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8篇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广西教育1692019.2【摘 要】本文分析我国对于电子烟的法律监管问题,认为目前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混乱的电子烟市场,而对电子烟进行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教育1692019.2【摘 要】本文分析我国对于电子烟的法律监管问题,认为目前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混乱的电子烟市场,而对电子烟进行全面禁止,或者将电子烟作为烟草专卖品、作为药品进行监管的监管模式仍需进一步探讨,提出当前必须禁止对电子烟的虚假宣传,完善电子烟的生产质量标准,着重保护未成年人,并不断结合新的研究成果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烟监管制度。【关键词】电子烟烟草专卖品
监管机制
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2C-0169-03电子烟又名电子烟碱传送系统,简而言之,电子烟通过雾化设备对含有尼古丁的烟油进行加热使其汽化,制造出类似传统烟草制品可供吸食的烟雾,使用者通过吸入烟雾达到调节身体机能的效果。而近年来出现的如IQOS等新型加热型卷烟,已经被确定属于烟草专卖品,《2017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上)》中也将电子烟与加热烟草制品做出了区分,因而本文认为加热型卷烟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电子烟。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制品的替代品之一,在民众越来越注重健康的大背景之下,其发展速度令人瞩目,加上商家对电子烟的“减害性”甚至“无害性”的宣传以及不少烟民对其的新颖性感兴趣,越来越多的烟民放弃传统卷烟转而使用电子烟。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十分薄弱,导致假冒的和劣质的商品充斥电子烟市场,商家对于电子烟的虚假宣传与未成年人可随意获得电子烟产品等问题也难以解决。解决电子烟市场中存在的乱象有赖于政府更为强有力的监管,而我国未有针对电子烟的国家层面的技术标准,且我国对于将电子烟归类为食品、药品、烟草专卖品还是其他产品,也尚无定论。虽然我国电子烟市场与传统卷烟的规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结合中国庞大的潜在消费群体与强大的电子烟产能来看,不难看出电子烟市场的巨大潜力。此外,电子烟的质量也直接关乎数百万使用者的健康,因此对电子烟的监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电子烟监管现状韩力作为电子烟的发明者已逐渐被人淡忘,其开发的“如烟”曾在我国风靡一时,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于2013年被英国帝国烟草公司收购。中国不仅是电子烟的发源地也是全世界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基地,同时我国也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烟民数量,我国每年的烟草制品消耗量占全球总量的近四成。这为我国电子烟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各大电子烟厂商在兼顾海外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开拓国内市场,面对充满潜力的消费市场,中国烟草总公司也开始积极布局,研发电子烟产品。中国电子烟产业迅速崛起,电子烟使用人数不断攀升,而对电子烟市场的监管却十分有限,不但对电子烟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没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对电子烟的属性也尚无定论。或许这与产业规模尚小以及产品属性不明确有关,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主动承担起监管职责。早在“如烟”问世之时社会上就已出现类似的讨论,时至今日,已逾十年,这些问题仍未有答案。如今我国的对电子烟仅视为一般产品进行监管,而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兴产品,其健康性、减害性仍存在大量争议,长期使用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也尚不明确,对电子烟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以及销售环节理应进行严格监管,将电子烟视为一般产品显然无法满足目前的监管需求,也会使电子烟市场愈发混乱。现实中已出现了大量反映电子烟混乱市场的报道,如生产过程的不规范可能会在电子烟产品中残留重金属及其他有毒化合物,缺乏监管导致未成年人可轻松获得电子烟产品,这些问题不但使消费者的健康得不到保障,也必将阻碍电子烟产业健康发展。二、我国电子烟监管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电子烟的政策与态度各不相同,有如泰国全面禁止电子烟的国家,也有像英国这样大力支持电子烟发展的国家,各国的监管制度与我国也不尽相同,而要分析我国如何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应立足现行法律制度。我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有四种选择,即不予监管或仅作为一般产品监管、全面禁止、适用烟草制品监管制度、适用药品监管制度。从中国强大的电子烟制造能力、庞大的吸烟人群、电子烟市场的混乱等方面来看,对电子烟的监管采取不予监管或仅作为一般产品监管的方式显然不足以满足当前的监管需要,前文已有分析。而剩下的三种方式—— 全面禁止电子烟、适用烟草制品监管制度、适用药品监管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是否可行呢?(一)全面禁止电子烟。电子烟是有害的吗?答案是肯定的,电子烟液中的尼古丁以及加热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化学物质都能直接对人体造成损害或者增加患病的风险。但作为传统香烟的一种替代品,对于电子烟危害性的单独讨论是毫无意义的,还应与传统卷烟的危害性进行比较。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电子烟的危害性的确比传统卷烟更小,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鼓励电子烟行业并且完善监管,确保电子烟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电子烟或许是21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它有机会拯救全球超过10亿人的生命。电子烟虽然有害,但那也只是相对而言,电子烟对于不抽烟的普通人来说是有害的,而对于习惯于抽传统卷烟的烟我国对于电子烟的法律监管探析□广西大学 李俊泽文体综合· 教学创新
广西教育1702019.2民来说则可能是损害更小的一种替代手段。早在20年前就有研究证明,尼古丁与抽吸动作并不是香烟致癌的主要因素,烟气中所含的焦油才是烟草制品致癌的主要元凶。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上瘾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吸油与使用电子烟的比较研究得出了“非常令人鼓舞”的结论,电子烟的烟雾中没有焦油、一氧化碳以及77%的烟草烟雾中含有的有毒物质。英国公共卫生署(PHE)于2015年8月发表了一项113页的报告,该报告称电子烟是一种更安全的替代传统烟草的方式。该报告总结了当前研究成果,认为电子烟比传统烟草可减害约95%,并且有希望作为烟草戒断药物如尼古丁贴片的替代药物。此报告发表不久便引起了科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迅速获得了12个英国公共卫生组织的支持。英国皇家医师学院在2016年4月发表了一份200页的研究报告,针对最近的争议和误解,澄清了关于电子烟的一些重要问题,该研究报告结果支持以下结论:电子烟并非通向吸烟的大门、电子烟不会导致吸烟正常化、电子烟对戒烟大有帮助、于其他烟草产品相比电子烟的长期危害可能还不到5%。李晟姝等的研究结果支持电子烟可以帮助吸烟者戒烟或减少吸烟量,这与Siegel等进行的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相似。尽管目前围绕电子烟的功效、危害等尚有诸多争议,针对电子烟的研究却一直在继续,而且相当一部分研究结果肯定了电子烟的价值,其中不乏颇具权威的研究机构。我国在201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便指出应重视研发加热不燃烧卷烟、电子烟、口含烟等新型制品。中烟旗下的多家公司也早已进入电子烟行业,研发各项技术。川渝中烟与江苏中烟先后公布了如富含生物活性多糖的超声雾化电子烟液及其制备方法、一种热敏性电子烟液及其制备等发明专利,显然我国对电子烟的发展持支持态度。诚然电子烟作为才出现十几年的新产品在长期风险的预测上仍不确定,在这点上无法与人类吸食了数百年的烟草相比,但如果因为不确定性便过度限制甚至禁止电子烟这个拥有极大潜力的产业发展则无异于因噎废食。(二)适用烟草制品监管制度。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显然,电子烟并不能直接被归入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内。而在海关总署编译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将电子烟归类为了烟草代用品。这似乎为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尚不能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如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制度中,毫无疑问可使电子烟的产品质量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保障,同时也可以使电子烟产品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鉴于传统卷烟十分明确的危害,若能引导更多传统卷烟使用者去使用电子烟这种可能危害性更小的产品也未尝不可接受。虽然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制度的好处不一而足。但是也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由于中国绝大多数电子烟生产商是民营企业,独立于地方烟草公司,两者之间如何进行整合将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次,电子烟的销售渠道主要是通过网络商务平台,大量销售电子烟的商家需要取得许可,且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也更难进行监管。最后,中国特有的环境是否适合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监管也值得讨论。烟草税收一直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全国烟草行业实现利税11145.1亿元,约占该年我国全年税收的8%。虽然烟草主管部门有意将电子烟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电子烟发明的初衷里的相当一部分是要取代传统烟草的,大量研究也表明许多研究对象在使用电子烟之后便不再使用传统烟草。看起来即便传统烟草被电子烟夺取了一部分市场,也可以从经营电子烟获得的收益中得到弥补,似乎对利润和税收并无影响,从短期来看确实如此。然而,烟草行业拥有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等一系列完整而庞大的产业链,电子烟产业却也拥有自己的一套生产加工方法。长远来看,随着电子烟产业的发展,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传统烟草行业中如烟叶培育种植、加工等与电子烟无关的产业的利益必将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电子烟产业与传统烟草产业似乎并不能完全和谐相处。如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既得利益者是否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刻意对电子烟进行限制,妨碍电子烟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三)适用药品监管制度。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从条文来看,电子烟产品似乎符合“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而目前我国对一些与电子烟具有类似功效并且也含有尼古丁的产品正是按照药品进行管理。
电子烟适用药品监管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我国对药品管理相对较为严格,不但在上市前需要经过对安全性的审查,上市之后还需要接受长时间的细致监管,作为药品所必备的主要成分、禁忌等药品信息也可以让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并使用电子烟。将电子烟作为药品进行监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过程将极其漫长,对电子烟安全性、有效性的论证以及临床实验的观察将耗费大量的时间,而这些是药品上市必要的前提条件。如仓促间将电子烟视为药品进行监管,则企业获得主管部门药品批文之前,市面上所有电子烟都将成为非法,实际上则是对电子烟下达了禁令。这样的禁令可能导致大量电子烟消费者被迫转而使用传统烟草制品。若日后电子烟获得充分的研究支持,证明其的安全性、减害性以及是一种有效的尼古丁替代治疗方法,那么被迫放弃使用电子烟转而重新使用传统卷烟,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退步,付出的健康代价也难以估量。另外,电子烟与类似功效的产品不同,含有尼古丁的咀嚼胶与贴片不需要辅助工具也可以直接使用,而电子烟除了需要含有尼古丁的烟液外,还需要雾化设备才能加热烟油以供吸食,显然雾化设备就不能纳入药品的监管范围中,且对于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液能否也将其视为药品进行监管也有待讨论。三、建议中国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就必然应先明确电子烟的属性,对教学创新 ·文体综合
广西教育1712019.2其法律概念做出界定,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也要进行修改,无论是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抑或是药品进行监管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弊端。而法律的出台并非一日之功,可乱象丛生、形势日益严峻的电子烟市场却亟须整顿,相关部门不妨先行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制。(一)应禁止对电子烟的虚假宣传。如今绝大多数电子烟产品都以安全、健康、无害进行宣传,而前文已说明电子烟并不是对人体完全安全无害的一种产品。商家的这种虚假宣传除了能吸引传统烟草的使用者尝试电子烟外,也有很大可能吸引原本不吸烟的人群以及未成年人为满足好奇心而使用电子烟,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广告法》中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规定。应规定电子烟商家在宣传电子烟时不得包含安全、健康等字样,在宣传电子烟的图片以及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中都应加入醒目的警示语。(二)应完善电子烟的生产质量标准。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地,同时也是劣质电子烟产品最大的重灾区。可以说制定明确的产品标准,保障产品质量已刻不容缓,此举不仅可以保护我国数百万电子烟使用者,更能维护我国电子烟厂商以及制造业的国际形象。此外,随着电子烟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新的金属、化学原料被应用于电子烟的生产中,所以不但要对用于制作电子烟的传统材料进行监督,还更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新原料的使用。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电子烟厂商的建议,结合电子烟厂商的技术与信息优势,制定出合理的生产标准。(三)应着重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电子烟目前虽尚不属于烟草制品,但其中含有尼古丁具有一定的毒性与成瘾性,显然也并不适合向未成年人出售,而现实中电子烟却成了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取的产品。除了网络交易平台外,由于电子烟市场的持续火爆,各种名为“蒸汽体验馆”与“蒸汽俱乐部”的电子烟实体店开始出现在城市中的大街小巷...
篇二: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45理论研究新型烟草制品概述新型烟草制品是相对传统烟草制品而言,指含有烟草或能产生烟雾、味道,能带给人抽吸的快感,满足生理上的需求的烟草制品。根据其制品使用形式,目前新型烟草制品可以分为三大类: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和无烟气烟草制品。根据烟支的形式不同,封闭式电子烟一般配合使用烟弹,外形和使用体验较为接近传统卷烟;开放式电子烟一般配合使用电子烟油,拥有比封闭式电子烟更强的电力和功率,产生更浓厚的蒸汽,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在抽吸过程中均产生烟气,因此二者又被归类为雾化产品。无烟气烟草制品主要包括嚼烟和鼻烟两大类,其中鼻烟本来是一种鼻用产品,但如今更普遍的是通过口腔使用,分为干鼻烟和湿鼻烟,亦称口含烟,目前市场上以湿鼻烟为主。新型烟草制品发展电子烟发展概况国内外市场状况。2017年,电子烟烟支销售额达到69.36亿美元,占电子烟销售总额的57.5%。近几年,电子烟在英国获得迅速发展,2017年,电子烟销售额达17.35亿美元,同比增长28.3%。电子烟在我国最初是被用作戒烟的一种手段,作为传统卷烟的替代品。2017年,我国电子烟销售额达到40.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3%。其中开放式电子烟增速更快,达到26.9%;开放式电子烟的销售规模已经超过封闭式电子烟并逐渐拉开差距,在电子烟总规模中占比超过六成。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发展概况国内外市场状况。新型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虽然在市场流行的时间不过短短几年,产品历史远短于香烟和电子烟,但却是目前烟草市场发展最快的。2017年,烟支的销售额达到46.36亿美元,占销售总额的92.7%。国内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研发生产目前主要以“国家队”——中烟企业为主,其中四川、云南、广东、安徽、湖北相继推出了相关产品。无烟气烟草制品发展概况国外市场状况。无烟气烟草制品的全球规模已经连续多年下降。2017年全球无烟气烟草制品总销售规模为12.90万吨,同比减少1.8%,仅是2011年总销量的五分之一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印度在2012年出台了对部分嚼烟的禁令,亚洲嚼烟销量在2013年出现断崖式下跌,这导致嚼烟市场整体规模大幅回缩,2017年总销量仅为5.55万吨,同比减少6.9%;从销售渠道来看,全球仅有1.5%的无烟气烟草制品通过网络销售,且只分布在北美、西欧和东欧。其中,东欧是唯一网络渠道占据主导地位的区域市场,网络渠道占比高达88.3%。摘要:在对近年来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产品、鼻烟、嚼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动态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新型烟草制品在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方面的变化趋势、主要特征,结合当前行业新型烟草制品发展现状,从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监管政策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关键词:新型烟草制品 市场 监管 对策新型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对策 文 | 仉 琦 党玉松 高 扬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管国内市场监管状况我国尚没有制订针对电子烟的监管法律,对于电子烟存在一些迄今仍未解决的争议。例如,对于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尚未明确,对于电子烟是否安全、是否可以帮助戒烟或减少吸烟、是否应该禁止其广告等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这些争议或者模糊地带的存在,造成相关监管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尚在讨论制订过程中。虽然监管仍然处于失位状态,产业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变数,但是国内电子烟企业纷纷自发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并试图通过协会推出行业标准,促进整体品质的提高。对我国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建议(1)明确新型烟草制品属性定位,健全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在新型烟草制品的细分类别中,鼻烟、嚼烟、口含烟因其主要原料直接来源于烟草烟叶,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的规定属于烟草制品无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采用烟叶为原料经过特殊工艺制成,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对于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则存在争议,将电子烟归类为食品、药品、烟草制品还是其他产品,目前并没有定论。我国相关部门应就电子烟监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明确电子烟产品定义,发布电子烟产品标准,制订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尽快结束电子烟监管缺位的现状。(2)加快雾化产品研发上市步伐,抢抓市场先机。从国内看,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同样呈现井喷式增长。以电子烟为例,我国电子烟市场规模从2012年的8.53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40.1亿元,年均增速高达36.3%。当前,国内电子烟产品展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越来越广,消费者通过主流购物网站就可以便捷购买各类电子烟产品,国内已经出现了一大批电子烟的忠实消费者。中国烟草所属工业营销部门应认真研究新型烟草制品对传统卷烟的重大影响,密切跟踪跨国烟草企业相关产品的研发进展、培育方法和销售态势,加快积累相应的营销方法,切实增强应对挑战的本领;商业营销部门应认真研究新型烟草制品对区域市场的重大影响,密切关注相关产品的销售动态,提前研究其销售渠道、营销方式等问题,做好必要的策略准备。(作者单位:天津市东丽区烟草专卖局)参考文献:[1] 丁冬 . 国外电子烟管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中国烟草学报 ,2017,23(4):128-134[2] 埃里克 费尔德曼 , 柴月 . 刍议中国电子烟监管 [J]. 中国烟草学报 ,2015,21(6),76-85.[3] 陈超英 . 变革与挑战 : 新型烟草制品发展展望 [J]. 中国烟草学报 ,2017,23(3),14-18.经济视野2019年22期-1219.i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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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5
篇三: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ustryAnalysis
行业分析严禁网络销售电子烟行业将迎来巨变文 / 本刊记者雷玄□ 月 1 日下午 , 国家烟草专卖
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T 《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
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 ( 以下简称
“ 通告 ” )
。
通告指出 , 自通告印发
之日起 , 敦促电子烟生产 、 销售企
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
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 敦促电商平台
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 , 并将电子烟
产品及时下架 , 敦促电子烟生产 、
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
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 爆品 ” 电子烟事实上 , 从 2018 年下半年起 ,
国内电子烟市场都显得非常火热 。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 《 2019-2025
年中国电子烟行业运营态势及未
来发展趋势报告 》 显示 , 我国电
子烟市场规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
段 。
在 2012 年 , 中国电子烟市场规
模仅为 0.61 亿美元而 2019 的市场
规模预计将提升到 8.17 亿美元足
足上升了
13 倍 。火爆的电子烟市场也吸引了
投资界的关注 。
据 《 ec 电子烟世
界 》 不完全统计, 2019 年上半年电
子烟产业的投资案例超过 35 笔 ,
从已透露的投资额统计看 , 投资
总额至少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
投
资机构则包括红杉资本 、 IDG 、 真中国烟草CHINA
TOBACCO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________ _ __ J通知公告saw 专咖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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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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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关 Mi 定
目录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金督管理总用通告201 睥第 1 号
关于送■涉保护未成年入腰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S 年 8 月 2 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宙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
< 关于禁止麻成年人岀售电子烟的
通告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年第 :
:
6 号.以下简称<通告 〉 )
. 自
< 通告 〉
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入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昔 18 増强 , 向未成年入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
烟的现第有所好转 • 但同时也发现.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 、 购买井吸食电子烟.茸至有电子烟
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 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 、 推广和售卖电子烟 ,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
胁.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入免受电子烟侵害 , 现将有关事顶通告如下 ,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 、 添加剂
使用 、 工艺设计 、 质■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 、 劣质电池 、 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
■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的有关规定賽求.为加强对未成年入身心健康的保
护 , 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入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
阻.制止.同时 , 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入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 ,
白太诵告印方: >R*e. 帥保由子 4» 牛产 、 猪但企业我个人用时¥闭虫丹万 B# 回铠但网站舷户罐 , ft®格基金和源码资本等知名投资机
构 。
比如雪加品牌获得了 A 轮融资
4000 万美元 , 梵高也于今年 5 月宣
布完成近千万元的天使轮融资 。与此同时 , 国内电子烟行业
2019 年迎来集中爆发时刻 , 也诞
生了众多品牌 , 如 RELX 悦刻 、
Gippro 龙舞 、 IJOY 爱卓依 、 Laan
山岚等 , 并且它们都在近两年获得
了大量融资 , 风头正劲 。一轮接一轮的融资成功 , 带动
了电子烟行业的野蛮式发展 。
另一
方面 , 很多电子烟企业以年轻消费
者作为互联网营销的重点 , 用 “ 帮
助戒烟 ” “ 健康无害 ” 等违背客观
事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 通告 》 中表示 , 多数电子烟
在原材料选择 、 添加剂使用 、 工艺
设计 、 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很
强 , 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 、 烟油泄
漏 、 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
患 。
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
高产品的吸引力 , 随意添加各类添
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
色 , 市场乱象丛生 , 产品质量参差
不齐 。国内电子烟品牌格局在发展
的同时 , 从小而杂 , 产业链零散向
品牌化 、 优势化过渡 。加强电子烟监管从世界范围来说 , 已有大量国
家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电子烟销
售 。
有明确立法或正式宣布禁止
销售电子烟的国家或地区已超过
40 个,如巴西 、 新加坡 、 印度等 。
此
外,包括世界最大电子烟消费国美
国 , 以及欧盟在内的 60 余个国家和
90
• 申闺履嗤■万里行 •
2019 年 12 月
行业分析
Industry
Analysis地区将电子烟视同烟草制品进行
严格管制 。我国监管部门早已开始了对
电子烟行业的监管 :
2017 年 5 月 ,《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
作的通知 》 里提出 , 加热不燃烧
烟草制品 , 本身就属于烟草制品 ,
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 。
2018 年 7 月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2018
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
知 》 称 , 积极推进电子烟等新型烟
草制品纳入监管 , 进一步加强电子
烟的市场分析和监管模式研究 。
2018 年 8 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
烟的通告 》 , 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
出售电子烟 。今年年初 , 杭州 、 深圳两城市
修订的 《 控制吸烟条例 》 里 , 明确
了将 “ 电子烟 ” 纳入控烟范围 。
5 月
30 日 , 中国疾控中心发布了 《 2018
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结果 》 , 结果
显示 15 至 24 岁年龄组人群电子烟
使用率为 1.5%, 而45.4% 的人通过
互联网的途径获得电子香烟 。10 月 , 深圳市开出了首张电子
烟罚单 , 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附近
的公交站台 , 有 6 名男子在公交站
吸烟 , 其中一名为吸电子烟 , 此 6 人
均被深圳市控烟办等多部门联合
执法 , 每人罚款 50 兀 。此次发布的 《 通告 》 敦促电子
烟生产 、 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
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
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
铺 , 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 敦
促电子烟生产 、 销售企业或个人撤
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 通告 》 要求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
监管力度 , 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
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 、 劝阻
和制止 , 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市场面临巨变近年来 , 我国电子烟行业发展
迅速 , 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烟
生产国 , 全球 90% 以上的电子烟产
品或零配件源自中国 , 电子烟国内
销售额和出口额也快速增长 , 产品
和技术更新迅速 。但同时 , 行业发展也暴露出很
多问题 , 如电子烟目前在我国仍处
于无产品标准 、 无质量监管 、 无安
全评估的 “ 三无 ” 状态 ; 产品质量
参差不齐 、 经营乱象丛生;电子烟
烟碱成瘾带来的健康问题 , 特别
是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等 。
这些问
SMOKING!
l题对人民群众健康 、 市场秩序等
造成了不良影响 , 今年央视 315 晚
会给予了专门报道 , 引起了社会舆
论的广泛关注 。
针对行业存在的问
题 ,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 规范
行业发展十分必要 。针对两部委发布的 《 通告 》 ,
国内电子烟品牌悦刻第一时间发
布公告称 :
坚决支持并执行电子烟
网上禁售决定 , 悦刻不服务未成年
人 。
悦刻将全面付诸行动 , 终止悦
刻在网上的一切销售和广告 。悦刻表示 , 将在有关部门的指
导下 , 完善线下渠道布局 , 并持续
升级 “ 守护者计划 ” 一一 反对未成
年人使用电子烟 , 把不向未成年人
售卖电子烟列为第一执业准则 , 从
产品标示 、 营销渠道 、 技术革新等
层面 , 斩断电子烟售卖给未成年人
的可能 , 达致 “ 科技驱动企业社会
责任 ” , 利用 A I 智能 、 人脸识别 、
年龄校验 、 童锁设计等一切可利
用的科技手段 , 促使悦刻每一个线
下销售网点只服务
成年烟民 , 不服务
未成年人 。在电子烟市场
9 月开始形势急转
直下 , 随着世界各
地严厉监管政策出
台 , 再加上电子烟
危害的频频报道 ,
国内电子烟行业火
热发展局面可能会
从现在起将迎来巨
变 。
M2019 年 12 月 • 中冈履量万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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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00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李磊 1 ,周宁波 2 ,屈湘辉 2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00081;2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市场管理部,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9号 100055摘 要:在对近年来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鼻烟、嚼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动态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新型烟草制品在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方面的变化趋势、主要特征,结合当前行业新型烟草制品发展现状,从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监管政策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关键词: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对策引用本文:李磊,周宁波,屈湘辉 . 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 [J]. 中国烟草学报,2018,24(2)中国烟草学报
Acta Tabacaria Sinica http://ycxb.tobacco.org.cndoi:10.16472/j.chinatobacco.2018.090作者简介:李 磊(1977—),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Email:lilylei02@sohu.com通讯作者:屈湘辉(1976—),硕士,主要从事卷烟品牌营销管理,Tel:010-63605209,Email:qxh0618@139.com收稿日期:2018-03-31;网络出版日期:2018-05-03① 独立市场研究机构欧睿国际采用这一分类。新型烟草制品主要是指区别于采用传统燃吸方式的卷烟的烟草制品,相对于传统卷烟,其主要特征是不需燃烧、基本无焦油等有害成分,同时能满足人体摄入一定尼古丁的需求[1] 。这一特征使得新型烟草制品在减害机理上存在“先天优势”,减害幅度较为明显,这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证实。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新型烟草制品凭借其更加健康、便利、时尚的优势迅速在国内外市场引起关注,成为烟草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其制品使用形式,目前新型烟草制品可以 分 为 三 大 类:
电 子 烟(E-cigarettes)、 加 热烟 草 产 品(Heated Tobacco)
和 无 烟 气 烟 草 制 品(Smokeless Tobacco)。根据烟支的形式不同,与电子烟配合使用的烟支主要分为烟弹(Cartridges)、电子烟油(E-liquids)。封闭式电子烟(Closed Vaping Systems)一般配合使用烟弹,外形和使用体验较为接近传统卷烟;开放式电子烟(Open Vaping Systems)一般配合使用电子烟油,拥有比封闭式电子烟更强的电力和功率,产生更浓厚的蒸汽。加热烟草产品配合使用由烟草或烟草提取物经过特殊加工制成的烟支,使用体验最接近传统卷烟。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在抽吸过程中均产生烟气,因此二者又被归类为雾化产品(Vapour Products)
① 。无烟气烟草制品主要包括嚼烟(Chewing Tobacco)和鼻烟(Snuf f )两大类,其中鼻烟本来是一种鼻用产品,但如今更普遍的是通过口腔使用,分为干鼻烟(Dry Snuf f )和湿鼻烟(Moist Snuf f ,亦称口含烟)
[2] ,目前市场上以湿鼻烟为主。1 电子烟1.1 电子烟全球市场发展概况2017 年,全球电子烟销售额为 120.54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5%,其中开放式电子烟销售额 86.40 亿美元,占比达到 71.7%。相对于电子烟设备,电子烟烟支占总销售额的比重更大,并且还在不断提高。2017 年,电子烟烟支销售额达到 69.36 亿美元,占电子烟销售总额的 57.5%。1.2 电子烟主要消费市场状况目前,美国和英国是电子烟的主销市场,2017年,其全球市场份额分别为 39.28% 和 14.40%,合计超过全球规模的 50%。1.2.1 美国近年来,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电子烟市场,但近两年电子烟消费增速明显放缓,其中开放式电子烟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增速进一步放缓,而且很可能面临快速衰退,而封闭式电子烟因其便利性更受欢迎,其相关技术已更加成熟。美国目前还没有合法上市销售的加热烟草产品。2016 年,美国稳定的成年电子烟消费者同比增长15.7%,达到 1153 万人,接近全部吸烟人口的 29%,在全美吸烟人口持续减少的情况下保持增长态势。
101 李磊等 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表 1 2012-2017 年电子烟分类销售额Tab.1 Classified sales of e-cigarettes during 2012-2017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封闭式电子烟 / 亿美元 10.07 15.12 19.71 22.93 29.01 34.14开放式电子烟 / 亿美元 18.24 34.09 53.15 64.18 72.70 86.40合计 / 亿美元 28.31 49.21 72.86 87.11 101.71 120.54注:数据来源于欧睿数据库。如无特别说明,后文中新型烟草制品销量、销售额、消费人数等数据均来源于欧睿数据库。表 2 2012-2017 年电子烟烟支分类销售额Tab.2 Classified sales of sticks of e-cigarettes during 2012-2017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烟弹 / 亿美元 3.23 5.85 8.16 11.11 15.29 18.55烟油 / 亿美元 9.66 18.37 28.42 36.41 42.12 50.81合计 / 亿美元 12.88 24.22 36.58 47.52 57.41 69.36表 3 2012-2017 年美国电子烟分类销售额Tab.3 Classified sales of e-cigarettes in USA during 2012-2017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封闭式电子烟 / 亿美元 5.25 9.04 13.03 16.28 21.21 24.11开放式电子烟 / 亿美元 - 2.40 13.69 18.25 21.09 23.24合计 / 亿美元 5.25 11.44 26.72 34.53 42.30 47.34表 4 2012-2016 年美国电子烟消费人数Tab.4 Number of e-cigarettes in USA during 2012-2016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男 / 万人 122.2 230.15 500.45 536.56 628.99女 / 万人 99.49 181.17 415.14 459.88 524.14合计 / 万人 221.69 411.33 915.59 996.44 1153.12市场监管方面,2016 年 5 月,FDA 宣布通过《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 Act)将电子烟纳入监管,并于当年 8 月生效。一方面,由于将加强对电子烟油的监管,开放式电子烟首当其冲,受到极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上市产品必须付出极高的成本(时间、资金)进行烟草销售申请,小公司几乎无法承担,因此可以预见传统的大型烟草公司将占据电子烟市场的主流。1.2.2 英国电子烟 2008 年开始进入英国,高企的烟草税负和愈发严格的控烟环境促使其迅速发展。2017 年,英国电子烟销售规模达到 17.35 亿美元,同比增长28.3%。
102 中国烟草学报 Acta Tabacaria Sinica 2018 Vol.24 No.2表 5 2012-2017 年英国电子烟分类销售额Tab.5 Classified sales of e-cigarettes in Britain during 2012-2017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开放式电子烟 / 亿美元 1.14 2.59 5.15 7.95 10.81 13.97封闭式电子烟 / 亿美元 1.03 1.52 2.09 2.38 2.71 3.38合计 / 亿美元 2.17 4.11 7.24 10.33 13.52 17.35英国电子烟市场受到 2016 年新《欧盟烟草产品指令》(EUTPD2)施行的影响,该法规对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的营销、销售和使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新法规的出台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认知和信任,但它严格的规定将严重影响小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受 EUTPD2 管制的影响,传统营销手段和广告未来将无法开展,口碑传播会成为主要营销手段。虽然受此影响,英国的雾化产品市场依然被业界普遍看好,一方面,雾化产品仅按一般消费品纳税,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另一方面,雾化产品还得到了英国公共健康组织和社团的支持,使得雾化产品比常规烟草制品伤害更小的观点成为主流。1.3 国内市场状况电子烟在我国最初是被用作戒烟的一种手段,作为传统卷烟的替代品,而如今以大烟雾为代表的Vape 文化在我国迅速兴起。此外,国外愈发严格的管制环境,使得各大企业开始将精力从海外转移到中国,推动我国电子烟市场繁荣发展。2017 年,我国电子烟销售额达到 40.09 亿元人民币(约合 5.89 亿美元),同比增长 25.3%。其中开放式电子烟增速更快,达到 26.9%;开放式电子烟的销售规模已经超过封闭式电子烟并逐渐拉开差距,在电子烟总规模中占比超过六成。我国电子烟消费人群也在逐年增加,人均消费金额在不断提高。2017 年,全国电子烟消费人数达到736.59 万人,同比增加 13.6%。消费人群主要是男性,虽然女性消费者在不断增多,但占比依然微乎其微。表 6 2012-2017 年中国电子烟销售额Tab.6 Sales of e-cigarettes in China during 2012-2017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封闭式电子烟 / 亿美元 4.63 6.05 7.71 10.09 12.32 15.12开放式电子烟 / 亿美元 3.90 7.02 9.67 14.92 19.68 24.97合计 / 亿美元 8.53 13.07 17.38 25.00 32.00 40.09表 7 2013-2017 年中国电子烟消费人数Tab.7 Number of e-cigarettes in China during 2013-2017年份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男 / 万人 344.31 445.4 591.14 647.44 735.72女 / 万人 0.27 0.42 0.71 0.72 0.87合计 / 万人 344.58 445.82 591.86 648.15 736.59
103 李磊等 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分渠道来看,八成左右的电子烟是通过网络渠道实现销售;实体终端中,专门店又占据约14%的份额,其他销售渠道占比较小。分公司和品牌来看,本土电子烟公司继续占据电子烟市场的主导地位,基本集中在广东、深圳。目前较为知名的公司约有 70 家,其中上市公司有 6 家,如合元(已上市)、新宜康、卓尔悦、艾维普思(已上市)等。它们不仅拥有新品开发方面的领先技术,而且拥有较强的线上线下销售网络。另有 2 家公司是由中国烟草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分别是云南中烟的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中烟的深圳市湘元科技有限公司。1.4 电子烟的法律监管1.4.1 国外监管立法状况各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差异较大,关键在于政府或监管部门对电子烟的性质和价值如何认识:即将电子烟归类为普通消费品、烟草制品还是医用药品,认为电子烟对健康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目前,烟支成分尤其是是否含有尼古丁,是决定各国政府判断监管程度的关键因素。各国针对电子烟的立法可以分为五类,监管程度由轻及重分别是按普通消费品监管、统一纳入烟草制品监管、按药用产品监管、禁止销售和禁止销售和使用。表 8 各国电子烟法律监管情况Tab.8 Regulation measures for e-cigarettes in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监管措施分类 国家和地区尚未发布电子烟(含尼古丁)相关的政策,将电子烟(不含尼古丁)视为普通消费品俄罗斯 , 中国 , 巴基斯坦 , 乌克兰 , 中国香港将电子烟(含尼古丁)视为烟草产品英国 , 德国 , 意大利 , 美国 , 波兰 , 法国 , 爱尔兰 , 西班牙 , 克罗地亚 , 荷兰 ,斯洛文尼亚 , 以色列 , 捷克共和国 , 保加利亚 , 芬兰 , 拉脱维亚 , 哥斯达黎加 ,韩国 , 秘鲁 , 塞尔维亚 , 摩洛哥 , 罗马尼亚 , 匈牙利 , 斯洛伐克 , 葡萄牙,奥地利将电子烟(含尼古丁)列为药用产品 丹麦 , 加拿大 , 瑞典 , 菲律宾 , 比利时 , 南非 , 智利,新西兰禁止电子烟(含尼古丁)销售埃及,澳大利亚,墨西哥,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哥伦比亚,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挪威,瑞士,土耳其,沙特阿拉伯,阿曼,泰国,乌干达,文莱,阿曼,卡塔尔,阿联酋,委内瑞拉,塞舌尔,瑞士禁止电子烟(含尼古丁)销售和使用 印度尼西亚 , 马来西亚 , 哥伦比亚 , 新加坡注:资料根据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相关报告、参考文献 [3] 以及欧睿国际数据库信息整理而得。从监管政策发展的趋势来看,各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具体手段基本集中在以下 4个方面。1)加重税收。如欧盟正在考虑增加新型烟草赋税;韩国议会正在讨论提高电子卷烟(包括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税率到传统卷烟的标准。2)纳入烟草制品监管。美国 FDA 和欧盟新《烟草制品指令》都将雾化产品纳入烟草制品,由相关部门立法、监管。3)制定产品标准,规范产品工艺和质量。如美国对所有上市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EUTPD2 则对产品包装、规格、警示语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4)限制广告和渠道。如韩国限制销售渠道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1.4.2 国内市场监管状况我国尚没有制订针对电子烟的监管法律,对于电子烟存在一些迄今仍未解决的争议。例如,对于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尚未明确[3] ,对于电子烟是否安全、是否可以帮助戒烟或减少吸烟、是否应该禁止其广告等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4] 。这些争议或者模糊地带的存在,造成相关监管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尚在讨论制订过程中。虽然监管仍然处于失位状态,产业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变数,但是国内电子烟企业纷纷自发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并试图通过协会推出行业标准,促进整体品质的提高。例如,中国电子商会(直属工信部)电子烟行业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在深圳成立,是国内较有影响的电子烟行业组织之一,重点从会员、行业
104 中国烟草学报 Acta Tabacaria Sinica 2018 Vol.24 No.2大会、行业标准、培训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2017 年 12 月,该委员会发布电子烟雾化类器具产品通用规范和电子烟雾化液规范两项企业标准。中国烟草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发布了有关电子烟烟具、电子烟液、释放物等有关的 4 项标准,规范内部有关产品的工艺与质量。国家标准委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下达 2017 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其中明确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牵头制定电子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 加热烟草产品加热烟草产品的烟支仍是由烟草制成,经过特殊处理后,烟支内的烟草可以被特定的加热装置加热至一定温度,在不燃烧的情况下即可产生含有尼古丁的烟气。加热烟草产品按照加热源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电加热型、燃料加热型和化学加热型 ② 。电加热型产品以电力为热源;燃料加热型产品以外加燃料为热源;理化反应加热型产品利用理化反应产生的热量为热源。由于加热烟草产品的加热温度远低于燃烧温度...
篇五: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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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市值
证券研究报告 2021 年 年 03 月 月 22 日 投资 评级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 上次评级
强于大市
作者
吴立 分析师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7010002 wuli1@tfzq.com 蒋梦晗 分析师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9110001 jiangmenghan@tfzq.com
资料来源:贝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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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走势图 电子烟纳入监管政策,利好中烟供应链企业!
事件:工信部今日发布,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心观点:我们认为, 1 、重点在于加强监管,授予中烟对雾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管权限 根据意见稿说明,由于近年来电子烟市场监管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推进电子烟监管的法治化,应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为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我们认为,此次修例将首先明确雾化电子烟的监管主体,由中烟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是主要目的,完全禁售或完全专营专卖的可能性较低。
2 、预计后续将对电子烟落地征税细则,依法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税收管理 由于雾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本身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我们认为后期有望逐步落地对于雾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的征税体系论证研究,将与我国传统卷烟类似,为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正面贡献。
3 、预计对上游主要原材料尼古丁进行追溯管理 因高浓度尼古丁为危险化学品,此前并无严格管理措施和生产体系安全监督方案,我们认为,在对雾化电子烟进行“类烟草化”管理后,监管机构或将对尼古丁的生产、销售进行许可制或牌照制,有资质、生产规范的企业可允许进入产业链生产、销售环节。
4、全球新型烟草趋势已来!预计中烟后续配套新型烟草政策出台,加速中烟、全球新型烟草趋势已来!预计中烟后续配套新型烟草政策出台,加速中烟 HNB 产品推广上市 根据海外烟草巨头近年来新型烟草业务表现,已然可以看到新型烟草已经成为各大公司的重要转型和布局方向。我国是烟草大国,我们认为随着雾化电子烟监管落地,我国 HNB 产品也有望逐步推出,持续满足消费者的减害需求、提升消费体验及卷烟上结构。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监管出台明确了雾化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方向,后续还需等待具体细则落地,监管落地将有效推高行业门槛,集中度提升,利好行业上下游龙头企业。综上,我们认为,此次监管出台明确了雾化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方向,后续还需等待具体细则落地,监管落地将有效推高行业门槛,集中度提升,利好行业上下游龙头企业。
投资标的:1)HNB 产业链--重点推荐:华宝股份/国际(国内烟用香精龙头)、劲嘉股份(国内烟标龙头,积极卡位新型烟草),建议关注:集友股份、顺灏股份、东风股份;2)雾化产业链--短空长多,利好龙头!待政策细则出台后,建议关注:思摩尔国际(全球雾化代工龙头)、雾芯科技(国内雾化品牌龙头)。
风险提示:新型烟草政策变动风险,销售/企业发展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企业发展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0%10%20%30%40%50%60%70%2020-03 2020-07 2020-11中小市值 沪深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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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时间:2022-03-1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主动公开)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
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
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
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
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
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七: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贯彻 《电子烟管理办法》心得 体会3 月 11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5 月 1 日正式实施,除了严格准入,企业上市也要经过烟草专卖部门同意。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日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电子烟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禁止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虽然不是全面禁止电子烟,但也是前进了一大步,并且抓住了电子烟危害健康和生命的要害问题。
电子烟常常被电子烟厂商宣传为对健康危害小,而且由于其中的尼古丁成分较小,可以帮助吸烟者慢慢戒烟。然而,这种说法并没有科学依据,也与现实情况不符。但是,最要紧的是,电子烟的第一要害并未被人们熟知,即电子烟很容易引诱本来不吸烟的青少年吸烟。
电子烟诱惑青少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含有烟草味以外的其他香味或新鲜味,如水果、蔬菜、奶油、巧克力、薄荷和肉桂等新奇口味,并且通过信息时代无处不在的网络、手机、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向青少年进行广告营销,引诱他们吸食这些“口味独特、无害无毒、炫酷安全”的电子烟。国内外的大量调查已经证实,含烟草口味之外的其他口味的电子烟在让青少年迈出人生吸烟的第一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021 年 10 月 22 日,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控烟研究中心发布《电子烟营销及对青少年健康影响研究报告》指出,被调查的青少
年中,接近半数在 13-15 岁初中阶段第一次开始吸用电子烟,过去 30天吸用过电子烟的青少年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
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诱惑青少年吸烟后不只是造成了前赴后继的吸烟大军,而且也在多个方面伤害这些吸电子烟者,其中就有电子烟中的多种非烟草成分。美国和欧洲市场中的电子烟中包含有几百种不同化学物质及组合,产生了数千种非烟草物质和口味,这些物质并非都对人有益,而是可能有害,并且可能产生二级和三级化学反应,生成更多的有害产物。
肉桂醛是一种芳香物质,也是欧美电子烟中较为常见的物质,由这种口味产生吸引人的非烟草口味。研究表明这种成分和口味对人类肺细胞有强烈的细胞毒性作用。因为肉桂醛含有α,β-不饱和醛类,是一种极为活跃因而对健康有很大影响的化学物质。而且,其他已知的α,β-不饱和醛类也具有显著的化学反应性,包括丙烯醛。电子烟中含有这类物质对健康的潜在危害极大。
电子烟中其他一些过去被视为有益的非电子烟物质和口味也对健康有害。维生素 E 醋酸盐就是新奇口味电子烟里面的另一种成分,也是诱惑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一种诱饵。但是,在吸用含有这种成分的电子烟时,会造成肺部伤害,称为电子烟或雾化相关的肺损伤(EVALI)。美国已经出现了数千例这种病例。
禁止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从严监管电子烟向前迈出了重要步伐,未来还应充分论证是否要全面禁止电子烟。含非烟草成分和气味的电
子烟的危害甚至比传统烟草还要广泛,包括多种化学物质。电子烟里面含有的丁二酮等添加剂和铅等粒子,可导致严重呼吸疾病甚至致癌。随着电子烟液温度升高,还会释放甲醛、乙醛等致癌物质,电子烟气溶胶烟雾也含有砷、铬、镍等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篇八: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
子烟管理办法》下电子烟进出口业务监管政策分析本文对《电子烟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分析新规下电子烟进出口业务监管政策,供读者参考。
2022 年 3 月 11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重磅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 2022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同日发布的还有《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电子烟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管理办法》正式稿所带来的监管力度更强、更全、更细,极有可能颠覆国内电子烟市场,毫无疑问将给电子烟行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很显然,在强监管背景下,电子烟企业只有及时采取行动、依法促进合规经营、积极拥抱监管,才能在变革潮流中站稳脚跟。本文对《电子烟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分析新规下电子烟进出口业务监管政策,供读者参考。
1 一
1 正式稿与意见稿的对比
《电子烟管理办法》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章节相对征求意见稿删除一条,由 8 条变为 7 条,主要内容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细节变化如下: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_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 口 的 电 子 烟 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
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
口”字样。
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对于发生变化的重点部分归纳如下:
。
(一)删除外商投资设立电子烟企业的条款。《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稿已经将涉及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企业的审批条款删除(征求意见稿参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的规定),删除后使得外资设立电子烟企业基本不再可能。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 2 月
16 日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布的一条互动交流信息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经营电子烟业务,消息来源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中指出,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子烟,所以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经营电子烟业务。考虑到目前《电子烟管理办法》尚未正式施行,施行前的答复是否有效,实践中应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答复为准。
(二)限定了批发企业的进口业务范围。即将《电子烟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持有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从事进口业务”限定为正式稿中的“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这一变化应该是考虑到在电子烟行政许可制度下,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从事进口业务”的范围较广,可以包括买卖、运输、保管、检测等经营活动,批发企业并不具备相关许可条件,也不能将所有进口业务归口为批发企业,这一变化有利于各类电子烟经营主体在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的前提下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三)删除了进口需求的行政审批。正式稿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因应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电子烟产业现阶段的发展特点。报道显示,全球绝 90%电子烟的生产、组装在
我国进行,再出口至境外。如此情况下,境内企业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需求,很难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去加以管理。
(四)明确进口电子烟产品境内销售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仅需对进口电子烟产品进行产品登记。征求意见的电子烟产品的登记制度未被正式稿采纳,对于拟在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正式稿中明确了“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的要求,同时在正式稿第三十条还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稿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以及第十九条“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可以看出,进口电子烟产品必须通过两类检测,第一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第二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专业机构对检验检测,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
。
(五)进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包装要求。《电子烟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对进口电子烟产品,包装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对出口电子烟产品,包装标注“专供出口”。而正式稿均作出了修改:进口电子烟产品需标
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实践中,电子烟产品虽参照卷烟管理,但参照并不等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且前文已经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批发企业,似乎其专营主体并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对于出口包装来说,现行卷烟出口需标注“专供出口”,主要原因是防止卷烟出口倒流,而电子烟目前并不存在这种情形,其包装要求不宜照搬卷烟中的“专供出口”字样。
1 二 1 出口企业应注意的其他监管政策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应理解为本条是对电子烟产品本身提出的要求,出口企业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运输、技术升级、产能扩张等环节,只要在境内发生,仍需遵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
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目前国内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主要为烟具和烟油以及电子烟成品,知名企业如麦克韦尔、恒信科技等,以 OEM/ODM模式为主,为国外知名品牌进行代工生产。在品牌持有企业中,悦刻国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在东南亚和新西兰等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可以看出,《电子烟管理办法》下,新设电子烟生产企业需经过“审查同意(A)——批准立项(B)——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C)——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D)”的一系列
流程。而现有企业是否对 A、B、C、D 四个环节进行重新审批登记,在《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有利于监管的角度看,出口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过程中,主管部门极有可能会在申请材料中加入测检验报告、目的地合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出口企业技术升级、产能扩张、烟碱进口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这两条规定被业内人士理解为“监管利剑”。
1、关于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张。《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用词为“技术改造”,业内人士担心技术改造如果包括对雾化芯、控制芯片的技术升级,那么会形成对电子烟关键核心技术的升级掣肘。实际上,此处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在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下,监管部门更关心的是产能扩张,而不是技术升级。所谓的“技术改造”应结合“产能扩张”去理解,例如为了增加产能而进行旧设备的淘汰和升级、开辟新的生产线等。至于产能扩张的监管,监管部门应该会区分境内销售和境外出口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也不必过于担心。
2、关于烟碱的进口监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理解为针对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烟碱来源限定于烟叶提取,而烟叶的购进,“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并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购销计划。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所需烟碱,可以通过进口的方式获得,前提是需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报需求,作为备案。作此理解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2021 年 1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做好电子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函》中明确了两项前置许可审批和两项后置许可审批
事项,其中包括“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进出口”,设定为后置许可审批事项。
1 三 1 结语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烟草生产国,然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每年中国卷烟出口量不足年产量的 1%。与传统卷烟不同的是,电子烟行业历来以出口为主,内销为辅,有“中国制造,欧美消费”的说法。2020 年,中国电子烟出口额近500 亿元,内销额 145 亿元,其中内销的电子烟中又有部分转为出口,故电子烟出口业务占据中国电子烟行业产值的80%-90%。从监管政策宽松程度看,《电子烟管理办法》明显是考虑到这一行业现实。对于涉及电子烟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讲,应当做好以下三点:第一,进步一明晰自身定位,抓住机遇,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竞争力;第二,从事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应时刻关注监管动态,及时办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第三,精准掌握目的地监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若出口目的地属于监管空白地带,应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之规定符合国内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