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库房管理要求3篇

时间:2022-08-30 17:30:04 来源:网友投稿

危废库房管理要求3篇危废库房管理要求 XX公司安全风险告知卡 风险点名称危废品仓库风险因素描述通风不良、混合摆放等易造成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防渗层、导流渠损坏或堵塞等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废库房管理要求3篇,供大家参考。

危废库房管理要求3篇

篇一:危废库房管理要求

公司安全风险告知卡

  风险点名称 危废品仓库 风险因素描述 通风不良、混合摆放等易造成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防渗层、导流渠损坏或堵塞等造成二次污染。

 风险点编号

 风险等级 黄色

 事故类型 中毒、窒息、火灾、爆炸

 风险管控措施 1、严格遵守危废仓库管理规定; 2、加强仓库的通风; 3、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4、严格按照规定区域摆放,禁止把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摆放在一起; 5、要保持防渗层的完整,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6、导流渠要及时清理杂物,保持通畅。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安全标志

 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人员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

  ),并根据公司《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2、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并拨打 110/120/119 等电话求救;

 3、对事故现场实施隔离和警戒。

篇二:危废库房管理要求

废弃物管理规定

 1、 目 的 对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控制, 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 生活全过程的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3、 职责 3. 1 公司各单位负责收集、 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3. 2 供应部门负 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清理、 合法转移的管理。

 3. 3 生产部门负责公司废催化剂、 触媒的工艺处置及后续贮存管理, 对需要处置的各类催化剂、 触媒造册登记。

 3. 4 环保部门负责废油贮存场所的登记管理。

 3. 53. 6 供应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 负责公司废油、 废催化剂、 硫磺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3. 6 环保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4、 控制要求

 4. 1 危险废弃物种类:

 4. 1. 2 废油、 废润滑剂、 废油墨、 废油漆物品、 含汞废物( 包括废灯管、废温度计)、 废酸、 废碱、 油棉纱等《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 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4. 1. 3 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

 硫磺、 废触媒( 合成、 醇烃化、变换触媒)、 废油、 工业废塑料包装物、 生活废塑料、 废油漆桶、 废棉纱、废日 光灯管等。

 4. 1. 4 不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

 污泥、 有毒、 有害的废化学药品、 有毒有害废药品瓶、 废石棉、 废油墨盒、 废油渣。

 4. 2 危险废弃物的标识、 收集、 储存。

 4. 2. 1 废弃物的各部门均设置危废临时放置点, 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 2. 2 废弃物产生后, 由产生部门工作人员 将危险废弃物放置到临时放置点, 要按照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分类存放, 设专人管理, 并进行明确标识。

 4. 2. 3 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 防渗漏、 防火措施、 对易飞扬、 易挥发的危险废弃物应封闭存放。

 4. 2. 4 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和容器要加强管理和维护, 保证能正常使用。

 4. 2. 5 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固体废弃物要分开存放, 禁止混合收集、 存放。

 4. 2. 6 收集、 储存、 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 设备和容器,转作它用的, 必须消除污染后, 方可使用。

 4. 3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4. 3. 1 公司污水处理站所产生污泥根据环评要求送公司 35T 锅炉掺烧,由环保科监督。

 4. 3. 2 公司能回收利用的由设备科联系有关单位回收利用。

 4. 3. 3 本公司无法自 行处置的, 由供应科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 并与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置协议。

 4. 3. 4 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由环保科报请晋城市环保局批复并开具危废转移联单方可处置, 转移联单由环保科保存。

 4. 3. 5 供应科要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

 4. 4 管理措施 4. 4. 1 根据公司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特性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各车间制定本车间环保应急预案, 环保科制定《危废污染应急救援预案》, 到环保部门备案, 对员 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4. 4. 2 加强危险废物产生、 储存、 运输环节的管理, 杜绝渗漏事故, 确保危废产生、 储存、 运输安全。

 4. 4. 3 危废的产生处置必须建立台账, 要及时、 准确记录, 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必须与转移联单及相关其他票据内容相一致, 台账材料必须齐全,并按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

 4. 4. 4 由公司环保科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装置进行检查。

篇三:危废库房管理要求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要求及考核指标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一、经营许可 证 制 度(《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 防 治法 》( 简 称“《 固 废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检查否决项)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悬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2.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 许 可 办法》”),第二十条)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单项否决:

 ①将危废经营许可证转借其他企业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②超范围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包括地域范围和种类范围。

 ③超经营规模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④超期限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对照所持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违反本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 固 废法》第三十条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检查重点项)

 ①建立责任制,责任人明确、责任清洗,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②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③将管理人员信息上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管理制度上墙头并存档。

 《固废法》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识别标识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师表标识。(检查重点项)

 每个容器或包装物均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采用标签形式,且内容准确完善的为达标;仅采用种类标识为基本达标;设置不规范或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五条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经营单位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厂区外设置危险废物提示标志,且贮存、处置设施旁设置警示标志的为达标;仅设置厂内或厂外一种标识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四、管理计划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危废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废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重大改变。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危废管理计划包括危废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检查重点项)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并且要及时申报重大改变。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六、源头分类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检查重点项)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废。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七、转移联单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检查重点项)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①转移前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报送危废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

 ②严格落实转移审批制度。跨地区转移危废须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转移计划存档,环保部门备案。《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审核备案后领取危废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须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转市级环保部门领取危废转移联单。

 ③在规定期限内将第二联正副联交移出地环保部门。

 ④妥善保管转移联单第一联正副联,规定期限内的危废转移联单齐全。

 联单可查看,并能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八条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联单可查看,能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4.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能通过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①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台账。

 ②核查自行贮存和处置的危险废物记录及证明材料。

 ③产生危废的企业应与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留存许可证复印件。

 ④妥善保存规定期限内危废转移联单。

 5.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有合同。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并保留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七、转移联单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检查重点项)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①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

 ②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

 ③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同期保存。(检查重点项)

 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能根据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进行核对。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检查否决项)

 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能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逐一核对。

 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间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检查否决项)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大单位签订的合同。

 合同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要求标准 法律责任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检查重点项)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48 号)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油泥处置企业参照《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 号)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全面、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为达标,其次为基本达标;未编制的为不达标。

 应急预案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七十五条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参照《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3.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经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 30 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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