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6篇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1页第1页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免费法律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资产管理有所遵循,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第 1 页第 1 页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免费法律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资产管理有所遵循,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一方所列的项目,其所有权归属春发公司,其有关事务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具体采用使用、建帐、登卡三方监督的管理方法:由会计部统一登记财产帐;财务管理部负责各项财产登记卡和登记册的管理及检查;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并对所用资产作妥善保管。
第四条 购入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帐、卡、册),其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的事宜均由会计部按国家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第五条 新购入的资产除会计部登帐外,使用部门应填具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
第六条 资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由会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部门及所属分部在用的办公用具、设备、设施,由本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台帐,并协助财会部门的盘点。董事长室、总经理室、总监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八条 各项工程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管理部备查复核。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2 页第 2 页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及经管部门每年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其盘盈或盘亏应由会计部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处理。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的计价、核算按财政部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流动资产包括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第十五条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应收帐款中发生的坏帐损失,由会计部按销售部提供的金额及坏帐原因,上报税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存货的计价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存货的日常管理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会计部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帐户。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3 页第 3 页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当月入帐,同时会计员应开出收据或发票。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20000 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办理人填写借款单。
第二十四条 每笔现金业务出纳员必须登记日记帐。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辅料、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采购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会计部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的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人力资源部每月提供的薪酬表,出纳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第二节 支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支票是公司在业务过程中使用或收到的转帐支票。
第三十二条 支票的领用、保管、报销由出纳员专人负责。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4 页第 4 页 第三十三条 出纳在收到支票后,应核对数目,检验其合法性,在支票有效期内存入银行。
第三十四条 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非该企业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二)注意支票数字、金额、日期是否有误。
(三)签发支票人的印章是否齐全。
(四)支票上有无涂改、涂销。
(五)支票上是否有背书。
第三十五条 开出支票时须有经审批的“借款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支票使用应建立登记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三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填制“支出证明单”凭支票存根,按“报销程序”办理,并由支票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注销。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权限:400 元(含)以内由行管总监批准;4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算内单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1000 元(含)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000 元以上 2000 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单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2000 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2000 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5 页第 5 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购置、验收、保管、出售、报废等事项均依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包括: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等。 (三)交通及运输设备:摩托车、小轿车、客货车等。
(四)生产机器设备、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
(五)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六)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抽送风机、电扇等。
(七)事务设备:机具设备(打卡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等。
(八)供水设备设施:水塔、储水池、抽水机、给水配管设备等。
(九)其他设备:防护设备(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炊事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经理授权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保管和报损、报失、报废等工作。会计部负责资产的核算,设置相关科目、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6 页第 6 页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买必须填写申购审批表,应注明详细中(英)文名称、规格、金额、性能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依据。
第四十八条 使用部门收到申购的固定资产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验收后填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二联,一联报会计部核算入帐,一联自留;同时填具财产登记卡自留一份,另一份报财务管理部。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需作出售或报废处理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报请相关系统总监及总经理审批(详见第六章“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计价、折旧等具体处理等均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按本制度之第五章“财产盘点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出租或外借管理:非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订立契约,正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副本自留。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理、保养及税金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附属设备明细等。 第五十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随时向财务管理部上报闲置固定资产情况,财务管理部至少每三个月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统计造册,拟订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 20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下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第五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需全部经综合库收料,领用前由综合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7 页第 7 页 第五十六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首次除外),由领用人填具物品领用单按“领用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价值在 50 元以内的由使用人保管。价值在 50元(含)以上的,单独使用按个人别设立“财产登记册”;共同使用按部门别设立“财产登记册”,部门负责人为保管人。领用后要及时登记“财产登记册”,并且每季度与财务管理部和总务部核对一次。
第五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在部门之间移交,接交人应持原“财产登记册”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在部门内移交,只需变更使用人,但须通知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由于各种原因退回时,须呈请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退库,综合库负责对退回品验收。
第五章 财产盘点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制品、产品。 (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固定资产。 第六十一条 盘点方式:
(一)年终盘点:由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库管部及各使用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改变方式进行。
(二)随时抽点:由财务管理部制定方案,会同会计部进行。
(三)存货定期盘点:每月末由仓库盘点,并与会计部对账。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8 页第 8 页 第六十二条 盘点人员的分类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视需要指派系统总监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四)盘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会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随时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主盘人、盘点人、会点人,其职责亦同。 第六十三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由财务管理部经理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先行将盘点的财务帐册及盘点用具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核算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依编号顺序排列。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会计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物品领用单等进行结存调整。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各种物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9 页第 9 页 第六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经理将盘点通知呈报总经理,经批准后下达。财务总监负责召集主盘人开盘点协调会,制定盘点计划表。各有关部门按计划办理盘点工作。 第六十五条 盘点的具体实施按“盘点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具,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可以用目测的情况除外)。每项财物数量确定后再继续盘点下一项,盘点数据不得更改。 第六十七条 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
(一)原则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应该在盘点当日的上班前或下班后进行。
(二)盘点前应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核对。
第六十八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进行为原则。 (二)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在用物品盘点:
(一)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盘点。
(二)在用物品原则上应进行全面盘点,确有困难的,根据各部门登记的在用物品台帐进行抽点。
第七十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盘点。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 10 页第 10 页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复印本,送会计部审核登记。
第七十一条 以上所列各项盘点,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后在该表上各自签字确认并将该表编列统一流水号码,各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再重盘。
第七十二条 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表”汇总编制“盘存表”。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使用部门自存,第二联交财务管理部与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核对,第三联交会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十三条 盘点报告:
...
篇二: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5 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9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 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和市(地)
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 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 引导推进、 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 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 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 应当根据授权, 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 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
坚持政企分开、 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 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加强分类指导, 突出监督重点, 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 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 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
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
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
级、 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 制度, 开展指
导监督工作, 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 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 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 健全完善上下联动、 规范有序、 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
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 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 职责定位、 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 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
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 监事会监督、 参与重大决策、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薪酬分配、 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规范的董事会; 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 审计、 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 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 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推动不同地区、 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 资产评估、 产权转让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 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 绩效评价、 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 群工、 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 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改制、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产权登记有关规定, 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 玩忽职守, 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
虚假数据或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 党中央、 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 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 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 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 互相学习、 促进, 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 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 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 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 政策实施督查制度, 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 政策情况, 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 职责定位、 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
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 结构、 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 书面督办、 专项检查、 派出督察组等方式, 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 个人,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 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 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5 号)
同时废止。
篇三: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企[2001]325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 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 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 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 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重要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 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 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昕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 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 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 不得抽回 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 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固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 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母公司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 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
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 做好可行性研究 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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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 30 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 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 承担债务、 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 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 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对外投资、 合并、 分立、 转让、 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技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母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母公司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 5 年不足弥补的 用税后利润弥补 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 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章
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 内容包
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执行。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
篇四: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政报 2008. 18.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 ) 外资运用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 境外审计司。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 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 、负债和损益, 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 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 开展对外宣传, 负责外事工作。(十三) 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 、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 承办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 、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 、人员编制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 682名 (含两委人员编制 6名、援派机动编制 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 。其中 : 审计长 1名、副审计长 4名 , 总审计师 1名(副部级) , 司局级领导职数 102名 (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 60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 1名) 。五、其他事项(一) 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二) 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行政编制为 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三)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 ,实行双重领导 、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 。省级党委在任免 、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 ,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 。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 经常反映情况 , 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四) 审计署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 , 审计署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 。(五)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国务院批准 , 现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 〇 〇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5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8. 18. 青海政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 ) , 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部级 ) , 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一 、职责调整(一 ) 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 )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 、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 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 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 、主要职责(一 ) 根据国务院授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 监管中央所属企业 (不含金融类企业 ) 的国有资产,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 )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 制订考核标准, 通过统计 、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 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 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 )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 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 )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 、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 、用人机制 , 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 ) 按照有关规定, 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 ,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 按照出资人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 19个内设机构 (正司局级) :(一) 办公厅 (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 、会议、机要 、保密、信息、档案 、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 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 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章和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 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 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 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 、措施; 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四)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 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6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青海政报 2008. 18.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五 ) 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登记、划转 、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 、划转 、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 、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 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六 ) 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 、股份制改造 、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 ; 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 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七 ) 企业改组局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 ; 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继续完成原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八 ) 企业分配局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 , 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九 ) 综合局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 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十 ) 收益管理局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 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 监事会工作局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 。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十三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以上两个局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 、评价和选任方式; 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四 ) 党建工作局 (党委组织部 ) 。根据有关规定,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十五 ) 宣传工作局 (党委宣传部 ) 。根据有关规定,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 ; 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六 ) 群众工作局 (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 。根据有关规定, 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 承担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七 ) 研究局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 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十八 ) 外事局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九 ) 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服务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7
2008. 18. 青海政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 ,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 设办公室 、一室 、二室 、三室、四室 5个室 (副司局级 ) 。四 、人员编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 599名 (含两委人员编制 31名 、援派机动编制 2名 ) 。其中 : 主任 1名 、副主任 4名 , 司局级领导职数 86名 (含秘书长 1名 、副秘书长2名 、纪委专职副书记 2名、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 3名、纪委机关室主任 5名 )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 330名 ,其中司局级专职监事职数 70名 。有关行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495名 。五 、其他事项(一 )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 有关行业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继续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海 关 总 署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 ★★八年七月十一日海 关 总 署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 〕 号 ) ,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正部级) ,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8 118
篇五: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2019 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各国有企业应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对本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客观反映企业运营特点及发展趋势,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本部门(地区)所属企业户数、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
企业名称 户数 户数占比(%) 盈利户数 按企业规模分类 13 100 12 (一)大型 1 7.69 1 (二)中型 2 15.39 3 (三)小型 10 76.92 9 按隶属关系分类 13 100 12 (一)省级 13 100 12 (二)市级
(三)县(区)级
按组织形式分类 13 100 12 (一)国有独资企业 9 69.23 8 (二)国有控股企业 3 23.08 3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1 7.69 1 按上市情况分类 13 100 12 (一)上市企业
(二)非上市企业 13 100 12 按行业分类 13 100 12 (一)资产管理 1 7.69 1 (二)图书期刊出版 5 38.46 5
2
(三)园区管理服务 4 30.77 4 (四)物业管理 1 7.69 1 (五)商贸服务 1 7.69 1 (六)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1 7.69 0
(二)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重要变化说明 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
2019年 2018年 本期比上年增减(%)
2017年 资产总额 17.15 16.02 7.05 15.27 资产负债率 12.52% 14.09% -11.19 14.67% 净资产 15.00 13.76 9.01 13.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14.98 13.74 9.02 12.88 营业总收入 8.08 7.58 6.62 7.35 利润总额 1.60 1.38 16.12 1.2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9.02% 108.13% 0.82 109.74% 实际上缴税收 0.41 0.45 -7.24 0.50
(三)企业职工人数及人工成本、薪酬水平情况。
2019 年我校全年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为 1237 人,全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 18572 万元,平均薪酬为 15.01 万元。
(四)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审计情况。
我校资产公司及下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自 2017 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书报中心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目前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我校 13 家企业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综合运用分类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和定性分析等方法,分析本部门(地区)所属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分类维度主要为行业、规模、管理级别和组织形式等,关注占比和集中度;比率分析主要围绕“国有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中相关指标,以及具有行业特点的指标;趋势分析重点对比往年数据,重要指标建议分析 3-5 年的发展趋势。
(一)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重要资产变化及原因分析,包括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2019 年度,我校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 171465.21 万元,比期初 160173.70 万元增加 11291.51 万元,增长 7.05%。其中,流动资产 157168.96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91.66%;非流动资产 14296.2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8.34%。
应收账款 4258.32 万元,比期初 3760.50 万元增加 497.82 万元,预付款项 602.88 万元,
3
比期初 614.27 万元减少 11.39 万元,这两项合计增加 486.43 万元。主要原因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与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 390.94 万元,北京人大文化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与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 114.60 万元,均为营业收入增加导致应收账款的增加。
其他应收款 3061.29 万元,比期初 3186.10 万元减少 124.81 万元,主要原因为:(1)资产公司应收股利 2,088.84 万元,比期初增加 738.84 万元,主要为应收东方兴业网络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股利;(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888.53 万元,为应收招商银行五年期智能定期存款利息款到账导致应收利息减少。(3)书报中心由于补充医疗保险未收到发票以及其他为客户预借发票未回款等原因比期初增加28.68 万元。
存货 22984.37 万元,比期初 25205.58 万元减少 2221.21 万元,主要为:(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由于期末库存纸张原材料金额减少,并进一步强化单品效益,加大产品周转率,使得产品库存比期初减少 2,239.74 万元;(2)北京世纪方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店增多库存量增加比期初增加 109.14 万元;(3)书报中心由于存货中库存期刊本年度及时结转销售,库存刊比期初减少 110.58 万元。
其他流动资产 258.41 万元,比期初 615.68 万元减少 357.27 万元,主要原因为:(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 224.29 万元,比期初减少 284.30 万元,是未摊销完的办公室与库房租金,属于正常经营波动;(2)北京人大文化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 51.41 万元,北京世纪方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 17.88 万元,均为增值税留抵税额减少。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27.35 万元,比期初 2880.46 万元增加 146.89 万元,主要原因为:(1)资产公司持有的中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共计 348.16 万股,期初公允价值为 4.88 元/股,市价为 1,699.04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4.96 元/股(2019 年 12 月31 日股票收盘价),市价为 1,726.89 万元,比初期增加 27.85 万元;(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传媒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期初公允价值为 8.42 元/股,市价为691.97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9.26 元/股(2019 年 12 月 31 日股票收盘价),市价为 761.00万元,比期初增加 69.03 万元;(3)资产公司持有的人大金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1.82%,金额为 367.46 万元;持有的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0.02%,金额为 72 万元;投资持有的尚川(北京)水务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10.00%,本期增资 50 万元,累计投资 100 万元。上述投资持有的 3 家公司,因无公开市场无法持续取得公允价值,按成本法核算并列报。
长期股权投资 3078.82 万元,比期初 3195.22 万元减少 116.40 万元,主要原因为:(1)资产公司根据东方兴业网络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利润分配的决议,将本科目中 736.44万元结转至应收股利,同时根据股权比例及东方兴业公司本年净利润计提投资收益 670.03
4
万元,两者共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减少 66.41 万元;(2)书报中心本年完成了对全资子公司北京仁达书报资料咨询服务公司的注销,收回投资 50 万元。
无形资产 1546.04 万元,比期初 1658.92 万元减少 112.88 万元,主要原因为:(1)主要原因为人大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年无形资产摊销 76.03 万元;(2)书报中心摊销减少 36.32 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 5269.91 万元,比期初增加 2619.31 万元,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依合同支付固安库房租金所致。
2、资产运营质量和资产管理情况分析,包括资产周转情况、无效资产清理、存量资产盘活、国有资产统一集中管理等。
2019 年,学校企业整体资产运营和存货管理水平与 2018 年基本持平。书报中心在清理低效资产方面,2019 年销售往年期刊,同时转回相应的 “期刊跌价准备”31.25 万元,因2019 年及时结转销售无积压,年末期刊跌价准备为零。
资产质量指标表 指标名称
9 2019 年
8 2018 年
增减比例
7 2017 年
总资产周转率(次)
0.49
0.49 0 0.52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0.53 0.52 1.92% 0.5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0.16 18.16 11.01% 12.24 存货周转率(次)
1.87
1.85 1.08% 1.60
3、债务分析,包括负债结构、融资成本、债务风险等。
学校所属各企业货币资金充裕,均没有银行借款或融资。截止 2019 年底,学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 12.52%,比上年同期减少 11.19%,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总资产增加(资产总额增长 7.05%),同时总负债减少(负债总额减少 4.93%)。学校企业偿债能力强,财务风险低。
负债科目中占比较高的为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其中,预收账款中大部分为一年以内的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及暂收未付款,长期应付款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北京人大文化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的专项资金。
主要负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指标名称
9 2019 年
9 19 年各项占总负债比例
8 2018 年
增减比例
7 2017 年
5
负债总计
21463.03 100.00% 22575.61
-4.93% 22406.95 其中:预收账款
6315.98
29.43% 7120.36 -11.30% 6560.46
其他应付款
6110.30 28.47% 5878.76 3.94% 6533.14
长期应付款
4127.92 19.23% 3891.71 6.07% 4069.87
递延收益
1959.40 9.13% 2513.55 -22.05% 1975.96 资产负债率
12.52%
14.09% -11.19% 14.67%
(二)所有者权益情况分析 2019 年底,学校企业整体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150002.18 万元,比期初 137598.08 万元增加 12404.10 万元,增长 9.01%。增长的主要原因为:(1)资产公司 2019 年净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增加 14951.11 万元;(2)资产公司持有的中国高科股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方传媒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导致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96.89 万元;(3)上交财政部 2019 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1151.34 万元,向中国人民大学利润分配 1552.27 万元,两者合计导致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减少 2,703.61 万元;(4)书报中心 2019 年净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增加 59.71 万元。
(三)国有资产总量、国有资本权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 2019 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权益总额)149827.48 万元,比期初137433.02 万元增加 12394.46 万元,增长 9.02%,实现了国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收入利润分析 2019 年度,学校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为:营业总收入 80811.94 万元,比上年增加 5019.99万元,增长 6.62%;营业总成本 67050.36 万元,比上年增加 1904.94 万元,增长 2.92%;实现净利润 15010.82 万元,比上年增加 1879.38 万元,增长 14.31%。
1、盈利能力及经营增长情况分析。
2019 年,学校企业整体盈利能力呈稳步增长态势。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 10.44%和 9.66%,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8.41%和 12.33%,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80811.94 万元和 15010.82 万元,均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学校企业营业总收入的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总成本的增幅,成本管控能力不断增强。
盈利能力及经营增长情况表 指标名称
9 2019 年
8 2018 年
增减比例
7 2017 年
净资产收益率
10.44% 9.63% 8.41% 9.05%
6
总资产报酬率
9.66% 8.60% 12.33% 8.92% 营业总收入
80811.94 75791.95 6.62% 73460.83 净利润
15010.82 13131.44 14.31% 11794.95
2、成本费用管理情况分析。
2019 年,学校企业整体的成本费用率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为 82.97%,比上年同期减少3.47%,成本费用管控良好。学校企业整体营业总成本 67050.36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92%,低于营业总收入的增长幅度 6.62%。通过加强产品成本管控力度,提高货币资金筹划收益,增加了企业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占比情况表 指标名称
9 2019 年
8 2018 年
增减比例
7 2017 年
成本费用利润率(%)
23.89 21.17 12.85 19.16 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
82.97 85.95 -3.47 88.72
3、亏损企业户数、亏损面、亏损额及亏损原因分析。
2019 年度学校有一家亏损企业,为黄山市黄山区世纪太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19 年度净利润-5.85 万元。2011 年 4 月,学校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黄山学术中心”,同时决定由资产公司出资成立黄山世纪太平公司。由于土地归属等原因,学校并没有以黄山世纪太平公司为主体向教育部申请立项,因此后续的评审、招标等工作,也没有依托公司进行。而黄山学术中心项目由于在教育部立项阶段遇到障碍,至 2014 年才获得批复,因此项目进度有所延后,至今未建成投入使用,公司也未能开展相关工作。因此除 2016 年略有盈利外,其他各年均为亏损。
(五)上交税费情况分析 2019 年度学校企业实际缴纳税金 4137.20 万元,其中增值税 2684.30 万元、企业所得税923.71 万元、城建税 187.47 万元、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133.91 万元、其他税金 207.80 万元。
三、投资情况分析 (一)重要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 分析房地产开发、基建工程等重要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风险管理等情况。
7
无 (二)股权投资情况分析 分析本部门(地区)所属重要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向、规模和风险管理情况。
我校人大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资产公司,是唯一代表学校对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所出资企业主要从事图书出版、文化科技园、物业管理、数字出版、商贸等业务,其中出版行业占据主要地位。2019 年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 57631.58 万元,占全校企业营业总收入的 71.32%。
学校进一步加强资产公司的监管,督促资产公司建立并完善“三会”制度,对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逐步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利。资产公司按照学校整体部署,建立了以经营业绩考核、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财务派出和审计监督、专业提升培训五个方面为核心的校属企业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基金投资情况分析 分析本部门(地区)所属重要国资基金的投资方向、规模和风险管理情况。
无 (四)境外投资情况分析 1.分析本部门(地区)所属重要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领域、投资收益及变化,境外投资风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等。
无 2.建立重大财务制度的境外子企业户数情况(汇总...
篇六: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 1、泰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3〕72 号)………………………1 2、泰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3〕72 号)
………………………9 3、泰山学院物资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3〕72 号)
…………………15 4、泰山学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3〕72 号)
…………………19 5、泰山学院教学和实验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泰院政发〔2004〕37 号)………………23 6、泰山学院建筑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5〕2 号)……………25 7、泰山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05〕3 号)……………………27 8、泰山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2〕98 号)
……………………………38
泰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报告等。
第五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学院监督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院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益。
(五)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
第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各资产使用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资产登记包括:
(一)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
(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使用学院资产的经营单位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学院内部各行政部门和单位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表。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该项工作。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如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产要方式为: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 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
(三)专项登记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由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四)根据需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 4-6%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条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并按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帐目。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统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八条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泰山学院资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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