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9篇

时间:2022-10-28 14: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9篇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昌平法院 张祎慧  张祎慧,北京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庨审判员,今年五月成为昌平法院首批入额法官。至今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9篇,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9篇

篇一: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法院

 张祎慧

 

 张祎慧,北京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庨审判员,今年五月成为昌平法院首批入额法官。至今已审结案件九百余件,所审理的案件案由主要包括:婚姻家庨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仸纠纷以及劳劢争议案件等。

  一、农村宅基地相关问题介绍  二、农村房屋拆迁相关政策介绍  三、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 四、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审判思路

  1、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  住宅不土地

  2、一户一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事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丌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丌予批准。

  原告尹某诉前夫赵甲和公婆赵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 原告尹某不被告赵甲二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事人婚后不公婆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某村,原告尹某将其户口迁入该地址。2009年6月17日,公公赵乙(作为乙方)不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乙方现有户籍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为赵乙、陈某、赵甲、尹某;乙方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1439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96344元;附属物538053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劣费共计51039元,其中包括:搬家补劣费5039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35000元;其他费用:入户评估奖5000元、周转费6000元。原告尹某不被告赵甲二2009年9月离婚。

  之后原告尹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前夫赵甲和公婆赵乙、陈某支付其应得的宅基地补偿款等。一审判决:被告赵甲、赵乙、陈某给付原告尹某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28597.5元等,之后事审维持原判。

  3、房地一体  房地一体原则,是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二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其源二房产不地产丌可分离的自然属性。

  “地随房走”准则√

  “房随地走”原则×

  1、拆迁依据介绉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讣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绊过合法批准,且丌超过控制标准。未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丌予讣定。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丌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挄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挄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 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丌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丌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二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挄每户最高丌超过0.4亩的标准仍宽讣定。

  1、拆迁依据介绉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讣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绊过合法批准,且丌超过控制标准。未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丌予讣定。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丌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挄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挄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丌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丌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二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挄每户最高丌超过0.4亩的标准仍宽讣定。

 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挄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挄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劣。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 1、拆迁依据介绉  4号令《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劣规定》  第四条:

 1982年以前绊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挄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分户处理。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每户最高丌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可挄照每户最高丌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讣定。

  1、拆迁依据介绉  4号令《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劣规定》  第六条:挄分户处理,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幵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 1、拆迁依据介绉  4号令《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劣规定》  第八条:搬迁补劣费挄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劣。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丌予补劣。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挄照每宗宅基地丌低二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

  2、拆迁基本政策介绉  拆迁补偿款:

 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

 房屋重置成新价 

 附属物补偿款  拆迁补劣费:

 

 搬家补劣费 

 提前搬家奖励费 

 周转费

  3、 回迁安置房基本政策介绉

  可以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优惠贩房面积,挄均价195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本户人均40平方米的贩房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00元。

   1、案件难点、特点

  法律依据丌完善  理论支撑丌充分  区域政策差别大  裁判标准丌统一

   2、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  《一中院辖区法院民亊审判部分问题的规范性意见(2014年修订版)》问题:涉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被继承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即已去世的,就相关拆迁利益的继承,如何处理?

 三、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三、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意见:相关拆迁利益的继承实际上是作为遗产的相关房屋及宅基地利益的转化。丌能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作为获得补偿的根据。但是,关键问题是界定遗产的范围。考虑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共居子女,即符合三个要件:1、不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为本集体绊济组织成员;3、未另行分配其他宅基地。确定后,分别处理:

 (1)有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因宅基地使用权幵丌发生继承,仅有共居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其他子女只能就宅基地上属二遗产的房屋拆迁利益进行继承。

 (2)无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可继承土地上之房屋以及通过继承房屋取得所在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利益,挄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但部分子女擅自将宅基地上旧房完全翻建的情况下,仌应考虑新房中包含了旧房的部分残值,对未参不翻建的子女酌情分割新房中旧房残值所占重置成新价的仹额。

 注意问题:继承时效 注意问题:继承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事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事十年的,丌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敁力。

 注意问题:继承时效 注意问题:继承时效

 《关二当前民亊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如果对继承人资格丌存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割的,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挄照共有财产分割的思路,丌适用诉讼时敁。对二需要确定继承人资格等丌仅仅涉及遗产分割的案件,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前,仌要适用诉讼时敁的规定。当然,如果存在个别继承人恶意隐瞒财产等情况的,也可以通过适用民通意见第177条、第167条、第169条的规定,用延长最长诉讼时敁的办法予以解决。”

   3、离婚纠纷  《一中院辖区法院民亊审判部分问题的规范性意见(2014年修订版)》问题: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对嫁入的女方请求的拆迁利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三、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三、涉农村房屋拆迁的婚姻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意见:拆迁利益的分配,主要看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女方婚后对二被拆迁房屋的翻扩建情况等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各地拆迁政策丌尽相同,而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中所确定的女方利益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法院应当根据拆迁协议中的丌同补偿项目,确定女方应享有的利益。女方如果在拆迁中被确定为安置人口,则应享有区位补偿款的仹额;对二安置房,则应根据拆迁协议中女方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如优惠贩房挃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而定,如果女方的个人优惠贩房挃标面积大二或者等二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的,法院可以判决女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否则,女方在丌享有安置房所有权情况下应当根据优惠贩房挃标的绊济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对二被拆迁房屋有翻扩建等情况,则丌论拆迁协议是否明确标明女方的拆迁利益,女方均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但是,在拆迁协议中没有标明女方拆迁利益的情况下,女方是否获得相应的区位补偿款,应当以其是否属二集体成员组织为依据。

 注意问题:离婚后财产纠纷主体、分家析产纠纷 后财产纠纷主体、分家析产纠纷

  案例二 案例二

 (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2321号  (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2321号:原告周甲不妻子贺某、女儿周乙诉被告父亲周丙、第三人即母亲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 周甲不贺某二200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周丙共同居住在昌平区南邵镇某村,其事人居住在周甲母亲的房屋内。周乙系周甲不贺某之女。被告周丙系周甲之父。第三人刘某系周甲之母。周丙不第三人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周丙不第三人刘某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北房西侧一间和西房六间归刘某所有,北房东侧一间和东房六间归周丙所有,北房中间一间和厕所及大门归刘某、周丙共同使用。

  2009年3月31日,周丙(乙方)不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兴昌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分别是周丙户主,周甲,贺某户主;宅基地区位补偿价513014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11330元,附属物248330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共计872674元;拆迁补劣费: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劣费共计46892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劣费2392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35000元,3、其他费用:入户评估配合奖5000元,周转金45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扣除贩房款后,周丙领取了剩余款项。

  2009年3月30日,第三人刘某不兴昌公司《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现有户籍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是刘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39423元,附属物340143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共计479566元;拆迁补劣费: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劣费共计130289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劣费2746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35000元,3、其他费用:入户评估配合奖5000元,周转金1500元,困难户补劣86043元。

 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周甲作为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对该宅院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而贺某只是在该院落拆迁前将其户口迁入该院内,且其为农业户口,敀贺某对该宅基地亦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第三人刘某不周丙离婚前共同居住在5号院内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翻建过房屋,且离婚时第三人刘某分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敀第三人刘某对该宅基地亦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周甲、贺某、周丙及第三人刘某均对宅基地的补偿款享有相应的权利,均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具体的分割比例挄照各自对家庨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确定。

  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分割  审判思路:

  户的成员平均分割;

  综合各种因素(房屋比例、对户贡献)考虑挄户 分割。

  2、房屋重置成新价分割

  审判思路:依据对建房出资出力的情况进行分割;如果有翻建情形时,还需考虑翻建后的房屋是否承继了原有老房的仹额。

  问题1、是否参不建房的丼证责仸  问题2、有翻建情形时,何时考虑翻建后的房屋有承继老房的仹额

  原告婆婆张某不被告媳妇李某、门一、门事、门三、门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 婆婆张某不公公门五(已二1987年8月15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事人育有事子事女,即长子门事、次子门六、长女门三、次女门四。李某不门六系夫妻关系,门一系李某不门六之女。1994年11月,门六取得昌平区南邵镇某村某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门六,用地面积260.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0.52平方米。2004年3月,门六去世。

  2011年4月18日,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拆迁人、甲方)不李某(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事、被拆迁房屋:绊讣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如下:(一)房屋情况:砖木平房。(事)宅基地情况:275.31平方米。……(三)乙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

篇二: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开管发〔20 0 4〕 1 6 号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直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 对被拆人进行补偿、 安置。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 由所在镇、 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互相配合, 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 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 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

 拆迁公告发布后,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换房、 房屋交易、 更名及户口迁移、 分户等事项;

 (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七条 拆迁人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 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安置选择方式;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情况;

 (四)实际丈量宅基地内正、 附房及附属设施, 并对正、 附房评定等级。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就安置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支付和差价结算方式、 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 违约责任等事项,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裁决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进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拆迁人申请,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提请公安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迁, 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被拆迁人回避拆迁的;

 (二)被拆迁人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 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申请裁决的;

 (三)被拆迁人在协议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 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 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 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程序、 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进行听证。

 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 须保持原房屋完整, 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 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 必须具备拆迁等级资质, 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取得拆迁资格, 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 按开发区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和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财政、 审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人应当建立、 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坐地户是指马桥子街道辖区内 1 984 年 6 月 1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海青岛街道辖区内 1 988 年 1 1 月 26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大孤山街道辖区内 1 991

 年 8 月 6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湾里街道、 董家沟街道辖区内 1 993 年 3 月 2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得胜镇、 大李家镇辖区内 2002 年 1 2 月 31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新港工作处辖区内 2003 年 5 月 31 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在规定日期之后迁入上述区域的均为外迁户。

 拆迁补偿坐地户和外迁户的房屋须持有开发区土地、 房产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和产权证(下称两证) , 大孤山村、 红星村和得胜、 大李家镇、 新港工作处的坐地户持有金州区发给的两证须经开发区土地、 房产部门认证。

 两证名和户口名要一致。

 第十六条 原为坐地户, 因读书、 参军(参军后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 、 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直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 动迁时享受坐地户待遇; 户口隶属于原石棉矿, 在拆迁区域有产权房的享受坐地户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的, 列为拆迁补偿人口:

 (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参军后已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

 (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

 (三)已领取结婚证而户口不在拆迁区域内的配偶;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开发区常住人口而分立户的, 双方只能随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补偿安置, 另一方列为补偿人口。

 列为补偿人口的一方有产权证房子的(不含父母或子女转房) 动迁时一并丈量, 按一户计算。

 第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该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 在计算补偿人口时, 除独生子女外, 按增加一人份计算。

 补偿后又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对已增加的一人份补偿额, 按照当年补偿标准中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购房款或退回货币补偿款。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录为准。

 被拆迁房屋分为正房和附房, 正房是指宅基地内持有两证的房屋, 附房是指宅基地内建的耳房、 厢房、 门头房等小房。

 被拆迁人附房持有金州区核发房证的, 按一等标准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正房进行实际丈量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相符时, 低于产权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为准并经被拆迁人认定; 多于产权证面积 3 平方米(含 3 平方米)以内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偿; 超出 3 平方米以上部分, 按宅基地内附房等级标准补偿, 超出宅基地内的正、 附房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凡未经规划、 土地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 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补偿方式分为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除另有规定外,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产权置换的房屋位置由规划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对空挂户口的无房户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规定 (一)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2004 年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按建筑面积, 下同) 不足 1 800 元/平方米的, 由拆迁人按 1 8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从 2005 年起, 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由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和房屋建设成本情况不定期公布。

 (二) 同一宅基地内有几代直系亲属、 两个户口本以上、 一本房证的, 不允许分户计算面积, 按实有人口计算。

 正房面积不足人均建筑面积 22 平方米的, 按照人均 22平方米予以补偿, 增加面积的货币补偿按当年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的 60% 计算; 正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 22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实有面积予以补偿;正房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 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内正房收购、 附房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外迁户按照正房面积及本条(一) 标准予以补偿, 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22 平方米的, 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内正房收购、 附房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予以补偿。

 (四)被拆迁人按合同规定日期腾出房屋并经拆迁人验收后, 拆迁人在两个月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全额并支付两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每个月 400 元。

 每逾期一个月, 支付逾期补助费 400 元。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规定

 (一)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正房的间数及同一宅基地内人口、 辈份情况进行安置。其安置原则如下:

 1 、 凡一口人有正房的安置楼房为一居室( 45 平方米以下);

 2、 凡原有正房一间至二间半、 二至三口人的安置楼房为一居室半(52 至 57 平方米) ;

 3、 凡原有正房二间至二间半、 四口人的或凡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 三口人的安置楼房为二居室(62 至 66 平方米) ;

 4、 凡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 四口人(含四口人) 以上或凡原有正房二间半(含二间半)以上、 五口人(含五口人)以上的安置楼房为三居室(76 至 80 平方米);

 5、 对没有正房的无房户比照上述人口条件的最低标准安置。

 无房户是指从有产权证的父母户口分出的已婚子女或从已婚子女中分出的父母户。

 (二)按上述安置标准, 坐地户的正房面积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 正房面积人均不足 1 8 平方米的, 可以用宅基地内经拆迁人评定的一等附房拆半顶足 1 8 平方米。正房和附房兑顶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散剂, 每平方米按 700 元结算楼价, 正房兑顶楼房剩余面积, 每平方米一等补偿 500 元, 二等补偿 400 元。

 拆迁人提供的楼房超出应安置标准的上线部分, 每平方米按 1 500 元结算楼价。

 (三)应安置一居室、 一居室半、 二居室的允许增加一室; 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 四口人(含四口人) 以上的(不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或原有正房二间半 (含二间半) 以上、 五口人(含五口人) 以上的允许置换两个一居室半楼房。

 增加居室面积有正房的允许兑顶, 无正房兑顶的按每平方米 1 500 元结算楼价。

 (四) 同一村屯内持有正房房证的被拆迁人在留足一间房的前提下可以转房给父母或已婚子女, 转房以半间为起点, 同辈份人之间不准转房。

 (五)外迁户不准分户安置。

 应安置楼房面积无正房兑顶或增加楼房面积的按每平方米 1 800 元结算楼价。

 (六)对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至回迁安置之前被拆迁人离婚的,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约定的房屋分配情况, 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标准确定离婚双方应安置居

 室时, 原房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或一方无房兑顶的, 按每平方米 1 000 元结算楼价, 增室面积按每平方米 1 800 元结算楼价。

 附房不准兑顶。

 (七)直接安置上楼定居或周转过度到期回迁定居时被拆迁人家中有 25 周岁以上且符合农建房政策规定的大龄青年, 可按一居室半安置, 无房兑顶楼房 45 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 700 元结算楼价, 剩余面积按每平方米 1 500 元结算楼价。

 (八)房屋置换为小高层的, 不找楼层差价, 电梯口面积扣除不分摊给被拆迁人,每种室型无偿补给 5 平方米。

 (九)被拆迁人需过度安置的, 由拆迁人无偿安排周转房暂住的, 水电费自付;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给予被拆迁人住房补助(不含分户) , 应安置 1 居室的每户每月补助 300 元, 一居室半和二居室的每户每月补助 400 元, 三居室的每户每月补助 500 元。

 过度期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 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 过度期不得超过 2 年;安置房屋为小高层建筑的, 过度期不得超过 2 年半, 逾期每户每月加发补助费 300元。

 (十)房屋产权置换为六层楼的, 抽签为一楼的返给差价 5% ; 二至四楼的各返出差价 5% ; 六层的返给差价 1 0% 。

 楼层差价计费标准:

 置换房屋的实际面积× 700 元/平方米× 楼层差比例。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 由拆迁人发给搬家补助费 500 元,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周转过度安置的加发一次。

 第二十五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履行协议, 办理完款项结算后,被拆迁人持拆迁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开发区土地、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被拆迁人不履行协议、 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手续又未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 逾期三个月后, 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收回被拆迁人抽签取得的产权置换房屋, 被拆迁人宅基地内正、 附房及其它设施按市场评估价征购,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有营业执照利用宅基地内正、 附房进行经营的被拆迁人, 由拆迁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额度的商品物资损耗费及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动迁待遇。

 如果被拆迁人在动...

篇三: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地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男,1972 年 6 月 27 日,住***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1972 年 6 月 27 日,住***小寨村五组,系***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家住**县**镇小寨村五组,于 1996 年,申请人***因与***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和***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长期在***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县**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 6 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县**镇人民政府对**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

 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房屋拆卸类( 清单)

 序号 基本资料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排放)

 申请表》( 附件 1)

 建设单位( 人)

 委托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或《房地产权证》

 《拆除工程备案表》 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依法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 或“土石方工程” 内容的清单列表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提供:

 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任务单中包含“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 或“土石方工程” 内容的清单列表 doc 在线申报 2 Pdf 或 jpg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 Pdf 或 jpg

 4 Pdf 或 jpg 须在有效期内 5 Pdf 或 jpg 核对原件, 每页须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Pdf 或 jpg 核对原件, 每页须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6 运输合同 Pdf 或 jpg 运输合同应当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运输)》 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

篇五: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的 XX 镇政府领导:

 我是 XX 镇大 XX 村村委会村民 XXX,女,汉族,号码:XXXXXXXXXXX,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 XX 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ft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 800

 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 60

 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 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

 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XX

  村村容村貌。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ft,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ft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

 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 30 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 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

 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再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 请其他宅基地建房。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ft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2、现住房地 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

 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3、重新拆了旧

 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 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 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

 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 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 XX 村新农村审批建房, 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特此申请,敬请XX 村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 审批为盼!

 此致敬谢!

 附:住房地址地基照片、交通状况照片、房屋受损照片

 申请人:

 X 年 X 月 X 日

篇六: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1、村委会关于项目的申请 2、村两委会议签到簿 3、村两委会议纪要 4、村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5、会议照片 6、项目实施前照片 7、村民小组关于项目的申请 8、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XX 村委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申请报告 金坛市 XX 镇人民政府 金坛市 XX 镇国土资源所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应我村委 九组村民的要求村两委多次召开了以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主的各界人士座谈会在广泛、充分征集了村民的意见后村两委研究决定对我村 1 组、3 组、10 组共计 67.2 亩荒滩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后土地仍归我村各组村民承包和 XX 村委发包进行规模种植。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我村加强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成立了以村党总支书记 XXX 为组长社长 XXX 同志为副组长其他村两委成员为组员的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 分工负责现场协调指挥、 拆迁、 排水、矛盾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 制定了循序渐进的工作计划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有望取得以下成效一是挖掘农业发展潜力实现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二是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有利于农田排灌沟渠的规模化和机械化作业三是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目前我村各项前期基础工作开展有序、群众沟通到位特向国土所申报复垦整理项目望批复

  XX 村村民委员会 2010 年 8 月 20 日

  会议签到

 会议主要内容 关于 XX 镇 XX 村村宅基地复垦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草案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事宜。

 姓

 名 职

 务 签

 名 XXX 书记

 XXX 社长

 XXX 会计

 XXX 妇代会主任

 XXX 村主任助理

  会议签到

 会议主要内容 关于 XX 镇 XX 村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及实施方案、草案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事宜。

 姓

 名 职

 务 签

 名 XXX 书记

 XXX 社长

 XXX 会计

 XXX 妇代会主任

 XXX 村主任助理

 XX 村“两委”会议纪要

 时间 2010

 年

 8

 月

 16 日 地点 XX 村委会 人员 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XXX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XXX

 村委会会计XXX

 村妇代会主任XXX

 村主任助理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内容 关于在本村开展土地复垦项目的初步设想、实施方案和其

  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解决事宜。

 XXX村书记

 近几年我村开展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天请大

  家来就如何开展项目的设施畅所欲言综合各人的观点、看法商议

  定出初步方案。

 XXX社长

 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提

  高农业产量、促进农民增收调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确实是件为民办

  的好事我们在座的都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国土部门

  把工作做好做实。

 XXX会计

 对土地进行复垦可以改变当地的生产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国

  土所在我村实施开发项目本人表示同意和支持并将全力配合。

  XXX妇代会主任

  其实各村空闲地、闲置地较多不仅影响了生态环境而且也

 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对于对我村土地进行复垦我表示同意和支持。

  XXX村主任助理

 国土所在我村开展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立足于实际是促进我

  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好机遇我们应该牢牢把握积极配合

  争取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XXX村书记

 各位都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一致同意开展这个项

  目我建议马上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时 向国土所递

  交报告做到早规划、早实施、早收益。

 XX 村村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时间 2010

 年

 8

 月

 18 日 地点 XX 村委会 人员 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XXX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XXX

 村委会会计XXX

 村妇代会主任XXX

 村主任助理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内容 关于在本村开展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的初步设想、规划实施方

  案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解决事宜。

  XXX村书记

 我村一直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近几年

 实施建设了几个土地复垦项目成效比较明显一方面增加了耕地面

  积提高了农业产量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改善了我村的生态

  环境提高了农业机械化耕作水平。今年计划实施的这个项目是针

  对我村的 60 余亩荒滩进行的。村两委已召开了会议达成了申报

  这个项目的一致意见今天在此召开会议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

 明确土地复垦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同时请大家就如何开展项目发表意

  见和建议形成最后的决议。

 XXX社长

 通过前几年的项目实践我们可以明显的意识到在上级土管部

 门的指导支持下结合我村实际开展的土地复垦工程在促进农民增

 产增收、改善我村生态环境、有效提高农业机械化耕作水平等方面都

 是大有裨益的。我认为我们不仅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把工

 作做好做实而且要注意总结经验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助推器和

 其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我村新农村建设。

  XXX会计

  对土地进行复垦可以改变当地的生产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前

 几年的项目实施村民真正得到了实惠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国土所在

 我村实施开发项目本人表示同意和支持并将全力配合。

  XXX村民小组长

  作为本组的村民组长我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本组组民谋福利这

 样国家出钱出力把原本的荒滩闲地进行整理复垦再交还到我们手

 中的大好事大实事是真正的为我们考虑我一定会全力支持全力配

 合 不折不扣履行自己的职责。

 经过商议 我们组的村民已全部签名

  一致要求对规划内的土地进行复耕整理请各位把我们的意见反馈

 上去一定要争取到这个项目。

 XXX村书记

 国土所在我村开展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立足于实际是促进

  我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好机遇各位都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

  建议并一致同意开展这个项目下面形成决议请各位与会同志在

  上面签字。

 XX 镇 XX 村村两委会议 XX 镇 XX 村村民代表会议 项目实施前照片

 申请报告 XX 镇国土资源所 XX 村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村民小组、村民一致要求对我组

 亩荒滩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后土地仍归我组发包经营种植特此申请望批复 本组村民签字 3 组 8 亩、 1 组 43.3 亩、 10 组 15.9 亩 共计 67.2 亩

 年

  月

  日

 XX 镇

 村申请开展

 整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应到村民

 名或村民代表

  名实到村民

 名或村民代表

  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常办发[2004]1 号文件规定

 名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会议作如下决议 1、

  

 2、

  

 3、

  

 同意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如下

  本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全体成员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决议的虚假记载等负直接责任。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篇七: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太湖新城吴江管理委员会文件

  吴太管规〔2013〕 1 号

 关于印发《吴江太湖新城农村宅基用地管理 操作细则(暂行)》 的通知

 各行政村、 社区:

 为有效落实上级有关宅基用地管理政策, 确保工作符合实际、统一规范, 在前期深入调研、 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现将《吴江太湖新城农村宅基用地管理操作细则( 暂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严格操作规范, 有效加强宅基用地审批管理。

 苏州太湖新城吴江管理委员 会

 二○一三年二月 一日

 吴江太湖新城农村宅基用地管理 操作细则(暂行)

  为统一太湖新城辖区内宅基地管理操作办法,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和《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以及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入住公寓房的实施意见》、 《关于稳妥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结合本区实际, 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 建居住房屋使用宅基地, 包括新建、 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集居点规划。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不再安排宅基地, 涉及房屋拆迁, 由用地单位( 拆迁人)

 给予货币 补偿安置或定销公寓房安置。

 明确下列对象不再安排宅基地, 纳入货币 补偿安置或定销公寓房安置。

 ( 一)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所有因项目 建设需要由政府实施动迁的农户 ;

 ( 二)

 在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划定的预拆迁拓展区内的农户 ;

 ( 三)

 太湖新城区域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的原农村村民, 现全家户 籍已转为非农的居住户 。

 第四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 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

 按照区确定的农村集居点布局规划, 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 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二章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 第五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 能是户 籍在册的本村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仅指吴江市人民政府 2003 年 7 月 颁发的《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吴政发〔2003〕 144 号) 实施之前的农村常住户 口 人员 。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 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农村户 籍在册人员 的认定依据按吴委农〔 2009〕 82 号文件规定。

 一、 下列户 籍在册人员 认定为农村户 籍在册人员 :

 ( 一)

 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担农业义务, 户 籍在册且为 2003 年 7 月 1 日《吴江市户 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公布实施前的农业户 口 人员 ;

 ( 二)

 合法婚姻迁入其本人迁出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 口 人员 ;

 ( 三)

 参军、 服刑、 劳教前为上述( 一)

 类人员 的现役士兵、服刑劳教在押人员 ;

 ( 四)

 符合上述( 一)

 类人员 条件的在读学生、 2003 年 1 月以后进城读书户 口 未迁人员 、 2007 年 1 月 以后进城读书毕业后户口 不在城镇落户 而直接回迁至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

 ( 五)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至 2003 年 7 月 1 日《吴江市户 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公布实施前出生并报户 口 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户 籍中的上述( 一)( 二)( 三)( 四)

 类人员 农业户口 子女; 2003 年 7 月 1 日 《吴江市户 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公布实施后出 生并报户 口 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户 籍中 的上述( 一)( 二)( 三)( 四)

 类人员 的子女。

 二、 下列户 籍在册人员 不认定为农村户 籍在册人员

 ( 一)

 现户 口 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 ;

 ( 二)

 已按国家规定按月 享受城镇退休养老待遇, 且于退职、退休时由非农业户 口 转为农业户 口 的回迁( 含子女顶职后退休回迁)

 人员 ;

 ( 三)

 历年来由于进城工作、 参军转干、 征地安置等各种原因“农转非” 和出生报非农业户 口 , 于 2003 年 7 月 1 日 《吴江市户 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公布实施后回迁的人员 ;

 ( 四)

 读书毕业后户 口 已在城镇落户 为非农户 口 的回迁人员 ;

 ( 五)

 婚迁迁入前为非农户 口 的人员 ;

 ( 六)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 上述第一条第( 五)

 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外的出生人员 ;

 ( 七)

 其他不认定为农村户 籍在册的人员 。

 第三章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 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以公安户 籍部门 出 具的常住人口 登记表为 审核依据, 实行一户 一宅。

 父母随子女合并居住, 不单独安排宅基地。

  第七条

  申 请拆除现所有房屋入住集居点或原地翻建的农户 , 以户 为单位安排, 大户 ( 五人以上, 含五人)

 用地面积 200平方米, 中户 ( 三至四人)

 用地面积 170 平方米, 小户 ( 一至二人)

 用地面积 120 平方米。

 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 70%。

 第八条

  申 请家庭分户 保留原有房屋或扩建现有房屋的农户 , 以户 为单位, 按原房屋审批建设时点宅基地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独生子女在安排宅基地时, 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但一户 中有多个独生子女

 的, 只计算一次。

 第十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 申请新建、 翻建和扩建房屋时, 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标准核减。

  第十一条

  宅基地不仅包括房屋的建筑占地, 还包括屋前屋后少量空地。

 打围墙的按围墙封闭宗地面积计算。

 若不封闭的:一般屋后屋侧以建筑投影计算; 屋前有侧房的, 以侧房前沿平行划线计算; 屋前场地未硬化的在宅基用地批准数内计算。

 如该户实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应享受标准的, 按实有宅基地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一户 全为农业户 口 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

 子女( 超计划生育的除外), 其中一人已婚, 并且该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分户 另 行安排宅基地。

 分户 一方需拆除原审批建设房屋中其房屋份额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

  一户 农村村民中 既有农业户 口 又有就地农转非人员 的, 只 能按一户 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

 但该户 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

 子女( 超计划生育的除外), 其中一人已婚, 并且该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 确需分户 形成的一户( 父母除外)

 农村村民其户 主必须是农业户 口 , 另 一户 需父母二人合并带就地农转非人员 。

 父母不得分离, 就地农转非人员 中享受或夫妻一方享受房改政策( 包括享受住房补贴)

 的除外。

 分户 一方需拆除原审批建设房屋中其房屋份额后方可审批。

  第十四条

  城镇规划控制区域外的离婚户 , 夫妻任何一方与他人再婚满一年的、 离婚后均未再婚满三年的、 再婚一年后又离婚满五年的, 其中一方仍无法解决居住且为本村户 籍在册农业户口 方可申请宅基地。

 申请一方均须在原家庭房屋中没有审批过,如审批过, 需拆除原审批建设房屋中其房屋份额后方可审批。

 第十五条

  子女结婚后户 口 未迁的, 在农村范围内, 如果两头均未享受宅基地, 可在原户 籍所在村组酌情考虑, 可计一个人

 平方纳入其直系亲属宅基地中。

 在本区范围内, 均为农业人员 的夫妻双方须农村户 籍合并后且符合分户 条件的方可分户 。

 第十六条

  一户 农村村民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婚子女, 其中一个男 满 40 周岁 或女满 35 周岁以上, 可视为大龄青年家庭,可以分户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 口 , 另 一方已享受房改, 审批宅基地时不得挂靠享受。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就地农转非的,其中夫妻一方享受过房改,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不得挂靠父母、祖父母审批。

 享受房改包括享受实物分房、 一次性住房补贴, 以及享受按月 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卖, 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出卖房屋户 的宅基地应收回集体, 注销宅基地使用证。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购买房屋户 ,应按规定履行申请、 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特殊对象的几点说明:

 ( 一)

 现役义务兵可按 1 人计算;

 ( 二)

 劳教人员 及正在服刑人员 等特殊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安排;

 ( 三)

 生产生活在农村的半农户 家庭中, 原为本村组农业户口 现转为非农户 口 的家庭人员( 简称就地农转非人员 ), 并且现户籍在本区( 镇)

 的, 可按实际人员 计算, 再扣除每个非农人员 10平方米后随农村户 主予以安排宅基地。

 以下人员 属就地农转非人员 :

 ( 1)

 户 籍制度改革、 失地农民( 土地工)

 从本村组农村直接迁往太湖新城( 松陵镇)

 的现居民;

 ( 2)

 原为本村组农业或就地农转非人员 , 现户 籍迁出的在校

 学生( 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

 ( 3)

 读书时农业户 籍从本村组迁往学校, 或在外地学校读书前为本村组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 毕业后直接从学校迁回太湖新城( 松陵镇)

 的现居民;

 ( 4)

 入伍户 籍为本村组农业户 籍的复员 ( 一级、 二级士官)军人, 复员 后直接从部队迁回太湖新城( 松陵镇)

 的现居民;

 ( 5)

 入伍户 籍为本村组就地农转非的退伍军人或复员 军人,退伍、 复员 后直接从部队迁回太湖新城( 松陵镇)

 的现居民;

 ( 6)其他政策照顾从本村组农村直接迁往太湖新城 ( 松陵镇)的现居民。

 ( 四)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 对本区( 镇)

 内外来挂靠户 口 的迁入户 , 可根据农村承包责任制后, 确承担过义务且长期生活在本村组的, 可酌情安排宅基地( 迁入时与 村组订立协议不享受村组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 一)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二)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 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

 在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

 ( 四)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 赠予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 五)

 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 用于生产经营的;

 ( 六)

 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 七)

 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八)

 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动迁改造范围内的;

 ( 九)

 农村村民原有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安置的;

 ( 十)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农村村民新建、 翻建住宅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由建房农户 向所在村民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户 籍证明、 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

 ( 二)

 村民委员 会复核建房农户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 三)

 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 应及时会同区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 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集居点建设规划, 在村镇规划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

 对符合规定的, 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拟办意见, 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 会, 并说明理由;

 ( 四)

 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 宅基地前, 应当 将建房农户 户 主姓名 、 该户 农业人口 调整、 所属村组、 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建房四址、 拟批办情况, 在建房农户 所在村予以公告。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天。

 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 须无条件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 行安排利用。

 第五章

  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房批建手续取得后, 为防止建新不拆旧现象发生, 建房户 在建新房前须拆除原宅基地上全部房屋后, 方可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建房农户 未经国土、 建管、 城管、 村委会四部门实地建房放样, 不得私自 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农户 放样后建房的跟踪管理, 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回访及复丈, 及时有效制止农户 不按批准要求建房。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

 第二十七条

  拆旧房建新房的农村村民, 在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之前, 应当依法办理原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

 建房农户 房屋竣工后, 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 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并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党员 、 干部,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从事其它建设的,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对责任人员 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本操作细则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主题词:

 宅基用地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

 太湖新城领导班子成员 , 存档。

 太湖新城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1 日 印发 打印:

 沈建群

  校对:

 周斌

  (共印 10 份)

篇八: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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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南京市浦口 区人民政府文件浦政规〔2014〕 1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区府各办局, 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宁政复〔2013〕 149 号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4 年 2 月 1 日

  —

 — 2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7〕6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 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 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

  —

 — 3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

 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 常管理工作, 承办拆迁费用审核、 业务培训指导、 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 各街( 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 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六条

 区拆管中心、 住建、 规划、 物价、 监察、 审计、信访、 公安、 宣传、 司法行政、 发展改革、 城管[行政执法局]、人社、 农业、 民政、 工商、 税务、 教育、 卫生、 商贸、 邮政、电信、 供电等部门和单位, 以及有关街( 场)

 、 度假区,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具体项目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

 ,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 汤泉农场、 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分为货币补偿、 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 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 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 可

  —

 — 4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 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 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

 确因规划、 土地等原因需跨街( 场)

 、 度假区建设的, 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管理制度。

 基准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根据不同时间段、 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 适时制定并公布。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 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区国土管理部门、 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 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 实施前, 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 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和区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目 标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拆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5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 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

 审批新建、 改建、 扩建房屋;

 ( 三)

 办理入户或分户, 但因婚姻、 出生、 回国、 士兵退伍、 经批准由区外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 四)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

 批准房屋、 土地流转;

 ( 六)

 变更房屋、 土地用途;

 ( 七)

 换领国有土地( 房产)

 证。

 征地公告后, 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 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 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 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 报区拆管中心审核后,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 , 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 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应将《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 场)

 、 村( 社区)

 进行全程公告, 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

  —

 — 6核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 一)

 征( 用)

 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 二)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 三)

 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 80%的资金证明;

 ( 四)

 已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 及区拆管中心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 五)

 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 或依法翻建、 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 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六)

 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 七)

 征地房屋拆迁风险评估材料;

 ( 八)

 征地房屋拆迁调查公示情况;

 ( 九)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有效期为 4 个月 。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 日 前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拆迁项目 结束后,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区拆管中心报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 转让《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后 7 个工作日 内, 由区拆管中心将不低于拆迁补偿款总额 30%的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 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 由拆迁人与拆迁安置房

  —

 — 7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 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 经区拆管中心考核合格并核发上岗证书后, 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 下同)

 和房屋产权证( 含建房许可证,下同)

 的, 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 突击建设的建( 构)

 筑物, 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 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 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 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 按有关规定程

  —

 — 8序处理)

 , 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 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 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 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拆迁人在此基础上, 应当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 由所在街( 场)

 、 度假区包干使用, 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 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 场)

 、 度假区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 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 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 一)

 拆迁非住宅房屋,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 2 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 1.5 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 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 二)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 医院、 敬老院, 按非住宅房屋的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 1.5 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 三)

 拆迁营业用房, 其设施搬迁费用, 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 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

  —

 — 9用房, 其设备的拆除、 安装和搬迁费用, 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 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 4%给予补偿;

 ( 四)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 属于营业用房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 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 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金额 5%的补偿;

 ( 五)

 拆迁非住宅房屋, 对拆迁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或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 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 六)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 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其中, 对承租人因停业、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 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 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 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 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 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按以下规定补偿:

 ( 一)

 货币拆迁的,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 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 1.5 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

  —

 — 10其它补偿;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 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 二)

 统拆统建的, 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 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 1.5 倍计算, 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 过渡费、 原房电话、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等费用; 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实行装修装饰综合补偿价, 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综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 一个产权户的认定, 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 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 同一项目 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 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 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

  —

 — 11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原则上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

 (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 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 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 确需超过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 并报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 35 平方米, 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 220 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 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 场)

 和村( 社区)

 、 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 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 社区)

 、 组公示 5 天, 无异议的, 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 四)

 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 一)

 项、 第( 二)项、 第( 三)

 项规定的条件, 方可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 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

 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 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

篇九:宅基地拆迁申报材料

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3〕 14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 强制执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意见》 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2013 年 6 月 25 日

 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 保障公共利益实现, 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 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规范我市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拟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 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 附属物)

 所有人( 以下简称:

 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

 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 即“ 征而未拆” ), 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适用本意见。

 未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 尚处于批前预征农村集体土地环节涉及的宅基地和房屋, 不适用本意见。

 二、 基本原则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 一)

 依法实施的原则。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需申请强制执行,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

 程序正当的原则。

 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和适用强制执行, 必须遵遁正当的法律程序, 做到公开、 公平和公正, 包括实现告知被申请执行人, 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对具体补偿方案的意见, 向被申请执行人说明行为的根据、 理由, 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 为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 三)

 公正高效的原则。

 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 在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 应当兼顾工作效率,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及时组织和实施具体补偿方案的制定、 征收补偿工作的协调、 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司法强制执行的申请启动等工作, 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 四)

 注重民生的原则。

 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具体实施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 既要重视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更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

 ( 五)

 严格适用 的原则。

 属地政府对被征收农村集体上房屋拆迁中的遗留户, 应当以人为本, 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 加强法律法规、 政策宣传、 说明解释等工作, 多方化解矛盾纠纷, 严

 - 4 - 格把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减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 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和谐、 平稳、 安全、 有效推进。

  三、 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和盐官观潮景区管委会( 以下统称属地政府):

 负责制定拟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 组织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 办理向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事项; 决定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代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他文书; 具体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有关事项, 包括收集、 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等; 做好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包括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等。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共同做好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 对属地政府要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进行审定; 依法出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 等行政法律文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发出催告书; 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对属地政府申报事项进行备案等。

  四、 具体程序

  ( 一)

 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在已公布实施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属地政府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送达土地

 附着房屋权利人, 并要求其在七日 内给予答复。

 具体补偿方案应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3.安置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

 4.安置房屋坐落、 面积、 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5.土地权属情况;

 6.搬迁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7.补助及奖励费用;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 二)

 房屋拆迁补偿协调。

 在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限内, 属地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答复期限届满, 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 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拒绝接受补偿的, 应当就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三)

 送达相关通知。

 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拒不交出被依法征收土地的, 由属地政府依法制作《用地通知书》, 涉及房屋拆迁的, 同时制作《房屋拆迁通知书》, 并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

 ( 四)

 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已

 - 6 - 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 不签订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 由属地政府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及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证据;

 2.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3.房屋、 土地的权属证明和文件;

 4.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和具体补偿方案,且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

 5.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

 6.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五)

 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属地政府要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后, 应及时受理并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 内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并向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听取并组织行政调解。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期限届满或听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 六)

 发出催告书。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

 和交出土地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发出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催告当事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 七)

 决定启动司 法程序。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 起三个月 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 属地政府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如需启动的, 由属地政府填写《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审查报备表》 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 八)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属地政府应按照《嘉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海宁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及时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九)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地政府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他文书, 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起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属地政府指定具体的案件承办人持《强制执行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 向市人民法院办理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 十)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属地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 制定具体的强制执行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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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它

  ( 一)

 此前我市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 二)

 本意见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三)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执行中, 法律、 法规等有新规定时, 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

 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办, 市政协办, 市纪委, 市人武部, 市法院,

  市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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