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疫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疫情应急预案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市*成立由分管副*任指挥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市财政局、市*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市**、市食品药监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省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按照程序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疫情,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及时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
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司法局、林业局、农委、*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省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市*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管理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市)*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县级以上*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和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1小时内,分别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局应在疫情确认后1小时内报*和*兽医主管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在4小时内向*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分级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省畜牧兽医局可以结合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预警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和*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5.2.1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哈尔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报告。超出市*处理能力的,必要时向*、农业部请求支援。
5.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疫情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对超出市*处置能力或者*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2.3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申请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5.2.4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县(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市)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局。
6.2表彰
县级以上*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市场监督、食品药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治安保障
*部门、*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应将由本级*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各级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畜牧兽医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2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幼儿园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教职工、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行政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知识,提高师幼、家长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2、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幼儿园的发生和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部门联动,群防群控。主动加强与区(县)疾控中心、区(县)教育局、所属社区的沟通联系,建立全园信息排查上报网络,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3、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成立幼儿园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主要组员:保教主任、后勤主任、园长助理、卫生保健主管、保健医生、各班主任
2、疫情报告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3、疫情处置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保健医生、班主任,负责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4、宣传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保健医生、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协助开展全园疫情预防宣传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疫情预防宣传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后勤工作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具体工作
6、卫生消杀组
组长:
成员:保洁员、门卫、食堂管理员、各班保育员,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全园的卫生消毒工作
三、日常工作要求
1、加强疫情监测
(1)建立幼儿园健康监测站。制定并严格执行《幼儿园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门卫管理要求》,在门卫处建立幼儿园健康监测站,配齐设备,培训门卫。从即日起,所有人员入园一律须在幼儿园健康监测站测体温、验身份和登记,体温正常方可入园。
(2)做好教职工的健康监测。开学前,每日开展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状况摸排,进行“日报告”“零报告”。开学后继续开展每日教职工健康状况摸排,所有教职工入园前须在门卫处测量体温。幼儿园制作《教职工入园晨检体温监测台账》,记录全园教职工每日体温等健康数据。
(3)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一是把好晨检关。修订并执行《防控新冠肺炎晨检制度》,保健医生和班主任共同把好幼儿入园晨检关,做好来园幼儿的健康检测。二是做好幼儿一日健康观测和记录。开学后,保健室医生、班主任加强每天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一旦有异常,班级在班务日志做好登记,同时上报保健室。三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原则,对因病缺勤的幼儿进行登记并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保健室。四是制定《幼儿入园晨检体温监测台账》,每日记录全园幼儿体温等健康数据。
2、做好信息上报
(1)建立信息排查上报网络,每日及时收集幼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数据向有关单位报送。
(2)开学前,各班主任每天上午10点前对班级师生及家长情况摸底,并统计报告给幼儿和家长疫情信息收集人(保教主任);工会小组长每天对教职工情况摸底并于中午12点之前统计报告给教职工疫情信息收集人(副*)。两位疫情信息收集人分别将师生情况报执行园长,由执行园长负责每天中午11点前审核信息后上报区(县)教育局。值班园领导每日负责全园师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每天下午5点前由值班园领导在附幼干部群通报。
(3)开学后,每日10:00之前,完成全园幼儿及教职工的健康数据整理并逐级上报。幼儿及家长的健康数据的上报流程为:班主任→幼儿和家长疫情信息收集人(保教主任)→执行园长→总园并区教育局。教职工健康数据的上报流程为:医务室及行政值班人员→教职工疫情信息收集人(副*)→执行园长→总园并区(县)教育局。
(4)明确区(县)教育局和所在社区新冠肺炎疫情报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好联防联控。
3、开展疫情防控宣教
(1)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掌握信息,向教职工和家长及时传达。
(2)制作《xx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电子版)《xx疫情防控实操图册》(纸质)等资料,开学发放至每位教职工和家长手中。
(3)制定《xx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方案》,从党支部、行政管理、卫生保健、亲子游戏指导等四个层面推出专题微信公众号。
(4)组织教职工专题培训,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和幼儿园疫情防控制度要求,并进行相关考核。
(5)各班组织幼儿开展预防新冠肺炎专题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将内容落实到周计划中,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意识,注重增加幼儿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抵抗力。
(6)督促组织教职工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不与传染病人接触。
(7)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话联络等方式做好延迟入园幼儿的家教指导和心理抚慰,同时宣传幼儿园的防疫工作成效。
4、夯实后勤保障
(1)制定《xx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预算清单》,依据清单,保健室与后勤部门提前采购防控所需要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每班配备1台)、医用护目镜等物资,建立好领用台账。
(2)按照标准在园内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将一次性口罩垃圾进行单独处理,严格做好垃圾分类。
5、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1)实行一周一次大扫除,班级与公共区每天按《xx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卫生消毒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2)要求教职工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要求注意开窗通风,带口罩、勤洗手、不串班,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流程中的防控要求。
(3)卫生保健室指导后勤部门做好大型玩具和公共区卫生消毒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班级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6、切断传染源,疏散人群,防止交叉感染
(1)制定《xx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卫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校园24小时门禁管理,切断外来传染病源。
(2)制定《教职工返岗管理办法》《教职工返岗承诺书》,摸底并确定教职工分批返岗安排。开学前向教职工发放《健康卡》、《承诺书》,返园前14天《健康卡》情况正常,签署承诺书的方可返岗。有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延迟返岗:①居住疫情发生小区的必须延迟返岗。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长的必须延迟返岗。③具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必须延迟返岗。④具有疫情区或疫情接触史必须延迟返岗。
(3)做好幼儿分批入园安排,向每个家长发放《健康卡》《承诺书》,返园前14天《健康卡》情况正常,家长签署承诺书的幼儿方可报到返园。有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延迟报到:①具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②具有疫情接触史且隔离未过14天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③市内居住在有疫情发生小区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④疫情区或途径疫情区返长的幼儿必须延迟报到。
(4)制定《xx疫情期幼儿来离园管理办法》《幼儿来离园期间安全护卫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来、离园管理。开学后直至疫情结束前,家长一律不进入园区,更不能进班,孩子入园自理,由安全护卫队负责安全护卫。离园时则分时分流,由班级教师分别将孩子送到前门和后门,与家长进行“秒应”小程序无接触交接。同时,新学期报到当天,家长提前与班级教师联系,家长分时间段来园,在园门口将床上用品进行交接并办理报到手续。
(5)疫情期结束之前,禁止开展聚集性的活动,避免集中开会和学习,充分利用广播和网络进行办公。
(6)选择远离教室且通风情况良好的地方建立隔离室。为隔离室配置防护服、消毒用品、记录本等必备设施。安排保健医生为隔离室负责人。
四、应急措施
幼儿园一旦发生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疫情报告
(1)幼儿或教职工一旦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应及时就诊并向幼儿园请假,不得带病入园、上班。康复后,经保健医生核实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入园、上班。
(2)发现幼儿或教职工在园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应区分是否有疫区或疫情接触史,如有则马上启动幼儿园公共卫生突发预案,逐级上报。
2、疫情处置
(1)发现发热或有疑似症状者,应区分是否有疫区或疫情接触史,如无则立刻就医(幼儿由家长陪同),如有则采用防护设备马上隔离,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和区(县)教育局,由社区联系疾控人员将患者接到至定点医院就医。
(2)发生疫情后,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统计与隔离,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消毒处置。
(3)发生疫情后,立刻停课,所有师生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幼儿园负责每日追踪和情况上报。
五、责任追究
发现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应纪检*门依法处理:
1、不执行本预案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本单位或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理不当的,特别是存在拖延、回避等不负责任行为的;
3、事件发生后,上级对事件组织调查时,不予配合、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或授意他人作假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单位出现或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3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市*成立由分管副*任指挥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市财政局、市*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市**、市食品药监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省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按照程序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疫情,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及时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
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司法局、林业局、农委、*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省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市*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管理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市)*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县级以上*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和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1小时内,分别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局应在疫情确认后1小时内报*和*兽医主管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在4小时内向*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分级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省畜牧兽医局可以结合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预警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和*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5.2.1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哈尔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报告。超出市*处理能力的,必要时向*、农业部请求支援。
5.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疫情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对超出市*处置能力或者*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2.3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申请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5.2.4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县(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市)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局。
6.2表彰
县级以上*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市场监督、食品药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治安保障
*部门、*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应将由本级*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各级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畜牧兽医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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