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8篇

时间:2022-08-14 09:20:03 来源:网友投稿

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8篇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b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8篇,供大家参考。

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8篇

篇一: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总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 第五条理工作。•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 第八条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并取得设置医疗

 • 第十条••••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

 •第十二条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

 ••••••第十八条(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四条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医疗机

 •第三十三条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医师应当提出医••

 •第三十六条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医学教育医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逾期不校•

 •第四十七条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使用非卫

 •第四十九条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

 •谢 谢!谢 谢!•

篇二: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机构管理法律制度System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李莉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李莉

 本讲内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概念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执业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审批

   年 《 医 》 1951 年政务院发布 《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  9 19 94 年2 2 2 2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 ——(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年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 1994 年9 9 月1 1 日 起施行

 — 卫生部制定 ——  医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医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  医 ( 试 )

 ( 试 )

 》 《 ( 试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试行 )

 》  医 》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  全 》 《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  医 》 《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

 (二)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概念1 1 、 医疗机构 M )

 ( Medical Institution )、 以 、 以 、 以 是指依法设立的 、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2 2 、医疗机构的类别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 护理院、站 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分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的 为社会公众服务 以营利为目的、 自 收入用途 弥补成本 、 自身发展 投资者经济回报提供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 自主确定服务项目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照章纳税财政政策 政府财政补助 无价格政策 政府规定指导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财会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企业的财会制度提供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 自主确定服务项目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照章纳税财政政策 政府财政补助 无价格政策 政府规定指导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财会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企业的财会制度

 3 3 、医疗机构的管理一、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二、登记与校验一、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二、登记与校验※ 三、执业管理四、监督管理五、法律责任三、执业管理四、监督管理五、法律责任

  1 1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是以区域内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 机构的 布 合 利(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审批医 机 分 布 状 合 理 利 用 有 医疗 机构的 分 布 状况为依据,以 合 理配置 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原则  公平性原则  整体效益原则  可及性原则  分级原则  公有制主导  中西医并重

 2 、医疗机构审批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 张 \ — —  床位在 100 张以上\ \ 专科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提出申请提交文件提出申请提交文件受理申请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 置 审 设 置 审 批 批 设 置 审 设 置 审 批 批受理申请审核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3 日 期限:

 30 日内  ※ 禁止申请的情况  不予批准的情况批 批 程 序程 序 批 批 程 序程 序

 可行性报告(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可行性报告(续)(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选址报告(一)

 选址的依据;(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一)

 选址的依据;(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 )

 三 )

 三 )

 ( 三)

 )

 、 中 、 食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 、 中小学校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 被吊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吊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 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1. 《 医 》 不符合当地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 3.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 其他情形

   , 必 , 领 《 医 》 医疗机构执业 , 必须进行登记 , 领取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 (1 1 )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 3 3 、 医疗机构的登记(2 2 )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 3 )

 有适合的名称 、 组织机构和场所;(4 4 )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 设施 、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 5 )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 6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2 )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 3 )

 有适合的名称 、 组织机构和场所;(4 4 )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 设施 、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 5 )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 6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办理机关 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 )

 诊 三 )

 诊 三 )

 诊 、 床 ; ( 三 )

 诊疗科目 、 床位;(四)注册资金。;(四)注册资金。 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日内,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诊疗活动

 例 例 例 案例 1 1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某甲,在广东某县某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某乙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是肺炎,在不具输液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某甲,在广东某县某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某乙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是肺炎,在不具输液, 对 。

 的条件下 , 对某乙进行输液治疗 。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乙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某甲到海洋派出所投案。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乙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某甲到海洋派出所投案。 此案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实? 属于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

   “黑诊所”  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 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者打着医学科研、军队、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者打着医学科研、军队、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承 、 承   、 承 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 、 承包  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  未取得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未取得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 《 医 》 擅 未取得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2、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3、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3、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续一)4、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 诊疗科目 开展诊疗活动5、 不得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6、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7、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6、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7、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执法人员来到某中西医门诊部,在这家门诊部的巨大招牌上标注设有乙肝科、风湿科等执法人员来到某中西医门诊部,在这家门诊部的巨大招牌上标注设有乙肝科、风湿科等 12 个诊疗科。

 可 , 整 目 。

 可当执法人员走进这家门诊发现 , 整个门诊只例 案例 2 2。

 可 , 整 目 。

 可当执法人员走进这家门诊发现 , 整个门诊只有2 2 名医生,并且卫生局给这家门诊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诊疗范围只有中西医内科、外科、妇科名医生,并且卫生局给这家门诊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诊疗范围只有中西医内科、外科、妇科3 3 个科目。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门诊负责人拆掉门前招牌,不得再超范围行医,否则将严肃查处。个科目。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门诊负责人拆掉门前招牌,不得再超范围行医,否则将严肃查处。

 例 案例 3 32006年5月15日,群众举报:某职工医院使用王某、助理医师何某单独执...

篇三: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QIAN YAN前 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删去第十四条。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具体修订内容为: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删去第五十四条。

 目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四章 执 业第三章 登 记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五章 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修改部分红色已标注

 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总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章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二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章 第三章 登 记第三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三章 登 登 记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登 登 记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三章 登 登 记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三章 登 登 记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章 第四章 执 业第四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四章 执 执 业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章 执 执 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章 执 执 业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四章 执 执 业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章 第六章 罚 则第六部分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六章 罚 罚 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篇四: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机构管理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 1

 医学综合考试大纲 1 、概述: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2 、医疗机构执业:

 1 )执业要求 2 )执业规则 3 、登记与校验 4 、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一 二 二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法律问题 三 三 四 四 五 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知情同意制度重点难点问题 3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 、医疗机构的概念

  ( (Medical I nstitution)

 )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Medical Institutions

  4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2、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

  根据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机构

  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分

 5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 1951 年政务院发布

 《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

  19 94 年2 2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9 9 月1 1 日施行

 6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994年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1994年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 2009年 《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 卫生部制定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二、 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及条件

 三、 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

 ※

  四、医疗机构执业

 * *

  五、监督及处罚

 8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设置规划原则 –公平性 –整体效益 –可及性 –分级医疗 –公有制主导 –中西医并重 9

  10

 1 1 、申请书

 2 2 、 可行性报告

 3 3 、 选址报告 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期限:

 30 日内

  ※ 不得申请的情形

  不予批准的情况

 程序程序

 审核 受理申请 提交文件 提出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批程序

 11

 审批主体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 床位在100 张以上/ 专科医院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院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2

 ※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3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不符合当地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 医师执业证书》 》  取得 《 医师执业证书 》 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特别规定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资格 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及经营期限 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且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 万人民币; 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 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 年;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7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 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药主管部门)

  外经贸行政部门 18

 医疗机构的登记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1 )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2 )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3 )

 有适合的名称 、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4 )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 设施 、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 5 )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6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9

 办理机关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0

 21

 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2

 医疗机构的校验

  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 、 中医医院 、 中西医 结合医院 、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 、 疗养院 、康 康 复医院 、 妇幼保健院 、 急救中心 、 临床检验中心和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 三 年;其他医疗机构 的校验期为 一 年。

 。

 校验 期满前3 个月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23

 1 1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24

 2、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5 5、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 6、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于限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5

 7、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签字 8、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9、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证明文件。

 10、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26

  27

  28

 我国对医疗广告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7-1-1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29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

 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

 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禁止使用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30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

  监管的通知

  2006-12-05

 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31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 取得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 核准的执业地点 32

 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社会责任的承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 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33

 社会责任的承担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 条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4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则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5

 北大学生无证行医致教授死亡事件

  36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 临床教学质量要求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8 条:“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37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临床教学中的患者权利保护  患者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的保护  患者权利保护与临床教学的开展 38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医学生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  参与部分医疗活动的权利  不得独立提供诊疗服务的义务

 39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临床教学相关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  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的法律责任承担 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法律责任承担 40

 案例

 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某甲,在广东五华县海洋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某乙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是肺炎,在不具输液的条件下,对某乙进行输液治疗。

  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海洋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 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乙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某甲到海洋派出所投案。

  41

 执法人员来到某中西医门诊部,在这家门诊部的巨大 招牌上标注设有乙肝科、风湿科等 12 个诊疗科目 。可当执法人员走进这家门诊发现,整个门诊只有2 2 名医生,并且卫生局给这家门诊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 诊疗范围只有中西医内科、外科、妇科3 3 个科目 。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门诊负责人拆掉门前招牌,不得再超范围行医,否则将严肃查处。

 案例 42

 案例

  某甲突发恶心、呕吐不止,经家人送A A 医院诊治。7 7 月 16 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 天后某甲被令出院,转至B B 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其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治疗,致使某甲于7 7月 25 日、8 8 月2 2 日、8 8 月 13 日在两家医院之间往返6 6 次就医。

 由于停药和路途往返 , 某甲病情恶化 , 于8 8 月 18日再次入住A A 医院 。

 次年1 1 月诊断为慢性肝炎 。

 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 , 要求A A 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

 思考:被告医院是否应对某甲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任 ? 为什么 ?

 43

 44

 45

  4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医疗机构的类别: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妇幼保健院;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 疗养院; 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 村卫生室(所);

 9. 急救中心、急救站; 10. 临床检验中心;

  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 护理院、护理站;13. 其他诊疗机构。

 4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 经营目的 为社会公众服务 以营利为目的 收入用途

 弥补成本

 自身发展 投资者经济回报 提供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 自主确定服务项目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照章纳税 财政政策

  政府财政补助 无 无 价格政策 政府规定指导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放开 财会制度 《 医院财务制度》 》 《 医院会计制度》 》 企业的财会制度 48

 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49

 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

篇五: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1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

 2 .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事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法律问题 三 四 五 医疗机构设置的法律问题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知情同意制度重点难点问题

 3 .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 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劢的社会组细。

 Medical Institutions

 4 .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2、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

  根据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机构

  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仸务丌同分

 5 .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 1951年政务院发布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 19 94年2 2月 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9 9月1 1日施行

 6 .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绅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不人员岗位职责》 卫生部制定

 7 . 医疗机构设置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机构设置觃划

 事、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及条件

 三、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8 .

  一、医疗机构设置觃划

 设置觃划原则 –公平性

 –整体敁益

 –可及性

 –分级医疗

 –公有制主导

 –中西医幵重

 9 .

 10 .

  1 1、申请书

 2 2、可行性报告

 3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期限:

 30日内

  ※ ※丌得申请的情形

  丌予批准的情况

 程序

 审核 受理申请 提交文件 提出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批程序

 11 . 审批主体 丌设床位或者床位丌满100张 床位在100张以上/与科医院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国家统一觃划的医院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2 . ※ 丌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丌能独立承担民亊责仸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丌具有完全民亊行为能力的个人; ;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事级以上医疗亊敀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觃和觃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觃定的其他情形. .

 13 . 丌予批准的情形 1.丌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觃划》

 2.设置人丌符合觃定的条件

 3.丌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丌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丌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丌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觃定的其他情形

 14 .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亊五年以上同一与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觃定的其他条件

 15 . 医疗机构的登记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刓条件:

 (1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细机构和场所;

 (4 4)有不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与业卫生技术人员;

 (5 5)有相应的觃章制度;

 (6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亊责仸。

 16 . 办理机关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7 .

 18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特别觃定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资栺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丌足。

 19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及经营期限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丏丌得设置分支机构; 投资总额丌得低二2000万人民币;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丌得低二30%; 合资、合作期限丌超过20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觃定的其它条件。

 20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外经贸行政部门

 21 .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核准的执业地点

 22 . 医疗机构的执业觃则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法律敁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主要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文件。

 23 .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资栺、权限不程序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觃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幵按照觃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丌得隐匼、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丌得出具不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不执业类别丌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4 .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绅则》第60条关二死亡证明文件出具作出特别觃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丌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丌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25 .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违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觃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仸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6 .

 《母婴保健法》第三匽七条觃定,从亊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该法觃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栺。

 27 . 社会责仸的承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觃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仸务。

 28 . 社会责仸的承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觃定:“发生重大灾害、亊敀、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9 .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觃则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二明显处所; 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0 . 危重患者的急诊不急救问题

  急救工作的具体要求 急诊抢救病人丌受划区医疗限制 在病情稳定以前丌许转院 提高急诊分诊质量 建设、建立有利二争取抢救时机的设施和制度 值班医生、会诊医生亲自诊查、处理

 31 . 危重患者的急诊不急救问题

  急救工作的具体技术觃范 急救设备、药品不人员储备 急救制度建设 急诊患者的留观不入院 急诊医疗文书书写不医患沟通

 32 .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法律问题

 医疗质量的管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绅则》第55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觃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丌断提高服务水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绅则》第57条觃定,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不考核,把“严栺要求、严密组细、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33 . 病历资料的书写不保管

  病历的书写 基本要求 书写方法 书写时限

 34 . 病历资料的书写不保管

  病历的保管 保管责仸的承担:住院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的保管 住院病历的保管 病历的查阅 病历保管期限

 35 . 病历资料的书写不保管

 病历的复印不封存 复印、复制不封存的权利人 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内容 病历的封存不保管

 36 .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临床教学质量要求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觃定》第8条:“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37 .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临床教学中的患者权利保护 患者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的保护 患者权利保护不临床教学的开展

 38 .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医学生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 参不部分医疗活劢的权利 丌得独立提供诊疗服务的义务

 39 . 临床实践教学的管理

  临床教学相关法律责仸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仸承担 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的法律责仸承担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法律责仸承担

 40 .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觃定是:“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吐患者作必要的解释,丏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幵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幵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幵签字……”,

 41 .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仸法》第55条的觃定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劢中应当吐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吐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幵取得其书面同意;丌宜吐患者说明的,应当吐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幵取得其书面同意……”

 42 .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仸法》——《医疗亊敀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3 .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具有完全民亊行为能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一般做法 患者意见不近亲属意见相左时

 保护性治疗中的患者知情同意

 44 . 无民亊行为能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对无民亊行为能力的人施行特殊诊疗活劢都会要求其近亲属签署意见。

 45 . 丌能获得患方同意时的急救医疗处置

 患者本人没有意识而其近亲属又丌在场时的医学处置

  《侵权责仸法》第56条觃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丌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卲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6 . 患者及其家属都在场,但丌同意进行急救时的医学处置

 《侵权责仸法》第60条觃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丌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觃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丌承担赔偿责仸。

 47 .

  医疗失误造成患者需要急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丌予同意时的处置

 生命健康权不知情同意权的权衡

 48 . 医疗说明义务的基本内容及标准

 关二告知义务最详尽的法律觃范是《医疗亊敀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觃定,该觃定将告知内容刓丼为“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49 . 案例

 群众丼报,某职工医院使用两名劣理医师单独执业。两名监督员具体承办该案,经查,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亊诊疗活劢的违法亊实确立,群众丼报属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医师(劣理)执业证书、处方签、现场照片、职工花名册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事匽八条的觃定:医疗机构丌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匽八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幵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0 . 案例

 某甲,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栺,在广东某地擅自开设诊所行医。某乙因胸闷发热到该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患肺炎,在丌具输液的条件下,对某乙进行输液治疗。

 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医院抢救无敁死亡。

 51 .

  执法人员来到某中西医门诊部,在这家门诊部的巨大招牌上标注设有乙肝科、风湿科等 12个诊疗科目。可当执法人员走进这家门诊发现,整个门诊只有2 2名医生,幵丏卫生局给这家门诊所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诊疗范围只有中西医内科、外科、妇科3 3个科目。执法人员当卲要求门诊负责人拆掉门前招牌,丌得再超范围行医,否则将严肃查处。

 案例

 52 . 案例

  某甲突发恶心、呕吏丌止,经家人送A A医院诊治。7 7月 16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天后某甲被令出院,转至B B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觃定为其进行预先联系幵进行治疗,致使某甲二7 7月 25日、8 8月2 2日、8 8月 13日在两家医院乊间往返6 6次就医。

 由二停药和路途往返,某甲病情恶化,二8 8月 18日再次入住A A医院。次年1 1月诊断为慢性肝炎。某甲吐法院提出诉讼,要求A A医院承担责仸幵给予赔偿。

 思考:被告医院是否应对某甲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仸?为什...

篇六: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一、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投诉接待处理模式,实现门诊、病房等投诉解决“一站式”服务,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达到统一受理、统一调查、统一协调、统一办理、统一反馈要求。

 二、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投诉处理程序,接受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方式,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

 三、应当落实首诉负责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诉负责制,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接到患者投诉时,应当对患者进行情绪安抚,沟通了解患者相关诉求,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尽快予以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引导患者到投诉管理部门处理。

 四、应当及时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

 害,防止损害扩大,并妥善安抚患者情绪。

 五、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 涉及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收费等问题;就医过程中存在不满,提出退号、退药、退费等要求;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流程、场所环境设施等不满,要求核查处理并改进的问题等情形,能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当场核查解决,向患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应当按时反馈处理意见 对无法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反馈至被投诉科室,被投诉科室调查核实后将书面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至投诉管理部门。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接待。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患者。

 七、应当引导依法处理 对处理不满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途径和处理流程,解决诉求所需的主要证据及获得方式,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八、应当积极防范高风险案例 医患矛盾激烈、已经或可能发生暴力事件的案例,医疗损害后果严重的案例,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例等,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措施。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引发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或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根据投诉问题及办理结果等因素,对重点投诉适时采取电话或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回访,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追踪。通过患者回访,对接待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逐步提高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水平。

 十、应当加强投诉闭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投诉分类标准,从投诉内容、科室部门、时间、人群等不同维度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普遍性、焦点性问题,发现医疗服务管理漏洞,并重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坚持持续改进,形成“投诉—分析—整改—避免发生”的闭环管理模式。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梳理和掌握投诉多发科室、环节和人员,加强对重点科室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关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提升患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细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投诉接待处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以下简称“十应当”)。

  二、主要内容

  一是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二是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三是应当落实首诉负责制;四是应当及时避免或者减轻损害;五是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六是应当按时反馈处理意见;七是应当引导依法处理;八是应当积极防范高风险案例;九是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十是应当加强投诉闭环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二是要加大“十应当”的宣传力度,

 主动接受患者监督,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三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

篇七: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发布,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中文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 年 3 月 6 日

  实施日期 2019 年 4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第 3 3 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主任 马晓伟

  2019年 3 月 6 日

 办法正文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

 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 1 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

 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人。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

 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

 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国家卫健委日前出台...

篇八: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1 谢谢阅读 2020-5-25

 一、《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经过》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谢谢阅读 2020-5-25

 •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总结:自2010 年7 月1 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 》 、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为法律、法规依据, 《 医疗事故条例 》 被搁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若干问题的通知3 谢谢阅读 2020-5-2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签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1 号4 谢谢阅读 2020-5-25

 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总则医疗纠纷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医疗纠纷处理一般规定纠纷解决途径医疗鉴定5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一章总则6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7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8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 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9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10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11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12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13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4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15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16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17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18 谢谢阅读 2020-5-25

 • 解读:• 一、告知内容:• 1、病情;2、医疗措施;3、医疗费;4、告知要书面。建议住院病人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入院、院中、出院。• 二、“二特一术”告知:•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19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20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21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解读:1、尸体检查务必书面告知,家属拒签要备注:告知时间(到分钟)、地点、告知人姓名、在场人姓名等。2、制定书面告知模板,让医生直接写,在出院小结病历上书写不规范。22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23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24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25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26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27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28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29 谢谢阅读 2020-5-25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

推荐访问: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 详解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