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6篇

时间:2022-09-02 18:05:07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6篇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学/习/专/题时间:2022.04.20解读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6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6篇

篇一: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学 / 习 / 专 / 题时间:2022.04.20解读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表决通过—演讲:夏天

 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

 章节内容第一章 《职业教育法》出台背景CONTENT第二章 《职业教育法》立法进程第三章 《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第四章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第五章 《职业教育法》全文逐条学习

 P A R T 0 1《职业教育法》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年均向社会输送1000万毕业生,年培训量达1.5亿人次左右。如何把职业教育在“大”的基础上做“强”,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改的重要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设立目的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提议修订2020年5月,葛道凯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人大代表提议修订《职业教育法》

 修订意义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02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国家立法层面强调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偏见。01《职业教育法》修订意义

 P A R T 0 2《职业教育法》立法进程

 立法进程2021年6月7日职业教育法时隔25年首次大修,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进程2022年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提请会议审议。

 立法进程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获得通过。

 P A R T 0 3《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

 《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2、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3、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职业教育法》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4、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5、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6、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P A R T 0 4《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一、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完善: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定位,就是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二、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 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 “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四、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2021年底时曾透露一组数据: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职业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四、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曾天山曾天山认为,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国家应优先保障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国计民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新职业、新业态,则可多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职业教育的价值就越突出。发展职业教育,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学习、进步的需求。”

 P A R T 0 5《职业教育法》全文逐条学习

 总则 01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总则 01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二条

 总则 01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三条

 总则 01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

 总则 01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六条

 总则 0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七条

 总则 01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八条

 总则 01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九条

 总则 01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条

 总则 01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一条

 总则 01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二条

 总则 01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四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五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六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第十七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十八条

 职业教育体系 0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

篇二: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mp;quot;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更是中国铁路人的不懈追求。年轻干部当沿信仰之路,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在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中,赢得优势、赢得主动、赢得未来,在基层"大熔炉"贫中味,和若春风静后功"。为此,组织部门应当求同存异,在强化必修课程的基础上,用好实名调训这个主要方式,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的不同课程特点,针对干部专业、能力、视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学 / 习 / 专 / 题时间:2022.06.252022年新修订《体育法》全文解读PPT课件—2022年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法—演讲:夏天

 近年来,漓江镇创新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大力发展黄花菜产业3000余亩,年采摘鲜黄花300余吨,可制干花30余吨,实现总产值超500万元,有效带动了当地群众增收致富从烽火硝烟的革命年代、热火朝天的建设征程、波涛汹涌的改革洪流里走来,无数人以"小我"的牺牲换来了今日的"盛景",当我们沐浴着和平的阳光、拥抱着大好的时代、享受着发展的红利、展现着自信的豪迈踌躇退却的时候,要敢于"跳起来摘桃子",牢牢抓住每一次能够展示自己才华、证明自己能力、彰显自己价值的工作机会,把第一场无关"出线"的"小组赛"当做最后一场事关生死的"总决赛""本手"就是"本分的一手",就是守正笃实,久久为功,没有平日里的勤学苦练,何谈"战场"上的"真刀真枪"?刚入基层的年轻干部好比棋局上的"初弈者",怀有一腔激情,却急于求成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之江新语》中说道:"浮躁祸国殃民,贻害无穷,必须戒此顽疾。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的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体育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径。

 于推陈出新,脚踏实地,务实耕耘,"创"出新高地,阔步新时代。"抵制浮躁心态,培育健康心态,唯有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科学设置培因此,在追求卓越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更应该提升自己的底气。"我太熟悉这句话了,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溺爱孩子其实是害了孩子,会误了孩子的一生。章节内容第一章 新版《体育法》修订背景和过程CONTENT新版《体育法》修订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三章 新版《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四章 新版《体育法》修订四大亮点第五章 新版《体育法》全文逐条学习

 四川要主动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就要创新高质量发展思路,系统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把内陆腹地变为开放前沿,融入全国并走向世界。农村党员教育培训阵地,不仅是传播科学理论知识的"党性基地",更应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精神宝库"。斗志。同时还要发挥"老黄牛"精神,用聪明才智、辛勤汗水建好建实建稳基层,扎扎实实地解决群众问题。,1967年6月17日,一声惊天巨响,罗布泊戈壁大漠上升起一颗极为神奇壮观的"蘑菇云"。P A R T 0 1新版《体育法》修订背景

 "一子落而满盘活",既是哲学理论,也是工作方法。宜"千金市骨"留精英。六月正值毕业生择业期,高校毕业生流入市场,新一轮"抢人大战"悄然打响。要做一个出色的人,我们要努力好好地生活才有好好的生活。现四川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我们党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修订背景体育法在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专门法律,《体育法》全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体育政策,调整规范了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关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票通过《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体育法》,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立法的一项空白,结束了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使体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读懂"老把式"照片背后"一枝一叶总关情"火热的为民情怀。完善制度机制,实现"心存敬畏"目标。世界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市场震荡加剧。无论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李大钊,还是"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的焦裕禄,亦或是敢向绝壁要"天路"的黄大发。江支书指了指面前的一大片葛根地,高兴地说,"去年葛根收成、价格都不错,今年开春天气好,肯定也是个丰收年。修订背景在《体育法》的引领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规范包括:初步形成了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涵养"风雨无阻的心态",不做温室中的花朵、温水中的青蛙,遇到挫折撑得住,关键时刻顶得住,扛得了重活,打得了硬仗,经得住磨难。《千年定瓷烧制技艺泥与火的千年之约》《古老的制瓷技艺助力乡村振兴》等被新华网报道,"千年定瓷"名片逐渐亮相全国。在理论学习方面,培训还多授之以渔,多些讲些提升理论素养的路径方法,鲜明加强理论学习的导向,引导党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夯实理论根基,努力成为党的创新理论的传播者、实践者和播种者,使培训更加有滋有味年轻干部要涵养逆流而上的勇气,培养敢作敢为、毫无畏惧的气魄,练就"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大胆,学会激流勇进、逆流而上的果决。让我们抓紧抓牢粮食生产,彰显中国人的底气,自信自豪地屹立于世界东方。修订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行方向。体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包括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和体育对外交往等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现如今,共产党人践行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积极打造最美庭"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人才亦如是,如若人才使用简单粗暴、毫无章法,被"用才所短""水土不服"缚住拳脚,才能无施展之处,也就失去了挖掘人才原本的意义。,积极指导村"两委"提高认识、聚焦短板、发展产业、提升环结合推行"432"工作法,实行全民积分制管理和全域网格化管理,划分微网格48个,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自然村振兴理事会",修订村规民约,建立村党组织领导下"四长包联"体系,以人居环境提升为切入点修订背景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新征程的开启,对新时代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领域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凸显, 如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 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 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体育行业监管亟需加强,这些问题都对《体育法》修订提出了迫切要求。

 ,党支部"广大党员干部要永葆敬畏之心,严树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管好、用好"权力"这个武器,不为名累、不为利迷、不为权困,杜绝一切以权谋私行为,任何事不以"利大"与否做决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带头人",以小我的牺牲成就人民幸福的"大我"。扎实开展地膜清除工作,进一步完善废旧地膜捡拾、收购、加工利用的运作体系,在全旗6个农区设置10个废旧地膜利用回收加工点。对于大调研活动中收集的问题,漳平市以乡镇为单位,梳理成"清单",由市直单位、乡镇、村分层分类办理,倒排"工期"、按单销号,分门别类推进实际问题的解决。修订过程2010年2010年,在《体育法》颁布十五周年之际,体育界、法律界在充分肯定《体育法》作用的同时,认为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实践,提出了修改建议,一些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相关条款的适用和新增情形的补充条款。

 大好河山,寸土不让。风雪覆盖不了你的英雄本色,守边护边更彰显出你的爱国赤诚。"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在人才济济的直播行业中脱颖而出,是"东方甄选"台前幕后的工作人员夜以继日地努力成就的。,"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一是形成"一镇一特"。规划建设"1996街区"和湿地公园;高标准打造便民服务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提品升级张支路,改造同济路老街,融入宿迁文化元素。修订过程2017年-2020年2017年6月,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体育法》修改筹备工作,先后成立组织工作组、研究起草组以及专家顾问组,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究和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着手开展修改工作。2020年11月,《体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随后,全国人大社建委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有钉钉子的精神,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从承载千钧播下革命火种的小小红船,到如今领航中华民族复兴的巍巍巨轮,从参加革命武装浴血斗争的"觉醒"青年,到如今挺身向前胸怀国之大者的"大白"青年,跨越百年时间,初心始终未变朴素情感源自为民的初心,彰显浓浓公仆情怀,"网红局长"为民的心意帅过颜值,最动人心。新时代"治蜀兴川"要再上新台阶,必须抓住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功崇惟志,业广惟勤"。修订过程2021年2021年3月19日,全国人大社建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牵头成立 《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9月28日,全国人大社建委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再次对草案建议稿修改完善,形成《体育法(修订草案)》(共11章,109条),并经委员长会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10月19日至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各级党组织要聚力建设"接地气"的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充分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讲好本地本方的先锋模范故事。时光时光慢些吧,不要再让您变老了,谢谢您做的一切,双手撑起我们的家,总是竭尽所有,把最好的给我。,一举四得提高土地种植率、提升土壤含氮量、降低除草成本、从夏至观农事中发"三问"获"三知"摸清土地资源底数和可造林空间,增加森林面积,实施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乡村绿化、城市绿化行动,实施森林抚育经营,增加森林覆盖面;而后在优化存量上做"减法"。修订过程2022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201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增至12章,110条)。4月18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共12章,增至116条)。2022年6月21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三夏"时节,麦浪滚滚,金穗飘香。的全过程、各方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家、管家、治家和家庭文明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丰富时代家风蕴含,才能让优良家风蔚然成风,让家庭成员在追梦逐梦路上"扬帆起航""乘风破浪"。从为民服务基本点出发,结合国内环境实际,整合各方力量,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把权力运行看住。这好办,我们请来了小区党支部书记,为老同志们排好了共享时间表,还多配了把钥匙。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17日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P A R T 0 2新版《体育法》修订基本原则

 "夏至是盛夏的起点,是民间"四时八节"之一。"红色音符"演绎党建引领"主基调">> 查看更多稿件<< 以"钢铁机制"零缝隙防治腐败,刚性严密,锁牢"不能腐"的制度铁笼。让历史告诉未来,干成事要有"一叶落而知天下秋"的眼界格局。修订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体育法》修订的首要原则。修订过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修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去推进,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实现党对体育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体的全过程、各环节。

 拔出的青萝卜经清洗区清洗后将被运往市场销售。引导居民自筹资金2000余万元,加装电梯56部。要赢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背上"拼搏行囊",在基层"大舞台"上做讲奉献的"实干家"。贫中味,和若春风静后功"。修订基本原则(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体育法》修订的价值取向。体育是人民的事业,《体育法》的修订以人民对体育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体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体育发展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育法》修订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实现“开门立法”,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各环节反映民情、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直接有序参与。

 每天上午5点全村村民在我的"播音声"中有序排队"进场检验"。,健全三指人生志愿,增"浮舟沧海、立马昆仑"之愿。提升"三大服务",释放治理效能。涵养"恰逢青春当奋斗"的行动自觉,在逆境挫折中迎难"向上"。修订基本原则(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

篇三: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讲解人:一声叹息

 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史上树起的一座崭新里程碑,对全面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有序、高效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前 言

 《条例》的制定,正是集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之大成,通过对业已形成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管用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机制,在系统化、完整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法式和圭臬。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必需遵循的钢规铁律,也标示了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政治协商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历史贡献,其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不仅包含了协商主体、协商对象、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平台、协商组织、协商架构、协商成果等诸多具象性要素,同时也包含了协商流程的运转、协商行为的协调、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等诸多抽象性要件。上述两个方面的要素和要件,在政治协商的具体运作和实际操作中,大都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来实现的。意义一

 《条例》对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和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都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政协委员在推进新时代政治协商中如何履职尽责也提出了刚性化要求。这不仅为我们打造新时代的有为政协提供了法的依规和足够底气,也为我们做合格称职委员提供了法的保证和持久动力。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当下,明确和把握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特征性定位,认清和发挥人民政协在新时代政治协商中毋庸置疑和无可替代的专门协商平台作用,对于做好新时代的政治协商工作十分重要、尤为关键。意 义 二

 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

 第一章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第二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第三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第四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四)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第五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第六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第七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三)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三章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第十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三)人民团体;(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第十一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第十三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四章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第十四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第十五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第十六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七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八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第十九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第二十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五章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第二十一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一)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第二十三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第二十四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第二十五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政协党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第二十六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七章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七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党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第二十八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第二十九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八章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篇四: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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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2 2022 年版)

 颁 布 日期:

 199 79 年 年 0 07 7 月 月 0 01 1 日

 最新 修 改 :

 202 22 2 年 年 3 03 月 月 1 11 日

 修 改 施行 :

 202 22 2 年 年 0 03 3 月 月 2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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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 年 3 月 1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 年 3 月 11 日

 法律 发布 及 修 正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

 此法由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 年 7 月 4 日公布,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i -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 则 .................................................................................... 1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2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 2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3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 6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 11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 15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17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 19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21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 24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 27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9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9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 30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 31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 34第五章

 附

 则 则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2 -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3 -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4 -

 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5 -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6 -

 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7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篇五: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一、修改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二、修改的指导思想第二部分第三部分三、修改的总体思路第四部分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部分五、《体育法》逐条学习

 Part 01一、修改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一、修改的必要性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必 要 性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

 Part 02二、修改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体育权益,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Part 03三、修改的总体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体育法修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着力推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推动完善国家体育健康评价体系和标准制度,健全体育事业共建、体育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突出依法保护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明确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提高全民族的体质健康水平,确保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人民主体地位。(一)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发展不协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体育促进全民健康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青少年体质下降趋势明显,体育组织发展不规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不顺畅,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体育仲裁缺失,监督管理不到位,体育执法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体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二)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确保修法与体育事业改革协同推进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各地也出台了许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修订草案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将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做法写入了法律。(三)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做好体育相关领域衔接协调一方面,修法坚持系统观念,既处理好体育内部各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又注重促进体育与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其他领域协同发展。在强调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定位的同时,做好与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仲裁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另一方面,修法坚持立足国情,做好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既汲取国外经验,尊重并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规则的理解与掌握,更落脚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中国特色。(四)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Part 04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充实总则规定 (一)为实现体育与国家战略的对接,增加“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以全民健身为基础”的体育工作方针;根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强调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增加“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突出权利导向,明确规定平等参与权利,并在其后章节予以具体保障;将原第二章中有关保护传统体育的条文上升至总则,凸显对传统体育保护的重视;增设“体育活动原则”条款,规定了体育活动需要遵守的普遍规则;增设“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强化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二)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对提升国民体质,促进全民健康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章名由“社会体育”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条款;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增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具体措施;规定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给予特殊保障;与时俱进地对文字进行修改调整,使得条文更加贴近现实。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 (三)学校是传授体育知识,培养学生体育习惯的重要阵地。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校体育中明确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新增“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条款,以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修改“体育考试”条款,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终实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此外,还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四)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体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修订草案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调整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款,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新增职业体育条款,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五)新增反兴奋剂章节,体现了我国反兴奋剂的决心。主要内容是将反兴奋剂条例进行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内容,对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原则;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反兴奋剂管理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反兴奋剂国际合作等。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发挥体育组织作用 (六)“体育社会团体”章名更改为“体育组织”,顺应了国家有关要求和时代发展趋势,“体育社会团体”是“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更广、更大。进一步弱化行政色彩,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以及与行业管理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关系,更符合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增维权和自律条款,保障体育组织权利,促进单项体育协会的健康发展。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监管和促进并重 (七)体育事业发展既要科学监管也要加大保护。修订草案用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三个章节分别予以体现。保障条件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开放等方面,细化了有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和刚性,以将全民健身落到实处。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

 Part 05五、《体育法》逐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 文 目 录总 则 第一章全民健身第二章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 第五章体育组织第六章体育产业 第七章保障条件第八章第九章 体育仲裁第十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第十二章

 总 则 第一章全民健身第二章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 第五章体育组织第六章体育产业 第七章保障条件第八章第九章 体育仲裁第十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第十二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第六条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总 则 第一章全民健身 第二章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 第五章体育组织第六章体育产业 第七章保障条件第八章第九章 体育仲裁第十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第十二章

 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第十七条 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第十八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总 则 第一章全民健身第二章青少...

篇六:2022年新颁布的宪法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前言QIAN YAN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目录CONTENTS

 宪 法 修 正 案 概 述第一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回溯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大会主席团当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概述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概述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法权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宪法修正案概述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第二章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三章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监 察 委 员 会第四章

 监察委员会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六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监察委员会

 宪法修改重大意义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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