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7篇

时间:2022-08-31 11: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7篇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普通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普通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规范学生管理,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7篇,供大家参考。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7篇

篇一: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通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普通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规范学生管理,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规违纪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五种。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学生所受处分类别将依据其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配合教育态度决定。

 第五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达 10 节(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或连续旷课一天的;

  2、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5、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6、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7、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8、在餐厅、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的;

  9、不尊敬(无礼顶撞、肆意诋毁等)任课教师、生活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工的;

 10、不按时就寝,串寝、串楼,在休息时间高谈阔论的; 11、未经允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12、经常性的不整理内务,私接电源,不按规定开空调,使用手机和应急灯的; 13、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的; 14.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的。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 20 节(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或连续旷课两天的;

  3、因出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而旷课的;

 4、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的; 5、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在考试中有较严重舞弊行为的;

 6、无礼顶撞、肆意诋毁任课教师,产生较坏影响的; 7、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8、有小偷小摸但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10、有抽烟、酗酒或异性交往不当的;

 11、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较严重的; 13、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 30 节或或连续旷课三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4、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的; 5、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在学校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 7、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

  9、有偷窃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10、唆使、煽动或参与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11、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损坏公共财产后果严重的; 14、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5、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 40 节(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或或连续旷课一周的; 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4、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5、唆使、煽动或参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人伤势严重的;

 6、参与赌博且有较大数额输赢的; 7、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8、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9、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 50 节(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思想品质极坏,严重干扰学校秩序、损坏学校声誉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8、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第十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级部和德育处。经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处分的学生该学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须经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德育处。

篇二: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沙溪中学 2011 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 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 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德育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 2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20——5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 50——1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 100—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 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

  2 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 2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 2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 50 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校园内用火烧垃圾等用火行为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上网、游戏机、桌球等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成年学生违法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与家长签定试读协议成立帮教组织。如果其仍然恶习不改者给予取消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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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经主人同意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隐匿、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6、政治观念模糊书写、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公告、篡改各种公告、通知破坏学校通讯、消防设施设备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搞封建迷信活动。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网页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

  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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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8、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不符合住校外条件的学生一律住校内凡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造成恶劣影响或住宿场镇旅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违反《中学生寝室规则》、《中学生校园常规》、《中学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 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 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6、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 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

  5 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 24 课时或连续 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 36 课时或连续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 48 课时或连续 5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 60 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德育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德育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含送工读学校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同意报德育处审核后报校长室、党总支批准校长室一般要在一周内研究批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为及时制止盗窃、敲诈、抢劫斗殴等恶性违纪事件消除不良影响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同学德育处、保卫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先行公布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可先予宣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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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德育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6、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揭发材料

  7、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

  第十九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1 年 9 月 6 日 沙溪中学

篇三: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部教育惩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教育管理改革,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身心发展,培育学生社会规则意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教育为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着眼于教育引导的根本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启发学生反省与自制能力,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不歧视对待。避免以惩戒为目的、重惩戒轻教育。

 2,因人施策。配合学生心智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针对学生不同性别、年龄、个性特点,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违规违纪事实,不同动机和原因,实施不同的惩戒措施。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惩戒措施的学生,要谨慎处理,避免一刀切、武断轻率实施惩戒。

 3,科学适度。遵循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标准,规范惩戒实施的主体、程序、方式,严格把握惩戒尺度,实施适度惩戒。

 4,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惩戒与体罚、羞辱等违法管教的区别,依法依规建立惩戒制度,合法实施惩戒措施。做到规则在先、惩戒在后。

 第二章 惩戒的方式和运用 第三条 对《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惩戒方式有:

  1.批评、训诫; 2.罚写适量的额外作业、罚做适量的校内义务劳动; 3.约谈家长、书面检讨; 4.勒令停课反省、通报批评; 5.暂扣物品、没收物品; 6.责令赔偿; 7.综合素质降低等级评价。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惩戒:

  1.初犯; 2.情节轻微; 3.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并及时改正。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这可以从重惩戒:

  1.屡犯不改的; 2.处分未撤销又犯错误的; 3.不认识错误的; 4.认错态度差的; 5.不承担错误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的。

 第六条 本条例仅限于纪律惩戒。不包含所犯错误对他人造成财产、人身、心理损失损

 伤损害的处理。

 第三章 惩戒所适用的违纪范围 第七条 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的下列行为,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可予以惩戒: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旷课;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作业,单门学科累计两次次以上,或总累计三次以上的; 3.不遵守课堂纪律、课间纪律; 4.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 5.对他人语言不文明; 6.未按学校规定穿戴衣物,或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 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8.故意破坏学校环境; 9.打架吵闹,欺负他人; 10.未经批准不参加两操,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11.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的; 12.上课时影响正常教育秩序的; 13.在校内玩游戏、手机等的; 14.违反学校就餐规定的; 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由教师自主实施惩戒或与学生在班级的班主任合议决定实施惩戒。

 第九条 决定实施惩戒之前,相关教师或班主任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适当说明实施惩戒的依据和理由。学生对惩戒措施提出异议,教师认为有理由的,要及时调整惩戒措施,不得因学生异议加重惩戒。教师要全程跟踪承接过程。

 第十条 龙矿学校学生惩戒委员会为权力救济机制。学生惩戒委员会审议重大学生惩戒事件,处理学生或其家长的申述。

 第十一条 学生或其家长认为对其所接受的惩戒措施违法或不当致其权益损害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述,学校提供申述的救济途径,对教师违反规定不当惩戒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教师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述经评议有理由时,尚未执行完毕的惩戒措施不得继续执行,已经实施的,学校或教师应根据情形对学生施以道歉、恢复名誉或课业辅导等补救措施。

 附:学校学生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篇四: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县第九中学 201 3 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杜绝犯罪, 减少违纪, 保证学生学习、 生活有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 本着以教育为主、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 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

 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劝其转学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 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 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将材料送交德育处, 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

 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 营养费和护理费外,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 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 或语言挑逗, 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 情节较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 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 从重处分,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 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 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 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 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 充当各种帮凶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携带、 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 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偷窃、 敲诈、 欺骗、 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 涂改有价证卷等,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偷窃价值在 20 元以下者, 给予警告处分; 价值在 20——50 元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 50——100 元者, 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在 100—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价值超过 500 元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 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 “要”钱、 物(包括饭卡)

 即视为敲

 诈。

 凡敲诈、 骗取价值在 20 元以下者, 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超过 2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偷窃、 诈骗、 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 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 明知他人偷窃, 知情不报者,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 赃物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偷窃试题、 机密文件、 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 弄虚作假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故意损坏公物, 价值不满 50 元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恶劣、 破坏严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乱扔乱倒垃圾、 涂画墙壁、 践踏草坪、 移摘花卉、 随地大小便、 故意污损公物、 损害校容校貌等等,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 校园内用火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者, 除没收赌资、 赌具外,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首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屡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 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利用上网、 游戏机、 桌球等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 造谣惑众, 煽动或带头闹事、 无理取闹, 罢课、 罢操、 罢餐、 罢正常文体活动, 破坏正常教学、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严重, 经教育尚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 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 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 视情节、 后果及认错态度,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 无理顶撞教职工, 欺骗家长, 不尊重同学, 无理取闹等,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 因受批评、 处分等原因, 对教师、 职工进行谩骂、 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 违犯宿舍、 课堂、 校门口、 操场、 会场、 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 不支持配合班干部、 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 顶撞或谩骂班委、 团委学生会干部,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 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依据情节, 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 被判处管制、 拘役、 徒刑或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未成年学生违法, 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 与家长签定试读协议, 成立帮教组织。

 如果其仍然恶习不改者, 给予取消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5、 未经主人同意, 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 隐匿、 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 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6、 政治观念模糊, 书写、 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 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 公告、 篡改各种公告、 通知, 破坏学校通讯、 消防设施设备等,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组织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 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 介入社会上的帮派、 搞封建迷信活动。

 如经教育仍不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流氓行为, 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情节较轻, 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者,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有早恋现象,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对屡教不改, 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 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 复制、 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凡参与收看淫秽书、 画、 录像、 网页等淫秽物品者, 给予记过处分; 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制作、 复制、 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 画、 录像等淫秽物品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 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教室、 宿舍、 食堂、 运动场、 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 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 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 睡懒觉(含不出早操)

 或不按时就寝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在食堂、 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 哄闹、 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酒后肇事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购买香烟、 散发香烟、 抽烟等行为, 一旦发现,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不按时回宿舍、 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视其情节, 取消其住读生资格, 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 将外人带进宿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敲击脸盆、 碗等 , 或向公共场所、 楼下投扔杂物、 泼水等, 初犯者, 给予通报批评; 再犯者,根据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8、 在校园内用火取暖、 熄灯后点蜡烛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 不符合住校外条件的学生一律住校内, 凡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造成恶劣影响, 或住宿场镇旅馆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 违反《中学生寝室规则》 、 《中学生校园常规》 、 《中学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 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或其它校纪校规者,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经常迟到、 早退、 不交作业者, 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以大压小, 以强欺弱, 逞强霸道, 侵害他人, 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 上课、 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 涂改、 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上课时玩耍、 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一旦发现, 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 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有染发、 留长发、 戴首饰、 纹身、 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 不参加升旗、 义务劳动、 课外活动、 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 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10、 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 围墙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 、 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 , 视其情节、 后果、 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 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 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 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 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 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 校园内严禁骑自 行车, 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6、 在墙壁、 课桌等处乱写、 乱刻、 乱画者, 或有向墙壁上踢球、 蹬脚等行为者, 除责令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外, 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

 3 次迟到记一次旷课)

 累计达

 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

 , 给予相应的处分。

 1、 达 24 课时或连续 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达 36 课时或连续 4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 48 课时或连续 5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4、 达 60 课时以上者, 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 未经许可, 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测验、 考试(考查)

 、 考核、 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前偷窃试卷, 造成泄密者, 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 对检举人、 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 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 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 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 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

 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处分撤销期限 1、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 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 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 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 全体任课教师、 班主任(实习班主任)

 、 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德育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 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

 , 由班主任、 年级组、 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德育处共同研究后公布、 存档备案。

 2、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含送工读学校)

 的处分, 由班主任提出意见, 经年级组同意, 报德育处审核后, 报校长室、 党总支批准, 校长室一般要在一周内研究批复。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为及时制止盗窃、 敲诈、 抢劫斗殴等恶性违纪事件, 消除不良影响, 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同学, 德育处、 保卫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可先行公布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 听取家长意见。

 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 可先予宣布处分。

 5、 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 德育处要妥善存档保存, 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 副校长室、 行政办公室、 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6、 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 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

篇五: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科

 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 , 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 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 学校将视其情节 ,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 结合目前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

 秩序和良好风气的必要手段 , 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 、 自爱 、 自重和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 , 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 , 根据性质不同 , 情节轻重 , 并按照本人认识程度 , 区别处理的原则执行 。

 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 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

 ⑴ 警告; ⑵ 严重警告; ⑶ 记过; ⑷ 记大过; ⑸ 留校察看; ⑹ 勒令退学; ⑺ 开除学籍 。

 

  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的处分 , 察看期限为一年 。

 在察看期间能正确认识错误 , 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 可按期解除处分

 ;对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者 , 可提前解除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思改进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五条

 对反党 、 反社会主义或破坏安定团结者:

 

  1 1 、 有反党 、 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2 2 、 组织和煽动闹事 、 罢课 , 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 、 破坏安定团结 , 影响恶劣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分;

 

  第六条

 有意扰乱 、 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

 

  1 1 、 情节较轻 , 影响较小者 ,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

  2 2 、 情节严重 , 影响较大者 ,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3 、 情节严重 , 影响极坏者 , 给予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4 4 、 毕业离校期间 , 有意扰乱 、 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及违反其他纪律者 , 除根据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 ,并视其操行不合格 , 只发给结业证书 。

 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 、 法令 、 法规 , 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

  1 1 、 受公安部门管制 , 拘役及其以上处罚者 , 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2 2 、 受公安部门管制 、 拘役 、 徒刑 , 宣布缓期执行( 属过失犯罪 )

 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3 、 被收容审查隔离者 , 给予留校察看 、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 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

 处分;

 

  4 4 、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5 5 、 被处以罚款者 , 视其情节轻重 ,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

  第八条

 有偷盗 , 诈骗国家 、 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

  1 1 、 案值 50 元以下者 , 给予警告处分;

 

  2 2 、 案值 50 元以上 ( 含 50 元 )

 100 以下者 , 给予记过处分;

 

  3 3 、 案值 100 元以上 ( 含 100 元 )

 200 以下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4 4 、 案值 200 元以上 , 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5 、 作案两次 ( 含两次 )

 以上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6 、 偷窃试卷 , 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 视情节 、态度 ,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 故意损坏国家和他人财产 , 受到赔偿处罚者:

 

  1 1 、 赔款金额 50 元以下 ( 含 50 元 )

 , 给予批评教育;

 

  2 2 、 赔款金额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 ( 含 100元 )

 , 给予警告处分;

 

  3 3 、 赔款金额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者 ( 含 200 元 )

 , 给予记过处分;

 

  4 4 、 赔款金额 200 元以上 , 情节严重 , 认识态度较好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 5 、 赔款金额 200 元以上 , 影响很坏 , 后果严重 , 态度恶劣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6 、 凡私自接电源 , 违章违规用电或违反其它安全规定而造成事故者 , 视其情节 , 认识态度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应有的经济处罚 。

 

  第十条

 肇事打架 、 策划 、 勾结 、 参与 、 伪证或持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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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肇事打架者

 

  1 1 、 虽然未动手打人 , 但造成打架后果者 ,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2 2 、 动手打人未伤人者 ,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3 3 、 致他人轻伤者 , 除负责相关医疗费用外 , 还给予记过 , 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4 、 致他人重伤者 , 除负责相关医疗费用外 , 还给予留校察看 ,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5 、 触犯刑律者 , 学校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二款

 策划者 ( 策动 , 鼓动造成后果 )

 :

 

  策划他人打架肇事 , 造成后果者 , 视其情节 , 给予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 , 情节恶劣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三款

 勾结者 ( 揪集 、 邀约 、 伙同 、 指使社会人员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等 )

 :

 

  1 1 、 勾结打架 、 斗殴或威胁他人 , 产生后果 , 促使事态发展者 , 给予留校察看 ,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2 2 、 避开学校 , 借助社会流氓恶势力威逼和报复他人 ,产生后果 , 促使事态发展者 ,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四款

 参与者:

 

  以 “ 劝架 ” 为名 , 偏袒一方 , 促使殴打事态发展 ,产生后果者 ,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五款

 伪证者:

 1 1 、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 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 视其情节 , 给予警告 ,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2 、 明知事件的发生 , 而故作不知 , 使调查不能进行或造成困难者 ,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

  3 3 、 由于伪证造成处理不当 , 产生不良后果者 ,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4 、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

 

  第六款

 持械者 ( 持械打人或提供凶器 )

 :

 

  1 1 、 在打架过程中 , 持械打人者 , 视后果程度 , 给予留校察看 ,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2 2 、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

  ① 未造成后果者 ,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② 造成后果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十一条

 侮辱 、 诽谤 、 诬告 、 陷害 、 报复他人者:

 

  1 1 、 对学校教师 、 职工 、 保卫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或管理工作不满 , 态度横蛮无理 , 恶语伤人者;不听从维护校纪校规执勤师生的劝阻 , 防碍或干扰正常的执勤公务 , 影响很坏者 , 视其态度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2 2 、 以书面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 、 诬告 、 陷害 、报复 , 影响恶劣 , 造成严重后果者 , 视认识态度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3 、 以下流污秽语言侮辱他人 , 影响恶劣者 , 视认识态度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4 4 、 威胁或报复老师者 , 一经查实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触犯刑律者 , 由保卫部门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第十二条

 隐匿 、 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 冒领他人汇款或存款 , 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 视其情节轻重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第十三条

 酗酒 、 赌博 、 沾黄 、 涉毒 、谈恋爱者:

 

  第一款

 酗酒者 ( 一切酒类 )

 :

 

  1 1 、 酗酒未造成后果 , 情节较轻 , 认错态度较好者 , 给予批评教育;

 

  2 2 、 酗酒产生不良后果 , 造成一定影响 ,且认错态度较差者 ,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3 3 、 酗酒且违反第十条之规定者 , 视其造成的影响和情节轻重 , 给予记过 , 留校察看 ,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二款

 聚众或参与赌博 ( 包括变相赌博 )

 者:

 

  1 1 、 不准在校园内 ( 包括宿舍 、 教学区 )

 打麻将 , 违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2 2 、 赌博情节较轻 , 影响较小 , 未造成后果者 ,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

  3 3 、 赌博情节较重 , 影响较坏 , 造成后果者 ,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4 4 、 聚众赌博 , 情节严重 , 影响极坏或态度恶劣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5 5 、 提供赌具 、 赌资或赌博场所者 , 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

  6 6 、 观看赌博知情不报 , 影响或妨碍调查者 , 给予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的处分 。

 

  第三款

 非法复制 、 观看或传播黄色书籍 、 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者:

 

  1 1 、 观看黄色书籍 、 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 ,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者 , 视其情节和影响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2 2 、 传播黄色书籍或不健康音像制品 , 视其情节和影响 ,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四款

 涉毒者:

 

  吸食 、 注射或贩卖毒品者 , 一经查实 , 由保卫部门交公安机关处罚 , 学校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款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 谈恋爱者:

 

  1 1 、 谈恋爱经查实教育仍然不改者 , 给予警告处分;

 

  2 2 、 谈恋爱影响较大 , 产生后果者 , 给予记过处分;

 

  3 3 、 谈恋爱影响极坏 , 产生严重后果者 ,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

  

  第十四条

 生活作风越轨 ,

 道德败坏 、 违反校规者:

 

  1 1 、 男女同学超越正常往来 , 在学生中造成很坏影响者 , 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2 2 、 生活作风不正派 , 男女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男女生非法同居或进行同性淫乱者 , 给予当事者勒令退学处分;

 

  3 3 、 道德败坏 , 玩弄异性 , 造成女方怀孕或其它生理伤害者 ,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 , 学生吸烟是违纪行为 , 吸烟者:

 

  1 1 、 给予教育批评 , 并按照操行量化评分和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

  2 2 、 吸烟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 视其情节 ,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3 3 、 吸烟造成灾害性事故者 , 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 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触犯刑律者交公安部门处罚 。

 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课时数达下列者( 一天课数按实际课时数9 9 节计算;迟到3 3 次记旷课1 1 节 , 早退2 2 次记旷课1 1 节 )

 :

 

  1 1 、 20 — 50 节者 , 给予警告处分;

 

  2 2 、 51 — 80 节者 , 给予记过处分;

 

  3 3 、 81 — 100 节者 ,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4 4 、 101 — 120 节者 , 劝其退学;

 

  5 5 、 120 节以上者 , 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

  第十七条

 考试 、 考查作弊者:

 

  1 1 、 凡考试作弊 ( 含伙同作弊者 )

 ,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 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

  2 2 、 凡考试作弊者 , 不享受奖学金;

 

  3 3 、 影响或破坏考试者 , 视其情节和态度 ,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

 

  

  第十八条

 我校住宿生是指:除毕节市市东 、 市西两城区外应在校住宿的学生 。

 学生原则上应按学校安排统一住宿 , 但确有特殊原因的 ( 如生病 , 需长期服中药的 )

 ,经本人申请 、 家长同意 、

 班主任核实 ,

 与学生科签定承诺书后方可外出住宿 。

 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住宿者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并勒令搬回学生宿舍 , 继续外出住宿的 , 加重处分 , 直到开除学籍 。

 且在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与学校无关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应加重一级处分:

 

  1 1 、 在违纪后 , 拒不承认错误 , 或串通他人订立攻守同盟 。

 或处分后又无理纠缠 , 态度恶劣者;

 

  2 2 、 在本校受过处分后 , 不能吸收教训和严格要求自己 , 又犯新的错误者;

 

  3 3 、 留校察看期间 , 经教育仍没有悔改表现者 。

 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 , 按 《 工业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 》 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对受处分后 , 无显著悔...

篇六: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严肃学校纪律, 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 增强法制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学生守则》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 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 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对受处分的学生, 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 要热情帮助, 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 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 情节、 造成的后果, 偶犯还是屡犯, 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给予下列七种处分:

 (1) 口头警告; (2) 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5) 记大过; (6)

 留校察看(7)

 送交家长协助教育。

 第五条:

 后六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连同学生的检查、 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

 处分决定

 后, 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 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 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 物质损失的, 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 情节轻微, 不是主谋者;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 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 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从重处罚:

 (一) 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 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 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 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 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五) 手段恶劣, 情节严重者; (六) 胁迫, 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 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 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

 威胁、 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十)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

 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 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

 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

 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

 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 危害或影响, 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

 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 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

 德育处、 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 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 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 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

 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 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

 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 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 但不得无理纠缠﹑ 取闹; 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

 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 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受处分后, 确能痛改前非, 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 口头警告、 警告一个月, 严重警告、 记过二个月, 记大过、 留校察看三个月, 送交家长协助教育四个月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

 学习《中学生守则》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或目标, 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 ; 班委会讨论认可、 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 德育处审核, 审核通过, 考察一个月,德育处再次审核, 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撤销由学校研究决定批准; 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

 学生应加强学习。

 学习内容为:

 学校规章制度, 《中学生守则》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等。

 反思期间学习深刻, 认真, 可以减少反思学习的时间。

 (二)

 课堂表现

 1、 一个周内, 课堂表现“优” 达到 70%, 没有“差” , “ 中”未超过 2 个, 没有其他违纪, 撤销处分时间不变。

 2、 私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况,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两个周撤销处分。

 3、 未按时上交改表,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4、 未交表册,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三个周撤销处分。

 5、 一个周内, 课堂表现一个“差” ,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个“中” 为一个“差” 。

 6、 一周内, 课堂表现“优” 达到 100%, 没有其他违纪, 可以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

 其他表现。

 1、 一周内有严重违纪(打架, 吸烟, 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未背书包, 头发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 使用手机等。

 )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二个周撤销处分。

 2、 一周内检举加 50 分,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1)

 、 检举吸烟烟、 喝酒、 打牌赌博一人次各加 5 分, 检举翻越围墙一人次加 5 分, 检举粗脏话一人次加 2 分, 检举乱扔垃圾一人次加 5 分

 3、 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4、 参加校级活动获得好名次,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5、 参加校级以上活动获得好名次,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6、 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 乐意接受、 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 接受但不认真或不接受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 不背书包上学、 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 一月内累计旷课 8-14 节者(迟到 2 次按旷课 1 节计算) ;

 (三) 故意损毁门窗桌凳、 路灯、 电路, 砸烂门锁、 水龙头, 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 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 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 教学楼内打球、 大声喧哗、 翻越围墙等) , 不听劝阻, 影响较大者;

 (五) 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 穿奇装异服、 男生蓄长发、 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 举止、 言行, 经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 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 乱刻乱画、 乱倒污水、 乱丢垃圾、 乱倒剩饭剩菜、 在墙面上留鞋印、 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 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 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 在公共场所、 楼梯口、 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 起哄、 制造混乱者;

 (十一) 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 歌舞厅、 网吧者;

 (十二) 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 侮辱、 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 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 故意扰乱课堂秩序、 自习秩序, 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 影响极坏的;

 (十五)

 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 5-10 次者。

 (十六)

 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

 赌博, 酗酒者 (十八) 带手机进入校园者。

 (十九) 管制刀具带到校园, 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 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二十一)

 德育量化扣 40 分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一月内累计旷课 15-21 节者;

 (二) 严重破坏课堂纪律, 干扰教学, 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 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 策划、 打架、 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

 肇事者:

 不守秩序, 不听劝阻, 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 但未动手打人, 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

 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 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

 打架者:

 动手打人, 未伤他人的学生;

 (4)

 参打者:

 以“劝架” 为名, 偏袒一方, 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

 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 不服从教育管理, 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 敲诈勒索、 恃强凌弱者;

 (七) 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 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 破坏学校花草树木、 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 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 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态度恶劣者;

 (十二)

 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 11-20 次 (十三)

 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 社会同性青年者;

 (十四)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 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 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 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过处分。

 (一) 一月内累计旷课 21-35 节者;

 (二) 偷窃试卷或答案, 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 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

 涉闹事的肇事、 策划、 打架、 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

 肇事者:

 动手打人, 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

 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发展, 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

 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

 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 在校内外进行偷盗, 情节严重, 手段恶劣者;

 (六) 侮辱同学, 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 肆意破坏公物、 破坏绿化, 后果严重者;

 (八) 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 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 打架斗殴者;

 (十)

 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就寝者, 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

 (十一)

 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 21-30 次

 (十二) 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 一月内累计旷课 35-42 节者;

 (二) 不通知家长、 教师擅自离家、 离校出走者 (三)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 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 破坏学校安全设施, 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 策划者、 打架、 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

 肇事者:

 动手打人, 致使他人重伤, 留校察看处分;

 ( 2 )

 策划者:

 策划他打架, 后果严重者;

  ( 3 )

 参与者:

 以“劝架” 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发展, 造成后果 ( 4 )

 提供凶器者:

 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 5 )

 打架者:

 持械打人, 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

 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 31-40 次 (八) 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60 节以上者;

 (二)

 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

 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

 煽动或带头闹事,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六)

 写反动标语, 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 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七)

 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 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撤消处分后, 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在毕业政审材料中, 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 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来初级中学 2013 年 2 月

篇七: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

师进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杜绝犯罪, 减少违纪, 保证学生学习、 生活有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 本着以教育为主、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 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

 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劝其转学

  第三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 营养费和护理费外,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 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 或语言挑逗, 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 情节较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 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 从重处分,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 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 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 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 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 与社

  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 充当各种帮凶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 造谣惑众, 煽动或带头闹事、 无理取闹,罢课、 罢操、 罢餐、 罢正常文体活动, 破坏正常教学、 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依据情节,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严重, 经教育尚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 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 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 视情节、 后果及认错态度,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 无理顶撞教职工, 欺骗家长, 不尊重同学, 无理取闹等,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 因受批评、 处分等原因, 对教师、 职工进行谩骂、 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 违犯宿舍、 课堂、 校门口、 操场、 会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 不支持配合班干部、 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 顶撞或谩骂班委、 团委学生会干部,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违反教室、 宿舍、 食堂、 运动场、 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 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 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 睡懒觉(含不出早操)

 或不按时就寝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在食堂、 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 哄闹、 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酒后肇事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购买香烟、 散发香烟、 抽烟等行为, 一旦发现,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不按时回宿舍、 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视其情节, 取消其住读生资格, 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 将外人带进宿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敲击脸盆、 碗等, 或向公共场所、 楼下投扔杂物、 泼水等, 初犯者, 给予通报批评; 再犯者, 根据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或其它校纪校规者,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经常迟到、 早退、 不交作业者, 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以大压小, 以强欺弱, 逞强霸道, 侵害他人, 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 上课、 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 涂改、 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上课时玩耍、 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一旦发现, 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 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有染发、 留长发、 戴首饰、 纹身、 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 不参加升旗、 义务劳动、 课外活动、 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 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

 10. 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 围墙者,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 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 , 视其情节、 后果、 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 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 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 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4. 在墙壁、 课桌等处乱写、 乱刻、 乱画者, 或有向墙壁上踢球、 蹬脚等行为者, 除责令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外, 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

 3 次迟到记一次旷课)

 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

 , 给予相应的处分。

 1. 达 24 课时或连续 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达 36 课时或连续 4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 48 课时或连续 5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4. 达 60 课时以上者, 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 未经许可, 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 对检举人、 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 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 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 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 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 、 “ 优秀团干、 “优秀学生干部” 、 “ 学习标兵” 等评优的评选资格。

 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条:

 处分撤销期限

  1.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 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 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 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 全体任课教师、 班主任(实习班主任)

 、 等签字后经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淮安区教师进修学校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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