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资金监管协议

时间:2022-09-17 1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议-资金监管协议,供大家参考。

协议-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本协议之目 的, 下述四方合称“乙方”。

 ( 一)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二)

 深圳市坑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三)

 深圳市坑梓老坑股份合作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四)

 深圳市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作为深圳市政府认定的唯一的产权交易平台和深圳市梓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梓兴公司”)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股权交易过户 和资金监管提供全面、 合法、 高效的综合配套服务;

  2、 乙方委托甲方挂牌转让其共同持有的梓兴公司 22. 0089%股权( 共计 426 万股股份, 以下简称“法人股权”)

 已完成交易, 上述法人股权的最终受让方为丙方, 乙、 丙双方已就上述法人股权交易签署了 《股份转让合同》( 见附件一);

 3、 丙方作为上述法人股权的最终受让方, 已于与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中约定( 见附件一第

 条)

 在一年内以受让上述法人股权的同等价格( 即每股人民币

  元)

 无条件全部受让梓兴公司其他个人股东所持之股权;

 4、 本协议系丙方为履行与乙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后续义务之补充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 乙、 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 就本协议项下资金监管、 划转及结算达成如下约定,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资事项 按照丙方与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的相关约定( 见附件一第

 条), 丙方将出资人民币

 元( 以下简称“丙方资金”)用于无条件全部受让梓兴公司个人股东所持全部梓兴公司 77. 9911%股权( 共计 1509. 58 万股股份)。

 第二条

 监管帐户 的确定 乙、 丙双方共同指定甲方的如下账户 ( 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为本次资金监管的唯一合法有效账户 :

 户

  名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

 4000 0919 1910 0006 478 开户 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

 第三条

 丙方资金的存入 1、 本协议作为《股份转让合同》 之补充协议应与《股份转让合同》 同时签署, 本协议签署后的三日 内, 丙方应将丙方资金共计人民币

  元付至监管帐户 , 并同时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

 2、 乙、 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丙方资金进行监管,监管期限为一年, 自 丙方资金达到监管帐户 之日 起计算。

 第四条

 丙方资金的划转和结算 1、 监管账户 内的丙方资金仅用于保证梓兴公司个人股东与丙方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能自 行领取股份转让款。

 2、 丙方无条件授权并要求甲方在丙方与梓兴公司个人股东签订

  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后, 根据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和个人股东的转款申请在五个工作日 内向梓兴公司个人股东划款。

 如上述期间, 股权转让双方发生争议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将暂停划款待双方争议解决后再行划转。

 3、 在资金监管期结束后, 甲方将根据梓兴公司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情况, 分为全部转让、 无转让和部分转让三种情况分别对监管资金进行结算:

 ( 1)

 全部转让 如在资金监管期间, 梓兴公司个人股东全部按照每股

 价格将股份转让给丙方, 则 资金监管账户 中的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如有剩余孳息归甲方所有), 甲方向 乙、 丙双方出具最终资金结算清单。

 ( 2)

 无转让 如在资金监管期间, 梓兴公司 个人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向丙方转让, 则甲方在资金监管到期后5个工作日 内, 将全部丙方资金及其对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转至丙方如下账户 :

 户

  名 :

 帐

 号:

 开户 银行:

 ( 3)

 部分转让 如在丙方资金监管期间, 梓兴公司 个人股东部分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每股

 价格向丙方转让, 则甲方在资金监管到期后5个工作日 内, 将剩余资金及其对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转至丙方如下账户 , 同时, 甲方向乙、 丙双方出具最终资金结算清单:

 户

  名 :

 帐

 号:

 开户 银行:

  第五条

 资金监管费用 1、 乙、 丙双方同意, 乙、 丙双方向 甲方支付的资金监管费用按本协议项下丙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贰( 0. 2% )

 计算, 上述费用由丙方向甲方支付, 计人民币

  元。

 2、 丙方在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监管帐户 支付丙方资金之时, 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资金监管费用人民币 。

 3、 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 甲方已收取的资金监管费用 不因任何原因而退回。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依据丙方与梓兴公司个人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及个人股东出具的转款申请自 行划转相关款项。

 2、 为实现丙方受让梓兴公司个人股东股权的最终完成,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相应的配套文件。

 3、 丙方资金到达监管账户 后, 甲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4、 甲方应妥善保存丙方与梓兴公司 个人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个人股东的转款申请及对应的划款凭证, 以备乙、 丙双方查证。

 5、 在丙方与梓兴公司个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 甲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及时将监管资金中应缴纳的税款直接代丙方缴纳至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账户 。

 6、 作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甲方有义务配合丙方完成受让梓兴公司个人股东所持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7、 资金监管结束后, 甲方应就丙方资金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结算并出具资金结算清单并交付乙、 丙双方。

 8、 甲方仅对丙方及梓兴公司个人股东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 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并仅根据上述有关书面文件、 资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丙方资金的相关划转手续, 凡上述书面文件、 资料的形式内容符合本协议的要求的, 甲方任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的行为均应免责。

 9、 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丙方资金监管义务并不涉及乙、 丙双方之间其他任何事项的履行,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丙方资金监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 丙双方自 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承诺, 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拥有签订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所有权利及授权, 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没有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 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2、 若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资金监管事项, 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及其与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并有权向丙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 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了 解丙方资金的实际发生情况。

 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丙方资金监管结束后向其出具资金结算清单。

 5、 为实现丙方受让梓兴公司个人股东股权的最终完成, 乙方有义务对丙方的上述受让行为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丙方权利义务 1、 丙方承诺, 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拥有签订本

  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所有权利及授权, 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没有且不会违反对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 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2、 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了 解丙方资金的实际发生情况。

 3、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丙方资金监管结束后对上述资金进行结算并出具资金结算清单。

 4、 丙方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梓兴公司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与梓兴公司个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丙方应及时代为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并将纳税通知及时通知甲方, 以便甲方从监管资金中代为扣缴。

 5、 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资金的交付、 对甲方换转款项的授权等)。

 6、 为实现丙方受让梓兴公司个人股东股权的最终完成, 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文件, 并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是真实、 合法、 有效、 完整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 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他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瘟疫、 其他天灾、 战争、 政变、 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 15 日 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协议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 生效、 履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章。

  2、 对于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各自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各方协商和诉讼期间, 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第十二条

 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本协议予以终止:

  1、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资金监管期限到期或丙方股权受让目 的提前达成。

 3、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 乙、 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丙三方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八份, 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以下为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一( 盖章):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二( 盖章):

 深圳市坑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三( 盖章):

 深圳市坑梓老坑股份合作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四( 盖章):

 深圳市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 期: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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