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6篇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篇二: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 要] 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 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 重科学、 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如果我们不了 解社会情况, 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 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 “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技术, 同一主义, 区分主义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 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这是很正常的, 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 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 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 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 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 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
民法的主要内容, 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 市场经济的道路, 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 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 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 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 观念和体系的控制, 而在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依我看来, 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
( 1)
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 这一点不但妨害了 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而且还妨害了 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 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 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 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 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 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 外, 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 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 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但是这样做完全违背了 民法的本质。
其实前苏联法就是这样歪曲民法的, 我们过去几十年的做法也是这样。
对于这样一个近乎常识的概念, 目 前我国法学界几乎尚无人承认, 主导的观点还是把民法只是当作一个部门法。
( 2)
前苏联民法不承认意思自 治作为民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尽量压缩民事主体意思自 治的空间,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必须将意思自 治作为基本的原则。
前苏联人的法律意识形态, 是社会每一个人的法律关系都与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 所有的人际关系都是社会公共关系, 所以个人所做的一切都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此前苏联不承认民法上的意思自 治原则, 社会的人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 不但重大的经济活动需要批准, 而且一些纯粹涉及个人利益、 应该完全由个人决定的行为, 比如婚姻行为, 也要获得领导的批准, 这种现象到现在还能看见。
当时的民法学说对意思自 治原则还进行了 十分激烈的批判。
当社会基本上没有意思自 治的空间的时候, 民法典也就无法制定出来。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我国的民众已经能够享有广泛的意思自 治。
但是在我国目 前出现的民法典方案中, 意思自 治的原则还没有得到承认。
( 3)
前苏联法不以传统法人规则建立法人制度, 不强调法人的立法技术划分, 而强调法人社会政治身份划分。
在前苏联法中, 法人不是按照立法技术来划分, 而是按照其身份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等, 但是就是不承认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这一科学的划分。
这种不坚持科学的做法, 不但给我国的法人制度建设造成严重损害, 而且导致财团法人这一类型在我国民法中被蒸发的情况, 而现实中的这一法人类型是非常多见的。
由于立法有缺陷, 我国各种法人规范至今难以全面建立, 这种情况在现在的民法典方案中也没有得到解决。
( 4)
前苏联法不使用法律行为概念, 而使用“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 是以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实现意思自 治的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民法的精髓。
可是前苏联法基本上不采纳确切的意思表示理论, 将意思表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简化到极端, 其目 的就是尽量压缩社会民众意思自治的机会。
目 前我国的民法典方案, 这一方面仍然没有实质的改变。
( 5)
公共财产中, 不作公用物与投资物的区分, 模糊公共权力在社会管理关系中与经营关系中的根本区别。
在法治国家里, 纳税人交纳的税收不能用来谋取政府的私利, 这就是当代法治社会“公权不得牟利” 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被彻底毁坏。
因此我国至今存在大量利用行政权力创收的情况, 民法本有可为, 却无法作为。
( 6)
坚持以所有制的等级规定所有权, 将所有权“三分法”, 确定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的严格界限, 确定不平等承认和保护的规则。
这种情况直接损害了 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
( 7)
前苏联法甚至限制个人意思在亲属与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许可政府对于亲属关系实施强大的行政管理( 比如将婚姻登记而不是人的感情作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
; 尽量压缩亲属范围, 是民法上的亲属范围被限制到极端, 同时将不符合亲属范围的财产法定为公共权力继承。
这一点, 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也不符合现实。
但是现在这些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 8)
前苏联法律政策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
法律制定以“宜粗不宜细”、“宜短不宜长”、“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作为指导思想。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面, 民法条文越来越短, 越来越粗, 失去了 可操作性。
这种情况虽然近来已经有极大的改进, 但是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 仍然是一个痼疾。
当前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聘请的民法典立法顾问中, 绝大多数人具有前苏联法学的背景, 虽然这些学者或者官员 都是很高尚的人, 但是他们对市场经济国家立法欠缺了 解也是公认的。
考虑到他们的年纪和体能, 要求他们广泛而且深刻
地接受新知识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我认为, 该是我们认真清理前苏联法的时候了 !
这种法学理论最大的缺陷, 就是不从实际出发, 依据单方面自 圆其说的一套理论, 看问题片面极端, 简单地抛弃了 人类历史数千年以来的法学知识结晶。
现在,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意思自 治原则、 法人规则、 法律行为规则、 公共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划分等基本问题, 在我国民法学中已经没有任何的障碍, 在这一方面, 目 前我们大家似乎都缺乏改变的勇气。
二、 实践知识短缺
民法是直接规范市场经济和民间生活的基本法律, 也是直接有法官运用的裁判规范的总和。
所以民法是实践性、 本土性最强的法律。
正因为这样, 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必须了 解清楚我国本土的民法资源, 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建设才不会脱离国情。
因为民法是直接作用于社会的规则体系, 因此必须要了解社会情况, 制定的法典才能被社会接受。
但是到现在为止, 我们还没有作过认真的社会调查。
现有的民法典草案是在学者方案的基础上揉合而成的, 现实性基础不强, 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自 己在近年来的法学研究中, 曾经作过一些方面的调查, 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 脱离实际的方面很多。
比如土地所有权问题, 宪法、 民法通则和土地法等都规定了 两种公有制, 但是在实践中, 有些偏远地区鼓励人们造田, 提出谁造谁有的政策, 农民在高山峻岭之中, 可以说是“掬土造田”,造出许多“盆盆田”, 解决了 长期不能解决的吃饭问题。
像这种“盆盆田”, 农民造得十分辛苦, 面积又十分狭小, 法律强行要求所有权归属于集体, 既不为当地群众理解, 也没有太大的必要。
另 外, 西北沙漠地区的造地、 造林等, 也是十分辛苦的工程, 法律不许可民众个人取得林木所有权, 违背了 实行公有制的政治目的, 也不利于生态的恢复。
法律上的公有制只是一种手段, 我国建立公有制的目的是为了 消灭利用生产资料剥削他人的经济基础; 农民自 己在深山中用汗水造田、在沙漠中造林, 与剥削他人毫无关系, 法律不许可他们取得所有权, 让人无法理解。
再如, 我国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的只有“划拨”、“出让” 两种方式, 但是据我调查, 至少有九种方式。
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后, 以土地权利作为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 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 形态非常复杂, 不能简单地用现行法律的规定概括。
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规定的只有一种形态, 但是我在调查中发现, 现实中为了 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地方政府以及民众采纳了 至少有六种不同的农村地权形式, 从最方便流通的方式到绝对不能流通的方式都有。
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 十分有益的试点, 既获得了 民众的认可, 又促进了 经济的发展。
但是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判断, 可能这些积极的做法确实违法的。
可以说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对于国计民生有十分重大意义的权利类型, 现行立法和现实的做法已经基本脱节。类似的问题, 在其他制度建设方面这样存在。
显然如果不从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可行性是令人担忧的。
三、 法律技术问题
民法的发展不仅仅是政治运动的产物, 而且是法学科学及法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自 从有民法典以来, 民法典就是煌煌巨制, 条文动辄上千个。
这么多的条文依靠什么逻辑编纂成法典, 这就是民法学独特的科学问题。
从表面上看, 这个问
题是一个典型的法学技术问题, 但是实际上涉及到对民法科学性一些最基本的范畴的认识。
目 前法学界就此问题开展的争论, 可是说是围绕着这些基本的科学范畴的认识而展开的。
法律原始的定义就是公平和正义, 所以法典的编纂, 就是将法律的这一最根本的价值贯彻在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形成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 再将这些规则和制度按照他们自 己的内在联系编纂成完整的系统。
法典的编纂需要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分析和归纳, 需要从一系列个别的特性中抽象出一般的共同性质, 这一切需要对法律上的特有范畴和手段的正确运用。
所以民法典的编纂本身就是一门科学, 民法典的编纂肯定要产生大量专有概念和术语, 最后形成的法典, 肯定是一个技术化的体系。
但是科学的发展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围绕着民法典编纂这一门科学的发展, 立法科学上形成了 不同的看法, 我国目 前民法典立法中的争议其实就是历史上各种观点的再现。
其实反对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观点也是存在的。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应该仿照英美法, 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体系, 它具有直观和感性的优点,没有那么多抽象的概念和技术化的体系, 建立这种法律体系可能会容易些。
但是这种观点可以说实践上是不可能的。
对此可以以日 本近代法制改革为例。
日 本近代改革其实是美国大炮的作用, 因此日 本开始建立现代法律制度就是学习英美法。但在不久即发现英美法让外国根本无法引 进, 因为判例法数目 庞大( 当时美国的有效判例多达 30 多万个)
, 外来者很难掌握其逻辑。
根据英美法学家的看法,一个有效的案例 ( 个案有效)
最后形成有效的判例 ( 普遍有效)
大约需要 150 年,因为要把法官个人对公平正义的认识转化到社会普遍的认同需要很长时间。
因为这些原因, 日 本放弃了 英美法, 开始接受当时世界上代表大陆法系成果的法国民法典( 当时大陆法系民法典只有法国民法典)
. 世界各国普遍认为, 英美法不适合别国主动模仿, 只能依靠殖民地的扩张、 宗主国的政治强力。
但是反过来, 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大陆法系, 虽然概念抽象、 体系复杂, 却更容易学习引 进。所以连英美人也认为“罗马法之所以被普遍接受, 依靠的不是强权而是性”。
目 前一些学者主张法律的非技术化、 人性化、 感性化, 其实就是减少法律的理性化,这怎么可以?
在坚持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的前提下, 我国民法典究竟在采纳哪一种法典化立法技术, 即德国法系还是法国法系的立法模式方面, 目 前也有争议。
甚至有个别学者主张重回罗马法。
罗马法以及建立在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学说基础上的法国法系, 按照人、 物、 权利这样一种直观的规范模式来确立民法典的法律体系, 它比较符合一般人对法律最简洁的认识, 因为民法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这些问题。
一般人看法律, 首先看到的就是法律中的“人” 的法律, 然后是人的权利, 最后是取得权利的方法, 这一逻辑简洁明了 。
法国民法典就是这样编纂的。
目 前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回归这种所谓具有亲民性特征的罗马法。
但是法典编纂本身就说明它不能是直观的、 感性的, 而只能是理念性的产物。
现代社会人际关系日 趋复杂, 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法负担的使命越来越重, 如果要将民法典编制成具有稳定的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最简洁、 最方便的立法体系,恰恰不能是直观的规则体系, 而只能是理性化的规则体系。
法国立法模式和德国立法模式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立法, 他们的基本分歧主要表现在交易中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方面。
法国
法的立法理念是合同应该履行, 这是罗马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法国法依据合同履...
篇三: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日期:!""#$"%$!&作者简介:熊进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杨小军,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案》 )
按照既定的计划终于在!""!年#!月!$日的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得到审议。
这次审议, 不仅意味着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而且正如媒体报道所称的,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 良好的愿望或评价并不能掩盖既有的立法准备工作的诸多不足, 随着立法机关对 《民法草案》 第一次审议活动的结束, 它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任务也已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开始由过热而至冷静。由于十届人大并未明确将通过民法典纳入其立法规划,民法学界实有必要利用这难得的喘息机会来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草案准备的全过程, 从理论准备、 组织实施到其编章结构、 体系和内容, 都有必要进行反思,以求为民法典制定的下一步工作提供帮助。问题一:
民法典制定的条件、 时机是否成熟?这一问题早在五年前就引起民法学者的争论, 肯定论者、 否定论者均有之。
肯定论者从我国经济状况、法制状况、 理论准备、 法律意识等方面论证了我国现有阶段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否定论者则主要从民法文化条件方面论证了应进行长期的民法理论准备,深入研究民法基本理论、 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科学理论基础的必要性。随着 《民法草案》 第一次审议活动的结束, 对制定民法典的条件、 时机是否成熟的争论又渐有抬头。
有学者指出, 一个成熟的民法典应具备三个因素:
一是有赖于相对开明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 思想较为开放, 如法国民法典的大革命时期,德国民法典的自由资本经济和自由思想时期, 日本民法典的明治维新时期, 我国这种环境尚不具备; 二是有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成熟, 经济民主、 市场化是民法典制定的内在需求,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私有经济, 而我们却反复强调国有经济, 对私有经济抱有一种偏见和本能的拒绝; 三是民法科学、 民法理论本身的完善,而我们目前所进行的理论准备还远远不够。换言之,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赖于市场与契约化、 民主化、 私有化的实现。典制定的条件、 时机虽然并不完全成熟, 但主要不是表现为现有的社会政治、 经济条件上。
应当承认,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 从计划经济、 有(以下简称 《民法草%#&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认为, 我国民法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到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市场契约化、 民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 从政治制度、 政治环境来看,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六大提出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目标, 民主建设、 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这不仅表现为已制定了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商、 经济法律, 更表现为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笔者要问:
难道我们现在的社会政治、 经济条件还不如#""多年前日本民法典制定的明治维新时期?不如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我们的周边国家, 如俄罗斯、 蒙古、 泰国、 越南, 甚至美洲的智利、 阿根廷, 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塞俄比亚都能制定出本国的民法典, 为什么我们不能? 我们不应过多地从客观条件方面寻找原因,而应该从民法学者自身的民法理论研究去寻找答案。目前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条件不成熟主要表现为民法理论准备不足, 而不是其它, 这才正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地方。
笔者认为, 民法理论准备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 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不够。
例如, 在对民法性质、 私权与公权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上, 我们一方面强调民法的私法性质、 主张私法自治, 强调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确认、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运用限制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又指出近代民法的个人本位已发展为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 并由此强调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应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此, 在民法理论上有两个问题必须弄清楚:
一是强调民法应优先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其正当性、 合理性体现在哪里? 只要我们观察身边的现实生活就会看到:一些地方官员或行政机关假借社会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个人利益的事件时常发生。本位应让位于社会本位,是否必然意味着私人利益在任何场合下均应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应给私人利益予以适当的补救? 实际上在民事领域, 国家、 集体和个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本质上都是私的利益, 因此, 任何出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而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或限制, 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应根据公开的程序和进行!二是强调个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熊进光,杨小军法学院,江西(江西财经大学南昌%%""’%)摘科学、 合理, 体系结构是否合理、 恰当等等, 需要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予以反思, 以利于民法典制定的下一步工作。关键词:民法典;体系结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要:民法典草案虽已经立法机关的初次审议, 但由于其过于匆忙出台, 制定的条件、 时机是否成熟, 组织实施是否行政与法探 索 与 争 鸣!""#-’"#&万方数据
行政与法探 索 与 争 鸣!""#$%"相应的补偿。
遗憾的是, 目前民法理论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
又如, 对私法公法化的问题, 由于现代社会中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控制程度越来越强, 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限制越来越多, 因而民法学者得出了民法已公法化的结论;有的经济法学者甚至提出, 民商合一和私法的公法化已使商 (商法)
成无以依皈之物,“ 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 经济法的兴起,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正如学者所指出的, 私法的本质并未改变, 它不是在公法化, 而是在社会化。
公法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 但强制性规范并不等于公法规范,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规范仍可能是私法性质。作为私法规范性质的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的增减, 只表明民事主体在某领域活动自由度有所不同。基本理论的研究, 厘清民事立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 并藉助民法理论研究以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 先进性。第二, 对民法各项基本制度的研究不够。
例如对法人 (法人的分类、 一人公司、 合作社法人等)
、 合伙民事主体制度, 集体所有权与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债权保护制度、 人格权保护制度等, 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不够。
这里特别提出的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研究的欠缺。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长期以来我们的民法理论将诉讼时效的效益价值炒得热, 并把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作为这一制度的最主要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裁判官法的出诉期间,其最初目的不过是为了方便裁判官对案件的审理,其它价值功能是后来发展起来的。
然而, 由 《民法通则》 所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尤其是&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 在实践中给权利人所带来损害却是惨重的。
李开国教授在其著作中对此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记录的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至今日,我国的许多债权人都受到了损害,其中受害最为惨重的莫过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
更为严重的是, 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恶劣影响已经通过司法实务扩散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对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低下的发展势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见到权利人力求证明曾向义务人行使过请求权的着急的模样和义务人一一否认的无赖嘴脸,权利人败诉时的愤慨和义务人胜诉时的洋洋自得,你就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正在践踏着市民神圣的私权, 正在蹂躏着人间的正义, 正在强奸着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最可宝贵的诚信。
”!’#()$"&*这种因对民法基本制度研究的欠缺而导致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所产生的危害值得民法学者深思。第三, 对我国古代、 近代民法文化研究不够。
我们过分地集中于对外国民法典的考察和研究,却轻视对我国古代民法文化、 尤其是对民事习惯的深入研究。
虽然已引起一些学者的重视,并形成卓有成效的系列研究成果, 但其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上民法典中, 则不可得知。
例如, 婚约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习惯, 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婚约关系的调整,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 不仅人为地缩小了民法的调整范围, 也不利于财产纠纷的解决并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少学者曾呼吁重视对这一民事习惯的法律规范,遗憾的是并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任何反映,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但!$#因此, 我们应当进一步重视对民法!%#事实上,“ 这个创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 《中国民法典:
亲属编条文建议稿》 也未对婚约问题进行任何规定。必须注意到, 虽然我国古代民法文化贫瘠, 但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却为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厚的民法文化遗产, 特别是,-&-年至,-".年颁布的民法典。
它是大陆中国人的一份宝贵民法文化遗产(在我国台湾它还继续保持其效力)
。
对这部民法典, 我们不仅应当将其作为一份民法文化遗产加以继承,还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活的法律,在与大陆现行民商法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借鉴,不仅有利于保证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质量, 还有利于我国海峡两岸民商法律的勾通, 促进海峡两岸民商事交流和祖国和平统一。问题二:
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科学、 合理?由于民法典与社会经济生活、市民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 事关任何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而与其它法典的制定相比, 是耗时耗财最多、 准备时间最长的, 需要精心地组织实施民法典起草的各项工作。但从本次民法草案起草的组织工作来看,却并不尽人意,其科学性、 合理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首先, 民法典起草小组和人员的任命程序不规范,过于随意。
为了保证民法典制定组织过程的科学性、 严谨性, 许多国家往往是由立法机关 (如议会)
或总统以法令的形式任命法典起草小组和人员, 如法国, ,/..年/月,&日拿破仑主持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年’月+日戴高乐总统以,,-$号法令设立民法典改革委员会; ,/-"年"月 (明治&’年)
, 日本明治政府在内阁设置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法典调查会, 任命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位教授为新民法典起草委员;,--+年/月,’日, 波多黎各议会通过了成立 “ 波多黎各民法典修改和改革常设联合委员会”的第/%号法令, 该法令授权委员会通过订立合同聘请教授参与起草工作。典起草委员会有利于防止领导人的政绩意识对立法科学性带来的副作用,并且为将来在议会通过民法典打下思想基础。的严谨性, 强化起草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
反观本次民法典起草小组和人员的任命,我们既看不到有关的任命文件, 更看不到有关任命的法令。
能了解到的事实是, 八届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年,月,"日邀请民法学者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王汉斌同志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等九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典起草小组和人员的任命要随意得多。其次, 民法典起草小组的成员构成不合理。
被任命的-人中, 有’位教授、 ,位退休法官、 &位退休官员, 除梁慧星、 王利明二位中青年教授外, 其它人员均已超过退休年龄。如果说年龄结构属于次要问题, -名成员均是来自北京的学者或官员就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问题了,这令人怀疑其是否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来起草民法典草案。
实际情况是, 京城以外的学术影响由于近!+#同时, 我们也!/#正如学者所指出的, 这种采用立法形式任命民法!-#笔者认为, 它还有利于民法典起草工作!,.#相比之下, 我们的民法!例如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官员往往借口发展地方经济而无视被征土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如前段时间在南京发生的被拆迁户翁彪和安徽农民朱正亮 “ 自焚案” 即是例证。
详细报道见王赐江0房屋拆迁缘何导致 “ 自焚事件”!1234#0人民网, &.."5-5&&0#&万方数据
!"#$%&’()*+,-./01234567! 《智利民法典》 第四编 “ 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第三十四题即为 “ 准合同”, 共分三节:
无因代理或管理他人事务; 错债清偿; 共有之准合同。些年来人才的流失而被不断地边缘化了,以至于在本次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中,形成了以京城学者为中心的所谓 “ 官方派”和京城以外学者所形成的 “ 民间派”的不正常现象。
虽然外地学者并不甘寂寞, 也试图为民法典的制定作出贡献 (如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的 《绿色民法典草案》 、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的 《继承法草案》 , 以及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们承担的《民法典:继承法编草案》 )
,但是他们的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却不可得知, 更不要说能与京城 “ 官方派” 相抗衡了。从起草小组成员的职业构成来看,实行的是教授、 法官、 立法官员三结合方式, 力图实现学界、 司法界与立法界的沟通, 但问题是:
教授过多、 法官太少, 律师和公证人没有。如果能更多地吸引法官参加到起草工作中来, 可以使民法典更具有操作性, 避免每次刚立法就要出台司法解释的局面; 而让律师、 公证人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有利于消除民法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法律漏洞, 把律师和公证人排除在外, 说明这种职业活动的性质、 作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再次...
篇四: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任务顺利完成,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就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一些情况,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看法。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 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 2001 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 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 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调整得好,各种社会关系就比较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比较和缓。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提供了基本准入资格和民商事行为规范;物权制度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公有制的实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权利能力制度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权利,甚至关系到胎儿的利益;监护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考虑
编纂民法典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阐明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要求和原则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一)坚决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原则。自 2015 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确定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对做好民法典草案研读讨论和大会审议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正是因为在编纂工作中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努力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才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贯彻和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把握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基本定位。一是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来,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既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各分编相互之间以及各分编内部的体
系性问题,又要协调好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系统性问题。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编纂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法效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如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合同编中增加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包括 7 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84 章、1260 条,总字数 10 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 10 章、204 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 5 个分编、20 章、258 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
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 3 个分编、29 章、526 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 4 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 6 章、51 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
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 5 章、79 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 14 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 4 章、45 条,与继承法相
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 10 章、95 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5 月 29 日,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并就贯彻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法典实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篇五: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博览2021 年第 2 期• 41
• 法 学 理 论 研 究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研究作者简介:贾真(1989—),女,汉族,辽宁阜新人,法学博士,大连外国语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贾 真(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 大连 116044)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条文最多、字数最多的法律,预示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信仰高度和法律传统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施行具有巨大的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而言,有助于社会法治化环境的营造,提高国家法治能力。并且可以加深对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从而以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和落实为抓手,精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需求,为国家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关键词:民法典;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意义;展望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其施行。民法典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以市民生活基本行为为准则。民法典的施行必将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造成巨大影响,在发展市场经济、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以及加快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更好地施行与落实下去。一、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民法典是中国法律发展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文本,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实施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有助于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内容和必要性进行了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另外,民法典满足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要求,有助于加快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商品及要素的流通、交易和使用。二、施行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是基于人民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建立起来法律文书,以人民为中心,并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实现和发展的核心目标。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处处都表达出对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并且从人民财产安全、生命健康、生活幸福、商品交易以及人格尊严等方面入手,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施行民法典是维护、保障以及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渠道,民法典施行的效果和整体水平也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标准之一 [1] 。(二)发展并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典的施行在一定上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要求。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既是社会主义经济,又是法治经济,需要有完整、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去约束各种市场经济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法典就是将我国多年获得的市场经济法治管理办法,以及制度规范的有关成果总结在一起,并以民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对社会主义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进行了规范。民法典可以提高交易安全,保证市场秩序,营造一个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持续增长的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三)提高依法治国理政水平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国家治理需要依靠党政机关,并在法律规范下开展一系列的法治活动,以此确保法治行为有效、有用。民法典的施行有助于我国党政机关全面依法治国理政水平的提高,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法治要求,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得以高效落实,起到好的作用万方数据
法 学 理 论 研 究202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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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2] 。民法典可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载体,其中很多法律条文都与国家党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直接关系。所以,民法典的施行可以帮助国家党政机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行使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范围界限,从而灵活运用民法典,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三、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展望(一)完善立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成就。因此,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与落实,需要完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的施行需要注重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使得民法典的施行获得相应的制度保障,提高法律施行效果。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其中部分法律条文仅仅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部分授权立法机关另行立法并给出具体规定。所以,民法典的施行要求立法机关给予及时的回应,对于民法典有关联和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例如民法典中对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问题作出了规定,使用权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但是却没有明确续期的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续期的具体时间长短等,为法律和执法留有很大的立法空间,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民法典的条文颁布配套的法律制度,明确具体事项,促进民法典的施行。(二)清理法律,促进法律协调统一民法典是一部集成法律文书,其中包含了很多法律条文,是婚姻法、物权法等其他单行民事法律的集合,应该对各种单行民事法律内容进行合理清理,使得它们可以与民法典协调统一,保证民法典的施行。民法典的编纂属于一项立法活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决议通过,需要落实两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方面是对单行的民事法律中存在规定不统一的条文进行修改,提高法治统一性。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创编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对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创新。所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就需要针对现有单行民事法律条文与民法典法律条文规定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问题,对现有的单行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及时清理和修改,使得其与民法典的法律规定相协调、统一 [3] 。(三)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在全面施行民法典的时候,要将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充分结合起来,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能力。民法典的施行需要严格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由法律规范去进行调整。尤其是民法典中包括了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有近百个关系到行政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例如,民法典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依法对法人等级信息进行公示,并对各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等。这个法律规定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保障民事权力奠定了法律基础。(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及质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就是公正,同时也是司法工作开展的价值追求。民事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的权益,如果不能公正司法,必将会对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民法典的施行对以前分散在各个单行民事法律中的条文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并且统一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此避免了民事裁决中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的问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强化民法典的学习,认真观察并深入理解民法典中每一个具体规定的立法意图,从而提高法律适用性、准确性,公正、公平的裁决民事安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五)落实普法,让人民认识并严格遵守民法典民法典可以说是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书,关乎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工作、人格尊严以及交易活动等,需要进行全面普法,让每一个公民都知道民法典,认识民法典,并自觉遵守民法典。民法典的施行与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并且是我国目前体量最大、条文最多的基础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为了推动民法典的施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让人民认识并严格遵守民法典,让民法典深入社会、走入人心。四、结论综上,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开展,可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发展并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依法治国理政水平,优化我国法治环境。为此,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后,要明确民法典的法律条文和有关规定,完善立法、清理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落实普法,推动民法典的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加快法治建设。参考文献:[1] 肖少启.民法典助推全面依法治国[N].韶关日报,2020-08-08 (A04).[2] 龙卫球.民法典与全面依法治国[J].审计观察,2020(07):8-13.[3] 李辞,庹新岗.民法典,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N].长沙晚报,2020-05-28 (008).万方数据
篇六: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评论(双月刊)2021 年第 6 期(总第 230 期)推荐访问:民法典实施的重要问题研究 民法典 实施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