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

时间:2023-03-19 14:10:07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四)次级债的转让和提前赎回;

  (五)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六)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资信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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