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7篇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山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山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据了解,省内关于县以下机关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设计最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山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山东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据了解,省内关于县以下机关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设计最近就要部署。人社部文件已经下发到省里,省里制定相关具体措施之后就会转发,这将是今年重点落实的工作。”省内公务员工资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从县以下机关开始实施,是因为考虑到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因素,再加上基层职务职级的工资矛盾较为突出。而且,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基层工作人员。由于县级机构规格低,职务的顶层有限,职务职级挂钩导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情况。人社部下一步将会对市级职务职级并行进行调研和探索。”上述人士透露。
一旦实施职务职级并行,即使行政职务不变,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公务人员也可享受上级职务待遇,相应的工资水平会有所提高。这可以消除基层工作人员的顾虑,吸引更多人去基层工作。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引人注目。在新的用人理念和导向之下,什么样的中共党员能成为领导干部呢?
干部发展有“双梯制”,“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决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问题。”中组部负责人说。
据统计,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 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人民网针对 105 位基层党政干部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晋升渠道很窄,提拔无望”的占 40%。
对此,王长江说,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在一定程度上分离职务与职级过于紧密的联系,使职务和职级成为党政干部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职业发展双阶梯。很难晋升职务的基层干部,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
10 年前,汪玉凯就曾提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建议,并对此做过调研,“职务与职级并行,就相当于给公务员增加了一条晋升通道。可以不当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员待遇。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务与待遇挂钩的基础上,职级也跟待遇挂钩。公务员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乎要求,就能不断提高职级”。
他认为,本次将公务员团队中的多数—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作为“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适用对象,有利于提高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序列职务除了领导职务,还有非领导职务。具体到县以下机关,共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乡科级
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调研员、副调研员与处级、副处级对应。
汪玉凯认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非领导职务”仍会保留,“跟领导职务相同,副调研员、调研员的职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领导职务’对于职务与职级并行这项改革,没有多大影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提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竹立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此举相当于打破目前的职务决定待遇局面,为基层公务员开辟一条上升渠道,“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
据了解,对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国家有关部门早有计划。今年初,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时,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就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 月 28 日,人社部发布了《2016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明确提出,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 5 省份都已推行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如福建今年 7 月发布的《实施方案》就提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之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的增长工资。例如两个人同样工作了 5 年,你没当上科长,但你也干得不错,你的工资就和当上科长的差不多。这样的话,大家就不会往官场这条独木桥上挤了。这将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
1、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我省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省直机关按国家规定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具体办法在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方案中明确。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国家将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国家统一规范办法下发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
篇二: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 XX 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福建省今年将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方案》提出,今年福建省将推进完善分类分档收入调控体系,缩小工资差距。推进 事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 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 资调控管理,完善分配激 励 励和约束机制。
同时, 统 统筹推进全省中小学、中 职 职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 称 称制度改革,修订完善评 价 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开 开展高校毕业生报到证与 工 工龄脱钩的调研评估,研 究 究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服 务 务模式。
《方案》还提 出 出,福建省今年建立农民 工 工欠薪源头治理机制,开 展 展“无欠薪项目部”、“ 无 无欠薪网格”、“无欠薪 工 工业园区”的“三无欠薪 ” ”试点工作,开展突出违 法 法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 政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 制 制,推动建立省市联动举 报 报投诉平台。
福建省人 社 社厅等负责建设社会保障 网 网上办事大厅、劳动就业 用 用工管理信息化系统等一 批 批社会化便民服务平台。
积 积极
推进金保工程二期, 建 建设“五险合一”社会保 险 险平台,逐步实现社保经 办 办网上“一站式”服务; 在 在南平、泉州市开展劳动 就 就业用工管理信息化系统 试 试运行,逐步建立福建省 统 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息 化 化平台。
福建基层公务 员 员拟实施职务职级并行 待 待遇或改善 怎样调动基 层 层公务员的积极性?福建 省 省计划尝试在基层公务员 队 队伍中实行职务与职级并 行 行的举措,通过建立一条 职 职级晋升渠道并对应地反 映 映在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 遇 遇中。
福建省日前出台 的 的《XX 年健全人力资源 社 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 案 案》明确,全省将推进机 关 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 ,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 职 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 待 待遇挂钩制度。
据了解 ,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做法 在 在一些省份已经开始试点 , ,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 统 统一推进。目前,公务员 工 工资是以职务定薪,但是 在 在县级以下机关单位,大 部 部分公务员职位较低,工 资 资就高不了。实施职务与 职 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 钩钩制度之后,在职务晋升 之 之外,将开辟一条职级晋 升 升的渠道,基层公务员除 了 了职务晋升这条路外,还 可 可通过职级晋升实现加薪 , ,而职级晋升则与工作表 现 现、年限等因素挂钩。
篇三: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3 3 篇篇一
12 月 2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新京报记者说,“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打破目前的职务决定待遇局面,为基层公务员开辟一条上升渠道,“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 ?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
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据统计,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近 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
目前全国约有省部级现职官员 3000 人,据估算,公务员队伍中能晋升到省部级的比例仅为万分之四。
有研究表明,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 4.4%,从县处级升迁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 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工资约占 20%,级别工资约占 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 45%,各种补贴约占 10%。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9 月 5 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
约占 20%,级别工资约占 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 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 20xx 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xx 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 xx 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
职级与待遇挂钩指的是,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
公务员待遇一般分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三种类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交通补助和职务消费等。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金等。一般认为,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由职务来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经济待遇也由职务决定则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的分配,体现的是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相应的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应该越大。经济待遇的分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越强、工作时间越长、工作业绩越突出,相应的获得的经济报酬就应该越多。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就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则明显不合理。
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有让职级与待遇挂钩,使职级对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职级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中取得进步的标志,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的努力得到合理回报的标志,公务员才会从内心将职级作为职业发展的阶梯,职务与职级的并行才有可能 篇二
xx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 2 年。本决定自 20xx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
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 20xx 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 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 5 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 8 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 12 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 15 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 15 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 《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 12 个月为 1 周年。
《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 年。
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 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仍主要与职务挂钩,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的矛盾更为突出。
据有关部门介绍,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调整和改革,也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鼓励他们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县以下机关公务员是做好基层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在县以下机
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将起到促进作用。
篇三
20xx 年,今天上午,xx 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 xx 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项工作目前刚刚进行部署,各个省都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xx 年 12 月,xx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5 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 2 年。本决定自 20xx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 。
折叠编辑本段涉及内容
我有一个问题关于基层公务员的。长期以来,基层干部反映待遇低、岗位晋升的通道很窄,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很多基层公务员干一辈子,也很难晋升到科级和处级岗位上。前一段我们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请问这个改革举措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与原有的制度相比它有什么改进?谢谢。
尹 xx: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公务员法的框架下,在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通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职级晋升的通道,来解决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
我们国家 720 多万公务员,60%分布在县以下机关工作,条件更为艰苦,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是由于县以下机关机构规格比较低,所以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过中央批准,去年在 4 个省选择了 4 个县进行了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验证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可操作性。经过中央批准,在今年全国县以下机关都要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新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试行。
篇四: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务职级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公司《职务职级管理试行办法》和《管理技术(技能)岗位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职务职级改革平稳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 本次职务职级改革实施范围为公司总部部室(含专业单位,下同)、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部室、各二级单位)。公司《全面深化改革方案》中纳入“压减”的单位不参与本次改革。
对象为 xx 年 7 月 31 日在岗的管理、技术人员,其中未转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待转正后按规定定级套岗。
高技能人员的评(竞)聘工作在 xx 年 11 月份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单位组织实施。
执行时间为 xx 年 10 月 1 日。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职务职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公司分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技术创新部(含各专业委员会)、纪委监察部等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公司职务职级改革工作,指导各单位(部室)开展各系列人员评(竞)聘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务职级改革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并具体负责评(竞)聘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的组织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政管理系列中层人员、业务管理和技术系列 8 级(含)以上员工的评(竞)聘工作;职教中心负责水平能力测试的考务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评(竞)聘工作。
三、实施步骤 管理、技术人员职务职级改革按照岗位公布、个人申报、水平能力测试、考核聘任等步骤进行。
(一)岗位公布(x xx 年 年 8 8 月 月 4 24 日前)
公司将公布管理、技术岗位的名称、职数及所对应的战线,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总部岗位的公布,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岗位的公布。公司总部岗位列表详见附表 1。
各单位可按本单位管理技术总定员的 10%增加人才储备职数,用于业务管理和技术系列各级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发布。
(二)个人申报(x xx 年 年 8 8 月 月 1 31 日前)
评(竞)聘对象对照公布的岗位选择本单位(部室)或其他单位(部室)的 1-2 个岗位进行申报,并填写《职务职级岗位评(竞)聘申报表》(详见附表 2)。
在岗人员原则上都应进行岗位申报。个人申报时,可按本人现岗位所对应职级进行平报或低报,也可以按高于现岗位一个职级申报,为公司做出特殊或重大贡献的优秀员工可高报两级。
除公司各类专委会成员外,xx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公司(各单位)规定内退年龄的员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不进行岗位申报,按规定套入职务职级及薪酬管理体系。其他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申报的人员,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公司党政管理系列中层人员因年初实施了双向选择,本次不进行党政管理系列岗位申报,但可以选择一个业务管理系列或技术系列岗位进行申报。无论申报与否,均须参加相
应岗位对应战线的水平能力测试。
其他人员可在党政管理系列、业务管理系列、技术系列任选 1-2 个岗位进行申报。选择申报党政管理系列岗位的,最高只能申报到 8 级科职岗位。
岗位申报截止时间为 xx 年 8 月 31 日。
(三)资格审查(x xx 年 年 9 9 月 月 6 6 日前)
各单位(部室)负责本单位(部室)人员报名资格审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其中申报职级 8 级(含)以上及高报二级的人员须报公司职务职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水平能力测试(x xx 年 年 9 9 月 月 0 30 日前)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水平能力测试。申报两个岗位的人员须参加两个岗位的水平能力测试。
1.测试方式 本次测试采用集中闭卷笔试的方式。外埠单位人员无法到公司参加集中考试的,由公司安排监考人员,在指定的外埠单位视频考场与公司集中笔试同步进行。
2.测试内容 测试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其中思想政治理论知识 20%、企业管理知识 20%、专业管理知识 30%、专业技能知识 30%。具体测试工作说明详见附件 1。
3.测试合格标准 本次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标准实行双线控制,即卷面总分须达到 60 分,同时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得分须达到 16 分。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下阶段考核聘任。不合格者,党政管理系列中层人员下降一个职级(等级类别)聘任或进入轮训班学习。其它人员集中脱产学习,待遇按轮训班标准执行。三个月后再次参加水平能力测试。
(五)考核 聘任(x xx 年 年 0 10 月 月 0 20 日前)
公司各单位(部室)根据岗位定员职数、个人申报意愿、水平能力测试结果等情况,对申报人员实行组织考核、择优聘用。
1.党政管理系列中层人员聘任。党政管理系列中层人员对应层级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者即可聘任。
2.其他人员考核聘任。岗位所在单位(部室)从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对评(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其中 8 级(含)以上业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牵头,相关单位(部室)和公司专业委员会参与考核,报公司审定;其他人员(含各单位 8 级科职员工)由所在单位(部室)进行考核聘任,其中技术系列聘任结果须经公司专委会讨论,报公司审定。
(六)
结果运用(x xx 年 年 0 10 月)
通过考核聘任的人员,按照《职务职级管理试行办法》、《管理技术(技能)岗位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定级套岗。申报两个岗位均通过聘任的,待遇按就高原则确定。
未通过考核聘任的,给予三个月学习期,执行改革前薪酬标准,三个月后可根据申报岗位余缺情况,申请参加二次评(竞)聘。未通过二次评(竞)聘的人员,转入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待岗人员管理。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职务职级改革是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解决管理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司各单位(部室)要认真组织学习,把办法学懂弄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好改革工作。
2.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公司各单位(部室)要设立工作专班,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聘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安排,有序组织本单位职务职级改革工作,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3.加大宣传,确保稳定。公司各单位(部室)要结合公司党委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安排,重点关注管理技术人员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好职务职级改革的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确保管理技术人员队伍稳定。
xx 年 8 月 23 日
附件 1 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有关说明 公司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将于 9 月 20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
进行,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测试地点:公司职教中心及外埠指定考场。
二、每场测试时间:120 分钟 三、测试卷面分值为 100 分,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简答题(计算题)、综合应用题(论述/案例分析题)等。
四、试题内容 测试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思想政治理论知识 20分、企业管理知识 20 分、专业管理知识 30 分、专业技能知识 30 分。
(一)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主要测试岗位人员必须掌握的党建、条例、准则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知识。参考书籍有:《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篇》、《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等。
(二)企业管理知识。主要测试岗位人员必须掌握的公司战略、企业文化、法律法规等企业管理知识。
(三)专业管理知识。主要测试岗位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专业理论、制度及流程等知识。
(四)专业技能知识。主要测试岗位人员熟练运用本专业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实践能力。
五、试卷出卷、批改及统计 由公司外聘专家以及随机抽取的内部专家共同组卷、集中批改、统计成绩,确保测试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附表 2:
职务职级 岗位 评(竞)聘 申报表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联系 电话
最初 学历(位)
毕业院校及时间
专业
最终 学历(位)
毕业院校及时间
专业
现单位
现岗位
工龄
职称
专业
取得时间
注册类资质证书
类别
取得时间
申请评(竞)聘岗位
申报岗位一 所在单位(部室)
车间(科室)
职务职级系列
职务
职级等级
对应战线
对应测试码
申报岗位二 所在单位(部室)
车间(科室)
职务职级系列
职务
职级等级
对应战线
对应测试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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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单位资格审查意见
公司审定意见
篇五: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满 正科级基层干部满 15 年可享副处待遇: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 5 个职级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 5 个职级,如果一名正科级别的乡镇公务员连续15 年未得到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 15 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南都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等多个省份获悉,《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正式下发,将正式实施。这一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意见》提出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 5 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 8 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 12 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 15 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 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 15 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市例外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 12 个月为 1 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释疑 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升迁比仅 4 .4%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国家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
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 60%在县乡两级基层。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但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却有限,“僧多粥少”让很多基层公务员待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 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 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例如某省的一个县,整个县的正处级也就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和县政协主席几个职位,乡镇或者县教育局等县直机关都只是科级单位。公务员通过升职来提高待遇,非常难,被称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这也导致近年来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江门为例,近五年来超过三成的乡镇机关公务员通过各种方式离开了乡镇基层机关。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国政府的转型。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 8 年,级别达到 25 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 12 年,级别达到 23 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 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 19 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 15 年,级别达到 17 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 年 3 月 3 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
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 2 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 2 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 2 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 2 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 3 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公务员累计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
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六: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16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44 号)、《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市人社〔2016〕1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各乡镇(街道)和县属各部门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自中办发〔2016〕4 号文件印发至本实施意见下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 5 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 8 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 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
职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 12 个月为 1 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 年。
三、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意见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三)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四)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 1993 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四、几种情况人员的职级晋升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 年。
(三)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意见按前述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五、晋升职级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职级晋升的审批权限,按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县处级副职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办理。晋升其他职级的,原管理权限不变,即: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公务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属县人力社保局管理的公务员,由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其中审批的科级晋升处级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职级晋升的程序,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档案记载,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初核,开展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职级晋升意见,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按现任职务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申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对拟晋升职级人员进行资格复核送县纪委审查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办理职级晋升。职级晋升后,各单位到县人力社保局工资科办理工资审批。
六、晋升职级后享受的待遇及管理
(一)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工作待遇。享受工资待遇时,基本工资按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6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
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待遇的人员,转为享受职级待遇后,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相应资格(资历)和基本工资以及津贴补贴等待遇。
(三)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四)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中组发〔2008〕7 号)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中办发〔2016〕4 号文件关于“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的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5〕40 号)
关于“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 10%核定,由县(市、区)党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 号)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 30 年(或满 25 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 10 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 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根据浙委办发〔2016〕44 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 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273 号)等文件予以废止。
(三)根据浙委办发〔2016〕44 号文件精神,我县原有非领导职务晋升政策停止执行。
(四)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五)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办发〔2016〕4 号、浙委办发〔2016〕44 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八、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
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系统本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16〕4 号、浙委办发〔2016〕44号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2016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2】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广西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9 号)精神,我市从 2015 年 1 月起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级晋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 8 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 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级)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 12 个月为 1 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迟 1 年;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 年。
二、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三、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不涉及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或政治级别的晋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作待遇,其原任的职务层次或政治级别不变,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如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时,按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
四、实施范围
我市下列机关(单位)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初核上报
各单位对照职级晋升条件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二层机构中拟符合晋升职级的干部基本情况进行初核,重点核实公务员登记情况、职务任免文件、现任职务对应职级、工资级别、年度考核情况等个人信息,逐一审核把关,在单位内部公布审核结果。拟晋升科员级、副科级职级的材料报市人社局,拟晋升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职级的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二)复核和考核测评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拟晋升职级的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组织考核组
对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民主测评及考核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示及审批
对拟晋升职级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晋升职级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行文明确拟晋升职级人员晋升后的职级。
(四)兑现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按现行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六、晋升职级材料要求
各单位对符合晋升条件、拟晋升职级人员的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初核后,要形成相关材料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需要上报的材料如下:
1、公务员(参公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一式 3 份
2、拟晋升职级人员情况统计表一式 2份
3、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1份
4、任现职务(职级)文件复印件 1 份
5、任现职级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卡复印件 1 份
6、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复印件 1 份
7、其他...
篇七:企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
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规定明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规定指出,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规定指出,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规定指出,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30%;一级
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 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 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 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 4 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 4 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 3 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 2 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 2 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 2 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 2 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 2 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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