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7篇

时间:2022-08-29 18:05:22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7篇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带格式的:边框:底端:(无框线)xxxxccxxx村镇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7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7篇

篇一: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x x xx ccx xx 村镇银行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法律事务办理流程,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保护本行及本行股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系指本行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法律资源的运用,或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系指本行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就本行经营管理各环节、各层面的法律事务,履行法律审查、监督、管理、操作等承办和管控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实现本行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法律事务工作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二)本行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支持。

 (三)本行基本制度建设中的法律审查。

 (四)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准则等的法律咨询、监督和指导。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五)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六)法律培训与宣传教育。

 (七)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四条本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办理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法律事务的办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是本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法律事务管理活动,包含风险资产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本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经本行聘用,按照其与本行的约定协助本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xcc 村镇银行稽核团队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对各级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章

 法律事务分类

 第九条法律事务按照所涉领域分以下三类:

 (一)民商事活动、经济活动法律事务; (二)行政诉讼、复议、处罚; (三)刑事案件。

 第十条法律事务按照其涉讼与否,分为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第十一条诉讼类法律事务,系指围绕司法裁判程序处理案件或纠纷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调查取证; (二)财产、证据保全; (三)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仲裁; (四)执行、协助执行; (五)其他。

 第十二条非诉讼类法律事务,系指虽无争议、但需动用法律资源的业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过司法裁判程序来解决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按照法律介入程度,分一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二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下列事务属一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办理民事特别程序中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二)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立场、态度和观点; (五)合同、章程、制度、文件等文书的起草、审核; (六)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函和建议书;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八)重要事项的法律风险评审。

 第十四条下列事务属二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办理专利、税金减免、商标注册、机构或业务准入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 (二)办理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三)办理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位权、申请保险赔偿金等事项; (四)办理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五)办理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或上市等事务; (六)办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海商海事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办理市场、产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八)特定或重要业务的尽职调查; (九)办理股权转让、质押及相关变更、登记,协调工商、税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的关系; (十)办理公证; (十一)办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各类事务文书的审查; (十二)参加调解活动; (十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第十五条行长(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全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其他相关高管层人员有关法律事务的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审,议决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操作方案或处理议案。

 行长(执行董事)下设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受理和评议其他相关高管层人员提交的法律事务的操作方案或处理议案,形成评议报告,呈行长(执行董事)决策;必要时,可以根据行长(执行董事)授权议决相关方案或议案。

 xxxccxx 村镇银行稽核团队应当将全行法律事务的操作、管理活动作为审计对象,对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高管层人员承担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批准有关法律事务管理队伍的建立和发展计划、规划; (二)按照行长(执行董事)授权对本行法律事务实行转授权管理或者作出制度性安排,批准权限内法律事务的操作方案或处理预案; (三)批准本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定; (四)组建或指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或分工管理全行法律事务,为全行法律事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五)对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向行长(执行董事)及其下设相关委员会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开展情况,提请审议重大法律事务的操作方案或处理议案。

 第十七条总行风险合规部承担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定本行法律事务管理计划,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管理队伍建设规划; (二)拟定本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定; (三)负责职责或权限内法律事务的审批、办理等管理工作; (四)做好职责或权限内法律事务的牵头或协调工作; (五)聘请法律顾问,报行领导同意后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负责全行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做好与法律顾问的对接和协作,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八)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职责或权限内法律事务的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总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本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做好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办理需求;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三)协办与部门职能范围内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各支行、营业部职责:

 (一)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法律事务,参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务的办理; (二)落实上级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向上级申报法律事务办理需求,提供业务档案、证据,对所在单位发生的案件、事件等开展调查取证;

 (四)对可能灭失、转移或隐匿的财产、证据,采取合理的非诉讼保全措施;

 (五)开展查询、冻结、扣划等协助执行工作; (六)报告、举报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法律顾问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根据法律事务管理需要,可以聘请具备从业资格的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并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总行法律顾问由风险合规部提出人选,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报行长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原则上为本行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本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内控制度; (三)就本行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代理或指导本行诉讼事务; (四)代理或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五)受本行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根据需要对本行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干部员工增加法制观念,自觉执行法律法规; (七)协助本行培养法律人才,对本行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有条件的建立法律顾问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八)为本行讲授法律知识; (九)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行全面、客观和及时地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按时、足额获取法律顾问费及其他约定报酬; (三)拒绝本行提出的任何违法违规或与其执业规定相悖的工作请求或要求; (四)依据其对法律的认识,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受无理影响或干扰; (五)向本行提出改进或提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下列工作义务: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一)遵守本行各项内控制度及其与本行的相关约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各项法律事务; (二)在取得本行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本行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本行利益; (四)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范围提供法律服务,满足服务地的法律事务办理需求。

 (五)对本行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本行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本行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本行的咨询意见; (二)在涉及本行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担任与本行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为其提供不利于本行的咨询意见; (三)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本行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在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业务数据、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本行建立法律顾问例会制度,由风险合规部定期召集法律顾问,听取法律事务开展情况报告,研究法律事务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标准由法律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顾问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并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长审批确定。

 法律顾问服务报酬不得直接支付给法律顾问本人,应当统一划至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法律顾问报酬水平结合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二)行业收费标准、地方收费标准; (三)服务对象资产规模、网点分布、业务量; (四)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等级; (五)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六)法律顾问为本行服务的年限、对本行的贡献度、员工的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法律顾问提供服务,能够量化定价的,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参照下列方式计价:

 (一)按额度比例计收。财产案件争议标的价值明确的,可以按标的额确定收费比例。

 (二)按件计收。以一件法律事务为单位确定收费标准。

 (三)按类计收。按照法律事务的类别,确定一类或几类事务的收费标准或报酬额度。

 (四)风险代理收费。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我行追偿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五)按范围计收。按照法律顾问为本行提供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等区间概括确定报酬额度。

 (六)其他合理的计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法律顾问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原则上由本行承担。

 法律顾问跨总行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本行承担;其他费用的承担,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法律顾问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代本行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本行结算。法律顾问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本行不予支付。

 第五章

 诉讼事务

 第一节

 需求立项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协商、调解或内部处理等程序仍不足以保全我行合法的资产、权益或声誉的,应当认定为诉讼类法律事务:

 (一)因本行及本行员工的职务行为,已造成客户或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要求我行承担责任的; (二)我行财产、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进一步追究当事人民事或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如无正当理由,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必须按诉讼类法律事务办理流程办理:

 (一)合同履行期满,对方当事人超过三个月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租用本行资产,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 (三)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需立即收回的; (四)贷款担保无效,或者担保落空的; (五)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证据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或者诉讼标的、证据容易变质、腐烂、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申请法院诉前保全的; (六)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 (七)收到以我行作为被告、被执行人、被处罚人,或者第三人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 (八)已进入办理流程的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决定转为诉讼类法律事务管理的; (九)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或者上级要求进入诉讼程序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发生符合诉讼类法律事务管理条件的业务事项的,应当提出具体需求、制作《法律事务需求书》(附件一),连同相关证据、档案材料及说明材料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立项。

 其中,通过诉讼方式追偿信贷资产本金、利息等债权的,

  带 格 式 的: 边框:底端: (无框线)申报需求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写明债权主张、事实与理由、处理要求等的需求报告; (二)合同及其附件、合同变更材料,债权凭证(借款借据等),债权(本金、利息)清单、付息凭证等; (三)债权催收证据材料; (四)有关诉讼相对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现状和偿债能力等的材料; (五)之前通过调解、约谈等非诉讼活动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其他证明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总行及各部...

篇二: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落实全省农行ⅩⅩ年工作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股改与发展两大主题, 适应全市农行经营战略、 经营思路要求, 坚持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的原则, 以处理陈年积案和提高胜诉案件执行率为突破口, 以加大法律审查为着力点, 构建支撑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平台, 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和法律服务质量, 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有效维护农行合法权益, 为提高全市农行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 支持推进农行股改, 完善相关法律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设立股份公司前的各项基础法律事务工作, 组织实施我行公司治理方案。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合规开展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以及闲置固定资产、 抵债资产、 自办实体和股权投资等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

 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不良资产诉讼中的立案、 审理、 执行等各项工作, 确保诉讼程序合法, 法律文书齐全。

 对于胜诉案件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要及时执结, 对无执行能力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案工作, 并取得判决书或终止执行的裁定书或债权凭证, 为股改重组打下基础。

 抓紧开展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增补修订, 密切关注股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 努力为股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 推动我行股改顺利实施。

  二、 加强和完善转授权管理, 增强各级行经营主动性。

  适应省分行穿透式授权管理方式转变, 加快推进我行经营战略转型, 增强各行经营主动性, 继续做好基本转授权、 特别转授权、 转授权调整等日常工作, 使省分行、 市分行的经营决策意图能及时、 准确得到传达到每一个经营单位, 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 促进业务拓展。

 ⅩⅩ年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将要在现有对机构授权的基础上, 研究完善对职能部门、 直至岗位的授权, 使授权、 转授权覆盖我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始终, 成为加强合规管理的最基本、 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三、 创新法律服务手段, 提高法律审查水平。

  防案胜于办案。

 法律审查是有效防范信贷业务出现法律风险的前置性措施,是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法律审查质量高低关系农行存亡。

 质量是银行

 的生命线, 业务既要发展, 更要有效发展, 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律审查效率与质量。

 各级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提高对法律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对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提示的法律风险点要充分重视。

 法律审查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总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今年修订后即将出台的《信贷法律审查指引》 和新修订的《信贷新规则》, 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手段, 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法律滞后性与业务超前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审查和业务发展的关系; 加强对新业务、 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前期调研和论证等法律审查工作, 更好地为全行的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 加强经济纠纷案件管理, 有效维护农行合法权益。

  在 2006 年全市农行经济纠纷案件件数和金额“双下降”, 胜诉案件执行和清收垫付诉讼费实现了“双上升” 的大好形势下, ⅩⅩ年法律与合规部门仍要继续努力, 力争在“双下降”、“双上升” 这个模式下工作有新的突破。

 尤其要借助股改的契机, 及时开展涉诉类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 对于依法合规可以实现诉讼终结的, 要加大与审理法院的沟通与联系, 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执行力度。

 对于拟诉案件, 要以 2006 年新进帐不良贷款、 有抵押物或有查封资产的不良贷款为重点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省分行初步确定所有的案件清理和新诉讼请示报批授权在 3 月底完成, 考虑到诉讼过程历时较长, 原则上省分行在 4 月份后不再审批诉讼新案。

 各行要抓紧诉讼进度, 尽快取得诉讼效果, 以切实提高不良贷款货币清收成果。

 同时要加强 LMS 系统管理, 确保经济纠纷案件数据真实准确。

 各行要按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加强对 LMS 系统的运行管理, 确保系统正常、 安全运行, 及时、 准确、 真实、全面地录入案件信息数据, 确保系统数据真实、 可靠。

  五、 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今年法律事务部门将按上级行要求增加合规管理职能, 认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的要求, 深入推进合规风险管理, 抓好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建设。

 落实上级行即将制定出台的合规管理政策和程序, 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完善合规评价考核问责机制, 探索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 提高合规管理工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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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的有效性。

 着重抓好支行合规能力建设。

 贯彻执行上级行制定印发的 《员工守则》和《合规手册》, 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完善业务操作手册, 以提高各级行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意识, 减少经营风险和违规行为, 从而促进业务稳健发展。

 持续关注法律、 规则、 准则的最新发展, 正确理解法律、 规则、 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 准确把握法律、 规则、 准则对我行经营的影响, 并

 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加强合同文本管理, 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针对我行合同文本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各行要切实把提高合同文本管理列为重要工作之一。

 一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和合同审查员工作的培训、 指导。

 各支行应配备一名合同审查员, 负责本行有关的合同签章前的规范性审查; 市分行各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 农业信贷部、 机构业务部、 房地产业务部、 个人业务部等涉及合同文本管理、 使用部门)

 应按省分行要求指定一名同志负责与履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合同签章前的规范性审查。

 二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落实报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特别是对去年合同文本自查或抽查发现的合同使用中版本使用、 编号、 链接条款、 签章等常见错误, 要进行彻底的查、 纠、 改。

 三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制订、 修订、 废止、 选用、 填写、 签订、 履行、 变更、 解除、 归档等行为进行全程管理。

 四是要对仲裁、公证、 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 知识产权保护等非诉讼法律救济手段进行研究和探索, 有效防范行政处罚风险, 充分体现法律效益。

  七、 做好“五五” 普法工作, 提高员工法律素质。

  新法律法规要在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上宣讲, 同时充分利用经管网等载体及时补充、 更新新的法律法规, 刊发调研文章, 解答法律咨询, 使与我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得到普及, 员工的法律知识能不断增长。

 ⅩⅩ年普法宣传工作要提高针对性, 突出《物权法》 和合规操作两个重点, 继续做好《公司法》、 新《破产法》 等新法律法规的培训, 创新普法形式, 坚持法律与业务的融合, 努力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

  八、 加强法律事务队伍建设, 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完成。

  各行要重视农行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队伍建设, 充实法律事务人员, 至少指

 定一名人员专(兼)

 职法律事务; 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也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法务人员要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理论、 新法律法规、银行业务等知识学习, 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 加大专业培训力度, 进一步完善法务人员的知识结构, 提高工作技能; 加强法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法务人员在处理审查、 诉讼、 谈判、 签约等事务时, 始终将维护农业银行权益摆在首位, 依法照章办事, 防范道德风险, 坚持正直、 奉公、 廉洁、 自律的职业理念, 塑造崇尚法律、 爱岗敬业、 求真务实、 勤奋工作的形象,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工作方法, 培养形成严谨、 务实、 高效的工作作风; 加强新业务、 新产品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 提出前瞻性法律意见, 供领导决策参考, 为我行金融产品的准入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来源于网, 欢迎阅读农行市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要点。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篇三: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险防 险可 作 的 及 因 扩大 高法 事务 和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需要。

 一、 现阶段邮储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现状 1、法律专业人员极其匮乏 邮储银行成立以后 , 大部分员工多为从事邮政工 作转化而来 , 其第一学历很多都与邮政专业有关, 即 使通过再教育也很少涉及法律专业。

 以奎屯邮储银行 为例 ,在全行将近 80 人的从业人员中,无一人有法 律专业背景 , 且很少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相 关学习。

 在这样的人员构成上, 法律事务工作的进一 步推进举步维艰。

 2、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员工法律学习的主动性不足, 法律知识更新赶不 上法律发展的步伐。当代 中国法制发展迅速, 法律更 新速度快,法律对金融业务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

 台, 平台内容在逐步扩充 , 但相对于其他较为成熟的 商业银行来说, 基层邮储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平台建 设仍不健全和成熟, 一是法律性文件审查平台建设方 面不完善, 存在着各条线制定规章制度没有事先进行 必要的法律审查的现象。

 二是法律事务工作没有专业 的系统作支撑,在信息科技的建设方面较为滞后。

 二、邮储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方面的几点 思考 1、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 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源泉 所在, 是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专业人才的缺乏 是邮储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解 决此问题, 具体应从培训工作的开展和人才的引进两 方面着手。

 首先要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一是强化法律 2012/ 1现 代 邮 政 57

 蓁 雾

 垄 墨

 堡

 垂Legal Af f airs 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从业纪律教育。

 二是强化法律法 规、 规章制度及政策的培训, 特别是针对目前新型业 务快速发展的形势,法律人员要适时开展授信管理、

 不 良贷款清收处置等相关风险问题的调查 , 对一些可 能导致风险隐患的疑难问题展开会商和会诊 , 加强风 险防控指引。

 加快法律审查人员的知识更新 , 使法律 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与银行新业务发展相适 应。三是强化法律审查指导。通过现场交流、参与行 内重大合同协议等方式,以书面答复形式 , 参与处理 相关法律事务,并围绕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难点,

 通过业务调研论文形式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合理 化建议或风险防控解决措施。

 其次要加大人才引进力 度, 通过吸收其他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和公开招聘法律 专业大学毕业生的方法 , 来弥补邮储银行法律事务工 作人员的短缺。

 2、加强普法教育 ,提高全行员工尤其是各级 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 和法律水平 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应与时俱进 , 应长抓不 懈, 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使全 行员工都能够做到知法守法、 依法办事, 使银行员工 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法律 、 法规, 引导员工树立依法经 营的观念 ,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经营管理, 维护我行合 法权益。

 要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 , 提高他们的风险防 范意识和法律水平, 帮助员工意识到业务中的法律风 险 , 注意防范于未然。

 可通过聘请人民银行、 银监会、

 外聘律师和其他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业 务和法律法规培训, 使其掌握金融业务程序和风险防 范方法。

 在对从业人员进行综合、 专业的业务培训的 同时, 应该根据邮储银行现存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 弱、 违规经营行为较为普遍的现状, 有针对性地开展 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最终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不仅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活 动 , 而且 自身的法律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日

 常的经营活动中具备一定程度的风险防范意识, 以保 证企业有序、健康、长久的生存与发展。

 3、提高认识 ,强化法律事务工作 邮储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搞好法律事务 工作对提高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 58现 代 邮 政20121 1

 中的法律风险、 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

 立足 长远 , 积极加强银行自身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事 务工作队伍建设, 为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力和 必要的物质支持, 增强法律工作的独立性 , 强化法律 事务部门在银行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 切实保障法律 部门参与银行的重大事务决策, 业务拓展等活动, 使 法律部门真正发挥防火墙的作用。

 同时法律事务工作 要切实转变观念, 将工作重点从事后化解转向事前防 范 , 积极主动全方位介入银行各项业务全过程 , 切实 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

 4、立足全面风险管理,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 作

 把法律事务工作职能提高到全面风险管理的高度 上来。首先要努力提高法律事务工作风险防控水平,

 及时全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对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发 现的普遍性、 典型性法律风险 , 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 防控指引。

 根据基层行需要, 自下而上开展法律培训。

 在征询基层行意见的基础上 ,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课 题,灵活培训方式, 切实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 弥补 法律知识短板。其次是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工作。

 及时收集汇总转授权管理、法律审查、法律诉讼的典 型案例 , 深入揭示和剖析法律风险, 撰写风险管理报 告 , 提交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要加大全行各机 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 确保法律 事务工作制度的落实,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篇四: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年,在**总部和**中支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支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中支法律事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增强全行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好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深化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理念,提高了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为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金融法制工作 中支党委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金融法制工作,在研究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时,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ⅩⅩ年工作要点》、《办公室ⅩⅩ年工作要点》中明确今年金融法制的工作重点。二是部署开展了全辖人民银行办公室系统依法行政劳动竞赛。。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后期,分别召集被检查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指出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检查人员反馈和进行核查,做到每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查单位无疑义,得到了被查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三、重视法律服务,深化服务内涵,有效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中支本级规范性文件和各项法律文书的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办公室及时对各科室业务检查以及综合执法检查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现场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二是规范合同审核制度。

 及时对行里的采购、租赁等各种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审核意见,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发出,避免合同中出现对中支不利的条款。截至 12 月,共审核合同文本 55 份。三是严格把关各县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对辖区各支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统一实行报备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中支办公室审核方能实施,以保证案件处理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风险。四是重视提高全辖法制工作水平,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今年中支办公室组织人员编印了行政执法手册,内容包括了各项业务检查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行政执法题库。并将执法手册发给各支行、各科室的执法人员,组织大家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工作不出差错。召开了辖区支行办公室主任会议,为辖区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干部提供法制培训,详细解读总行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及中支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讲解合同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切实提高辖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全面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工作 积极组织中支机关各科室及辖内各支行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和其他与人民银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以及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扩大宣传效果。如每季度在**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广播节目中,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

 责人受邀担任嘉宾,宣讲金融法律知识,与广大听众进行互动,为其答疑解惑,将金融法律政策通过声波送进千家万户。二是借助政府网络平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如利用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等媒介,定期发布各类金融法律知识、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动态。三是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组织人员在社区、广场设摊咨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金融法律意识。如开展个人征信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等,把金融法律法规送到金融机构、企业和公民的手中,引导各方依法合规开展和参与金融活动,增强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升了社会金融法律意识。

篇五: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mes Finance2017 年第 07 期中旬刊(总第 666 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07,2017(CumulativetyNO.666)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困境与突破张俊文(中国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云南 昆明 650000)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论述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人民银行全面加强法治央行建设,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 法治央行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在基层人民银行层面,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现实困境仍是法治建设中需要攻克的难题。一、依法治国势能与依法履职动能(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与时代宏大使命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金融作为经济活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活”与“稳”进而走向服务实体经济的“强”尤其需要在法制框架内以法治思维激活与发展。在这样的政治站位和历史高点下,法律事务作为法治央行核心工作承担与以往不同的使命和责任。法律事务工作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思维更要凸显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二)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依法履职是人民银行在合规履职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贯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促科学化、精细化履职的现实需要。依法履职与依法行政是当前改革进程中人民银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做好法律事务是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国务院领导下,落实“货币政策 + 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金融调控框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强基石。(三)法律法规约束力增强在当前金融法律框架内,大量法律法规出台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如: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行使及具体行政行为约束力增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并开始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拓展实体性要求。人民银行履职每一个细节应该是程序性要求的结晶和实体公平正义的直观体现。(四)内部监督力度加大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审计方案》通过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等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对行政执法合法性、规范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履职水平提高。在内部审计强监督下,纪检部门通过风险监督管理系统,将日常行政执法纳入纪检监察范围,更加侧重行政执法中遵纪守法、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要求。内审、纪检已经对法律事务工作形成全流程监督管理。(五)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增强得益于五年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全社会法律意识全面提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除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外,更多时候反应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博弈关系。被动接受行政行为已经不是金融机构主流选择。金融机构懂得通过法律手段与人民银行进行互动,争取自身权益最大化,监管难度与法律风险逐年增大。近年来法律事务报表上反映出分支行涉诉案件逐渐增多、依法维权投诉案例增多,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站上履职前沿阵地不再固守一隅。二、基层法律事务工作不协调、不同步的现实困境(一)非主流的边缘化倾向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尚未成为保障、指导全行性工作开展的核心关口。在风险敞口较大的县支行法律事务只是设在金融管理部的一个岗位,与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等主要工作相比经常被忽略。法律事务岗位工作不是工作主流和重点,没有其他职能工作的标配:缺乏配套职权、岗位流程不清晰,工作虚化严重。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上线与法律事务工作结合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依旧没有体现法律事务“执法成律、建规立制、开道护航”的功能作用,倒是金融维权与金融知识宣传成为日常延伸性工作。法律事务在县支行被非主流化,并逐步退缩为边缘化职能。依法行政大背景蓝图更多是由纪检、审计来完成,法律着色还不深刻,渲染不给力,法治主色调还需加强。(二)法治意识不到位,管理不足在各种学习与培训下,基层人民银行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法治意识依旧不到位。一方面是因为法治思维养成是长期过程,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在素养方面提升会更为缓慢。每年培训学习多是条文解读,实际案例支撑不多,震撼性不强,学习只是点到为止走过场;另一方面,基层法律风险虽大,但法律是道德底线社会化,部分领导觉得违法比较遥远,远不如追查问责来得刀刀切肤,痛感十足。法律规范、指引作用,更多时候只是参考意见,不如党规党纪一般给人压力和责任。管理上缺失传导到具体操作岗位,有时会出现只知规章制度,不知法律的情况。部分操作岗人员法治意识与程序性思维双重缺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欠缺程序链条保护和周严考量,痕迹管理不到位,潜藏风险隐患。(三)岗位设置与工作流程系统化不足法律事务岗位职能并未集中整合,而是散见于各种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关于执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事务工作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等。这些规章制度制定有先后顺序,对法律事务工作要求不一,虽一定程度明确岗位工作,但存在缺乏清晰的工作流程,权责不对等,具体工作要求过于模糊,在常规性工作上界定不足等问题。法律事务工作整体并未有组织、有系统地嵌套进基层人民银行履职全过程,太过零碎。在实际操作中事前审核过于形式化、事中监督缺乏依据与配套职权,等到事后补救已经为时已晚,局面难堪。(四)专业人员缺乏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基础法律素养,要有高度法律敏感性,有法律为先的惯性思维;二是对基层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工作较为熟悉,知晓法律风险分布;三是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有一定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鉴于大部分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岗位都是兼职,基本上都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人民银行人员录用在近几年在专业选择倾向上偏重于操作类专业人才如:会计;系统架构转型人才储备如:计算机;数据分析人才如:统计等,法律专业招录相对较少。加之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法律人才渴求与人民银行形成明显人力资源竞争,一线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缺失状况已经很明显。三、全面推进法治央行建设,提升法律事务履职效能(一)以学习提升法律综合素质1.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建议采用普法教育模式,通过326万方数据

 Times Finance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07,2017(CumulativetyNO.666)2017 年第 07 期中旬刊(总第 666 期)(上接第 325 页)关,禁止使用涂改凭证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保留备用金,控制现金库存量;建立规范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按日核对账款,按月与银行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对暂收、暂付等会计科目要定期检查,年底对暂收、暂付要进行清理、核对;依照规定对会计财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检查,重点检查现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账款相符;严格按照上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等等。(三)提高预算的精准度,强化预算与指标的匹配性预算虽然和实际会有一定的偏差,但是要尽力做到精确,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预算工作,根据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与主要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预算的引领作用发挥出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会计财务部门认真匡算,编制预算计划,上报上级行。提高下拨指标与上报预算的匹配度。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实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规、有效运用。(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养首先,基层人民银行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加强会计财务队伍建设,充分认识会计财务工作在防范资金风险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是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法纪、政纪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增强财务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肃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资金风险。三是要切实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真正落实财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新业务、新制度、新办法、新程序执行和推广运用前的培训工作,使财务人员真正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努力把操作风险降到最低。(五)建立高效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构建多围式审计监察制度,有效监督会计财务工作,使其严格恪守职责办事,把会计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一是领导检查督促。分管行领导至少每半年对会计财务工作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的相关要求。二是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内审、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经常开展内控检查,风险排查,风险提示,预防和堵塞漏洞。三是外部监督。重视审计署特派办、财政专员办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基层人民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六)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确定会计财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对工作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每个步骤进行监督与管控,提高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风险管控能力。目前司法部外网学习平台开展考核学习,并不定期提供学习考试成绩。同时,应定期组织“以案说法”的培训学习,加大法制培训教育覆盖范围向基层人民银行倾斜。2.提升法律事务岗位门槛。要求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考试,考试后方可上岗。在日常学习中要加大法律事务岗位学习要求,按照不同优先级开展学习:先学习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再学习通用领域最新法律法规,最后则以巩固方式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建议为所有法律事务岗位人员配发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工作手册》及开通如北大法宝类的多权限用户,进一步拓展学习深度。3.人民银行与司法部门形成实践联动。应在较高层级协调司法部门,一方面加大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开展讲座培训,剖析案例;另一方面应打通必要实践通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组织人员通过现场、录像等方式接触庭审过程,深度感知法律工作实际,避免过多纸上谈兵的学习。(二)转变理念,重塑工作模式1.培养法律先行理念,完善法律先导机制。要贯彻依法行政思维,在执行上级文件,出台实施方案过程中在会议研究环节要有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法律事务人员应对文件政策效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审核前置应成为基层央行开展行政执法的首要标配。法律事务人员应提前判断风险,适时界入,尤其是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金融维权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把关。各级领导干部应重视法律先导作用,主动激活法律事务工作效能,积极为中心工作保驾护航。2.建立法治思维统领工作模式。一是要在履职依据把控上,行权依据要变“红头文件”为“法律规范”,先外后内,法律法规高于内部规章制度。二是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要变“权责不清”为“职权法定”,必须梳理权力清单并进行公示,强化外部监督对行政权力管控和约束。三是要在注重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要变“拍脑袋定”为“按程序办”,尤其要在民主集中基础上贯彻法律为先的宗旨,把法律放在首位。四是要权衡主动履职范围,管理服务要变“为民做主”为“让民作主”,要在履职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性,为民服务,而不是越俎代庖。五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行使要变“自由裁量”为“规范运行”,坚决避免该罚不罚、同案异罚、双罚制不到位、证据瑕疵、程序瑕疵等问题。六是加大履职透明度,信息公开要变“封闭神秘”为“公开透明”,要主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合法审核、保密审查前提下,积极主动公开。七是切实落实法治央行建设纲要,法治建设要变“花拳绣腿”为“真抓实干”,要把《法治央行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每一项工作抓细、抓实、抓真。3.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制定与行政职责相对应的考核机制,从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内部审计三条线出发,确定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一是要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提升权重。基层人民银行应将法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定期召开依法行政会议或听取本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时开展依法行政检查、依法行政评议,并适时开展案卷评审工作,提升工作质量。二是要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纳入责任体系,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三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审计监督,要把依法行政审计内容作为履职审计和离任审计重点之一,加大对追责力度。四是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切实在责任追究上凸显法治精神。(三)加大人才储备与培养1.人员招录专业配比适当增加。法律事务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和人事部门支持,在每年人员招录过程中,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配额,提前储备法律专业人才。在基层人民银行则要积极鼓励职工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法律专业水平。2.加大对现有公职律师的后续培养。目前人民银行已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公职律师评定,应在评定基础上加大后续培养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中或脱产式的专业技能培训,真正建立一支有理论、懂操作、能应诉的队伍。3.在经费和岗位条件上适当倾斜。《中国人民银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建议内容设置上适当提升法律事务部门和人员的层级地位,赋予相对独立性。在经费硬件保障上,积极争取会计财务部门支持能够参照纪检、内审等岗位,适当给予经费与待遇,提升法律事务岗位吸引力,激发更充沛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 年版)[M].京:学习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2016:85.327万方数据

篇六: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行以下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

 诉讼代理;

 (二)

 合同法律审查;

 (三)

 商务法律谈判;

 (四)

 法律尽职调查;

 (五)

 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

 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

 择优汰劣原则,即通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

 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本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

 (二)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第八条 总行、分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人数,原则上总行一或两名,分行一名。

 第九条 本行各机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须经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聘用期限的,可作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本行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 本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接受日常业务、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

 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三)

 参与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

 (四)

 参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商务法律谈判;

 (五)

 代理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非诉事务;

 (六)

 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履行以下程序:

 (一)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填写《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附录 1),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1、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简介、规模、以往业绩、行业地位、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2、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法律顾问履 历、学历、以往业绩、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3、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总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验证、核实。总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资产保全部报分管行领导作出核准决定,分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总行核准决定,并按照本行有关合同管理要求与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按协议约定执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第四章

 专项律师管理

 第一节

 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总行部门和地区分支机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异地分行须按照自行制定的审批流程进行相应审批。

 第十七条 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

 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专项律师范围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布。已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附录 2)。

  第二节

 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分行支付专项律师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律师费用支付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4、附录 5)。分行签订非本行格式《委托合同》的,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核同意。

 第三节

 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一)

 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录 3)。

 (二)

 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

 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

 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

 对于本行部分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 (附录 4)。

 (二)

 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

 格式《委托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总行各部门和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

 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进行审批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5),亦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

 《委托合同》签订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录 6、附录 7),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

 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服务的规范、全面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要求诉讼代理律师实行“三报告一会商”制度,外聘律师在整个诉讼代理过程中至少要提交三份报告和进行一次会商:

 (一)

 立案保全后提交第一份书面报告,列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保全财产的详细内容;

 (二)

 开庭前与我行人员当面会商,探讨诉讼策略,确定证据清单,审查证据原件是否准备完备、妥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三)

 开庭后一周内提交第二份书面报告,说明开庭情况,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判决前景,以及当庭反映出的我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问题;

 (四)

 第一次执行谈话后提交第三份书面报告,写明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谈话内容,后期执行思路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行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在法律事务外包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本行的合法权益未能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二)

 遗失本行诉讼资料、证据等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法律文件,造成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利局面或后果;

 (三)

 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

 (四)

 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本行的要求;

 (五)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其他侵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若出现上述情形,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减免费用、取消入库资格、追究民事责任等。第三十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律师核准机构报告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情况。对于出现前条所列情形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律师核准机构应作出解聘意见。

 律师核准机构应根据律师的跟踪评价情况,对每年准入的律师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外包的档案管理要求,适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 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

 2.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3.银行专项律师聘用申请表

 4.委托合同(诉讼代理适用)

 5.委托合同(其他法律服务适用)

 6.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贷款清收类诉讼适用)

 7.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其他诉讼适用)

 附录 1:

 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

 登记编号:

 (银行资产保全部填写)

 申请单位

  申请年度

  拟聘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电话

  执业年限

  金融法律事务执业年限

  执业证号

  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

  所在律师事务所地址

  呈报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资产保全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附录 2:

 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甲方专项律师代理的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甲方法律事务水平,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甲方选聘乙方作为专项律师法律服务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之一,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双方合作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如续签,须重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诉讼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时,须签订具体每笔代理案件的委托合同,乙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代理...

篇七: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建议

行 法 律 事 务 部 工 作 职 责

  l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在 市 行 和 省 行 法 律 事 务 处 的 领 导 下 ,以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 以 服 务 业 务 工 作 为 中心 ,突 出 工 作 重 点 ,切 实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2、 负 责 按 照 省 、 市 行 的 部 署 , 认 真 组 织 、管 理 、 指 导 全 市 农 行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

 3、 负 责 全 行 普 法 教 育 和 法 制 宜 传 工 作 ;

 4、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法 律 审 查 制 度 ,规 范 各项 业 务 活 动 。

 坚 持 位 律 对 业 务 工 作 的 前 置 性介 人 , 在 规 章 制 度 归 口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对 本行 出 台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和 涉 法 文 件 进 行 法律 审 查 ; 5、 负 责 对 全 行 转 授 权 工 作 的 组 织 、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

 6、 负 贵 全 行 涉 诉 案 件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对 全行 经 济 纠 纷 裁 决 的 日 常 工 作 , 并 办 理 其 他 涉诉 法 律 事 务 ;

 7、 负 责 法 律 法 规 的 咨 询 工 作 ,为 全 行 开展 业 务 活 动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

 8、 负 责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制 定 和 完 善 各 项规 章 制 度 , 促 进 法 规 工 作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进程 ,提 高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质 量 ;

 9、 负 责 行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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