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9篇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06〕19号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 结算方式管理办法 鄂财库发〔2006〕 19 号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 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的通知》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
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
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包括差旅费、 招待费、 培训费、 手续费等费用;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 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 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 会议费、 咨询费、 租赁费、 邮电费、 水费、 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的要求, 对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 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附 1)
, 与代理银行、 银联湖北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确有需要的单位, 经省财政厅批准, 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再选择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 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 行政
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 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
, 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
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 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 , 签订“领用合约” , 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
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
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
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
。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
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
设,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
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 省财政厅按照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
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 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
(三)
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 , 连同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
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 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 1 至 3 万 元(含 3 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
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 3 至 20 万元(含 20 万元)
, 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确定。
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
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 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 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 严格公务卡的管理, 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 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 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 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 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
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 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 应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 (附 2)
, 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 方可使用单位卡。
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 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 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 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 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 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 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
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 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 菜单, 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 、 “卡号” 和“系统跟踪号” ,从银联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 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 录入“金额” 、 “目级科目” 、 “支付摘要” 等业务要素, 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 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 完成报销程序。
(二)
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 则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 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 、 “卡号” 和“系统跟踪号” 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 确定可报销金额, 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 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 将报销凭证、 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 工资、津补贴、 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 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 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
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 单笔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
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
的费用;
(四)
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 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
单笔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
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 对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
的, 需提供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 (附 3)
, 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提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 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
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 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 财务部门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职工退还借款时, 单位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 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六章 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 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 对违规提现、 违规开设和使用单位卡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积极与人民银行、 银联湖北分公司、 发卡银行等部门协作, 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联、 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 加强公务卡
结算方式的制度和机制创新, 不断优化业务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将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信息纳入国库支付系统与财政总账系统, 实施动态监控, 提高财政管理与监督水平; 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切实做好对单位卡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对未经省财政厅审批以及开户资料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 不予颁发开户许可证; 对代理银行违规为单位开设单位卡账户、 违规提取现金的,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有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 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收费定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以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 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 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 确保资金安全; 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 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三条 银联湖北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加大 POS 机具的投放力度, 并合理布放; 优化跨行交易网络, 提高系统管理能力; 保证完整、 及时地向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消费信息; 依法保护持卡人消
费信息的私密性, 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按规定给予多种优惠。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要将公务卡作为银行卡推广工作的重点来抓, 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 培训力度; 加强与银联湖北分公司的协作, 积极支持银联标准卡业务, 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 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 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 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 提供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多种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
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名单
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篇二: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促进自 治区银行卡产业发展, 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加强财政监督, 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新财库[2003] 2 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9] 17 号)
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7] 63 号)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 是指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以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个人名 义开立, 主要用于日 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 原使用 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 包括办公费、 印刷费、 差旅费、 会议费、 招待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自 治区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 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 范围, 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行)
是指办理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 自 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并报自 治区财政厅备案。
试点阶段, 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的开户 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财务报销、 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 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 实名 制管理, 公务卡持有人( 以下统称持卡人)
自 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
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 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 办理向 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不得另 设中间实有资金账户 转拨资金。
第八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试点阶段,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 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 免收年费、 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 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二章
公务卡日 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 向 发卡行申办( 有涉密任务的除外)。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 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 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标准的电子文档中, 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 导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要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要体现持卡人员 承担用卡经济责任、 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 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
代理银行要与持卡人签订用卡协议。
单位工作人员 办理公务卡要符合个人申请、 单位审批、 银行办理的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 新增、 调动或退休时, 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做相关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 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 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 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 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不少于 2 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
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 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 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 行到发卡行申 请办理, 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 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 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 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办公费、 印刷费以及差旅、 会议、 购买等公务支出,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 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支付, 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 即 POS 机签购单, 下同)。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 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 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
需要时, 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 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 原则 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需要, 应先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 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时, 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销凭证( 发票等)
及公务卡刷卡凭证, 报销程序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 登陆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 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 交易日 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 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 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 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 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 按以下程序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 一)预算单位录入 “报销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支付摘要” 等信息, 选择对应的用款计划, 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行。
( 二)
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 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 提交发卡行。
( 三)
预算单位签发银行支付凭证( 支票等), 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 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预算单位签发授权支付指令时, 支付凭证的收款人要素填写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的还款账户 。
第二十四条 “还款明细表” 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 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 不得使用另 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 等信息, 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 , 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 日 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 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 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 个工作日 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 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并按财政授权支付退款程序向零余额账户 退款。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 向 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格式区分预算科目( 功能分类), 按日 期、 姓名 、 卡号、 报销金额、 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二十八条 因向 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
公务卡的, 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对于应由单位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 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由持卡人承担; 因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 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 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 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 、 交易日 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 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于免息还款期之前, 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签章返回的 “还款明细单” 等应作为原始凭证随报销凭证装订归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 治区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 的主要职责是:
( 一)
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组织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及培训工作。
( 二)
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 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系统建设、 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 三)
指导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业务, 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 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 四)
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支持系统。
( 五)
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公务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 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
配合自 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共同推动公务卡实施工作。
( 二)
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 推动发卡行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 硬件设施建设, 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 三)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 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
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 二)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 统一办理公务卡, 做好新增、 调动、 退休等人员 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 三)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 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 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 四)
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 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 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 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并按月 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 五)
结合本办法及单位财务制度, 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管理办法, 做好宣传培训, 配合自 治区财政厅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 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 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 存储、 传送等方面的管理, 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 二)
按照自 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支持系统。
及时、 准
确办理还款业务, 及时向自 治区财政厅传送公务卡支出信息, 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保密性。
( 三)
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 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 办理公务卡。
为公务卡报销、 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 准确、 规范、 便捷的服务。
( 四)
按照本办法规定, 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 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 挂失、 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 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 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 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 二)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 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 三)
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
因离职、 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 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 四)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七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 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 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 恶意透
支、 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 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试点阶段, 对于公务消费地点不能刷卡支付等特殊情况,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工作人员 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 并按现行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相关规定的, 由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执行。
篇三: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p>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 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 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 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 应当按规定时间, 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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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 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 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 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 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 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 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 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 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
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 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 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 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中央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 12 位连续代码中的后四位代码(3 位经济分类代码和 1 位支出类型代码),改为统一填写“3000”代码。“还款明细表”中经济分类代码和支出类型代码,填写规定不变。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4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 号)等规定执行。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要求,向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财政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
5 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财政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及时、 准确为财政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为公务卡报销、 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 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 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6
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加强财务管理, 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 年 07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07月 12 日 (中央法规)
篇四: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介绍财务处余嗣俊二○一一年六月七日目录一公务卡改革的有关政策1推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要求2注意事项3
一、 公务卡改革有关政策 (一)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今年上半年, 我院共收到公务卡相关文件 1、 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 128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 494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12〕 699号) 4、 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2〕 303号 安徽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xls
(二)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流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流程财政国库财政国库⑥⑥授权支付信息授权支付信息及公务卡明细消及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费信息发卡行发卡行④④明细消费明细消费信息信息公务卡支持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单位财务单位财务②②透支消费透支消费持卡人持卡人①①统一组织统一组织办卡办卡商品或劳务提供者商品或劳务提供者③③携发票和携发票和刷卡凭证进刷卡凭证进行财务报销行财务报销④④查询、 审核,查询、 审核,并编制“还款明并编制“还款明细表” , 生成细表” , 生成“还款汇总表”“还款汇总表”⑤⑤从单位零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余额账户开具财政授权具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付指令⑥⑥从发卡行从发卡行还款账户账还款账户账户向公务卡户向公务卡支付资金支付资金
1、 公务卡的开立。预算单位选择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用卡的代理银行, 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报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合约、 单位财务部门确认、 银行办理” 的流程统办卡个人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程统一办卡。
个人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 免担保换卡。
为保障公务及金融信息安全,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由开卡
2、 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员因公务支出需要, 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 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 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本人消费签名的银联小票费签名的银联小票。
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 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公务刷卡消费尚
3、 公务卡支出报账。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 公务员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 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报销款直接转入公务卡。
对因未及时报账导致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 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4、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管理。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 与发卡银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卡的信用透支额度不超过2万元确因实际工作需要透支度不超过2万元。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透支2万元以上的, 应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意,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 推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要求1 、 公务卡的作用公务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 具有透支功能, 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公务卡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功能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 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手段和工具, 以确保公务消费行为都有据可查、 有迹可寻, 同时减少日常开支中的现金流, 降低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2、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都应申办公务卡从规范管理、 方便工作的角度, 单位职工原则上都应申办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 实名制管理, 每位在职职人卡实名制管理, 每位在职职工只能申办一张公务卡; 离退休人员等非在职职工不允许申办公务卡。
3、 公务卡启用在拿到新卡后, 首先, 应确认卡片正面的凸字姓名拼音拼写与您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拼音拼写一致, 若发现两者不同, 请立即联络发卡银行予以更换。
其次, 您应该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上签上自己的姓名, 并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最后, 为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 新卡均是未启用的, 多数发卡银行规定拿到新卡后必须完成“卡启用(激活)
” 操作,通过电话或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 到工行皖西路支行)等完成开卡程序。
完成后, 您就可以进行刷卡交易了。
4、 公务卡免息期计算公务卡消费有四个时间概念, 分别是交易日、 记账日、 账单日和还款日。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 转账、 提取现金的日期; 记账日是指银行把持卡人的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上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按上一个月的账单日到本月的账单日计算)
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 的日期; 还款日是指当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
账单日与还款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为20天左右
公务卡属于贷记卡, 可以先透支后还款, 享受免息期。
免息期是指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 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
比如, 某信用卡的免息期为20-50天,如果该账单日为每月15日, 最后还款日为次月5日,持卡人应在账单日后20天内还款。
例如:
持卡人在5 月12 日和5月16日分别刷卡消费1000 元和在5 月12 日和5月16日分别刷卡消费1000 元和2000元, 那么1000 元将在5 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持卡人最迟应该在6 月5 日前还款, 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24 天; 2000元将在6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 持卡人最迟可以在7月5日还款, 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50天。
5、 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的注意事项申请到公务卡后, 务必在卡背面签上您的姓名。
当您将卡片交给商户收银员时, 请尽量让卡片保持在您的视线范围内, 养成刷卡不离眼的习惯, 并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 在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用身体或另一只手遮挡, 以防恶码时应尽可能用身体或另意窥视; 拿到收银员交给的POS小票及卡片时,应认真核对POS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 卡片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请妥善保管POS小票, 刷卡消费时若发生异常情况, 可凭POS单及对账单及时与发卡行联系, 如已取消刷卡交易改用现金付款, 应要求商户撕毁其保留的刷卡签购单并妥善保管好现金付款凭据。只手遮挡, 以防恶
6、 公务卡提现的注意事项公务卡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一般不提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需要, 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 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 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 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个人消费可提取现金, 对个人消费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发卡行规定)
。务卡不金方式
7、 公务卡的还款方式公务卡的还款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转账或现金还款, 另一种是银行扣缴还款。
选择前一种还款方式的, 公务消费还款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向务卡账户转账完成报销时向公务卡账户转账完成, 个人消费还款由您自行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完成; 选择后一种还款方式, 可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 无论公务消费还款还是个人消费还款, 均由公务卡代理银行根据您的授权在还款日前自动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扣缴完成。个人消费还款
8、 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产生的循环利息、 滞纳金、 超限费等, 应由谁负担?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卡人本身, 因还款不及时而导致循环利息、 滞纳金、 超限费的还款责任人是职工本人, 特殊情况下, 如职工及时申请报销但单位财务部请报销但因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的原因导致的循环利息、 滞纳金、 超限费等, 公务卡的还款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报销不时的原导致
三、 使用注意事项 1 、 正确认识公务卡中个人卡的性质 公务卡中的个人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 具有度于透支免息期, 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
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消费,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具有一定透支额定透支额
在报销之前, 是以个人的信用为保证,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 公务卡的消费属个人消费, 因而这笔债务是个人消费属个人消费, 因而这笔债务是个人的, 只有在完成财务手续并到账后才解除了此项债务。
公务卡持有人不能以与公务卡受理单位(签约商户)、 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 拒绝支付公务卡透支款项。
2、 消费交易凭条的重要性 公务卡持有人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
是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 只有完好地保存消费交易凭条和对应的发票,好地保存消费交易凭条和对应的发票,履行财务手续后, 才能确认公务消费的性质, 最终完成公务消费。
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
不再是可有可无的, 而是公务卡结算、 报销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 要求其反映内容真实, 清晰, 完整, 与购物等相关发票匹配, 缺一不可, 任何一项的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 都将导致会计原始凭证的失效, 进而不能报销。
3、 财务报销的时间性公务卡持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 以便单位财务人员及时还款, 随支随报, 因此, 公务卡使用时还款, 随支随报, 因此, 公务卡使用者必须牢固树立时间概念, 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
结束后还款, 要承担高额的利息, 而且这个利息是由个人承担的, 并且还要降低个人的信用, 给以后个人的融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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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行为, 减少现金支出, 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川办发[ 2001]88号)和相关管理办法, 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 以下简称“单位卡” )和个人贷记卡( 以下简称“个人卡” ); 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行借记卡、 贷记卡等银行卡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
省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经单位批准的, 具体使用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 采购支出。
私人消费性支出,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开设“单位卡” 账户。
为便于资金清算,“单位卡” 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账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 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单位卡” 账户资金实行先支付后清算。
具体程序是:
预算单位凭“个人卡” 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 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 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 即:
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 。
“单位卡” 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 不得超额支付。
第七条 “单位卡” 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 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 严格保密。
遇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情况, 财务部门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
“单位卡” 如有遗失, 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卡” 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银行卡( 包括“单位卡” 代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借记卡和贷记卡等),由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申领、 保管和使用, 实行实名制管理。
密码由持卡人自 行确定, 个人妥善保管。
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个人卡” 的个人属性, 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 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个人卡” 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 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不高于 5 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 后还款。
第十条 “个人卡” 主要用于因执行公务而需要的转账支付和
小额零星采购, 也可用于办理个人的转账、 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个人贷记卡的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 确因需要, 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 以下通称财务 P O S ), 办 理 “单位卡” 向“个人卡” 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
不得办理“单位卡” 向“个人卡” 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 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 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 P O S 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 上。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 P O S 凭条, 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 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 一)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 二)
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 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 三)
职工使用“个人卡” 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 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 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依据和方式。
( 一)
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 凭发票、 P O S 消费凭条等单据( 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 按原财务报销程
序审批。
( 二)
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 通过财务转账 P O 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 三)
报销人当场确认后, 在财务转账 P O 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 四)
财务人员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 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 五)
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而以现金垫付后, 报销人员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五条 “单位卡” 账户实行当日清算。
预算单位应妥善安排每天的报账时间, 以便当日报销的支出能及时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归垫到“单位卡” 账户。
预算单位因超过银行支付清算时间,无法办理从单位零余额账户 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资金, 导致“单位卡” 账户余额为负数而发生的利息等费用, 由单位自 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 如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的, 应实行冲正交易, 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 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
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发生的转账业务, 冲销后打印的转账 P O S凭条, 必须由该持卡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凭证。次日以后的冲正业务, 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代理银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为满足公务卡会计核算的需要, 在“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 总账科目 下增设“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和“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二级明细科目 , 分别核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卡账户的收支业务。
( 一)
对于应由单位列报支出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二)
发生借款业务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经确认应列报单位支出的,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暂付款”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
( 三)
预算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时, 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或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第一联, 借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科目。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明细, 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 账目 要日清月 结, 做到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扎账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 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月 为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并抄送财政部门。
银行卡对账单除应记载“单位卡” 对账单的相关信息外, 还应包括预算单位按交易记录号码对应的“个人卡”中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信息, 包括时间、 金额、 收款人名称和账号等。
承办“单位卡” 的代理银行应向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系统, 并提供单位卡账户各项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卡” 和“个人卡” 仅限于开户银行和预算单位批准的持卡人使用, 不得出租、 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施本办法后, 要尽可能减少并力争取消现金支用, 对个人贷记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 要通过代理银行的对账单, 全面掌握“单位卡” 和“个人卡” 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 一)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 二)
财政、 监察、 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 检查和审计。
( 三)
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签订《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 持卡人的相应权利、 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执行。
篇六: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政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应用操作手册
(预算单位版)
潜 山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 潜 山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1
公务卡简介 .......................................................................................... 1
2
公务卡业务流程................................................................................... 1
3
公务卡管理软件操作说明 .................................................................... 2
3.1
信息管理 ............................................... 3
3.2
报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还款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 公务卡简介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立个人贷记卡作为公务卡,在公务支出活动中实行“先透支消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还款”的方式,因公务活动产生的零星购买、差旅等支出除按规定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以代替原单位借记卡的报销功能。由发卡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采用联网方式共同来完成公务卡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中,发卡银行负责公务卡的制作、发行、信用额度控制、公务卡消费等有关公务卡信息的管理和消费工作。持卡人员消费后持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小票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所属持卡人员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报销申请,向代理银行提供公务卡信息维护、公务卡消费报账等工作。代理银行负责确认支付,通过零余额账户将报账款项拨付持卡人。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卡的制度管理、财政资金、公务卡支付等相关工作。清算银行负责支付清算等工作。
2 公务卡业务流程 报账 信息管理
2
公务卡为贷记卡,消费时实行先透支后偿还的办法。
公务卡消费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报销单据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所属持卡人员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报销申请,依据消费情况代办还款申请,由银行办理还款业务。
【主要流程】
1、公务卡开卡: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公务卡代理银行提供有关资料,由代理银行给予办理。
2、通过平台一体化系统与开卡银行实现公务卡基础信息及消费信息初始化同步。
3、持卡人持卡消费,并保留消费小票。
4、开卡银行每日定时传送公务卡的消费信息及基本信息到公务卡系统中; 5、持卡人填写纸质报账单,附消费小票等原始单据。
6、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持卡人)、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信息,查询消费信息,选择来源(公务卡消费)信息,选择扣减计划额度,保存生成一条报账信息;根据报账信息选择支出经济分类和单位经办人信息,保存生成一条报账支付申请。
7、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报账申请,生成还款凭证。
8、代理银行根据还款凭证,还款到具体的公务卡。
3 公务卡管理软件操作说明 预算单位登录一体化系统,点击“公务卡管理”进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如图 1)。公务卡管理包括“信息管理”、“报账(直接支付)”、“报表”三个菜单。
图 1
3
3.1 信息管理 公务卡信息管理主要是对本单位公务卡卡信息的管理,公务卡卡号信息是由代理银行通过接口直接传入一体化系统,单位只需要对卡进行启用与停用操作。(银行将卡信息传入一体化系统时卡默认是启用状态)
具体操作:
预算单位经办人【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信息管理】->【编辑】,进入信息管理界面,可以看到本单位所有公务卡信息,通过选中某张卡,对该卡进行启用或停用操作(如图 2)。
图 2
3.2 公务卡- 直接支付 3.2.1 报账(直接支付)- 编辑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发票及刷卡凭证,通过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报账(直接支付)”菜单里查询到该消费信息进行报账处理。
公务卡实拨报账模块正在开发中,暂时只能通过直接支付进行报账。
具体操作:
(1)预算单位经办人【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录入】->【新增】(如图 3)。
4
图 3 (2)进入报账界面(如图 4),在该界面通过输入卡号(可以只输卡号后 4位)、消费金额区间、消费日期查询到具体的消费数据。选择计划额度数据,点击“保存”按钮。
图 4 (3)进入生成报账申请界面(如图 5),在该界面右下角有 4 个按钮(增加报账明细、删除报账明细、生成报账申请、返回列表页面)
增加报账明细:通过这个按钮返回到查询消费信息的界面,可以查询出另外的消费信息与先前的一起报账。
删除报账明细:删除已经保存的消费信息。
生成报账申请:先选已经保存的消费信息(可多选),再填写报账申请的相关信息(如:经济科目、经办人等),点生成报账申请,完成报账操作。
返回列表页面:退出报账界面。
5
图 5 3.2.2 报账(直接支付)- 受理岗一审 财政支付中心受理岗【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审核】进入审核凭证界面,选中已申报的报账申请,点击“审核”按钮,完成审核操作。凭证审核之后状态变为“09-已审核”。(如图 6)
图 6 3.2.3 报账(直接支付)- 支付中心二审 财政支付中心二审【登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报账(直接支付)】
->【审核】进入审核凭证界面,选中一审已审的报账申请,点击“审核”按钮,完成审核操作。凭证审核之后状态变为“10-已终审”。(如图 7)
6
图 7
篇七: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卡支付管理 张 小 红 摘要:在财政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大背景下 ,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结算体制的深入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特 别是随着 2012年基层预算单位的全面施行,其已经预告我国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体制的全面化发展。而公务 卡支付作为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向前”推进延伸的一种手段 ,其本质 目的是为了强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全面性发 展 ,从而提升财政资金的有效控制与使用效率 ,不断简化预算单位的业务流程,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具有绝对性的 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基于预算单位的公务卡支付管理出发,对现有阶段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进行浅谈 ,并作出 一些浅陋的建议 ,希望能够形成一份参考资料。关键词:预算 ;公务卡;支付 一、 前言 公务卡支付 ,其主要指的是财政预算单位人员使用 所持有的信用卡为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等业务进行支 付的一种手段,其不但具有普通银行信用卡所具备的授 信消费属性 ,又具备财务管理属性,属于财务管理和信 用卡结算有效结合的一种支付决算手段。相对来说,在 推出公务卡支付结算手段后,其有效简化的公务支出流 程与提升数据的有效管理,强化财政支付的全面控制 性 ,使资金使用的每一个流程更加规范化与透明化,大 大降低了私挪公款、贪污等恶劣现象的出现。但是基于 现行管理工作来看,其形势还无法乐观,相关管理风险与 问题还较为严峻,阻碍公务卡支付有序性使用的同时,还 不利我国财政改革的向前发展。因此 ,本文基于预算单 位公务卡支付管理出发,对其存在的管理风险与问题进 行浅谈,并作出一些浅陋的建议也就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1.腐败风险与空间依旧存在 近年来 ,在党中央贪腐“零容忍”的大力反腐败工作 上,我国贪腐 、权钱交易等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基于 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来说,腐败风险与空间依旧存 在。这是因为部分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精神使用公务卡 后 ,并没有按照相关流程强化全程的监控工作 ,与签约 银行、刷卡机构等存在脱节 ,无法完成正常的核对工作。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持卡人具备发票与刷卡凭证条 件时 ,就给予报销 ,真实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科学 性存在严重的嫌疑 ,无法完全避免“虚开发票” 、“凑票报 销”等问题的存在 ,因此预算单位 内部的公务消费也就 无法实现实时监控。另外,公务卡支付是一种“准现金” 交易 ,在刷卡时如果持卡人和经营者之间“合作” ,把超 出真实消费部分通过现金返还持卡人 ,而持卡人又回单 位报销,严重导致公务卡消费腐败问题的存在。
2.用卡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 198 在公务活动中,预算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如果存在保 管不善等问题时,公务卡较为容易出现丢失 、被盗或被 高科技辅助办法诈骗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不但使持卡 人出现工作失误 ,还会直接导致预算单位的经费损失。
另外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 ,自身预算指标与资金就较为 紧张,在进行相关报销与公务卡还款时存在一定的时间 差 ,较为容易导致持卡人出现信贷不 良问题 ,影响持卡 人后期贷款、保险等业务 ,损害持卡人员的利益。同时, 运用公务卡支付的过程中,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在审核与 批准相关单据时也需要一定的流程,在处理这些账务时 较为容易延误免息期,造成信用卡系统 自动扣收相关利 息费用 ,给预算单位出现很大的损失。
3.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出于让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前可以尽量存储在国库 中,公务卡一般都具有信用支付功能 ,同时还具有个人 消费功能。因此,在使用公务卡的过程中,较为容易出现 过渡透支与非公务性支出转为公务性支出的信用风险。
而对于银行来说 ,如果持卡人公务消费不能完成及时报 销时 ,持卡人与预算单位对于还款必然存在较大的分 歧 ,这较为容易引起信用风险,对持卡人与预算单位来 说影响较大。
4.存在监管失控问题 目前 ,预算单位所执行的现金支付和公务卡支付双 轨制存在较大的监控难度 ,大部分地区缺乏健全 的刷 卡支付的电子货币系统。相当大的约束条件对支付形式 并不统一,一些消费项目是可以通过现金支付完成,而 在公务卡与现金结算两者同步进行时,一些约束管理条 件的应用范围将较为模糊,使实际监管出现失控的问 题。另外,监控主体出现错位问题也会导致公务卡失控 问题的出现。对于预算单位来说 ,对公务卡支付监控一 般依靠管理层 ,如果持卡人恰恰就是管理层人员, 那么 将出现使用与监管权 同集一身的现象,直接导致监管失
控 ,使公务卡支付的目的无法显现。
三、强化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的相关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 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在推行支付卡支付的过程中,
一定要强化宣传力度 ,提升预算单位内部人员对支付卡 的了解力度,特别是对于基层单位来说 ,由于信息收集较 为缓慢,内部人员对于相关政策的了解也较为缺乏正确 的渠道。因此 ,预算单位在推行公务卡支付的过程中,一 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组织讲座、印发宣传册等形式 让内部人员把握公务卡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使用 条件、报销流程以及有效凭证等,让内部人员更加熟悉公 务卡所具有的优势 ,提高预算单位内部人员的用卡积极 性。另外,要不断强化持卡人自身的用卡安全教育,引导单 位内部人员对公务卡使用的安全性意识、操作规则以及可 能出现的交易风险,让预算单位内部人员对公务卡的推行 具有一个较为强烈的感性认识,从而提高持卡人的操作 能力,为公务卡的全面推进创造一个优秀的外部环境。
2.构建全面的审核监督机制 在推行公务卡支付的过程 中,虽然其具有透明性较 高的优势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 ,还是存在较大的风 险漏洞问题。因此 ,在实际的工作上,预算单位一定要根 据不同时期的需求构建全面的审核监督机制 ,通过法 律 、法规以及单位条例等强化公务卡持有人员 的结算审 核与 日常监督,让每一个资金利用均得到正常的监督管 理。另外 ,在公务卡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实际管理和监督 属于“双生双赢” ,因此在推行公务卡支付 的过程 中,可 以把监控管理作为支付卡改革的突破方向,并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 日常的管理,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公 务卡支出日报、月报或季报制度。
同时,在 日常监督管理上要对单位所支付的数据进 行全面的对 比分析,查找出业务支付所存在的隐性与深 层次问题 ,并定期公布公务卡支出的分析报告 ,保证公 务卡制度明显化与确定执行。另外,管理部门一定要根 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构建_二个完善、科学以及简单易行的 公务卡支付体制,在确保相关条例没有僵化的前提下不 断细分公务卡实施细则 ,内容主要涉及到结算范围、报 销条件 、报销项 目、报销手续以及具体的责任追究等制 度。相对来说,每一个预算单位在构建审核监督体制时 ,
都要严重遵循 自身特点的工作制度出发。而上级财务部 门作为相关预算单位的直接管辖方 ,对相关预算单位利 用支付卡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如果存在不公示与虚 公示的单位,一定要从严通报批评并输入“黑名单”供后 期着重监管。
3.构建激励约束制度 在我国公共财政“阳光工程” 的背景下,财务预算与 核算公开化 ,便于人民群众、新闻传媒以及相关单位的 监督与约束已经成为一种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部 门一定要构建较为完善的财政预算制度,包括到各级政 府的预算编制、审查以及监督等制度与核算的审计制度 等 ,同样其各项费用需要各级人大的审查与监督。如果 某一预算单位出现办公设备配备超标 、个人消费转换公 务报销以及挥霍 国家资产时 ,一经查实就要严格依法的 惩治。其中,对于违规现象 ,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规章等进行警告、记过以及撤职等处分。而对于公 务卡支付业务良好违纪的持卡人则适当奖励 ,在职务晋 升 、工资调整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则可以优先考虑。通 过正常的激励约束制度杜绝传统事业单位中所存在的 “干与不干一个样 ,干多干少一个样”诟病的出现,让公 务卡支付可以拥有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环境 ,促进财政 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4.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公务卡作为相关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其与事业单 位签署公务卡支付合约后,将有责任确保持卡人在运用 公务卡时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环境。在实际工作上 ,相 关金融机构可以基于优化技术 、商户管理、培训教育以 及内控管理等层面构建公务卡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持卡 单位或个人的反欺诈能力。例如 ,作为公务卡运用主导 方的相关发卡行与中国银联 ,其在 日常业务经营上要基 于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公务卡实施方案出发 ,不断 完善相关系统与漏洞的改进工作 ,强化人员培训 ,并基 于市场环境出发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与操作流程 ,推 动公务卡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发使用 ,加速 POS 机的 设置布局与更新换代,为事业单位运用公务费支付提供 良好的业务支持与技术保证 ,并为公务卡的应用推行构 建优质的运行环境。
’ 综上所述,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属于我国财政深化 改革的重要方向,对我国预算单位财政运用的正常化发 展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鲜事物,由于历 史经验的缺陷,日常执行的风险问题与空间必然较为严 重。因此,在实际工作上,财务部门与相关预算单位一定 要提高重视力度,根据不同时期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 处理,不断推动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的正常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敏.浅析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中公务卡制度推行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J】I会计师 ,2012,(8).
[2】黄慧娟.浅议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J】.经济研究导 刊 ,2012,(14) . 【3】李邦忠_国库集中收付体系下推行公务卡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 1,(16):
62—64.
(作者单位:福建省浦城县水北街镇计生办) 199
篇八: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龙 江 省 财 政 厅黑 龙 江 省 监 察 厅黑 龙 江 省 审 计 厅黑财库〔2009〕 30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监察厅
文件
黑龙江省审计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七日
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 规范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与使用, 加强对预算单位使用现金的监管, 根据《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黑财库〔2007〕 28 号)
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结算原则。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结算方式应遵循以下顺序:
银行转账结算、 公务卡结算、 现金结算。
即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 应当首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其次是公务卡结算方式, 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 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内容。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包括差旅费、 招待费、 培训费等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 单笔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 包括设备购置费、 办公费、 会议费、 咨询费、 租赁费、 邮电费、 水费、 电费、 维修费、 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 保险费、 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 工资、 津补贴、 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 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以及出差补助等其它现金支出,可通过公务卡报销还款( 出差补助可返给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属标准银联卡, 预算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配备 POS 机的商家发生的公务消费, 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凡符合公务卡结算内容的支出项目 , 预算单位要选择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凡已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
算单位, 其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定点饭店住宿, 住宿费使用公务卡结算; 因乘坐飞机发生的差旅费,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票据管理。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应当取得 POS 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 还应当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
POS 机小票、 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以及商品明细清单( 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
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依据, 均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第六条
现金使用范围。
对目 前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 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具体包括:
( 一)
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 二)
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 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 三)
对困难职工、 病患职工的慰问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 ( 四)
对拥军优属的慰问支出;
( 五)
对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
( 六)
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 七)
对学生的助学金、 奖学金支出;
( 八)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 九)
单位外出执勤人员或节假日 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
( 十)
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 十一)
其他不具备转账结算和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商品、劳务支出。
第七条
监督管理。
财政、 审计、 监察机关等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 将通过省级财政动态监控系统、 单位财务审计以及专项联合检查等方式, 对各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出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和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主题词:
财政公务卡结算办法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8 日 印发 ABGK1444
共印 160份。
篇九: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 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银行卡发卡及受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省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2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我省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省预算单位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用卡的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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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由我省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部门、授信额度等信息统一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现有工作人员涉及本单位内部部门变动时,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修改并确认。
第九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省一律采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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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人员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由发卡行重新发卡,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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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六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 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5 万元。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需要退还借款余额时,单位财务部门要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如
5 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缴款人开具现金缴款单,并填写原借款的支付令号码,到代理国库支付的银行作退单处理。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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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令,于收到授权支付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或办理授权支付令退回手续,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 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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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我省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我省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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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 存储、 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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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与省财政厅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地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信息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本行发卡数据,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三条 我省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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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尚未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现金结算。
第三十六条 我省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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