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篇

时间:2022-08-31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报告与应急处置 关于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苯二异氰酸酯(关于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篇

篇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中毒事件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报告与应急处置

 关于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苯二异氰酸酯(关于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苯二异氰酸酯(TDI4 4人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附件人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附件1

  TDI)

 )1

  初次报告)初次报告) 某日下午某日下午2 2:

 :

 45 45分合肥市二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分合肥市二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2 2点左右收治右收治4 4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困难等缺氧表现, 2 2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安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安徽情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在进行徽情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在进行对症治疗对症治疗对症治疗。对症治疗。接到电话后, 我中心职业卫生科和瑶海疾控中心于接到电话后, 我中心职业卫生科和瑶海疾控中心于3 3点10 10分赶到位于合裕路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市二院调分赶到位于合裕路某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市二院调查, 该企业已经生产查, 该企业已经生产5 5年左右, 主要产品为海绵, 发生事年左右, 主要产品为海绵, 发生事故车间为发泡车间, 由于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 无法认定故车间为发泡车间, 由于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 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但是据对患者的调查了 解, 事故为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但是据对患者的调查了 解, 事故为反应釜上一只塑料管发生爆裂。

 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设反应釜上一只塑料管发生爆裂。

 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没有警示说明书。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没有警示说明书。点左 点

  甲苯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20032003版版. .高毒物品名录)

 管理有毒化学品之一, 具有明显的高毒物品名录)

 管理有毒化学品之一, 具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

 可以通过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进入机刺激和致敏作用。

 可以通过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进入机体引起中毒。

 高浓度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 发生喘息体引起中毒。

 高浓度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 发生喘息性支气管炎, 表现有咽喉干燥、 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性支气管炎, 表现有咽喉干燥、 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重者缺氧紫绀、 昏迷。

 可引起肺炎和肺水肿。

 蒸气或雾对重者缺氧紫绀、 昏迷。

 可引起肺炎和肺水肿。

 蒸气或雾对眼有刺激性; 液体溅入眼内, 可能引起角膜损伤。

 液体对眼有刺激性; 液体溅入眼内, 可能引起角膜损伤。

 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

 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皮肤有刺激作用。

 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TDI)

 是我国列入高毒物品(卫生部)

 是我国列入高毒物品(卫生部 由于是高毒物品, 患者需要继续观察才能断定其发展。由于是高毒物品, 患者需要继续观察才能断定其发展。由于企业不配合调查, 事故原因无法断定, 无法对其危害由于企业不配合调查, 事故原因无法断定, 无法对其危害进行评估, 事故隐患因此不能消除。

 同时了 解该企业是安进行评估, 事故隐患因此不能消除。

 同时了 解该企业是安徽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根据目前调查情徽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根据目前调查情况, 无法了 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况, 无法了 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因此建议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查处, 消除隐因此建议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查处, 消除隐患。

 建议市卫生局将该案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患。

 建议市卫生局将该案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CDC CDC 日期日期

 关于某海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某海绵有限责任公司4 4名工人的初次报告(附件的初次报告(附件2

 名工人 二异甲苯氰酸酯中毒事件二异甲苯氰酸酯中毒事件2

 补充报告)补充报告)  某日下午某日下午2 2:

 :

 45 45分接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 该分接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院急诊科2 2点左右收治点左右收治4 4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 其中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 其中2 2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合肥情港海绵有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接到报告后接到报告后,,我中心立即启动急性职业中毒应我中心立即启动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派应急人员和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会同急预案, 派应急人员和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赶赴第二人民医院(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赶赴第二人民医院(到达时间达时间3 3点点1010分)

 和情港海绵公司工人中毒现场分)

 和情港海绵公司工人中毒现场(到达时间(到达时间3 3点点3030分)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现将调分)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查情况报告如下::人 

   一、 事情经过一、 事情经过发生事故地点为情港海绵公司的发泡车间发泡发生事故地点为情港海绵公司的发泡车间发泡岗位。

 工艺流程主要是将分别装在岗位。

 工艺流程主要是将分别装在2 2个液体罐的甲醚和二异甲苯氰酸酯(醚和二异甲苯氰酸酯(TDITDI)

 混合反应生成产品海绵。

 某日下午海绵。

 某日下午1414时左右,时左右, 6 6名工人正在工作时,突然连接二异甲苯氰酸酯(突然连接二异甲苯氰酸酯(TDI和罐体脱落, 液体泄露溅出, 导致其中近罐体的和罐体脱落, 液体泄露溅出, 导致其中近罐体的4 4名作业工人中毒, 立即送往二院抢救, 远离罐体名作业工人中毒, 立即送往二院抢救, 远离罐体2 2人因为溅到衣服上, 症状较轻, 没有到医院治疗。人因为溅到衣服上, 症状较轻, 没有到医院治疗。到目前为止到目前为止4 4名工人正在治疗中。名工人正在治疗中。 个液体罐的甲)

 混合反应生成产品名工人正在工作时,TDI)

 的塑料管突然)

 的塑料管突然

   二、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二、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企业情港海绵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企业拒绝陪同对事故企业情港海绵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企业拒绝陪同调查和提供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但是从中毒人员处得知调查和提供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但是从中毒人员处得知该企业该企业20022002年下半年开始生产, 主要产品为海绵。

 中毒现年下半年开始生产, 主要产品为海绵。

 中毒现场为该厂的发泡岗位, 该岗位共有场为该厂的发泡岗位, 该岗位共有7 7名工人, 上班时间每天天8 8小时, 当时有小时, 当时有6 6人在该岗位工作。

 某日人在该岗位工作。

 某日13 13点班, 约班, 约1414时左右, 发生泄漏导致中毒。

 现场察看, 使用高时左右, 发生泄漏导致中毒。

 现场察看, 使用高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冲淋设施, 没有设置警示说明书和警示线报警装置和应急冲淋设施, 没有设置警示说明书和警示线等, 没有见到高毒物品设备维修维护制度, 同时该项目竟等, 没有见到高毒物品设备维修维护制度, 同时该项目竟然没有经过职业中毒项目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验然没有经过职业中毒项目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就投入生产。

 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有是半面罩防毒用收就投入生产。

 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有是半面罩防毒用具, 现场没有见到更换维修记录; 且从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具, 现场没有见到更换维修记录; 且从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企业还是去年省卫生厅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到该企业还是去年省卫生厅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名工人, 上班时间每点3030分开始上分开始上

   调查人员对中毒后调查人员对中毒后2.5进行采样, 二异甲苯氰酸酯(进行采样, 二异甲苯氰酸酯(TDI间接触容许浓度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注:

 根据(注:

 根据《《GBZ2GBZ2- -2002(注:

 根据(注:

 根据《《GBZ2GBZ2素职业接触限值素职业接触限值》 》 工作场所空气中二异甲工作场所空气中二异甲苯氰酸酯的苯氰酸酯的8 8小时时间平均加权浓度小时时间平均加权浓度(PCTWA )≤0.1mg/m3TWA )≤0.1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PC- -STELSTEL)

 )

 ≤ ≤0.2mg/m30.2mg/m3)

 。2.5小时的现场毒物浓度小时的现场毒物浓度TDI)

 的短时STEL仍然为仍然为0.4 3mg/m30.4 3mg/m3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工作场所有害因200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工作场所有害因)

 的短时(PC- -)

 。

   三、 临床表现及治疗三、 临床表现及治疗临床表现主要为:

 血压和体温上升, 眼红、 眼临床表现主要为:

 血压和体温上升, 眼红、 眼痛、 咳嗽、 呼吸道刺痛、 呼吸困难、 肺部干湿啰痛、 咳嗽、 呼吸道刺痛、 呼吸困难、 肺部干湿啰音均有、 支气管痉挛等症状。

 其中有一位较为严音均有、 支气管痉挛等症状。

 其中有一位较为严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 呼吸音粗等症状。

 医院正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 呼吸音粗等症状。

 医院正给予对症处理, 严重的工人给于地塞米松、 氨茶给予对症处理, 严重的工人给于地塞米松、 氨茶碱等药物治疗和吸氧处理。碱等药物治疗和吸氧处理。到目前为止到目前为止4 4名症状较轻的工人病情趋于平稳,名症状较轻的工人病情趋于平稳,鉴于是高毒物品中毒, 需要进行住院查看, 以防鉴于是高毒物品中毒, 需要进行住院查看, 以防会有持续性呼吸道和其它损伤。会有持续性呼吸道和其它损伤。 呼吸音粗等症状呼吸音粗等症状医院正医院正 

   四、 结论四、 结论根据临床表现和初步的现场调查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和初步的现场调查情况,,本次事故是由二异甲苯氰酸酯(是由二异甲苯氰酸酯(TDITDI)

 导致的化学性中毒事故。事故。  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该企业是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该企业是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我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时, 企业基本不配我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时, 企业基本不配合调查, 而且态度较为蛮横。

 同时了解根据目前合调查, 而且态度较为蛮横。

 同时了解根据目前病人调查和现场察看情况, 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的病人调查和现场察看情况, 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的实际危害情况, 因此无法对该企业中毒情况和程实际危害情况, 因此无法对该企业中毒情况和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度进行科学评估。 本次事故)

 导致的化学性中毒 

   六、 建议六、 建议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该立即对该企业查处, 消除职业中毒隐患,该立即对该企业查处, 消除职业中毒隐患,保障职工健康保障职工健康保障职工健康。保障职工健康。项目改造完成后, 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对职业中毒项目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验业中毒项目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生产。收合格方可继续生产。  1. 1.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  2. 2.项目改造完成后, 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对职 年月日年月日

 一、 急性中毒事件报告一、 急性中毒事件报告  1.11.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  《  《  《  《

   1.2 1.2 事故类型事故类型中毒:

 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职业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化学毒物所致的疾病状态称为职业中毒;状态称为职业中毒;非职业中毒:

 毒物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称为中毒。  中毒:

 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 职业中毒:接触化学毒物所致的疾病  非职业中毒:

 毒物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称为中毒。 中毒类型:

 急性中毒; (短期内)中毒类型:

 急性中毒; (短期内)慢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迟发性中毒;迟发性中毒;毒物的吸收。毒物的吸收。    

 1.3 1.3 事故分级事故分级  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死亡人以下或者死亡5 5人以下, 或者发生职业性人以下,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炭疽5 5人以下人以下炭疽炭疽5 5人以下;人以下;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亡亡5 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5人以上。  根据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第二条10人以下;人以下;10人以上人以上50

   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

   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人以上或者死人以上。第二条

 1.4 1.4 事故分级、 预警与响应事故分级、 预警与响应突发公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事件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事故危害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或终止启动或终止Ⅰ Ⅰ 级、 特别重大级、 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卫生部提出、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提出、 国务院批准;Ⅱ Ⅱ 级、级、 重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省卫生厅提出、 省政府批准、 报告卫省卫生厅提出、 省政府批准、 报告卫生部;生部;ⅢⅢ级、级...

篇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中毒(职业中毒)急性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报告与控制事件报告与控制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讲课内容 1

 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事件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与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示意图1、 示图2)

 ; 2

 事件报告; 3

 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事件现场控制; 4

 接触者及患者的应急处理; 5

 长期影响:

 患者与接触者随访、 健康影响评价。

 一、 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与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一、 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与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示意图示意图1 1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学评价和患者救【卫生部门:

 报告、 卫生学评价、 患者救治】中毒现场环境处理【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处理、 评价】化学中毒事件现场处理【消防部门总协调, 其他部门配合】剧毒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监督、 公安部门】化学品安全管理、 农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农业部门】

 示意图示意图2

  2

  吸入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吸入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中毒事件发生中毒事件发生信息的获得信息的获得事件核实事件核实报告报告现场调查用品现场调查用品现场处置现场处置个体防护个体防护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患者表现患者表现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现场样本采集现场样本采集现场快速现场快速危害源调查危害源调查病例流行特征病例流行特征实验室鉴定检测实验室鉴定检测临床特征临床特征明确流行特征明确流行特征患者紧急处置患者紧急处置中毒原因确定中毒原因确定现场控制现场控制接触者和患者处理接触者和患者处理危害源控制危害源控制患者检伤分类患者检伤分类解毒药物储备解毒药物储备患者急救和救治患者急救和救治长期影响长期影响

 二、 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事件报告 例1 :网络报告卡附件

 突发事件报告(初次报告、 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是否结案*事件名称中毒事件*事件类别*事件严重等级报告地区报告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人联系电话事件信息来源1. 属地医疗机构报告其他信息来源发生地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详细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兴集工业园学校类别否 (如果是结案报告请选则此项)

 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二异甲苯氰酸酯职业中毒一般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事件发生在学校请选则此项)*事件波及人口数*接触人数*本次报告发病人数*确诊人数*本次报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间*接到报告时间资料统计起始时间资料统计终止时间首例病人发病时间末例病人发病时间最后修改时间主要症状主要体征*事件发生场所经济损失项目国家级卫生应急处置费用(元)卫生行政管理综合保障直接经济损失64 0 2007年01月29日14时00分2007年01月29日14时45分2007年01月29日14时00分2007年01月29日16时00分2007年01月29日14时00分2007年01月29日14时00分2007年01月31日08时01分省级地市级县级医疗救治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元)间接经济损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

 基本情况*事件编码:

 *事件发生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经济类型:

  行业:

  企业规模:*事件情况未测:

 否毒物名称1:

 毒物名称2:

 毒物名称3:

 毒物名称4:

 产品名称:

 海绵现场初步急救:

 无职业病报告:

 是*事件原因1. 无卫生防护设备或效果不好,

 2. 设备跑、 冒、 滴、 漏,

 3. 无“三同时” ,

 4. 无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

 5. 无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 产品包装或作业岗位无警示标志,

 7. 无职业卫生教育和危害告知,

 8.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9. 其他*其他原因 *事件经过*事件控制措施*罚款金额万元*其他控制措施。

 关于安徽情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4人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附件1

 初次报告)2007-1-29日 下午2:

 45分合肥市二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2点左右收治4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 2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安徽情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在进行对症治疗。接到电话后, 我中心职业卫生科和瑶海疾控中心于3点10分赶到位于合裕路安徽情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市二院调查, 该企业已经生产5年左右, 主要产品为海绵, 发生事故车间为发泡车间, 由于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 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但是据对患者的调查了解, 事故为反应釜上一只塑料管发生爆裂。

 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没有警示说明书。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是我国列入高毒物品(卫生部2003版. 高毒物品名录)管理有毒化学品之一, 具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

 可以通过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进入机体引起中毒。

 高浓度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 发生喘息性支气管炎, 表现有咽喉干燥、 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 重者缺氧紫绀、 昏迷。

 可引起肺炎和肺水肿。

 蒸气或雾对眼有刺激性; 液体溅入眼内, 可能引起角膜损伤。

 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

 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由于是高毒物品, 患者需要继续观察才能断定其发展。

 由于企业不配合调查,事故原因无法断定, 无法对其危害进行评估, 事故隐患因此不能消除。

 同时了解该企业是安徽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根据目 前调查情况, 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立即对该查处, 消除隐患。

 建议市卫生局将该案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CDC 2007-1-29

 关于合肥情港海绵有限责任公司4名工人 二异甲苯氰酸酯中毒事件的初次报告(附件2

 补充报告)2007年1月 29日 下午2:

 45分接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2点左右收治4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 其中2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接到报告后, 我中心立即启动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派应急人员和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会同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赶赴第二人民医院(到达时间3点10分)

 和情港海绵公司工人中毒现场(到达时间3点30分)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事情经过发生事故地点为情港海绵公司的发泡车间发泡岗位。

 工艺流程主要是将分别装在2个液体罐的甲醚和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混合反应生成产品海绵。

 1月 29日 下午14时左右, 6名工人正在工作时, 突然连接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的塑料管突然和罐体脱落, 液体泄露溅出, 导致其中近罐体的4名作业工人中毒, 立即送往二院抢救, 远离罐体2人因为溅到衣服上, 症状较轻, 没有到医院治疗。

 到目 前为止4名工人正在治疗中。

 二、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事故企业位于合裕路大兴镇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企业拒绝陪同调查和提供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但是从中毒人员处得知该企业2002年下半年开始生产, 主要产品为海绵。

 中毒现场为该厂的发泡岗位, 该岗位共有7名工人, 上班时间每天8小时, 当时有6人在该岗位工作。

 1月 29日 13点30分开始上班, 约14时左右, 发生泄漏导致中毒。

 现场察看, 使用高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冲淋设施, 没有设置警示说明书和警示线等, 没有见到高毒物品设备维修维护制度, 同时该项目 竟然没有经过职业中毒项目 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就投入生产。

 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有是半面罩防毒用具, 现场没有见到更换维修记录; 且从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企业还是2006年省卫生厅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调查人员对中毒后2. 5小时的现场毒物浓度进行采样, 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仍然为0. 4 3mg/m3(注:根据《GBZ2- 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二异甲苯氰酸酯的8小时时间平均加权浓度(PC-TWA ) ≤0. 1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 STEL)≤0. 2mg/m3)

 。

 三、 临床表现及治疗临床表现主要为:

 血压和体温上升, 眼红、 眼痛、 咳嗽、 呼吸道刺痛、呼吸困难、 肺部干湿啰音均有、 支气管痉挛等症状。

 其中有一位较为严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 呼吸音粗等症状。

 医院正给予对症处理, 严重的工人给于地塞米松、 氨茶碱等药物治疗和吸氧处理。到目 前为止4名症状较轻的工人病情趋于平稳, 鉴于是高毒物品中毒,需要进行住院查看, 以防会有持续性呼吸道和其它损伤。四、 结论根据临床表现和初步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次事故是由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导致的化学性中毒事故。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该企业是安徽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我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时, 企业基本不配合调查, 而且态度较为蛮横。

 同时了解根据目前病人调查和现场察看情况, 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的实际危害情况, 因此无法对该企业中毒情况和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六、 建议1.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该立即对该企业查处, 消除职业中毒隐患, 保障职工健康。2. 项目 改造完成后, 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对职业中毒项目 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生产。二00七年元月 二十九日

 关于合肥情港海绵有限责任公司4名工人二异甲苯氰酸酯中毒事件的结案报告(附件3)2007年1月 29日 下午2:

 45分接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 该院急诊科2点左右收治4名有机溶剂中毒患者, 表现为剧咳、 胸痛、 呼吸困难等缺氧表现, 其中2人伴随不同程度眼睛灼伤, 患者为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发泡车间工人, 患者正在进行对症治疗。接到报告后, 我中心立即启动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派应急人员和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会同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赶赴第二人民医院(到达时间3点10分)

 和情港海绵公司工人中毒现场(到达时间3点30分)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天又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进行调查。

 现将整个事件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事情经过发生事故地点为情港海绵公司的发泡车间发泡岗位。

 工艺流程主要是将分别装在2个液体罐的聚醚和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混合反应生成产品海绵。

 1月 29日 下午14时左右, 6名工人正在工作时, 突然连接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的塑料管突然和罐体脱落, 液体泄露溅出, 导致其中近罐体的4名作业工人中毒, 立即送往二院抢救, 远离罐体2人因为溅到衣服上, 症状较轻, 没有到医院治疗。

 2月 3日 4名工作人员已经出院。

 二、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事故企业位于合裕路大兴镇合肥情港海绵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企业在事故当天拒绝陪同调查和提供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后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入后, 企业同意配合事故调查。该企业2002年下半年开始生产, 主要产品为海绵, 主要原料为聚醚、 硅油、 TDI和二氯甲烷。

 中毒现场为该厂的发泡岗位, 该岗位共有7名工人, 上班时间每天8小时, 当时有6人在该岗位工作。

 1月 29日 13点30分开始上班, 约14时左右, 开始发泡小料, 连接在反应罐体上的塑料管脱落, TDI喷出溅到4名职工的头发上, 导致中毒。现场察看, 使用高毒物品的场所竟然没有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没有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冲淋设施, 没有设置警示说明书和警示线等, 没有见到高毒物品设备维修维护制度, 同时该项目 竟然没有经过职业中毒项目 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就投入生产。

 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有是半面罩防毒用具, 现场没有见到更换维修记录; 从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企业还是2006年省卫生厅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调查人员对中毒后2. 5小时的现场毒物浓度进行采样, 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仍然为0. 4 3mg/m3(注:

 根据《GBZ2- 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二甲苯的8小时时间平均加权浓度(PC- TWA ) ≤0. 1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 STEL)

 ≤0. 2mg/m3)

 。

 三、 临床表现及治疗中毒患者临床表现主要为:

 血压和体温上升, 眼红、 眼痛、 咳嗽、 呼吸道刺痛、 呼吸困难、 肺部有干湿啰音、 支气管痉挛等症状。

 其中有一位较为严重的工人出现肺水肿。

 医院正给予对症处理, 严重的工人给于地塞米松、 氨茶碱等药物治疗和吸氧处理。2月 3日 4名中毒人员已经经过治疗痊愈出院。四、 结论根据临床表现和初步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次事故是由二异甲苯氰酸酯(TDI)

 导致的一般性职业中毒事故。五、 控制和改进措施该企业是安徽省卫生厅去年督办职业卫生违法企业, 我工作人员事故当天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时, 企业基本不配合调查, 而且态度较为蛮横。

 后在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入责令企业停业改进, 从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该企业已经对现场进行局部改造、 完善了制度, 该局于2月 2日 下午同意其暂时恢复生产。二00七年二月 五日

 问题 事故类别; 事故分级;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报告时限; 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 报告原则。

 二、 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事件报告讲课内容1

 概述1 .1 法律依据1 .2 事故类别1 .3事故分级1 .4事故分级、 预警与响应2 报告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2.2报告时限2.3报告程序2.4报告内容2.5 报告原则

 1

 概述 1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 .2 事故类别职业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化学毒物所致的疾病状态称为职业中毒;非职业中毒:

 毒物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称为中毒。中毒类型:

 急性中毒;慢性中...

篇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意外事故的救援技能。本次演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快速、有效、有序地应对在我项目部施工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过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确保在施工作业区域在遭遇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在最短时间内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机制的作用,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使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员工安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高效、有序地处理本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伤亡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员工在发生职业病危害时的现场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特制定如下演练方案。

 二、演练目的和要求

 1.演练目的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学习应急预案并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和可操作性,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演练组织部门、参与部门和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4)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应急机制。

 2.演练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演练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全体员工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加,确保演练效果。

 (2)各施工队调整好工作,确保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必须到场参加。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制的落实。演练结束后,要对本次演练活动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进行整改。

 3、演练原则 演练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分部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演练设计

 一号隧道正洞开挖作业工作面 2021 年 9 月 20 日 9 时因开挖爆破后粉尘超限,发生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当班在该工作面的 2

 名工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呼吸系统症状,该工作面带班班长立即向应急处置办公室(安质部)报告,应急处置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下达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向值班领导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处理程序,进行事故的应急处理,迅速指挥人员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进行现场采样及检验,事后处理。同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向县安监局、公安、环保、县人民医院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四、演练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00 地点:一号隧道 五、演练组织机构

 1、针对此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成立领导组,具体如下:

 总指挥:一 现场指挥:二 成员:二 二 二 二 二 二 施工人员等 解说员:二(配备扩音器)

 职责:

 (1)总指挥:

 ①负责对演习做出指示,并评价演习情况。

 ②有权采取一切可能手段,以控制和减少事故伤害。

 ③授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应急处理权。

 (2)现场指挥:

 ①负责指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②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领导组下设五个小组,由现场指挥负责组织协调。

 (1)救援小组 组

 长:二 组

 员:二

 刘晓波 职责:

 ①负责事发后,动用现场资源及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②指派专人对事故的发生、发展以及救护等过程情况进行现场记录,为事后的调查、分析提供资料。

  ③向现场指挥汇报救援情况。

 (2)技术保障组 组

 长:崔鹏 组

 员:温狄

  职责:

 ①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修订、评审应急预案,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过程记录。

 ②负责对事故的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有无次生事故发生进行分析、评估。

 ③组织救援组织机构成员,进行急救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当事故发生时即可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④现场救护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事故调查,搜集现场记录,分析事故原因,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后勤、物资综合保障小组 组

 长:二 组

 员:

 职责:

 ①负责确保各个时段的通讯联络畅通。

 ②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救援物资的齐全完好。

 ③检查应急物资准备情况,深入事故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物资需求情况,及时向现场提供应急救援物资。

 ④负责善后处理,及时做好伤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支付伤员的各项赔偿费用。

 ⑤负责对外部救援车辆、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引导。

 (4)医疗救护小组

 组

 长:刘武

  组

 员:

 职责:

 ①负责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处理以及相关救护设备使用与实施。

 ②参与对预案演练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救援情况、救援结果情况进行统计总结。

 ③向总指挥汇报伤员伤情及救护情况。

 (5)警戒保卫小组 组

 长:二 组

 员:二

  职责:

 ①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隔离区,保护事故现场。

 ②负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隔离区,以防发生连锁事故,为更好地进行抢险救护工作创造条件。

 ③在事故现场入口安排引导人员,以引导救险车辆、人员及物资等迅速准确地进入事故现场。

 ④向总指挥汇报警戒疏导情况。

 (6)邀请参加演练人员:

  六、演习科目

 1.信息报告; 2.安全疏散; 3.现场伤员救护; 4.演练总结。

 七、演习所需物品及设施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指挥车 台 1

 2 救援车 辆 1

 3 演练服装 件 50

 4 警戒带 米 300

 5 对讲机 部 10

 6 急救箱 个 2

 7 担架 副 2

 8 绷带 卷 5

 9 横幅 套 1

 10 分组牌 个 5

 11 安全袖标 个 每人一个

 12 扩音器 个 2

 13 数码摄像机 台 2

 14 记录本 个 2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的阶段划分

 1.进行学习动员。在全标段进行一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学习和模拟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在突发事件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基本的现场处置和自救方法,保证员工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2.成立演练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严格组织实施演练活动,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3.组织演练。讲解机械设备使用知识及演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总指挥的指导下进行演练。

 (1)应急救援小组成员按照所划分责任区,迅速到位,关闭机械设备,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

 (2)现场演练 9:03 该工作面班长立即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一号隧道出口正洞开挖作业工作面发生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2 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呼吸系统症状,请赶快组织救援。

 9:04 应急处置办公室通知洞内人员马上护送病人撤离至安全地带。

 9:05 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应急小组组长报告,一号隧道出口正洞开挖作业工作面发生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2 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呼吸系统症状,请指示。

 9:06 应急小组组长命令应急处置办公室通知应急小组人员到应急处置办公室集结。

 9:07 应急小组领导到应急处置办公室后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9:08 应急小组组长发布两道命令:1、立即启动救援预案 2、命令应急处置办公室分别向应急救援队下达救援命令。

 9:09 应急办公室值班员:应急救援队,我是应急处置办公室,现在一号隧道出口正洞开挖作业工作面发生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2 名员工出现不程度的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呼吸系统症状,请赶快组织安全抢救。

 9:10 应急救援队长带领 6 名队员,进洞增援。9:11 应急小组组长:一号县人民医院吗?我一号隧道出口发生 2 名员工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症状表现为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我单位正将 2 名人员送至贵医院,请做好接诊准备。医院:明白,我院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9:15 带班长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汇报:已将 2 名人员架出至安全地带,其他人员已撤离工作面至洞外,请求增援。

 9:20 应急救援队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汇报:已到现场,请做好救援。

 9:25 应急办公室值班员进行广播:应急小组,现在洞内开挖工作面发生急性尘肺病职业危害事故,2 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咳痰、喘息、胸痛、气短等呼吸系统症状。经请示批准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请应急分队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分工执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各应急分队:后勤组、办公室分队、医疗救护分队、抢险分队组织进行等待救援。

 9:30 队长带领抢险队及其它健康人员将病人搬离并进行医疗处置。

 9:35 医疗救护分队经过 5 分钟的抢救,2 人症状明显好转。

 9:40 现场急救后,组织车辆送往一号县人民医院救治。

 现场指挥:

 1、车辆组发动车辆,医疗救护人员随车将 2 人送往一号县人民医院抢救。

 2、财务及办公室人员已准备资金缴纳住院费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救护人员将急性尘肺病人员进行医疗现场急救后,将 2 人送往一号县人民医院抢救。

 3、应急救援队安排陪护人员。

 9:50 应急小组组长发布第三道命令:对一号隧道出口开挖作业面浓度进行检查,查找发生事故的原因。经检查确认为风筒漏风所致,并向应急救援队下达修复风筒命令。

 处置事故隐患:

 9:55 抢险救援小组组长向应急小组组长汇报,本次急性尘肺病事故是由于风筒漏风所致,现已修复完好,经检测煤尘浓度达标,可以恢复生产。

 10:00 应急小组组长命令应急处置办公室,通知开挖班恢复掘进生产,应急救援队安排人员修复风筒后,经当班技术人员检测达标后恢复生产。

 事故调查上报事故善后处理 10:05 应急小组组长命令组织设备、技术、生产等部门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出具调查处理报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职防办负责工伤手续的办理及事故善后的处理。

 10:10 应急小组组长:我宣布,我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圆满结束,恢复正常生产。

篇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1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预防、 控制职业病危害, 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 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有关标准、 规范、 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 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 技术、 设备、 材料,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制度;

 (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的规定, 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 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 设备、 设施, 应当按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 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 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

 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督促、 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 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 除遵守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外, 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 销售、 使用、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 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 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 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 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 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 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

 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 现状评价过程中,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 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 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 工艺、材料、 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 材料、 设备, 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 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 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

 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 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 以及其配置、 使用、 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篇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序号法律法规1234123412《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二、 现场检查整改一、 培训教育及宣传

 345《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 职业病管理

 1《安全生产法》23456789123456789《江苏省消防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 消防管理四、 特种管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23123《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六、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七、 供应商及危险作业管理

 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5《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67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34567《节约能源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九、 劳保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八、 环境管理

 8910123456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8910《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十、 化学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3458《工伤保险条例》十二、 6S管理1十一、 事故工伤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规及相关规定条款摘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公司定期组织专项EHS教育培训。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 监控措施。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指令单位停产、 停业进行整改。(一)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班组班前会、 周安全生产活动日, 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 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 定期研究、 分析、 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二)

 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建立班组班前、 班中、 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 )

 、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 )

 、 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 )

 , 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 月安全生产大检查, 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 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 对各类检查的频次、 重点、 内容提出要求。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EHS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

 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检测周期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 中的高毒化学物, 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2、 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 外的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 每年至少监测一次;3、 检测项目为物理因素, 每年至少测量一次;4、 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监测地点或岗位, 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 设置“当心腐蚀” 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 、 “戴防护手套” 、 “穿防护鞋” 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 设置“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 设置“注意高温” 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 设置“当心弧光” 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 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 设置“当心感染” 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 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 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解散、 破产等情形的,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离标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十九条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 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二)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 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三)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 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 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四)

 对在用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六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四)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

 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从事涉及消防安全作业的人员, 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 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一)

 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二、 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三、 推进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并覆行以下职责:

 五、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 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 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 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 维护、 安装、 检修、 改造、 施工、 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有关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 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 维修、 维护的作业。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篇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目标分布:根据本公司各车间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2.1.研发中心: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2.2.实验室: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2.3.危险品库房或易制毒库房:可能发生化学品灼伤事故。

 本公司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组织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小组; 3.2.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组织职责:针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

 4.正文:

 4.1.发生化学性中毒的职业病时的处置:

 4.1.1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4.1.2.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上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1.3.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4.1.4.总指挥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迅速向上级安监部门、卫生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2.应急救援 4.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4.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 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4.2.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4.2.4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 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4.3.有关规定和要求 4.3.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4.3.2.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

 4.3.3.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3.4.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篇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台江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二、责任人 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领导、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A、B 角,A 角主办,B 角协办,当 A 角不在岗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四、受理范围 企、事业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六、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 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 份);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2 份)

 4、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5、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合

 同;(复印件 2 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2 份); 7、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 份); 8、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复印件 2 份); 9、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说明(2 份); 10、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 份)。

 11、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前,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2 份);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 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初审承办)(5 个工作日)→台江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核(5 个工作日)→台江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批准(3个工作日)→ 窗口出证( 1 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

 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

 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

 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风险②: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风险③: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

 防范措施:

 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②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③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

篇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 订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灰色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有关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 另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 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执业准则,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 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

 度;

 (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制度 (九)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五)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二)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移至第八条)

 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并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轻微、 一般、 严重)

 作出评价结论, 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

 。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不得随意消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

 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 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 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 设备,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 教育、 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 教育、确保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 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

 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储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 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向从业人员公布, 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岗位分布及其防护设施的合理性...

篇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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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 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14 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23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 26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 28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3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3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37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3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4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44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 48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49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 .......................................................... 51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 55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 5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66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68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 80

  一、总

 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项目安全环保部为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 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 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由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 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 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 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 执行。

 七、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八、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

 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

 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

 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生活环境整洁,宿

 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 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

 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

 第五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环保部是项目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规定对职业危害(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

 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协助做好现场的监管和各项指标的检测。

 第七条 工会组织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与职业危害(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协作单位人员的管理台账,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具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参与国际工程施工。

 第九条 项目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

 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危作业。

 第十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培训教

 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掌握职业危害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清楚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清楚如何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三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项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工会等管理部门,每年安

 排一次对参与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的防疫体检。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如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

 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单位,要严格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将诊断鉴定结果向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照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股份项目。

 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在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第四章

 项目员工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健康体检是项目对员工的关心与爱护,也是对

 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员工要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项目组织的健康体检。各项目、专业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员工劳动健康的保障措施。

 (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标准 健康体检的对象为项目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 35 周岁以下的员工长期在同一项目部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满 35 周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工人高级技师、技师)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员工健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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