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讲稿3篇

时间:2022-08-23 18: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讲座讲稿3篇宪法讲座讲稿 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稿八一小学法制副校长 胡勇 今天我给大家上的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讲座讲稿3篇,供大家参考。

宪法讲座讲稿3篇

篇一:宪法讲座讲稿

学法制教育讲座稿 八一小学法制副校长

  胡 勇

  今天我给大家上的一堂法制课, 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 在学法、 知法、 守法上有所帮助, 做一名 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同时更是抛砖引 玉。

 我今天讲的题目 是《学法、懂法、 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 一)

 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 有无数种说法, 汉语中的法字。

 古代写作

 。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

 右旁的

 来自 “神明裁判” 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

 传说当两方打官司 时, 审判官便把 拉出来, 它的角去顶撞谁, 谁就是不直者, 谁就败诉。

 律字是“均布” 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 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 公正”, 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 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 二)

 法制, 有广义和狭义之解, 广义的法制, 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法制, 指全体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 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它是立法、 执法、 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

 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公职人员 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 依法办事, 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

  须的法律秩序。

 ( 三)

 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 一类是宪法和法律, 另 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

 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 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 民法、 诉讼法律、 行政法律、 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如森林法、 商标法、 海关法、 食品卫生法。

 ( 四)

 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 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事情发生在 2004 年 5月 26 日 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 这天是星期日 , 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 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 重重地从高达 20 米的四楼摔下, 当时乙的脸色铁青, 血从鼻孔、 耳孔直往外流,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

 ( 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 ( 2)

 甲失手致伤乙, 算不算犯罪, ( 3)如果甲构成犯罪, 犯什么 罪。

 结果应是( 1)

 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 120 急救电话, 治疗伤者, 同时报警。

 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 且甲的年龄已满 16 周岁 , 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其次违反了 《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

 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受害人的伤势, 如果是轻微伤, 构成治安违法, 如

  果是轻伤, 则是自 诉案件, 适用刑法。

 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 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 第十四条规定, 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毒、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 如果某甲不满 16周岁, 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是过失伤害, 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

 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 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 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 严重危害社会, 依照〈 〈 刑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 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 触犯的法律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犯罪触犯的是〈 〈 刑法〉〉。

  第三, 按照〈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 治安罚款、 治安拘留。

 按照〈 〈 刑法〉〉 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 违法不等于犯罪, 犯罪必定违法, 无论是违法与犯罪, 同学们都不能触犯, 要从点滴做起, 从遵守校纪、 校规入手, 做学法

  守法的好学生、 好公民, 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 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 五)、 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 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 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双方打了 架, 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 己是在正当防卫, 那么, 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 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 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 停止侵害, 将会对社会, 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 , 甲动手打了 乙, 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 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 动手还击引 起互殴, 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 不论何方被打致伤, 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 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 对方都要负 法律责任, 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 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 你就应尽快避开, 脱离危险, 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 打人, 把事情闹大。

 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

 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 即是 2002

  年 7 月 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 人家, 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 水流进了 乙家, 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 乙以毁坏庄稼为由, 拒绝甲加固, 双方撕扯, 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 致乙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 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赔偿医药费 2. 7 万元。

 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2004 年 8 月 1 日 晚, 两名 男 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 持刀 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 200 余元和一部手机, 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 两男 子已不知去向。

 黄某开车寻找, 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

 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 两男 子跳下车逃跑。

 黄某继续驾车追赶, 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

 黄某在车内见这名 男 子手持尖刀在晃动, 双方僵持了 约 10 秒钟左右, 这名 男 子又跑。

 黄某驾车将其撞倒, 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黄某拨打 110 报警。

 此案例出 租车驾驶员 不属正当防卫, 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在法庭上黄陈述时, 还在讲是正当 防卫。

 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

 同时防卫过当, 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 要控制得住就行, 那是 1999 年夏天的一个晚上, 四合乡 安墩村一户 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 一斤西红柿, 被姓田的发现, 他邀了 四五个人, 悄悄地将其逮住, 对其殴打并致死。

 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从这个案例来看, 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 他应该受到处理。

 但不应该被打, 他所触犯的是国家

  的法律, 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即使判处死刑, 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 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六)、 遇到什么情况拔打 110。

 110 系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报警电话, 可以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 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 可以拔打, 交通事故 112、 火警 119、( 三台合一), 拔打以上三类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 最好用普通话, 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 什么 案件以及案发时间, 地点, 当时的情况, , 尤其是案发现场及犯罪分子逃离方向, 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类型号牌, 便于公安机关调配警力, 指挥较近的公安机关民警出警, 及时处置。

 但要说明的是 110 是一个指挥机关, 他不担负出警任务。

篇二:宪法讲座讲稿

课讲稿】2018 年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讲话稿 ——在 在 xxx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上的讲稿

 同志们:

 今天由我来跟大家一起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 21 条、4442 字,修改建议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方面:将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设立新的国家机构——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国家主席任期制度、人大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统一战线

 制度、地方立法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监察制度等十项主要修改是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此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成果。

 下面,我从五个部分跟大家一起学习。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溯,1982 年宪法,可以说是对 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回顾近 70 年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活动准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有 36 年,实践充分证

 明,宪法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的优势、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间也走了一些弯路。

 1982 年宪法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先后四次,对 1982 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 31 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 年修正案 2 条,1993 年修正案 9 条,1999 年修正案 6 条,2004 年修正案 14 条。

 概括起来讲,四次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有关内容先后 3 次作出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分别写入宪法。二是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有关内容 2 次作出修改,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分别写入宪法。三

 是对宪法第五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对宪法第六条作出修改,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五是对宪法第八条 2 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对宪法第十一条先后 3 次作出修改,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七是对宪法第十四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对宪法第十五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九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是对宪法第八十一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此外,还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征收和补偿、县乡人大任期三年改五年、紧急状态、我国国歌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总的看,四次修宪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通过四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地通过宪法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体现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才

 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 40 年来,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总得来讲,就是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坚持权利为人民服务、权利服从宪法,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

 二、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点。二、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PPT 上面都一一列出来了,大家对照看一下。这里主要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践证明,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围绕回答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

 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充分证明,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以党内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通过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而深远。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完善发展,更好维护宪法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2.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点。主要有 2 个方面,增加了改革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使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泛凝聚正能量。

 3.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点。主要有 3 个方面,这是国家对外交政策的设计。充实了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明确坚持和平

 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1.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三、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1.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3.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4.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4.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5.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7.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5.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7.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8.宪法第六十

 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8.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9.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 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9.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10.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

篇三:宪法讲座讲稿

崇宪法,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讲座讲稿 授课人 XXX

  2018 年 3 月 11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 2004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我国宪法迎来的又一次修改!

 一、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 2004 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

 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 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 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进行了 4 次修改。通过 4

 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的五次重大修改

  回顾 64 年来,自 1954 年首部宪法通过,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 年宪法公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进行了 5 次修改。

 (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1954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最重要的议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下,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和全国 1.5 亿人的广泛讨论后制定颁布的。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后,1975 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 1978 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

 别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改。

 (二)我国现在用的哪年宪法——“八二宪法”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制定一部符合时代和国情的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历时两年,1982 年 12 月 4 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迄今为止宪法最后一次大规模修改,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1982年宪法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 章组成,共 138 条。从内容上,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1982 年后,我国又由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小规模修改,今年是第 5 次修改。

 回顾前几次宪法修订的内容,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确立私营经济法律地位。根据 1982 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但自 1978 年改革开放,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可并不受法律保护。1988 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小规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就是为了配合改革开放的需要。宪法第十一条增

 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立法上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策,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也自此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市场,1987 年至1989 年出现了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 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也进行了修改,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2 年,邓小平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同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二年(1993 年),宪法迎来了第二次小规模修订,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 1999 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新篇章。2004 年修宪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第 3 次修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依法治国贯穿于历史宪法修改全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是比较注意法制建设的。不仅制定了 1954年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命令,还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都遵守革命法制,依法办事。比如“五四宪法”中第十八条就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可以说在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都一直十分重视以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秩序。20 世纪末,随着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法

 治基础已经具备。1988 年 8 月至 1995 年,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初步形成。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而这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宪法专家分析认为,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以人为本写入宪法

  进入新世纪,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宪法修正案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最贴近人民切身利益的一次。这一次修改最重磅之一的就是“人权”入宪,从 1954 年宪法到 1982 年宪法,虽然一直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地讲到人权。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加上同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004 年宪法修正案,宪

 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修订之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公民的我们也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三、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2017 年 9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对宪法适时作出必要修改。为此,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张德江同志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同志任副组长,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7 年 11 月 13 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在精

 心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交书面报告 118 份。受党中央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见 2639 条。宪法修改小组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研究、扎实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12月 12 日,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就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反馈书面报告 118 份,共提出修改意见 230 条。党中央还以适当方式征求了党内部分老同志的意见。12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外人士提交了书面发言稿 10 份。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3 日,根据党中央安排,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 4 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与会同志提交书面材料 52 份。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决策部署,一致认同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完全赞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认为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总体上已经成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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