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实施细则5篇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由财务支付费用的各种生产、生活用机动车辆和各种专用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维修实施细则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外委维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由财务支付费用的各种生产、生活用机动车辆和各种专用车辆的外修。
第二条
本细则监管范围内的车辆维修统一由车队鉴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决定外修与否。
第三条
车辆外委维修定点修理厂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确定。
第四条
成立车辆外委维修评议小组人员构成由综合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议小组成员 对有关修理厂的资质、技术、设备、规模、工艺水平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选定定点修理厂家并与对方签订协议。
第六条
定点修理厂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重新评议确定一次。考核工作由评议小组负责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一)承修车辆按协议规定及修理标准进行无偷工减料行为质量优良运行良好。
(二)取费合理修理质量与修理费用相符。
(三)无贿赂或刁难专业技术人员、监修人员的行为。
(四)服务优良随叫随到无拖延现象。
经考核发现违反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评议小组有权取消其定点修理单位资格。
第七条
车辆外修前由车队负责填写维修审批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
外修中临时增加检修项目和车辆因公外出发生修理事项
的必须向车队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方可办理。各车队负责旧件收回并予以登记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查。车辆外出发生修理事项的在结算时要有车辆使用人签字证明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经车队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在《外委修理明细表》和报账笺上盖章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 219 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3 年 12 月 2 日
实施日期:
2003 年 12 月 2 日)
废止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交运发<1 9 9 2 >1 1 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保障承、 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
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
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并负责监督、 检查。
第四条
承、 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 承、 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 承、 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
主要总成大修;
二级维护;
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 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 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 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 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 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 技术档案等)
;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
修车, 保证维修质量, 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 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 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 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 要有委托单位证明, 根据授权范围, 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 托修方的名称;
签订日期及地点;
合同编号;
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 牌照号、 发动机型号(编号)
、 底盘号;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用;
质量保证期;
送修日期、 地点、 方式;
交车日期、 地点、 方式;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 数量、 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
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
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
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 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 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 从应付费次日起, 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 0. 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
违约金、 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 违约金、 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 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 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 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承、 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 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并有专(兼)
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 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 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 每闪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 2%(至少 20 元)
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 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篇三: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市机动车维修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实施细则(试行)一、考评指标 序号 考评内容(章)
分数 考评条款(条)
★ 数量 备 注 1 安全目标、职责 10 2 1
2 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15 3 1
3 安全投入 5 1 0
4 装备设施 65 14 4
5 队伍建设 15 4 1
6 作业管理 55 18 2
7 危险源与隐患管理 15 4 1
8 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15 3 2
9 绩效考评与持续改进 5 1 0
合
计 200 50 12
“★”为达标小微企业必备条件,
本标准共计 200 分。评为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120 分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二、考评方式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抽样数量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决定,最低抽样数为 3 个,最大抽样数为具有同类属性的样本基数开方。
三、扣分原则
1.各项扣分均以本项分值为扣分上限。不同考评员在几个部门考评,同一考评扣分项扣分不迭加,在考评组内部沟通时,以本项考评指标分值为上限扣分。
2.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发现不符合一次扣全分。
3. 标为“★”的项目,发现不符合,申报达标的企业考评不达标,对存在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申请考评组验证合格,可视同达标。
机动车维修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 考 评 要 点 分值 考评思路和抽样方法 考评计分方法 得分 扣分说明 一、安全目标和职责 10分 1.1 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且目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5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且不应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3.对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总结、考核,并提出改进计划。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扣 3 分;3、安全目标低于上级控制指标,扣 5 分; 4、目标未结合企业实际或不明确,扣 2 分。5、未对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总结,扣 2 分。
1.2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5★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2、设置了与企业自身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3、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并落实到位。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二、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15 分 2.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5★1、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保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经营范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列明的范围。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2.2 企业应收集获取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并开展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宣贯。
5 1、建立固定有效渠道及时收集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2、将安全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宣贯。
1、未及时收集获取法律法规,扣 3 分;收集不全扣 1 分; 3、未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扣 1 分。
4、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与相关的法规、标准及要求的培训或宣贯,扣3 分。
2.3 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 1、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和员工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年度主要安全生产指标及奖惩规定等。
3、按照《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履职,并实施奖惩。
1、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 5 分;2、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和员工未明确职责,扣 3 分;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一层次扣 1 分; 3、未按照《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履职,并实施奖惩。扣 2 分;
三、安全投入 5分 企业应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的支出。
5 1、企业制定财务费用使用预算,其中应包含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2、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投入并支出了一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范围包括: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等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开展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以及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企业应保存安全费用的使用记录。
1、未制定包括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的财务预算,扣 3 分; 2、未投入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扣 5 分;投入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缺一项扣 1 分; 3、安全费用支出记录不完善扣 1-2 分。
四、装备设施 65 分 1.安全设施及管理 ①具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5 安全生产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
1、企业未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扣 2 分; 2、企业所配备的设备未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扣 2 分; 3、未全部检定扣 1 分。
②按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5★1、企业按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2、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③公司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且管理规范。
5 1、企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 2、有规范管理的文件; 3、有安全设施、器材台账. 1、企业无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及采购、维护、更新的管理制度,扣 3-5 分;2、无安全设施、器材台账扣 1 分。
④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证畅通。
5 厂区和车间应设置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道保证畅通。对于小型专项维修企业,通道、出入口的设置和管理应能够保证应急疏散的要求。
1、未设置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扣 5 分; 2、部分车间和厂区未设置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缺一处,扣 1 分; 3、未保证通道畅通的,堵一处,扣 1 分
2.汽车喷烤漆房 ①每天进行例检,记录点火延迟等现象。
5★1、汽车喷烤漆房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
1)开机是否正常; 2)燃油、燃气烤房燃烧器点火是否正常;电加热烤房电加热器是否工作; 3)风机工作是否正常; 4)温控器和操作是否正常。
2、做好日常操作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故障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1)日常操作记录包含:开、关机时间,操作人员,设备工作状态; 2)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包含:维护保养时间、项目、人员、设备工作状态等;3)故障记录包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含:故障时间、现象、频率等; 4)维修、保养记录包含:时间、维修人员、故障表现、维修内容、零部件更换和故障排除情况和结论等。
②及时清理汽车喷烤漆房内的杂物,并定期清理汽车喷烤漆房烟道。
5 1、及时清理汽车喷烤漆房内杂物; 2、按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定期清理烤房烟道和风道。
1、烤漆房内有杂物扣 2 分; 2、无定期清理烟道记录扣 3 分。
③按规定指定专人对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管理,并在醒目位置安装负责人基本信息及永久性安全操作、保养文字标志。
5 1、专人对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管理; 2、在醒目位置安装烤房负责人和维修保养人员基本信息; 3、在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安全操作规程、保养要求。
1、企业未指定专人对烤漆房进行管理,扣 2分; 2、未在醒目位置安装负责人基本信息及永久性安全操作、保养文字标志,扣 1 分。
3.举升机 ①按要求建立严格的举升机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5★1、应根据厂家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制举升机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2、严格按照举升机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操作举升机。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②定期对举升机进行例检,并按要求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技术状态良好。
5 举升机每天使用前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
1、各连接部分;地脚螺栓等各连接螺栓有无松动;连接有无异常。必要时进行紧固; 2、液压部分;油箱的油位、油质、油温是否正常;液压站、液压管、油缸等有无泄漏。必要时进行补油或换油; 1、未定期对举升机进行例检并按要求进行检查维护,扣 2 分; 2、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维护保养记录不全扣 1 分。
3、安全保险装置;上升安全保险、摇臂定位保险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调整; 4、钢索位置;检查平衡钢丝绳有无脱出滑轮槽,压头有无松动,绳头螺栓有无松动,张紧力是否合适。必要时进行调整; 5、传动链条;传动链条、链轮是否正常,链条与链轮配合是否合适,链条磨损是否超限,链条安装销和安装螺栓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调整; 6、检查润滑状态;检查举升机二立柱滑道上、钢丝绳及滑轮、链条及链轮上润滑脂是否充足,必要时加注滑润脂; 7、清洁工作;打扫举升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4.特种设备 ①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规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5★1、应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企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并建有相关记录;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汽车维修企业特种设备应包含:
1)升降机 2)锅炉; 3)压力容器(高压钢瓶、储气罐等);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②按规定指定 3 1、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特种设备的管 1、企业未明确各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扣 2
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理人员; 2、公示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分; 2、未全部覆盖所有特种设备扣 1 分。
③按要求规范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2 1、公司制定特种设备台账; 2、台账符合规范要求,清晰、完整、准确; 3、现场查验特种设备,核实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1、企业无特种设备台账不得分。
2、设备台账清晰、完整扣 1 分。
3、账物不符扣 1 分。
5.电器设备 ①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气安全管理。
5 企业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各种安全开关、电气总容量复合相关规定。
1、 电气设备及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 不 符 合 相 关 ( GB/T13869-2008 、GB19517-2009、GB13955-2005)规定,每项扣 1 分。
2、 开关箱(柜)无接线图,开关标签的,扣 2 分。
②电气装置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应远离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被其他杂物遮盖。
5 1、电气装置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2、电气装置应远离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电气装置不得被其他杂物遮盖。
1、电气装置周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扣 3 分, 2、未远离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扣 1, 3、被其他杂物遮盖扣 1 分。
五、队伍建设 15分 5.1 制定并实施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
2 1、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2、实施培训有记录、并采取书面考试、口头询问或实操考核检查培训效果。
1、未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的,扣 2 分, 2、计划不完善的,扣 1 分; 3、未实施培训的,扣 2 分, 4、培训计划未完全落实到位,扣 1 分。
5.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5★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维修企业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上述人员已参加培训,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未完全满足考评要求的,考评不达标。
格证。
5.3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1、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规定,将新进员工三级教育和岗位再培训纳入企业培训计划中,落实 100%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对新进员工教育培训至少 24 学时,重点培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岗位安全应知应会、岗位安全职责和权限、岗位操作规程等。
3、每年要对从业人员开展不低于 20 学时的岗位再培训教育,重点培训新法规、新举措、新要求,新技术新设备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应变知识、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
4、对转岗人员及时岗前培训。
5、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6、查看培训、考核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现场考评时对企业员工进行提问。
1、未按规定实施新进人员三级教育、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扣 5 分。
2、培训内容、时间等不满足要求的,扣 1 分。3、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的,每人次扣 2...
篇四: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 保障维修质量,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 许可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 《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 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 客车, 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 ( 以下简称总公司 )
制定、 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 录。
第三条 受总公司委托,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 录, 负 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 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铁路动车组三、 四级修, 客车 A2、 A3 修, 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 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
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
( 二)
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 单位的维修委托;
( 三)
申请单位应当 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 ;
( 四)
申请单位应当 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技术人员 和技术操作人员 ,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总人数不低于员 工总数的1% ;
( 五)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和管理制度, 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 六)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 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七)
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 设备、 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 八)
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 检验、 试验手段;
( 九)
申请单位应当 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 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 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 十)
维修样车( 件)
通过规定的试验( 动车组不含试运)
并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
( 十一)
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 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十二)
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
( 十三)
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十四)
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格式见附件 1)
;
( 二)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 三)
申请单位与 用 户 单位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 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四)
产品图样、 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五)
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 六)
初审单位出具的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 格式见附件 2)
;
( 七)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格式见附件 3)
;
( 八)
;
( 九)
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换发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格式见附件 1)
;
( 二)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 三)
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 四)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格式见附件 3)
;
( 五)
维修业绩及用户 评价报告;
( 六)
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 责。
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装订成册,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条
申请单位具有多个维修地点的, 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每个维修地点应单独申请维修资质, 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维修资质时, 可使用同一套申请材料, 材料内容须覆盖相关各产品。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审查申请前, 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合格。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初步审查; 其他单位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 或样车配属铁路运输企业)
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开展初审工作条件的, 经铁科院同意, 可由用户 单位会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 铁科院提出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申请。
铁科院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场更正的错误的,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 三)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 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维修资质申请。
铁科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维修资质申请, 均应当出具加盖公章( 或专用章)
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铁科院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企业资质、 组织机构、 规章制度、 人员 配
置、 设备设施、 工装器具、 材料备件、 技术文件、 质量控制、 生产管理、 维修样车( 件)
质量等进行现场核实、 检验、 检测及评审等工作。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维修单位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措施、 负 责人和完成时限, 整改完成后, 由铁科院再次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管理、 制造、维修和监造等相关工作, 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经验, 应当 实名制签署审查意见, 并采取回避制度, 具体见《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铁科院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维修资质审查工作。
20 个工作日 内不能完成的, 经铁科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核实、 检验、 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 铁科院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单位出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通知书和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 通知书同时抄送总公司 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造单位, 申请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可批量开展相关维修工作。
审查不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可以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铁科院应当 对维修资质审查情况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 每年以文件形式报总公司 专业主管部门 。
对于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争议事项, 应及时报请总公司 专业主管部门,并在获得明确批复后再做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会议组织、 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 样式见附件 5)
上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名 称、 维修地址、 维修资质类别、 有效日 期等内容,并有便于管理的连续编号。
第二十一条
编号格式为:
TW@& -####-****, 其中:
TW 代表铁路维修资质, @代表车辆产品类别( K 为客车,
D 为动车组)
, &代表维修类别( A2、 A3 分别为客车 A2、 A3 修, X3、 X4 分别为动车组三、 四级修, BJ 为部件维修)
, ####代表产品序号, ****代表顺序编号。
第二十二条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后, 需要延续维修资质有效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 前向铁科院提出申请, 铁科院组织审查合格后, 在有效期届满前换发维修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维修资质有效期内, 取得维修资质单位名 称或者地址名 称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 变化事项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向铁科院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维修资质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 提报的材料包括: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加盖公章的变更事项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维修单位由于维修地点变化造成审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 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维修资质。
2 年以上未开展相关维修
工作的, 维修单位应重新申请对相应维修资质进行审查。
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 检验手段或维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 应及时向 铁科院报告, 铁科院视相关变化情况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科院对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日 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日 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 发现维修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撤销其维修资质。
因维修质量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率超过总公司 规定指标的应暂停相应的维修资质, 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维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 保证持续满足取证条件,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自 取得维修资质之日 起, 维修单位应当按年度向铁科院提交《维修资质自 查年度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资质的, 一经查实, 1 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维修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资质的, 相关维修资质应当予以撤销, 在 3 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铁科院按规定办理有关维修资质的注销手续:
( 一)
维修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
取得维修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
( 三)
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资质申请事项无法实施的;
( 四)
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 五)
按总公司管理规定, 应当注销或者撤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原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取得的动车组三级修等维修许可证, 以及按原铁道部文件规定取得的相关部件维修资质, 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按本办法办理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 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附件 2:
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 附件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附件 4:
维修技术总结报告 附件 5: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 样式)
附件 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 整车
□ 零部件
□ 初次
□ 复审
第
次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 维修产品名称 维修等级(范围)
维修地点
〖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标注页码)
附件 2
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审查单位名称:
(盖章)
填 表
日 期:
目 录 一、 申请单位概况 二、 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三、 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 四、 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 五、 申请单位技术情况 六、 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 七、 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 八、 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 九、 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十、 审查结论
一、 申请单位概况 申请单位的企业性质、 营业资质、 组织机构、 生产状况、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等总体情况。
二、 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计量检验人员、 技术操作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等配置和机构情况。
三、 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 申请单位的维修设备设施、 工装器具等配置、 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 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 申请单位的维修材料备件采购、 储备及管理情况; 主要材料备件供应商、 委外修承包商情况。
五、 申请单位技术情况 申请单位对规程、 工艺、 作业指导书以及检修记录单等技术规章和文件的执行、 制定和使用情况, 技术图纸、 文件的合法性、 有效性。
六、 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 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验、 检查、 验收制度和手段。
七、 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 申请单位的作业组织、 工序流程、 现场管理、 班组设置、 生产效率等情况。
八、 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 完成试修的样车(件)
依据检修规程、 对规检查办法等规章、 规定的质量鉴定和评估情况。
九、 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初步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具体整改建议。
十、 审查结论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 对申请单位的维修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对是否通过初步审查给出明确结论。
附件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方 式:
填 表
日 期:
目 录 一、 申请单位概况 二、 高层管理人员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 计量检验人员、 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四、 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五、 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六、 售后服务机构和程序 七、 基础设施概述 八、 主要维修设备概述 九、 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概述 十、 主要供方清单 十一、 主要外包方清单 十二、 维修的相关产品近三年内使用情...
篇五:车辆维修实施细则
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 含汽车、 摩托车, 下同)维修行业许可管理, 简化办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 会( 以下简称市交委)、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维管处)、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及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市维协)
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 各区( 县级市)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具有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 并配备与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四条 市、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 一)
市交委负责涉及外商投资( 含港澳投资)
的机动车维修业户 的立项初审, 以及涉及港澳投资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开业审查、 许可; 市维管处负责涉及外商投资的机动车维修业户 的立项申请、 开业申请的受理和日 常管理; 市维管处负责监督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情况, 采取联合审查、 抽查等方式对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进行督查。
( 二)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
外商投资外的机动车维修业户 的开业申 请受理、 审查和许可; 按要求报送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 相关数据, 定期将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状况上报市维管处。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 年第 7 号令)、《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穗府第 19 号令)、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 GB/T16739)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BJ440100/T 51—2010)
的有关规定, 依据维修车型种类、 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 实行分类许可。
第六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应依法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机动车维修业户 许可后 15 日 内向市维管处备案。
第七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应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存机动车维修业户 行政许可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八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受理机动车维修业户 开业申请后, 应委托市维协委派专家组成员 对许可申请人进行现 场 审 查 。
审 查 标 准 按 照 《 机 动 车 维 修业 开 业 条 件 》( GB/T16739)
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BJ440100/T 51—2010)
执行, 对业户 的场地、 安全、 环保、 设备、 人员 、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
第九条
市维协应协助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做好机动车维修资质评审工作, 从专业角度公平公正地参与现场审查, 相关鉴定资料( 审查人员 资料、 现场图像资料、 鉴定文书等)
要分类汇总, 建立完善的资质鉴定的工作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市维管处负 责全市维修行业许可证件的统一
管理工作, 并定期向市交委备案发放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应建立完善的许可证件管理制度, 做好许可证发放记录。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预发放制度。
( 一)
市维管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 向各区( 县级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预发一定数量的许可证件。
( 二)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许可证件存量少于 5 份时, 到市维管处领用许可证件。
( 三)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将上批次许可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 送市维管处备案, 作为领用下一批次许可证件的依据。
第四章 日 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委负 责全市维修行业管理的总体规划及工作部署, 统一行业管理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市维管处负 责统筹组织实施广州 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 维修质量、 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 的监管工作, 指导、 检查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维修企业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 进行日 常监管, 受理机动车维修服务投诉和维修质量纠纷并进行调解; 接受市维管处的指导与检查; 配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定期向市维管处通报查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应维护本辖区维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规范业户 经营行为, 积极向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无证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维管处定期组织全市维修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
门工作人员 进行日 常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维管信息平台进行业户 数据管理, 及时、 如实录入业户 信息。
第十八条
市维协应充分发挥协会的自 律、 自 治作用,对协会会员 业户 进行指导帮扶, 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市维协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 进行培训,市维管处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 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交委每年组织对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维管处对各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
其中, 汽车一类维修业户开业、 变更经营场所等, 须由市维管处、 区( 县级市)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和市维协联合组织现场审查; 新开业的汽车二、 三类维修业户 和已纳入日 常管理的维修企业, 市维管处每年分别随机抽查 10% ( 不少于 2 家)
和 5% ( 不少于 10家)。
抽查业户 不符合有关要求或许可过程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的规定撤销不合格业户 的行政许可, 并追究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和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交委、 市维管处对市维协资质评审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存在违规情况的, 责成市维协对相关评审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构成违法行为的, 转交法制、检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委员 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