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11-09 19:10:06 来源:网友投稿

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9篇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2年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单位)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9篇

篇一: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2 年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单位)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一、公务用车范围 1.单位领导公务用车; 2.单位大型活动专项用车; 3.单位接待来访重要客人用车; 4.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 5.财务部门涉及 1 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 6.其它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车辆管理 1.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统一由行政办公室管理。

 2.公务用车实行定额限油制度:小型公务用车每月 1500元;工具车、面包车每月 700 元;通勤车每月 2500 元;其他公务用车加油以派车单为准。车辆出差加油另计。

 3.在实行定额限油的基础上,所有公务用车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加油,超出油量定额的公务用车当月停驶。

 4.车辆实行单位内部定点停放,非执行公务时一律停放在单位内广场指定车位。

 5.公务车辆运行时间为工作日早 7:00 至晚 20:00,其余时间(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晚 20:00 至早 7:00)一律封存,封存期间公务活动安排值班车辆服务。单位领导如使用值班车辆电话通知行政办公室派车,部门使用值班车辆需部门分管领导通知(电话或书面)行政办公室派车。电话通知者次日补签用车登记手续。

 三、车辆调度 1.公务用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2.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用车,须填写“申请单”,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行政办公室安排车辆。

 3.各部门人员到新区进行公务、管理等活动,一律乘坐公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4.需使用公车接送外部来宾进行参观活动的部门,应填写“单位公务用车申请单”,提前 3 天报至行政办公室,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5.职工参加市内活动不派车。参加市外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乘公共交通车,费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报告,以便车辆调度。

 7.若遇紧急用车未能先行审批的,使用部门及驾驶员在

 出车前应分别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单位公务用车运行制度,严格执行单位值班制度。

 3.公务用车严禁停放在娱乐、洗浴以及非公务接待饭店和宾馆等场所,否则追究驾驶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辞退。

 4.公务用车禁止私用,更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发现相关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节假日、双休日及夜间,驾驶员应将车辆钥匙交行政办公室保管。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出车记录,每周五下午将出车记录报至行政办公室汇总。

 五、车辆维修管理 1.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单位车辆维修申请表”,行政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司机会诊,确需维修的故障,经行政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2.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的,要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须补填“单位车

 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3.车辆维修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单位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办公室指派两名驾驶员会诊→确需维修的车辆经行政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小型公务用车同时需车辆使用领导签字)→一名驾驶员陪同定点维修及进行价格评估→维修完毕按以上程序审批报销。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2 年 4 月 3 日

篇二: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 , 进一步规范 xx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总部 ” 〉公务用车管理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车辆为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二童车辆编制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定编管理 , 车辆编制由公司总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新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车辆编制 , 由该企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情况报公司总部备案(附件 1 )。第七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或退租时 , 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 , 统一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i

 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轿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 ,下同)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 , 商务车型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因地理环境复杂、道路条件较差等客观原因确有使用越野车保障经营和业务需要的单位 , 可以适当配备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实行集中管理 , 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 通过租赁方式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视同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控制所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和标准 , 价格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 , 降低租赁费用。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企业出资挂个人或其他单位牌的形式购置车辆。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 , 严禁租赁挂个人牌的车辆。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并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购置(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门,,中

 第四童车辆购置(租赁)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总部办公室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2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 , 呈报上级单位审批后予以实施。(一)在上级单位车改批复方案定编内 、 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上级审批通过的)的置换更新 , 需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并附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二)突破定编数或未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必须向上级上报请示。附件包括 :

 1. 车辆购置审批表 ; 2 .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所属各单位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3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统一报公司总部 , 由总部转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原则上控制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 , 由公司总部审批后予以租赁。公司总部须填写《车辆租赁备案表》(见附件 4) "车辆租赁合同报上级单位办公室备案。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一)公司总部办公室是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营和nJ

 业务保障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二〉公司总部办公室的管理职权如下 :1. 制定公司总部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2. 编制、执行公司总部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年度预算 ;3. 负贵公司总部车辆的配备、调配、更新、置换,以及车辆报废申请 ;4 . 负责办理公司总部车辆标识、油卡、通行卡 , 办理车辆保险、车船税等 , 以及加油、维修 、 保管、保养、费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车辆的申请使用。(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按照业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配 , 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二)车辆管理部门要完善车辆的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明细登记制度 , 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都登记在册。1 . 公司总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行的 , 提前 1 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 办公室负责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附件 5 )

 , 统一安排车辆。2. 公司总部各部室员工因公出行的,由用车人员提前 1天向办公室申请 , 并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 , 由办公- 4 一

 室统一安排车辆。第十九条 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统一调配。严格按照 “ 一标识 + 双卡 + 双定点 ’' (统一标识 , 通行卡和加油卡 , 定点维修和定点停放)模式施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按规范做好车辆的统一标识工作 , 对租赁车辆做好详细登记 , 严力口管控。(二〉车辆应全部使用通行卡和加油卡。因特殊原因需现金加油的 , 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 , 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凭据报销。(三〉车辆需保养维修的 , 由驾驶员按要求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附件 6 )

 , 定点保养维修。出车期间 , 如需要紧急维修的 , 驾驶员应先请示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 ,同意后方可维修 , 事后完善相应手续。(四)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 , 将车辆统一停放至指定位置 , 不得随意停放。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 , 列入公务用车专项预算 , 严格执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车辆的油费、通行费、保险 、 车船使用税等费用报销工作。(三)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向子企业调换 、 借用车辆及转嫁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叫 U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9 )

 , 严肃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强化安全意识 , 确保安全出行。(三)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第六童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加大车辆使用管理、维修、保管、费用报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经发现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购置(租赁)的车辆车型、排气量、价格等与报批不相符的;(二)擅自突破编制违规购置(租赁〉车辆的 ;(三〉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 ,(五)擅自接受有相关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赠送、借用车辆的 ;一 6 一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将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转嫁下属单位的 ;(八〉违规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

 1.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汇总统计表2.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3.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4. 车辆租赁备案表5. 用车申请表6 . 车辆维修呈请表7. 车辆出车登记本8. 车辆加油登记本9. 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一 7 一

 d 叶 TEJA咱 EEEEEATM-EE M 旧 川”吉·在t 晶 ttt也 哩 , --EEEU E E忡附川 节目川 崎Fll 」+且 lm罔川幢阳忡血恃mm 肯儿 血一血相户曹国mE 年 H 0 阳 ; ~ . ~ ~ !

 刊证丰辆购 E国 E 时间 酣睡旦起 自购/明自 单位名称 丰牌号 品 牌 排气量 革型 座位盘 款(含购 E 盹企业名 l 称 (年/月)

 撒(公里)

 租费租/元)明 i 10 11 1~ 国古 人:

 时 电 话 :

 年管部 门 负责 人:numuw

 附件 2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意司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公意司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单司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 司 批 审主意要 见令员导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 9 一

 附件 3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意部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总意部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单部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部批 审主意要见令员导审批人(签名)

 :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一 10 一

 』 an『肿忖BATH-E, E , aa帽 E·E·-回 HHHHMEE车辆醋备案表单位(盖章)

 ;序丰牌号码 品牌 型 号 排量车辆目值 租置费用酣酬 使用时 出租单位 备在(万 元 )

 (元/月)单位负责 人( 签名)

 :

 填表 人:

 联系电话 :4EBEE- .-EEE---

 附件 5用车申请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起始地点 目的地点出发 时 间 返 回 时 间乘车 人 员用车事直派遣车辆 :

 驾驶 人 员 :派车信息 备注信息 :派车 人 :

 日 期 :主管部 门意见办 公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门r白唱 Ei

 附件 6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车 辆类型 车 牌 号 码运今行车 公 里数保养 / 维修间隔 公里 数上 次保养 / 维修 / 请 保养 / 维修 / 洗车地洗日期 点维 修项 目 费 用 预算(兀 )合计金额 :7巳办公室意见分 管 领导意见主 要领导意见叫‘ υ唱 Ei

 附件 7车牌号 :驾驶员出车地 点出 车 时间备 y 王车辆出人登记本(封面)xx 公司车辆出车登记表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内容〉车牌号码乘车人年月 日分至 年 月 日分- 14 -

 附件 8车辆加油登记本(封面)车牌号 :加油卡号 :车辆加油登记表年月日至 年月日(内容)姓名 车牌号码 日期加油前公里加油升数 加油金额数卡内余额 备注Fhu 唱 Ei

 附件 9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为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 确保车辆高效、安全 、 有序运行 ,实现上级安全生产目标 , 结合岗位实际 , 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 把爱护上级财产和个人安全放在首位。二 、 严格执行出车前 、 行车中、收车后 “ 三检 ” 车辆 , 并定期保养维护 , 不带病车上路 , 不疲劳驾驶。三 、 文明礼让开车 , 不抢冲红灯 , 通过交叉路口 、 繁华路段 、转弯 , 以及学校门口 、 雨幕天气 , 必须降低车速 , 确保安全。四 、 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每天收车后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对应的停车位。因私开公车外出发生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 、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六 、 严禁酒后驾车 , 因黄 、 赌 、 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七 、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6 -

 单位(盖章)

 :日期 :

 年月日驾驶员(签字)

 :日期 :

 年月日巧i唱 Ei

篇三: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佚名有限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切实强化公司公务用车规范 管理,有效控制车辆费用支出,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运转有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务车辆管理,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公车 管理,建立健全公车派遣、审批、使用登记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车辆管理责任部门,所有车辆均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派遣,为工程建设、营运生产以及必要的机要通信、应 急处理等综合保障业务提供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 修与保养、油卡使用管理、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公务 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 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员对公车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具体事务由司机班班长负责。

 第五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监管,切实规范公务用车行为,实 行统一标识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有效杜绝

  公车私用现象。

 第二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除为工程建设、营运生产、安全管理三大相关业务部室调配安排相对固定的业务车辆以保障实地勘查、现场督导等工作需求外,公司各职能部室用车时,原则上应提前半天向车辆管理员提交用车申请,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表》(见附件 1);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可随时申请调派车辆,事后 1 日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申请用车,否则不予派车。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员依据《用车申请表》统 筹安排车辆。车辆安排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优先保障重 要公务的原则。

 申请用车流程: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一一申请部门负 责人审批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一车辆管理员调派一一 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八条 车辆管理员应及时掌握车辆信息,准确了解所有车 辆状态(在库、出行、维修、保养等),以便安排调度。车辆管理 员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出车时间、申请部门(人)、用车事由、始发地、目的地等内容。内勤员应协助做好调配给业 务部室相对固定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当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车辆管理员可依 申请事由的轻重缓急,机动调配业务部室的相对固定车辆,涉及 被调配的业务

  部室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无法提 供公务用车保障,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凭有效票据按财务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挪借私用。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即报备的单位办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停放地点的(公司权属的其他办公地点或生产区域),需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纪检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指定点以外的地方停 放过夜。

 第十三条 当公司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导致公司车 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在经费预算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租赁 方式保障业务车辆需求。

 第三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维修厂应具备 相关修理资质:二类以上修理厂、有政府定点维修资格。租赁车 辆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开往指定租赁公司维修点维修;自有公务 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 2),先送至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维修预算费后, 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修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的,需经车辆管理部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 后,方可维修。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或更换零件的,经车辆管理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就地就近维修。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 3000 元以下(不含 3000 元)的,报请车 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修理;费用在 3000 元及以上 5000 元以下(不含 5000 元)的,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5000 元及以上的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报销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须附 《车辆维修申请表》及维修厂家的维修项目清单,包括维修内容 及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保养后的车辆须经驾驶员验收确认,由驾驶员在申请单验收栏处签名确认。

 维修保养审批流程: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一车辆 管理员登记送审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一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一一修理厂维修保养一一驾驶员签名验收。

 第十九条 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在车辆维修费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四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保险,原则上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统筹保险购买工作,根据投保规模,按照公 司招标或非公开

  招标项目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务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杜绝人情险、乱保险,确保做到实用、合理、节约,切实做到车险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投保单位确定后,由各单位根据公务车辆权属,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保险合同由各单位 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保险索赔事件时,车辆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赔偿事宜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章 车辆油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统一使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原则上由一张主卡和多张副卡组成,每张加油副卡需绑定相应车牌号。

 第二十五条 从燃油动力、燃油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禁止为公务车辆加高标 98#汽油,禁止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六条 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公司自有车辆油卡一经绑定备案后不允 许变更;租赁车辆如有更换,须及时更换绑定油卡。行车加油 时,驾驶人员应在《***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见附件 3)上作好记录以备核查,车辆管理员应不定期检查记录本登记情 况。

  第二十七条 每年初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型车况、车辆上年一耗油量核定每辆车的油费标准;每月初车辆管理员编制《车辆加油分配表》,内容包括车辆牌号、对应加油卡号、加油卡充值时间、上月加油金额、加油卡余额、本次充值金额等信息;《车辆加油分配表》《费用申请单》作为加油卡充值申请提交领导审批,凭审批后的《费用申请单》办理借支手续,将款项划至指定账户。并每月打印《中国石油加油 IC 卡台账对账单》作为报销附件,开具上月油卡充值的增值税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每月初司机班班长按照《车辆加油分配表》为加油卡分配充值,收取的发票应及时交车辆管理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完成报销审批流程。

 第六章 车辆高速通行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通行卡属于高速公路车辆专用缴费卡,实现公司车辆在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按一车一卡、定车定卡要求使用高速通行卡。原则上以“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高速通行卡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对车辆高速通行卡的管理,严格管控高速通行卡使用 情况。高速通行卡交由驾驶员随车保管,严禁私自借给其他车辆使用, 做到充值有记录,使用有明细,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一条 配有高速通行卡的车辆,原则上不再报销路桥费, 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某些区域不能使用高速通行卡等情况),需要向车 辆

  管理部门报备,经同意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务必妥善保管高速通行卡,不能随意压折, 如有损坏或遗失高速通行卡,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挂失或补 办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 公务车辆使用成本进行核算,为下一步制定车辆预算、决策提供 相关依据。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登记,按照总额控制、逐车建账、从严把关的原则,逐车建立车 辆费用台账,实行预算控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车辆出行发生的费用(保管费、路桥费等)原 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在财务规定限额以内凭发票及《车辆费用报 销明细表》(见附件 4)据实报销。调配安排给业务部室的固定用 车发生的费用由部室内勤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车辆费用报销流程:填写费用报销单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一一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 车辆年检产生费用、缴纳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 额凭有效单据予以报销。司机班班长应对车辆年检时间、保险有 效期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依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 凭保

  险公司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司机班班长应督促保险 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账号。当公司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时, 驾驶员应凭受理单到财务部办理冲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罚款及驾照扣分, 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建立车辆台账档案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应将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复印存档;保险缴纳、年检结果、车辆大中 修、保养记录等信息登记建档,形成车辆档案。

 第四十条 按照“集中管理、防范风险、严格监督”的工作方针,全面实行“一车一本”制度,启用公司统一格式的《*** 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见附件 3),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统筹,各 部室、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如实、详尽登记车辆使用和加油记录,包括公车出车日期、出车返回时间、使用部门、行驶路线、往返里程表读数、加油量、加油金额、路 桥费、保管费及驾驶员信息,并重点加强节假日、公休日用车及 异地加油情况登记备案工作,注意保存加油清单和相关财务凭证, 定期梳理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车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车辆管理部 门负责对公车加油、维修费、保险费、保管费、路桥费、行驶里 程数以及驾驶人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 5),每月在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便于

  接受员工的有效监督。

 第九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意识,车 辆驾驶员应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每年参加不少于 4 次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与其驾驶车辆应相对固定,驾驶员负责 车辆的日常维护,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驶。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信息进行备案登记管 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 工作安排,听从车队调派。为保障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工作用车, 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 危险驾驶,服从交警指挥;严禁发生冲红灯、酒后驾驶、乱停乱 放等违章行为,如有发生,导致的违法、违章、违规责任、损失 和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扣罚款在公 司进行报销。

 第四十六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所有司 乘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驾驶员 有权拒绝开车。

 第四十七条 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与乘车人员必 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第一时间与保险公 司取得联系,

  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励、诫勉谈话、组 织处理等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予以党纪处分:

 (一)驾驶员对工作安排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车辆管理人员反映,以便及时得到解决,对拒不服从管理、故意拖延出车时 间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二)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可私自用车。若有特殊情况需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方过夜的,必须上报车辆管理员,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该处过夜,未经批准而私自在外过夜的; (三)车辆的维修及保养必须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按规定 程序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或以虚假名目报销的; (四)认真核对行车路单及报销票据,如实填写《车辆报销费用申请单》,若发现多报、虚报票据等现象的; (五)驾驶人员利用公车办私事或公油私加等情况的; (六)公司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账,采取一车一本登记,驾 驶人员每次出车做好用车记录登记,如出现出车记录与用车申请 单记录不符合,

  造成管理混乱或逃避监管的; (七)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佚名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佚名公司用车申请表 2.中国佚名公司维修保养申请表 3.中国佚名公司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 4.中国佚名公司车辆费用报销明细表 5.中国佚名公司车辆使用情况公示表

  附件 1 中国佚名公司用车申请表

 用车时间

 车牌号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用车事由

 行驶路线

 ...

篇四: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 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节约经费开支, 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 主要包括轿车、 越野车、 旅行车(商务车、 面包车)

 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 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人事局、 区监察局、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 更新、 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 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 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

 车辆配备数量

  —2— 1、 在编工作人员 8 人(含 8 人)

 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 1 辆公务用车; 在编工作人员超过 8 人不满 20 人的可配备 2 辆; 20 人(含 20 人)以上不满 35 人的可配备 3 辆; 35 人(含 35 人)

 以上不满 50 人的可配备4 辆; 50 人以上每增加 10 名在编人员可增加 1 辆公务用车。

 2、 区法院、 检察院、 公安分局、 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 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

 车辆购置标准 1、 排气量:

 区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 2.0 升以下(含 2.0升)

 。

 2、 价格:

 区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 16 万元(含购车费、 附加税、 保险费、 挂牌费)

 以内。

 3、 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 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 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 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 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 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 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 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区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 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 现状, 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 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 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 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 说明购车理由、 购车数量、 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 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 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 3 月中旬和 9月 中旬)

 召开一次会议, 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 经区委、 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 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 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 按上级规定和区委、 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 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

 区直机关、 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 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 拍卖、 调配的车辆, 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 拍卖或调配手续后, 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 事业单位(含

  —4— 下属单位)

 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 核实, 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 保证帐物相符。

 区直机关、 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 报废、 过户等变更事项时,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 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 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 使用、 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 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 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 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 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 不得用借款、 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 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

 一经发现, 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

 对新需求的驾驶员, 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 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 等质择廉的原则, 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 实行定点保险, 各部门、 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 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篇五: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春办发〔2015〕7 号文件规定,公车改革之后我局仅保留一辆公务用车,作为机要通信、应急和政务接待用车。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到办公室(油卡管理员) 填写《加油卡使用记录表》后领取加油卡,驾驶员到相关的加油站进行加油,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加油完毕后驾驶员将加油卡和小票交到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办公室(油卡管理员)填写《加油卡使用记录表》。加油小票上必须经驾驶员签名,加油小票按时间日期顺序粘贴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上报财务室。

 当加油卡余额不足 500 元时,由办公室提出充值申请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财务室充值。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派车单》)由因公事外出股(室)申请人员事先填写,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批示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安排驾驶员执行,返回后驾驶员签字并填返回时间。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

 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当车辆一旦发生产交通、安全事故,除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外,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章维修、保养与年审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指定的厂家进行定点维修;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次结算,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财会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三条 车辆的年检。车辆年检由驾驶员统一办理。车辆年检保险费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由银行统一转账,禁止使用现金。车辆年检费用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财会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使用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财会室)负责每季度统计车辆运行费用,并按上级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加油卡使用记录表》

 2.《加油卡充值申请表》

 3.《公务派车单》

 4.《车辆维修申报表》

篇六: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部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各部门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根据项目部特点,提高使用效率。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1、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定制,必须 24 小时待命,因公事用车的,应做到随叫随到,并且在出车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本人有急事需要离开,需向办公室请假,写好请假条给领导审批后方可。

 3、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找借口推诿。

 4、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1、项目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需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填写《项目部出车用车申请单》以便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2、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项目部专业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项目部不予承担,由当事人及本车司机自行负责。

 3、车辆在不出车时应停放在项目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离开。

 4、禁止公车私用,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办公室申请领导指示后视情节轻重决定。

 5、上班时间车辆应做到停放有序。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对车辆的日常检查。

 6、车辆出差须经高速公路,回来后一定要让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没有签字且不能说明原因的,项目部一律不给报销。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1、车辆维修保养:项目部租用车辆维修保养自理。项目部配备车辆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项目部领导签字批准后,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出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2、油料管理及远程费用:项目部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加油后上报车辆管理人员,凡车辆外出所产生的过路(桥)费、油费等应由驾驶员在用车记录明细单上记录,上报车辆管理人员。过路费用、保养维修费用等由车辆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统一财务报销。

 3、 严格费用报销制度,在向公司报销前车辆驾驶员应将各种票据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附上车辆使用记录。每月因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均需由车辆管理人员制作明细表,项目经理等签字后上报综合管理部车辆管理员。由于特殊情况下车辆产生费用需写清情况说明,由项目经理及综合管理部车辆管理员审批,无特殊情况凡与车辆使用无关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惩罚制度 1、不经办公室或领导同意私自出车超出施工范围一次者,办公室提出警告,二次者将给予最少 200 元处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及其后果由本人负责。

 2、擅自把车辆交给非项目部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的,违者给予警告与相应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全部负责。

 3、车辆在夜间随处停放,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

 4、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以交警队事故处理负责认定书为准)来进行处罚。

 5、因公出车司机无故或找各种理由拒绝三次、项目部将清退相关人员。公车私用、私自出车造成严重后果、擅自把车交给外人驾驶,情形恶劣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责者,项目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公司又不能满足需要的。制定这私车公用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

 1、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附私车公用申请表)方可。

 2、私车公用费用报销项目包括: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凭发票予以实报实销。报销时应填写相对的报告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3、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办理一切车辆保险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4、私车公用期间违章处罚由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按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人承担,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由车主员工配合,责任人主动积极办理,保险赔付外的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安全行车制度 1、驾驶员应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文明车,严禁酒后驾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行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篇七: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车辆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合理使用车辆,更好的服务于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配给项目部的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配置

 第 三 条

 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业务情况为项目部配置车辆。

 第 四 条

 配置给项目部的车辆由项目经理负责调配,责任人负责车辆的具体使用及养护。

 第 五 条

 项目部应该指定一名驾驶员或一名有驾驶执照的人员为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 六 条

 项目部接收车辆时,需与公司行政部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车辆交接单》(附件

 ),行政部按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三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 七 条

 驾驶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 八 条

 驾驶人员必须做到仪表仪容整洁、热情、周到,行驶任务做到正点、快捷、安全。

 第 九 条

 驾驶人员应保持车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车辆待命时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无尘土、无杂物,无烟味、发动机无油污。

 第 十 条

 驾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随时待命,因公事必须用车时,应做到随叫随到。

 第 十一 条

 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需请假,应经项目经理批准。

 第 十二 条

 工作期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找借口推诿。

 第 十三 条

 驾驶人员出车期间要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附件

 ),经车辆使用人员签字。《行车记录表》每月更换,换下的《行车记录表》交公司行政部保管。

 第 十四 条

 未经领导批准,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第 十五 条

 驾驶人员外出时,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 十六 条

 外租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按照租赁协议办理。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 十七 条

 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的轮胎、外观、水箱、机油、煞车油、电瓶液、油量等做基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第 十八 条

 驾驶人员每次出车必须得到项目部派遣。

 第 十九 条

 员工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在公务用车之余,并经项目经理批准。员工应自己负担油费、停车费及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扣除理赔额后等的费用。

 第 二十 条

 收车后车辆应停放在项目部或工地,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保证车辆的安全。

 第 二十一 条

 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公司车辆加油、过路、停车费用、保养及维修费用由驾驶人员签字,同行人(无同行人由项目经理证明)证明,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 二十二 条

 车辆必须在正规加油站加油,并登记在《行车记录表》上,报销时须提交《行车记录表》记录及加油发票。

 第 二十三 条

 经批准借出的车辆,或更换车辆管理责任人,车辆交接时,车辆管理责任人应与接收人进行车辆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车辆交接单》。更换车辆管理责任人,项目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行政部。

 第 二十四 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请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 二十五 条

 每月终了,项目部须填制《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

 ),将每辆车的行车公里数、汽油使用量、维修、保养、违章情况进行统计,与换下的《行车记录表》一起,于次月 5 日前报至公司行政部。

 第 二十六 条

 车辆安全管理。

 (一)车辆的保险、年检、日常维修、保养等由车辆管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地点内负责办理,公司行政部做好配合和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 岗证等相关证件, 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定期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四)

 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行驶时注意劳逸结合。

 (五)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应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项目

 部、公司,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六)项目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所配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公务派车、车辆日常、车辆费用、驾驶人员的管理,对违纪处理要及时合规。

 第 二十七 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人员填写《维修申请表》(附件

 ),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修理费用预算等,由项目经理核实签字后送修。

 第 二十八 条

 车辆维修撤换下的零配件原则上应返回项目部,作为报账依据。

 第五章

 奖惩

 第 二十九 条

 公司设立驾驶人员月度安全奖。驾驶人员在一个月当中无违法、违章记录,无出险记录,奖励驾驶人员每月 300 元。项目部每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按月进行评比,报公司确认。

 第 三十 条

 建立车辆管理风险保证金,在项目部接车时按车辆现值的(5)%从项目经理工资中暂扣,专户存储。项目部交回车辆、项目经理移交工作、车辆正常报废前等情况时,公司对车辆状况进行评估,如没有人为加速折旧情况,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存在人为加速折旧情况,无法落实其他责任人,则根据损失情况扣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需补交。

 第 三十一 条

 驾驶人员不服从派车安排每次罚款 100 元。

 第 三十二 条

 车容不整洁每次罚款 50 元。

 第 三十三 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填写《行车记录表》,行政部、项目部经理随时进行检查,记录不清或未有记录的,每次罚款 50 元。

 第 三十四 条

 不据实报销有关费用,除扣除多报、假报金额外,另罚款 200 元。盗卖汽油、机油和汽车零部件,冒报、谎报修理费、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报销金额的 5-10 倍罚款,问题严重时,直至并处开除处分。

 第 三十五 条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办理私人事务,对当事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同时扣回已发生的油费等费用。

 第 三十六 条

 公司车辆每晚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经请示擅自停放在其他地点的,每次罚款 100 元。

 第 三十七 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触犯者每次罚款 200 元,再犯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 三十八 条

 车辆因违章产生的各类罚款均由驾驶人员承担、计分由驾驶人员处理。

 第 三十九 条

 由于驾驶人员使用不当、疏于保养、不规范操作导致车辆损坏机件故障而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未批准的维修费用或超出维修内容费用,单方事故等损失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 四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并予以处罚直至开除处分。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驾驶; (二)酒后驾驶; (三)超速驾驶; (四)未经许可转借他人; (五)未经批准出车; (六)驾驶员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失; (七)擅自把车辆交给非项目部驾驶员或无证人员驾驶。

 第 四十一 条

 驾驶人员出现交通事故,在出险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不记录在驾驶员档案中。驾驶人员有责任的,在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下列比例赔偿:

 (一)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 50%赔偿; (二)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 2000-5000 元的):按经济损失的 40%赔偿; (三)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 5000-20000 元的):按经济损失的 30%赔偿; (四)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 20000 元以上的):按经济损失的 20%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 四十二 条

 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项目部报公司研究,酌情处理。

 第 四十三 条

 所有应交费用、罚款及赔偿,当事人应主动上交项目部,由项目部交至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列专户储存。如当事人不及时上交,公司将从其工资里扣收。

 第 六 章

 附则

  第 四十四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行政部酌情处理。

 第 四十五 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 四十六 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八: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91 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2018〕1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的原则,坚持统筹管理、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

 路社区、

 路社区、 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的公务出行,不再派遣使用公务用车。在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务车。

 (一)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车辆:

  2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应急及行政执法等公务; 4.前往飞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5.前往基层开展扶贫、调研活动。

 (二)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青梅路社区、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申请租用车辆:

 (二)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租车:

 1.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2.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3 3.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租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租车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二)紧急情况需要出车的,由局办公室主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及普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紧急情况或同行人员 2 人以上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或租车予以保障。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径和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篇九: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根据集团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领导不配备专用工作车辆,但主要领导、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车辆使用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用车统一调度、优先保障。

 机关部门用车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配备范围、标准: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排气量不得超过 2.4 升,价格控制在 45 万元以下。

 集团公司各单位公务车辆具体标准,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原则下,应与各自发展规模和效益相匹配。

 第四条

 公务车辆必须以单位名义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它形式落户。

 第五条

 公务车辆不准进行豪华装修。

 第六条

 车辆使用未满八年、行使未满 20 万公里的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七条

 禁止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抵债、租赁为由,变相更换超标准车辆。确需接受用于抵偿债务的超标车辆,应经公司报集团总公司批准,并在三个月内作价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购买公务车辆:

 (一)近年来工作业绩不明显的; (二)上年度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薪酬文件未执行到位、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不良事件,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又不符合更新购买公务车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批准通过租赁或调剂解决用车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机关部门需要租赁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基层单位所属项目部需要租赁车辆的,由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进行车改,或以发放补贴形式变相车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购买的所有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及办公室初审后,由主要领导批准,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集团公司下辖独立法人单位、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下发前租赁车辆的,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规范用车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2、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附表 1 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原车辆使用年限

 原车辆行驶公里

 拟购置车辆型号

 排气量 价格 台数

 公司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集团公司纪委意见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意见

  集团公司办公室意见

  集团公司总经理意见

 集团公司董事长意见

 附表 2 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供车单位

 租赁价格

 租赁车辆型号

 租赁车辆已使用年限/里程

 租赁车辆 投保期限

 租赁期限

 申请租赁事由

 审批意见

 责任管理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办公室 意见

  集团公司领导意见

  备注:申请车辆租赁项目应附租赁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推荐访问:单位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 单位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