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菁选2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2-06 19:30:15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  第一节签证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菁选2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菁选2篇【通用文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机关的查验。

  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机关、*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决定取消其在*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机关、*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部可以处驱逐出境。*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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