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张问题清单平台3篇

时间:2022-09-02 08:2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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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张问题清单平台3篇

篇一:七张问题清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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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责任清单 2016-12-29 浏览:分享人:何丽寒手机版

  导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作为思想和行动的基石。坚决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含糊、政治方向不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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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陇县为了全面落实“四位一体”“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年”工作,在全县 10 镇 158村建立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责任清单,为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增添组织动力。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责任清单。各镇结合对基层组织建设“五大工程”,从镇级 11 个方面、村级 9 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摸排,举一反三,通过走访群众、党员会议等多种形式查找问题,及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负责人,在整改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问题台帐,做到问题无死角,为全县 10 镇 158 村建立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责任清单共 168 个。

 二是加强督查,促进整改落实。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分村分类、因村因策,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实行清单销号制度,

 同时,要抓好村干部和党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问题销号效果民主测评,测评满意率 90%以上为合格,工作合格不合格由群众说了算。县委组织部实行整改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全面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建立台账销号制度,不定期对整改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整改没有成效的,要追究责任。各镇党委要将每阶段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巩固提升,打造工作亮点。对所涉及问题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注重工作总结和宣传,以此为契机,全力打造各镇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特色和亮点。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县委组织部要组织对所有整改问题进行检查验收。成绩突出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不合格的,要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整改。各镇党委要分别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县委组织部。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责任清单交办领导 交办时间 反馈时间 联系电话 整改问题 1、宣传氛围不浓; 2、示范点整改不到位;

 3、城乡结合部存在垃圾乱堆乱放现象; 4、参观路线沿途环境不够整洁。

 整改措施

  1、沿出城主要干道至少设立 4 块大型生态创建宣传标牌,沿途各村至少设立 1 幅固定宣传标语。各社区、镇直各单位要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加强生态宣传。

 2、完成幸福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3、督促夏星食品有限公司检修维护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完善运行记录;落实专人现场讲解,悬挂 1 幅生态创建条幅;完善环保档案;开展厂区环境整治。及时清理气浮渣和飘浮物。

 4、做好生态示范点幸福村、新城社区、鼓楼社区的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提供简介和照片,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解说。

 5、做好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无曝露垃圾。

 6、做好参观路线沿路、沿河环境整治,特别在技术评审组现场考核期间无扬尘污染、无秸秆焚烧和黑斑现象。

 责任单位 城关镇

 整改时限 1、2016 年 7 月 17 日前完成宣传标牌设立、简介编写、照片收集等工作。

 2、2016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示范点、城区周边环境卫生和夏星食品公司的各项整治任务。

 备注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责任清单

 根据清风扬帆网消息,日前,无锡市委召开第 92 次常委会,专门听取“两个责任”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定“五项清单”,即: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班子成员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事到人,加强监督问责,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举措取信于民。

  今年上半年,无锡市委组织对 9 个市(县)区和 77 家市直机关单位进行 2016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情况检查,紧紧扭住“责任链”,全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上半年,全市办理信访案件 523 件,信访查实率%,立案 337 件,查处县处级干部 7 人,乡科级干部 30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81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 人。

 制定出台《关于强化“一案双查”深化“一案五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一案双查”让“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

 有针对性,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也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一票否决,开展目标管理、日常督查、社会评议“三位一体”考核,对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班子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司法追究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体挂钩,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与领导班子年终考核挂钩,与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挂钩。

 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从查办的 1694 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遴选出 10 起典型案例和 3 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事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深刻剖析案发原因,警醒教育党员干部。定期召开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播放警示片,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制定《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信息对外发布暂行规定》,协调报纸、网站、电视、广播和无锡发布微博等媒介,对腐败案件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形成舆论声势,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无锡市委切实加强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两个责任”的落实纳入市委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专题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无锡市执行干部选拔任

 用有关事项报告及全程纪实复核的操作规程》等系列文件,抓班子、带队伍、用干部,抓作风、严纪律、强惩治,扎扎实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市委和市纪委适时听取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全面了解掌握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主责”和“分内事”,强化不抓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今年以来,共收到各级党委(党组)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 95 份,领导干部述廉报告 493 份。

 深入推进全市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制定出台《无锡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作风建设和绩效管理综合考评办法》《无锡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以开展“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专项行动为重点,严明各项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上半年查纠“庸懒散”“中梗阻”问题 271 个,深化作风,严明党纪,助推压力传导。

 年初,无锡市委与市(县)区和市直机关共 98 家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订 2016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督促种好“责任田”,站好“一班岗”;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6—2017 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细化分解 62 项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市直 48 家单位牵头和参与;

 出台《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 10 项集体责任,即:主体责任清单;班子成员 6 项责任,即:班子成员责任清单;纪委 8 项监督责任,即:监督责任清单;细化责任清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贯彻落实的工作格局中,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执行有力、落实有效。

 建立健全市委巡察制度,强化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对市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廉政体检”,先后对 6 个市级机关部门实施巡察,形成综合巡察报告 6 份、专项调查报告 7 份,将巡察发现的 78 个问题以问题清单形式反馈给被巡察单位,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纳入市纪委线索库统一管理。综合作风建设年明查暗访、日常绩效管理督查、“政风面对面”政民互动、12345 政府热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监察建议书、作风效能整改通知书等形式递送问题清单,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党委(党组)收到问题清单后,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列出整改事项,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整改清单。今年以来,被巡察的 6 个市级机关部门共形成整改清单 12 份,收到监察建议书和作风效能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单位共形成整改清单 905 份,有效推动了主体责任的落实。半年或每个工作阶段,逐条对照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把整改完成

 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今年初,组织对 480 名领导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 18 个,个别访谈 133 人,参加测评人数 4563 人。

篇二:七张问题清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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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加快打造共同富裕样本

 在建党百年之际,我有幸参加了全国优秀县委书记表彰会议,深切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干部满怀关心关爱。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对县委书记充满期待。深切感受到,我们肩负着更加崇高的责任使命。

 当前,我县以“七张问题清单”整改为抓手,全面推动党的建设,着力构建党建统领、整体智治体系,全力抓好省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牢记嘱托,坚定不移提升美丽环境。把守护绿水青山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创新实施“三线三度三性”全域美丽空间管控机制,统筹做好保护、发展、留白三篇文章。全力打好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战,全面推进美丽县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园区“四美”共建。连续多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集中推进日、生态主题党日活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县上下普遍共识。

 凝心聚力,坚持不懈发展美丽经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引领作用,创新县领导带头、乡镇部门争先创优、村社晾晒比拼等机制。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纵深推进新时代“两山”试验区建设,实施“标准地”“亩均论英雄”等重点领域改革综合集成、迭代升级。

 共建共享,久久为功推动共同富裕。深化“导师帮带制”,拓展运用新时代乡村治理经验,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

 大力推广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持续创新村企合作、多村联创等发展路子。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率先开展“两山银行”建设。我们与三省五县“白叶一号”受捐地联合成立乡村振兴党建联盟,共同续写“一片叶子富了一方百姓”的新故事。

 牢记殷殷嘱托

 打造共富标杆

 我们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当好全省排头兵,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殷殷嘱托,高水平建设“亚运国际城”,奋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新标杆。

 以红色引擎激发共富内生动力。做强红色基础,实施“强基固本”专项行动,推广非公企业“融合式”党建,建强基层战斗堡垒。锻造红色队伍,以谋变图强为主题,持续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让“变”成为当下最鲜明的标签。擦亮红色本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弘扬民营企业家“听党话、跟党走”红色传统,发扬“奔竞不息、勇立潮头”精神。

 以改革闯关探索共富实践路径。推进数字化改革,提升共富效能,建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区镇村三级数字驾驶舱全覆盖,建立数字化改革特派员制度,推出“健康大脑+智慧医院”等多跨应用特色场景。构建开放平台体系,放大共富格局,加速融入共同富裕城市范例。发挥“四区”叠加优势,率先实现跨境电商出口全模式通关,打造“全域自贸”新格局。提升区域治理现代化,绘就共富图景,形成“七张问题清单”亮晒整改闭环机制,完善全域“五治”格局,探索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实践

 范式。

 以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富最强基石。办好一个会,提升一座城,打好“亚运兴城”攻坚战,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全域美丽。推进产业变革,做大富裕蛋糕,引入高能级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千万方体量创新创业空间,开展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让创新成为重整行装再出发的第一动力。践行“民呼我为”,提升群众获得感,办好民生实事,开展“民情双访”,擦亮美好教育、文化强区等民生品牌。

 持续深化作风大整治

 聚力提振干部精气神

 我们秉持“抓党建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作风”的理念,大力营造“唯实惟先、善作善成”团队文化,努力以干部“变好样”助推“快变样”“大变样”。

 直面突出问题,以定力治顽症。组建作风办,从正规立形抓起,整饬“五不问题”,实施区管干部竞速履职“红黑榜”,开展“人人争当窗口、处处呈现风景”主题活动,推动干部去暮气增朝气、去官气增亲气、去惰气增硬气。“十三五”时期,地区生产总值实现翻番,全省排名上升 25 位。

 全员下沉一线,以服务提效能。创设“五大员”制度,“驻企专员”精准帮,550 余名干部蹲点包片服务企业,破解难题 7300余个。“项目经理”现场跑,138 个重点项目实现党组织有效覆盖,解决问题 691 个。“镇街帮办”多跨统,实现“镇街吹哨、部门报到”。“街巷跑长”路上巡,实现重点路段动态实时监管、问题实

 时处置。“村社指导”深入访,整转后进村 93 个、消除薄弱村168 个。

 搭建攻坚平台,以实干论英雄。实施“亮点比晒”,比项目进度,每年排出“五大攻坚战”项目,带动拆迁每年超 100 万方、落地亿元以上项目超 100 个。比破难质效,每年开展破解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破解难题近 500 个、破解率 96.6%。比风险防控,动态梳理风险清单,特别是坚决守护绿水青山,三年两夺“大禹鼎银鼎”。比群众口碑,全市率先开设民生电视大问政,问政 11 期、解决问题 212 个。比品牌树创,注重发挥滕头示范引领作用,承办全国基层党建论坛,全面建强乡村振兴学院,线上线下累计培训 16 个省近 5 万学员。

 走出山区县共同富裕新路子

 我县是全省 26 个山区县之一。近年来,我们坚定扛起“省一大”召开地的使命担当,走出了一条“红色引、党建强、发展快”新路子。

 实施红色领航,做强加快发展的大引擎。以工业强实力,朝着全省首个“千亿级”山区工业县迈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引进总投资 120 亿元的正威项目,“十四五”规上工业总产值将超千亿。以项目增动力,当好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领跑者,组建 34个招引专班、233 个项目攻坚专班,近三年引进省重大产业项目29 个、全省第二。以文化添活力,扛起红色教育第一县的大旗,办好省委党校分校,纪念园访客数翻番。

 发扬红色精神,激发创新创业的新动能。坚持创新赋能,打造六大省级科创平台,实施两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五年增 3 倍,R&D 经费连续 5 年保持20%以上增长。坚持数字赋能,建立改革亮晒台,入选省市试点16 个,获评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坚持开放赋能,开拓东南亚、中东等新兴市场,今年全县外贸出口增长 75%、全市第一。

 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共同富裕的强合力。致力“聚民心”,开展“初心启航之地•红色志愿之城”创建,6 月面对境外输入疫情,3 小时动员 2 万名党员上阵,9 小时完成重点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最快速度实现风险出清。致力“促共享”,把建设高品质未来社区和未来乡村作为现代化基本单元。致力“强基础”,全省率先实现“政法一体化”执法办案,越级上访量降至近 20 年最低。

 全力打造基层治理“三治融合”升级版

 我县作为“三治融合”发源地,以打造党建高地金名片为总载体,推动“三治融合”迭代升级。

 坚持党建引领,构筑基层治理的“金字塔”。着力铸牢“塔尖”,市委连续 8 年将“三治融合”作为党建工作重点,连续 3 年纳入市委十件大事,深入查找补齐短板,把创新基层治理列为市镇村三级书记党建领办项目。全力稳固“塔身”,构建完善的五级治理体系,944 个网格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奋力夯实“塔基”,建立微网格 1.4 万余个,选聘党员微网格长 1.1 万多名,推行“四个一”工

 作法,建立 436 个“微网格工作室”,打造一批微网格治理的示范样板。

 拓展三治场景,绘就多元共治的“全景图”。拓宽参与渠道,创设百姓议事、乡贤参事、道德评事等议事载体,打响“麻花议事”“平安贤话”等协商品牌。延展共治阵地,构建覆盖全市的党群服务红色矩阵,在全国首创“法治小院”“板凳法庭”“法官驻镇联村、人民调解驻庭”。打开转化通道,首创三治积分制管理,对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平安建设等赋分,并转化运用到基层评先、“最美”评选中。

 强化数字赋能,打造治理现代化的“新引擎”。以线上带动线下,谋划 12 类、60 余个“四治融合”场景应用模块,推动治理需求即时感知,群众响应一键可达。以整合促进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创新推出了“解码”。以一体推进整体,构建“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的治理闭环,并与“基层治理四平台”建立一体双向流转机制,基层治理的多跨协同、整体智治水平迈上新台阶。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动整体智治先行

 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大党建统领大治理、引领大发展,探索构建“枫桥式”整体智治新模式。

 以“党建优”引领“治理优”,推动制度重塑、多跨协同。

 “一榜”统揽治理场景,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开发“兴村治

 社创业榜”,推动事项一口归集、监管一竿到底、考评一体联动。“一体”集成治理体系,拓展“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推行“支部建在小区上”做法,创设“先锋微家”服务平台,70%的城市小区建立党组织。“一码”迭代治理模式,推出社会治理“枫桥码”,发布“枫桥经验”指数,全力提升智治能力。

 以“党建强”带动“发展强”,推动创新赋能、破圈跨越。

 系统推进“党建+营商环境”,推出营商环境建设八条,创设“政企亲清会”平台,打造“红色助企共同体”。系统推进“党建+产业升级”,打响“红袜子”等一批产业党建品牌,成立全省首个直播电商党支部。系统推进“党建+创业致富”,打造强村助农“红细胞”集群,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 1.67。

 以“党建实”彰显“作风实”,推动唯实惟先、善作善成。聚力“一个先行”办实事,推进全国新时代文明实践“先行试验区”建设,成为中组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综合监测区。聚力“三个争先”促实干,细化促进“两个担当”良性互动八项措施,用活全市 72 处红色资源,全面提升干部的开放意识、敬业精神、专业能力。聚力“七张问题清单”出实效,加强专班运作、全程亮晒、即时反馈、限时销号、常态跟踪,推动各项工作整体提升。

 争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样本

 我们坚决扛起守好“红色根脉”、打造“重要窗口”使命担当,抓党建带全局促落实,奋力建设世界五金之都,实现科技型企业超千家、规上企业超千家、网络零售额超千亿,三项数据 3 年翻

 番。

 以党建“一盘棋”统领县域经济治理改革。每周召开改革专题研究会,四套班子挂帅、部门“一把手”领衔推进改革试点。组建8 个专班,成立临时支部,“一股绳”推进,专攻十大“多跨”难题。建立党建智治“掌上督”平台,将试点事项集成“一张网”。成立全省首个县域经济治理决策参与委员会,率先建立企业治理“事前预警”机制,政企社多方合力,打造县域经济治理的模式。

 以干部队伍“新能力”建设迭代升级营商环境。发扬“一诺千金、迎难而上、同心协力”的工匠精神,提高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新能力。在“亲清关系”中显现刚性,开展“立信义、弃陋习、扬正气”专题整治,举办民营企业家节,68 家单位公开承诺 450个助企事项。在攻坚争先中显现韧性,万名党员干部迎难而上,拆除村级工业区 170 多个,新增高效厂房 527 万方。在助企服务中显现多跨性,实施“三服务”2.0 版,十名党政领导联十链、百名局长带百团、千名干部驻千企,化解企业难题 4200 多个。

 以全球“揭榜挂帅”引才激活发展内生动能。抢抓招才引智变量,连续举办 8 个“揭榜挂帅”五金专场,着力破解行业“卡脖子”问题。做大科技平台增量,中国五金物流港、国家林草装备科创园等相继落地。深挖工业经济存量,总投资 211 亿元的 26 个“芯屏器核”项目集中开工,填补现代五金“缺芯”空白。

 建立上下贯 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

 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抢抓“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契机,

 探索推行“组团式、模块化、融治理”组织体系,党建统领打破机制壁垒,数智牵引提高协同效能,推动工作开创新局面。

 “组团式攻坚”打破部门横向壁垒,提升重点工作落实效率。针对以往重大任务攻坚中,部门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等问题,探索构建组团式组织体系。今年上半年,在推进历史上户数最多、体量最大的城东新城征迁中,改变以往征迁部门牵头、各部门抽调干部参与模式,通过 69 个部门领办包干,成立“一办八组”指挥部统一指挥,“晒评督”一体挂图作战,24 天完成签约清零。

 “模块化整合”打破乡镇条线壁垒,提高乡镇行政运行效能。针对乡镇职能交叉、统筹困难等问题,重构党建统领、治理执法、经济生态、便民服务四个模块组织体系。一是推动部门人员下沉,结合乡镇原有队伍,组合归集进模块。二是将乡镇内部科室和部门下派机构整合入模块,赋予乡镇指挥协调等“属地四权”,确保职权一致。三是重塑建立综合指挥室为枢纽、四个模块为支点、对应机构为单元的“1+4+X”运行机制。

 “融治理协同”打破网格内外壁垒,增强基层治理服务效力。针对基层网格治理力量单一、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探索构建“网格+”2.0 基层治理组织体系,通过“+力量”下沉多元队伍、“+服务”前移事项关口,“+智慧”推动高效管理,将治理服务资源精准推到基层最前沿。

 党建引领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们始终坚持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扎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

 量发展,探索共同富裕实践新路径。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外贸出口三项指标增速均居全市第一。

 党建引领新经济新业态强根铸魂。我们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民营经济引路指向。我们实施党建“双覆盖”提质工程,区委常委牵头、区镇一体联动,为民营经济发展聚合力、清障碍。组建“十大党建联盟”,推进关键要素共商共享、技术难题联合攻坚。实施新生代企业家“青蓝计划”,在交流、实训中打造复合型企业家队伍。

 建强队伍助推中小企业裂变发展。我们以数字化改革为主战场,推动改革“出彩”、干部“出色”。我们建立数字化改革能力专项考察机制,倒逼党员干部转变思维、加快推进。开展比质效争实绩、比担当争作为“双比双争”活动,月排名、季述职、争红榜,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提速。开展“五线历练”,年轻干部下沉一线...

篇三:七张问题清单平台

用文档 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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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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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 3

  二、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 71

  三、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 97

 四、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 130

  五、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 186

  六、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 217

  七、就近办理事项清单 ..................................................... 855

  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25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1

 权 限 内 洪 水 影 响评 价 类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十 九 、 三 十 八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七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第 二 款 ××政 务 服 务 网 ( /)

  2

 权 限 内 取 水 许 可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四 十 八 条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201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76 号 )

 第 二 、 三 、 二 十 五 条

  《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2017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49 号 令 修 改 )第 二 十 六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政 务 服 务 网 ( /)

  3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主 席 令第 39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 二 十 七 条 ××政 务 服 务 网 ( /)

  4

 权 限 内 水 利 基 建 ××县 水 务 行 政 许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政 务 服 务 网 ( /)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件 审 批 局 可 决 定 》 (2016 年 8 月 25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71 号 第 二 次 修 正 )第172 项

 5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修 建 水 库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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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的 核 发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 二 十 二 条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3 项 ××政 务 服 务 网 ( /)

  7

 在 其 他 固 定 宗 教活 动 处 所 内 改 建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能 审 批 ××县 民 族宗 教 事 务 局 行 政 许可 《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8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县 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法 办 理 规 划 、建设 等 手 续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扩 建 、异 地 重 建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二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12 年 发 布 )第 十 六 条 在 宗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依 法 应 当 经 规 划 、文 物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消 防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审 核 的 ,应 当 持 审核 意 见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审 批 : (一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影 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布 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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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25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8

 权 限 内 洪 水 影 响评 价 类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十 九 、 三 十 八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七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第 二 款 ××政 务 服 务 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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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限 内 取 水 许 可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四 十 八 条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201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76 号 )

 第 二 、 三 、 二 十 五 条

  《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2017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49 号 令 修 改 )第 二 十 六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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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主 席 令第 39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 二 十 七 条 ××政 务 服 务 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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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限 内 水 利 基 建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件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决 定 》 (2016 年 8 月 25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71 号 第 二 次 修 正 )第17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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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修 建 水 库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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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的 核 发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 二 十 二 条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政 务 服 务 网 ( /)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3 项 14

 在 其 他 固 定 宗 教活 动 处 所 内 改 建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能 审 批 ××县 民 族宗 教 事 务 局 行 政 许可 《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8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县 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法 办 理 规 划 、建设 等 手 续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扩 建 、异 地 重 建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二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12 年 发 布 )第 十 六 条 在 宗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依 法 应 当 经 规 划 、文 物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消 防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审 核 的 ,应 当 持 审核 意 见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审 批 : (一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影 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布 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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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25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备注 15

 权 限 内 洪 水 影 响评 价 类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十 九 、 三 十 八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七 条 ××政 务 服 务 网 ( /)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第 二 款 16

 权 限 内 取 水 许 可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2 日 主 席 令 第 48 号发 布 )

 第 四 十 八 条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201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76 号 )

 第 二 、 三 、 二 十 五 条

  《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2017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49 号 令 修 改 )第 二 十 六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清 理 规 范 投 资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6〕 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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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主 席 令第 39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 二 十 七 条 ××政 务 服 务 网 ( /)

  18

 权 限 内 水 利 基 建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件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决 定 》 (2016 年 8 月 25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671 号 第 二 次 修 正 )第17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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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修 建 水 库 审 批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2016 年 7 月 02 日 主 席 令 第 48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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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的 核 发 ××县 水 务局 行 政 许可 《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 二 十 二 条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3 项 ××政 务 服 务 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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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其 他 固 定 宗 教活 动 处 所 内 改 建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县 民 族宗 教 事 务 局 行 政 许可 《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8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县 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法 办 理 规 划 、建设 等 手 续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扩 建 、异 地 重 建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二××政 务 服 务 网 网 址 :

 能 审 批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12 年 发 布 )第 十 六 条 在 宗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依 法 应 当 经 规 划 、文 物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消 防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审 核 的 ,应 当 持 审核 意 见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审 批 : (一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影 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布 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二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自 受 理 申 请之 日 起 20 日 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市 、州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门 。市 、州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自 收 到 审 核 意 见 之 日 起 20日 内 , 对 在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的 ,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对 拟 同 意 在 寺 观 教 堂 内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宗 教事 务 部 门 。省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审 核 意 见 之日 起 20 日 内 ,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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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限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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