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协议4篇车辆质押协议 提供车辆的详细资料和所有权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或完税发票) 。 在抵押车辆程序中必须在车管所做登记备案。 符合车辆抵质押条件的个人车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质押协议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车辆质押协议
车辆的详细资料和所有权证明(驾驶证、 行驶证或完税发票)。
在抵押车辆程序中必须在车管所做登记备案。
符合车辆抵质押条件的个人车辆必须是已取得完全处置权利, 且能够办理抵质押登记。
用于抵质押贷款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从车辆出厂时间开始算。
以下类型的车辆不符合抵押条件:
1 、 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的车辆。
2、 不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车辆, 如车辆所有权不明晰、 车管所无记录等。
3、 用于抵质押车辆的所有人(含共有人)
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 60 周岁。
4、 公司名下的车辆。
5、 有法律纠纷的车辆, 曾经有肇事记录并车辆损坏严重的车辆。
车辆类型:
商品车辆、 私家车、 货运车辆、 大型机械车辆
机动车的抵押登记手续
1、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 凭证,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2、 申请注销抵押的,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 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一、 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办理抵押登记的使(领)馆、 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2、 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无效的;
2、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二、 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使(领)馆、 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2 、 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车管所办理完毕相应抵押手续之后, 抵押立即生效。
关于费用, 主要是登记的手续费, 应该不多。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 凭证,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 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 凭证, 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 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具体费用不知道, 应该不会超过 500 元
机动车的抵押登记手续 1、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持下列证明、 凭证,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2、 申请注销抵押的,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持下列证明、 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一、 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办理抵押登记的使(领)馆、 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2、 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无效的; 2、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二、 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使(领)馆、 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2 、 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在车管所办理完毕相应抵押手续之后, 抵押立即生效。
关于费用, 主要是登记的手续费, 应该不多。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持下列证明、凭证,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 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 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 持下列证明、凭证, 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 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
一、 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消灭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 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3、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 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 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二、 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
有关说明》 ]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 (领取方式:
车管所各分所、 各区(县)
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 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后面的填表说明)
, 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 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申请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 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 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
(五)人民法院调解、 裁定、 判决解除抵押的, 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 《裁定书》 或者《判决书》 原件和复印件, 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三、 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 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
(二)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三)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 凭《排队叫号凭证》 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等相关凭证。
四、 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
100 元/辆沪财预(2001)
96 号
五、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 号)
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 一个工作日完成。
事项名称: 机动车抵押、 解除抵押登记 办事分类:
服务对象:
办理机构: 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金坛、 溧阳、 武进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等 办理程序: 以下为常州市车辆管理所的办理流程:
抵押:
1 、 持齐全证明凭证到常州市车管所 1 号楼 1 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办理。
2、 凭业务受理窗口的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
3、 交费后至原受理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解除抵押:
1 、 持齐全证明凭证到常州市车管所 1 号楼 1 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办理。
2、 办结后, 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抵押 1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行驶证、 登记证书、 依法订立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2、 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解除抵押 1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证书、 抵押权人出具的解除抵押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 、 《裁定书》 或者《判决书》 以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 ;
2、 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抵押登记费 70 元; 解除抵押免费。
苏价费[2001 ]第 359 号、 苏价费[2002]第 224 号 办理时限: 即办 联系电话: 051 9-961 22 投诉电话: 051 9-86643679 相关说明: 1 、 抵押及解除抵押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为外地户口时, 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
3、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相关材料下载:
篇二:车辆质押协议
车辆监管协议编号:
甲 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借款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 方(抵押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丁 方(监管/保管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及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为“抵押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丁四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为债权人(同时为抵押权人),乙方为借款人、丙方为抵押人。
1.2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监管期间,甲方为抵押权人,丙方为抵押人,丁方为抵押车辆监管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保管、监管抵押车辆。
1.3有关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由甲丙双方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
1.4乙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关于抵押车辆的法律文书,不得对抗甲方行使抵押权、不得对抗丁方行使监管权。
1.5乙方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为
月,按月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内容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车辆
2.1丙方提供
品牌型号:
车辆
辆(详见附件1),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由丁方按照本合同履行监管责任。
2.2抵押车辆为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抵押车辆所有权、质量(品质)等甲方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合格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合同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抵押车辆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车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不得将抵押车辆再次抵押、质押给第三方,丙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应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推诿车辆造成上述责任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2.4 对抵押车辆的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甲方依据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借款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丙方在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抵押车辆的移交和监管
3.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成立,甲方委托丁方代为监管抵押车辆。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丁方提交车辆行驶证、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发票、购臵税单、汽车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丙方签字或盖章),经丁方审核无误后,归还原件,同时丁方对抵押车辆安装GPS综合管理系统,验车完毕并办理交接手续,甲、丁双方盖章确认《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详见附件1),视为抵押车辆已经开始监管。
3.2抵押车辆日常查验,丁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将车辆停入丁方指定场所,接受丁方对车辆的检验和监管审查,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丁方的指令,另丙方不得擅自拆除丁方安装的GPS系统,如丙方未履行上述要求造成丁方无法随时查验抵押车辆的,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
3.3丙方应严格管理抵押车辆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抵押车辆,在车辆的保养和管理中应随时接受甲方和丁方的检查,任何有损于抵押车辆安全和价值减少的行为均构成甲方对抵押物损失的不安抗辩理由,丙方应认真查验抵押车辆的保险,掌
握续保的时间,由于抵押车辆脱保造成抵押车辆自身毁损,被第三方扣押、查封,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丁方对抵押车辆的监管义务:
3.4.1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抵押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丁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4.2监管期间,发现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任何第三方可能损害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或第三方擅自强行转移、藏匿、变卖抵押车辆或者采用盗窃、诈骗等违法甚至犯罪手段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丁方应采取制止、报警、及时通知甲方等一切可能的措施。
3.4.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丁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抵押车辆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抵押车辆主张任何权利的,丁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丙方。
3.4.4监管期间,丁方应当建立抵押车辆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对抵押车辆进行查验、核对、清点数目,登记、核实监管抵押车辆,对抵押车辆的数量及抵押车辆的现状进行记录。
3.4.5监管期间,丁方建立抵押车辆全方位GPS定位系统,派专人24小时监控,出现异常状况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条
监管时间、费用及保险
5.1监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5.1.1 本协约定监管期限结束,但乙方任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丁方应继续按本协议履行监管责任,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者丁方将监管车辆交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理、或者由司法机关查封后,丁方的监管责任自动结束。
5.1.2 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者其他情况,甲方向丁方出具《解除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详见附件 3),丁方监管责任解除。
5.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抵押车辆的监管费、运杂费、装卸费、GPS 安装维护费、逾期催收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因抵押车辆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上述费用为维护抵押车辆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必须付至丁方指定账户内方为有效。
5.2.1 本合同约定监管费用为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给丁方。
上述监管费用,无论用何种方式支付,丙方均作为共同支付人,乙方未支付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应付监管费包括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
5.2.2 丁方不得以乙方(或者丙方)未及时支付监管费,而不履约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但甲方应积极协助丁方催讨。
5.2.3 乙方未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丁方继续按本协议履行监管责任的,则乙方应按每月
元向丁方支付监管费用。
上述监管费用,无论用何种方式支付,丙方均作为共同支付人,乙方未支付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应付监管费包括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
5.3 乙、丙方委托丁方,在抵押车辆车辆保险到期 30 个工作日前对抵押车辆足额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10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国家审核通过合法持有正规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指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并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相
应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提前支付保险费给丁方,如丁方代丙方支付保险费的,由丙方在收到丁方保单复印件当日立即归还丁方(丙方延期支付的应承担每一天万分之五的罚息),同时乙方有共同支付的义务,如丙方已经对抵押车辆购买车辆保险的,丙方应将自行购买的车辆保险退保,退保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与丁方无关,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丁方代垫的保险费用,如超过应付款时间 10 个工作日,丙方仍未付款的(丁方从丙方保证金中扣款的不视为丙方主动付款),视为丙方违约,甲方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丁方在抵押车辆保险到期日前 3 个工作日未及时办理车辆保险的,视为丁方违约,丙方可自行购买车辆保险,不承担本条违约责任,同时丁方应向丙方支付保险金额 5%的违约金,丙方不得以丁方未及时投保车辆保险,造成抵押车辆脱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后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丁方,丁方不承担任何情况下,丙方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自身及第三人)人身(财产)伤害赔偿。
第六条
留臵权
6.1丁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抵押车辆的留臵权。
6.2丁方在贷款期间内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相关费用及代借款人、抵押人垫付的费用未得到清偿前,享有对抵押车辆的留臵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7.1丁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乙方未归还甲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为限。丁方监管的是本协议《抵押车辆监管通知书》(附件1)中约定的抵押车辆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并不监管抵押车辆的质量、损耗和价格,对于抵押车辆原始价值贬值、使用中的损耗造成车辆贬值、易耗件磨损损失(如
轮胎、电瓶)、碰撞刮擦引起的价值贬值、 更换非原厂零件损失、车内装潢损耗(如座位、空调)等均不构成丁方违约赔偿。
7.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丁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抵押车辆在物理上全部毁损、灭失的,或抵押车辆被隐匿后,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丁方无法提供抵押车辆给甲方的,视为丁方违约。
7.1.2丁方因抵押车辆未及时投保车辆保险,发生车辆保险事故后,造成抵押车辆毁损,无法获得理赔,乙方及其保证人不归还借款,甲方也无法通过车辆保险赔款偿付贷款,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丁方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2.1在本协议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抵押车辆毁损灭失的; 7.2.2因乙方原因,抵押车辆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7.2.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7.3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3.1因未能及时足额投保,在本协议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抵押车辆毁损灭失等的; 7.3.2因丙方原因,抵押车辆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7.3.3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乙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7.4甲方在接到丁方书面风险预警,提示乙方已经发生还款风险,或者抵押车辆有灭失风险,要求甲方向法院查封抵押车辆的,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风险预警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要求查封抵押车辆,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则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得
向丁方要求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赔偿责任。
第八条责任豁免
8.1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三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四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9.2四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本协议。
9.3丙方保证抵押车辆为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9.4四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9.5乙方、丙方和丁方不得以其三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甲方、乙方和丙不得以其三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9.6甲方对乙方、丙方、丁方在本协议或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丁四方签章后生效。
10.2 甲乙丙丁四方之间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0.3 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包含且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
篇三:车辆质押协议
担保协议 质权人(以下简称“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出质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 ):
详见出借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编号:
,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 )
附件一《借款人及借款信息》 。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 自愿将其名下车辆(以下称“ 质押车辆” )
质押给出借人, 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车辆
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致同意:
将质押车辆和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 (以下简称“顾问” )
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押车辆, 顾问或顾问指定第三方在《质押车 辆清单》 签章的行为, 视为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
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 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 和手续, 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质押车辆质押时, 车辆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同时作为质押。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
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人民币
(小写:
元)
及其利息、 逾期管理服务费、 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
出借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 、 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 执行费、 律师代理费、 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自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时始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
第四条 质押物的交付 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交付给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质押期间, 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以及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应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五条 质押车辆的占用、 管理 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2)
质押期间出借人占有该车辆, 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 出借人不得以出售、 出租、 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车辆, 也不得对质押车辆增、 拆、 改、 修。
3)
质押期间, 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质押物内部或外部损伤的, 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
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期间, 质押车辆的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不予支付的, 出借人有权在借款本金或实现质押权时扣除。
第六条 保险 1)
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向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并以顾问指定的主体为第一受益人。
如质押车辆已经投保, 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顾问指定的主体。
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保险到期的, 借款人应在保险期到期 前 30 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 如果借款人迟延续保的, 顾问或顾问指定的主体有权代办保险, 变更受益人及续保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保险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
(1)
机动车辆损失险; (2)
机动车辆强制险; (3)
机动车辆座位险; (4)
第三者责任险(借款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三十万元)
; (5)
盗抢险; (6)
自燃险。
2)
在质押期内质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存。
在借款到期后,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出借人或顾问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不足清偿的, 出借人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3)
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七条 质押权的行使 1)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 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1)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 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 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2)
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 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3)
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2)
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 借款人同意顾问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 变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 所得价款偿付顾问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 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3)
出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时, 借款人应给予配合,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陈述、 承诺与保证 1)
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由借款人用自有车辆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借款人保证质押车辆产权清晰, 不存在权利瑕疵, 若借款人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 封、 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的任何情况的,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
出借人作为质权人, 可在适当时机为自己利益实现质押权, 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偿还的款项。
3)
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 利息、 逾期管理服务费、 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 应借款人要求, 有权要求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
4)
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 刑侦验车、 保险(包括变更受益人)
、 见证、 登记、 过户、 税费、 保管、 年检、 维修等办理质押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借款协议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出借人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
第十条 变更通知 1)
为通知之目的, 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通讯电话等)
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 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
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拒收、 无法查找地址、 查无此人等, 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 担, 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
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 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
借款人本人、 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
工作单位名称、 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 居住地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质押权存续期间, 非出借人或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 5 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 值相当的担保(以下与质押车辆共称为“质押物” )
。
借款人不提供的, 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 并与借款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出借 人的债权或向顾问指定的第三人留存; 若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 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受偿, 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 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 逾期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交付质押车辆的, 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直至交付之日。
2)
借款人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权等情况而造成出借人经济损失的, 借款人除应归还借款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外, 另应承担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 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 除了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执行费、 评估费、 拍卖费、 过户费等)
;
2)
催收费用(如有)
、 逾期管理服务费;
3)
违约金、 赔偿金;
4)
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
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 , 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 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 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 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 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
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 并保存在顾问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 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
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
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 本合同的签署、 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 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 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
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 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质押合同》 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未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和/或质押和/或保证担保时, 则下述条款不生效---------
篇四:车辆质押协议
号:WD-HT-0783—— 协议书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协议系列 文字均可修改 ---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协议示范样本)
AGREEMENT DOCUMENT
协议范本 | AGREEMENT TEMPLATE
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1 页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协议示范样本)
协议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牌汽车_______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于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保证金
1.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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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2 页
2.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5.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协议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八、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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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3 页
2.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_________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协议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 2 至 6 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九、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十、声明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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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4 页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村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村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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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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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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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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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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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第 7 页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村一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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