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7篇

时间:2022-09-02 12: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7篇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7篇

篇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及黄石市教育局关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实施意见的要求,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 用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4、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支委会、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室提前 1-2 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 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篇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制度,提升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事项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重要改革方案;

  3.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规划;

  4.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要基本建设项目;

  6.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奖惩,后备干部的确定和调整;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8.重要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后勤集团负责人和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2.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人员分工、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未列入预算而追加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其他未列入预算而追加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 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

 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按规定需听取工会和教代会负责人、教授代表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 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做好相关准备。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学校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 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委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 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 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干部任免采取票决制,其他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 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双代会”代表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应列席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 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 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

 责人报告。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要求

  (一)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要健全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及实施程序,合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要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围绕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对照查找每个环节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依据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针对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可通过公开栏、校园网、校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面广、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加大差额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力度,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的民主。

  (四)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全校院系和中层以上领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纪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四、各院系、各单位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

 五、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教科体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校长负责制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 2. 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 3. 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

 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科体局相关部门或教科体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总支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总支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区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县教科体局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9.重大的动接待与交流活动安排。

 10.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3.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片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超过 0.1 万元(含 0.1 万元)

 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 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 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 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 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

 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 ,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 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 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3.对要上报县教科体局的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科体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总支、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 “三重一大决策”

 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书记负责传达通报。

 4.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书记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 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 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

 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 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 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 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 万元至 30 万元,由校长审定;30 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 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

 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 5 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 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 2 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 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 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 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 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 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

篇四: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区教育党工委有关规定,结合 XX 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4.重大改革措施及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等;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8.招生和毕业工作; 9.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0.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帮困、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和人事的任免:

 14.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区教育党工委任命。

 15.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年级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教研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的任免; 16.校级行政干部(助理)的提名、考察; (三)重大项目安排:

 17.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18.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19.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20. 1 万元以上人员经费的使用; 21. 1 万元以上活动经费的使用; 22. 2 万元以上维修和设备等项目购置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行政办公会议提出,之后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事决策,由党办作议事决策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或党办主任)和工会主席、行办主任、总务主任等 5-7 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重一大”的党总支委员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负责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如下:

 23.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重大问

 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4.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25.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总支委员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参会支委需要占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才可以开会,超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26.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 XX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告知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 XX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

篇五: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会议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6、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7、重大基建项目发展计划; 8、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9、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学校大修、大型基建建设项目;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2、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2、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三、决策程序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教务主任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四、会议表决

 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五、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六、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党支部大会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七、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篇六: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下面给大家分享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欢迎借鉴!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篇 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 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 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 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 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 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 万元至 30 万元,由校长审定;30 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 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 5 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 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 2 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 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 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 29 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 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 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 号)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篇 2 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巡察意见和宿区教发【20xx】4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要求

 1.学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党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和委员为成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民主决策过程性材料须明确专人保管。

  3.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非中共党员的校级领导,不得参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决策。

  4.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部门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的关系、关心下属与对上一级负责的关系;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反映。

  5.学校重大决策事前向纪检监察员提交“三重一大”报告单(见附件),纪检监察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在报告单、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并留存。

  6.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教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工资福利、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6.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l.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事项;

 2.校级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学校教干岗位的调整;

  4.学校教干的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建及重大维修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 5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货物及服务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2.预算外 5 万元以下至 2000 元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3.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签订后,所有需要变更支付资金的事项。

  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下浮额度标准或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会或行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党委、总支)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支部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个日历天。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篇七: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 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1/2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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