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政策解读4篇资管新规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的背景01资管新规细节解读02资管新规的影响03CONTENTS目录 01PART资管新规的背景Origin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管新规政策解读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资管新规政策解读
新规 最新 解读资管新规的背景 01 资管新规细节解读 02 资管新规的影响 03 CONTENTS 目录
01 P A R T 资管新规的背景 Origins of New Regulation
一行三会体制下的资管行业格局
在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跨子行业之间的“政策套利”也成为了各金融机构的牟利手段。百万亿规模的资管市场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风险日趋暴露。
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资管新规”出台意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文。而在此次正式稿下发前的一个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也成为历史,“统一监管”的时代划开序幕。
2018年4 月27 日,在经历近半年的意见征询后,央行 终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市场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总体而言,新规在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及通道、净值管理等根本性原则上未作松动与让步,显示了监管层面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未变;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执行上略显温和,以预防因监管硬着陆带来的次生危害。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短期而言消除了悲观预期及政策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对市场气氛有一定稳定作用;在行业逐步规范过程中,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盈利能力的确会带来短时间阵痛,但对于行业长期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同时也符合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1.1 资管新规的背景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资金池 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 银行间市场及 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表内、表外业务 表内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例如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外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不能揭示的业务,例如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1.2 热词释义
02 P A R T 资管新规细节解读 Interpretation on the New Regulation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打破了100万的标准,尤其是债权类资管产品,起投门槛降至30万,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前通过低起投门槛吸引客户的优势会被传统金融机构侵蚀。
取得私募资金管理人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是合法合规的,同时也适用资管新规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统一标准 行为监管 穿透监管 综合统计 去嵌套通道 公募 私募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混合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宽泛界定 禁表内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 净值管理 分类处罚 仅通过工商登记设立的普通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任何形式的投资顾问都是需要取得牌照的。实践中打着只能投顾旗号的各家金融科技公司会受到冲击。
一方面很可能影响基金直销前置模式,另一方面基金代销拍照的价值非常大,根据规定,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则上既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产品,也可以代销其他种类的金融产品。结合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牌照化要求是金融监管大势所趋
投诉举报 回归资管本职 兼多层嵌套 分级杠杆 禁质押融资 特许经营 智能投顾 代销资质 三单要求 久期管理 独立托管 禁期限错配 限制大拆小 去刚性兑付 牌照化管理 去杠杆 新老划断 合格投资者 标准提高 门槛灵活 监管原则 资管新规 监管要求 去资金池 负债杠杆 监管对象 金融机构 资管产品 2.1 资管新规概述
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例如:可能当时基金经理在市场上以90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债券,这当中便获得了10元的收益,如果该债券是30天到期的话,那么就将10元除以30天,将收益摊销到每一天中。
2.2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差异比较 序
涉及方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1 过渡期 至2019年6月30日;已发行产品自然存续到期,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不符合新规的净认购规模。
至 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新发行产品必须按新规执行,但可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存量规模须有序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出现断崖效应。
2 标准及非标定义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时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符合: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净值生成应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以下封闭式产品可使用 摊余成本计量:1)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2)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在活跃市场汇总没有报价、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但加权平均价格与资管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须小于5%。新增“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私募基金专门法律法规(中基协颁布)的,仍适用本意见规定。
2.2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差异比较 序
涉及方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4 资管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新增有关私募基金内容,“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5 资管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进一步明确为“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新增“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商业银行为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而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新增 不适
用范围包括“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 养老金产品”。
6 管理费用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新增“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对投资者的净资产首次提出要求,不允许负债投资,进一步降低了杠杆。
2.2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差异比较 序
涉及方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7 合格投资者 (私募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1)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在自然人及法人外新增“其他组织”;对自然人条件新增“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8 投资者资金来源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9 金融机构 受托管理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6)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2.2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差异比较 序
涉及方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10 公募产品投资范围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删去银行公募产品相关内容;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11 鼓励投资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12 净值披露要求 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13 刚性兑付惩罚 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将 量化处罚措施删去;追加对外部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的相关惩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2.2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差异比较 序
涉及方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14 分级产品范围 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1)公募产品;2)开放式私募产品;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删去后两项。
15 人工智能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
新增“ 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
16 统一信息报送 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新增“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7 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要求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删去后一句。
只要是封闭式私募基金便可分级,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略有宽松。但依照目前各金融机构对投资比例分散性的要求,此举放松尺寸有限。
产
品 投资范围 产品分类 产品/资产 负债杠杆 分级杠杆 合格投资者 集中度 公募产品 (不特定对象)
开放式:总资产/净资产≤140%; 封闭式:总资产/净资产≤200% 不得进行分级的产品:
公募; 开放式私募; 统一标准:
个人:有2年+投资经历,且满足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家庭金融资产≥500万; 近3...
篇二:资管新规政策解读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文件解读 12
(一)文件地位高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业务界定 1 2 产品界定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 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 资金信托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
3 文件地位 意见由中央深改委3 月28 日通过,经国务院同意,有国家所有金融管理部门4 月27 日联合发布,规范所有金融机构、所有资管产品的纲领意见,文件地位高,效力强, 言出法随 。
2
3
(二)打破刚兑 净值化管理 刚兑认定
保障措施
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
1 、资产 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 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 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 、采取 滚动发行 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 、资产 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 自行筹集资金偿付 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 、金融 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打破刚兑的保障措施:
1 、明确处罚,按照存款机构(监管套利)、非存款机构(违规经营); 2 、举报有奖; 3 、外部审计及其应审计发现未发现的不作为处罚 打破刚兑 —有利于金融机构提升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行业重塑巨大作用
3
4 通过在产品分级、产品负债比例上限,产品份额质押等控制杠杆在合理水平
(三)限制杠杆 分级限制
公募产品及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封闭式私募产品份额分级规定上限:
固收类:3:1
权益类: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及混合类:2:1 负债限制
私募产品、封闭式公募 :200% 。
分级私募产品、开放式公募:140% 。
质押限制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 放大杠杆 。
( 目前理解有歧义 )
5
(四)限制嵌套 净值化管理 禁止通道
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 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的通道服务 。
净值化管理
限制嵌套
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 但 该 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
私募产品再投资一层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
委外定向及通道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5
6 统一募集方式: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五)公募私募 按募集方式分类
募集要求
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 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除另有规定,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私募产品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
鼓励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明确私募产品可投资新三板股票、未上市股权,同时受(收)益权的合法地位也被确认。
7 (六)标与非标 应遵守 限额管理、流动性 管理等监管;
不得 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 直接 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 等分化,可 交易; 2. 信息披露 充分; 3. 集中登记,独立 托管; 4. 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 完善; 5. 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
非标 债权投资限制
公募封闭式产品、私募开放式产品是否投资非标债权?
8 合格投资者条件如下,其余为投资者
(七)投资者与合规投资者 《 指导意见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人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2)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3)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法人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最低投资金额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 资金来源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9 (八)期限错配与流动性 非标债权类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到期日或者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封闭产品 投资非标债权 产品 应设立封闭式产品。
应明确退出安排。
退出日不晚于产品到期日。
投资未上市 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9 多只产品投资同一资产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超过需经监管部门批准。
其他
10 (九)产品分类 按投资标的分类
比例要求
投资要求
固定收益类产品 ≥80%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不低于80%。(注:未提及转债、债基)
权益类产品 ≥80%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80%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不低于80%。
混合产品 ≤80% 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投资比例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
成立日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理解,产品建仓完成后,需严格遵守 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11 (十)投资顾问 净值化管理 投 顾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不限于金融机构,私募以为可以做投顾;
投资顾问也未限定在同一监管机构管理的金融机构(基金、券商可为银行、信托做投顾,反之亦然);
投资顾问牌照未明确。
11
12 产品代销机构准入
(十一)产品销售 “网站引流模式”、“客户介绍模式”、“直销代办”等模式均应严格禁止。
准入 • 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 准入 标准和程序 。
• 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
权利 义务
•
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
适当性、CRS 、反洗钱、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
提供材料
•
需向代销机构提供 详细的产品介绍 、 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
准入 • 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 准入 标准和程序 。
• 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
代销准 入
•
准入标准和程序 。
•
应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
13 (十二)产品估值 净值化管理
•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 净值化管理 ; •
由 托管机构 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 , 由 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审计 确认; • 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鼓励市值)是防范旁氏骗局的主要手段
净值化管理 •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 净值化管理 。
•
由 托管机构 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 , 由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摊余成本法
例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 封闭式产品 ,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 封闭式产品 ,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如果 偏离5% 或以上 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 ,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13
14 一、《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十三)信息披露 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私募产品 固收产品 投资非标债权
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 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混合类 产品
15 (十四)风险准备金 •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费收入的10% 计提风险准备金 ,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 时可以不再提取 。
•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 使用情况 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
16 (十五)过渡期 过渡期为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 年底; 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 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 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 整改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17 1 1、资管产品平等地位
一、《指导意见》文件解读(十六)其他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 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 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分析:为未来投资非标债权,办理各类抵质押登记提供条件。但是否能够真正享受公平待遇,还需配套规则完善。
17 2 2、穿透式监管
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 穿透原则 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8 3 3、监管报送
•
产品成立、募集、资产负债情况等应向 央行和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
•
央行 将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并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情况进行统一统计。
(十六)其他
19 (十六)其他
1、资产管理机构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正式稿明确金融机构可以约定业绩报酬幵计入管理费式 3、明确产品投资比例超出限制后的调整期限:15个交易日内 4、调整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5、删除银行发行权益和其他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表述 6、 删除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的表述 7、放宽净值化原则,允许有条件地允许部分资产摊余成本法计量 8、删除了投资于单一标的、标准化资产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能分级的表述 9、正式稿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10、正式稿明确了标准化债权定义(5条),删除资管产品不得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表述 11、正式稿明确了私募资管产品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12、过渡期延长 2019.6.30->2020年底 4、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20 对行业影响 22.2 21.9 11.6 11.1 16.8 13.9 2.5 05101520252017 年末各类资管产品规模(万亿)
银行理财 1 1、22.2万亿的表外理财中,约有80%-85%以上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其余的净值型产品计价方式也大部分不符合新规对净值计算的要求,两年内面临压缩清理。(利空)
2、保本理财将被结构性存款替代,转入表内。(利空)
3、银行理财子公司化运作是趋势,银行理财平等地位确定,证券账户开户和权益投资放开。(利好)
4、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原则上将不能再投资非标,遵循公募投资范围(短期利空,长期中性)
信托,基金子公司 2 1、原先依赖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嵌套限制。(空)
2、通道业务萎缩。(空)
3、期限匹配要求将极大限制信托对非标资产的配置。(空)
4、基金子公司获金融机构地位。(多)
5、ABS(多)
公募基金 3 1、分级基金两年内面临清理。(利空)
2、定制基金或迎来发展机遇。(利好)
3、与银行净值化公募理财的竞争与合作(中性)
4、FOF、货基、养老型产品或成理财替代品(大利好)
5、净值化管理有利发挥投研优势(利好)
券商资管 4 1、打破刚兑有利于发挥投研优势(利好)
2、报价式产品向净值化转型,与银行理财回到同一起跑线,增量理财客户回归(利好)
3、ABS可能成为非标转标途径(利好)
4、通道业务萎缩。(利空)
篇三:资管新规政策解读
项 征求意见意见稿 最终版本 点评 过渡期安排 第二十八条:“新老划断”设过渡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净认购规模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明显放松。过渡期再延长半年,并提出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在当前异常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减轻短期冲击,确保平稳过渡。
净值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如果偏离 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改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细则加以确认。
打破刚兑 第十八条: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 2 倍利益对价。
第十九条: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放松。对刚性兑付机构的惩处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化。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惩处”,而最终版本为“进行惩处“。对非银机构的惩处表述模糊化,前者提到罚款并要求制定具体罚款标准,而后者只提到“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规范资金池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十五条:同前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严控期限错配 第十五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第十五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最终版本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监管政策不应干预机构的定价权。
限制非标 第十一条: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投资非标应遵循相关监管标准,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资金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信贷资产收益权由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对于非标资产的定义仍存较模糊。但按照“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诸多通过非非标转标的途径都不合规,需要细则加以确认。
禁止多层嵌套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最终版本对公募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作出额外规定。
杠杆设计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放松。最终版本去掉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企业投资者杠杆设计的规定,仅规范金融机构。通过这一修改,目前不少银行理财推出的理财质押业务就能够得以正常开展,并给予尤其是长期限理财以流动性,从而提升客户接受度。
分级设计 第二十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二十一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放松。最终版本去掉了对“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和“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
风险集中度限制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第三方独立托管 第十四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第十四条:同前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合格投资者认定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
篇四:资管新规政策解读
投资策略报告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内容目录 一、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3 二、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没有变化 ..............................................................3 2.1
打破刚兑,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4 2.2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4 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6 大方面主要的变化 .................................................5 3.1 过渡期从 2019 年中延后至 2020 年底 ....................................................5 3.2 对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有所放松 ................................................................5 3.3 进一步明确了标和非标的界限,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5 3.4 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 .....................................................5 3.5
对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做出了明细说明 ............................5 3.6 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6 四、大资管新规文件出台,迎来涅槃重生新时代 .............................................6 4.1 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6 4.2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6
图表目录 图表 1:大资管新规解决的四大方面 ...............................................................3 图表 2: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未变 ...............................................................4 图表 3: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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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业内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4 月 27 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银发〔2018〕106 号,下文简称为“大资管新规”),全文约 1.18 万字。此次大资管新规政策整体上符合“十九大”以及近期政治局会议的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引导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同征求意见稿一致,本次大资管新规正式稿开篇就申明原则:“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整个文件也是极尽稳妥之考虑,在解决过往一行三会无法统一行动所产生的监管套利问题,解决多层结构嵌套的监管真空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需要强调的是,大资管新规仅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从定义看,“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业务、养老金产品、财产权信托、ABS”不直接适用本意见,针对不同资管领域更多具体执行层面的细节问题,我们预计后续将有细则文件出台,进一步予以明确。
图表 1 :
大资管新规解决的四大方面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金证券研究所 一、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这次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央行和监管层实际上承认资管业务对于满足居民财富配置需求、调整社融结构方面的意义,但是资管行业不规范还存在问题:基金池刚兑会引发流动性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在这个背景下,资管新规的意图在于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旨在重构金融市场秩序,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缓解并释放金融系统性风险。
二、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没有变化 相对征求意见稿,在 “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等核心目标上,没有丝毫改变或弱化迹象,正式文件更多的是操作性(技术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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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2 :
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未变
来源:Wind,国金证券研究所 2.1
打破刚兑,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正式稿中,删除了“逐步有序”四个字,反映了监管层要求打破刚兑的决心。
打破刚兑,其核心就是资管净值化转型,大资管新规在“资管净值化转型”中做了诸多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个条款对“银行理财、信托” 冲击最大,在该要求和央行其他打破刚兑规定的叠加之下,理财产品的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根据测算,截止 2018 年 3 月 31日,存量的保本基金剩余 1461 亿元,这部分基金面临到期转型的问题,未来保本理财产品、保本基金可能会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2.2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资金池的清理为本轮监管之重点,前期券商的资金池已经过一轮证监会清理,本轮信托资金池将受到较大影响。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大部分信托资金池也基本叫停。
新规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且禁止期限错配。以后“15 天、30 天”等封闭期的理财产品将逐步消失,理财规模下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将随之下降。
图表 3 :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整体目标
主要内容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1、要求加强久期管理,封闭式产品不低于 90 天 2、投资非标债权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3、投资未上市股权及其收益权的,为封闭式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来源:Wind,国金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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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6 大方面主要的变化 与去年 11 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过渡期安排、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标与非标的界定、净值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规则、委外业务与一层嵌套”等 6 大方面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3.1 过渡期从 2019 年中延后至 2020 年底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 且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较此前延长一年半至 2020 年底,基本覆盖了大部分非标资产。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过渡期的延长有助于金融机构平缓自身业务调整的节奏,进而缓解监管给市场间接带来的波动。
可以预计的是,金融机构后续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化解存量业务的风险,至于新增业务,要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业务转型阶段新增规模将增长缓慢,由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银行理财的规模会逐步下降。
3.2 对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有所放松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而在资管新规正式稿中,仅要求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删掉了限制对其他私募产品分级设计的相关规定。
这一方面是考虑到资管新规中已经对分级产品的杠杆比例进行了统一限制;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因强行结束分级产品而冲击资本市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另外,正式稿中删除了银行理财以固收类产品为主的限制,表明银行理财或可投资股票类资产,但具体如何参与等细则仍需要关注后续将发布的银行理财新规。
3.3 进一步明确了标和非标的界限,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在正式稿中更加清晰地定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这是继 2013 年 8 号文之后重新对于标与非标进行了定义,本条的五个条件也是正式稿中新增的内容,从正面新增标准化资产的五个条件,剩余的都成为非标。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细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也随之明确。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区别开来,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3.4 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所有资管产品均按照“市值”计量的一刀切饱受诟病,明显不符合我国非标市场公允价值不充分的现状,正式稿件对此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提出了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但同时要求托管核算、定期提供报告以及外部审核确认。上述的调整并没有丝毫改变监管部门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也很难弱化监管效果,而是更多的体现了监管部门根据我们非标市场现状而做出的合理修正,,相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全部采取市值法”有所缓和。
3.5
对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做出了明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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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适用的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正式稿中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6 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规 就本次正式稿内容来看,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虽然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FOF 和 MOM 不受嵌套限制,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一层嵌套结构的可操作性。
四、大资管新规文件出台,迎来涅槃重生新时代 市场等待多时的资管新规正式稿终于落地,较去年 11 月份的意见征询稿而言,资管新规最核心的“统一监管、产品净值化、去杠杆”等大的原则并没有变。资管新规正式稿大多数的内容调整,主要是对于细节性的问题根据实际操作的因素和难度进行了调整,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大幅超预期是最大变化。总体相比较于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的正式稿落地更为温和,也相对体现了监管层对维持流动性以及市场稳定的呵护。
4.1 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随着资管新规正式稿的落地并执行,整个资管行业“大跃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的规范要求更高,风控要求更严,质量会得到显著提升。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资管新规,包括“去杠杆”、“净值化”、“去嵌套”,将引导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品种转向净值化路线,庞大体量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的结束,将改变颠覆财富管理产品的表现方式,诸多机构积极做好后续理财产品的转型; 2)银行资管子公司将陆续成立。22 万亿非保本理财将以子公司的形式发行资管产品。银行资管渠道变革开启,将加速真资管时代的到来。当前已经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北京银行公开表示成立资管子公司。
3)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监管套利后,资管业务可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回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资产管理能力的机构将脱颖而出。
4.2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在资管新规正式稿未落地前,市场尽管有一定的预期,情绪面已接受,但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上,部分细节问题拿捏不准。随着新规的正式落地,诸多问题清晰化,新规部分条款的放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规落地后对于市场情绪的冲击。
考虑到监管部门在前期做了一系列预期引导(如政治局会议中提高,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持续扩大内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且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对冲(如“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降低报备覆盖率” 等),资管新规出台更多的解读为“悬在半空中的靴子落地”, 有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延续结构性行情的特征。
风险因素:海外黑天鹅事件(政治风险、主权评级下调等)、政策监管(金融去杠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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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标黄部分是相对征求意见稿有变化部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