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汽运人心得3篇赞美汽运人心得 小学生道德模范学习心得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做一片美的叶子》。如果把我们伟大的祖国比作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赞美汽运人心得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赞美汽运人心得
学生道德模范学习心得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下午好!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做一片美的叶子》。如果把我们伟大的祖国比作一片茂密的森林的话,我们学校就是其中的一棵参天大树,每个学生就是这棵树上的一片叶子。做一片美的叶子,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为了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在全省进一步形成“知荣辱、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的社会风尚,江苏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新华日报社、省广播电视总台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苏省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共确定了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方面 30 名省道德模范候选人。
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驾驶员葛纪军在出车途中,多次不畏险情,勇斗歹徒,维护了社会正义,保证了旅客安全,光荣成为省见义勇为模范候选人。XX 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王陆军领衔创建了全国首家由政府命名的“无红包医院”,并坚守了 12年,一诺千金,当之无愧地成为省诚实守信模范候选人……翻看着他们的事迹,心中的敬意油然而生。我不由想起了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的一句话:“什么是不简单?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平凡?能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朴实的话语,却蕴含着深刻的哲理,耐人寻味。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首先应该学会的是做人,做一个能把每一件简单、平凡的事情做好的人。热爱祖国,我们就要从热爱家乡、学校、班级、家庭做起;服务人民,我们要从服务父母、老师、同学和长辈做起;崇高科学,我们要从刻苦努力学习、发愤成才做起;辛勤劳动,我们要从主动做家务事,积极打扫学校、班级卫生做起;团结互助,我们要从学会合作,学会相处,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做起;诚实守信,我们要从不撒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说话算数做起;遵纪守法,我们要从遵守校纪班规做起;艰苦奋斗,我们要从勤俭节约,不同他人攀比,珍惜每一分钱、每一粒粮食、每一滴水、每一张纸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同学们,当我们自觉萌发出想做一片美的叶子的信念时,当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做一个文明人时,我想: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一定会张开双臂拥抱我们。
最后,我用珍妮古道尔博士的一句话和大家一起共勉:“每一个人都很重要;每一件小事都能带来变化;每一个变化都能发挥作用。”衷心祝愿大家都能成为一片美的叶子!家是伴我成长的地方,是我眷恋的港湾。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我们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小的时候,妈妈给我讲着故事伴我进入梦乡,一个个感恩的故事,一个个善良的故事,在我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善”这颗种子。爸爸也常教导我,做一个善良,有爱心的人。
在他们的教导下,记得我养过一只流浪喵,为流浪猫不幸遭遇伤心难过。也因烦蝉聒聒不休的叫声去捕蝉,但想到小小卑微的蝉也有它的生命,应尊重它生命的存在,把蝉又放归于大自然。也曾有一只小鸟雀无意间飞入我的房间,我很想留下它,与它为伴,到看到鸟雀孤独、神情专注地凝望窗外的天空,我的心软了,明白了鸟的心思,它向往飞往天空自由的世
界,我要助他一臂之力,轻轻打开窗户,小鸟试探性地飞出了窗外,获得自由的鸟儿显得特别轻快,还回过头来冲我叽叽喳喳的叫了几声,以表对我的感谢,我为刚才的善行而喜悦。
善言是迷惘徘徊时的一句点化,是低沉无助时的一把搀扶;善良是一种心态,一种宽容与豁达。在生活中,我们要心存善意,宽容待人。曾经我和小朋友因某种观点不合,或因游戏顺序和规则而争论不休,父母总是批评我,劝我做出让步。我很费解他们的做法,觉得他们是非黑白不分,帮助别人与我对立。后来我长大了,明白了父母想让我做一个宽容待人的人。善行便是无私的爱与帮助。
善行,靠近它,温暖我。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善行是发自内心的真诚关爱;是懂得与人分享喜悦;是平日里见面时的一声声招呼与问候,一句句赞美;是节假日里,送上的美好的祝福。我明白这个道理,也践行着善言善行,和同学相处很愉快,大人们常夸我是个“小大人”,心里暖暖的。我们要用一颗善良的心去唤醒身边的人的良知,用善良传递善良,让善良传递正能量。
心存善良,心滚烫,情火热,可以驱严寒,扫阴霾。善意产生善行,同善良的人接触,能开启智慧,情操变得高尚,胸怀更宽广,让善行伴我们成长。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来宾朋友大家下午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爱》!
首先我要讲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真正的事例。
我所居住的小区有户三口之家,一队夫妻和他们的孩子。小俩口俩经营着一个水果摊,一家三口就靠水果摊生活。几年前,小男孩检查得了白血病,夫妻俩取出了所有的积蓄和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然而不久便花光了。在这一家子束手无策的时候,居委会来了,社区的居民来了,还有佷多闻讯而来的陌生人。你五十,我一百,一叠带着掌心温度的救命钱被送到了小男孩手里。
其实在这片土地上,每天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感人的事例发生。
我只是截取了一件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而已。所谓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这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事例越来越多。不知道大家意识没有,其实在这背后一个巨大的事实是我们的日子越来越幸福。有位作家说过:我们必须先让自己衣食无忧才有余力去帮助他人。连自己温饱都成问题,帮助别人是有心无力的。如今,我们幸福了。而这幸福生活的背后又是因为我们祖国日益强大。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我们今天幸福的生活。
是的,祖国繁荣了,祖国昌盛了。我们的祖国在不久前迎来了她六十一岁的华诞,也迎来了她伟大的复兴。
全世界的中华儿女都期待着这天。
我还记十多年前当一架国外飞回的飞机停在首都机场时,一位白花苍苍的老华侨是跑着下
飞机的。他一边跑一边喃喃念着:“我回来了,我回来了……”老华侨眼里噙着泪花说他这一刻已经太久太久,等到满头青丝变成了华发。
这位老华侨就是我的舅爷爷。
我们在这片土地上出生,每天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以至于我们体会不到那份真实而深厚的幸福。只有当我们久居异国他乡后双脚踏上片土地时,我们才会体会到那种无比的激动,那种落叶归根的情思。是的,我们的根在中国,我们血管里有着黄河,长江的脉动,我们的骨子里有着悠悠华夏五千年历史。
我明白了,为什么我的同学出国留学时,他家里会让他带上一小瓶这黄土。因为这黄土就是我们的根,这黄土里蕴藏着我们的魂。
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我爱这片土地上的蓝天碧水,我爱着土地上的一草一木,我爱着这片土地上每一位勤劳,勇敢,善良,朴实,真诚的人们。正如诗人艾青的一句诗: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
爱,不是只靠说在嘴上的,而是应该用行动来表达。所以今年的十月一日,我一个最怕打针的女孩走进了献血车。因为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方式比这来得更直接。
再过三十年,我们再来相会。再过三十年,我们美丽的家乡,我们伟大的祖国会呈现什么样的变化?我坚信,祖国的明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祖国的明天更美好。让我们一
起拭目以待,一起携手努力!花开四季,花开不败。
篇二:赞美汽运人心得
案例标题】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法院】
【终审日期】
2010.04.21
【案例分类】
【案件字号】
【调解日期】
【全文】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原告:葛宇斐。
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自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代表人:左德丙,该公司经理。
原告葛宇斐因与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丘汽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周口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沈丘支公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葛宇斐诉称:2009 年 6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左右,被告沈丘汽运公司的司机鲍士许驾驶豫 P28950/P6255 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时,因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葛信国 (葛宇斐之父)驾驶的苏 DR5853 号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被鲍士许驾驶的豫 P28950/P6255 挂号重型半挂车撞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史永娟(葛宇斐之母)当场死亡,葛信国、葛宇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涉案豫 P28950 号牵引车、豫 P6255 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 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 65 885.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90 元(每天 18 元,计算 55 天)、营养费 1080 元(每天 12 元,计算 90 天)、护理费 4500 元(每天 50 元,计算 90 天)、残疾赔偿金 41 096 元(每年 18 680 元,计算 2.2 年)、精神损害抚慰金 7500 元、交通费 500 元、鉴定费 780 元,合计 122 331.85 元。
被告沈丘汽运公司辩称:对原告葛宇斐陈述的事故经过无异议,涉案的豫
P28950 号牵引车、豫 P6255 号半挂车在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处投保,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不持异议。由于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葛宇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理,而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过高,不应当全部支持。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9 年 6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左右,被告沈丘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豫 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原告葛宇斐之父葛信国驾驶的苏DR5853 号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 (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该事故导致葛宇斐之母史永娟当场死亡,葛信国、葛宇斐、鲍士许三人受伤,车辆、路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原告葛宇斐伤后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常州市中医院诊断为:
1.脑震荡;2.头皮挫裂伤;3.右锁骨粉碎骨折; 4.右侧肋骨多发骨折; 5.血胸;6.肺挫伤;7.右上臂烧伤; 8.失血性贫血; 9.低
蛋白血症,住院治疗 55 天。2009 年 9 月 14 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
1.葛宇斐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2.葛宇斐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事发当日鲍士许驾车驶入沪宁高速公路前,对所驾车右边第二桥外面的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码表已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豫
P28950 号牵引车、豫 P6255 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案件审理中,涉案事故受害人就交强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强险赔偿限额优先赔偿伤者葛宇斐,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赔偿死者史永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机动车保险单、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能否予以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宇斐受伤。鲍士许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信国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士许系沈丘汽
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沈丘汽运公司负担,沈丘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 沈丘汽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对于被告人沈丘汽运公司、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可的原告葛宇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考虑到其受伤情况,结合其出院医嘱,原告主张的 1080 元(每天 12 元,计算 90 天)并无不当。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伤残等级, 酌定为 7000 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付。综上,原告因涉案事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65 885.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90 元(每天 18 元,计算 55 天)、营养费 1080 元(每天 12 元,计算 90 天)、护理费 4500 元(每天 50 元,计算 90 天)、残疾赔偿金 41 096 元(每年 18 680 元,计算 2.2 年)、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 元、交通费500 元、鉴定费 780 元,合计 121 831.85 元。涉案事故被害人就交强险限额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36 938 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 元),人保沈丘支公司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36 938 元。葛宇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 47 955.85 元,由沈丘汽运公司予以赔偿。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判决:
一、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21 831.85 元,由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36 938 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 元),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36 938 元。
二、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 47 955.85 元,由被告沈丘汽运公司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葛字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无责赔付, 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2.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数额过高; 3.涉案鉴定费用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葛宇斐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葛宇斐二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沈丘汽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人保周口市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沈丘汽运公司二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 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此外,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
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被上诉人葛宇斐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鲍士许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信国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车内的葛宇斐无过错。一审对此认定准确,应予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篇三:赞美汽运人心得
驾驶员演讲稿- - 奔驰在青春之路与汽运集团新进员工培训心得体会合集汽车驾驶员演讲稿- - 奔驰在青春之路
奔驰在青春之路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来自司机班,是一名汽车驾驶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奔驰在青春之路”。
今天能站在这里进行演讲,我感到既高兴又紧张。高兴的是局党委及机关团支部为我提供了这次机会,紧张的是我第一次站在台上,面对这么多的领导和同事。我今年 24 岁,自从毕业参加工作就当上了小车司机,成为一名专业汽车驾驶员。从那时起,我就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机,争取做到政治合格、技术过硬,几年来,我也是一直努力朝着这个方向做的。要想开好车,必须做到安全开车。作为一名司机,谁都不能保证没有出过事故,要做这到这一点,无非是“一心、一提高”而已,也就是说,只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提高驾驶水平,到哪儿都能开安全车。
常言说,吃一堑,长一智,可作为一个司机,要是非得“吃一堑”才能“长一智”,那代价可是太大了,我在日常的工作中的办法就是吃别人的“堑”,长自己的“智”。在出行的路上,我凡是碰到的事故,都要仔细琢磨,是雨天路滑?超速行驶?还是机件失灵?对于发生的每一起事故,对我来说都是一本安全行车教材。
几年下来,我对司机这个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光靠过硬的行车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在刚参加工作不久,局里只有我一个专职司机,既要给领导开车,还要担任办公室的临时司机。最多的时候我一天跑过三次北京,而且每天的出车里程都是相当远的。当时我的岁数也小,性子有些急,
真的想过要退出司机这个队伍。但是,看到其他科室同事的工作也很累,而且经常加班,有时和他们聊天谈心,慢慢的我这种想法打消了。我意识到,作为一个青年人,最大的劣势就是浮燥,吃不了苦,如果这种劣势长久存在下去,那将来一辈子受苦的就会是自己。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网。
现如今,我充分认识了自己,体现到了青春的价值,无论做什么事,干什么职业,都是一种奉献,奉献是不分岗位的,只是责任的不同而已,社会分工存在的差异罢了。
由于我的原始学历是中专,在周围青年人的带动下,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开始进行理论学习,参加了中央党校的大专班。在政治理论方面,我身为一名群众,要向周围的党团员看齐。在今年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党员的无私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精神感染了我,我也从内心深处敬佩他们。从下半年起,我也渐渐关心政治了,主要是想更深入的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朝一日能加入到党组织。
我作为一名司机,每天都是在马路上行驶,但我是一名青年,是一名有着志向的年轻人,我在把好方向盘的同时,也让我的青春在马路上奔驰。
谢谢大家。
汽运集团新进员工培训心得体会
汽运集团新进员工培训心得体会
经过短暂而系统的培训学习,使我对汽运集团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以及个人发展人生规划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认识与提高. 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个心得体会:
一、让我初步掌握了汽运集团的岗位技能、业务知识. 二、让我初步了解了汽运集团的概况,发展历程,汽运集团的主要管理介绍,员工制度,员工守则,让我找准了自己的职业定位。
三、通过这次岗位培训,总公司采用了手把手的方式进行培训,由老员工带新员工,让我掌握售票班、三品班、 安检班、调度班、客运班、出站口班、小白鸽特色班、站场管理班组的作业流程、基本技能和业务知识,让我看到了总公司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四、通过这四天的实习过程中让我感受到常德南坪总站员工是一群有责任心的人,对自己负责的人,对上级安排的工作百分之百的执行的人 让我充分感受到对旅客需要全心全意的服务,只有赋予自己强烈的工作责任、工作热情,才能干好客运这一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