其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高校提高运作效率的客观需要, 高校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 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高校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是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依法治国既是我们党既定的基本治国方略。
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更是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饕求。
高校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就要把依法治校作为极其重要的工作, 就要把依法治校贯彻在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
只有实行依法治校, 高校才能培养出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合格人才. 才能创造和培育先进文化. 才能最终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二)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高校也必须依法而治。
这是因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高校的培养目标、 招生计划、 专业设计、 课程设置、 科研开发与科技服务、毕业生就业分配等等都是以市场的需要为基础和导向的. 高校必须与国家、 与企业、 与其他社会组织、 与教职员工签订行政合同、 委托培养合同、 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 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服务合同等各种合同. 与之形成各种法律关系。
法制工作机构是处理高校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 是规范高校与社会联系的保障机构. 是高校避免不公平对待、 避免被欺诈的重要保障。( 三)依法治校是现代化高校的重要标志。
20 世纪6 0 年代前后, 发达国家已率先完成了高等教育的法治化.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 发达国家为巩固和提高本国高校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法治改革并已基本完成。
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 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 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
20 世纪8 0 年代初. 我国高校中就普遍开展对师生的法制教育. 在传播现代法治文明、 法治文化、 法治精神等方面起了关键性作用, 20 世纪9 0 年代以后. 我国开始了依法治教、 依法治校的进程. 但令人遗憾的是. 高校管理层对推动依法管理动力不足. 或抱观望态度. 或拒其于门外. 这与高校纷纷开设法律院系. 竭力推动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究其原因. 是高校中没有法制工作机构。
未形成法制运行机制。( 四)设立法制I作机构更是高校对内对外管理的客观要求。
高校缺乏法制工作机制, 缺乏专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 是造成高校内部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没有刚性的法治管理. 就不可能解决 万方数据
・7 0 ・钱怀瑜:
关于公办高校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议第2 0 卷高校目前面临的诸多乱象。
另一方面. 由于受汁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高校从招生到毕业生分配.无不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 高校缺乏自主办学能力. 高校的眼睛始终盯着政府的工作部门. 向政府要学生、 要经费、 要权力。
在高校内部. 党政管理系统权力过分集中.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分. 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也以各种方式垄断了学术权力,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大量消耗在党政权力机构, 广大教师既缺乏教学科研经费. 又缺乏教学科研自由.窒息了高校的活力. 割断了高校与市场的联系. 影响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实行依法治校. 理顺高校内外部管理体制、 管理权限. 管理程序. 客观上需要法制工作机构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协调。( 五)高校法制工作专业性较强. 法律工作的要求较高, 决定了高校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高校是事业法人、 公益法人. 高校法制工作的目标方向与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有着极大的区别。
高校之所以要设立法制工作机构. 是因为高校管理的专业性很强. 高校以人才培养、 科技开发、 科技服务为活动中心, 一般社会律师由于很少接触高校管理和高校生活。
对高校管理缺乏深入了解. 很难对高教管理提出有建设性的法律意见。
另外, 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有较强的规范性、 技术性、 保密性要求, 社会律师缺乏这种专业性训练. 保密工作难以保障。此外. 社会律师或兼职律师由于其广泛的业务. 势必不会倾全力为一所高校服务。
而现代大学动辄几万人、 十几万人, 所涉及的事务和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复杂. 聘请社会律师或兼职法律顾问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 六)高校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便于国家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由于我国高校中绝大部分没有法制工作机构。
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很难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规划和部署。
很难使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高校中贯彻落实. 为了加强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管理、 检查和监督.便于国家法律法规在高校中的具体贯彻落实. 有必要在高校中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二、 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原则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原则是由我国高校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是由高校的职能决定的.是由高校所处的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决定的。
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
我国公办高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 必须服从党委的政治领导. 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它是在党委的政治领导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的. 直接服务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该机构的设置. 既不应损害党在高校的政治领导. 也不应损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是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加强和改善。(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 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
” 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思想。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原则在高校管理中的体现和延伸。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 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 确定自己的机构性质、 职能、 权限、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在具体业务中. 要处处体现法治精神. 不得从事有违法治原则的任何活动。( 三)效率和精简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始终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效率和精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 其机构编制, 人员编制要最大限度的满足机构精简。
效率最高的要求。
人员编制要按照高校的规模。
法律事务的多少和难易来确定。
不可盲目进人.因人设职, 人浮于事, 更不能把不懂法律、 不懂教育的人塞进法制工作机构。
滥竽充数。
贻误工作。三、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名称、性质、 职能和作用高校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十分重要. 教育部教政法[ 20 0 3- ]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实行依法治教. 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是深化教育改革. 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
“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高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明确学校党委、 校长、 校务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做到相互配合. 权责统一. 依法办事” 。
“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
” 该《意见》 初步规划了我国高校的法制工作. 对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具有指导意义。( 一)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名称、 性质和职能高校法制工作机构. 一般应命名为“法制办” 、“法制处” 或“法律顾问处” 。
从性质上看.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是在高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 负责高校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直接受校长领导。
它具有三大职能:
一是高校最高决策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法 万方数据
2 0 0 5年第3 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7 l・律顾问; 二是对高校法制工作的规划和管理; 三是对内对外法律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是法制互作机构的基础和核心职能。( 二)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具体来讲.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有以下多方面的作用:(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 依法治教、 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和具体措施. 为高校的决策和改革开放当好参谋。
高校是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运行的. 是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太背景下办学的。
尽管高校的领导层有着很高的智慧. 但任何人都没有优良的制度更可靠. 更有效。
高校的领导不可能都是法律专家. 对法律事务了如指掌。
高校法制工作机构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为高校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使高校的重大决策与国家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相一致. 与高校的章程相一致. 并在法律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的用好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 为高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 2)研究规划校内法制工作战略。
法律工作机构. 不只是对现在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善后处理。其最重要的职能. 是为高校的发展提供当前和未来的法制工作规划. 制定校内法治系统工程. 协助党委和校长对校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统一规划. 统一部署. 统一管理. 使其协调一致. 有序不素. 进行制度建设. 防患于未然。一( 3)参与制定校纪校规. 审查校纪校规的合法性、 合理性和规范性。
高校的校纪校规。
必须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 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相一致. 必须与教书育人、 教学科研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相一致。
近年来。
我们发现. 有些高校的校纪校规中. 有背离党和国家法治原则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现象. 有违背教书育人的教育宗旨的现象。
有制定校纪校规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
这就要求法律工作机构参与校纪校规的起草工作. 对其进行合法性、 合理性和规范性的审查。( 4 )参与高校订立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管理。
高校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法人, 必然要进行大量的法律行为. 在与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往中. 要签订大量的民事合同。
高校有时也要承担政府下达的有关任务. 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合同的订立、管理、 履行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必须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 否则. 高校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5)参与高校对外谈判。
高校在发展中. 会涉及到合作办学、 基本建设、 社会投资、 后勤管理、 科研合作与开发、 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各种对外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如:
国家法律法规有无禁止性、 限制性规定。
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合格. 是否存在合同欺诈、 法律陷阱等多方面的法律技术问题。
法律顾问参与谈判. 能减少风险. 降低成本. 更好地维护高校的权益。( 6 )维护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管理中必然会发生各种纠纷. 如教师与教师的纠纷、 教师与学生的纠纷. 教师与学校的纠纷. 学生与学校的纠纷。
学生、 教职员工与社会人员的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对于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7 )管理、 检查和监督校内各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工作。
法律工作机构要管理、 检查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工作是否遵照宪法和法律行事. 是否按照学校的章程行事, 是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其工作中的不合法行为。
不合乎学校章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有向校党委、 校长、 校行政委员会、 职代会等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纠正的权责。( 8 )为高校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提供法律帮助。
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专有技术保密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合作开发合同的签订问题以及技术权益的分享等等. 随着我国高校的发展. 高校科技实力的增强. 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 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工作. 提高这方面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