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合同10篇

时间:2022-11-07 11: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汽车质押合同10篇汽车质押合同 编号:WD-HT-0783 ——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质押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

汽车质押合同10篇

篇一:汽车质押合同

号:WD-HT-0783

 —— 协议书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协议系列 文字均可修改 ---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协议示范样本)

  AGREEMENT DOCUMENT

 协议范本 | AGREEMENT TEMPLATE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1 页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协议示范样本)

 协议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牌汽车_______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于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保证金

  1.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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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2 页

  2.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5.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协议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八、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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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3 页

  2.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_________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协议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 2 至 6 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九、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十、声明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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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4 页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村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村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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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5 页

  4.承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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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6 页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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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7 页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村一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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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汽车质押合同

号:WD-HT-0377

 —— 合同书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系列 文字均可修改 ---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书(合同范本)

  CONTRACT DOCUMENT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1 页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书(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2 页 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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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3 页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 24 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 24 小时计算,超过 6 小时(含 6 小时)按全日计算,6 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 400 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 800 元人民币,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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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4 页 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 1.5 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 1.5 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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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5 页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____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海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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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6 页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承租方: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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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汽车质押合同

号:WD-HT-0711

 —— 协议书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协议系列 文字均可修改 ---

 2022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版本)

  AGREEMENT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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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协议

 第 1 页

 2022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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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协议

 第 2 页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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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协议

 第 3 页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_______‰。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 20 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年月日

  (2)年月日(3)年月日

  (4)年月日(5)年月日

  (6)年月日(7)年月日

  (8)年月日(9)年月日

 协议范本 | AGREEMENT TEMPLATE

  借款协议

 第 4 页

  (10)年月日(11)年月日

  (12)年月日(13)年月日

  (14)年月日(15)年月日

  (16)年月日(17)年月日

  (18)年月日(19)年月日

  (20)年月日(21)年月日

  (22)年月日(23)年月日

  (24)年月日(25)年月日

  (26)年月日(27)年月日

  (28)年月日(29)年月日

  (30)年月日(31)年月日

  (32)年月日(33)年月日

  (34)年月日(35)年月日

  (36)年月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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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协议

 第 5 页 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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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协议

 第 6 页 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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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汽车质押合同

车辆监管协议

 编号:

 甲 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借款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 方(抵押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丁 方(监管/保管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及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为“抵押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丁四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为债权人(同时为抵押权人),乙方为借款人、丙方为抵押人。

 1.2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监管期间,甲方为抵押权人,丙方为抵押人,丁方为抵押车辆监管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保管、监管抵押车辆。

 1.3有关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由甲丙双方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

 1.4乙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关于抵押车辆的法律文书,不得对抗甲方行使抵押权、不得对抗丁方行使监管权。

 1.5乙方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为

 月,按月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内容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车辆

 2.1丙方提供

 品牌型号:

 车辆

  辆(详见附件1),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由丁方按照本合同履行监管责任。

  2.2抵押车辆为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抵押车辆所有权、质量(品质)等甲方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合格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合同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抵押车辆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车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不得将抵押车辆再次抵押、质押给第三方,丙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应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推诿车辆造成上述责任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2.4 对抵押车辆的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甲方依据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借款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丙方在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抵押车辆的移交和监管

 3.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成立,甲方委托丁方代为监管抵押车辆。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丁方提交车辆行驶证、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发票、购臵税单、汽车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丙方签字或盖章),经丁方审核无误后,归还原件,同时丁方对抵押车辆安装GPS综合管理系统,验车完毕并办理交接手续,甲、丁双方盖章确认《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详见附件1),视为抵押车辆已经开始监管。

 3.2抵押车辆日常查验,丁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将车辆停入丁方指定场所,接受丁方对车辆的检验和监管审查,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丁方的指令,另丙方不得擅自拆除丁方安装的GPS系统,如丙方未履行上述要求造成丁方无法随时查验抵押车辆的,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

 3.3丙方应严格管理抵押车辆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抵押车辆,在车辆的保养和管理中应随时接受甲方和丁方的检查,任何有损于抵押车辆安全和价值减少的行为均构成甲方对抵押物损失的不安抗辩理由,丙方应认真查验抵押车辆的保险,掌

 握续保的时间,由于抵押车辆脱保造成抵押车辆自身毁损,被第三方扣押、查封,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丁方对抵押车辆的监管义务:

 3.4.1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抵押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丁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4.2监管期间,发现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任何第三方可能损害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或第三方擅自强行转移、藏匿、变卖抵押车辆或者采用盗窃、诈骗等违法甚至犯罪手段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丁方应采取制止、报警、及时通知甲方等一切可能的措施。

 3.4.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丁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抵押车辆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抵押车辆主张任何权利的,丁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丙方。

 3.4.4监管期间,丁方应当建立抵押车辆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对抵押车辆进行查验、核对、清点数目,登记、核实监管抵押车辆,对抵押车辆的数量及抵押车辆的现状进行记录。

 3.4.5监管期间,丁方建立抵押车辆全方位GPS定位系统,派专人24小时监控,出现异常状况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条

 监管时间、费用及保险

 5.1监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5.1.1 本协约定监管期限结束,但乙方任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丁方应继续按本协议履行监管责任,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者丁方将监管车辆交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理、或者由司法机关查封后,丁方的监管责任自动结束。

 5.1.2 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者其他情况,甲方向丁方出具《解除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详见附件 3),丁方监管责任解除。

 5.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抵押车辆的监管费、运杂费、装卸费、GPS 安装维护费、逾期催收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因抵押车辆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上述费用为维护抵押车辆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必须付至丁方指定账户内方为有效。

 5.2.1 本合同约定监管费用为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给丁方。

 上述监管费用,无论用何种方式支付,丙方均作为共同支付人,乙方未支付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应付监管费包括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

 5.2.2 丁方不得以乙方(或者丙方)未及时支付监管费,而不履约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但甲方应积极协助丁方催讨。

 5.2.3 乙方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丁方继续按本协议履行监管责任的,则乙方应按每月

  元向丁方支付监管费用。

 上述监管费用,无论用何种方式支付,丙方均作为共同支付人,乙方未支付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应付监管费包括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

 5.3 乙、丙方委托丁方,在抵押车辆车辆保险到期 30 个工作日前对抵押车辆足额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10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国家审核通过合法持有正规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指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并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相

 应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提前支付保险费给丁方,如丁方代丙方支付保险费的,由丙方在收到丁方保单复印件当日立即归还丁方(丙方延期支付的应承担每一天万分之五的罚息),同时乙方有共同支付的义务,如丙方已经对抵押车辆购买车辆保险的,丙方应将自行购买的车辆保险退保,退保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与丁方无关,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丁方代垫的保险费用,如超过应付款时间 10 个工作日,丙方仍未付款的(丁方从丙方保证金中扣款的不视为丙方主动付款),视为丙方违约,甲方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丁方在抵押车辆保险到期日前 3 个工作日未及时办理车辆保险的,视为丁方违约,丙方可自行购买车辆保险,不承担本条违约责任,同时丁方应向丙方支付保险金额 5%的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丁方未及时投保车辆保险,造成抵押车辆脱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后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丁方,丁方不承担任何情况下,丙方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自身及第三人)人身(财产)伤害赔偿。

 第六条

 留臵权

 6.1丁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抵押车辆的留臵权。

 6.2丁方在贷款期间内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相关费用及代借款人、抵押人垫付的费用未得到清偿前,享有对抵押车辆的留臵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7.1丁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乙方未归还甲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为限。丁方监管的是本协议《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附件1)中约定的抵押车辆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并不监管抵押车辆的质量、损耗和价格,对于抵押车辆原始价值贬值、使用中的损耗造成车辆贬值、易耗件磨损损失(如

 轮胎、电瓶)、碰撞刮擦引起的价值贬值、 更换非原厂零件损失、车内装潢损耗(如座位、空调)等均不构成丁方违约赔偿。

 7.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丁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抵押车辆在物理上全部毁损、灭失的,或抵押车辆被隐匿后,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丁方无法提供抵押车辆给甲方的,视为丁方违约。

 7.1.2丁方因抵押车辆未及时投保车辆保险,发生车辆保险事故后,造成抵押车辆毁损,无法获得理赔,乙方及其保证人不归还借款,甲方也无法通过车辆保险赔款偿付贷款,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丁方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2.1在本协议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抵押车辆毁损灭失的; 7.2.2因乙方原因,抵押车辆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7.2.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7.3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3.1因未能及时足额投保,在本协议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抵押车辆毁损灭失等的; 7.3.2因丙方原因,抵押车辆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7.3.3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7.4甲方在接到丁方书面风险预警,提示乙方已经发生还款风险,或者抵押车辆有灭失风险,要求甲方向法院查封抵押车辆的,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风险预警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要求查封抵押车辆,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则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得

 向丁方要求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赔偿责任。

 第八条责任豁免

 8.1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三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四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9.2四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本协议。

 9.3丙方保证抵押车辆为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9.4四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9.5乙方、丙方和丁方不得以其三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甲方、乙方和丙不得以其三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9.6甲方对乙方、丙方、丁方在本协议或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丁四方签章后生效。

  10.2 甲乙丙丁四方之间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0.3 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包含且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

篇五:汽车质押合同

辆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车辆作为质押物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以下一致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出借并签订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内容 本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该用途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和文件。乙方保证上述用途使用本借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月利息 ______%。

 (一)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质押手续办妥后,甲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转入乙方账

 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 借款的利息:

  分/月。

 4. 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

 (二)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本合同第四项进行处置。

 第二项

 质押事宜 (一) 乙方确认质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质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质押物事宜 1. 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壹辆 2.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项

 质押物的保管 1. 质押物由甲方保管,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可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2. 乙方必须连同质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书、行车证、购买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甲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四项

 质押物的处置 1. 质押期间,乙方对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理均无效。

 2. 逾期超过 24 小时的,视为乙方彻底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 20%的违约金;

 3. 乙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24 小时后,甲方则可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挽回损失,如有不足,则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进行追偿。

 4. 乙方应负责为该质押车辆依法购买全额车辆保险。

 第五项

 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置质押物。

 1.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还诚意的行为; 5. 借款人卷入或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 6.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 3 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六项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均视为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向乙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乙方应按《提前还款通知》通知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罚息等。

 1.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约定。

 2.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3. 乙方提供的质押物有重大瑕疵并可能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物价值大幅下降。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5. 乙方的经营出现足以令甲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6.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乙方归还借本息的行为。

 第七项

 费用的承担 1. 有关质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支付每月停车费

 元。

 3. 乙方在车辆质押期间需购买一份保险公司车辆盗抢险。

 第八项

 甲方指定账户及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作为出借款及乙方还款使用: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精确到分行、支行、储蓄所):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户如下: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收款及还款使用:

 户名(与乙方姓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精确到分行、支行、储蓄所):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项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他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车辆转让合同

 甲方(卖方): 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市(区、县)

 姓名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市(区、县)

 姓名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洽谈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期共同遵守。

 一、 甲方愿将车型为________________车,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挂车大架号码的旧机动车辆卖予乙方。

  二、 甲乙双均认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对该车辆的评估,并确认车价为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

  三、 1、首付车款_______万_______仟元整。

  2、清除车款等甲方将本档案手续过户提档完毕后,车款于当日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______方全部负责。

  四、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时以后的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几点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商定,如发生其他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中介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今委托

  凭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 份证/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潍坊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 管理所办理车号为

  车的

 业务,被委托人 办理该委托业务时所需要填写的表格、提供的资料我均予以 承认。

 委托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保证:委托书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被委托 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借

  款

  借

 据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借款账号

  借款月利率:

 借款到期日

 年

  月

 日

 借款周期: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还息账号

  现金:

 还款方式:到期还清本金

 借款金额 大写:

 小写:

 借款人:(签字)

 担保人:(签字)

 出借人:

  此借款用于车牌号为鲁________的车辆质押借款使用,车辆欠款付清此借据作废。

 年

  月

  日

  收

 条

  今收到

 人民币现金大写

 。

 小写

 。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篇六:汽车质押合同

三担保的选择与设定• 学习 目 标• 明确为合同设定担保的重要意义, 重视通过设定担保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性质及优缺点• 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性质及优缺点, 能够根据需要妥善、 恰当地选择担保方式。• 能够依法设定担保; 能够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能够

 案例导入• 中兴公司与天马服装厂签订了 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标的额8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中兴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兴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天马公司支付了 定金10万元。

 后天马公司由于提供加工辅料的A公司违约, 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中兴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5万元)

 作抵押向B公司借款35万元, 双方还约定如中兴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B公司所有。

 中兴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 经B公司同意, 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后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其后, 中兴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作质押向C公司借款20万元, 双方签订了 借款及质押合同。

 在质押期间, C公司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 汽车受损被送到D修理厂修理, 共花费修理费3万元。

 汽车修好后, 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

 修理厂修理厂收钱后要求李某把C公司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 李某不愿归还, 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分析与思考• 1、 中兴公司和天马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2、 B公司对宝马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3、 C公司对宝马车是否享有质权?• 4、 质押期间, 宝马车受损, 中兴公司是否有权要4、 质押期间, 宝马车受损, 中兴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将该汽车提存?• 5、 汽车修理厂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 6、 本案中, 在宝马车上同时涉及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如三种担保物权都有效,对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合同担保的概念• 概念:

 合同的担保, 是指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经过协商一致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种类1 . 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2 .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维护参加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3 . 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4 . 本担保和反担保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履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民人有过错的, 应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保证•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二)

 保证人• (三)

 保证合同• (四)

 保证方式• (五)

 保证的效力• (六)

 保证期间• (七)

 保证责任• (八)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从属性、 相对独立性、 无偿性、单务性、 补充性等特点。

 (二)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下列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 2、 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 提供保证。

 (三)

 保证合同• 保证是通过保证合同而设定的。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 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仍未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

 保证的效力• 保证成立后,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保证之债的关系, 债权人和保证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 保证人求偿权。

 是指保证人享有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2、 保证人代位权。

 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 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3、 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

 是指保证人在出 现法定事由时, 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六)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期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债务人自 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任。

 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4、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抵押• (一)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

 抵押合同• (三)

 抵押物的范围• (四)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五)

 抵押物的登记• (六)

 抵押权的效力

 (一)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押给债权人,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享有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流质契约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

 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3、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四)

 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使律• 3、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微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

 抵押物的登记• 1、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 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六)

 抵押权的效力• 1、 对标的物的效力• (1)

 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2)

 对孽息的效力• 2、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

 占有、 使用、 收益抵押物的权利(1)

 占有、 使用、 收益抵押物的权利• (2)

 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3)

 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4)

 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3、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

 抵押权的保全权•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

 优先受偿权

 质押• (一)

 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

 动产质权• (三)

 权利质押

 (一)

 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 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将担保之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担保之物变价,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

 质权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

 优先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 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

 动产质权• 1、 动产质权的设立• (1)

 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设立动产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

 交付标的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2)

 交付标的物。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禁止流质‐‐‐‐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

 权利质押• 1、 以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出质。• 2、 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 3、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3、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4、 以应收账款出质• 5、 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出质。

 留置• (一)

 留置权的概念、 特征• (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三)

 留置权的实现• (四)

 留置权的消灭

 (一)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 现当事人特别约定, 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 现, 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 2)

 留置权以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条件。

 (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债权已届清偿期;3、 债权已届清偿期;• 4、 留置权是合法的。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一)

 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 1)

 留置权人存在留置权• ( 2)

 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期。• ( 3)

 债务人在宽限期满仍未履行债务, 也未另 行提供担保。• 2、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 拍卖、 变卖。

 (四)

 留置权的消灭• 1、 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2、 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而消灭。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 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拓展训练• 1、 桐县商业局职工赵某因购房需要, ...

篇七:汽车质押合同

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

 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

 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 本着诚实信用, 互惠互利原则, 经协商一致, 根据《合同法》 等法律、 法规, 立此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

 名下的汽车, 牌照号为:

 , 发动机号为:

 , 大架号为:

  ,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 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

 1、 机动车登记证书

 □ 2、 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 身份证原件

  □ 4、 身份证复印件

  □ 5、 车钥匙(

 )

 把

  □ 6、 保险

  □ 7、 车船使用税

  □ 8、 购车发票

  □ 9、 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 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 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

 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 三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借 款 ( 人 民 币 )

 元 ,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 费用:

 叁拾日(月)

 利息

  %; 综合费用

  。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

 利息、 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 利息、 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 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 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 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 综合费用时, 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 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 利息及综合费用。

 4、 乙方违约, 乙方同意甲方处置(转押、 买卖、 拆解)

 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

 甲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 除收回借款本金、 利息、 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 违约金以及扣除 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 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不足部分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5、

 乙方应办理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车损、 盗抢等财产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车辆本身价值,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质押期间, 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 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保险赔偿金或损失赔偿金由乙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 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 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

 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 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 收益权。

 2、 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 可以按每日 30 公里(质押日和还车日可按 200 公里)

 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

 在每日 30 公里(质押日和还车日 200 公里)

 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 甲方除负责恢复外, 不负责其它赔偿; 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 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 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 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 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 由甲方支付费用, 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 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 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 烧毁、 意外损坏, 由保险公司赔偿, 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没有保险的车辆, 乙方自己承担, 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5、

 乙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除依法归还本金以及支付综合费用、 利息等款项外, 另应承担全部本金 30%的违约金。

 6、 乙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

 交由甲方占管, 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 抵押、 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

 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质押物提走、 转移, 属于违约行为,乙方除依法归还本金以及支付综合费用、 利息等款项外, 另应承担全部本金 3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后可订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篇八:汽车质押合同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

 XXX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

 XXX 公司

  法人营业执照号: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公平的原则下就乙方租赁甲方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

 用于本公司使用, 签订本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 1、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共

  年。

 交付地点:

  2、 租赁费用为第一年

  元人民币, 第二年起, 每年

  元人民币。

 租赁费用支付时间为:

 二、 甲、 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出租方)

 :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拥有依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的权利。

 3、 租赁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报废或被盗时, 有要求乙方及时修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权利。

 4、 租赁期满后, 在同等条件下, 甲方车辆有续租的优先权和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的权利。

 5、 有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 合格的租赁车辆,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的义务。

 6、 有协助乙方办理租赁车辆的有关事项的义务。

 7、 租赁车辆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它纠纷, 在租赁期内和租赁合同结束后,均与乙方无关。

 乙方(承租方)

 :

 1、 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和相关有效证件的权利。

 3、 有如实向甲方提供驾驶本、 身份证、 户口本、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的的义务。

 4、 在租赁期间, 按车辆性能、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5、 在租赁期间,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

 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的有关规定, 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在租赁期间, 不得转卖、 抵押、 质押、 典当、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 租赁合同期内无论乙方出现任何债权、 债务变更或纠纷时, 甲方对该车辆始终有优先留置权。

 7、 在租赁期间,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盗抢时, 应立即向公安、 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甲方, 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所需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

 8、 租赁期满,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三、 其他约定 1、 在租赁期内, 由乙方聘请租赁车辆的驾驶人员, 按时、 足额支付包括所租赁车辆的驾驶员费用、 燃油费、 维修保养费、 过桥过路费、 年审费、 车船税、 车辆全保保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承担未按时、 足额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以上费用支付到本合同届满之日。

 如本合同提前终止, 从终止之日起, 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2、 在租赁期内,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残, 死亡所应支付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由乙方全部支付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3、 在租赁期内,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坏或报废(按保险公司鉴定为准)

 , 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或报废, 修复车辆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由乙方全部付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修复期照收租赁费用; 若车辆报废, 从车辆决定报废之日起, 乙方不再支付甲方的租赁费用, 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费用归甲方所有。

 若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足总车价, 乙方应将总车价减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后的差额支付给甲方。

 3、 在租赁期内, 若发生盗抢, 从盗抢之日起, 乙方不再支付甲方租赁费用,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费用归甲方所有。

 若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足总车价,乙方应将总车价减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后的差额支付给甲方。

 若盗抢车辆被追回的, 乙方将继续本合同。

 四、 担保

 五、 违约责任

 1、 合同期内, 如甲方违约, 则甲方应赔偿乙方

 元人民币。

 且退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为该车已支付的养路费、 过桥过路费、 年审费、 车船税及车辆全保保险费等费用。

 2、 合同期内, 如乙方违约, 则乙方应赔偿甲方

  元人民币。

 且甲方不退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为该车已支付的养路费、 过桥过路费、 年审费、 车船税及车辆全保保险费等费用, 同时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租赁车辆。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 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方一份、 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表(签字)

 :

  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签字)

 :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篇九:汽车质押合同

车租赁合同

 NO: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济担保:

 经双方友好协商, 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从_年_月_日_时_分起至_年_月_日_时_分止。

 车牌号:

 苏 J-

 , 驾驶员

 , 证号

 。

 计价每日租金

 元/24 小时/

 公里, 月租金

 元, 本车现金价格

 万元。

 租用前汽油量

  , 租用前公里数

  , 还车时公里数

 。

 出租前 车辆交接主要检查项目 行驶证、 牌照(前后)、 钥匙一把 雨刮器、 天线、 车外油漆前后保险杠没有撞击、 划痕。

 完好、 正常 左右大灯、 小灯、 防雾灯、 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完好。

 完好、 正常 仪表盘、 车内反光镜、 磁带 CD 机、座套、 脚垫完好。

 完好、 正常 引擎盖内设备完好、 无滴漏水、 油现象, 机油与水正常。

 完好、 正常 底盘外观清洁、 无划痕, 油盖完整无缺。

 完好、 正常 发动机工作、 离合器操纵、 刹车与空调工作正常。

 齐全 三角牌一只 完好、 正常 车内贴膜、 坐椅 附加内容:

 1. 租金在当月 1-5 日内付清, 如未付清, 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2. 租期暂定二年, 如有违约, 罚收违约金。(违约金 5000 元)

 3. 甲方只承担车辆每年保险及年审费用, 其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 车辆在每行驶 5000Km 保养一次, 必须在有资费的悦达. 起亚4S 店进行, 并索取保养凭证。

 5. 乙方如需要发票, 税金一律由乙方承担。

 以上条款包括所附《车辆租用须知》 内容出租方已明确告知承租方、 担保方, 已完全理解并认可签字。

 出租方:

 承租方: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还车时

  齐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租用须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 当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转让、 转租、 出售、 抵押、 质押, 未经出租方许可, 造成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 证件、 住址证明及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有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的, 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上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作相应赔偿。

 4、 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交通事故(重大事故、 人员伤亡及一切连带责任, 均由承租人承担赔偿)。

 5、 乙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 否则甲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6、 提供车辆行驶证、 养路费等。

 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7、 协助乙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8、 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 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

 9、 其它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 户口簿、房产、 驾驶证、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 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有乙方负责。

 2、 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 点清车辆附件, 验收签字后驶离。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 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 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 不得转租、 转包、 抵押、 投资、 赠与, 不得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不得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等所导致的后果, 均由乙方负责,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 另须缴纳押金, (押金为现金)

 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 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 必须提前找甲方办理延期手续。

 7、 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 又不办理延期手续, 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 20-40 元。

 8、 车辆发生事故,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 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 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 一旦车辆损坏, 禁止继续使用, 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

 9、 车辆发生事故, 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 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 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 50%计算。

 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 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 3 倍罚款。

 10、 乙方在承租期间, 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 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 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为止。

 11、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装载易燃、 易爆、 易腐蚀物品。

 禁止当教练车、 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

 12、 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期间引发交通事故(重大事故、 人员伤亡)

 及一切连带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赔偿和负责, 与甲方无关。

 13、 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 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 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 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 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期间使全车丢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汽车, 全车丢失后至找回车辆前, 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 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 汽油、 润滑油、 路桥费、 停车费等自行负责。

 16、 汽车租赁期内的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罚单, 由乙方承担。

 三、 以上条款出租方已明确告知承租方, 且承租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可。

 四、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之一切争议, 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 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十:汽车质押合同

编号: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 质权人):

 授 权 代 理 人: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乙方(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

 电话:

  丙方( 监管人)

 :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

 电话:

  鉴于, 甲方和乙方签署的

 号《反担保质押合同》( 根据该合同, 甲方为

 向

 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

 万元, 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 见下文定义)

 交付甲方, 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 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 法律关系及定义 1.1 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 乙方为出质人, 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 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是指监管人对出质人进行监督、 对质物进行监控。

 监管人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入库、 提取质物、 搬运、装卸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监管人应及时制止并向质权人报告; 对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 交接、 核对, 及时向质权人报告质物状况, 如有不符本协议约定之处, 监管人应及时报告质权人, 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质物损失。

 1.2 三方约定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

 质物:

 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 乙方质押给甲方的、 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

 监管区域:

 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 交由丙方监管, 存放质物的仓库、 堆场、 货场、 码头等专门区域, 或汽车、 火车、 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

 质物占有:

 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 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 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交接、 记录和管理。

 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

 质物保管:

 指对质物的搬运, 装卸; 防止质物被盗、 丢失;防止质物过期、 变质、 腐烂; 防止质物爆炸、 燃烧、 发生意外事故等损失, 以及其他保护质物的操作管理工作。

 质物保管工作( 或部分工作)

 可以由丙方负责, 也可以由乙方负责, 或其他第三方负责。

 第二条 质物

 第 2.1 条 质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签发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第 2.2 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 2.3 条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 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报关单、 货运单、 质量合格证书、 商检证明等)。

 第 2.4 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 2.5 条 甲、 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 2.6 条 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 甲乙双方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 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见附件), 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 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记载相符, 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 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 见附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

 实际转移交付占有的质物以 《质物清单》 列明的为准, 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 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 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丙方有义务“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第 2.7 条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 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记载不一致, 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 2.8 条 在监管期间, 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 库存质物都应符

 合《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列明的要求, 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 或重量), 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 2.9 条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 的同时, 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 2.10 条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 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的同时, 乙方原存货凭证( 如有)

 和其他单据( 如有)

 应收回, 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 3.1 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 3.2 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 并签发《质物清单》, 完成转移占有, 监管期开始。

 第 3.3 条 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 如监管期间超出本协议约定时间, 乙方尚未还款, 丙方在未接到甲方通知的情况下, 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3.4 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 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见附件)

 后, 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 质物监管 第 4.1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第 4.2 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 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 4.3 条 监管期间, 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 损毁、 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 均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 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 4.4 条 监管期间,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 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 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 4.5 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4.6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 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 核对种类、 清点数目 、 检查包装和标识, 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 数量、 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 4.7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 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 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 4.8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 4.9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 登

 记、 核实监管质物( 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和保证提货、 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 2.8 条的规定。

 第 4.10 条 每周

 上午 10 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 ,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 ( 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

 或电子数据方式( 指定接收邮箱为:

  )

 传送给甲方, 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 4.11 条 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 4.12 条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见附件)。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 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 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 提取质物 第 5.1 条 乙方提供的质物总价值不得低于 6700 万元。

 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 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 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 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 监管下的质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 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第 5.2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的价值低于甲方要求但大于 6400 万元时, 乙方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 应当事先向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 由丙方负责审批, 决定存入保证金或以货换货事宜, 在两日 内报送甲方备案。

 第 5.3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总价值等于 6400 万元时,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 见附件), 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 即以货换货)。

 经甲方同意后, 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 见附件)

 向丙方办理提货。

 第 5.4 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 原件后传真至甲方, 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 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 传真号码见附件), 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 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 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 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 5.5 条 质物提取后, 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 见附件)。

 第 5.6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 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 为乙方( 含乙方的指定人, 下同)

 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 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 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第 5.7 条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数量适用本协议第 2.8条的约定。

 第 5.8 条 甲方签发《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 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的有效签章

 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 质物不得出仓、 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物价格 第 6.1 条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 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见附件)

 列明的价格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 6.2 条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质权行使 第 7.1 条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第 7.2 条 甲方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 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 7.3 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 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 8.1 条 甲、 乙、 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按照甲、 丙双方签订的《技援再担保合同》 执行, 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监管该质物产生非经甲、 丙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由乙方承担, 甲、 丙方不予负担; 如丙方垫付的, 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

 第 8.2 条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 即视为甲、 乙、 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九条 保险 第 9.1 条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 投保的险种、 金额、 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 9.2 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 10.1 条 甲、 乙、 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 10.2 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第 11.1 条 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 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本协议终止。

 第 11.2 条 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丙方和

 乙方, 终止本协议:

 1)

 丙方未能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对甲方的利益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 30 天内得到改善;

 3)发生其他甲方认为不终止本协议, 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 11.3 条 若甲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后, 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 并给予甲方 60 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

 在此期间, 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第 12.1 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 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2.2 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经当事方同意, 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 12.3 条 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 应在发生变化之前 1 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 13.1 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 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 1)

 在监管期间, 除不可抗力的事件、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 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而导致质物毁损灭失、 变质、 短少、 受污染的;

 ( 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 3)

 因丙方原因, 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 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 4.3 条的规定, 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 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 13.2 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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