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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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8篇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40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19年第9期 总第439期党建工作摘要:2019年1月11日,中央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纪委,设立中央纪委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8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8篇

篇一: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现代金融2019 年第9期

  总第439期党建工作 摘要:2019年1月11日,中央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纪委,设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改革后,各级行纪委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向下延伸的触角,是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关键环节,工作要求更高,压力任务更重。本文立足当前农业银行基层行的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情况,思考面对新形势下如何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新时代的经济领域犯罪和金融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2019年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农业银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第一年,积极探索辖内各级行建立与各地方纪委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是农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派驻改革、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课题。一、推进与地方纪委监委协调沟通机制的意义推进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对于农业银行在当前派驻机构改革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行向纵深发展,提高全行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顺应当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趋势。2018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各地方纪委监委也在有序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因此,农业银行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探索创新,主动顺应当前派驻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正面地应对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在当前这一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农业银行辖内各一级支行探索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应对2019年总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有效途径。二是打通和地方纪检监察职能机构合作交流渠道。尝试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在案件预防、警示教育、问题沟通、线索移交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关系,积极探索出适合农业银行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开创农业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三是深入推进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经济领域犯罪和金融反腐败工作形势,推进与地方纪委监委的配合协作机制有利于整合外部监管力量,对农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心督促、积极协助农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抓实、抓细该项工作,使农业银行的党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有效地向前推进。四是着力提升农行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在派驻改革的进程中,农业银行各级行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迷茫,行动上无所适从,通过建立与所在地方纪委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学习借鉴地方纪委监委的专业资源和工作经验,采取业务指导、轮岗交流、跟班锻炼等方式,使农行的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清晰明责,在行动上对症下药,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站位和工作标准。二、当前与地方纪检监察职能部门交流情况近年来,“银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一直是农业银行各级行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太仓农行为例,自2015年以来,该行先后和太仓市纪检监察职能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共建活动,着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打造廉洁从业文浅谈如何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分行为例□  何凌傲  夏  俊

 41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现代金融2019 年第9期

  总第 439期党建工作化,增强全行干部员工的底线意识、廉洁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一是组建太仓农行行风监督员队伍。2015年9月,太仓农行聘请太仓市公检法、银监局、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领导和部分企业家代表担任太仓农行行风监督员,推进太仓分行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016年6月,太仓农行组织全行助理及以上干部、各岗位员工代表前往太仓市纪委新建的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行干部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三是举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挂牌仪式。2016年11月,太仓农行在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廉政文化基地举行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挂牌仪式,之后借助该基地的廉政警示教育资源,定期开展了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四是开展“银检”红色拓展活动。2017年10月,太仓农行与太仓市检察院的党员代表在太仓市璜泾镇杨漕村联合开展“重温红色岁月,传承红色精神”户外模拟训练,进一步稳固了双方“银检合作”的关系。五是积极配合参与地方政府巡察工作。2018年11月至12月,太仓农行网点管理部/监察室一名业务骨干被抽调参加由太仓市市委组建的第十三届市委第七轮巡察第四巡察组,开展对太仓市商务局、招商局的政治巡察,保质保量完成了巡察工作,工作成绩受到肯定。六是积极参与到地方廉政文化建设。2019年5月,在太仓市纪委监委的指导下,太仓农行积极参与太仓市科教新城天镜湖湖心岛廉砖步道建设,打造党日活动和廉政教育阵地,为太仓市的廉政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三、与地方纪委监委协调沟通中的难点不足对照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当前派驻改革新的工作格局,太仓农行的纪检监察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难点、不足,在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协调沟通中,相关工作做的还不够,监督合力尚不稳定,机制建设亟需推进。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缺乏“专力”。在太仓农行,按要求配备专职纪委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人员1名,而纪委委员则分别由网点管理部/监察室、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运营财会部、信用管理部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支部纪检委员由机关部门副职、网点内勤行长担任,上述人员自身管理任务重,日常忙于本部门、本网点及相关条线工作,围绕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主动参与、主动监督、主动作为、主动沟通意识还不强,同职责定位和纪委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他业务部门考核指标多、经营压力大,造成少数业务条线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浮于表面”的现象一定程度仍然存在。二是纪检监察工作“发力”不准。当前,全行的纪检监察工作尚未能真正实现发力创效,从严监督、强化执纪问责的措施未能真正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主动监督、靠前监督的意识还不强、抓手还不多,问责手段尚显匮乏。特别是对监察建议书、函询谈话等专业措施手段掌握不到位、利用程度不高,对关注类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尚未完全到位,“三线一网格”应用管理系统中“快捷反映”和“预警核查”模块存在信息质量不高、处理时效滞后等问题。此外,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推动促进作用的交流共享、教育培训、协同配合等相关机制也尚未充分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建设也尚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与地方纪委监委的监督“合力”尚不稳定。虽然,目前在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中落实了部分“固定动作”、“自选工作”,但是双方真正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长效性、互动性的沟通协作机制却任重道远。在信息数据共享上,仅限于银行单方面的借用系统、手工查询以及上门走访了解情况,使得太仓农行员工异常行为的发现或多或少存在一定时滞性;在合作模式的探索上,未实现突破创新,未能建立固化的工作流程和明晰的制度办法,导致双方的沟通协调“若即若离”;在纪检监察专业技能指导上,停留在邀请地方纪委监委专家“上课讲PPT、看纪录片”的警示教育层面,缺少技术手段层面的分析指导,未能有效提升太仓农行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42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现代金融2019 年第9期

  总第439期党建工作 四、建立与地方纪委监委协调沟通机制的方式随着对当前派驻机构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的落地,笔者认为,探索建立稳定、长期、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是夯实农业银行各级行与其所在地方纪委监委合作的重要基石,能够从制度上充分整合双方的力量,推动开展双向互动,从而有助于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作用,更好地提升农行的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一是固化教育长效机制,经常性定期开展廉政宣传和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农行干部员工开展灵活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农行干部员工廉洁性、纯洁性。一方面,充分利用地方纪委监委资源,通过观摩由地方纪委监委提供的反腐倡廉主题宣传展板、邀请地方纪委监委专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授课、组织干部员工实地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对农行员工的职业素养、廉洁理念、法治观念等方面进行教育引导;另一方面,联合开展红色拓展活动、反腐倡廉知识竞赛、专题辩论赛等,在互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巩固沟通协作关系。二是建立双向“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问题线索通报和信息交流。在各自制度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农行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共建机制,聘请地方公检法专家领导担任农行廉政监督员,颁发聘用证书。并以“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适时开展双方交叉风险信息的共商共享和交流互通,做到充分暴露和获取各类风险信息,提前预警,避免风险人员行内行外两张面孔。三是建立合作调研制度,共同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等学术内容的交流研讨。组织农行“农村金融学会”针对地方纪委监委的理论课题,筛选、撰写适合农行实际的研究课题,在学术理论层面提供农行数据信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行业素材,联合开展合作调研工作。另一方面,农行和地方纪委监委还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优势,组建联合课题调研组,围绕金融腐败、重点岗位风险排查、预防职务犯罪等内容开展专题分析研究,并提出具有预期性和前瞻性的对策建议。四是建立轮训跟班学习制度,提高专业队伍素养。在地方纪委监委制度允许下,定期选派农行纪检监察条线工作人员前往地方纪委监委开展阶段性的轮训跟班学习,系统地学习地方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责处置等工作中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并在学习结束后,由地方纪委监委给出考评鉴定,纳入到员工个人的年度考评中。跟班学习人员应珍惜跟班学习机会,虚心学习,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地方纪委监委的日常管理制度。五是建立案例研判分析制度,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项目的监督。以“共建”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地方纪委监委的案例大数据分析和丰富办案经验,形成指导性案例,举一反三,协助农行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点分析和排查工作,将预防和监督的关口前置。特别是对招投标项目、物品采购、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找出农行在业务管理和纪律监督方面的漏洞,提出建议消除隐患,帮助农行完善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建设。六是建立好配合协助调查制度,做好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对地方纪委监委查办涉及农行员工的相关案件,农行要正确对待和认识地方纪委监委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需要农行派员协助的,应全力支持和配合,以保证地方纪委监委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地方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农行在管理、监督中存在漏洞的,应及时向农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农行开展整改。(作者单位: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上接第18页)提高金融科技数据利用效率。农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互联网思维意识,把大数据作为构建场景金融、提升服务质效的重要抓手,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构建包含直销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及网上银行在内的网络金融体系;打通线上线下渠道,将网点、互联网、物联网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金融与场景的有效结合。同时,更要通过场景金融客户服务和金融客户关系管理与客户进行差异化、个性化的有效互动,积累大量的客户交易数据,并依托大数据来实现对客户关系的分析和管理,深化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新型数据业务等市场开拓力度,为银行优化经营结构、提升客户体验、实现差异化服务,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提供基础支撑和资源保障。(作者单位:农业银行仪征市支行)

篇二: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部署@爹、 蟪一浚罐=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 20 0 8 ]17 3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 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 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 实行“全员监管” 、 “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 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 广播、 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健全土地划拨、 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 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 位置、 面积、 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 中国土地市场网( h ttp:

 //w w w . 1a nd ch ina . co rn)或者指定的场所、 媒介向社会公布。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保密建设项目外, 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 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 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 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 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 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划拨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

 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 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范围。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三)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是否超计划、 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 基本农田补划、 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 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现审核把关不严, 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 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 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9 万方数据

 二、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通过“天上看、 地上查、 网上管” 的有机结合, 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报告、 及时制止、 及时处理, 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

 部每年将制作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 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 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卫片执法检查, 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半年或重点检查, 进一步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

 同时, 进一步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 并严格纵向监督。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量化考核标准, 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 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 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乡( 镇)、 村执法监察信息员、 协管员制度,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乡( 镇)国土所建设, 落实人员、 经费和工作装备, 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 构建“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

 结合土地审批、 供应、 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 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 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 进行动态监管, 及时查处。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 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

 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淘分析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披露、 群众信访举报、 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 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 程序和时限。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 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 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

 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 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 派员实地督办、 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

 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 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 , 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 并向社会公示。三、 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强化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 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研究土地违法形势、 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 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 即时交换信息。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 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 必要时, 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 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 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 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 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涉嫌犯罪,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及时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移送。(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帝1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 政府支持, 由政田圣饔渭嗣讯・2008年第18期■■—- 卜 万方数据

 工作部署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 20 0 7 ]7 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 20 0 8 ]39 - )的有关要求下发文件, 组织协调发展改革、 规划、 建设、 房管、 电力、 市政、 银行、 工商等部门, 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工作责任, 形成执法合力, 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 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不通电、 通水、 通气, 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 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 不通过竣工验收。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对通过群众举报、 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 建设规划许可、 房屋所有权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 竣工验收等手续, 发放施工许可证, 通电、 通水、 通气, 发放贷款的, 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在审核、 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报总督察办公室, 由总督察办公室及时通报部执法监察局, 由部执法监察局按已有工作机制转办、 交办、 督办或直接查办。

 部执法监察局应将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部执法监察局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 发现某一地区土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 或者存在政府主导、 纵容、 默许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通报总督察办公室, 安排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整改。四、 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 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 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 统计、 季分析、 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 并及时将统计、 分析、总结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通过榆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 违规违法问题严重、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 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查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等情形的, 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 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尚未依法处理, 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 颁发土地证书; 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 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国土资发[ 20 0 0 ]4 31号),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 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并予以充分保障。

 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 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 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 按特岗人员为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 根据本通知要求, 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

篇三: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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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公司领导班子生态环境督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党组认真开展学习研讨、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紧密结合班子实际,全面对照检视,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形成了***党组班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一、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识不够深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时都强调,***是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一定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党组班子对此认识不够深刻、行动不够自觉,排头兵意识不够强。对***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客观实际没有清醒认识,普遍存在***自然禀赋好、生态环境优、环境容量大的盲目乐观倾向,对一些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见惯不惯”,没有从司法保护治理的角度出发,积极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有的同志“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不够牢固,在案件审理遇到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时,思想上有顾虑,担心案件审判把握太严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二是发挥全省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和能力存在差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四个突出特点、四方面重点工作、五个着力”要求,如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深入分析不足、措施紧跟不够。领导全省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贴近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全省发展大局,贴近中央对***的战略定位,贴近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上有差距,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下全省法院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深入思考不够。三是在抓落实上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够紧密。对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保护的部署要求研究不够透彻、把握不够系统,在抓落实上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够紧密,总体上思考谋划不具体、不细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保护的思路不够宽,针对性、创新性的举措不够多。

 (二)关于牢记党的使命宗旨,站稳人民立场方面。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的重要论述学习领会不够深入,从政治上、全局上认识和把握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不够深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

 纷的占比并不大,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比重很小。2021 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件,仅占全部一审诉讼案件的***%。全省环保领域矛盾纠纷信访问题仍然突出,环境资源审判尚未成为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主渠道,司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和彰显。二是学习掌握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不够及时全面。运用保护优先、预防和惩治并重、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够精准,一定程度制约了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尚有提升空间,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够有力。三是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保障不充分与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权益保障的多元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到位,对环境资源审判所应当具备的环境资源保护科学知识、法律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刻,指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尚有差距。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环境资源审判对法官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敏感度高、案件处理难度大,如何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法官的审判思维和综合素养提出更大挑战。

 (三)关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湖泊革命”方面。

 一是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在理解把握上不够深入、不够透彻,

 在深学细研上下功夫不足,对其中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把握不够细致,对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掌握不够精准,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方面存在差距。二是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缺乏深刻认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缺乏从司法保护治理角度的深入反思,高原湖泊司法保护治理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不够强烈,没有把加强湖泊司法保护治理摆在法院工作突出位置来抓。三是涉九大高原湖泊环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各法院之间人、财、物的沟通协调不够畅通,有些法院出现畏难和推诿现象。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集中审判后,由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在案件调查处理上,有的法院与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强,工作衔接不够通畅,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 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一是完整准确全面理解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差距。

 对新发展理念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认识不足,对新发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系统性与辩证性理解不够透彻、认识不够深刻,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把握不够全面,对新发展理念的学习仅只限于了解一些原则和概念,把这些原则和概念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系起

 来不够紧密。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任务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二是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统揽法院工作不够有力。司法实务中运用新发展理念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推进工作能力不足,特别是将新发展理念有效贯彻落实到立案诉服、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使新发展理念真正落地生根,转化成法院工作实效方面尚有差距。三是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强。对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为全面彻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提供针对性、综合性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供给不足。四是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不够高。结案速度跟不上收案速度,破产案件审判的制度功效发挥不够及时。

 (五)关于强化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推进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方面。一是对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的政治性、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法院不是督察整改的责任单位,对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共同责任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生态环境建设不是法院的主责主业,只要依法、公平、公正办好案件即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位全局、服务保障全省绿色发展大局的意识和能力有差距。二是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职能作用发挥

 不够充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行政权力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对于通过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正确及时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的重要作用,在思想认识上不够深刻、工作力度上不够到位。三是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不够完善。对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程序启动难、取证难、鉴定难、事实认定难、执行难等推进解决不够有力。环境资源案件的案由和范围不够明确,不利于案件的归口审理和对口监督指导。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调联动不够积极主动,对推进跨行政区划网上立案、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等问题研究不够及时。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院党组班子坚持从立场、品质、能力、意志上剖析根源,力求原因找得准、根子挖得深。经过深入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意识不够强,未能从党执政兴国的高度理解和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没有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要求、增强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的高度来认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够深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扛得不够紧实。

 二是理论学习不够深。理论学习没能与时俱进,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形势下的新发展理念等学习不够深入,从而导致对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部署理解不够全面、把握不够精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逐条对照学习理解不够,在认知上存在盲区,对政策要求的把握不够全面、准确。

 三是宗旨意识不够强。党组班子关心群众、深入群众、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意识有所淡化,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的需求关心关注不够。党性锻炼下功夫不足,对党性修养要求不够高,投身服务人民群众、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攻坚克难中去锤炼磨炼意志的力度不够。有的同志没有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有效融入领导工作、制定措施、指导督促当中去。

 四是担当精神不够足。环境资源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并伴随着执行难、矛盾尖锐突出、信访压力大等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好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资源的辩证关系,以至于有的法院担心办理难度大不愿受理该类案件,有的法院受理后案件长期未能审结。

 五是思想观念更新慢。有的同志习惯用旧思维研究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挑战,面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导致有的工作措施成效不明显。有的同志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先,缺少认真钻研的态度和韧劲,面对棘

 手问题和复杂矛盾,缺少科学系统有效的对应办法。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原因,党组班子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加以整改和提高。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强化政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系列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院党组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 1 次,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把环境资源审判摆在法院全局工作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创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强化宗旨教育。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厚植为民情怀,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过程中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高效为民专项行动”,持续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

 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生态保护典型案例、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资源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云岭司法讲堂、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坚决贯彻,入耳入脑入心,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不断将学习的成效转化为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和能力,坚定不移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不懈奋斗者。认真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实行涉九大高原湖泊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审理涉九大高原湖泊各类生态环境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九大高原湖泊环境保护治理,助推湖泊水质改善、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改善“三位一体”核心目标实现。

 四是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对新发展理念的学习把握,准确领会和掌握新发展理念的精神实质、目标要求,自觉提高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治站位,善于运用系统观念审视把握新发展理念。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司法措施,推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省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破产案件专

 业化建设,探索推行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推进破产案件提质增效。妥善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

篇四: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发布单位】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改委等 【发布文号】

 法发〔2010〕 15 号

  【发布日期】

 2010-07-07

  【生效日期】

 2010-07-07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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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 1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局)

 、 监察厅(局)

 、 民政厅(局)

 、 司法厅(局)

 、 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建设厅(委)

 及有关部门、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政府法制办、 银监局、 证监局,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 形成党委领导、 人大监督、 政府支持、 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 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切实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依据有关法律、 政策规定, 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 应当及时组织核查; 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

 对于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 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 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 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 妨害执行等情况, 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 公务员, 通过诫勉谈话、 函询等形式, 督促其及时改正。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 公务员, 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 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

 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 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 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 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 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 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暴力、 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 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 下落,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 拘传的被执行人的, 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 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 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 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加

  强备案审查工作,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命令, 发现有超越权限、 违反上位法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 规定不适当等情形, 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 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 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和备案手续, 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 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对监狱、 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

 指导律师、 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 劳教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 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 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等的查封、 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 变更、 抵押等情况, 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 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 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 依法予以办理。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 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

 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 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 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 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 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 存款情况, 依法及时办理存

  款的冻结、 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 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 涉及金融债权的, 可以采取不开新户、 不发放新贷款、 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冻结、 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 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被执行人不缴、 少缴税款的, 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 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等情况; 依照有关规定, 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 转让登记手续。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 严格执行清算制度, 防止被执行人

  转移财产, 逃避执行。

 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 全面、 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 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 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 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

 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

 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 应当解除相应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 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 协调、 督促、 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 定期、 不定期召开会议, 通报情况, 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篇五: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5 期

 第 19 卷2017 年 10 月No. 5

 Vol. 19 Oct. 2017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NOPEC MANAGEMENT INSTITUTE强化监督工作,重在日常,贵在有恒。中国石化新一届党组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分组(局)”)机构职责调整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强调了日常监督工作。五个分组(局)的内涵发生了重要变化,需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注重惩处问责转变到维护纪律、由注重事后监督转变到全程监督、由注重明察暗访转变到常态化开展党内监督。如何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能,建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有抓手、能落实、起作用,实现“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是摆在分组(局)面前需要积极探讨和实践的重大课题。1

 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出发,坚持和完善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分组(局)职责定位的第一项就是日常监督职能,具体讲就是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收稿日期 ]

 2017-8-20。[作者简介 ]

 杨立强(1967—),男,浙江省绍兴人。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硕士。高级政工师,现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广州分组(局)一处处长。电子邮箱:yanglq@sinopec.com。成员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有关问题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这就要求首先把党风廉洁建设与生产经营等行政工作同谋划、同落实、同考核,真正做到知责、尽责、负责,建立健全与联系单位沟通联系方面制度,并作为常态化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切实做到深抓实做。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1.1

 掌握情况的全面性要将分析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专项调研、职工来信、走关于强化日常监督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思考杨立强(中国石化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广州分组(局),广东

 广州

 5100620)[摘要 ]

 本文结合中国石化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强调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能,必须通过坚持和完善日常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性谈话提醒机制、廉洁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工作指导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有抓手、能落实、起作用,实现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关键词 ]

 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日常监督;长效机制 国企党建

 · 22 ·2017 年第 5 期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访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联系单位基本情况,对联系单位做一次“全身增强 CT”,全面透析联系单位总体情况和主要工作,尽快熟悉联系单位的工作性质、流程、方法和政治生活、企业文化、廉政风险点等状况,集中精力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洁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摸清底数,摸清“树木”和“森林”的关系。1.2

 沟通联系的针对性要通过参加或列席联系单位有关会议或活动(如年度党风廉洁会议、党建工作专题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会议和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以及开展专题调研等渠道,加强与联系单位的日常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联系单位汇报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情况,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联系单位党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把抓业务与抓队伍、管工作与管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1.3

 重大信息的及时性要求联系单位严格落实“八必报”制度,以下八种情况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党员和干部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本单位党员和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等涉及的违纪问题线索;本单位党员和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者相关单位行政处罚的违纪问题线索;网络或其他媒体对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攻击、诽谤、恶意炒作等事件中初核属实的违纪问题线索;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信访举报内容初核属实的违纪问题线索;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在初核中发现党员和干部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或在本单位党委会审议纪律审查案件结案时分歧较大、遇到干扰和阻力等情况;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各类事故中存在的违纪问题线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石化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和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等违纪问题线索。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及时了解、及时防范、及时处置,及时针对薄弱环节完善措施,狠抓整改监管,避免“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情况发生。2

 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出发,坚持和完善经常性谈话提醒机制习近平同志强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要按照抓早抓小要求,依据中国石化《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实施办法》,落实谈话提醒教育工作,探索通过廉洁谈话制度化,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平时。这既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强干部提醒监督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组织对同志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同志之间的真诚互信。应注重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2.1

 更加注重教育在前多教定能少诛。廉洁教育虽不能包治百病,但警钟长鸣必有效果。除了常规的宣传教育方式之外,要像纪实文学《追问》那样,认真撰写联系单位的廉洁警示录,生动体现“落败者”的心灵堕落史、思想退化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教育廉洁效果。2.2

 更加注重随时提醒利用定期走访、蹲点调研、当面询问、个别谈话或发函等方式,把“无问题”谈话和有反映约谈、开展诫勉谈话三种形式有机结合,做到随时随地给予提醒。要建立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谈话的规定,既全面摸排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又让他们保持清醒头脑,珍惜岗位,严格自律。2.3

 更加注重防微在前在规范信访件处理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党

 · 23 · 2017 年第 5 期组巡视、党建考核、审计、业务公开、效能监察、财务稽核、个人重大申报事项、民主评议、干部组织考察等结果,专门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对发现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经批准后进行布置函询和约谈等。对不托底的干部,板起脸来批评教育;在小问题尚未发展为大问题时,及时拉一把、大喝一声,真正起到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的作用,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规范化、长效化、常态化。2.4

 更加注重教育挽救对犯严重错误接受组织审查的领导干部,要督促联系单位党委对其积极进行教育挽救,安排其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提高政治觉悟,促使其认识错误、深刻反省、回归初心,重建对党的忠诚。3

 从强化风险防范和专项督查出发,坚持和完善廉洁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机制分组(局)要充分发挥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优势,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帮助联系单位查找和防范廉洁风险,做到人人查风险、人人知风险、人人防风险,全方位构建廉洁风险的预警机制,并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整改要求,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坚持从制度层面上硬化责任,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传导链”,通过内外双重联合监督动力,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督促联系单位的“两个责任”落地生根。要切实在以下六个方面抓出成效:3.1

 以抓好专项督查机制为关键要采取重点检查、专项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当前主要督查内容是:围绕贯彻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发现和堵塞纪律方面的各种漏洞;围绕落实中纪委和中国石化党组的工作部署,督查廉洁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围绕执行《准则》《条例》情况,更好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交上作风建设的合格答卷;针对联系单位开展巡视整改的情况,做到条条必整改、件件有着落,并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积极探索与所辖区域内直属企业联动的监督模式,开展对重大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反腐败向基层延伸,防控廉洁风险。3.2

 以突出落实“两个责任”为重点要通过“签字背书”、述责述廉、职工测评、廉洁谈话、签订履责承诺书等方式,督促联系单位党委、纪委建立“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强化督促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使“软”指标“硬”起来。通过年初安排工作、重点抽查、年终检查等方式,督促联系单位报送落实“两个责任”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监督措施。3.3

 以形成制度约束措施为基础要督促联系单位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促履行好“一岗双责”。通过督促提交报告、个别访谈、现场质询、民主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廉洁情况的监督。分组(局)要根据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联系单位党委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对于这些建议,联系单位党委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分组(局)。3.4

 以建立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为抓手要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给每一名监督对象“画像”,编制“活页夹”。及时将个人签名的廉政承诺书、个人简历及有关事项报告(包括家庭财产、社会关系、因私出国 ( 境 )、受

  杨立强 . 关于强化日常监督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思考

 · 24 ·2017 年第 5 期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表彰奖励等)、岗位风险及防控措施、述责述廉报告、经济审计情况、谈话函询材料、纪律处分及问责材料、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情况等按序入夹,并保持动态更新。一份廉洁档案,既是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的“体检表”,更是其提任、岗位调整、评先选优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廉洁档案中要设有各项预警信息,以便实时全方位了解联系单位的廉洁建设和反腐败的动态情况。人员如发生情况变化,联系单位要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实现廉洁档案管理的日常化。3.5

 以分析研判廉洁情况为前提坚决落实中央和党组要求,认真排查梳理联系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提拔、评先评优及列入后备干部人选的党风廉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把好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特别要强调的是,看一个干部是否忠诚干净担当,其中干净不仅仅是廉洁问题。不仅要看经济上干净不干净,更要看政治上干净不干净,作风上干净不干净。3.6

 以强化问责追责为手段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个。要按照中国石化《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的,分组(局)要提出问责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曝光,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4

 从反腐败向基层延伸出发,坚持和完善工作指导机制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分组(局)与联系单位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是共同落实责任的“合作”关系。分组(局)要突出“就近”和“深度”监督,更加注重发挥联系单位纪委、党支部纪检委员的“探头”作用,把三个层级的监督力量都发挥出来,共同担责尽责,实现“探头”处处有、监督全覆盖,走完监督“最后一站路”。同时,分组(局)对联系单位还要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系单位纪委和基层单位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探头”有效发挥作用,力求做到配合不迎合、到位不错位、融入不陷入、协助不替代。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4.1

 抓好工作指导通过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督促联系企业党委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及工作部署,帮助和指导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安排、重要文件及工作方案,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通过视频会议、组织各联系企业交流座谈等,以互动方式提出或相互借鉴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集体“把脉开方”,齐心协力“出点子”。通过开通“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推送纪检监察专业文章和条规释义、案例分析、业务技巧等,为联系企业提供政策、业务知识方面的服务。通过建立“纪检人”微信群,搭建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日常沟通交流和学习分享的平台,营造群体学习研讨、明纪知规、解疑释惑、交流互动的良好氛围。4.2

 抓好业务培训坚持与联系单位共同培训纪检监察干部制度,始终把培养办案人才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抓,丰富完善“集中培训”“以案代训”“跟班学习”等培养机制,从工作程序、证据收集、谈话技巧、报告撰写、立卷归档等方面,对联系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手把手”指导,强化技能训练,提高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业务能力,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承前启后,后继有人。此外,还可开展与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结对互帮活动,相互学习,了解情况,提高水平,推动工作。4.3

 抓好办案协作分组(局)可对联系单位的问题线索会同联系单位纪委研究处置意见,联系单位核查问题可请分组(局)给予业务指导,最大程度地壮大监督力量,提高监督实效,把党内监督的责任落实

 · 25 · 2017 年第 5 期到日常、落实到方方面面。分组(局)要...

篇六: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3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 、 “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 广播、 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 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

 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 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 “一票否决” 。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三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有机结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

 部每年将制作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 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卫片执法检查 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 半年或重点检查 进一步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 并严格纵向监督。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 合理划分巡查区域 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乡镇 、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 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

 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

 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

 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 程序和时限。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 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必须在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 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

 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 “土地违法记录单”  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 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由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的有关要求下发文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 建设规划许可、 房屋所有权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在审核、 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报总督察办公室由总督察办公室及时通报部执法监察局由部执法监察局按已有工作机制转办、交办、督办或直接查办。部执法监察局应将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部执法监察局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地区土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导、纵容、默许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总督察办公室安排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整改。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 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 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要与有关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指出问题 限期改正。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 15%或虽未达到 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15号 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 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落实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发〔2000〕431 号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 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 按特岗人员为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 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 、对土地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的“全程监管” 、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的土地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八年九月五日

篇七: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11为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中区人社局以构建区、街道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为目标,利用“两网化”工作机制,依托辖区内17个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报送材料监督审查工作的开展,真正实现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三个统一”一是委托统一。对符合委托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委托,签署委托协议,颁发委托书,载明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人员和委托执法期限。二是执法文书统一。参与监察执法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执法培训,颁发统一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在法律文书上,使用市人社局制作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严格审查,并实行报备制度。区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受委托的街道进行材料监督审查执法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其审查用人单位的数量、新开户的数量、扩面征缴的数量和数据录入的数量等。三是执法监督统一。对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材料监督审查的权限,监督审查的行为是否公正等情况实施有效统一监督,区人社局建立了委托执法监督体系,特别聘请了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委托执法情况进行暗访和巡查。“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审查范围。对于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除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创新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 — 济南市市中区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长效机制苗金祥 文济南市市中区人社局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全市率先开展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报送材料监督审查,着力打造高效有序的区街“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使全区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监察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广角 guangjiao ·编辑张威武 wwzhang318@163.com30

 2010- 11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辖的外,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二是明确审查内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受委托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要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查程序。由区人社局将审查通知下发至各委托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受审查。“两突出一创新”一是突出审查重点。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了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上,根据审查情况,适时开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基金征缴和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追缴力度,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二是突出审查质量。根据审查内容,将审查结果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合格单位,即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在下一个年度免检。B类为整改后通过,即通过审查存在较轻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能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不列入下年度重点。C类为不合格单位,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整改,列为下年度重点监管单位。三是创新审查方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动机制,利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通就业、社保等网络业务的便利条件,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相互通报、上下联动、共同协作的机制,有效提高了书面审查的水平。执法效能得提升开展报送材料监督审查委托执法工作的目的在于提高监察执法的效能和质量。市中区建立完善的委托执法长效机制,有效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发展和新跨越。监察执法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以往的审查主要集中在企业,对个体、私营工商户很难发力,成为工作难点。在审查工作下放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后,中心充分发挥地域、人员、情况熟悉的优势,迅速将审查范围扩展到个体、私营工商户,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覆盖面达到90%以上,从而推动了执法重心的进一步下移,使监察执法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监察执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将书面审查工作委托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后,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在专职监察员力量不足情况下,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作用,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审查工作,仅2010年上半年就审查用人单位850家,远远高于2009年同期530家,同比增长60.3%。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86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870份,新增参保单位150多家。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员积极参与,为审查工作提供多方面支持,推动了执法工作的顺畅开展。监察执法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查中要求兼职监察员严格遵守“AB”岗工作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对于前来进行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实行“135”工作制度,即:

 “1”恪守“一个宗旨”—— — 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3”即坚持“三个原则”—— — 快速、便捷、高效; “5”即实施“五个一服务”—— —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一次性告知、一声再见。通过严格落实制度,报送材料监督审查工作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提升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作者为济南市市中区区长助理、人社局局长)编辑张威武· guangjiao 广角31

篇八:如何建立健全与监所、法院等部门的合作长效机制

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对外称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里能公局作为省监狱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管理鲁西、邹城、鲁宁、任城、鲁中、菏泽六所监狱;里能集团下属里彦发电、里彦矿业、鲁西矿业、新河矿业、鲁宁发展等 8 个子公司,留学生论文以及鲁中、菏泽监狱企业。创业之初,我们就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经过 10 年来的改革探索,基本建立了监狱工作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改革历程里能分局、里能集团是在鲁西监狱和里彦电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建设鲁西监狱和里彦电厂开始,我们就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和省监狱局的领导下,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以发展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狱管理模式。在监狱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通过实施“四个相对分离”,实现了“监企适度分开”。从 1995 年鲁西监狱、里彦电厂筹建开始,为了规范鲁西监狱和里彦电厂的关系,我们就根据当时司法部提出的“监企适度分开”的要求,对鲁西监狱和里彦电厂实行了监狱党委领导下的四个相对分离。主要是将监狱和企业从地界上、人员上、财务上、资产上相对分开,从而保证和促进了监狱和企业能够按照各自的规律建设、管理和发展。第二次是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建立了“五会分工”的管理体制。1999 年 7 月,我们紧紧抓住组建山东里彦能源集团的机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企业产权结构进行了调整,健全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的党委会、狱务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会“五会分工”体制,初步建立起监企分开决策、分开运行的运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第三次是通过组建山东里能集团,初步建立了“两分离三保证一强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多监一企”的管理体制。2000 年 8 月和 2001 年 4 月,山东省监狱局本着地域相近、产业相连、资产属性相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实施资产重组,先后将邹城监狱企业里彦煤矿、鲁宁监狱企业六四农场并入里彦能源集团。2001 年 4 月 4 日,经山东省经贸委批准,将山东里彦能源集团改制为山东里能集团。由于统领三个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管理机构没有到位,里能集团党委代行了对三个监狱的管理职能。为了强化监管改造工作,我们实施了“两分离三保证一强化”改革,即分离三个监狱的经营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保证干警职工的收入和罪犯的生活费用,保证警戒设施费用,保证三个监狱所对应的三个煤矿的生产成本费用,从而保证各监狱能够集中精力,抓好监管改造工作,履行好刑罚执行职能。此次改革初步解决了监狱经费保障问题,进一步理顺了监狱和企业的关系,强化了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第四次也就是当前正在进行的这次改革,主要是里能分局到位后,按照中央关于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狱和企业的运行机制。第三次改革有两个大的问题没有解决:一是管理三个监狱的行政机构没有到位,出现了企业管监狱的局面;二是为了保持稳定,三个监狱党委成员全部进入集团党委,造成了监狱和企业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兼职过多,管理中存在不顺畅的地方。2003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发,山东虽没有列入试点,但是文件指出山东属于自费改革的省份,可以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探索,省厅、省局党委要求里能集团作为全省的试点单位,先行一步,继续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2003 年 6 月,司法部批准以原山东省鲁西监狱的鲁西煤矿关押点为基础设置山东省任城监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集团对应四所监狱的局面。为解决里能集团不能统领四所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和警务管理工作的问题,2003 年 8 月,山东省编委批准成立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对外称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2004 年 9 月 8 日里能分局正式启动。分局的成立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里能分局到位后,为了进一步理顺分局和集团的关系,理顺监狱和企业的管理体制,我们以分局到位为契机,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

 革。这次改革的任务,主要是在“两分离三保证一强化”的基础上,按照司法部改革精神要求,理顺里能集团和里能分局的关系,理顺监狱和企业的关系,规范监狱和企业的运行机制,推进监狱企业市场化。我们制订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实施意见》,把理顺“四个关系”,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了监狱体制改革。理顺“四个关系”,即理顺里能分局和里能集团、里能分局和所属监狱、里能集团和所属企业、所属监狱和监狱企业之间的关系。1、明确了里能分局和里能集团的职能,理顺分局和集团的关系。里能分局和里能集团分别作为监狱和企业的管理机构,他们之间的职能和相互关系应该首先明确。为此,我们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立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的批复》和省局《关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管理体制和职能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明确了里能分局和集团公司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独立决策、独立运行的原则。里能分局作为省监狱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行使对鲁西、邹城、鲁宁和任城等独立运作监狱的管理职能。集团公司根据省局和省国资委的规定,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和经济运行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监企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立了分局和集团的组织机构,分局设劳动矫正处,负责监狱劳动改造管理和监狱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协调。根据分局与集团的不同性质,合理划分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起了里能分局、里能集团两套管理体系。两套体系分开运行,独立运作,形成了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的新的管理体制。2、明确了里能分局和所属监狱的职能,理顺了里能分局和所属监狱之间的关系。里能分局党委领导四个监狱党委。里能分局对四所监狱的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四个监狱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具有和其他监狱一样的职能。按照这个原则,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分局和监狱人事、财务、执法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使里能分局管理、协调四个监狱的关系初步理顺。3、调整了经营管理机制,理顺了集团和所属企业的关系。为了在监企分开之后,监狱企业能够尽快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推进监狱企业市场化,我们结合实际对集团和所属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因为分局所属的监狱主要以煤炭生产为主,所以我们成立了山东里能煤业有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利润中心,负责所属监狱煤矿的经营管理,监狱煤矿成为煤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对和监狱没有劳务关系的纯社会企业,我们作为利润中心管理,这样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资本运营中心,负责经营管理所属的企业资产,集团公司所属社会企业和专业化公司作为利润中心,负责经营管理,而监狱企业则成为成本中心,更好地实现了监狱经营职能的分离,为监企分离和规范运行创造了条件。4、明确了监狱和企业的职能,理顺了监狱和企业的关系。能否处理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这次我们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把监狱的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使监狱更好地行使改造罪犯的职能,监狱经营职能交给企业。在具体做法上,我们从实际出发,没有简单地把监狱和企业分成两套班子,而是遵循企业生产过程和罪犯劳动改造过程相统一的原则,把企业的经营职能划给集团公司,但是监狱企业的生产管理仍由监狱承担。在体制设计上,集团公司下设专业化公司,作为利润中心承担监狱企业的经营职能,监狱对应的企业作为成本中心管理。监狱和企业是一个党委,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监狱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生产的政委是经理,重点抓生产和劳动改造,监狱所需生产材料从专业化公司领用,监狱负责生产产量、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管理,不再承担企业经营利润指标责任和还贷责任,企业负责经营和还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解决好“五个方面”问题:即解决怎样建立监狱经费的保障机制,怎样实现监狱企业的市场化,怎样妥善实现监企人员分开,怎样调动监狱生产的积极性,怎样建立规范运行的长效运

 行机制等问题。1、建立监狱经费内部保障机制。在国家没有按照“全额保障”的要求保障监狱经费的情况下,我们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内部对监狱经费的保障方式,这种内部保障机制的资金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靠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是企业转移支付。我们从企业转移支付给监狱的途径有两个,一是监狱企业返还增值税按照规定比例应用于监狱的部分,上缴里能分局统筹使用;二是监狱劳务费收入,监狱干警组织罪犯为企业生产劳动,企业按照市场价值支付给监狱劳务费,劳务费由里能分局统筹分配。劳务费直接摊入企业成本。里能分局集中上述经费后,对所属监狱的经费实行内部保障,其中监狱干警工资按照人均 5 万元标准保障,由各监狱根据考核结果二次分配。2、推进监狱企业的市场化。监企分开之后,必须推进监狱企业市场化,只有把监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久,才能保证提供更多的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岗位,保证对监狱的经费补充。我们抓住监狱体制改革的机遇,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母子公司体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企多监”的格局和以“三个中心”为特征的新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即“集团公司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投融资中心,各子公司为市场开发和产品营销中心,监狱劳动场所作为企业的生产车间,为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中心。同时还建立了监狱企业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为监狱企业创造面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监狱企业的市场化,我们通过转移支付将监狱企业靠优惠政策取得的收益回报给监狱,使监狱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所以监企分开之后,必须转变企业机制,才能把集团做大做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监狱。3、妥善解决了监企人员分开问题。监企分开中人员分开直接涉及干警切身利益,能否解决好十分关键。在分局和集团这一层,我们坚持按照两个党委,两套班子,分开运作,以保证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的规律运行。在监狱企业这一层,监狱企业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和车间的生产过程是同一过程,二者密不可分,所以我们坚持上分下不分的原则,没有设企业党委,只是明确了分管生产的政委作为企业生产负责人(矿长、经理),全面负责监狱生产的管理。为了保证监狱权益和确保监狱企业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职能,监狱长进入监狱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是在经理班子中,尽量使用企业人员,为监企分离后的社会化运行创造条件。对一般人员,我们在分开时,坚持了一个原则,就是监狱干警尽可能不在企业岗位工作,确实需要到企业岗位工作的,采取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保留警察身份,按照企业人员管理。4、建立了监狱生产的激励机制。监狱和企业分开之后,监狱的收入有了统一保障,干警的收入不再和企业的效益挂钩,容易出现强调监狱安全和教育改造,放松生产劳动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认真思考,我们对监狱生产进行了重新认识、重新定位。生产劳动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必要手段,《监狱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监狱必须依法组织罪犯劳动,这是监狱本身的职责,不组织罪犯劳动就是违反《监狱法》。在监狱追求的目标和企业追求的目标出现矛盾时,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最大限度地调动监狱组织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现在企业支付给监狱的劳动补偿费标准与社会企业的劳务费相比,明显偏低,监狱干警组织罪犯生产付出劳动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按照社会企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包括罪犯的劳动报酬,这些费用不是直接发给干警和罪犯,而是通过劳动改造成果的考核结果分配,这样可以有机处理两个矛盾。为此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整,把经营职能全部交给集团,生产职能全部交给监狱,监狱按照企业要求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所需材料实行领用制,其完成的产品产量、质量、成本消耗、安全等指标作为考核劳动改造罪犯质量的指标,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外,提高了劳动补偿费标准。由劳动矫正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5、逐步建立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全额保障,重点是监企分开、收

 支分开,难点是规范运行。里能集团的历次改革,都是坚持体制和机制并进的原则,在改革管理体制的同时,注重对运行机制的配套改革,先后根据监狱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两个规律(监管改造规律和经济规律),相应改革了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完善了监督约束机制,形成了大政工、大财务、大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务透明、程序公开、依法运作、制约有力的一套管理机制。这次改革,我们又先后制定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实施意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局长、政委办公会议事规则(暂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局务会会议制度(暂行)》和《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会制度(暂行)》等制度。分局各处室、集团各部室,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和职能作用,制定了本部门的运作方案、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同时本着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我们正在组织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体系、执行责任体系、考核监督体系”三个体系和安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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