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讲课稿7篇社会保险讲课稿 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非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讲课稿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社会保险讲课稿
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今已取得很大成绩,可以说,已建立了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但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仍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新世纪社会和经济总体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保持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功能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拿不出较为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就会形成“瓶颈”,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求取得新的突破,以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 21 世纪中国经济与社会总体发展的需要。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及内容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制度是同近代工业化社会相伴而生并在西欧最早出现的一种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引人注目、发挥作用最大的组成部分。
1953 年维也纳国际社会会议文献中,曾对社会保险的概念有过如下的表述:“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生育、疾病、伤害、失业)或永久(残疾、老年、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繁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这样表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的帮助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社会保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社会政策的一种手段。各国的社会政策不同,社会保险政策与项目亦不同。也就是说,各国社会保险的承保对象、给付标准、承保内容等,都与该国的社会体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基本国情密切相关,因此,社会保险的内容在各国是不尽相同的,这里很难将其一一罗列。不过根据国际劳工局关于社会安全最低标准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分为以下五类: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是指一个国家为其老年公民所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开支保障。更进一步讲,养老保险是社会劳动者老年时退出生产岗位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向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身体伤残,疾病需要医疗费用支出时,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的各种保险的统称,它包括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以及意外死亡伤残保险。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伤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收入来源,生活难以维持时,本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权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增加的额外支出,国家或社会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整个生育阶段的健康和安全,是关系到国民生产发展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大问题。
二、保障性实施社 1.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法定性 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 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内容。
1.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在一定时期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这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我国目前主要在国有企业和部分城镇其他企业职工中实行,它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社会保障对象。而社会保障始终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只决定其保障水准高低,不决定其范围大小,又是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的,不论其是否参加过社会劳动。
2.职责不同 社会保险是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承担生活保障责任,职责只限于补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因此,它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点手段。
社会保障不但包括所有国民一切可能遇到的普遍危险,困难和损失的保障责任,而且还包括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如免费教育、困难救济等。
3.分配原则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分配和劳动者对保险基金的贡献直接相关。待遇给付适当考虑劳动者原有的收入水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分配在多数情况下是国家或社会对国民的单方面援助,待遇给付不考虑受援者原有的收入水准,它保障的是最低生活需要。
从以上比较可见,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在劳动危险损失前提下发挥作用的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在任何危险损失以及满足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因此,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险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作用就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的发展方面。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与意义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中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开始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企业中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恢复了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的制度,变自我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劳动者; 三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制度; 四是建立国家基本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1.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2.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3.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启动失业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法)的产生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1883 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疾病保险法》,从而揭开了人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疾病保险法》是世界第一次社会保险立法。
1889 年又先后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与《残废和老年保险法》,这三项立法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制度,创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首先产生于德国,主要是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作用:
1.经济因素 恩格斯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上层建筑的构建,也应该而且必须首先由其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来决定。因此,经济因素是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首要因素。
(1)工业革命使得德国的生产力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产生了大量的产业工人,工人的伤残、疾病、退休养老成为社会问题,客观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
(2)工业革命使得德国的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
2.政治因素 19 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政治环境是德意志统一以后的国家政治制度重建。
(1)德意志帝国的成立,标志着容克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德国的国家统治权力。
(2)新生的德意志帝国成立之后,即开始着手一系列国家经济政治制度的建立。
3.思想因素 天主教经济社会理论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人们日常行为规范。天主教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人格尊严 根据天主教社会理论的最高原则,人必须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承担者、创立者和目的。
(2)团结互助 基于督教的博爱精神,天主教社会理论把团结互助看着不仅是个人、群体而且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3)独立自主 共同责任并不排除,而是要求任何个人和群体首先有义务和权利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物,同时也要求在一切不能由个人和较小的共同体单独解决的事物中的共同责任。
(4)私有制和竞争 天主教社会理论始终捍卫私有制,包括生产资料私有制,但要求公正的分配。
(5)德国天主教社会福利运动的创始人冯·克特勒提出了设立慈善机构、组织基督教工会、通过国家社会立法对工人提供保护等思想。在帝国议会中有巨大影响力的天主教的中央党,也在 1877 年根据克特勒等人的学说提出了工厂立法、成立劳资委员会等社会方案。
二、社会保险产生的主客观条件 (一)社会保险产生的主观条件 社会保险行为产生的主观条件,主要是指人们的社会保险需求意识的产生和不断转变与深化。安全需求,反映在社会保险范畴上,就是希望解除对生病、失业、工作、养老等劳动危险及经济损失的担心。
社会保险需求有待于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促使人们对社会保障需求观念的不断转化和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人们对既定社会经济环境依赖心理的转变。
这种依赖心理是社会保险产生的逆反因素。如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就不会有失业保险的需求。
2.人们对劳动危险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所持的侥幸心理的转变。
现代社会,人们面临的劳动危险就其可能性而言是无处不在的,诸如年老、
疾病和伤残等,其损失量也越来越大(收入和生活水准提高,损失量就加大),个人和家庭已无法完全承担,于是社会保险需求日益强烈。
3.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比较选择结果的不同 通过保险,个人和国家都是有利可图的。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行为产生的条件可以归纳为:在劳动危险及其损失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最终取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人们社会保险需求意识的不断强化,则有助于社会保险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社会保险产生的客观条件 1.劳动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危害程度。
“危险”亦称“风险”——是指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由于人们对某一种具体危险无法确切地知道其何时发生以及带来多大损失,所以“危险”又可以理解为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一旦危险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即危险实际发生并引起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时,我们就将其称为“危险事故”(或“危险事件”)。
社会保险的“危险”,则是指国家或社会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而造成的经济生活不安全和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如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都被视为社会保险的“危险”。
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责任的危险,不外乎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机会两种情况,且都和劳动及劳动收入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它称之为“劳动危险”。
对于劳动危险实际发生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收入损失,则称之为“劳动危险事故”。
在目前社会经济水平发展条件下,劳动危险事故可能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生理原因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和经济收入损失,疾病、生育、衰老、由患病情致的残疾。
(2)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和经济收入损失 劳动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意外工伤事故的威胁,在日常生活中此类事故亦时有发生,如创伤、中毒、车祸等。在当前科技水平下,只能尽力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而无法完全避免。特别是由于机器大工业生产向自动化的发展,使劳动环境对人的危害更难以由个人的注意力加以控制,再加上个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等因素,可以说意外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此类事故一旦发生,肯定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
(3)由于劳动环境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和经济收入的损失 主要表现在处于恶劣或有毒害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所患的各种职业性疾病,如粉尘浓度超标造成的矽肺病、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白血病等。此种危险在当前条件下同样无法完全避免。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劳动者可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其劳动收入受到影响。
(4)由于劳动资源与生产资料配置失衡因素所造成的劳动机会丧失和经济收入损失。主要表现为失业现象的存在。
2.社会经济发展是实现保险的经济基础 (1)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剩余产品大量增加,国家和社会因此有能力全面承担起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职责。
(2)社会分工细密使协作更加具有连锁反应关系,人们在经济利益和生活安全上彼此相互牵扯制约,一部分人的危险可能导致劳动过程整体失衡,甚至引发社会政治与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人们有充分理由实行互助互济。
(3)商品经济在社会化大生产下获得蓬勃发展,商品交换无所不在,劳动者主要靠工资维...
篇二:社会保险讲课稿
保险法讲稿(简稿)061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宣讲稿
2010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35 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 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建立覆盖城乡 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险种
《社会保险法》 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伤、 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基本模式、 资金来源、 待遇构成、 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第二,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已经比较成熟。
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对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 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 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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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具体是:
第一,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6 年 12 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做出具体说明。
医疗保险经过近些年的不断改革发展, 2005 年, 市政府对 2001 年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做出了调整。
现今执行的是市政府[2005]第 158 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为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险发展形势, 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二,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010 年 12 月, 国务院颁发 586 号令, 对《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增加了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给本组织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 而且对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针对不同的伤残级别提高, 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三,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被征 2
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 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对于未就业, 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 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 在中国境 3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 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 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 (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 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
考虑到这个实际, 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 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 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4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 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 本法规定,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向第三人追偿。
(三)
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 有三项突破:
第一, 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 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 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向第三人追偿。
(四)
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 进一步规定:
第一, 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 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 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5
支付, 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 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
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本法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根据 2004 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 20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近些年, 分别对失业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作出调整, 成逐年升高趋势。
(六)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 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现阶段, 根据国办发[2009]66 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已经初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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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人保局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说出了详细说明, 目前此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还未正式实施。
五、《社会保险法》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 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 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 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第二, 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制度。
第三,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 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 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逾期仍不缴
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 查封、 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社会保险法》 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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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法》 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 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根据本法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决算草案的编制、 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不得用于兴建、 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 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
本法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七、《社会保险法》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为了改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社会保险法》 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 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
包括:
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本法规定,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经所在地的 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
本法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 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
主要是: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及时、 完整、 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 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 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 服务一生、 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因此, 《社会保险
法》 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为制作发行全国统
一、 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 ...
篇三:社会保险讲课稿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基本概况基本概况 七个部分七个部分 一、一、 《二、二、 《三、三、 《四、四、 《五、五、 《六、六、 《七、七、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地位和特征《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立法过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创新亮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存在的问题地位和特征的重大意义的立法过程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的创新亮点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地位和特征的地位和特征 1 1、 、 《范畴《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社会法” ”范畴社 会法 第一层次:
我国的法律体系分类第一层次:
我国的法律体系分类到到20102010年底, 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年底, 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 地方性法规件、 地方性法规86008600多件。
包括:多件。
包括:————宪法、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法等七宪法、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个法律部门组成 236件、 行政法规件、 行政法规690690多多
第二层次:
社会法第二层次:
社会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 就有了外, 就有了 “ “社会法社会法” ”的提法。
比如:的提法。
比如:
《《劳动法法法》 》 、 、 《《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 》 、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 》 、 、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 、 、 《法法》 》 ( (18 18部)
。
包括:部)
。
包括:————经济规划、 环境保护、 就业、 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经济规划、 环境保护、 就业、 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劳动法》 》 、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 、 、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 、 、《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法》 》 、 、 《《工会工会
《公益事业捐赠公益事业捐赠
第三层次:
社会保障法律第三层次:
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社会互助、 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内容社会互助、 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内容
2 2、 具有、 具有“ “框架式、 纲领性、 操作性不强框架式、 纲领性、 操作性不强” ”的特征第二章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10第三章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23第四章第四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33第五章第五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44第六章第六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531 1、 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未作规定(养老是统帐结、 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未作规定(养老是统帐结合)
;合)
;2 2、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问题;3 3、 很多实质性的内容, 授权给国务院来制定具体的、 很多实质性的内容, 授权给国务院来制定具体的办法等办法等的特征条)
1313条32条)条)
1043条)条)
11 11条条条至5252条)条)
9 9条53条至条至5656条)条)
4 4条。10条至条至2223条至条至32条至4344条至22条)条条10条33条至条条。
■■■■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重要意义的重要意义1 1、 、 《法法” ”方面的立法空白方面的立法空白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填补了我国填补了我国“ “社会社会 ①提升了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层次。①提升了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层次。②构筑了 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②构筑了 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 2、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坚持了城乡 统筹的原则,坚持了城乡 统筹的原则,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规定: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要求国务院制定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要求国务院制定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移接续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要求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要求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部门制定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有这些规定, 都为今后不同保险制度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有这些规定, 都为今后不同保险制度的整合指明了方向, 铺平了道路。的整合指明了方向, 铺平了道路。
3 3、 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 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提出了社会保险多层次体系建设的原则次体系建设的原则。
。
验,提出了社会保险多层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
“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
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对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中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对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中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享受问题, 作了明确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享受问题, 作了明确的规定的规定
4 4、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提高了社会保险的提高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统筹层次。
目前, 养老保险大多只是名义上实现了省级统筹,目前, 养老保险大多只是名义上实现了省级统筹,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大部分为地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 生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大部分为地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很多还停留在区县级统筹水平。
统筹层次过低, 制育保险很多还停留在区县级统筹水平。
统筹层次过低, 制约了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 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不参保或约了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 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不参保或者退保, 形成制度的恶性循环。
(者退保, 形成制度的恶性循环。
( 保险的
保险的“ “大数法则大数法则” ”)
)第六十四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 大大提高
5 5、 针对基金监管中的问题,、 针对基金监管中的问题, 《强化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强化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 是一种公共性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 是一种公共性资金, 而不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根据这一特性, 社会保险基金理应由公金, 而不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根据这一特性, 社会保险基金理应由公民进行自治监管。
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 管理中出现的问民进行自治监管。
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 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题,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从多个方面入手, 加强了 对基金的监督管理,从多个方面入手, 加强了 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须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对社会保规定统筹地区须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人大的监督范围;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人大的监督范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 并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 并严禁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投资运营和挪作他用。严禁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投资运营和挪作他用。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 一稿一稿:
:
1993法规划和要求, 开始起草法规划和要求, 开始起草《19951995年报国务院年报国务院; ;1993年原劳动部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年原劳动部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社会保险法( 草案)社会保险法( 草案)
》 》 , 并于 , 并于 二稿二稿:
:
1998法规划和要求, 第二次起草法规划和要求, 第二次起草《于于20012001年报国务院年报国务院; ;1998年原劳动部后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年原劳动部后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社会保险法( 草案)社会保险法( 草案)
》 》 , 并 , 并 三稿三稿:
:
2005法规划和要求, 第三次组织起草法规划和要求, 第三次组织起草《案)案)
》 》 , 并于, 并于20062006年报国务院2005年, 原劳动部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年, 原劳动部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社会保险法( 草年报国务院; ; 社会保险法( 草 ■ ■
一审一审:
:
历时23日 至日 至29上,上,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历时1329日 召 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 召 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草案首次提交审议。13载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载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20072007年年1212 月 月 23 二审二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险法草案, 设立了 五个专门章节, 分别详细规定了 养老、险法草案, 设立了 五个专门章节, 分别详细规定了 养老、医疗、 工伤、 失业和生育保险医疗、 工伤、 失业和生育保险。
。2008年年1212月 月 2222日 二审的社会保日 二审的社会保
三审三审:
:
2009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社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社会保险法草案、 国防动员 法草案、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保险法草案、 国防动员 法草案、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2009年年1212月 月 2222日 上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 上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审四审:
:
2010七次会议上, 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七次会议上, 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
。2010年年1010月 月 2828日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日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 ■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 ■1 1、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权威性, 短期内不会随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权威性, 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
我国制定意更改。
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 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 从而有利于劳资矛盾, 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 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 促进社会稳定。
因此, 制定社会和谐, 促进社会稳定。
因此, 制定《险法险法》 》 要尽可能全面, 避免挂一漏万。要尽可能全面, 避免挂一漏万。
的目的是化解
《社会保社会保
2 2、 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只有相对的公平。
这不仅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只有相对的公平。
这不仅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 而且体现在政府、 企业与个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 而且体现在政府、 企业与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
3 3、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 ”血液目前我国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目前我国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逾和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逾2 2万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基金累计结余超过80008000亿元。
随着社保覆盖面的不断扩亿元。
随着社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 如何管理好老百姓的大, 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 如何管理好老百姓的“ “保命钱钱” ”显得极为紧迫。
目前预算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造成显得极为紧迫。
目前预算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造成各地社保案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 必须加快建立在各地社保案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 必须加快建立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社会保险预算, 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社会保险预算, 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模式, 为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系上的社保预算模式, 为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系上“ “保险血液“ “。
。
万亿元,
保命
保险” ”。
。
4 4、 效率性原则、 效率性原则这涉及许多方面, 最重要的方面是积累的大量社保基这涉及许多方面, 最重要的方面是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以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 存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以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 存银行、 买国债看似安全性极强, 但面临着极大的贬值风银行、 买国...
篇四:社会保险讲课稿
法讲课稿(2)四、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 条款 旧保险法
修改
新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姜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 贫 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 盂 除外。
因保险标的 童 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 炊 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 江 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冤 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 改 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漏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 娥 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 豁 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 离 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宁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 乐 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 岩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爷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 罐 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控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 俏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未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血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脆 任。
第五十条货物 肄 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 辽 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 估 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 冠 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 潍
1、新旧法关于保 堑 险标的的转让对合同效 脐 力的影响不同。
旧 罢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 锅 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 谢 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恿 ,依法变更合同。未通 赵 知保险人或保险人不同 役 意继续承保的,保险人 勿 不承担保险责任。
挚 新保险法则规定,保险 盯 标的转让,无须保险人 控 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 檄 效,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级 义务由保险标的的受让 钧 人承继。
案例:车 据 辆发生过户转移未通知 互 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
是 机 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在 蚀 旧法前提下,未通知的 欧 不应当赔偿,但法院仍 涉 判决赔偿,我认为法院 诱 没有很好理解保险法和 蔷 合同法的规定。当然, 相 在新法下即 10 月 1 日 抿 后,该问题也不再是问 滥 题。
2、增加了保险标 英 的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诧
在新保险法下,保 报 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 碌 人或者受益人仍有义务 荫 通知保险人,但这种通 幅 知义务通常不影响保险 沾合同的效力,保险标的 返 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 幽 加的情形除外。
保 忻 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 煎 度增加的,保险人可以 显 按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众 解除合同,但增加保险 萤 费或者解除合同应在保 研 险人收到转让通知之日 吮 起三十日内行使。保险 蒸 人据此依法解除合同的 殴 ,还应当将已收取的保 拢 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 狗 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 噶 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 喧 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藕 。
保险标的转让导 献 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渊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痔 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忙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 诣 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谊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舔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镀 。
注意的问题是:
箍 1、“因转让导致保险 勾 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旷 ”的在实践中的理解。
腋 例如私家车转让后开“ 去 黑车”从事非法营运、 邪 非营运车卖给运输公司 汛 从事营运等,应当
认定 膘 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 员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贩 。
2、增加的危险 烟 要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 蔗 关系。这也是保险法中 搁 近因原则的体现。例如 涨 :私家车转让后开“黑 省 车”从事非法营运,发 膝 生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诣 ,但该车在停在路边时 酋 ,被人撞损,是否承担 孽 保险责任? 五、明确说 掐 明与格式条款问题。
墩
这一部分内容也是我 恼 讲的一个重要问题。这 湛 也是在诉讼案件中双方 旅 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 芽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 萤 任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汁 。
条款摘要 旧保险法
修 粱 改
新保险法
第十七 笑 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 衙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调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 松 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瑰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州 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包 告知。
投保人故意 策 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暗 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 糊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陆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独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塔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赛 权解除保险合同。
翔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 聂 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霸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沾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渡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鱼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亏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 舌 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瞥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种 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撕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蛰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攻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阴 可以退还保险费。
列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 与 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憎 的事故。
第十八条 径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 蜜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遭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 斟 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魂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迹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须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 扯 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 伊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抉 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 警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 蛹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蜜 益人的解释。
第十 荚 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 叶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晒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学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炭 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 村 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强 。
对保险合同中免 饯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植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痴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澡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蝇 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戌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恐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带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辙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战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蝉 力。
第十九条采用 肖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乞 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 诈 列条款无效:
免除 拍 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 霄 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淘 保险人责任的;
排 路 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瓷 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 煽 利的。
第三十条采 详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畸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 迄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兽 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谣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 赶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粒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效 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壶 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 沼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 恃 释。
旧保险法第 17 条 桃 、第 18 条、第 31 条 衙 ; 新保险法第 17 条、 涨 第 19 条、第 30 条。
稚
法律解读 1、增加了无 悦 效条款认定原则。
释 从法律条文的对比可知 牺 ,新保险法关于格式条 恶 款的规定显然比旧保险 瑚 法更丰富,特别是借鉴 议 了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 钉 定,增加了“保险人提 壬 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 巨 险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义 诣 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弯 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 感 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 步 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徘 ”的规定。
这一点 束 可能对保险公司产生巨 月 大的影响,法院随时都 壤有可能以此为理由判决 像 条款无效。如:保险条 奄 款当中绝对免赔条款是 冤 否认定为“免除保险人 痢 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迅 ;还有“保险费交清前 绣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剿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 寇 定否认定为“排除投保 莎 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 诛 的权利”;还有要求投 址 保人在“事故发生及时 薄 通知”、规定“无论投 钝 保几份,保险金额累计 辙 均不超过某限额”、对 坊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理赔 辖 请求设置各种要求,等 奢 等。从而增加了保险公 喘 司经营风险控制的难度 偶 。
2、明确了免责条款 痈 的提示方式及说明形式 膝 。
新保险法规定, 关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耸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胸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绩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管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赎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挣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谢 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织 作出明确说明。
3、对 景 争议条款的解释更科学 挝 。
旧保险法的合同 谣 条款争议解释原则只是 龄 一般规定作有利于被保 洋 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骤 而新保险法则规定格式 彝 合同条款争议解释按通 爷 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 便 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锑 释才作出有利于被保险 乃 人、受益人的解释。
理 淖 赔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存 寨 在的问题。
我认为 讯 ,理赔实务及司法实践 音 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 鼎 一、如何理解格式条款 掂 ?。
在旧保险法中 肄 没有格式条款的字眼, 汇 但新保险法明确提到了 眠 格式条款。到底何为格 奉 式条款?保监会备案的 皮 保险条款是否是格式条 编 款?强制险保险条款是 旷 否是格式条款?
合 粤 同法第 39 条规定:格 八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 玛 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拱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玻 协商的条款。
理解 摩 :一是保险单上特别约 铸 定的条款应不属于格式 曙 条款。
二是经保监 切 会制定的条款,应不属 棋 于格式条款。
理由 阿 是:保监会制定的条款 馅 ,不属于一方当事人提 厢 供的条款,在制定条款 桅 时已平衡了保险人与投 盐 保人的利益。原先,基 悸 本保险条款都是由保监 柄 会制定并下发全国保险 贸 公司执行的。当然,现 糟 在很少有保监会制定的 虎 条款了,但依据保监会 姑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 库 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棠 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洲 的通知》的规定,对于 姚 ①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绊 ②机动车辆保险,包括 盯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 线 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 亿 附加险等保险条款和保 鸯 险费率,仍需保监会审 贾 批。因此,我个人认为 依 ,上述基本条款应不属 糜 于格式条款。另外,如 坡 机动车强制险保险条款 烤 应不属于格式条款。依 父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厘 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 擅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翔 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 眺 保险条款和基础
保险费 熟 率。
三是对于其他条款 本 应当属于格式条款。
第 柒 二、“免
篇五:社会保险讲课稿
学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 研讨材料材料研讨20112011年年5 5月 月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以下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
于2010年10月 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11年7月 1日 起施行, 共12章98条。
重要意义1、 《社会保险法》 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重要法律。2、 在此之前我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规规章开展工作, 法律层次较低, 政策系统化不够, 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3、 《社会保险法》 1993年开始起草, 2010年通过,历时近17年, 期间, 我国执政理念、 社会经济结构、 社会保障制度、 人民需求都发生了 重大发展变化。变化。4、 《社会保险法》 在经历3次起草, 全国人大4次审议, 向社会公开征求7。
1万条意见的基础上,才正式诞生。
5、 《社会保险法》 的出台, 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 、 《公务员 法》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起就业促进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起,构成了 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 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一章一、 《社会保险法》 立法的宗旨总则(共9条)第一条规定:第条规定:为了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及目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伤、 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 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五、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责任分工第七条规定:1、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13条)一、 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第十条规定:1、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8%)
。
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
。险费( 20%)
。3、 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及基金的组成第十一条规定:1、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三、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第十二条规定: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户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四、 对基金个人账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 余额可以继承。
五、 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构成第十五条规定:1、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组成。2、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 金额、 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六、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亮点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规定:(亮点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1、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10条)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1、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8%+2%)
。
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业人员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
。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1、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 诊疗项目 、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1、 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基
七、 对协议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 提供合理、 必要的医疗服务。
八、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共11条)一、 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2%)
。
二、 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费率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行业差别费率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第三十六条规定:1、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2、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 方便。
四、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 一)
故意犯罪;( 二)
醉酒或者吸毒;( 三)
自 残或者自 杀;(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3)
: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3)
:( 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五)
生活不能自 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享受的一次
六、 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八、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亮点4)第四十一条规定: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亮点4)2、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九、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共9条)一、 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1%)
。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累计缴费五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
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
篇六:社会保险讲课稿
保险基础知识讲 座讲 座一、 基本养老保险二、 基本医疗保险三、 工伤保险四、 失业保险五生育保险五、 生育保险六、 住房公积金七、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八、 基础知识练习目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友信劳务有限公司和员工在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简称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共五项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河北省规定的缴费标准定期缴费。
同时, 公司和员工在华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主动201 0年1 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施。
它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伤、 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险福利待遇简介届自2011 年7月1 日起实
一、 基本养老保险1、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 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 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 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 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 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 其个人帐户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3、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
一、 基本养老保险4、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是: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 其企业(单位) 的缴费工资基数以上月 的工资总额作基数、 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上月 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基数, 两个部分都以确定的比例每月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5、 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5、 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从1999年月 1月 起, 企业缴费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7年7月 起, 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 以后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现已达到了 8%。
个人帐户 的建立最初是按本人缴费工资水平11%的数额来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这个11%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 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 。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 企业划入部分逐步下降到了 3%, 这个3%在2006年已全部取消, 所以现在个人帐户 储存额只是个人的那部分缴费额。
需要说的一点是, 个人帐户 储存额, 是按省确定的利率计息。
一、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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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社会保险讲课稿
社会保险法》 培训讲稿 2015 年 3 月一、《社会保险法》 的概况 ( 一)
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自 1993 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 到 2010 年 10 月 28 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历时近 17 年。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从此,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 正式诞生了 。
( 二)
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了 以下原则:
1、 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 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 管长远的方针, 都在《社会保险法》 中得到充公体现。
2、 以人为本, 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在覆盖范围上把各类劳动者以及城乡 全体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把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重点上坚持以人为本, 突出维护参保人员 合法权益, 解除后顾之忧。
3、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障体系
既要体现公平原则, 又要体现激励和引 导机制, 作出适当的普惠式制度安排, 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 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 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 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防止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和社会的过度依赖。
4、 确立框架, 秩序推进。
《社会保险法》 全面总结 20 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 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 确定总体框架和方向; 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空间。
( 三)《社会保险法》 的主要内 容 《社会保险法》 共 12 章 98 条。
其中, 总则 9 条, 规定了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 、 社会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 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等; 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单独成章, 对每项保险的覆盖范围、 制度模式、 资金来源、 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 规定, 这部分是本法的基本内容;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共 7 条, 规定了 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及其职责、 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共 8 条, 规定了 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管理使用原则、 统筹层次、 基金预算, 确定
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贴的职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共 4 条, 规定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设立原则、基本职责等;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共 8 条, 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和监督职责, 并专门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 会的设立、 组成、 职责等作了 规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共 11 条, 对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 、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等社会保险的参与者, 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 详细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共 4 条, 着重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尤其是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最后规定本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二、 我县实施《社会保险法》 中五项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 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一)、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了 机关养老保险( 指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养老保险( 指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
及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及城镇居民)
在内的三大类人群的养老保险。
1、 机关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1)
缴费比例:
目 前机关养老保险还是实行县级统筹。
各县征收的标准不一样, 泰宁现在执行的标准是:
全额拨款单位按28%的比例征收( 其中单位 26%、 个人按 2%); 差额拨款的单位按30%的比例征收( 其中单位按 26%、 个人按 4%缴纳); 自 收自 支的单位按 32%的比例征收( 其中单位按 25%、 个人按 7%缴纳)。
( 2)
待遇标准:
退休后工资待遇由公务员 局审核后按标准发放, 由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组成。
基本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满 30 周年按其个人退休时中央工资 85%发放, 工龄满 35 周年按 90%发放; 教师教龄满 30周年按 100%发放。
生活补助费:
各人标准不一, 与个人退休前职务级别及职称相关。
退休人员 死亡后按规定可领取丧葬费 6650 元( 在基金支出)、 一次性抚恤费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后两项是由财政拨入的, 不在基金的范围内支出( 目 前是:
一次性抚恤费事业单位20 月 的本人基本工资标准, 行政单位是 40 个月 的标准;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6 个月 标准发放, 目 前是:
5700 元)。
最近刚收到的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精神( 人社部发〔 2015〕 4 号),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按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机关( 事业)、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缴费比例是: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0%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缴费,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统一计息, 不实行实账积累。
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 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每缴费 1 年计发 1 个百分点, 即缴费年限越长, 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 养老金, 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 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即缴费越多, 待遇水平越高。
实行"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制度、 中人逐步过渡" , 即: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 老人" , 维持原待遇不变, 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新人" , 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 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同时,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不包括已退休人员 )
建立职业年金。
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8% 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缴费。
工作人员 退休时, 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 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目 前人社部正会同财政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 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 企业养老保险:
( 1)
缴费比例: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及相关规定,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 工资总额的 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其月 工资总额的 8%缴纳, 由企业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统一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 60%-300%的基数)
的20% 缴纳. 2015 年缴纳基数为每月 1600 元, 比例按 20%征收,年缴费 3840 元。
( 2)
享受待遇条件:
正常退休:
男 性 60 周岁, 女性( 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灵活就业及个体工商户 等自 谋职业者按 55 周岁退休。
)
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 年满 55 周岁 , 女年满 45 周岁 。
从事工种岗位必须符合相应相关规定。
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延缴费人员 退休:
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 及若干规定, 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
在 2011 年 7 月 1 日 以前参保的, 延长 5 年后仍不满 15 年的,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 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参保的, 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满 15 年的, 必须继续往后缴费至满 15 年。
( 3)
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 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 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工资)
÷ 2× 缴费年限× 1%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 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指数。
(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工资是指参保人员 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参保人员 历年缴费工资与对应的本省历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
( 本人平均指数是指参保人历年缴费工资与对应的省历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 养老金= 退休时个人账户 储存额÷ 本人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 数。
建账前参加工作且建账前( 1996 年 1 月 )
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 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建账前累计缴费年限× 1. 3% 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 由省财政核拨。
3、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
我县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开始实施, 是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同意确定为第三批试点工作县。
( 1 )
参保对象:
年满 16 周岁( 不含在校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 居民, 要在户 籍地参保。
( 2 )
缴费标准及年限:
个人缴费从 100 元起步至 2000 元封顶, 共 20 个档次, 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5 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个人缴费 100 元, 政府补贴 30 元, 之后个人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 政府补贴提高 10 元, 缴费至 800 元政府补贴 100 元( 政府补贴封顶为 100 元)。
另 对特殊对象( 重度残疾人员 、 非重度残疾人员 、 低保户 、 重点优质对象、 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人员 等)
政府给予代缴金额 50 至 100 元不等。
所缴费用及政府补助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每年按人行公布的一年期定额存款利率计息。
( 3)
养老金待遇:
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构成。基础性养老金根据目 前政策为每月 70 元; 个人账户 养老金为:至 60 周岁时个人账户 全部储存额÷ 139。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可按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20 个月 的丧葬费。
如:
年缴费 800 元, 交满 15 年, 预算其个人 60 周岁 时领取养老金约每月 180 元( 〔 800× 15+1500+利息〕 ÷ 139)。
( 二)
医疗保险:
( 1)
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
简称新农合, 筹资时间为每年 11至 12 月 为参合农民缴纳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日 期, 逾期不
能补交。
缴费标准根据省、 市文件标准征收, 2015 年个人缴纳为年 90 元, 中央、 省、 县财政补助为 380 元, 共计 470 元。
报销待遇:
具体由医保中心按相关文件执行。
( 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用。
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 10%( 其中单位缴纳 8%, 个人缴纳 2%)。
个人缴纳比例按月 全部进入个人账。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自 行选择参保类型, 选择职工医保 2015 年须缴费 3072 元。
报销待遇:
具体由医保中心按相关文件执行。
( 三)、 工伤保险:
社保法第 33 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作保险费。
第 34 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一类为 0. 5%、 二类为 1. 2%、 三类为 2%。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 应在 30 日 内向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的,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的 1 年内提出。
待遇兑现:
经劳动部门认定后属于工伤( 亡)
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及劳动者工伤等级程度进行相应补偿。
从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有: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1-10 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工伤职工每月 工资的 27、 25、 23、21、 18、 16、 13、 11、 9、 7 个月 );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1-4 级工伤职工还按月 享受伤残津贴 ( 为工伤职工每月 工资的 90% 、85% 、80% 、 75%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5-10 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职工工亡其遗属可以享受到 3 项待遇, 即: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 6 个月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公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因工死亡补助金, 为上年度城镇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标准。
( 四)、 失业保险:
缴费标准: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 前都是按职工月 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共缴纳 3%( 其中单位缴纳 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