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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对劳动教养制度提出意见―――
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不足
2004-03-07 00: 00: 00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心武)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教育和改造轻微犯罪人员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近半个世纪。
正在北京参会的全国政协委员黄景均等提交的 《关于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案》 指出:
此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修改势在必行。目前, 此建议已被正式确定为本次会议的第 0317 号提案。
黄景均委员在提案中指出,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 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立法法》 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 “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予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显然, 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与法相悖。
2、 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得比较含糊, 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 其中部分规定已很难适用。
3、 劳动教养权限的单位实际上只有公安部门一家, 无法受到其他司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年限规定为一到三年, 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 延长权仍然是在公安机关手中。
这比我国刑法主刑的拘役和管制的最长期限还长。
被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和进行劳改的犯罪分子基本相同。
黄景钧等委员认为, 作为一项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教育和改造的法律制度, 劳动教养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 为了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而当前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使这项制度尽快纳入司法程序, 做到对被教养人员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 对不该教养的人员不应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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