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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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篇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42号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篇

篇一: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 42 号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的通知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自我约束、 自我激励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现予印发施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 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程和标准;

 (二) 内容具体, 责任明确, 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 严格管理措施, 有针对性、 可操作;

 (三) 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 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 表述规范, 条款清晰, 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

 和掌握;

 (五) 以正式文件发布, 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按照岗位、 职能、 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要将企业、 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 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 内容、 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 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 措施和期限。

 会议记录、 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 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 并将指标逐级分解, 明确责任、 保证措施、 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 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 设备、 设施, 消除事故隐患,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 安全奖励,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 落实资金、 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明确检查标准、 检查周期、 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 内容、 方式、 标准和考核办法; 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 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确定任务, 落实费用。

 (七)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 瓦斯、 煤尘、 火灾、 顶板、机电、 运输、 放炮、 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 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控

 和治理标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规程、 标准、 规范等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 管理情况; 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 原则(定项目、 定人员、 定措施、 定时间)

 落实处理, 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 作业规程、 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 程序、 标准、 时限、 审批级别; 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 编制、 审核、 审批人员的职责、 权限和义务。

 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 正确、 内容全面、 具体、 安全措施可靠, 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 作业和操作。

 (十) 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应保证在用设备、 器材符合相关标准, 保持完好状态; 明确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 程序、 方法和检验单位、 人员的资质; 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 周期、 方法和校验单位、 人员的资质; 明确维修、 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 、防治水、冲击地压、 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 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强化管理, 加强监控, 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 上报内容、 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

 必须兼顾责任、 权利、 义务, 规定明确, 奖罚对应; 明确奖罚的项目、 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 明确人员入井、 升井登记、 清点和统计、 报告办法, 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 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 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

 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操作程序和标准, 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 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 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内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 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漫其悠远

 2020/3/21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路漫漫其悠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第20 号令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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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王显政

 •

  二00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一节 煤矿安全培训概述 • 一、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 • 依据《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 煤矿从业人员 和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是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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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从业人员: • 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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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 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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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 •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 • 以人为本 ,就是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要关爱生命,生产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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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培训, , • 是指 煤矿企业组织 实施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从事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进行 安全培训考核 、 发证 及对煤矿安全培训 监督管理 等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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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一指导、属地管理,企业负责 • 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指导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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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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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 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责任主体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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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级实施,按需施教 • 煤矿安全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对象、不同目标 分四级建立培训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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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培分离,客观公正 • 考培分离是指对煤矿安全培训的 培训教学和考核发证的两条线管理 ,由各级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教学 、提高培训质量; 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考试发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多参加培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考试、考核,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达标准不能发证 。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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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 要以增强 安全意识 、掌握 安全知识 和现场 操作技能 为 重点 ,以 企业 自主培训 为主 ,对 全体煤矿职工 特别是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 严格的安全培训 。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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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劳务工” 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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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及实施 •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实施煤矿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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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证书审批、颁发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 一级、二级 资质证书,由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 ; 三级、四级 资质证书,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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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级别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责 •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 ( (1 )

 取得 一级资质证书 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 承担 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担 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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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2 )取得 二级资质证书 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 承担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省属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 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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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3 )取得 三级资质证书 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 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市(地)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 (4 )取得 四级资质证书 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 承担 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工作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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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质证书的管理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安全培训机构 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 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 期满需要延期 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前30日 日 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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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煤矿安全培训的实施 • (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的制定和教材选用 •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煤矿安全培训应当 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 大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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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安全监督检察人员与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特种人员以及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 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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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2 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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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指导和监督 • 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 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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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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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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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负责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依据《办法》第19 条的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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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培训应达到的要求 • 1 、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要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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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正副区(科)队长、 现场工程技术人员 及安全监察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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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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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预防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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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 • 一、安全培训考核 • (一)考核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职责 • 1 、考核标准的 制定 •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督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考核标准 ,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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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考核职责 •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 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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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安全培训发证 • (一)安全培训的发证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接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 《办法》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含IC 卡);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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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书的管理 • 《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为3年 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 个月 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 年 ,每2年复审一次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 延期或者 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 个月 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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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内容包括:

 • 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种10 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 不再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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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监督管理 和 法律责任 • 一、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 (一)监督管理的 主体 •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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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发与检查 • 《办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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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活动 的监督 • 《办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 监督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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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办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 安全培训 和 持证上岗 ...

篇三: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 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 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 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指导、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

 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 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考核和发证工作, 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 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 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 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 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 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 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 年及以上 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方可接受其参加 培训。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 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 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 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 经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 省属煤矿企业、 中央企业 煤矿子公司、 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 (含 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 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 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 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 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 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 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 年)重新上岗前, 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 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 重 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 纲和计划, 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 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条 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 发证的部门 (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

 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 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 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 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 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材 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并作出是否 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 格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 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 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 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 门提交体检健康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原件。

 审核合格后, 由考核发证部门重新发证。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不予通 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 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 更换,同时宣告原资格证失效。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 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 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 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 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 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 (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 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 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 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将培训和考核 发证等情况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买卖的资格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 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有关规 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 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 3万元 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 (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第四十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

篇四: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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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4]42 号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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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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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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