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8篇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91 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2018〕1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的原则,坚持统筹管理、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
路社区、
路社区、 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的公务出行,不再派遣使用公务用车。在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务车。
(一)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车辆:
2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应急及行政执法等公务; 4.前往飞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5.前往基层开展扶贫、调研活动。
(二)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青梅路社区、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申请租用车辆:
(二)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租车:
1.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2.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3 3.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租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租车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二)紧急情况需要出车的,由局办公室主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及普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紧急情况或同行人员 2 人以上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或租车予以保障。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径和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篇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县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机 动 动车辆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车辆安 全 全运行,提高效率,节约开支,特 制 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县局、 税 税务分局和稽查局配备的机动车辆 , ,主要用于下乡、下企业开展税收 工 工作,不准出县行驶,不准外借, 不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须经县 局 局批准。
二、县局、税务分局和 稽 稽查局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实 行 行税务分局长和稽查局长负责制。
三、县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要 确 确定专人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 有 有正规的驾驶本和熟练的驾驶技术 。
。驾驶人员一经明确,不得随意调 整 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县局批准。
四、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 辆 辆整洁,出车前认真检查车况,不 准 准开带病车,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 ,保证本单位公务用车。
五、驾 驶 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安 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酒后驾 车 车发生事故的,造成损失,后果自 负 负,分局长负连带责任。
六、县 局 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车辆在夜 间 间、节假日和日常不使用时必须停 放 放在县局院内。对不按规定办理出 现 现问题的,后果自负。
七、县局 、 、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机动车辆的使 用 用实行用车报告制度,由司机填写 用 用车单,定明始发地、目的地、起 止 止公里数、公务内容,税务分局附 税 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稽查局附稽 查 查工作计划,由税务分局长或稽查 局 局长签字后报办公室。
八、县局 负 负责为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车辆缴 纳 纳保险费,进行定期保养和大修。
九、税务分局车辆的燃油费、日常 维 维修费等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车 每 每年定额补 3000 元,由县局在 年 年终统一拨付,各单位凭合法有效 凭 凭据进行报销,超支自负。
稽查 局 局的车辆除每车每年修理费等定额 补 补 3000 元外,每月燃油费按用 车 车单记载的公里数计算耗油量凭据 进 进行报销,实际报销汽油费最多不 能 能超过用车单记载的公里数所计算 耗 耗油量的 10%。
十、税务分局 和 和稽查局应参照县局车辆管理办法 制 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 本 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篇三: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和使用,保障公务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租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租赁。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四条
可进行租赁车辆范围包括: (一)接待外省市来盘调研学习的; (二)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的; (三)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 (四)其他公务车辆不能满足本单位公务出行行为的。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同时确定相关车型的百公里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租车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应填报《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报本单位内部审批,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含),超过 10 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租,需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一年一签。
第七条 车辆租赁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比选、择优选择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口碑良好的车辆租赁服务公司,车辆首选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
第八条
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方式(包括司机、加油、过桥等费用的明确)、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所有租赁的车辆在使用上必须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各单位存在以租代配、变相配备公务用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安全行驶,文明礼让,确保车辆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第四章
租赁车辆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3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 人(含)以上、6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6 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商务车、面包车、中巴车。
(四)如遇特殊路况,公务活动可租用越野车。
第十二条 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不得租用豪华车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出行结束后,由用车单位与租赁公司双方负责人在《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按照“一事一结”的办法,由租赁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双方确认的《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由用车单位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赴省外参加的会议、调研、学习等公务出行租车事宜,由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一事一批”的办法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盘锦市市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 , 进一步规范 xx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总部 ” 〉公务用车管理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车辆为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二童车辆编制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定编管理 , 车辆编制由公司总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新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车辆编制 , 由该企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情况报公司总部备案(附件 1 )。第七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或退租时 , 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 , 统一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i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轿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 ,下同)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 , 商务车型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因地理环境复杂、道路条件较差等客观原因确有使用越野车保障经营和业务需要的单位 , 可以适当配备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实行集中管理 , 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 通过租赁方式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视同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控制所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和标准 , 价格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 , 降低租赁费用。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企业出资挂个人或其他单位牌的形式购置车辆。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 , 严禁租赁挂个人牌的车辆。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并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购置(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门,,中
第四童车辆购置(租赁)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总部办公室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2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 , 呈报上级单位审批后予以实施。(一)在上级单位车改批复方案定编内 、 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上级审批通过的)的置换更新 , 需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并附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二)突破定编数或未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必须向上级上报请示。附件包括 :
1. 车辆购置审批表 ; 2 .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所属各单位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3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统一报公司总部 , 由总部转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原则上控制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 , 由公司总部审批后予以租赁。公司总部须填写《车辆租赁备案表》(见附件 4) "车辆租赁合同报上级单位办公室备案。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一)公司总部办公室是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营和nJ
业务保障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二〉公司总部办公室的管理职权如下 :1. 制定公司总部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2. 编制、执行公司总部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年度预算 ;3. 负贵公司总部车辆的配备、调配、更新、置换,以及车辆报废申请 ;4 . 负责办理公司总部车辆标识、油卡、通行卡 , 办理车辆保险、车船税等 , 以及加油、维修 、 保管、保养、费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车辆的申请使用。(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按照业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配 , 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二)车辆管理部门要完善车辆的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明细登记制度 , 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都登记在册。1 . 公司总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行的 , 提前 1 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 办公室负责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附件 5 )
, 统一安排车辆。2. 公司总部各部室员工因公出行的,由用车人员提前 1天向办公室申请 , 并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 , 由办公- 4 一
室统一安排车辆。第十九条 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统一调配。严格按照 “ 一标识 + 双卡 + 双定点 ’' (统一标识 , 通行卡和加油卡 , 定点维修和定点停放)模式施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按规范做好车辆的统一标识工作 , 对租赁车辆做好详细登记 , 严力口管控。(二〉车辆应全部使用通行卡和加油卡。因特殊原因需现金加油的 , 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 , 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凭据报销。(三〉车辆需保养维修的 , 由驾驶员按要求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附件 6 )
, 定点保养维修。出车期间 , 如需要紧急维修的 , 驾驶员应先请示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 ,同意后方可维修 , 事后完善相应手续。(四)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 , 将车辆统一停放至指定位置 , 不得随意停放。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 , 列入公务用车专项预算 , 严格执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车辆的油费、通行费、保险 、 车船使用税等费用报销工作。(三)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向子企业调换 、 借用车辆及转嫁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叫 U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9 )
, 严肃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强化安全意识 , 确保安全出行。(三)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第六童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加大车辆使用管理、维修、保管、费用报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经发现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购置(租赁)的车辆车型、排气量、价格等与报批不相符的;(二)擅自突破编制违规购置(租赁〉车辆的 ;(三〉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 ,(五)擅自接受有相关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赠送、借用车辆的 ;一 6 一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将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转嫁下属单位的 ;(八〉违规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
1.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汇总统计表2.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3.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4. 车辆租赁备案表5. 用车申请表6 . 车辆维修呈请表7. 车辆出车登记本8. 车辆加油登记本9. 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一 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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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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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意司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公意司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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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公单司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 司 批 审主意要 见令员导审批 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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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 9 一
附件 3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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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意部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总意部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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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总单部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部批 审主意要见令员导审批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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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一 10 一
』 an『肿忖BATH-E, E , aa帽 E·E·-回 HHHHMEE车辆醋备案表单位(盖章)
;序丰牌号码 品牌 型 号 排量车辆目值 租置费用酣酬 使用时 出租单位 备在(万 元 )
(元/月)单位负责 人( 签名)
:
填表 人:
联系电话 :4EBEE- .-EEE---
附件 5用车申请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起始地点 目的地点出发 时 间 返 回 时 间乘车 人 员用车事直派遣车辆 :
驾驶 人 员 :派车信息 备注信息 :派车 人 :
日 期 :主管部 门意见办 公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门r白唱 Ei
附件 6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车 辆类型 车 牌 号 码运今行车 公 里数保养 / 维修间隔 公里 数上 次保养 / 维修 / 请 保养 / 维修 / 洗车地洗日期 点维 修项 目 费 用 预算(兀 )合计金额 :7巳办公室意见分 管 领导意见主 要领导意见叫‘ υ唱 Ei
附件 7车牌号 :驾驶员出车地 点出 车 时间备 y 王车辆出人登记本(封面)xx 公司车辆出车登记表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内容〉车牌号码乘车人年月 日分至 年 月 日分- 14 -
附件 8车辆加油登记本(封面)车牌号 :加油卡号 :车辆加油登记表年月日至 年月日(内容)姓名 车牌号码 日期加油前公里加油升数 加油金额数卡内余额 备注Fhu 唱 Ei
附件 9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为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 确保车辆高效、安全 、 有序运行 ,实现上级安全生产目标 , 结合岗位实际 , 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 把爱护上级财产和个人安全放在首位。二 、 严格执行出车前 、 行车中、收车后 “ 三检 ” 车辆 , 并定期保养维护 , 不带病车上路 , 不疲劳驾驶。三 、 文明礼让开车 , 不抢冲红灯 , 通过交叉路口 、 繁华路段 、转弯 , 以及学校门口 、 雨幕天气 , 必须降低车速 , 确保安全。四 、 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每天收车后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对应的停车位。因私开公车外出发生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 、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六 、 严禁酒后驾车 , 因黄 、 赌 、 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七 、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6 -
单位(盖章)
:日期 :
年月日驾驶员(签字)
:日期 :
年月日巧i唱 Ei
篇五: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严格落实《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岗位工作保障用车(实物保障车)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省直机关保障范围为党政机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岗位、省级领导班子副秘书长岗位、省人大和省政协专委会主任岗位、党政机关正厅长级负责同志岗位。
市、县(市、区)两级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外,其他保障岗位编制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按照单位设置核定。省直机关原则上每单位 1辆。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
第七条
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原则上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干部人数编制核定,适当考虑工作性质。
省直机关执行以下标准:人员编制 100 人以下,核定 1 辆;100 人(含)至 200人,核定 2 辆;200 人(含)至 300 人,核定 3 辆;300 人(含)以上,核定 4 辆。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应急保障用车数量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应急保障用车编制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专项申请,逐级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追加。
第八条
接待调研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编制原则上统筹核定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但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或者经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得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员数量或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公务用车编制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编制变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报告制度。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情况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县级情况连同市本级情况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
车辆配备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
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用车单位需求,于每年 6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全年配备更新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单个品牌批量采购达到或超过 10 台的,应当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报废后可以更新。达到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更新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基础上,控制超标车辆和越野车配备数量。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配备大中型客车的,应当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三)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 (四)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为本机关购买车辆; (五)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 (六)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七)使用公务用车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八)在娱乐场所、景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九)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规避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机要、应急、接待调研、综合执法等公务出行应当限定在以下使用保障范围: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公务; (二)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集的紧急会议、活动或安排的紧急公务; (三)随同省级以上领导参加调研活动; (四)接待上级机关和外地对口部门来当地的检查督查或学习调研行动; (五)参加外事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活动; (六)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七)接收或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单位存取大额现金、干部职工因伤因
病紧急就医等; (八)部门领导带队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精准脱贫等公务出行; (九)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
本条所指的“紧急”,是指从受领任务到执行相关要求之间,时间间隔不足1 小时的。
市、县(市、区)两级可参照上述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规定,确定当地机要、应急、接待调研、综合执法等公务出行的使用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一般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集体活动的用车范围不得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应当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需求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公务用车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提升服务保障公务出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应当向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开放接口。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可通过平台使用车辆,按照相关标准向平台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公务用车平台信息保密、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做好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保险和维修的定点采购工作;完善公车运行维护的执行和监管模式,依法科学确定运维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在公务用车平台公布车辆保险和维护保养信息。承接保险供应商在平台发布承保范围、承保时限、保费金额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承接维修供应商在平台发布维修零件品牌、维修具体费用和维修所需时间等信息。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选择结果、相关资料和实际结算信息,在公务用车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运行费用信息,包括平均百公里油耗、季度平均维修保养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公务用车费用定额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公务用车全年平均运行费用金额确定,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和公务保障需求变动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公务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章
车辆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计划处置车辆的,应当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固定资产卡片; (三)行车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车辆使用超过 8 年、不足 15 年的,申请车辆处置时须提供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汽车质量检测报告; (五)单位分立、撒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车辆的,提供分立、撒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六)处置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车辆,提供车辆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汽车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汽车质量检测机构鉴定车况较差、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核准更新,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报废车辆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或车辆回收机构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党政机关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处置批复以及公开处置相关资料办理核销资产或登记变更手续,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核准更新的车辆在新车配备到位前,可以继续使用。新车配备到位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核销资产或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车辆使用未达到 8 年的,不得提出处置申请。确因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需要处置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交附资料处置申请。
属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己方人员对于交通事故有重大过错的,还应当同步提交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领导班子的专题会议纪要。
属于质量缺陷原因确实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同时提交汽车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质保期未满或者属于厂家单方责任的,应当同步提交索赔结果或者法定裁判文书。
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属于黄标车或强制淘汰老旧车的,报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报废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监督问责,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条
省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
门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六: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车管理办法一、 目 的 为了 规范本公司车辆管理, 满足各部门公务用车, 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控制成本, 规范行车安全行为,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 管理部门及人员
1、 办公室为车辆使用 的归口 管理部门, 负 责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 填写《**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每月 向公司领导汇报各部门用车统计情况。
2、 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公司 车辆进行各项日 常管理,保持车辆良好车况及整体清洁, 具体包括办理车辆租赁费用缴纳、 里程数油耗统计及油费报销等, 同时协调安排租赁公司进行验车、 年度检查、 维修保养、 保险办理等事宜。
三、 用 车管理
1、 公司 车辆仅作对外接待、 参与 团体活动、 各类物品集中采购派送、 大额钱款运送、 重要文件传递、 工程项目 等工作用途, 严禁公车私用。
2、 公司 用 车本着“先计划后临时” 的原则 , 实行派车单制度。
各部门因公用车时, 需提前一个工作日 向办公室申请并填写《**有限公司派车单》( 附件二)。
各部门申请派车
需所属部门 领导签字并报公司 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公司 车辆。
办公室可按照 申 请先后次序及工作重要性临时调整调度, 没有派车单办公室将不予派车。
3、 如遇临时特殊情况及处理紧急任务时, 用 车申请人可电话请示公司领导, 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安排用车, 事后由用车申请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 申请人用车后, 应及时办理车辆归还手续( 填写《**有限公司 派车单》 中“用 车时间” 及“里程数”, 并确认签字。
5. 申 请人用 车后, 将公司 车辆停放在公司 指定停车区域, 并将钥匙及时归还办公室车辆负责人, 归还时应确保车貌整洁( 雨后及时清理擦拭)、 设备完好、 油、 水充足, 防止发生机械、 行车事故。
6、 公司车辆原则上必须当天归还, 车辆不得在外过夜。用 车人因不可抗拒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将公司 车辆交回办公室的, 需电话通知车辆负责人, 并在返回公司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 公司 车辆驾驶人员 必须要持有驾驶证, 经由公司 车辆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驾驶考核, 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驾驶公务用车。
8、 公司 车辆不得借与 本公司 以外的人员 使用 , 如由此引 发交通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 全部由申 请人及驾 驶人承
担, 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公司 为车辆统一配置专用 加油卡, 申请人驾驶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加充汽油后, 还车时相关票据交由公司车辆负责人办理备案登记( 作为《**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情况统计表》“加油金额” 项填写依据); 申请人驾驶公司 车辆外出 产生的其他费用公司将不再予以报销( 包括但不限于过路过桥、停车费等)。
10、 员 工出差外阜时, 原则上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确因业务需要用车驶出其他行政区域的须在《**有限公司派车单》 中申请, 由领导批示同意后, 方可使用公车。
11、 用车申请人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各项规定,安全驾驶公司车辆。
办公室定期查询公司车辆违章记录并根据派车单所载内容落实相关责任人, 对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罚款, 由用车申请人负责, 公司不予报销。
四、 其他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自 总经理签发之日 起正式实行。
附件一:
* * 有限公司 2012年车辆使用情况统计表(* * 月 )
日 期 车牌号 部门 车辆使用人 外出理由始发点 目 的地 公里数 加油金额加油量 车辆维修情况车辆管理人 其他
附件二:
* * 有限公司派车单 用车部门
申请人 司机
时间
地点
随车人员
事由
用车时间
车号
里程数
领导批示
部门意见
使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 * 有限公司派车单 用车部门
使用人 司机
时间
地点
随车人员
事由
用车时间
车号
里程数
领导批示
部门意见
使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篇七: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0-6-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 年 9 月 30 日
川委厅[2000] 91 号
近年来, 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办发[1994]14 号)
, 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 既加重了财政负担, 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为些, 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 配备和购置小汽车,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
(二)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 3. 0 升(含 3. 0 升)
以下、 价格 45 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3. 0 升(含 3. 0 升)
以下, 价
格 35 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三)
省级部门和市、 地、 州、 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 25万元(含 25 万元)
以内、 排气量 2. 0 升(含 2. 0 升)
以下。
(四)
省级部门和市、 地、 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 确需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上、 排气量 2. 0 升以上小轿车的, 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 并送省级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备案; 其价格不得超过30 万元、 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 2. 6 升。
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 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
(五)
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
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 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 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 报经省委、 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
县处级(含县、 市、 区级领导机关, 市、 地、 州的部门, 省级机关的处、 室)
以正反党政机关, 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 25 万元以上、 排气量 2. 0 升以上的小轿车, 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 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核发牌证。
特殊公务用车, 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办理。
各地、 各部门要严格按编制购置小汽车。
省级各部门购车, 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由提出配备计划,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按规定统一购置。
各市、 地、 州领导机关的车辆购置, 要报省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 管理和使用小汽车,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使用的小汽车, 5 年之内不准更换。
使用 5 年以上, 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 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 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
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 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 不准购置新车。
(二)
各单位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上户, 也不得用私人名义上户。
(三)
严格禁止公车私用。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 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缴费。
(四)
各级机关单位的干部, 不得违反规定借用下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小汽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 使用的规章制度, 加强车辆管理, 逗硬执行。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公安专段牌证
(一)
警车、 公安专段牌证的核发,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对不属于核发范围的, 一律不得办理。
(二)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 公安专段牌证。
已经使用的, 要进行纠正, 更换符合规定的汽车牌证。
四、 今后再发生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 一律视作顶风违纪,要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 要及时查处。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委(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 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 15 号)
、《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 (中纪办[1996]114 号)的规定, 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小汽车, 要收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处理。
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核减所在单位当年相当于购车款数量的经费。
(二)
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 或有问题不查、 不报、 不认真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业务行政主管人员, 要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
对因配备、 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工作领导不力、 管理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纪发[1999]4 号)文件要求, 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
纪检监察机关失察失职的, 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五、 本《通知》 重申的各项规定, 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群团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 年 9 月 6 日 川委办[1994] 49 号 2007 年 03 月 20 日
近几年来, 我省各市、 地、 州和省级各部门在加强小汽车管理、控制小汽车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减少财政开支, 加强廉政建设, 转变机关作风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少数地方、 个别单位对小汽车的管理和控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致使小汽车增长速度过快, 档次越来越高, 有的甚至违反规定, 任意购置和更换高级轿车, 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 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汽车管理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 继续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 全省除三资企业、 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外, 所有行政、 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 包括公、 检、 法、 司等单位使用的业务车继续实行编制管理。
各级控办、 公安、 交通稽征部门应凭各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编制批文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征收或减免手续。
二、 小汽车的购置和编制审批
(一)
行政、 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小汽车编制, 由市、 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 提出本地区年度新增编制和更新计划, 报省政论审批。
在申请下年度编制计划的同时将当年编制执行情况报省政府。
今年 10 月以前, 各市、 地、 州和省级各部门要按本文规定, 对现有汽车进行一次清理, 登记造册, 于年底上报 1995 年小汽车编制
计划时一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地、 各单位要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按照省纪委和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 切实抓好清理违纪购买豪华小汽车的工作, 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
各市、 地、 州和省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指标额度, 不得超指标自行下编, 各级行政、 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无论是新增编制或更新, 都要严格执行配车标准。
新购车辆既要纳入统一计划安排, 又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方准购置。
各级控办要严格把关, 在审批购置小汽车时, 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额度以内。
(三)
企业单位的小汽车编制, 省政府不再统一下达指标, 但应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完成税利情况, 由当地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对没有完成税收、 严重亏损、 借贷未还、 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 一律不得批准购买小汽车或另加小汽车编制。
严禁使用贷款、 借款和集资款购买小汽车。
对违反规定的, 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
公、 检、 法、 司和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下属单位配备业务专用车, 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 按年度提出配备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凡未经批准擅自为下属单位配备的各种车辆, 各地一律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五)
严格控制购买进口小汽车, 严禁购买走私车。
经批准购买的进口小汽车和排气量在 2. 5 升以上的组装车, 除纳入编制管理外,其余有关手续仍按川办发[1994] 7 号文件执行。
凡购买的走私车, 一律没收。
三、 小汽车的使用管理
(一)
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配备的各类小汽车, 属于国有资产, 只能按规定使用, 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和管理权, 没有财产权, 不许擅自处理。小汽车的调整、 异动和报废更新, 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对擅自转借或处理的单位, 一律不予购置补充新车, 并要核减被处理的车辆编制。
各级公安、 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 未级主管部门批准, 均不得办理转籍、 过户等手续。
(二)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使用的超编车, 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出的, 经批准后可作一次性使用, 但到期后只报废, 不能更新。
(三)
在机构改革中, 被撤销、 合并单位的小汽车, 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回调剂使用。
四、 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驻成都地区的单位和各市、 地、 州领导机关的小汽车编制, 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审批管理。
中央驻川机构的小汽车编制, 在成都地区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在市、地、 州的由所在地政府或行署负责管理。
五、 配备小汽车的标准
(一)
正省级干部和省级常务副职领导干部每人配备工作专用车1 辆, 其他领导干部不配专车, 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保证用车。省级部、 委、 厅、 局级干部, 各市、 地、 州委、 人大、 政府和行署、
政协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1 至 3 人配 1 辆, 4 至 6 人配 2 辆, 6 人以上每增加 3 人增配 1 辆。
以上单位除按领导干部职数、 标准配车外,可再配 6 辆以下公务、 接待用车。
(二)
各市、 地、 州行政财务关系单列的部、 委、 局级单位, 可配备 1 至 2 辆公务用车; 各县(含县级市、 区)
领导机关, 根据不同的交通、 经济状况, 配 12 辆以下公务用车, 县属各局和镇、 乡 领导机构, 有条件的可配 1 辆公务用车; 独立的县级行政、 事业单位, 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 任务可配备 1 至 4 辆公务用车, 以上单位不得配备排气量在 2. 0 升以上的小汽车和进口越野车(含进口件组装车)
。
(三)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应按一个单位配备车辆的标准执行。
(四)
离休干部配车, 仍按川委办[1989]82 号文件执行。
六、 本通知所指“小汽车” 是指 19 座及其以下的所有以乘座为主的小轿车、 越野车、 旅行车、 各种业务专用车。
特种车和各种货车、 长安牌微型箱式货车及同类车辆不占用小汽车编制。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小汽车编制、 使用管理方面的文件,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4]14 号)《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 加强我省省级机关小汽车管理, 根据省委、 省政府的要求, 现就省级机关车辆的配备、 购置、 使用和报废更新以及对驾驶员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配备更新
(一)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 凡需购置机动车的单位, 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当年新增或更新计划。
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单位自筹资金情况以及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和车况, 提出符合规定标准的车型的购车方案, 报财政厅后统一购买。
(二)编制按配车标准已核满的单位, 除编制内补充外一律只更新, 不新增, 并实行购一交一, 以旧换新的制度。
超编车辆只报废不更新。
(三)省级领导干部配备车辆和单位公务用车标准仍按川委办[1994]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川委办[1989]82 号文件规定, 一律实行补助交通费的办法, 不再按人配车。
如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由单位统一安排, 对原已按中央有关规定配有专车的省级离休干部, 车辆可继续保留, 但本人不用时应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四)原在各部委、 厅局任职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往省委、 省人大、 省政府、 省政协和其它部门工作的, 从调出之日起, 其工作用车一律由调入单位保障。
二、 车辆管理
(五)机关单位配备的各种机动车都属于国有资产, 不得随意调拨、 变卖, 公安、 车管和稽征部门应凭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的调拨手续办理车辆过户、 养路费和转籍等手续。
(六)车辆报废更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将正常使用的车辆变卖、 转让或报废, 空出编制购买新车。
省级领导干部配备的车辆, 使用时间较长, 行驶在 15 万公里以上的, 可根据车辆技术状况,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负责提出更新方案, 逐步更换。
(七)机关的各种机动车主要任务是保证机关公务活动和相关业务工作使用, 不能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更不能将车辆长期租借给外单位使用。
如确有多余的车辆可进行经营活动的, 应事先向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并不得再享受财政拨的购置费和维修经费。
隐瞒不报的,按挪用国家财产(物资)处理。
(八)为减轻各单位的经济负担, 从 1997 年 1 月起, 机关在编车辆实行集中统一保险, 事故理赔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向承保公司索赔。
省属事业单位如需参加统一保险, 可提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费用自理。
(九)建立完善的车辆历史记录簿。
新车投入使用后, 要按车历纪录的要求, 详细登记行驶里程、 维修、换件和事故等情况。
申报汽车更新或修理必须出具车历记录簿。
凡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车辆, 一律不安排维修和更新经费。
篇八: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银行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行)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管理职责,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服务范围和使用流程
第一条
公务车辆管理职能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第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优先保障行领导公务用车。
第三条
各部门公务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综合管理部核准,并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综合管理部安排。
第四条
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得私用公务车辆,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车,须经行长批准方能用车。
第二章
驾驶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并具有一定的驾龄和行车经验。
第六条
驾驶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管理制度,非出车期间要和其他员工一样按时上班,无出车任务要在综合管理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或承担综合管理部其他分配工作,不得私自外出。
第七条
驾驶员驾车实行专人专车,不得转借他人驾驶。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其他车辆,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行车安全意识,专心驾驶,文明行车。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杜绝技术事故。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要利用出车前后和未安排出车任务的空余时间。未经安排不得以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为由私自离开综合管理部影响出车安排。
第十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途中私自接受用车人员非公务用车请求,严禁私自带乘搭坐“顺风车”人员。
第十一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设立公务用车专用台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用车时间、使用人、使用缘由、行驶地点、路程等信息,尤其对车辆出市要有详细记载。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车辆停放时应把车辆停放在专用车库(场)或相对安全的地方,并必须仔细检查车辆是否锁好,完成出车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适合的位置或专用车库(场),严禁私自带车回家。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应严格执行本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车辆维修须事先报行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行车辆原则上以领导用车为主,其他员工常规下乡不得使用车辆,但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按程序使用车辆:
(一)在满足总行领导用车有余车的; (二)上级安排、总行同意到县外出差学习的; (三)经安排陪同上级领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县内执行公务的; (四)经安排处置基层网点紧急事件或下乡办理急办事务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用车,均应使用派车通知单,填明用车事由,经部门
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综合管理部应逐次登记,按月装订报分管行长审查。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凭加油站合法收款凭证,由专人予以报销,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
第三章
车辆违规及肇事
第十七条
车辆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每年市内三次、市外五次以上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综合管理部,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致使本行损失的由本行承担理赔后的损失。凡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不报案,或未停放在规定场所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九条
凡驾驶员在职期间三次以上违章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解除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和不良表现的,综合管理部可以提出辞退意见报行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用车申请单(存根联)
用车部门
用 车 人
车牌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出车时间 时 分 回来时间 时 分 驾 驶 员
出车公里数/公里
回来公里数/公里
出车地点
事
由
乘坐人数
承办情况
备
注
…………………………………………………………
**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用车人签名
车牌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出车时间 时 分 回来时间 时 分 出车地点
事
由
驾 驶 员
出车公里数/公里
回来公里数/公里
乘坐人数
承办情况
备
注
部门审批意见:
综合管理部审批意见:
负
责
人:
审核(批)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长(分管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单由驾驶员保管并定期上交综合管理部由后勤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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