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09 09:45:05 来源:网友投稿

煤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1〕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煤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1〕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所称矿领导是指矿副总 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矿领导)。

  第三条 矿党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矿总 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 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7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工会*、经营副矿长等其他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7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须保证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带班。

  第七条 矿领导必须坚持轮流现场带班,并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下井的工作时间早班8:40—16:40,中班16:40—00:40,夜班00:40—8:40,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第八条 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至2个月内带班领导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检一遍。特别是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 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临近老空、老窑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

  第十条 带班期间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每班汇报所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3次。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登记本上应当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第十一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要填写《安全信息卡》,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责令整改的部门、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安检科每班定时收集并迅速反馈给需要整改的区队、科室等。矿领导带班下井所填《安全信息卡》由安检科负责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全面负责,动态掌握带班人员入井带班情况,确保井下班班有领导。同时,组织开展检查落实活动,保证带班效果。

  第十三条 下井带班矿领导对带班期间的安全、生产、质量全权负责,是带班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盯住安全生产重要工序,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四条 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落实一般隐患的处理,查处并纠正干部的不履职行为和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矿领导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下井带班时要提前向矿长说明,由矿长安排调度室协调变更带班计划;或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由调度室记录清楚、存档备查。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可以相应减少其带班下井次数。

  第十八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矿领导带班下井 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里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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