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3篇

时间:2022-11-02 14:05:05 来源:网友投稿

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3篇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二、家庭暴力的特征(一) 现象的广泛性。 (二) 行为的隐蔽性。 (三) 手段的多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3篇,供大家参考。

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3篇

篇一: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目录

 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 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

 现象的广泛性。

 (二)

 行为的隐蔽性。

 (三)

 手段的多样性。

 (1)

 身体暴力 (2)

 语言暴力 (3)

 性暴力 (4)

 冷暴力 (四)

 后果的严重性。

 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1)

 性别与家庭暴力。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4)

 社会压力因素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二)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1)

 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

 (2)

 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3)

 竞争所产生的社会压力。

 (4)

 道德观念滑坡。

 四、 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

 提高民众自身的素质。

 (二)

 完善的法律规范是根本保障。

 (三)

 健全维权机制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

 (四)

 提高道德观念。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摘要】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 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本文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角度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后果,着重探讨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希望国家对该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维权机制

  法律规范

  道德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内容摘要】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 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本文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角度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后果,着重探讨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希望国家对该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维权机制

  法律规范

  道德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1 1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2 2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 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据相关调查表明,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 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3 3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

  1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

  2

 2001 年 3 月 2 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3 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我国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 2005 年 8 月 28 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我国 2001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 2005 年 8 月 28 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4 4 。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5 5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本文也从这一范畴进行阐述。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本文也从这一范畴进行阐述。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现象的广泛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 1/4 到 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一)现象的广泛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 1/4 到 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6 6 。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 12 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 12 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7 7 。

 (二)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

 (三)手段的多样性。

 。

 (二)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

 (三)手段的多样性。

  4 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

 5 红子. 预防家庭暴力[N].娄底晚报,2001-3-7.

 6 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2004,9.

 7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8 8 ;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四)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 2000 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 4 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四)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 2000 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 4 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

篇二: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

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 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 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

 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 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 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 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 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 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如英国学者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

 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 精神、 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 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 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 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 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 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 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

 有学者提出 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 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 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 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

 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 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 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 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

 农村与城市相比 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 ××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

 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 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性****。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人身自由、****、拘禁分别占、 、 、 。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 、 、 、 。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 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 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当****超过了她们肉体、 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 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 发展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 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 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

 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 快乐的。

 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 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 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 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 “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 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 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差。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 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 外人最好少干预 清官难断家务事” 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 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

 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 探讨实施“救助卡” “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

 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 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 道德水准、 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

篇三:论家庭暴力成因及治理调研

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 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人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

 据贺州市妇联对 2008 年的有关调查统计:贺州市妇联采取调查问卷的方法,发放 2400 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 2118 份,有效率达8825%。

 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 213%;妻打过夫的占 152%;吵架现象占 818%。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近几年来,贺州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

 据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透露,2008 年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 60 多件。贺州市妇联统计,2009 年全市接待、 受理家庭暴力事件 362 件, 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 189 件,占 522%。

 从对向贺州市妇联求救的 189 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

 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 98 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 3 次的纪录。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 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 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 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信访处 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 128900 件,接待此类来访 1600 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 1994 年增加了 30 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

 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信访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 30%,有的地区高达 50%。

 长沙市1993 年 1 月至 1995 年 10 月, 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 1936 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 20 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 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

 双峰县去年调查的 1421 户家庭中,有 82 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 8 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 名重伤,13 名轻伤。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 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 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 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 70%之多。

 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

 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 30 年,挨打 30 载。

  上述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

 山城,轰动全国;1995 年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我们还不能忘记:1994 年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同年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广东一税管员、

 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225%。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

 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

  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 立法分散、 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也怕自己正儿八经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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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6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

 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中国在近三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一方面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人们所承受的竞争压力也不断增大。

 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 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二)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 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 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等。

 2 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 矫治、 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3 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 极其重要的职责。

  (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

 此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

  (4)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5)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 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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