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9篇

时间:2022-09-02 1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9篇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编号:BM02-03-1.0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013年2013年8月15日起实施 BM02-03 BM02-03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9篇,供大家参考。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9篇

篇一: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BM02-03-1.0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013 年 2013 年 8 月 15 日起实施

  BM02-03

  BM02-03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编写:

  审核:

 批准: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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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涉密人员的管理职责、要求和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密人员。

 2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 年 4 月 25 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7〕654 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 号)

 3 3 术语和定义 3.1 涉密岗位分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岗位:

 a)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b) 重要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者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c)

 一般涉密岗位是指除核心、重要涉密岗位以外,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3.2

 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管理、掌握、知悉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涉密人员等级按照涉密岗位和涉密程度确定,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管理、掌握、知悉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涉密人员等级按照涉密岗位和涉密程度确定,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a) 核心涉密人员是指从事核心涉密岗位的人员。

 b) 重要涉密人员是指从事重要涉密岗位的人员。

 c)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从事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

 (1)

 军品研制、XX装备维修和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2)

 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4 4 职责 a) 分管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审批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

 b) 公司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归口管理;负责明确涉密岗位;负责对拟调整为涉密岗位的人员和对涉密人员资格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和复审;负责涉密人员档案管理;负责涉密人员报备及取消报备工作;负责委托国家安全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出国(境)护照的管理;负责涉密人员的考核审定工作;负责保密补贴发放的审定。

 c) 各部门:负责对拟调整为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初审,负责本部门涉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5 5 要求 5.1

 涉密人员上岗要求 a) 对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坚持“先政审后使用”的原则,有效期为两年。

 b)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保密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 涉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

 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4)

 忠诚老实,责任心和事业心强。

 (5)

 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6)

 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1)

 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2)

 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3)

 社会上临时招聘的。

 (4)

 年度岗位考核曾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5)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6)

 婚恋对象为境外人员的。

 (7)

 其他经保密办认定不适宜的。

 5.2

 涉密人员在岗要求 a) 对涉密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信息库,各部门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名册,掌握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

 b) 涉密人员名单应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登记备案。

 c) 对工作岗位或涉密程度发生变化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密人员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d) 涉密人员应积极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活动,掌握本岗位保密知识和基本要求,认真执行保密自查制度,接受保密检查、考核。

 e) 涉密人员持有因公(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

 f) 涉密人员因需要出国(境),在出国(境)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护照(通行证)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并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g) 涉密人员逾期不归或者擅自出国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及集团公司报告; h) 对涉密人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2)

 有涉外婚姻行为,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其亲属人员资助的; (3)

 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4)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5)

 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6)

 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调动、脱离本岗位; (7)

 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i) 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季度

 元。

 5.3

 涉密人员离岗要求 a) 涉密人员在调离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含退休)前,各部门应督促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

 b) 涉密人员在离岗后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脱密期自公司办公室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

 c) 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在脱密期内仍参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所在部门不应再安排其接触国家秘密。脱离涉密岗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人员提供服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d) 取消涉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备案应在脱密期结束之后进行。

 5.4

 保密教育要求按《保密教育制度制度》的要求执行。

 6 6 工作制度 6.1

 涉密人员上岗制度 a) 对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由各部门组织填写《涉密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见附录A),对拟从事涉密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再由公司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b) 拟调整为涉密人员的人员,在政审合格后,由部门组织填写《涉密岗位人员调整审批表》(见附录B)和《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录C)进行审批,并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见附录D)。

 c) 公司办公室组织对调整为涉密人员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制发文件进行调整。

 6.2

 涉密人员在岗制度 a) 涉密人员因需要出国(境),须填写《出国(境)审批表》(见附录E)履行保密审批手续,并签订《出国(境)人员保密教育承诺书》(见《保密教育制度制度》附录B)。在出国(境)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交《出国(境)回执单》(见附录F)。

 b) 涉密人员遇有重大事项,应填写《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录G)。

 6.3

 涉密人员离岗制度

 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填写《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见附录 H)履行审批制度,并签订《离岗保密教育承诺书》(见《保密教育制度制度》附录 C)。

 6.4

 人员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及时掌握人员的动态,建立本部门《涉密人员管理名册》(见附录 I)。

 6.5

 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按《保密教育制度制度》的保密教育要求和制度执行 7 7 附录索引 附录 A

 涉密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附录 B

 涉密岗位人员调整审批表 附录 C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附录 D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附录 E

 出国(境)审批表 附录 F 出国(境)回执单 附录 G

 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录 H

 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 附录 I

 涉密人员管理名册 8 8 记录 附录号 记录名称 分类代号 保存部门 A 涉密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B 涉密岗位人员调整审批表

  C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D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E 出国(境)审批表

  F 出国(境)回执单

  G 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H 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

 I 涉密人员管理名册

  BM02-03F1

 附录 A

 涉密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相片 曾用名

 民

 族

 学

 历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间

 进入公司工作时间 涉密岗位名

  称

 是否在要害部门 部位工作 □是 □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配偶亡故

 □其他:

 配偶(婚 恋对象)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个人履历

  家庭成员 关系 姓名 年龄 国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境内外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年龄 国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个人 基本 情况 确认 1.是否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 □是(号码:

 )□否 2.个人护照(通行证)是否按规定上交统一管理。

  □是

 □否 3.是否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是

 □否 4.是否取得外国国籍?

 □是(国籍:

  )

 □否 5.是否与境外人员婚恋?□是(国籍:

  )

 □否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

  □否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愿意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报告。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办 公室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注:1.请用签字笔或钢笔正楷填写。

 2.家庭成员为本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3.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境)外的,须如实填写,无单位的需填写现住址。

 4.本表由公司办公室长期保存。

  BM02-03F2 附录 B

 涉密岗位人员调整审批表

 部门(单位):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学 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公司时间 入党(团)

 时 间

 原工作 岗位名称

 拟调整工作 岗位名称

 原岗位 涉密等级 □非涉密

 □一般 拟调整岗位 涉密等级 □非涉密

 □一般 调整理由

  涉密内容 (知密范围)

 拟调整岗位涉密类别及程度 涉密载体类别 涉密程度 秘密级 经常(

 )

  偶尔(

 )

  从不(

 ) 部门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保密办公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司保密工作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公司办公室长期保存。

 BM02-03F3 附录 C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编号: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单

 位:

  所属部门(单位):

 岗位密级:

  填表时间: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 涉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籍贯

 出生地

 国别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文化程度

 学位

 工作时间

 掌握语言

 熟悉程度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技术职称

 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派出所

 现家庭住址

 因公护照号码

 有效期起止时间

 因私护照号码

 有效期起止时间

 现工作涉密岗位名称

 涉密岗位密级

 进入现涉密岗位时间

 涉密工作年限

 个 人 简 历

  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涉密岗位变动情况 起止时间 涉密岗位名称 岗位密级 从事涉密工作及职务

  涉密人员出境情况 出入境时间 前往国家 或地区 因公或因私 事由 派出单位

 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报告时间 报告事项内容 处理意见

 其他 需要 说明 情况

 填报 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公司办公室即时补充更新并长期保存。

 BM02-0F4

 附录 D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涉密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享受保密津贴,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上岗保密责任: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乙方在岗保密责任:1.积极参加保密教育培训。2.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3.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著作和论文。4.个人持有的护照(通行证)按规定上交保管。5.出国(境)履行审批手续。6.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有涉外婚姻行为;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调动,脱离本岗位等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8.不得在私人计算机、介质中存储、处理涉密事项。9.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10.记录涉密事项使用保密记录本。11.不得擅自离职。12.不以任何方式泄露...

篇二: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

 管理制度方案

 目

 录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

 3 3

 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 ....

 7 7

 三、定密工作制度

 ................................ ...........

 12

 四、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 .

 15

 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 ...

 21

 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 ...

 23

 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 ...

 27

 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

 29

 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

 31

 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

 33

 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 .

 34

 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

 36

 十三、保密承诺书

 ................................ ...........

 39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 3 年;重要涉密人员 2 年;一般涉密人员 1 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

 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义

 1.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

 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第四条

 密件的使用

 1.单位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登记表。

 2.单位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 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 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 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 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 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

 密件的保存

 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

 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

 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密件的销毁

 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 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 10 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 年”)。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

 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 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秘密文件、资料管 理制度

 第一章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

  第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收(发)文时间、收(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收(发)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

 第三条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 接收秘密文件、资料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件单位与送件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核实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件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

 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第五条 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

篇三: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人员保密管理备案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涉密岗位划分涉密人员分类 特 定 涉 密 岗 位 涉 密 人 员 分 类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岗

 位 定密责任 人岗位 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岗

 位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岗位国家密品生产管理岗

 位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岗位核心涉密 岗

 位重要涉密 岗

 位一般涉密 岗

 位合

 计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涉密人员审

 查 涉密人员任(聘)用审查情况 在岗涉密人员定期复查情况

 涉密人员日常管理 落实保密承诺书制度情况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开展出国(境)审批情况 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工作情况

  。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篇四: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rong序号员工ERP编号入职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在部门 所在项目单位(部门):

 项目经理是否为涉密项目政治面貌 学历 手机 办公地点 涉密等级 行政级别 技术职称涉密人员管理台账

 是否属于要害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为定密责任人人员类型时间:

 计量单位:人

 男女是否1 中共党员2 共青团员3 民主党派4 其他1 核心2 重要3 一般 11 正厅局级 22 副厅局级 33 正县处级 44 副县处级5 正乡科级6 副乡科级7 科员8 其他1 高级2 中级3 初级4 其他

 在编挂职借调聘用

篇五: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92

 东管字2010号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涉密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按照国家秘密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具体规定在工作中管理、产生、掌握、经常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涉密人员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落实到哪里”的要求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涉密人员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落实管理措施消除泄密隐患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职责 2009 — 05 — 21 发布

  2009 — 05 — 21 实施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党委保密委员

  993 会、公司保密办负责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管理涉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审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 二组织制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和落实涉密人员的管理措施 三负责部署重大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四组织定期分析涉密人员管理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按照审批权限对涉密人员出境、离职等进行审核、审批 六落实对涉密人员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

 保密办管理涉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规范公司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二督查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和落实保密责任 三负责拟订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督落实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措施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六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档案 七提出涉密人员有关问题的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 八承办保密委员会管理涉密人员职责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管理涉密人员的职责 一对本部门、单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负有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单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三 对本部门、 单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 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保密自查及时堵塞漏洞和隐患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994 五定期了解和分析涉密人员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及时提出解决涉密人员存在问题的意见 六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第三章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及其确定程序 第十条

 涉密人员应按照所从事涉密岗位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程度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其涉密等级确定条件为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应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 二管理、产生、掌握、经常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以及除核心涉密人员以外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其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应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 三除上述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以外管理、产生、掌握、经常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一般危害的应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确定程序 一确定涉密人员的等级由本部门、单位按第十条的条件结合业务涉密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保密办进行审核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定 二涉密人员等级确定后应履行以下备案工作 1、核心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 表样见附件报中核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查备案 2、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报中核集团公

  995 司保密办备案 3、应按国家规定格式将涉密人员名单报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程度和承担涉密任务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密人员的等级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备案。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从事涉密工作。

 一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4、忠诚可靠责任心和事业心强 5、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6、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对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还应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保密审查基本要求 1、涉密人员进入涉密岗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政治审查并将审查情况送保密办备案 2、核心涉密人员由公司保密办在人力资源部政审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保密审查

 3、对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境外人员和海外归来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国

  996 家安全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4、人力资源部和保密办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涉密人员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违反保密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对涉密人员的限制性要求需要事先告知的其它事项。

 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 。

 《保密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每月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 履行保密责任、 参加保密培训及八小时之外的娱乐圈、 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考核。

 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每月一次。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应纳入涉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按照《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较低涉密等级的岗位安排工作或者调离涉密岗位 一因个人原因不接受保密教育培训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或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具有盗窃、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四与境外人员和机构有来往不向组织说明情况的。

 第十六条

 公司和各单位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并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记录备查。涉密人员年度接受保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15学时。涉密人员应当知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并掌握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补贴制度。保密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公司根

  997 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脱密期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核心涉密人员 3 年 2、重要涉密人员 2 年 3、一般涉密人员 1 年。

 二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应当在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中明确约定。脱密期限自涉密人员经批准脱离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三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可以批准其离职、调动。但在其知悉的国家秘密未解密前对其离职、调动后的去向要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限制。涉密人员离职、调动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可以不批准其离职、调动。本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五对调出公司属国内流动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由公司根据其涉密情况确定。如拟批准其调出要及时使其脱离涉密岗位。

 六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境。有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境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审批权限 1、核心涉密人员需由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审批 2、重要涉密人员需由中核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998 3、一般涉密人员需由公司保密办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审批材料 1、因私出境人员申请和保密承诺。申请中应注明个人基本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出行目的、出行地点、出行时间、随行人员等  2、所在单位出具因私出境人员政审意见 3、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审批表》 。

 三审批程序 1、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由公司保密办将上述审批材料之 1、2、3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集团公司保密办集团公司保密办签署意见后送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呈送国防科工局审批。

 2、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由公司保密办将上述审批材料之 1、2、3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集团公司保密办集团公司保密办签署意见后送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回复我公司。

 3、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由本人所在单位将上述审批材料之 1、2、3 送公司保密办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对外受聘、提供服务的管理 一在职涉密人员非因工作需要和批准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兼职 二涉密人员为国外机构在华举办的各类展会、交易会、技术洽谈会等外事活 动提供服务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办审查备案 三涉密人员兼职从事其他对外受聘、提供服务工作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实行签订保密承诺书制度。

  999 一涉密人员个人离职、调动应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离职、调动 二经批准离职、调动的涉密人员应在其离岗前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国 家秘密载体、密品等 三经批准离职、调动的涉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四涉密人员擅自离职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将该涉密人员擅自离职的情况通知保密办保密办应对其涉密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存在危害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同时报告包头市国家安全局、 公安局和保密局 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办理调动或流动手续时其档案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保密办进行保密办理并在档案中注明其涉密程度和脱密期将其本人涉密等级、脱密期限、禁止流动范围和时间放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交流、借调、返聘等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必须按照正式员工同等要求进行保密管理。工作中有关涉密事项负责管理的部门要有文字记载要在交流、借调、返聘等人员档案中做出非密化记录并标明该同志所接触涉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经批准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的管理 对外科技交流是指我公司员工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一对参加对外科技交流的涉密人员必须进行保密提醒。提醒内容主要是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1、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1000 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3、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 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4、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5、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6、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7、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二涉密人员出境参加科技交流活动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应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篇六: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015年第9期 要 闻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上岗审查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是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标准,按照程序,准确确定岗位、人员和涉密等级。

 确定及审查的原则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涉密岗位的确定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特定岗位。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如机要岗、档案管理岗、定密责任人岗等,其中许多岗位在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相对统一,比较容易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岗位作了明确规定。量化岗位。指在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之二)□国家保密局指导管理司涉密人员的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

 102015年第9期

 要 闻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都重点关注审查问题,在审查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意见》对其配偶、子女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机关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对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但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限制其知悉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

 确定和审查的程序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3.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家之言司法公开导致审判秘密泄露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素质欠缺,或是相关部门管理不严、审查力度不够造成的。做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遏制泄密事件发生,必须对症下药,提高相关人员素养,完善信息送审机制,建立泄密事件上报制度,并严格追究泄密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丛凯

 赵申

篇七: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市 XXXX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V1.0 )

 0 2020 年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 3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 4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 4 第五章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 5 第六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 5 第七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 7 第八章

 附

 则 ................................................................................................................................................. 8 附件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 ................................................................................................................... 9 附件二 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 10 附件三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审定表 ......................................................................................................... 11 附件四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 ................................................................................................. 12 附件五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 13 附件六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 ................................................................................................. 14 附件七 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考核发放表 ................................................................................................. 15 附件八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流程单 .................................................................................................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

 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 保密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十四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 2 0 0 元/月。

  第六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 3 年;重要涉密人员 2 年;一般涉密人员1 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

 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私营单位、三资企业,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 3 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籍贯

 部门

 工作岗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及境内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政治面貌 年龄 工作单位

 个人主要简历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

  签字:

  年

 月

  日 日

 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公司

  □部门:

 涉密人数: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涉密等级

 涉密确定时间

 密级变更时间

 备注

 审核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附件三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审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岗位名称

 原密级

 序号 涉密项目或涉密事项 密级 秘密 机密 1

 2

 3

 4

 部门负责人意见 经审查拟同意为:□重要涉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进入涉密岗位时间

  原岗位名称

 原密级

 拟变更岗位

 拟变更密级

 变更原因

 序号 涉密项目或涉密事项 密级 秘密

 机密

 1

 2

 3

 4

 部门负责人意见 经审查拟同意为:□重要涉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所在部门

 职务

 涉密等级

 申请出国(境)事由

  所赴国家或地区

 计划出境时间

 境外停留时间

 申请人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进入公司时间

 进入涉密岗位时 岗位名称

 密级

 序号 涉密项目或涉密事项 密级 秘密

 机密

 1

 2

 3

 脱离涉密岗位原 保密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七

 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考核发放表

 年

 月 制表人:

 涉密人数:

 人 , 其 中 一 般 涉 密 人 员 :

 人,重要涉密人员:

 人 序号 姓名 涉密等级 考核情况 保密补贴金额(元)

 备注

  经理审批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

 附件八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流程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岗位名称

 进入涉密岗位时间

 密级

 脱密期

 序号 各类涉密载体 数量 接收人签收

  保密承诺书签订情况 保密承诺书编号:

 保密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篇八: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X 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保密办配合综合管理部对涉密人员实施管理和培训,并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涉密岗位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按照“以项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会同保密办根据公司涉密事项流转范围编制公司《涉密岗位及其等级具体范围》,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涉密岗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岗位;

 (二)涉密信息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等岗位; (三)承担涉密项目研发以及承担涉密项目涉密事项的生产、管理的岗位; (四)定密责任人岗位; (五)保密管理岗位。

 第七条

 年度内产生、处理机密级 6 件(项)、秘密级 9 件(项)以上(含)的岗位应当分别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

 第八条

 涉密岗位等级根据其所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确定。其中,只接触机密级事项不掌握具体内容的岗位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第三章

 上岗管理

 第九条

 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确认其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品行端正,忠诚可靠,无不良嗜好; (四)具有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自愿承诺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六)无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如实填报《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 (见附件 1),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重大事项报告材料; (四)其他与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上岗管理流程(见附件 2)办理审查审批(见附件 3)。批准上岗前,综合管理部应当按规定组织审定本人的涉密等级(见附件 4),并对其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承诺书》 (见附件 5)。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上岗前具有国(境)外学习、工作、生活经历的,应当同时接受国家安全背景审查。本人应当提交在国(境)外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岗前保密审查工作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保密办进行。其中,综合管理部负责条件审查和忠诚度审查,保密办负责政治审查和国家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进入涉密岗位工作:

 (一)故意隐瞒个人相关信息;

 (二)本人不愿做出保密承诺; (三)经审查不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四)具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未通过国家安全背景审查的; (五)其它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配偶、子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从事反对、攻击党和国家或者颠覆我政权活动的; (二)被列为影响国家安全重点管控人员的; (三)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的。

 第十八条

 经审查批准后,涉密人员应当将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综合管理部应当按规定将本人的基本信息向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机构等机关或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在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涉密人员定期复审制度。综合管理部应当会同保密办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涉密人员资格复审,并针对复审情况对涉密岗位和人员做出调整。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各部门应当组织安排并保证涉密人员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每年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发生岗位、类别变动的,应当按照涉

 密人员岗位等级变更流程(见附件 6)办理审查审批(见附件 7)。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以及上岗后存在或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或者保密办(见附件 8):

 (一)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 (二)遭遇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针对本人进行威逼、利诱、胁迫、渗透、策反; (三)本人拟与或者已与国(境)外人员通婚; (四)本人、配偶及子女国籍变更或者移居国(境)外; (五)本人接受境外组织机构人员资助。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综合管理部应当会同保密办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保密办通过有关渠道做出处理。其中具有第三、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调离涉密岗位,并监督脱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流程(见附件 9)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见附件 10),接受保密提醒,做出保密承诺(见附件 11)。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承诺。返回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综合管理部,并接受回访(见附件 12)。

 第二十六条

 下达涉密任务或者交办涉密事项时,应当向有关人员明确涉密事项的知悉范围。涉密人员应当按指定范围接触国家秘密,非工作需要不得接触业务工作以外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见附件 13)。涉密人员不得到境外组织、机构及外商独资企业兼职或者为其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按规定享受保密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保密办制订,报保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按季度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见附件 14),并对考核结果做出评价。

 涉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综合管理部可以在考核周期内扣除或者核减本人保密补贴,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涉密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一)长期拒绝接受保密教育培训的; (二)存在保密违规问题而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三)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经调查了解,本人已不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的; (五)保密办认为本人已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

 第五章

 离岗离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流程(见附件 15)办理审查审批(见附件 16),并接受保密教育,做出保密

 承诺(见附件 17)。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前,应当全部清退个人保管、使用、留存的涉密载体和物品(见附件 18),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综合管理部在办理离岗离职手续时,应当对清退情况进行查验。未提交移交清单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发生擅自离职的,保密办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寻求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发生擅自离职,公司综合管理部可以向当地移民与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撤销其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因私出国(境)证件无效。其相关备案不得撤销。

 第六章

 脱密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履行脱密期。脱密期限分别为:重要涉密人员 2 年,一般涉密人员 1 年。脱密期自本人经批准实际脱离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脱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在公司内部非涉密岗位脱密的,由所在部门监督脱密; (二)调往具有保密资格、资质单位或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由综合管理部函商接收单位(见附件 19),并由接收单位回执承诺监督脱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辞职无确定去向或者接收单位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综合管理部函告相关设区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脱密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社保关系转入地明确的,函告转入地;不明确的,函告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职时,综合管理部应当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告知书》(见附件 20)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涉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社会机构保存的,其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承担涉密项目的情况记录不得归入本人的档案;由公司管理的涉密人员人事档案在办理移交时,应当对档案记载事项进行脱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到境外组织、机构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或者为其以及境外人员提供提供劳务、咨询服务; (二)因私出国(境)应当报经公司批准; (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公司未公开内容的文章、著作; (四)不得在发布新闻、接受采访中涉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十条

 对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综合管理部应当至少每季度通过监督单位、部门或者直接与本人接触进行回访(见附件 21),及时掌握本人履行保密承诺及工作、生活等情况。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承诺的情形,应当及时做出处置或者报保密办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回访情况应当由回访人填写,并由被回访人员签字确

 认。采取电话回访的,可以由回访人代本人填写。

 第四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除监督本人脱密的单位已书面确认将在公司撤销备案的同时对其进行备案的,综合管理部不得撤销备案,出国(境)证件仍由公司保管。

 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本人应当对脱密期内的表现及脱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经负责监督脱密的单位进行确认(见附件 22)。综合管理部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的脱密情况,做出解除或者延长脱密期限的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现涉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时,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向保密办作出报告。保密办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相关国家机关:

 (一)私自为国(境)外及其驻华机构、组织、人员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 (二)发生被威逼、利诱、胁迫、渗透、策反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叛逃等重大情况的; (三)擅自离职的; (四)违反脱密期管理规定拒不接受调查的或者公司依法无能力和手段展开深入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针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化管理,准确反映涉密人员及其管理整体情况,并准确掌控涉密人员的实时动态。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按人建立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档案。保密管理档案应当完整记录涉密人员从上岗至脱密期结束的相关情况。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档案自本人解除脱密期管理后至少保存 5 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密办应当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发现涉密人员存在保密违规违纪问题时,综合管理部或者其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保密违规违纪情节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保密办,保密办应当对相关情节及处理结果进行核实。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或者其所在部门认为依规无法作出调查处理的问题,保密办应当对所提交的问题展开查处。

 第五十条

 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公司保密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做出相应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管理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

 2、涉密人员上岗管理流程;

 3、涉密人员上岗审批表; 4、涉密人员等级审定表; 5、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承诺书; 6、涉密人员等级变更流程; 7、涉密人员岗位等级类别变更审批表; 8、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9、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流程; 10、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 11、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12、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 13、涉密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审批表; 14、涉密人员考核记录表; 15、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流程;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审查审批表; 17、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 18、涉密载体清退登记表;

 19、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告知函; 20、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告知书; 21、涉密人员脱密期回访记录;

 22、涉密人员脱密情况审查登记表。

  附件 1 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毕业学校

 学习专业

 学历

 政治面目

 加入时间

 国籍

 是否有过宗教信仰

 目前状态

 现工作部门和岗位

 拟进入涉密岗位

 职务职称

 婚姻状况

  籍贯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 号码

  本人联系 电话

  本人邮箱

  指定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从年满 16 周岁开始填写: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服务机构

 从事业务

 户口 所在地

 现住址

 学历

 毕业学校

 政治面目

 家庭其他主要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住址 国籍 关系

  注:包括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本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本人主要涉外信息 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备注 普通护照

  港澳通行证

  台湾通行证

  因私出国(境)情况(按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并注明目的地、往返时间和事由):

 关系密切的国(境)外人员(注明姓名、国别、服务机构和从事职业):

 本人的习惯爱好

 本人曾受到...

篇九: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台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定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评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综合管理部)是涉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办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涉密人员开展审查和培训,并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涉密岗位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以项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会同保密办根据公司涉密事项范围编制公司《涉密岗位及其等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附文件),并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涉密岗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

 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

 密载体的岗位。

 (二)

 涉密信息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等岗位。

 (三)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生产、管理任务的岗位。

 (四)

 定密责任人岗位。

 (五)

 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第七条

 不属于上述特定岗位,但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 9项(件)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应当确定为涉密岗位。

 第八条

 涉密岗位等级根据其所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确定。依据公司涉密事项范围,公司涉密岗位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两类。

 第三章

 上岗管理

 第九条

 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和岗前培训,确认其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得享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

 品行端正,忠诚可靠,无不良嗜好。

 (四)

 具有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

 自愿承诺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六)

 无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如实填报《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见附件 3-1),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

 本人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社区党支部开具的政审合格证明。

 (三)

 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四)

 其他与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应当按涉密人员上岗管理流程(见附件 3-2)办理审查审批(见附件 3-3)。批准上岗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对其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审批手续(见附件 3-4),并对其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3-5)。

 第十四条

 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境)外学习、工作、生活经历的,应当同时接受国家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的上岗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会同保密办进行。其中,办公室门负责条件审查和忠诚度审查,保密办负责政治审查和国家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进入涉密岗位工作:

 (一)

 故意隐瞒个人相关信息。

 (二)

 本人不愿做出保密承诺。

 (三)

 经审查不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四)

 未通过国家安全背景审查的。

 第十七条

 配偶、子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

 从事反对、攻击党和国家或者颠覆我政权活动的。

 (二)

 被列为影响国家安全重点管控人员的。

 (三)

 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的。

 第十八条

 经审查批准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将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保密办应当建立台账。保密办应当按规定及时将涉密人员信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在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涉密人员定期复审制度。重要涉密人员至少每三年应当组织一次复审;一般涉密人员至少每五年应当组织一次复审,并针对复审情况对涉密岗位和人员做出调整。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公司保密办应当制定涉密人员年度保密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公司在岗涉密人员每个自然年度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不少于 15 学时。各涉密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内部的保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在涉密岗位间发生岗位、类别调整变动的,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等级变更流程(见附件 3-6)

 办理《涉密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审批表》申请审批(见附件 3-7)。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以及上岗后存在或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见附件 3-8),涉密人员在境外的,应当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

 (一)

 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

 (二)

 发现针对本人利诱、胁迫、渗透、策反等特殊行为。

 (三)

 本人与国(境)外人员通婚。

 (四)

 本人、配偶及子女国籍变更或者移居国(境)外。

 (五)

 本人接受境外组织机构人员资助。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办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保密办通过有关渠道做出处理。其中具有第二款及第四款中涉及本人和配偶的,应当立即调离涉密岗位,并监督脱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流程(见附件 3-9)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见附件 3-10),接受保密提醒,做出保密承诺(见附件 3-11)。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承诺。返回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办公室,并接受保密办的回访(见表单 3-12)。

 第二十六条

 下达涉密任务或者交办涉密事项时,应当向有关人员明确涉密事项的知悉范围。涉密人员应当按指定范围接触国家秘密,非工作需要不得接触业务工作以外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见附件 3-13)。涉密人员不得到国(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按规定享受保密补贴,应根据涉密人员的岗位等级,发放不同的保密补贴,具体标准由办公室会同保密办制订,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定期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见附件 3-14),并对考核结果做出评价。考核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失泄密隐患的的涉密人员,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第三十一条

 除第三十条之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一)

 长期拒绝接受保密教育培训的。

 (二)

 存在保密违规问题而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三)

 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

 经调查了解,本人已不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的。

 (五)

 保密办认为本已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

 第五章

 离岗 离 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流程(见附件 3-15)办理审查审批手续(见附件 3-16),

 并接受保密教育,与单位签订《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3-17)。

 未经保密办审查同意,办公室不得为其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前,应当全部清退个人使用、留存的涉密载体和涉密物品(见附件 3-18),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办公室在办理离岗离职手续时,应当对移交情况进行查验。未提交移交清单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接受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为 1 年。脱密期限自本人实际脱离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密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

 在公司内部非涉密岗位脱密的,由所在部门监督脱密。

 (二)

 调往具有保密资格单位的,由办公室函商接收单位(见附件 3-19),并由接收单位回执承诺监督脱密。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辞职无确定去向或者接收单位不具有保密资格的,由办公室函告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脱密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社保关系转入地明确的,函告转入地;不明确的,函告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离职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时,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告知书》(见附件3-20)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到境外及其驻华机构、组织、人员或者外商独资

 企业工作或者为其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

 (二)

 不得擅自因私出国(境)。

 (三)

 不得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四)

 不得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办公室应当至少每季度通过监督单位或者直接与本人接触进行回访(见附件 3-21),及时掌握本人履行保密承诺及工作、生活等情况。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承诺的情形,应当及时做出处置或者报保密办处理。

 第四十条

 回访情况应当由回访人填写,并由被回访人员签字确认。采取电话回访的,可以由回访人代本人填写。

 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除监督本人脱密的接收单位已书面确认对其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公司对其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备案不得撤销,出国(境)证件仍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本人应当对脱密期内的表现及脱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经负责监督脱密的单位进行确认(见附件 3-22)。办公室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的脱密情况,做出解除或者延长脱密期限的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现涉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时,保密办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国家机关:

 (一)

 私自为国(境)外及其驻华机构、组织、人员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

 (二)

 发生被利诱、胁迫、渗透、策反,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叛逃等重大情况的。

 (三)

 擅自离职的。

 (四)

 脱密期失联的或违反脱密期管理规定拒不接受调查的。

 (五)

 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涉密人员数据库,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化管理。涉密人员数据库应当及时升级、更新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按人建立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档案。保密管理档案应当完整记录涉密人员从上岗至脱密期结束的相关情况。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档案至少保存 5 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或者会同保密办对涉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密办应当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纠正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公司保密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做出相应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管理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3 3- -1 1 :

 涉密人员审查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毕业学校

 学习专业

 学历

 政治面目

 入党时间

 国籍

 是否有过宗教信仰

 目前状态

 工作部门 或单位

 拟进入或者所在岗位

 职务职称

  婚姻状况

  籍贯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 号码

  本人联系 电话

  本人 邮箱

  指定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从年满 16 周岁开始填写: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工作单位

 专业

 户口 所在地

 现住址

 学历

 毕业学校

 政治面目

 家庭其他主要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住址 国籍 关系

  注:包括本人及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本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本人主要涉外信息 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备注 普通护照

  港澳通行证

  台湾通知证

  三年内因私出国(境)情况(注明目的地、起止时间和事由):

 关系密切的国(境)外人员(注明姓名、国别、服务机构和从事职业):

 本人的习惯爱好

 是否有不良爱好

 本人曾受到过的奖励和处罚

 国籍情况承诺 本人承诺 我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并且不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如上述承诺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配偶承诺 我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并且不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如上述承诺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自我鉴定

 其他需要作出的说明

 本人承诺

 我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以上所填报内容完全真实,无任何隐瞒,并自愿接受审查。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说明本人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及考察(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品行等)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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