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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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3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3篇,供大家参考。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3篇

篇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07 年 6 月 6 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 号),要求全国 127 个城市从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1 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

  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预拌砂浆的舆论环境。要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预拌砂浆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发展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重点,抓好宣传。要注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能,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强法治,完善政策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制约手段,为预拌砂浆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完善现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产业的生产性投入比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出台支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六)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地要建立“禁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期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附后),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禁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 地区名称:

 年度

  一、基本情况 开复工面积(万 m2 )

  “禁现”范围内砂浆需求量(万吨)

  预拌砂浆使用量(万吨)

  其中,散装量(万吨)

  预拌砂浆企业数量(家)

  搅拌机数量(台)

  生产企业产能 (万吨)

  预拌砂浆产量(万吨)

  二、政策法规制定情况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令: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预拌砂浆规划及目标:

  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制定发布情况 设计图集

  生产标准

  应用技术规程

  预算定额

  研发及成果转化情况

  四、散装化建设情况 企业发散 能力%

  干拌砂浆运输车数量(辆)

  干混砂浆背罐车(辆)

 干混砂浆罐数量(个)

  五、管理部门禁现工作行政监管情况(括号内画√或×)

 监管措施情况 管理部门在以下环节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施工图设计审查(

  )、招投标(

  )、质量评优(

  )、其他:

 监督执法情况 责令整改工程(

  )个、通报批评项目(

  )个、罚款数额(

  )万元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篇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 10 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 2007年 9 月 1 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 33 个城市从 2008 年 7月 1 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 84 个城市从 2009 年 7 月 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 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 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 使用管理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 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 70以上施工单位

 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 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 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共计 127 个城市 批次 第一批 城市名称 10 个 第二批 北京、天津、上海、郑州、广州、深圳、南京、常州、大连、葫芦岛 33 个 重庆、杭州、石家庄、武汉、长沙、哈尔滨、南昌、沈阳、合肥、西安、成都、昆明、贵州、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桂林、洛阳、大庆、南宁、宁波、珠海、佛山、东莞、马鞍山、苏州、无锡、镇江、扬州、遵义、安顺、六盘水 长春、太原、银川、乌鲁木齐、西宁、兰州、呼和浩特、海口、三亚、淄博、泰安、潍坊、黄石、宜昌、襄樊、十堰、唐山市、邢台、廊坊、新乡、南阳、安阳、濮阳、焦作、平顶山、开封、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鹤岗、柳州、梧州、玉林、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包头、赤峰、九江、赣州、新余、温州、嘉兴、绍兴、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营口、朝阳、芜湖、蚌埠、淮南、淮北、黄山、宝鸡、咸阳、大同、阳泉、长治、运城、临汾、晋中、朔州、晋城、忻州、徐州、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都匀、凯里、兴义、毕节、铜仁 第三批 84 个

篇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赛汉塔拉镇人民政府, 旗直有关部门, 各建设单位、 建设企业:

  为了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 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建设部等七部局 2004 年第 5 号令)

 、 《内蒙古自 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 自 治区人民政府 2002 年第 124 号令)

 、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 商改发[2003] 341 号)

 的规定, 并结合我旗实际, 现就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旗环保、 经信、 公安、 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二、 赛汉塔拉镇境内建设工程属于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范围, 辖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新开工的以下建设工程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1、 所有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工程。

  2、 砖混结构的梁、 板、 柱等现浇构件。

  3、 大型混凝土构筑物工程。

  4、 大型混凝土市政工程。

  5、 位于城区街路两侧的建设工程。

  6、 居民区内、 学校小区附近的建设工程。

  7、 重点建设工程。

  8、 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

  三、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住建局要求, 向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 要在编制建设工程预( 概)

 算、 招投标和施工中, 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四、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属于使用混凝土的工程范围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五、 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 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作出处理。

  六、 各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证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予以审查, 发现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 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

 否则,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予工程验收等相关手续。

  七、 对未按规定生产、 供应和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 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八、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旗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 三日

 抄送:

 旗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3 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在彭各建设、 施工、 勘察设计、 图审、 造价咨询及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成都市政府 138 号令)

 , 全面落实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规定, 加大扬尘整治工作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 要严格贯彻落实彭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城乡 建设局等 7 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 彭散办发[2010] 2 号文)

 及彭州市人民政府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 彭散水领[2011] 1 号文)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面落实“禁现” 要求。

 二、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 天彭镇和致和镇辖区)

 、 石化基地、 蒙阳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 均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凡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搅拌机、 堆放砂石、 水泥及搭建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

 已安装、 搭建的, 必须在 9 月 30 日 前自 行拆除。

 到期未拆除的, 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三、 凡符合“禁现” 条件的新建和在建工程, 其预拌混凝土应从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采购; 预拌砂浆应从成都市建委公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采购。

 未按以上要求采购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

 四、 凡符合“禁现” 条件的新建项目 , 应按规定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 招标备案及质量安全监督等。

 设计单位应在项目 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把关。

 项目 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 应将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审查内容。

 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预算及招标控制价时, 应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项目 在开工条件审查时, 应将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审查内容, 严格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设备。

 凡未落实有关要求的, 不得同意开工建设。

 同时, 应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必须具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证明。

 六、 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管理和执法工作力度。

 市城乡 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要将在建项目 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纳入日 常监督检查范围,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

 各科室要定期会同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加大“禁现” 措施落实力度。

 对违反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项目 , 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二 0 一一年九月 十五日

  各镇(区)

 规划建设办、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等 8 部门《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商务部、 财政部、 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散字〔2004〕 144 号)

 、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确定 2005 年全省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完成目标的通知》 (粤散办〔2005〕 3 号)

 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 确保工程质量, 改善城市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2005 年 1 月 1 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对三层以下(含三层)

 私人住宅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由各镇区另行规定。

  二、 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会同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 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 属特种类型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2、 抢险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困难的;

  3、 因运距、 运输条件、 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及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发布一次预拌混凝土的指导价

 格。

 使用预拌混凝土造成的差价, 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

  (一)

 设计单位应当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清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审查范围。

  (二)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三)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检查, 并记录在监理报告中。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隐蔽工程, 监理工程师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并书面上报市建设局。

  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我市范围内经批准并获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监督,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镇(区)

 建设规划办应当将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列入监管。

  五、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 规范生产及经营, 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

 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所有原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的试验室检验, 确定原材料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 存档备查。

  (二)

 生产企业在每月 7 日前向市建设局报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统计资料, 资料应当包括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质量检测结果、 合同执行情况、供应量等内容。

  六、 市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 作出以下处罚:

  (一)

 违反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 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 并按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 100 元或者每吨水泥 300 元的处罚。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作出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 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对限期不整改的, 由市建设局依法暂停其在我市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

  (三)

 设计、 监理单位违反本通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七、 原东建〔2003〕 61 号文和东建〔2004〕 48 号文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 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东建[2005]19 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请严格执行。

 一、 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 重点建立以下七项制度, 并严格执行。

 1. 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2. 质量检查、 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3. 原材料进场检验、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4. 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 5. 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6.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7.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同时, 应建立商品混凝土企业规范的管理台帐, 重点是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评审表等 55 种台帐(见附表 1)

 。

 二、 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保体系建设 1、 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小组, 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和协调。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材料采购负责人、 设备管理负责人、 试验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质量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2、 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管理 (1)

 严格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及备案 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且不得少于3 人。

 所有试验室上岗人员必须先经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上岗,

 试验室岗位人员的任命、 离职和工作岗位调整应提前报市建设局备案。

 (2)

 强化试验室的检测能力。

 企业试验室至少应具备水泥、 砂、 石、 外加剂、 粉煤灰、 混凝土力学性能、 配合比等检测能力,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

 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水泥抗折试验机、 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3)

 建立比对验证检验制度, 送有资质的法定试验机构进行比对, 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 混凝土性能。

 同时, 根据生产量及材料检测情况确定材料试验和送检的频次, 比对试验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并定期做好送检样品的统计记录工作, 形成台帐。

 (4)

 严格试验室环境管理。

 试验室总面积不宜少于 120 平方米, 其中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宜少于 20 平方米, 样品存放室面积不宜少于 6 平方米。

 (5)

 严格试验仪器的管理。

 并建立设备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出厂合格证书, 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 维修、 管理和校准制度

 三、 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1、 强化原材料质量的控制 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应先对原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填写原材料进场验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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