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8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标志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也标志着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标志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也标志着中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条例实施以来无疑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突出贡献,但是从公开信息的质量、公开法律的完善、公开的理念、以及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和公开的渠道形式上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本文就是从以上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对策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展就要针对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完善公开法律、改变落后公开理念、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和扩宽公开渠道这几个方面着手改善,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37 ― 04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信息已经由单纯交流变成了价值含量很高的商品。而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许多国家政府已然成为数据生产者和拥有者,那就说明政府资源价值总量很高。所以说社会中每个人、组织、都迫切希望快速获取到有价值的信息,而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做出的很多决策、办法等相关信息,这些恰恰就是也是民众和组织希望获得的,凭借其在信息中的双重性和权威性让政府在信息获取上有着绝对的优势,民众和组织则希望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如何
释放这些政府所掌握的数据潜能就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对民众、组织而言需求的信息主要是三类,首先是关乎公众切身利益和公共产品相关问题如:住房、医疗、教育等;其次是社会所关心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公共危机事件、社会治安、环境污染和视频药品安全;最后是政府管理信息如:廉洁问题、行政成本和行政结果。为顺应民意潮流满足民众对政府数据的需求,我国政府也一直致力于信息公开的建设,在2008 年 5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通过特定形式的公开政府信息,标志着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迈出重要一步,接下来就是如何进行有效公开,如何将传统的管理型政府向诚信透明、服务群众的新型服务型政府转变,转型同时各地政府同时也在不断的创新探索,探索期间获得了不少成果,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也存在了一系列问题,而本文就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信息力度不够,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
首先是信息的量不足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说明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举例说明和概括说明两种方式来规定的,但是这样说明的话就过于僵化、原则化,且“例外”原则也很难确定。《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主动公布的种类和大的方向,但是具体的内容并没有细化更加没有系统的规定如何公开,仅仅是根据行政级别来规定了重点内容,这样一来概括和列举便起了反作用,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条款列举和概括的内容缩小了公开范围以此造成量的不多,同时无具体内容规定加之第八条不予公开的
内容也是简单概括则造成信息量进一步缩小,例如现今政府建设中经常通过城建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指挥部等一系列临时机构和二级机构。这些机构不在《条例》县市两级任意一级要求公开所举例的范围之内,但是这些机构恰是政府直接进行经济建设的主要载体,这就造成了重要的信息因举例而缩小了范围得不到公开。然而即使在市县一级要求公开所列举的范围内,也只有少数地区能够达到十五项列举信息的公开,一般地区在法规、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国民经济统计公共应急预算和社会公益情况等方面还能达到标准,但是在县市一级要求公开所列举的行政许可、扶贫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这些方面却无法满足公开要求。尤其详细来说就是要公开说明每项许可来源规定,单独列示扶贫医疗就业社保等政策,以及现今尤为突出需要公开的食品药品质量以及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环境保护问题。其次是公开的及时性,现今公开的主要不及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公开模块沦为政绩工程只有模板而内容还停留在两三年前,如某市设立了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模块,单点击查看最晚更新是 2013 年一次溺水事故,期间断断续续 105 条就到了 2007 年可见完全是没有及时更新的意识表现。第二个方面就是管理不善导致信息公开滞后,例如某项文件开始有效期是上年十月,而公示的时间已经到了今年的五月,而群众一直了解的就是一直留存或传播的已作废的政策信息导致信息滞后,造成不便。
(二)公开法律制度位阶低
在我国目前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行为,它承担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的重任,是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
开建设的主动力。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不足,欧美国家往往把政府信息公开写入宪法与公民权利挂钩,而在我国却连上位法律层次还未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它的法律效力远低于人大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因而造成了其地位低,一但执行过程中与其他上位法律发生冲突,很可能就受限制,造成约束力不强。如《保密法》、《档案法》等一系列早期立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条例》而又因为其规定的公开内容与两部法律的保护内容可能在边界或界定不明的情况下冲突,很可能就造成《条例》无效,如此则无法保证公开。
(三)公开理念陈旧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在我国根深蒂固的官民思想影响下,至今信息是相对闭塞的,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推动下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开的理念陈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即公开的主体,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中并没有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刚性的要求,缺乏正确的认识而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从拒绝公开到《条例》出台后的模糊公开,维护性公开、选择性公开都是政府主体公开理念陈旧的表现。再者就是落实到公开的机关工作人员上,大多数机关并没有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人员,而政府信息公开是需要强烈的服务意识,作为兼任的人员往往带有机关单位的官僚风气,思想上更加没有重视公开,很多时候无论对申请公开还是不得已的网络公开都敷衍了事,强势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置之不理。在公开内容方面更需要改变观念,相关行政人员进行选择性公开,模糊公开企图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而放弃了实事求是的处事观念,造成信息上的不对等。另一方面,就是公众长期以
来的被养成听之任之的习惯,即使在政治法律上,人民才是主人,但实际过程中因为长期被“管理”,尽管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民众的关注情况有所提高,但是守传统思想的限制,信息维权意识不高,对于信息关注度还是不够,不关乎切身利益的情况则很少会去关心政府信息如何公开。综上所述这两方面的情况都说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陈旧,需要两方面共同努力改善。
(四)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缺乏
监督机制是一项法律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信息公开也不例外,《条例》上有关监督的部分说的十分概括,只说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而却没有具体的说实施这样的考核制度、如何追究责任,这也就给监督方留下了很大的行政裁量自由,而制度的不明确不具体则会带来执行上的随意性则公开往往得不到有效监督。而更加关键的一点是《条例》说明监督的最高级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而往下的机制也是层级制即是各级政府,那么就表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基本形式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政府,监督的主体也是政府,而有效的监督必须要保证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客体的独立性,但是落实到《条例》内容上来说即监督的主体和被监督的客体都是政府只是不同部门而已,这就好比我们常说的在竞技项目中运动员自当裁判一样,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这样一来监督机制无法保持其独立性更加不会有效的保证公开的执行。还有一点就是监督执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监督责任的不明确,这也是根源于《条例》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一个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涉及药
监、工商、公安等几个被监督主体,但是《条例》并没有对相关公开主体责任如何划分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就监督角度来看就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这样一来都无法划分认定是谁的公开责任而监督自然就无法落实。还有就是监督过程中的追责问题,只是简单的划分三个等级规定六种情形,而违反条例的尺度则是视情节而定,但是信息公开的尺度究竟如何衡量则没有具体说明,而且上述规定除情节严重外的违反也只是责令改正并无处罚,这必会带来侥幸懈怠的公开行为。
(五)公开的渠道落后,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很有限。大致分为两种渠道,一种是主动公开渠道是门户网站或者地区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公开,手续也相当复杂。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政府这种单一的发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上阻碍了信息公开,可以说是让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从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来看即使在互联网时代,政府通过硬件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使得政务上网变为现实,也激发了部分对于政府信息关心的群众,但从整体上来看,大多数公众不能时刻去浏览政府官方网站也就更加不可能去了解到政府是否有新政策措施出台,这样一来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除了部分学者、一些遇到实际困难才去找文件的民众以及政府自身之外平常就很少有人关注。其次,就是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完善公开内容不足的一个补充渠道,现今主要的申请公开渠道在程序是十分复杂的。有且只有一些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才会真正意义上的去申请公开,政府要求申请人信息和申请缘由、内容描述形式等信息并要下载相应表格,而在真正执行落实上则有更多的技术性障碍。比如向政府相关
机构申请需要办公室接待再经业务处室答复能否公开,而这个过程一般都需几天到一周时间。再就是现今很多机构采取的接受申请方式也很固化,有甚者更是不接受申请公开,而这两个现今主要的公开渠道都非真正意义上达到了《条例》所要达到的结果。第二个就是公开的形式单一的问题,现今公开唯一方式就是文件公开,而面对信息爆炸的社会我们每天要浏览的信息量都不低,面对公开的生硬文件也许只有很少的重点信息是我们所想要得到的,而政府一般公开的形式就是照搬文件我们则可能因为麻烦或者没有时间忽略公开内容,这样因为公开形式的单一就造成民众信息浏览的障碍,最终让政府公开资源浪费。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
首先在量上要尽可能的扩大,即在公开的范围上更加细化更多的内容。从重点内容上应该要补足现在公开力度不够的领域信息,第一是社会管理方面,就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程度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征地拆迁信息、医疗社保措施等一系列信息。第二就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信息,即公开自身组织机构的人员编制、办事流程、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就是现在环保、生态新能源等产业信息。最后就是公共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更新发布速度和准确性要及时发布。其次要在公开的“质”上下功夫,可以根据不同的级别的政府制定不同的公开范例、目录和指南,这样一来就有利于制定统一的标准来防止各地政府选择性的规避不愿公开的部分。
(二)完善公开法律制度
首先,要明确知情权在宪法中能够得到保障。《条例》的制定说明了
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实际意义上认可的,但是与此矛盾的是在宪法中却不能找到明确的规定,只能在宪法人民民主中找到类似的精神去体现,这不利于知情权的保障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而一切其他法律制度都是根据宪法来具体制定的。由于知情权现在无法在宪法里得到确切的说明,这就让信息公开在法理上无法可循,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效力无法完全发挥。因而如果要从法律制度上完善,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得到保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打下基石。
其次,提高法律位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条例》法律位阶过低导致与普通法冲突时,政府信息公开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所以首先要做的是尽快制定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信息公开法》,吸收已有《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优点加以继承优化,并改善条例现存的不足,比如说要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划分政府信息范围,规范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另外制定《信息公开法》的过程中还应对配套的有冲突的《档案法》、《保密法》进行修改以避免冲突。
(三)转变公开观念重视政府信息公开
首先,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在理念上一定要转变。长期以来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把信息公开当作是一种任务甚至是负担,因此大都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而对于这种思想理念就是作为政府需要迫切转变的。政府工作人员一定要改变自己的官本位思想,要转变为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者,找准自己的定位,并不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学习,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后资源共享的便利性和重要性,才能真正的体会政府
信息公开的作用,这样的观念才能更加有效的公开,才能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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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观察 1642016 年 5 月 01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慧云 安阳市信息中心,河南 安阳 455000
摘要: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利由人民赋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而建立的,作为信息时代的发展的今天,政府信息公开深受广大群众所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来看,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43(2016)05-0164-01
在现代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被认为是与物资和能源同样重要的资源,尤其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制度保障,是从法制的角度来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社会以及公民有其重要的意义:
1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它是由政府掌管的公共信息,是现代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理性选择行为的重要依 1.1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可以通过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和行政行为,以此作为权利是否得以保证的重要依据。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在充分了解政务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监督权,积极促使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自己的监督权利,调动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
1.2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
一般认为如果信息不公开,信息受众掌握的信息就会少一些,知道信息的受众也会少一些,进而影响决策的因素就会少一些。但是事实上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信息不公开将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中,将有可能导致小道消息满天飞,胡乱猜测、胡乱传播等,使得双方利益冲突加大,甚至引起社会混乱。当信息公开后,全民动员,不但不会引起社会混乱,而且让社会公众全部参与到政府行动中,对官员的施政、政府的决策都有很大的好处。
2 我国政府信息存在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过去几十年发展速度缓慢,观念比较落后,缺乏思想基础由于受到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集权制度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直至今天,官员与老百姓对政府信息公开仍然缺乏一定的认识和重视。有些信息不愿意公开,他们害怕公开后自己的形象会有所影响。
2.1 存在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来看,我国只是基本上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取得重大突破。“公开越多,做事就会越难”。
(2)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不够。在我国,政府机关掌握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信息,多数是处于保密与闲置状态多数的行政工作人员狭义的认为,政府信息就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之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就应该属于政府所有,理所当然,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就由政府决定。
(3)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要求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但实践中实情况并不理想。机构设置不严肃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设置上裁量性过大,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专职化机构很少,机构务虚性强,多数把职责嵌于现有机构,也不增加编制。其次,专职化人员太少。多数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属兼职,只有较少的精力用于此项工作,很容易淹没或忽视信息公开职能。并且,人员素质也很难全面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2.2 信息公开管理技术落后
(1)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沟通渠道不畅。当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大家知道的及价值小的信息,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现行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突出一点就是保密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贴上保密的标签也会成为政府不公开的理由。
(2)信息公开中“形式主义”较严重。对于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比如领导干部的实际考核情况、政府官员的工作情况,“三公”消费情况以及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在网站上是几乎看不到的。公开的大都是有关业务办理、政府职能、机构设置等事务性、程序性的内容,且通过网上可以办理的事务也很少,公开的内容较少,事后的相关信息公开的相对较多,事前与事中的相关信息公布较少,甚至没有。例如老百姓关心的政策执行的具体过程,政府是没有进行公开的,若发生重大事故,部门及单位之间互相推脱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使简单的事情变得更为复杂且不易处理。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改善建议。应增强政治民主意识。民众只有真正有效地了解政府掌握的信息等,才能对现行的制度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政府办事效率低下,行政资源浪费等问题等发生。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应当提高政治参与意识,调动自己的政治积极性,提高监督意识,通过公民的监督督促政府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3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转变行政理念,打造阳光政府,增强其工作透明度的应有之举。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完善,应当立足实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合法权益,使政府的各项工作深入人心,打造具有中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并由点到面的向全国推行 参考文献
[1]郝亚芬,黄蜕.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J].情报杂志,2009(28):125-126. [2]沈晓宇.我国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综述[J].中国外资,2013(23):224-225. [3]韩振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学术争鸣,2013(12):14-16.
篇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戴伟(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教信息中心)摘要:信息公开是全球化的趋势,也是政务发展的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政策改革的进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很多机遇,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与矛盾,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建议,对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中国政府 信息公开 信息管理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就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但是国内外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信息公开一直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这就导致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观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政府的执政理念也需要改革创新。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提高新时期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加快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建设廉洁奉公、诚信透明、高效务实、服务群众的政府。
这些目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其中,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1.思想方面不够重视, 缺乏创新理念我国经历过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保守的、传统的观念对我国的政治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缺乏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等新的执政理念是目前政治体制的弊端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这是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的强制性要求,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四类政府和三类主体,详细制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执行的程序,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完善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打破了信息资源的垄断,促成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了政府的信息管理与服务能力, 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部分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很难在短时间内革除,这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
虽然目前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逐渐在加强, 而且还会采取舆论监督等策略来督促政府部门, 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群众没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或者不了解获取信息的方法,例如西部欠发达地区等等,这里有经济发展和文化影响的因素, 但更重要的是政府本身重视不够并且缺乏对民众的引导。2.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 近些年各地的政府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政府网站的功能也不断在丰富,从信息公开来看一般都设置了政府机构的简介、人事任免、法规文件、公告公示等栏目,并且提供了政府所辖各个部门网站的链接导航, 社会公众可以从网站上查询到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法规政策, 也可以通过信箱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是对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却没有一个公众直接参与的评价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监察部门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检查和监督。
但是由于这种监督没有公众的直接参与,缺乏客观真实性,很难得到人们群众的认可。3.对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重视不够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等工作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政府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节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成本,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而且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络更快捷的获取政府部门所公开的信息。
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在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方面发展缓慢。
首先决策者的传统观念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对信息化的理解过于肤浅。
很多政府部门虽然配备了计算机开通了互联网, 但是这些设备的用途只局限于公文处理等基本行政办公, 对网络上出现的新媒体没有加以利用。
其次缺乏专门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才, 由于领导的重视不够,很多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都是其他岗位的人员兼职的,没有引进专业的人才, 由于信息化专业知识的缺乏, 造成工作进展缓慢、出错率高等问题,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损害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二、 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1.提高政府的重视程度, 转变公众的思想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确立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的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要明白政府的信息资源只有充分的公开、共享才能促进执政能力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的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的信息公开建设如果没有群众的配合是很难顺利开展的, 这就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保守的思想,吸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加强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 让社会公众明白信息公开不只是政府的一项工作,而是关系到生产、生活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要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公众配合的信息公开氛围,最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2.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 党和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到各个领域,专门的政府监督部门无论从对各部门的业务了解还是客观程度都有不足,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所以对政府部门行政过程的监党政建设政治41--
2013年 6月刊改革与开放(上接第 40 页)针对性、时效性,从而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服务型政府建设将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决策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确保了政府决策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 更好地实现了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五、有利于推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我党把 20 世纪末的奋斗目标确定为实现小康社会。
邓小平在制订实现小康社会的量化标准时指出:“从八十年代起,到本世纪末,用二十年的时间初见成效, 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小康社会, 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人均800~1000 美元,说准确点是 800 美元或稍多一点。
”[2]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总体进入小康社会,但是,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是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
为此,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关注经济的增长,还要注重防止两极分化,更要确保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在执政为民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求政府更加注重民生建设,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执政为民理念下加大力度建设好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实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炎黄子孙的共同夙愿,是近代以来中国最伟大的中国梦。
它一直是动员、鼓舞我国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人士的最具感染力和震撼力的政治口号和奋斗目标。
伟大的事业需要有伟大的团结, 如果没有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的共同参与和团结一致的顽强拼搏,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终实现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共产党是团结各族人民的核心力量,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力量,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信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将使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 凝聚起全体中华儿女团结奋进的中国力量, 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这一伟大的中国梦。
因此,在执政为民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参考文献:[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217 页。[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237 页。[3] 胡锦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 页。督需要社会公众与监督部门共同参与, 这样才能确保政府行政公开、公正、透明,才更符合民意。
美国的公众监督采取的形式是各级政府按具体功能分类建立各种委员会和理事会, 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自愿参加, 这些机构的功能就是监督甚至参与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美国的这种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政府运作模式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决策客观、民主的特点。
我国的政府应该学习美国这种模式,充分发挥民主、群策群力,让社会公众做好政府决策的顾问和政策执行的监督者。3.提高政府的信息化水平, 重视新媒体的应用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不断出现使传统的信息传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新媒体在传播理念、传播方式和传播技术等方面都全面超越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各级政府部门不但完善现有的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服务平台,而且要加强新媒体技术的应用,比如现在很多政府部门都开通了官方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的开通可以更及时的通报突发性信息,而且可以更好的与社会公众互动,和政府网站起到互补的作用。
这些都要求政府的公务员要具备专业的信息化知识、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所以应该定期选送公务员去党校等专门的培训机构充电,提高他们的信息化业务能力,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另外不能忽视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上的大众媒体的作用,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优势,更容易收集到人民群众的真实意见和建议,媒体的舆论监督促使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 政府信息公开对反腐倡廉建设,构建民主法制政府,实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持续的积累过程,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观念转变、群众监督机制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 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等一系列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再加上政府信息化的发展使相关技术越来成熟,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必将向更高层次科学发展。参考文献:[1]夏义昆.解读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J].图书馆坛,2007.27.[2]禾银芳,杨丹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 2011.35.[3]杨小军.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2作者简介:戴伟(1977-),男,河南省光山县人,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教信息中心,讲师。研究方向:电子服务。42--
篇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透明原则是现代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广义说 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公众和社会公开。立法和司法的透明原则相对于行政透明的要求来说 虽然可能显得更重要 但其实施起来要简单一些。对于立法透明主要是立法过程的透明。立法的结果肯定要公布否则法律就没法实施。对于司法透明主要是包括程序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如审判公开原则。当然司法透明原则也包括司法部门内部管理的透明要求。而狭义上的透明政府仅指政府行政活动的透明现代行政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透明政府的根本要求就是将政府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对社会开放。
对社会开放的信息包括第一政府组织包括政府机关的设置体系明确各个政府机关的职能分工 公开政府机关的办事规则与要求 以及公开政府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包括拥有的决策、指挥、命令、制裁的权能第二政府决策即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应当知道政府是如何进行决策的 做出了哪些决策 尤其是重大决策 这些决策对他们的生活有何影响等等。应当包括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第三政府管理即政府执行的公开包括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公开行政执行的结果主要是指行政活动的结局记载情况包括行政记录、资料、档案等。行政结果中往往包括一些对公众非常有用的信息如一些统计数据、经济开发信息对公众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纳税人所享有的知情权 只要不损害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其一信息公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在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只是政府机关单向度的一种“社会承诺” 基本上停留在告知的层次相关的措施也往往被视为政府的职权或办事制度而不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信息公开实际上只是一种以权力为主导的围绕着办事制度而进行的公开主要目的在于回应政府的行政需要 而非公众的权利诉求。
信息公开主体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互动和回应难以形成政府与人民群众积极互动的双向反馈机制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不能真正体现信息公开的精神实质。
其二 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统一的规划和部署法制和其他相关机制明显滞后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别。甚至由于部门之间相互封闭造成信息割据的现象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互通与共享。
其三我国信息公开主要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推动的不仅存在机构职责模糊难以进行绩效考核的问题而且存在评估制度不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不成熟等问题使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应有的内在动力。正因如此近年来各地开展的信息公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蜕变为方便政府部门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其所具有的创新意义 在实践中被行政组织运行的惯性消解掉了。
3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要建立透明政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从健全立法体系入手遵从“知情权入宪—信息公开立法—相关辅助立法”的路线和步骤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写进宪法和法律使该制度以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为依托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透明政府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透明政府。
3.1 在宪法的高度上确认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中国的宪法并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能依照“主权在民”的原理与原则推断出人民理应享有知情权。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 首先就应加强宪法对于公民的知情权的保护 而将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确认到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中是解决知情权问题的首要和关键的环节寻找“知情权”的法规范基础必须转向宪法。1946 年联合国通过的第 59 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
人权之一并在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加以确认。知情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纳税投资理论的必然要求。
3.2 从法律层面进行信息公开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毕竟只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上存在巨大的局限只能约束各级政府对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党的工作机关则无力约束。
而现实中的诸多问题 并不能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得到完全解决。因此从长远来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由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形成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3.3 制定或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 制定一系列相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政府会议公开法》 、 《保密法》 、 《档案法》等真正实现我国透明政府的建立与完善。例如《档案法》第 19 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 30 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 30 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 《档案法》 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 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 3 年的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不但不利于政府公开信息反而限制了这种公开。
3.4 完善信息公开中的救济制度 在司法救济中要明确界定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和审理方式提高司法救济的便捷性和可行性。为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给不特定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对于行政机关因拒绝公民申请公开信息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 则应考虑引入“国家赔偿”的补救方法以规制政府行为弥补公民的损失。
篇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论 与 改 革 】2 0 0 6 · 1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谁掌握了信息,取财富的先机。当前, 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 8 0 %掌握在政府行政机关手中,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 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层度, 事关每个公民、 各个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 获取、 利用、 传播、 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从本质上说, 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 应当像其他公共财产一样为公众所有; 政府信息只有向社会公开, 才能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的廉洁等诸多问题。因此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 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可以说谁就占据了获一、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 复制、 摘录、 收听、 观看、 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1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情权知情权, 被学界普遍认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知情权源自英文“r i g h tt ok n o w " , 可译为“ 了解权”、 “ 知的权利”。“ 知情权” 是二战后出现的概念,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联社编辑肯特· 库珀提出的。其具体涵义“ 就广义而言, 是指寻求、 接受和传递的自由, 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 就狭义而言, 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在澳大利亚及韩国等国已经被明确写进《 信息公开法》 中。现代社会, 知情权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不仅有权知道或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其他方针政策,还有权知道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知权利和利益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 经济、 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 是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1 9 8 2 年, 我国《 宪法》 第 2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式管理国家事务⋯ ⋯ ” 人民主权原则既是公民行使信息权的一项宪法原则, 也是政府部门负有公开公共信息义务的宪法基础。
2 0 0 4 年 3 月 1 4 日,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 修正案第 3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但是它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要真正实现还必须将其具体化。信息公开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 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就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两个要素是: 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各级政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条明确规定:【 摘要】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通过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找出对策, 为积极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电子政府; 立法【 中图分类号】G 2 0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6 - 7 4 2 6 [ 2 0 0 6 ] 0 1 - 0 0 7 7 - 0 3□李志萍1白 林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542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2)二· 7 7 ·
【 改 革 与 发 展 】
R E F O R MA N DD E V E L O P府部门。具体来说, 包括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及其附属和受其委托行使职权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 很难合理确定信息公开的界限和范围。按照国际惯例, 应秉承“ 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即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3 、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按公开原因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什么是主动公开, 什么是被动公开, 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从行政主体法定义务的角度论述主动公开, 可以认为" 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 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 ⑶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方式很多, 如: 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播、 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设 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 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等。目前, 国家在网上公布公务员招考公告、 公务员拟录用公示以及一些地方性政府发表在报纸、杂志上的政策信息等等,都属于主动公开。被动公开是指在信息公开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 要求义务人公开其掌握的大量信息以及权利人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时, 义务人将信息予以公开。被动公开的方式也比较多, 如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应社会需要召开的政府新闻发布会; 听证会; 以及通过报纸或书信等对相对人的请求做出答复等等。日常生活中,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相对人有要求获得诸如决定部门、 决定程序、 决定依据和理由、 决定结果、 救济途径和时限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政府部门依法向其做出书面答复, 这些都属于被动公开。4 、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意义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利用报刊、 广的意义, 具体表现为:( 1 ) 有利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防止腐败, 对于打造“ 阳光政府” 具有重要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公开本身来说是民主政治的需要,信息公开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使国家权力不易被滥用而保持其公正和廉洁。( 2 ) 有利于政府实行绩效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计划与方案的落实情况、 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 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与社会效果、 物质投人与消耗、 成果鉴定的结果等,这样公众就能对绩效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进而帮助政府组织改进和调整管理方向和方法, 使政府绩效管理动态化。更好的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说, 政府及其相关机关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作为享有国家权力的主体,如果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 4 ) 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可以改变公民仅能依据选举制度、 议会制度间接参政的传统方式, 为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 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的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客观上为民众直接行使参政权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规范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比较混乱, 信用缺失、 交易成本过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 党和政府多次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希望能够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实造成这些问题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息的不公开。一旦真实的政府信息公开, 民众能够获得有关的信息, 这其中的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 )( 5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不可否认,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1 、 主观上, 落后的观念, 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我国公务员中有一部分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 官本位思想在头脑中根深蒂固。思想上并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 漠视公众的知情权, 对自身的职责没能很好的理解,“ 公共服务中的服务提供者” 为主导地位,对于很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在意或刻意隐瞒; 其次, 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综合原因,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 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知情权是其基本人权,相对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2 、 制度上, 不健全的制度, 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单一, 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发布式信息公开对于全体受众了解政府工作, 维护自身权益发挥了不小作用, 但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受众却很难实现其通过申请获得自身所需要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赋予申请人一定的权利, 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 从而保障公民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其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现行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的界定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物”, 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如对行政公开的定义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除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但何为国家机密、 何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其确定标准不明确, 国家在此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再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多行政机关还只是流于形式。如有的单位做表面文章、 搞假公开; 有的单位是对自己有利的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则保密,有的单位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3 、 手段上, 滞后的技术, 束缚着政府信息公开。他们往往以搞半公开;· 7 8 ·
【理 论 与 改 革 】2 0 0 6 · 1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 电子政府在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不仅方便了办公, 尤其是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电子政府更加便利的了解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更加公开、 透明。但是, 目前我国电子政府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一是“ 思想”滞后, 习惯势力对变革的抵制, 领导的信息化意识需要提高; 二是“ 硬件” 滞后, 主要是资金短缺、 基础设备建设落后、 市场规模小等方面的问题; 三是“ 软件” 滞后,公务员和公众利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有待加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研究开发缓慢。4 、 依据上, 缺失的法律, 限制着政府信息公开。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典, 例如, 《 档案法》 所调整的“ 档案” 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和公开; 《 保守国家秘密法》 所规定的“ 国家秘密” 涉及到对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 保密与解密; 《 统计法》 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问题, 但是总体上还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以规范。另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理论研究上也还跟不上。当前, 学界还处于对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介绍和研究的初级阶段, 还不够深入和系统,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三、 对策分析1 、 在公务员队伍中, 积极树立现代公开行政、 阳光行政的理念。由于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因此, 从某种程度上说, 政府信息公开更多的是取决于政府部门。作为信息公开的直接执行者的公务员,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他们能充分认识到其工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信息公开是自己的一项职责以及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就能更加透彻地理解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 价值, 这将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 W T O按照其透明、 公开的原则, 政府推行信息公开势在必行,公务员更应加强理论修养、 积极树立现代公开行政、 阳光行政的理念, 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2 、 建立健全的制度, 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的制度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系列规则, 是用来规避政府凭借其信息优势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的“ 道德风险”, 保证组织层面各种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行为实施效率。为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 0 0 5 年 3 月 2 4 日下发了 《 关于进一步推行动务公开的意见》 , 里面明确指出, 要抓紧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公开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之外, 采用方便、 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3 、 大力发展电子政府, 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随着现代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正发生着深刻的不可逆转的变化, 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从未有现在这么强烈。适时大力发展电子政府,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有着积极的作用。政府部门应下大力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建设政府网络并进行后续的维护管理。电子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相辅相成, 没有信息的电子政府如同虚无的空中楼阁, 无法获得任何实质上的效益, 而没有电子政府的促进, 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则在手段上相当被动, 更会造成相当的资源浪费。所以, 大力发展电子政府,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 是构建绩效型政府的切实选择。4 、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 4 0 多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其以后,中办、国办中, 以美国 1 9 6 6 年制定的《 信息自由法》影响最大。除此之外, 加拿大 1 9 8 2 制定的《 信息公开法》 、 1 9 9...
篇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始于北欧国家的瑞典, 早在 1766 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 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 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 滥用职权的手段。
美国于 1967 年颁布《信息自由法》, 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
二十世纪下半叶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目前, 全世界至少有 40 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 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制度形态, 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1954 年 9 月, 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最早在法律中的体现。
1987 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 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 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但当时付诸实践比较少。
中共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文件都明确地提出和强调要推行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1998 年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研究机构课题立项。
2002 年 10 月广州市颁布了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 明确规定,率先提出了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2003 年 1 月 1日起, 这个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上有先驱者的地位。
2007 年 1 月 17 日, 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并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 的实施, 为实行信息公开提供了 法律依据, 填补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法律空白, 是新中国第一部将政府置于阳光下的专门法规。
可以看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地方先行, 后全国推进。
二、 我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
1.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宪法》 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 结构深刻调整、 社会深刻变革, 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 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 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透明,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 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2.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 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
官员的腐败行为好比躲在阴暗角落里的病菌, 一旦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 便难逃灰飞烟灭的结局。
实行信息公开, 使公民了 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 办事程序、 办事结果, 民众就可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作用,及时揭发各种腐败行为, 遏制腐败滋生蔓延, 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
政府与公众
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 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 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 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
社会的流言、 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 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条例》 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 非常好的作用,对于落实人民当家作主、 保障公民知情权、 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效果。
但从总体上说,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刚刚起步, 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方面依然面临困境, 不容乐观。
1. 思想观念及惯例的束缚
我国经历了 2000 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为了维护皇权专制, 统治者强调的“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的观念在政治统治中根深蒂固,以至于影响到今天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
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公众,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民众效忠服从执政者的意识较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的畏惧心理, 摆脱不了“民不与官争” 的思想, 因而公民自身权利意识淡薄, 意识不到自己享有知情权和参政权, 就更谈不上行使这些权利。
2. 政府与公民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长久以来, 政府与民众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 流畅的信息交流机制。政府与公民的信息沟通方式仍以传统的单向交流为主, 即政府主要以规章、 行政命令、 文件等形式向公民传达政府的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的出现
一度被认为是这一渠道的有效建立, 但是, 事实证明相当一部分的政府网站只是一个信息化的装饰品, 这使得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进。
3. 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 行政机关作为信息公开的权力主体, 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向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 想啥时公开就啥时公开, 不想公开就以“国家秘密” 做挡箭牌而拒绝公开。
因此, 使政府信息公开处于“公开的群众不关心, 群众关心的不公开” 的境地。
4. 《条例》 立法自身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层级较低, 无法解决与现有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
我国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是以《条例》 的制定出台作为标志的, 同时《条例》 中设置了保密审查机制, 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保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这样就导致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 加强和改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 转变思想观念, 唤醒权利意识
必须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教育工作, 转变政府观念, 让政府及其官员意识到对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 使民众认识到“要求信息公开, 确保知情权” 是自己的权利。
2. 充分利用互联网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网路不仅可以满足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求, 也为政府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舞台。
政府可以通过互联网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 广泛
集中民智, 进而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
3. 修改相关法律,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 1 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心公开法》, 将信息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提高其权威性。
3. 2 对《保密法》、《档案法》 中不利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修改。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是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阳光政府、 透明政府。
篇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 信息作为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8 0 %以上的信息资源是掌握在政府机关中, 向社会开放目前相对比较封闭的政府信息, 不仅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要求, 也是便于民众了解政府, 参与政府管理与决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更是适应W T O 对政府行为透明度的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 各种复杂事件及非常态突发事件经常发生, 近年出现的水灾、 火灾、 恐怖事件、 以及S A R S事件、 禽流感传播等。
都要求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反应力。前不久马加爵杀人案件从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到其落网被捕, 前后不到一个月 时间, 这充分说明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效率提高, 也说明由于政府信息不公开必然会导致的政府管理危机。然而, 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 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基本上还是~片空白。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思想观念障碍、 信息公开的主体不明确、 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信息公开的渠道较窄、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并提出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方面问题: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 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证。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府W T O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 b str a e tT h e h u m a nso cie tyh a sa lr ea d yen ter ed th e in f o rm a tio n —in ten siv eso cie ty , T h einform a tion a s m o stim p o r ta n tr e so u r c e o fso cietyisg r a sp e ding o v e r n m e n tm o stly . Itisn o w a d a y sc o m m o nd e v e lo p m e n ttr e n d o fe v e r y c o u n tr yin th e w o r ld th a t th eg u v e m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 iso p e n e dtop u b lic, T h ew e ste r n co u n tr iesh a v ea lr ea d yse tu prela tiv ely p er f ect sy ste mo f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n . M o r eth a n 8 0 %o f th ein f o r m a tio nr e so u r c e s o fo u rc o u n tr ya r eg r a sp in ginth eg o v e r n m e n tb o d ie s. O p e n in gto th eso ciety 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 th a trela tiv ely rela tiv elysea led a tp r esen t, h a v ee m b o d ie dth er e q u e sto frig h tin th e k n o wth a t co n stitu tio n sg iv in gth e citizen . A lso itis th ec o n v e n ie n tf o rp e o p letou n d ersta n dth eg overuna ent, pa rticipa teing o v ern m en t'sm a n a g in ga n dm a k ep o lic y ,d e v e lo pb a sicd e m a n do fso cia list d e m o c r a ticp o liticsto o ,E sp e c ia llyit is tom e e tin gW T Or e g u la r req u isitio no ntra n sp a ren cyo fg o v e m m e n tb e h a v io r . T h e m o d e mso cie tyis a k in d o fc o m p lic a te d so c ie ty ,v a r io u sk in d s o fc o m p lic a te din cid en ts a n d u n c o n v e n tio n a l in cid en ts w ill o f te na p p e a r ,S u c ha s:F lo o d ses, f ires, terro rist in c id e n ts, S A R Sb ird s in f lu en z a s in cid en t etc. T h is m a k e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intim e, ino r d ertostr e n g th e n n in gth e 廿a n sp a r e n c ya n dr e a c tstren g thS o fg o v e r n m e n ta s s o o n a sp o ssib le. N o t lo n ga g o K illin gp e r so n sc a seb y M a jia ju e h a p p en ed , bu tit is less th a n o n e m o n thf r o mth e 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to h isa rrest. T h isp r o v eth a t o u r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C a nb r in gth eim p r o v e m e n tso fef f icien cy . Itw illin ev ita b lelyc a u se o f O U rg o v e r n m e n t m a n a g e sth e crisis ifth eg o v e r n m e n tinform a tionis n o to p en .H o w e v e r ,th eth eo retica l r esea r ch to o u rg overnm en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h a v e n o tc a u se da tten tio n o fth ea c a d e m ia ,Itis still ab la n kb a sica lly . T h iste x ta n a ly sesc u r r e n tsitu a tio n o f0 111'g o v er n m en tinform a tiono p e n , P o in tO u t th a to u r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ex ist so IIleq u e stio n s:
C o n c e p t o b sta cle , C o n te n t islim ited , th ec h a n n e l isrela tiv ely n a r r o w ,la c kth esy ste mg u a ra n tee. A n dp r o p o se so lv in gsev er a lII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 e sp e c t p r o b le m sto se tu pth esy ste mo fo u r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 :
E sta b lishth e p r in cip le o fg o v e r n m e n t 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 , p r o m o te th e tra n sitio n o f th eg o v e r n m e n t id ea ; E x p a n dth er a n g eo f th eg o v e r n m e n t in f o r m a tio n o p e n , it isin te r d y n a m ictop r o m o teth eg o v e r n m e n t a n d so cia l m a sses’ in f o rm a tio n ; W id enc h a n n e l o fg o v e r n m e n t 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 , g iv e p e o p le a skrig h to f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m o r e ; M a k e ” la wo fg o v erm n e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n ” , o f f erth esy ste mtog u a r a n te ep u b liclyf o rth eg o v e r n m e n tinfo rm a tio na s s o o na sp o ssible.K e y w o r d s:
G o v e r n m e n tin f o r m a tio no p e nE lectr o n icg o v e r n m e n tW T OIII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 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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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 1课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1绪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 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项必备制度, 在西方国家有着比较健全的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完善,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逐步建立。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争议。
长期以来, 深受封建“官本位” 思想的影响, 我国政府信息8 0 %以上没有能够有效地对社会开放,不利于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 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
近几年来, 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全国各地纷纷出现如政府采购、 政务公开、 公开选拔、 公开招标等政府公开活动。
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内容比较散乱, 还缺乏统一的制度化建设, 也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特别是去年席卷全国的S A R S 非典事件, 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上的弊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因而, 目前从理论上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我国政府在实践上建立和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1. 2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现状国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制度,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美国19 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 及19 7 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 规定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才是例外。
法国于19 7 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 ,澳大利亚于19 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 , 加拿大于19 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 。英国于19 9 4 年制定《政府情报公开实施报告55及其《解释方针》 , 开始推行情报公开制度。
韩国于19 9 6年制定《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 。
日本子19 9 9 年5月 制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 , 简称“情报公开法” 。
从世界各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可以看出,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1. 3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 2). 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思想观念障碍、 信息公开的主体不明确、 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信息公开的渠道较窄、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3)提出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方面问题: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 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证。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 获取、 利用、 ’ 传播、 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
目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全力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 , ll】
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也将推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化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 允许用户通过查询、 阅览、 复制、 下载、摘录、 收听、 观看等形式, 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 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政府的共同义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适应了加入W T O 透明度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 也是现代行政的基本发展趋势。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政府信息资源, 树立勤政、 廉洁、 务实、 节俭、 透明的政府形象, 构建高效率的信息化政府, 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提高国际地位,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必然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1公民知情权的体现知情权, 又称了解权, 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行为、 管理活动、 工作程序进行了解和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
19 8 4 年《世界人权宣言》 确定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
知情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民对政府信息具有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权利属于人民”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当然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 政府应当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首先, 政府是人民的公仆。
公仆办事情, 主人应当知道, 否则人民怎么当家作主?长期以来, 权力者, 特别是国家权力者, 往往运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 垄断信息, 拒绝公开; 或者把公开相关信息, 看作是他们对相对人的恩赐{ 公开多少, 也只是由政府“钦定” 。
这是权力与义务的脱节, 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颠倒。其次, 什么事情都“暗箱操作” , 公民想政治参与也是很难的。
当然, 政府情报是多样复杂的。
有些属于国家机密, 不应( 或一定时期内不应)公开。
但决定是否公开和公开多少以及公开时限的权力, 也不应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而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
即由立法机关( 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立法权,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和《保密法》 。
政府是依法执行, 也就是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
当然, 在法定范围内, 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中, 在掌握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与量度上, 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 作为公民, 只有当了解了“自己有什么权利” , “如何保护这些权利”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际做了什么” 这些信息以后, 他们才能有效地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斗争。
我们的政府应当认识到:
公民知情权和信息自由不是洪水猛兽,试图遏制和封锁, 是不明智的; 在处于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的今天, 实行政府信息的垄断, 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 在这方面加以法律的全面规范, 才是必经的正途。
20 0 2年以来, 广东、 云南和安徽等省率先向公众开放“红头文件” , 此举说明, 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是公民的权利, 公开是政府的义务, 而绝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舍和要做的一种姿态。
政府信息公开, 从两个方面保证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首先, 政府信息的公开, 使政务活动的合法性处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立法、 执法、 司法的透明度愈高, 公众跟踪监督的可能性就愈大; 其次, 政府信息的公开, 有利于公民为实现其权利而得到信息资源, 为公民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公民只有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 怎样才能保护,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际做了什么, 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 i= = = f!=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2. 2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需要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各方面情况, 尤其要让公众知晓有关其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情况, 取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谅解, 为他们参政、 议政创造条件。
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公众的政府信息获取权, 将政府各部门及公务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将有效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促使国家机关廉洁、 正常和高效地运行。
对一个国家而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
立法、 执法、 司法的透明度愈高, 公民实行监督的可能性就愈大。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行政机关, 之所以往往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由自己手中决定的权力, 而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主要的根源还是在于受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的愚民政策和文化专制主义的影响。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
美国的杰佛逊所言:
“阳光能够杀病菌, 路灯可以防小偷” 12】
是颇富哲理的。
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一切腐败行为就难以滋生与蔓延, 即使发生了, 也较易发现与整治。
历史和现实表明, 任何行政权力都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 它可以实现权力主体所追求的利益和价值;另一方面, 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和权力本身的特性, 它又极容易导致腐败。因此,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国家机器和领导者的知识和智慧, 更需要权力行使者本身具备足够的、 抗腐蚀的能力。
而行政权力这种抗腐蚀的能力, 只有在权力的公开行使中, 在社会的公开知晓、 评判和讨论、 协商中, 即在一种民主的监督中才能获得。
仅靠“政治精英” 和“贤人政府” 的所谓自律、 自省来避免腐败, 只能是幻想。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创造一个公开、 透明、 依法行政的环境,这将大大有利于政府的廉政, 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政府的腐败行为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 混水中才好摸鱼。
创造一个廉洁的政府, 仅靠破案, 处罚是不够的, 在制度上进行改革, 将是非常有效的抑制腐败的措施。
在广东出现一些网上审批系统, 由于将审批的过程都...
篇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5 月 1 日 , 以建设“阳光政府” 、 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大的亮点, 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 中国打造“阳光政府” 的勇气, 是继《行政诉讼法》 、 《行政许可法》 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
但是,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 我国只 是基本建立起了 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 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 注定了 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 眼中, 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 更是权力的象征, 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 做事会越难” , 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 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另 外, 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 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 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 信息公开。
当前,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
第一、 随意
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 出于谨慎, 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 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第二、 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 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 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首先, 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 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 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
其次, 在信息公开中, 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 缺少对信息的整理, 在大量的信息中, 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
再次, 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 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 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
第三、重公开而轻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 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 在公开信息内 容上存在盲区。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 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区” 。
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 领导批示、 人事财务问题、 对社会稳定问题等信息, 普遍没有得到全面、 及时、 准确的公开。
特别是“危及社会稳定” 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 公开的最大保护伞。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外, 其余都可公开” 。
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 所有
的事件都牵涉到人, 一牵涉到人, 就涉及稳定问题。
所以, 此类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 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
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但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 实施难度较大。
《条例》 虽具体规定了 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 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 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 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 送有关部门批准。
信息公开本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但涉及国家安全、 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
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 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 哪些信息应该如何公开、 信息公开到怎样的程度, 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加以明确操作的。
二、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提高领导干部“阳光意识” 。
当前, 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 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 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
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 。
要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 , 就要转变他们思想观念, 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 的是促进政治民主、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也是为了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与保密工作一样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 不可偏废。
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的关键要使“以公开为原则, 以不公开为例外” 的精神逐步成为
其的执政理念。
2、 推动促进公民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 既需要自 上而下的改革勇气, 亦需要自 下而上的公民自 觉, 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 , 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 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 除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 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 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 咨询等提供便利、 及时服务。
同时, 进一步完善公民、 法人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予以监督和追究途径。
3、 加强配套法制建设。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 、 《档案法》 、 《统计法》 等法律法规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的条文。
同时, 积极积累信息公开的各种经验, 渐进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 为《政府信息公开法》 , 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 公共领域的透明化, 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 完善工作实施细则。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但相关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的《意见》 的要求, 在 2008 年 10 月 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 举报调查制度、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等 11 项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工作制度, 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 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 分类把握“公密” 尺度。
第一、 法律、 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 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
第二、 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 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 但保密的范围、 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 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 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
第四、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 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 该降密的降密, 该解密的解密。
同时, 强化保密管理, 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 供 保 障 ,切 实 提 高 发 现 和 查 处 泄 密 隐 患 、泄 密 事 件
的能力。
6、 扩大行政过程公开。
目 前,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 程序公开, 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
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 如官员 财产情况, 自 然灾害、 重特大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处置
过程等。
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 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 讨论、 审议、 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
要利用如举办新闻发布会、 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 开展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完善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
7、 夯实工作机制基础。
第一、 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 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
在政府网站上, 以专栏的形式, 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
第二、 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 到基层群众中了 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 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
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 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总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 迈出了 第一步。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无论从思想、 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
我们需要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 无须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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