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理论研究2篇宏观经济理论研究 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一、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研究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状况以及政府如何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宏观经济理论研究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宏观经济理论研究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一节一、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研究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状况以及政府如何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宏观经济学分析整体经济运行中的总量—整个经济的总产出,就业水平,价格水平等—的决定和变化,因而又称之为总量分析或总量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核心问题
二、宏观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体经济运行的两大问题:一个是总产出、就业水平、价格水平的短期、波动,即经济周期(商业循环);另一个是总产出和生活水平的长期变动趋势,即经济增长。也可以讲,主要研究以下四个问题:1.为什么总产出和就业水平会不时地下降?怎样才能减少失业?2.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原因分别是什么?如何控制它们?
3.什么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的长期增长?一个国家如何提高其经济增长率?4.全球经济体系如何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三、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和工具1.主要政策目标:(1).充分就业(高水平的总产出)
(2).稳定物价续稳定地增长(4).国际收支平衡2.主要政策工具(手段):(3).经济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第二节一、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凯恩斯革命)1936年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通论》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宏观经济学奠定了基础:1.突破了传统的“充分就业” 均衡理论,建立起了 “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理论。2. 把国民收入的决定作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注:“国民收入”在此指“总产出”)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3.用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来分析国民收入的决定。4.建立了以总需求分析为中心的宏观经济学体系。(注:凯恩斯用“有效需求”表示总需求,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商品的总需求价格和总供给价格相等,即均衡时的总需求。也可以不太准确地将其理解为整个社会对物品和劳务具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愿望。有效需求原理是“凯恩斯革命”的主要内容。)
5.用利率把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联系起来进行总体分析。6.明确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中心的需求管理政策。)二、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和演变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产生后,取代了以马歇尔、庇古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中的正统地位。
二战后,凯恩斯主义逐渐分裂为两个长期论战的学派:一个是以萨谬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新综合;主要指凯恩斯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综合。)另一个是以琼·罗宾逊等为代表的新剑桥学派(凯恩斯左派),上述两派之争被称为“两个剑桥之争”。其中,新古典综合派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了正统地位。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经济中的“滞胀”现象使新古典综合派遭受沉重打击,凯恩斯主义独领风骚的时代结束。
70年代到80年代形成了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米尔顿·弗里德曼,《货币数量论:一种新的阐释》,1956年。)、供给学派(拉弗等,70年代中期兴起)、理性预期学派(卢卡斯等,始于70年代初,由于卢卡斯是弗里德曼的弟子,所以该学派有时被看作是货币主义的一个分支,它是货币主义的延伸和发展。)对立的格局。
20世纪80年代至今,宏观经济学演变为两大学派:一派是由理性预期学派发展而来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卢卡斯、萨金特、巴罗等),反对政府干预;另一派是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曼昆、斯蒂格利茨等),主张政府干预。此外,目前,宏观经济学演进的另一个方面是新经济增长理论(罗默等)的发展。
第三节、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一、宏观经济学把一个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市场分为三(四)个市场:产品(物品和劳务)市场、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劳动市场;同时,经济行为主体分为三类:家庭、企业、政府,研究这三类经济行为主体在上述市场中的行为及相互作用。二、使用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指非瓦尔拉均衡)分析方法来研究宏观经济运行。
三、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静态分析、比较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四、宏观经济分析建立在微观经济个体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宏观经济分析有其微观基础,但要注意总体经济行为绝非个体经济行为的简单加总,微观经济学的一些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宏观经济学。五、宏观经济学在观察现实经济现象的基础上,加上必要的假设,建立起理论模型,然后再用现实世界中的数据来检验理论模型。
篇二:宏观经济理论研究
法研究 第 14 卷宏观经济调控法主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理论研究卢炯星倡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与宏观调控法的主体(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是指: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宏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同,即由宏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宏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宏观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三要素构成。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体是构成宏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二)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宏观经济调控法主体,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由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是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也可以说,宏观调控法主体,是指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发生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经过三十多年研究,我国基本建立了宏观调控法主体的理论体系,但对宏观调控法主体理论,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倡 卢炯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宏观经济调控法主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理论研究二、 我国宏观调控法主体理论不同的论述(一)
有关宏观调控法主体理论的论述 关于我国宏观调控主体理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主体有决策与执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方面的层次划分,应通过立法来协调不同层次间的权限配置和相互关系。②简称“多层次宏观调控主体论”。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主体应当是拥有充分资源的市场主体。
中央银行、证券自营商和国有企业实施宏观调控的实证分析表明,宏观调控非政府化既有助于提高宏观调控本身的有效性,也有利于改变政企不分、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弊端。”③这一观点简称“拥有充分资源的市场主体论”。宏观调控的决策主体虽然是中央,但这并不代表中央是万能的,可以不考虑地方。
有学者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提出解决中央和地方间对抗问题的建议,包括实行调控权法定原则、在中央与地方配置上引入适当的市场机制以及促进宏观调控法律的民主化。④(二)
杨紫烜教授有关宏观调控法主体理论杨教授认为:“对于宏观调控法主体,根据实践的需要,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连续划分。
例如:对于宏观调控法,按照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相应地,可将宏观调控法主体划分为计划法主体、财政法主体、中央银行法主体、价格调控法主体等。对于这些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继续进行划分,如财政法主体可以划分为财政收入法主体、财政支出法主体。
财政收入法主体还可以划分为税法主体、国债法主体等。
财政支出法主体还可以划分为政府采购法主体、转移支付法主体等。
以上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法主体,也都有调控·37·②③④管斌、汪敏、覃明娜、吴文芳:枟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枠,载枟法商研究枠2003年第 20 卷第 1 期。管斌、崔征、康健:枟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枠(宏观调控部分),载枟法商研究枠2004 年第 21 卷第 1 期。刘大洪,夏航:枟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透视枠,载漆多俊主编枟经济法论丛枠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版。
经济法研究 第 14 卷主体和调控受体之分。”⑤按照宏观调控内容的不同,可将宏观调控法划分为产业调控法、区域经济调控法、资源与能源调控法、国有资产调控法、对外经济调控法等;相应地,可将宏观调控法主体划分为产业调控法主体、区域经济调控法主体、资源与能源调控法主体、国有资产调控法主体、对外经济调控法主体等。
对于这些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继续进行划分,如产业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划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调控法主体。
以上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法主体,也都有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之分。⑥按照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地位的不同,可将宏观调控划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调控和国家行政机关调控。
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调控和国家行政机关调控,按照其层级的不同,又可以分别划分为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调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调控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调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调控。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调控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调控,又可以分别划分为中央政府调控、中央政府经济调控部门调控和地方政府调控、地方政府经济调控部门调控。⑦以上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有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宏观调控法主体。
按照宏观调控法主体类型的不同,可将作为组织体的宏观调控主体划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调控主体和国家行政机关调控主体;将宏观调控受体划分为组织体和个人。
对于作为宏观调控受体的组织体,又可划分为国家机关(如使用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对于作为宏观调控受体的社会组织又可划分为经营单位和非经营单位(如使用预算收入的事业单位)。对于作为宏观调控受体的个人,又可以划分为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个人。⑧杨教授的宏观调控主体理论论述,全面阐述了我国宏观调控主体的理论,对经济法理论和宏观调控主体理论具有指导意义。(三)
宏观调控法主体理论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以上不同的宏观调控主体理论,例如“多层次宏观调控主体论”,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将宏观调控主体分为有决策与执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方面的层次划分,不是非常明确。
例如宏观·47·⑤⑥⑦⑧杨紫烜:枟国家协调论枠,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323—324 页。.同上书,第 324 页。同上。同上。
宏观经济调控法主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理论研究调控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其政府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表述不准确。
“拥有充分资源的市场主体论” 将拥有充分资源的市场主体,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不是很准确。
因为宏观调控主体一般是政府或政府机关,证券自营商和国有企业是宏观调控受体。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行为,而宏观调控非政府化是与宏观调控性质不符的。
因此,宏观调控主体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三、 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主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理论(一)
我国宏观调控法主体及职责 宏观调控法主体是国家在宏观调控运行中的调控者。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权集中在中央,因此,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体主要有全国人大权力机关和国务院及各部委宏观调控综合部门和宏观调控一般部门。
宏观调控法主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宏观调控职权(力),同时须履行宏观调控的责任(简称“职责”)。1.宏观调控权力主体— — —全国人大及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行使国民经济的决策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2.宏观调控主体— — —国务院及职责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枟宪法枠第89 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宏观调控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管理对外事务;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57·
经济法研究 第 14 卷其他职权。3.宏观调控主体— — —国务院宏观调控综合部门及职责除了国务院外,国务院宏观调控综合部门也是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国家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综合部门。
国家发改委的职责是:(1)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2)
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3)
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
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4)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67·
宏观经济调控法主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理论研究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5)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6)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7)
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8)
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⑨4.宏观调控一般主体— —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国家某一方面宏观调控工作,包括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1)
宏观调控主体— — —财政部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的职责主要有:①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77·⑨http:/ / www. ndrc. gov. cn/ jj/ default. htm2013 年 7 月 1 日访问。
经济法研究 第 14 卷② 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③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