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权利

时间:2022-09-11 12: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定人权利,供大家参考。

特定人权利

 

  六、 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 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给予特别保护。

 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具体是指妇女、 退休人员、 军烈属、 母亲、儿童、 老人、 青少年、 华侨等。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 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占人类的一半, 在一个国家, 男女平等的程度是衡量该国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 国家颁布一系列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选举法、 继承法等, 从法律上保证了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但是, 由于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对人们的长期影响,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经济、 政治、 文化发展不平衡等原因, 一些歧视和虐待妇女的事件还屡见不鲜, 有些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十分有必要依照宪法的规定, 从立法上、 司法上、 宣传教育工作上和实际工作中, 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 44 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国有和集体等企业、 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 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 进行休息或休养, 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 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 是在公民因年老、 疾病等原因不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 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宪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 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流血牺牲, 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家和人民理应尊敬他们, 并努力做好优抚工作, 这对鼓舞士气,增强国防力量, 提高军烈属、 残废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 增强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兵役法对残疾军人、 退役军人、 烈士家属, 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 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安置问题, 作了专门规定, 从而在法律上具体保证了宪法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保护婚姻、 家庭、 母亲、 儿童和老人

 现行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 家庭、 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 妇女和儿童。” 宪法的这些规定, 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 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 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批准而结成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由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人们共同生活的组织, 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家庭是婚姻的结果, 婚姻是家庭的条件, 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就是指法律承认和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承认和保护夫妻双方, 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当权利, 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履行法定的义务。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现行宪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 儿童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青少年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 做好培养青少年和儿童的工作, 是保证社会生产力能够持续扩大, 不断补充劳动大军和干部、 专家队伍的大问题。

 因此,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创办了托儿所、 幼儿园和各类学校; 建立儿童剧院和文体娱乐场所; 出版多种多样的青少年和儿童读物, 使他们从小就在德、 智、 体、 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五)保护华侨、 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现行宪法第 5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 华侨分布在世界各地,成为中国与那些国家人民友谊的纽带。

 同时, 华侨也是我国公民, 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是我国政府的责任, 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对侨民通常的权益保护, 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权益保护, 属于我国政府的应尽职责。

 根据国际上的通例, 我国政府有权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 反对强迫入籍, 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 对于一切反华、 排华、 迫害华侨和损害华侨正当权益的行为, 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交涉, 对华侨权益作出保护。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

 由于他们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 所以国家制定特殊法律规范予以保护。

 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 他们与国外亲人的密切联系, 在政治、 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对国家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也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从而确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现行宪法第 5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也是推进改革开放、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

 因此, 全体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 接受外国势力支配、 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 必须坚决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统一的行为。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 团结和互助关系, 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全国各族人民都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现行宪法第 5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是保护人民、 打击敌人、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工具。

 因此,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因而严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

 公共财产是巩固国家政权、 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 因而所有公民都必须爱惜和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遵守劳动纪律, 对于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 提高劳动效率, 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也是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 谋求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因此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第 5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是中国公民生产生活、 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 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的国家整体利益。

 毫无疑问, 如果国家不安全, 公民的工作和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受到破坏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荣誉和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 任何公民都不可为了一己之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危害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否则,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现行宪法第 55 条规定:“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国家的主权独

 立、 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其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它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 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

 因此, 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崇高职责。

 根据义务兵役法的规定,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五)依法纳税

 我国现行宪法第 5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公民对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援。

 为保证公民纳税义务的履行,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各种税收法规, 对偷税漏税行为, 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 宪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 3 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计划生育、 控制人口增长,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保证国家繁荣富强、 子孙万代永享幸福的千秋大计。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是我国公民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父母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 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此外,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 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

推荐访问:特定人权利 人权 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