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扶贫资产8篇

时间:2022-08-22 1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什么是扶贫资产8篇什么是扶贫资产 柘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扶贫资产效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扶贫资产8篇,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扶贫资产8篇

篇一:什么是扶贫资产

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扶贫资产效机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 号)、《商丘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脱贫组办〔2020〕15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柘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 2016 年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发展、扶持贫困户等方面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为原则,建立公开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收益性扶贫资产、扶持到户扶贫资产和资产收益分红、债权和股权等。

 第五条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村组内饮水管网、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村组及组内道路、路灯、公厕、垃圾池、排污设施、文化广场、舞台、村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设施设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第六条收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温室、大棚、保鲜库、厂房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七条扶持到户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补助危房改造、饮水设施等形成资产。

 第八条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

 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厘清资金台账、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资产公告公示的实施程序进行。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指导、统计和核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预防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过程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扶贫收益。

 第十四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等村集体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扶贫资金投入规模要与项目带动效益匹配,按照精准原则,村级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要制定受益分配方案,实行二次分配,要体现差异化,不得平均分配,

 通过设置差异式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临时救助等举措,大部分收益用于关联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来划分等次,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护工作,柘城县成立扶贫资产管护领导组,指导、监督和管理扶贫项目的运行管护工作,对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按照确权管护的原则,柘城县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分别为乡镇政府和县直项目实施单位,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加强扶贫资产管护领导,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成立运行管护组织,采取切实可行运行管护措施,对扶贫资产运行管护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积极探索推行新形势下扶贫资产运行维护新机制,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成果,确保项目工程发挥最佳的效能,全面提升脱贫成效和质量。

 第五章 扶贫资产运行管护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确权移交后,管护主体,选定管护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

 第十八条管护员的条件:一是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老人、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精神病人、重症残疾人等不得从事公益性岗位管护工作;二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三是热爱脱贫攻坚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四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对项目管护工

 作认真负责;五是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处处以集体利益着想,敢于同破坏项目工程分子做斗争;六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七是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八是群众公认,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十九条对管护员的任务:对管护员实行定岗、定段、定目标,管护项目工程,做到“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七护”(护路、护井、护站、护河、护绿、护桥、护林等),“一查巡”(坚持日查夜巡)。

 第二十条设立差异式公益岗位,村委与管护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管护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村委负责考勤在岗情况,县乡运行管护领导组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管护良好,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做好公示公告,对管护员的选定、职责、工资发放等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公告,提高运行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知晓率。

 第六章 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要优先满足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清偿债务和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机制,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重大事项,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方案,采取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采取村账乡管的方式,以村为单位设置资产经营管理账目。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中解决,也可由县乡级自筹资金解决,有效保障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扶贫资产及时维修。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因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县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乡村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政府研究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七章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资金项目组和产业组要根据资金来源,指导部门和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登记造册。对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做好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资本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资金来源、建设年度、资产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产权归属、规模型号、规模数量、资产总值、管护责任单位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

 第三十条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县审计局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县审计局或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扶贫资产管理经营情况过程必须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

 资产资本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三十五条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确保扶贫资产有效管理,良好运营,持续发挥效益明显。

 第三十六条积极宣传,树立群管群护意识,抓典型,树样板,开展评比,促进扶贫资产管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柘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30 日

篇二:什么是扶贫资产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区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社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管理。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营情况向社会公

 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是 2013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 XX 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摸准规模底数,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和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对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到村集体。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都有明确的权属。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管理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区农业农村、区发展改、区财政、市自然资源 XX 分、市生态环境 XX 分、区水务、区交通运输、区住建、区林草、区卫生健康、区教育、区人社、区文体广电旅游、区商务、区医保、区科技、区金融办、区妇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村社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

 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保存。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区、乡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区水务、供电、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脱贫户稳步增收,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脱贫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管理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祸患 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区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负责扶贫资产摸底登记、清产核资、收益分配、后续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区审计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区 X 委监委、区司法、市公安 XX 分、区检院、区法院、区信息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区发展改、区人社、区教育、区卫生健康、区民政、区林草、市自然资源 XX 分、市生态环境 XX 分、区住建、区交通运输、区水务、区文体广电旅游、区商务、区医保、区科技、区金融办、区妇

 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七)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 XX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XXX 年 10 月印发的《XX 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篇三:什么是扶贫资产

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 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

 财政扶贫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老区发展资金、 股票入门、 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全省 29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100 个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和 1000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

 老区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全省 303 个重点老区乡镇。

 财政扶贫资金的治理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 管理、 分配、 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 财政扶贫资金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和公正, 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贫效率。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扶贫开发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国家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 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 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 改善贫困群众生产、 生活条件, 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 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第六条 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 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对市、 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 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 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 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 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 地方各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贫困县,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 重点用于国定第九条 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

 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

 以工代赈资金, 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群众生产、 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重点修县、 乡、 村道路(含桥、 涵), 建设基本农田, 兴建小型、 微型农田水利, 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 种果、 畜牧草场建设)

 等; 适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 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 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 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 适用于修建乡村道路、 桥梁, 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 果林地), 兴建农田水利, 解决人畜饮水问题, 发展农村基础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 广播、 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

 各种资金、 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 堂、 馆、 所及住宅;

 (五)

 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 手机、 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 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同时抄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计委、 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 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厅(局), 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 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 分批下达资金。

 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 比例不得低于 80%。

 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 1 个月 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 自治区、 直辖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 1.5%,用于项目管理费;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项目 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

 地方各级、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 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 管理费使用管理, 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运行。

 当年结余, 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实行专项管理, 封闭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 全额转作扶贫资金, 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实行省级管理制度, 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 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

 做到资金到项目、 管理到项目, 核算到项目, 按项目 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 明确责任, 各司其责, 严格把关。

 提前落实项目计划, 组织协调、 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 监督、 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汇审财务决算, 监督资金使用。

 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 进行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 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扶贫开发项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 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 并抄报有关部门。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 年度执行终了, 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 检查、 稽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 计委(以工代赈办 www.mayicd.cn)、 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第二十三条 法给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 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一)挥霍、 浪费、 截留、 克扣、 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 套取、 挪用、 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 并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边境贫困农场、 国有贫困林场、“三北” 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 执行本

 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三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 号文件规定,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 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则, 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

篇四:什么是扶贫资产

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县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管理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标准。

 第二章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自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专项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包括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有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办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财务核算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经贸局、县食用菌中心、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办层面管理主体。各镇(办)是本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入账依据。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项目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资产确权。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定到项目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办)组织

 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能够分割确权的,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发改、教育、卫健、民政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镇村的,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按照资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 12 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镇(办)进行汇总,形成镇(办)项目管理台帐,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帐,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 12 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由各镇(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镇(办)在 10 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镇(办)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镇(办)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脱(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给镇(办)的,则由镇(办)负责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镇(办)实施的

 项目形成的资产,镇(办)负责落实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跨镇(办)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办)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应折股量化到村。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各镇(办)每年 4 月底前组织对扶贫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方式,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前进行评估,召开有贫困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办)进行初审,镇(办)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要分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办)初审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资产所有权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扶贫资产清查、评估、处置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章

 扶贫资产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验收移交后,受益村要及时发挥效益,经营性扶贫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交付后,一般要在1 个月内发挥效益。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资料由镇(办)管理维护;产权归属到户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管理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要签署经营协议,建立经营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

 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纳入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范围,推进物业化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到户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镇(办)初审,聘请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经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镇村自行解决,县级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的,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5%,投资收益的 30%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70%用于贫困户分红。资产收益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脱贫攻坚期结束后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用于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分红受益,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报酬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收益分

 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宁强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办)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镇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底会同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将对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镇(办),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篇五:什么是扶贫资产

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 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 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 2016 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 2016 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 月 20 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 月 25 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篇

 为切实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助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渭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的通知》《渭南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和《白水县脱贫攻坚百日冲刺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标原则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

 方略,按照“县级统筹、部门负责、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带贫益贫机制,做到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切实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镇村落实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强化排查,摸清底数。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广、卫健、供电、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

 等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等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形成的资产,扎实开展排查,摸清项目底数,为扶贫资产管理打下坚实基础。由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参照《白水县扶贫整合资金项目台账》进行核实统计。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5 月 27 日前

 (二)确定权属,加快移交。在扶贫项目竣工手续健全的基础上,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快扶贫资产的确权和移交。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所有权确定到贫困户,由个人自行管理;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及时将资产移交到村,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对企业补助类扶贫项目,按照项目编制方案,将相应比例的权益移交到村进行管理;对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与镇(办)共同确定产权归属,或者由镇级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对跨镇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上级相关行业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28 日前

 (三)建立机制,强化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县级项目主管单位直接管

 理的扶贫资产,须建立行业扶贫资产管护方案,明确管护措施和责任;移交到镇(办)、村管理的扶贫资产,由镇(办)、村负责制定管护方案。公益性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根据实际需求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镇(办)、村负责落实,县发改局、扶贫办负责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30 日前

 (四)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扶贫资产实行“四级台账”管理,分别建立县级台账、部门台账、镇级台账和村级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于到户类扶贫资金,各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分别建立“花名册”存档备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单位内部台账,统一报送县扶贫办汇总形成县级台账,并分解反馈至镇(办)形成镇级台账,镇(办)负责分解反馈至村形成村级台账;扶贫资产“四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资产的项目主管单位年末根据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镇(办)配合,县扶贫办督促推进。

 完成时限:5 月 30 日前

 (五)及时入账,严防流失。在完善建立扶贫资金“四级台账”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谁实施谁记账”的原则落实账务登记工作。县级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由本单位负责账务登记;由镇级或村级所实施的项目,由镇(办)、村完成相应的账务登记工作,或由镇级按照“村财镇管”模式登记入账。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接收者还须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也要做相应的会计记录。县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严防扶贫资产流失(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责任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镇(办)、村负责落实,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

 完成时限:6 月 30 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决定成立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扶贫办主任、财政局局长担任,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旅、卫健、电力、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负责扶贫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为确保扶贫资产管理有法可依,由县扶贫办负责制定《白水县扶贫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和后期管护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白水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和《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县发改局负责督

 促指导日常工作开展,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村负责完善“扶贫资产管护方案”,切实保障我县扶贫资产移交、管护、登记和长效运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促进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加强监督审计。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的统筹管理,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广、卫健、供电、供销联社及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的扶贫资产的长效监管;镇(办)、村按照所有权负责日常管理;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扶贫资产经营专项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三排查三清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镇(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安排部署,严格时限和要求,逐项落实扶贫资产规范管理任务,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扶贫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和推进落实。各县级项目主管单位要主动担负起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到具体项目,夯实工作职责,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各环节责任。各镇(办)要全力配合做好扶贫资产的接收、管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要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日常监督力度,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避免出现资产的闲置、浪费、流失、损毁及权属不清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现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

篇六:什么是扶贫资产

运营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分析肖晴(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 )摘要 :

 基层扶贫作为当前扶贫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 在实现基层贫困户脱贫以及促进基层经济发展过程

 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

 就当前基层扶贫工作而言 , 尽管已经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 , 但是在很多方面 , 依然存在

 着较大的缺陷 ,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 。

 基于此 , 本文就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

 账务处理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

 基层扶贫;扶贫资金 ; 资产管理 ; 账务处理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识别码 :

 A

 文章编号 :

 2096-3157 ( 2019 )

 29-0085-02在现阶段我国发展过程中 , 扶贫工作一宜以来都是非常

 重要的一项工作 , 是保证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

 对于扶贫工作而言 , 现阶段类型有很多 , 而基层扶贫作

 为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类型 。

 对于基层扶贫工作而言 , 其资

 金来源较为广泛,其中内蒙古就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京蒙

 帮扶资金和农牧业基金等 , 并且主要被应用于基础公益性设

 施建设过程中 , 因此 , 其所有的资金及资产都应受到国家法

 律保护 。

 但是就当前基层扶贫工作而言 , 无论扶贫资金资产

 管理还是账务处理工作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

 如何做好

 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 , 也成为了当前扶贫

 工作过程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一 、 基层扶贫资金资产概述1.

 扶贫资金与扶贫资产含义所谓的扶贫资金 , 指的就是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各类扶贫

 项目的资金 , 例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产业扶贫资金 、 用于各

 类项目的扶贫资金以及各类社会捐助帮扶资金等;所谓的扶

 贫资产 , 指的则是扶贫兴建以及社会各界无偿捐助的基础公

 益性设施 , 例如房屋建筑物 、 机械设备 、 农业机械 、 设施农业

 项目 ( 养殖类和种植类的 )

 以及进行农业生产的相关设

 施等 E 。2.

 扶贫资金与扶贫资产应用范围分析基于我国农村当前发展的实际 , 扶贫资金与扶贫资产使

 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优势产业 。

 对于基层扶贫农村优势产业而言 ,

 主要指的就是培育和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鼓励扶贫对象

 大力发展种植业以及养殖业 , 并在这一过程中将新品种 、 新

 技术以及新设备予以支持 , 同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

 服务以及技术培训相关进行大力扶持,并同时做好相关农业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完善工作凶 O二是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进程 。

 具体来说 , 基层扶贫资

 金与资产在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化进程过程中 , 对一些惠及

 农民生产的基础设施以及光伏发电等相关进行建设 , 以此来

 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三是增加农民收入 。

 扶贫资金与资产在增加农民收入

 方面的应用 , 主要体现在建立贫困农户档案卡 , 将精准扶贫

 落实到户 , 并在这一过程中给予其生产贷款或者是可以实现

 增收目标的各类经营主体贷款等等 。四是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活条件 。

 这是当前基层扶贫

 工作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 在这一过程中 , 扶贫资金

 与资产主要被应用在增强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 提高农户收入

 水平等 。3. 基层扶贫工作流程分析现阶段基层扶贫工作主要的流程为 :

 首先 , 国家财政部

 门首先将基层扶贫资金拨付至乡镇一级经管站专户 , 并同时

 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对项目村以及经管站进行告知 ; 其

 次 , 由乡镇扶贫办结合基层农村的实际 , 对基层扶贫相关方

 案及报告进行制定 , 同时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最后 , 在扶贫

 项目开展过程中 , 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及进货进度

 对所需资金进行申请 , 然后报至到项目村 , 再由项目村报至

 到乡镇扶贫办 , 待资金批下之后 , 乡扶贫办还应对资金支出

 相关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

 审核和记录 , 然后经过乡镇经管站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

 位⑺ , 待资金到位后 , 项目村利用这笔资金开展相应的建设

 工作 。二 、 基层扶贫资金应用存在问题分析1.

 部分基层扶贫项目资金效益较差尽管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 , 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对

 完善的基层扶贫体系 , 但是在实际扶贫自己与资产应用过程

 中 , 其整体效益并不是特别高 。

 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

 因为 , 基层农村在进行扶贫项目申报过程中 , 并对其可行性

 进行全面的论证 , 并且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 , 也同样存在着

 科学性及合理性不足现象 , 这样就极易导致形象工程 、 人情

 工程等不良现象出现凶 , 这样一来 , 也就很难真正的发挥出

 基层扶贫资金与资产的积极作用 。2.

 资金管理体制运行不畅在基层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 , 扶贫贷款的发放主要是由

 农业银行转至发展银行,再由发展银行转至农业银行 , 尽管

 政策性贷款为专项贷款并且有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但是在

 全国流通经济 85

 资本运营实际的管理过程中 , 相互扯皮现象 、 资金到位多而实际信贷

 少现象普遍存在 , 这样也就使得当前扶贫开发项目很难真正

 的得以落实 , 不仅如此 , 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 , 由于缺乏

 相应的管理机制 , 使得在扶贫资金及资产应用过程中 , 存在

 着较强的主观意识 , 这样也就必然会给基层扶贫工作产生严

 重的影响 。3. 账务处理明确性不足在基层扶贫工作过程中 , 账务处理的明确性不足同样是

 现阶段尤为突出且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

 具体来讲 , 在

 实际的基层扶贫工作过程中 , 其相关账务都应委派专门的管

 理工作人员来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明确 , 同时做好相应的

 记录 。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 , 基层政府在具体的扶贫工

 作过程中,并未对资金应用以及账务进行明确的记录 , 同时

 在实际的扶贫资产建设过程中 , 还会存在相应的账务问题,

 由于在前期未进行详细的记录 , 使得在后续工作过程中 , 不

 可避免的就会存在诸多问题 , 严重者甚至会给基层扶贫效果

 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曲 。三 、 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开展

 策略分析基于基层扶贫的工作流程以及当前工作现状 , 笔者认

 为,要想做好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 , 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

 实现资产登记统一化要想做好基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 , 实现

 资产登记统一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策略 。

 在这一过程

 中 , 乡镇经管站作为基层扶贫工作资金主要发放者 , 应根据

 乡镇扶贫办和项目村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扶

 贫资产管理台账 , 基层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 , 资产管理台账

 还应重点对扶贫资产使用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及时的

 登记 , 并要求项目村及项目承接主体做好相应的会计账务管

 理工作 , 通过将所有的扶贫项目信息统一至同一台账中 , 就

 可以更好的实现资产登记的统一 。

 相应的 , 基层扶贫资金资

 产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开展也会变得更为高效 , 并结合云技

 术建立专业的数据库系统 。2.

 保证资产运营的统一在基层扶贫工作中,保证资产运营的统一同样是做好工

 作的重要举措 。

 要想保证资产运营的统一 , 首先 , 应对扶贫

 资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 , 简单来说 , 在基层扶贫工作过程中 ,

 投入至村集体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 在实际

 的运营过程中 , 围绕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所有活动经营活动 ,

 具有村民集体讨论决定 , 同时拟定相应的经营方案 , 然后报

 经乡政府 , 经审核通过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 对

 于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应由村集体和乡镇政府分别存档管

 理 , 此外 , 对于公益性资产而言 , 由于其更多的视为村民提供

 公益性服务 , 因此 , 在其运营过程中 , 则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和维护切 。其次 , 对于投入到合作社 、 农村企业以及其他经营主体

 中的扶贫资金以及资产 , 其所有权归村集体 , 但是在运营过

 程中 , 其主要的是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和管护 。

 对于这种资产

 运营形式 , 主要是根据分红或者是直接折股量化的方式 , 建

 立相应的贫困户档案以及持股分红档案 , 并不将其纳入到集

 体收入当中 。

 对于扶贫对象中那些已经符合脱贫条件而退

 出或者消亡的 , 其所占有的股份应归村集体或者量化至返贫

 户中 , 在执行这一策略时 , 其具体方案应由项目村集体 、 经营

 主体以及贫困户之间一致协商后 , 报至乡镇扶贫办进行审

 核,并签订三方扶贫协议 , 同时报至乡镇经管站备案 , 这样可

 以更好的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 进而充分发挥出扶贫

 资产的积极作用 。最后 , 如果扶贫资金应用于为贫困户购禽畜 、 小型农具 、

 农作物种苗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贫困

 户个人 , 但是在对这类资产进行应用时 , 则需要由项目村上

 报至乡镇扶贫办和经管站进行备案 , 并规定由扶贫资金购置

 的一切生产资料 , 在分配及使用过程中 , 不得再次进行买卖 。3. 对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进行统一管理除了上述的两项工作需要统一外,对收益分配及资产处

 置进行统一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策略 。

 首先是统一收益分

 配 , 具体来讲,就是扶贫资金收益类型如果为租金 , 其应优先

 分配至贫困户增收方面,如果扶贫资金投入至合作社或者是

 企业时 , 则需要实行保底分红;其次是资产处置方面 , 在这一

 工作过程中 ,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应对扶贫资产进行随意的

 处置 , 并且在资金应用过程中 , 应保证资金用途以及数量均符

 合相关要求 ,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 , 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 、 结语综上所述 , 对于基层扶贫工作而言 , 其作为改善当前基

 层农村发展状态 、 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 一直

 以来备受国家关注 。

 现阶段基层扶贫工作主要形式为资金

 和资产扶贫 , 但是在具体的扶贫工作过程中 , 受相关因素的

 影响 , 资金资产管理以及账务处理工作普遍存在一定的问

 题 。

 只有对这类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对

 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 才能更好的将基础扶贫工作真正的落到

 实处,最终实现我国共同富裕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东峰.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会计核算 [J]. 农村财务

 会计 ,2019, (06) :

 12

 〜 14.[2]

 王秀卿.我国农村扶贫资金配置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 [J]. 农家参谋 ,2018,(12)=297-297.[3]

 林萌 , 林婉晴.扶贫资金 、 资产相关事项的业务处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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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55.[4]

 施峰,章涪.浅谈基层扶贫资金内控存在问题及改进建

 议 [J]. 预算管理与会计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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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永葆.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J]. 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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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民.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J]. 山西农经 ,

 2017, (03) :

 72

 〜 73.作者简介 :肖晴 , 供职于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中级经济师 。86 全国流通经济

篇七:什么是扶贫资产

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6 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 1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三、工作任务

  (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 月 10 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 月 15 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0]17 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 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切实发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

  (二)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建立健全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避免短期行为。

  (三)强化监督、定期考核。加强完善绩效考核。将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凌凤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确保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 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避免出现资产的闲置、浪费、流失、损毁及权属不清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现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摸清全县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底数,明确产权归属,规范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收益,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受益的原则。扶贫资产管理以贫困户受益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到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增强认同感和获得感。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建立管理台账,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经营和管理模式,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高效运转。

  3.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扶贫资产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产作用,保障贫困群众受益。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好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开展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工作内容

 按照“四个明确、五个规范”的管理模式,明确扶贫资产范围、类型、职责、收益分配等,通过规范资产登记、资产确权、资产管护、资产盘活和资产处置等举措,进一步抓好扶贫资产管理。

  (一)明确资产管理范围。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投入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和产业发展类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明确资产管理类型。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经营类,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三)明确资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是指扶贫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滚动发展等全过程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县级统管、行业主管、乡镇辖管、村级直管”的管理体系。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阳高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辖十个工作组:一是住房类(包括移民住房和危改住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孟永泉副县长,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二是道路交通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三是农田水利、供水引水、防洪、节水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四是光伏电站、电力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能源局。五是网络、电商服务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马斌副县长,责任单位县

 工业和信息化局。六是教育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杨占英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七是文化及旅游服务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张进才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八是体育、卫生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杨占英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九是农业、畜牧、生产加工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十是林业产业设施类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组。牵头领导申海军常务副县长,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德军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部门抽调业务、统计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接省市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全县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加强全县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指导工作,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处置、收益等监管工作。

  所在乡镇,承担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产权界定、移交,后续辖管、监管责任,协调指导项目村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所在行政村,承担村级扶贫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要对本村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到户资产逐户备案,加强后续管理,确保高效运转、发挥效益。

  (四)明确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确定收益分配到户到村比例,不因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阳

 高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资产登记。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此项工作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主抓,村级填报,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

  (六)规范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要对所有扶贫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已建成运营的扶贫资产,尚未完成资产确权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主体按期完成。到村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七)规范资产管护。所有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都要建立相应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对于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属行业主管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后续管护;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到具体管理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对于产业经营类资产,由村集体直接经营的资产,资产的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指定专人负责;租赁、承包及入股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利益分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八)规范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

 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及合作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引入新的项目,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规范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资产的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评估及处置结果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予以公开。全县要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研究扶贫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相关的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和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监督机制。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产管理已纳入到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四)注重宣传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管好用好

 扶贫资产,发挥扶贫资产效益。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 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 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 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 20**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

篇八:什么是扶贫资产

XX 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和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扶贫资产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资产类型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类型: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 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 XX 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章资产管理主体 第四条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科局、县卫健体局、县民政局等县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其区域

 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营,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产产权确定 第七条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作为入账依据,记账凭证入账。

 第八条进行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

 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章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条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12 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12 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 4 月底前完成验收报账,并及时登记到管理台帐)。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帐审核后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帐,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 12 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 4 月底前完成报账并登记到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并报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上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台帐。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由乡镇扶贫办公室依托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10 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完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三条移交入账凭证。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制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四条明确登记主体。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村集体,则由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明晰资产权属。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

 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程序。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方式进行资产核销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后,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分类报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同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提供材料。包括: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

 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章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扶贫资产收益款项必须先转入村集体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条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的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

 第二十四条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光伏扶贫电

 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转包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 10%。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章资产盘活 第二十六条对扶贫资产长期闲置的,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的作用,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二十七条对扶贫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对一些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村级产业扶贫项目,乡镇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要加强扶贫资产管

 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各乡镇、村、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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