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协议5篇

时间:2022-08-15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合资合作协议5篇合资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和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资合作协议5篇,供大家参考。

合资合作协议5篇

篇一:合资合作协议

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和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合营各方 甲方:

 法定地址:

 董事长:

 乙方:

  法定地址:

  副董事长:

  丙方:

  法定地址: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营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地址:

 中文名称:

 有限公司 地址:

 第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

 规定,并受这些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甲、乙按各自的出资及提供的合资条件,按甲、乙方约定的分配办法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七条

 甲、乙方经营的目的: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年营业额

 万人民币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十二条

 合资各方的出资及合资条件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以现金投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等值港币现汇投入。

 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以现金投入。

 第十三条

 甲方、丙方商定投资资金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到位:丙方投资资金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到位。

 第十四条

 合资各方的利益分配 甲、乙方约定:各方按税后实际利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分配比例为:甲方

 %、乙方

  %、丙方

 %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扩大投资,或向他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 按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及时提供合营条件; 3、 协助合营公司需要的办公场地及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4、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办公设备、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必要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所需要的其他人员; 6、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7、 即时提供国内市场信息 8、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 按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及时提供合营条件; 2、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开拓国际市场、搭建销售网络等有关事项; 3、 提供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 培训合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 即时提供国外市场信息; 6、 负责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服务主要面向宁波市及周边地区。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国外设立连锁店。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服务由合营双方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合营公司知名度,扩大业务量,提高经济效益,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影公司的外汇平衡自行解决

 第八章 董事会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须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监事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在国内购买。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三章

 合同期限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五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另一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双方凡因执行本合同、章程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在董事会会议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等如需改订、变更、追加时,在甲、乙方进行协议后,提出书面报告报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均须报宁波市海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签字。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 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

篇二:合资合作协议

省地区合资经营协议书

 合资人:

  甲方:

 地址:

 合资人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合资人本着公平、 平等、 互利的原则, 订立合资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资经营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资经营的店铺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

 , 面积:

 平方。

 存货库房位于:

  , 面积:

 平方。

 第二条 合资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为:

 品牌

  项目

 第三条 合资期限 本合资项目经营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 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额、 方式、 期限 1.

 本合资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2.

 甲方

  (姓名)

 出资人民币

 万元, 占股份比例 51% 3.

 乙方

  (姓名)

 出资人民币_______

  万元, 占股份比例 49% 4.

 合资期间各合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资双方均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出利于公司发展的建议, 甲方拥有最终决策权。

 合资终止后, 各合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资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广告宣传投入 成都市场:

 按双方合作比例投入, 成都以外市场:

 成都市场与总公司承担各 50%的资本

 第六条:

 店面管理 由甲方提供品牌支持、 投资店的系列产品技术、 店面宣传设计和店面管理人员的培训。

 乙方负责寻找店面、 办理开店所需的各种执照和证件、 以及店面的筹备。

 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协助乙方工作, 支持时间为

 个

 月,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店铺支付。

 具体办法为:

 店铺每月

  日前将该部分员工当月的薪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在次月 10 日前按照店铺给予的考勤状况给予该部分员工发放薪资但所涉及的手续费及汇费由店铺承担。

  第七条:

 原料加工厂投入 原料加工厂由双方投资建立, 投资比例为甲方 51%, 乙方 49%的资本。

 所产原料配送范围仅限于四川地区。

  第八条:

 合资负责人(甲方)

 的义务和权利

 本合资项目由甲方全权负责提供该项目的品牌商标、 产品策划和产品研发。

 甲方为该项目的营运负责人。

 合资负责人(营运负责人)

 的具体义务和权利如下:

 1.

 提供公司(店铺)

 的品牌策划和产品运营规划, 以及各个时期所需要的设计方案;

 2.

 在店面的新设或装修方面, 甲方提供标准化计划和设计方案, 使店面与公司的企业文化和文化品牌相协调;

 3.

 决定公司(店铺)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店铺)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店铺)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店铺)

 的财务进行管理, 并在制定日期内把财务状况公布其他合资方。

 7.

 决定公司(店铺)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8.

 任命公司(店铺)

 内经理、 财务负责人;

 9.

 制定公司(店铺)

 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

  第九条 其他合资人(乙方)

 的义务和权利

  1.

 负责公司(店铺)

 位置的寻找和所需所有证照的办理;

 2.

 负责公司(店铺)

 的筹备;

 3.

 组织公司(店铺)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

 拟定订公司(店铺)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聘任或者解聘库房管理负责人;

 6.

 检查公司(店铺)

 财务;

 7. 对负责人和经理执行公司(店铺)

 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8.

 义务协助公司(店铺)

 处理外界纠纷、 复杂账务。

 9.

 在公司开发区域内经由乙方推荐开发的加盟商, 每家可提取 15%的加盟费。

  第十条 增加出资与债务承担 1.

 增加出资:

 本合资公司如需增加出资, 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出资。

 2.

 债务承担:

 本合资公司内外债务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

 3.

 任何一方增加出资或对外偿还债务后,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提交该份额资金。

  第十一条 盈余分配及营运负责人的薪资报酬 每季度拿出净利润 80%按比例分配。

 其余 20%作为该公司/店铺的运作资金。(除去前后季度的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资创收盈余。)

  第十二条 退资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资; ②不得在合资不利时退资; ③退资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合资人并经其同意; ④退资后以退资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不论何种方式出资, 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 6 在一方退资的情况下, 另一方合资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甲方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 若有违反, 并给甲方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 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

 赔偿。

 (1)

 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 价格、 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

 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 销售、 盈亏、 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

 其他由甲方指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合资人禁止事项 1.

 未经甲方合资人同意, 禁止其他合资人私自以合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资人, 造成的损失由该合资人个人全额进行偿赔;

 2.

 禁止乙方合资人参与经营与本合资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

 除合资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同意外, 合资人不得同本合资企业进行交易;

 4.

 合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资企业利益的活动。

 5.

 禁止私自挪用、 转借、 转让本合资单位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6.

 禁止乙方使用甲方品牌经营协议外的其他项目。

 7.

 甲乙双方如果违反以上协议或没有执行本协议义务, 将以违约对待, 违约方需支付其他合资方 20 万元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事项, 合资终止:

 1.

 合资期限届满;

 2.

 合资双方协商同意;

  3.

 合资事务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资终止后的清算 1.

 即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__

  中间人(或公证员)

 参与清算。

 2.

 清算如有赢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买卖给合资人或第三人。

 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 合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果亏损, 不论合资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资共同财产偿还, 合合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由合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 解除本合同时, 合资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

 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并将合资公司(店铺)

 所办理的所有证件上交甲方, 由甲方负责注销与乙方有关的证件。

 (2)

 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 招牌标志、 广告特等, 还要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商标、 标志、 广告特等上交甲方,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另外, 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

 立即返还订货簿、 商品目录、 价格表, 以及其他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

 返还接受甲方指定的商标商品等, 其交换价格由甲方审定;

 (5)

 立即清算对甲方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 当乙方未撤掉取消甲方的商标及标志等时, 甲方可自行执行, 在此情况下, 撤掉、 取消

 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另外, 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3、 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 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

 另外, 要保证不得有对甲方不利的言行。

  第十八条 纠纷的解决 合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以诉诸当地法院。

  第十九条 其他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补充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

 本协议涂改无效;

  (三)

 本协议一式贰份, 合资人各执壹份;

  (四)

 本协议自合资人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三:合资合作协议

化纤技术 N e w

 T e c h n o Io g y

 SABIC 一直在寻找机械制造商制造出合适的设备。

 与此 同时 ,奥 地 利工 程 公 司 Starlinger & Co.

 Ges. m. b. H. 是一家著名的生产柔性机织塑料包装的 机械供应商,专注于生产用于聚烯烃 (PP、HDPE 和 LLDPE)带条挤 出线 。该公 司 已在 试 验将 PET 用于带条生产。由于 Starlinger 吲收部门在食品级 瓶 到瓶 PET 回收 技术 方面业 务增 长迅 速 ,他们 的 目标为客户提供了新的机会。

 这两家公司都坚信要开发新的业务领域和市 场需求的新的应用。在新产品开发方面,一个原材 料生产商与一个机械制造商之问的合作提供了一个 理 想 的基 础 :Starlinger 开 拓 PET 机 械领 域 疆 土 ,

 而 SABIC 则 去发 现 除了瓶 子之 #bt~ 9应 用 。这 次成 功合作的结果就是一条由 Starlinger 没汁的带条挤 出生产线 ,这条生产线使用 SABIC 开发的 PET 树 脂生产可以在标准圆机和平织机上织成织物的带 条。制造一台能生产出用于织造的 PET 带条并非 只是现有技术的一个小小拓展。双方在这个项目上 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SABIC 开发了一种特殊的 专用 PE T 树 脂 ,而 Starlinget·对 他们的 starEX 带 条 生产线进行研究和试车,以得到最优的机器配置 (树脂预处理 、挤 出机 配置和螺杆设 计 、炉 、导丝 的辊布置) 和工艺参数 (拉伸率 、热定形条件) ,

 以获得理想的性能 ,如高强度、低收缩率。在 PET 带条项 目过程 中,SABIC 和 Starlinger 获得了许多 关于树脂、机械和工艺标准的技术诀窍,最终提交 了两项专利 申清。

 4 K 2 010 PET 带条 、PET 带状织 物和它们 的应用于 2010 年 10 月在德 国杜 塞 尔多夫 举行 的 K Show 上 展出。那些寻求业务多样化的转型公司,寻找新业 务或者想去开发以上任何应用的投资者,我们都欢 迎前来咨洵。两家公司提供的整个方案包括机械设 备、树脂和完整的技术支持以及质量管控方面的测 试方法。在 2010/ 2011期问 ,PET 带条卷绕筒或 PET 塑钢带织物都将提供给客户作为评估和现场试 验之用 (前提是要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

 译自 (~nternational Fiber Journal> 2010,25 (5) :

 1 6-17 金 磊 泽 ,金 立国校 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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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动态 { k + + + +. .

 东丽工业公司将在韩国建设碳纤维装置 东丽工业公司于 2011年 1月 20 口表示 ,其旗下 的东丽先进材料韩国公 司 (TAK) 将在韩国 Gum i 生 产基地建没碳纤维装置 ,该装置将投资 630 亿韩元 (5700 万美元) ,生产能力将 为 2 200 t/ a,预计 2011

 年初开建 ,于 2013 年 1月投产。

 韩国碳纤维需求现几 乎全部 依赖于进 口 ,TA K 建设该新装置将使韩国实现碳纤维的 供应。这一举措将顺应以韩国和中国为引领的亚洲对 碳纤维快速增长的需求。新装置将生产工业和运动器 械使用的标准模量碳纤维。

 TAK 于 201 0 年 1月初建立碳纤维销售组织 ,作 为为 满 足韩 国不 断增 长 的需 求 的组 成 部分 ,TAK 2009 年财年销售额为 9 630 亿韩元。

 I^】

 生产和稳定 东丽工业公司已于 2010 年 4 月建立 Torayca增强 塑料部 ,目 标是扩大该公司碳纤维增强热塑性混配物 50 合成纤维 S FC 2011 No. 2 业务。

 (钱伯章译) 大陆与台湾签署 PTA 合资企业协议 台湾远东新世纪公 司 (FENC) 与 中石化仪征化 纤公司于 201 0 年 l2 月 23 日宣布 ,签署组建各持股 6O% 和 40 %的精对苯二甲酸 (PTA) 合资企业初步协 议 ,将在大陆建设 prFA 装置 , 该装置将建在扬州化学 工业园区。

 国家发改委已批准仪 征化纤公司投资 38亿元建 设 100 万 t/ a PTA 装置。

 这将是台湾远东新世纪公司的第一套 FFA 装置 ,

 该公司分别在台湾和大陆的二个生产基地拥有聚酯纤 维和树脂生产联合装置 ,该公 司已于 2009 年计划通 过扩能使销售额在 5 年内翻一番。

 仪征化纤公司是 中国第二大聚酯生产商,该公司

 拥有 fYl"A 装置 ,作为仪征一体化生产联合装置的组成 部分 。

 (钱伯 章)

篇四:合资合作协议

定制家具店合伙经营协议书( ( 标准版) )

 姓名 :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经营

 欧派全屋定制(

 店)。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比例

 一、合资过程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现金,金额 700000.00(大写:柒拾万元)元,出资比例 70%。

 乙方:出资方式现金,金额 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元,出资比例 30%。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

 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入伙分红:每年一次;按上一年度经营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之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给对方(合伙人)进行赔偿。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已的出资,转让时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3、内部转让,需通告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入伙资产做为抵押的,需告之其它合伙人。如因抵押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___史文昌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负责全店的全盘工作,可授权或委托给吴志双管理本店的经营,管理、销售、宣传活动的权限;

  2、负责全店财务的审批;

  二、吴志双的权利:

  1、协助、配合合伙负责人的一切工作,主管合作店的销售、宣传和售后服务。

 2、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业进行监督;

  3、每月 15 日,可检查所有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4、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叛决解散;

  5、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结算人,并邀请__阮达群_为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于结算;结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分配。

 2、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于分配。

 3、结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主要是未付工人的工资),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的原则给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 合同自订立并所有合伙人签字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各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___一式两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名(甲方):

 日期:

 合伙人签名(乙方):

 日期:

 合伙人签名(丙方):

 日期:

篇五:合资合作协议

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 中国× × 公司和× × 国× × 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通过友好协商, 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 举办合资经营公司于× × 年× × 月× × 日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章 合营公司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成立的现有企业。

 在中国× ×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当定地址在中国× 地, 邮政编码为× × , 法定代表性名:

 × × , 职务:

 × × , 国籍:

 × × , 电话:

 × × 传真:

 × × 。

 × × × 国×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是依据× × 国适用法律成立并在该国登记注册的现有企业。

 其法定地址在× 地, 法定代表姓名:

 × × ,职务:

 × × , 国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第三 章合营公司的建立

 第二条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 同意在中国____建立合资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 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 × , 其缩写为:

 ×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

 第四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 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受中国颁布的法律约束与保护。

 其一切活动, 应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和条例。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 乙双方仅以现行的或日后修改的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在上述前提下, 各方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 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 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的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提高产品质量, 发展新产品, 并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提高经济效益, 使投资各方获得清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为: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由甲、 乙双方认缴出资组成。

 甲方出资:

 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厂房设施 美元 (见附件一:

 合营公司厂地划定图表)

 机器设备 万美元 (见附件二:

 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明细表)

 乙方出资:

 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 % 现金 万美元 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 按缴付出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 中间值计算。

 由于汇率变化, 甲、 乙方将增加或减少设备的投入以保证出资比例不变。

 甲方声明, 甲方出资的上述资产管理局(以简称"国管局")

 评估。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各方应按下述规定提供各自的投资, 甲方应在取得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天内将其投入的资产移交到合营公司名下; 乙方出资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全部缴清或按下述情况缴付, 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月内缴付不少于总出资额的百分之× % )

 。

 甲方出资以办完所需的法律手续为准:

 乙方现金出资以中国银行收到汇票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在合营公司经营期内, 各方可以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公司再投资, 各方也可从合营公司获得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再投资, 直至达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甲、 乙双方按照以上第十条以现金和/ 或实物出资后, 应立即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其出资额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

 合营公司据此发给甲、乙各方邮资证明书, 确认各自的出资日期和金额。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 双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已投入的资本。甲、 乙双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须经另一方同意, 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 不得将其在合营公司中出资额的任何部分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1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 施工;

 3.按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

 4.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 材料、 原料、 办公用具、 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 电、 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7.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 工作许可证和旅行证件和手续等;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1 .按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

 2.协助合营公司进行合同引进项目的联络以及安排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

 3.协助合营公司对国际市场进行调研及开拓;

 4.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 材料等;

 5.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外籍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合营公司的场地使用权和费用

 第十八条 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 甲方将按照划定的场地, 交付合营公司使用。甲方保证合营公司对该场地有独立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合营公司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应与甲方就水、 电、 蒸气、 厂内通道等公用设施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见附件三), 以使合营公司得到保持稳定生产和经营所需的公用设施。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在领到营业执照后, 有权根据执照的规定, 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自行销售其产品, 并开展与销售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合营公司的成功, 合营公司应将出口销售和取得外汇收入放在优先地位。

 合营公司可经由下列渠道出口产品:

 1 .通过双方各自的销售网络或其它渠道出口;

 2.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

 3.经过其它代理机构出口。

 第二十二条 双方承认, 产品出口与材料国产化是保持合营公司外汇平衡的重要手段。

 双方同意, 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公司进行出口。

 第二十三第 合营公司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采取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来保持外汇平衡, 这些措施包括在国内市场销售产品收取外汇。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其中× 名由甲方委派,× 名由乙方委派。

 合营公司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一名(以下称为筐事长), 董事会副董事长× 名(以下称为副董事长), 首任董事长由甲(或乙)

 方从甲(乙)

 方董事中指

 定, 副董事长由乙(或甲)

 方从乙(甲)

 方董事中指定, 任期四年。

 其后各任以轮换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从委派之日起任期四年, 经提名方再次委派, 可以连队。

 董事会中因故出现空缺时, 应由原提名方及时指派人员继任。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更换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当更换人选时, 有关一方应于十四天前书面通在董事会和另一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 宜, 董事会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 .合营公司的章程和章程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与解散;

 3.合营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 兼并与联合;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5.设立合营公司的分支机构;

 6.批准合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7.决定合营公司年工经营方针和计划;

 8.批准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9.决定合营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0.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任免;

 1 1 .涉及任何一方和合营公司利益冲突的事项。

 对以下事项,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至少× 名董事通过:

 1 .合营公司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及有关合营公司资产的购置、 租凭、 出买或抵押 等事宜;

 2.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查并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任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 遇;

 5.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合营公司职式的福利和工资制度。

 6.确定和调整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7.决定合营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

 8.决定合营公司的保险种类和投保范围;

 9.关于董事会对总经理经营权限的授予;

 1 0.决定合营公司职工的住房及各项福利事宜;

 1 1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在副董事长不在时)

 代表合营公司。

 董事会与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 名以上(含× 名)

 董事提议, 董事长可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公营公司所在地举行, 也可以通过传或传真交换书面表决的形式举行。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理会的四分之三。

 不够四分之三的人数时, 其通

 过的决议无效。

 董事不能出席时, 可出具委托书委手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 则作为弃权。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会议记录用中英文文字书写, 并且每个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 副总经理× 名。

 首任总经理由乙(或甲)

 方委派,副总经理由甲、 乙各委派× 名。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任期× 年, 经董事会决定, 任期可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分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 总经理代表合营公司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经董事会委派可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甲、 乙双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 分别担任合营公司设置的各管理部门的部门经理。

 他们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问题:

 1 .季度、 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 销售以及合营公司其他经营工作;

 2.签订、 修改或取消任何长期(一年以上)

 购销或分销售合同;

 3.签订关于合营公司资金贷款或对合营公司提供信贷的合同;

 4.签订任何借款合同;

 5.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6.组织分支机构的建立;

 7.组织制定与提议修改管理员工的标准或规定;

 8.有关职工养老金、 退休、 奖励、 保险或其他福利计划的事务;

 9.除第九、 第十章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处理以外的与合营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 严重失职、 不胜任工作的, 经查理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筹备和组建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期间, 可设立筹备处, 筹备处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 人, 乙方× 人。

 筹备外主任一人, 由甲(或乙)

 方推荐, 副主任一人, 由乙(或甲)

 方推荐。

 第三十七条 筹备处负责有关合营公司筹备和建设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八条 筹备处在保营公司组建完成并办理守毕移交手续后, 经董理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员工的招收、 招聘、 辞退、 工资、 劳动保险、 生活福利和奖惩及关员工的其它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由总经理制定, 经董事会决定后发布执行。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享有聘用及辞退员工的劳动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与员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上报北京市劳动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任何时候推荐不超过× 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四十三条 工资待遇、 福利补贴标准为: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每人每年()

 美元, 各项福利补贴为每人每年()

 美元 。

 (见附件四)。

 该工资及福利祉贴由合营公司支付给乙方。

 全体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为每年()

 美元等额的人民币(见附件五)。支付办 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中方职工的工资待遇, 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 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 由董事会确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 职式业务能力的技术水平的提高, 合营公司将相应提高职工工资。

 合营公司方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总经理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 记过、 降薪的处分, 情节严重, 解除合同。

 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 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确保职工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工作。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遵照董事会通过的合营公司奖励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合营公司中外职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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