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10篇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情况调研报告 一、XX区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一)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一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情况调研报告一、XX 区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风尚,促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与培训,从而正确引导群众寻求法律帮助。三是加大如法网等法律网络平台的宣传力度,利用“法治 XX”普法门户网站、普法微信公众号,通过报刊、电视、宣传栏、横幅、电子屏等形式,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四是以深入推动“七五”普法宣传为契机,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利用“三八妇女节”等节假日、农村赶圩日、农村法治宣传月摆摊设点,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 )拓展援助渠道,积极打造“ 亲民、为民” 服务窗口,切实办好民生实事。一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农民工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到社区、到村。二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困难标准放宽到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对老年人涉及赡养纠纷、未成年人涉及抚养纠纷、残疾人涉及劳动报酬、农民工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权益以上四类案件不审查经济状况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除经济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婚姻纠纷等易发侵权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家庭暴力案件均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四是强化质量监管,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XX 年,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X 件, 其中刑事案件 X 件,民事案件 X 件,行政案件 X 件,涉及妇女 X 人、未成年人 X 人、农民工 X人、农民 X 人、残疾人 X 人、老年人 X 人,一般贫困者 X人。
(三)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连心桥” 作用,充分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完善了全区 X 个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共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X 个,达标
率 100%;在 X 个村委会、X 个社区建立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 X 个达标率 100%,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延伸了服务触角。充分发挥法律公共服务站的“连心桥”作用,结合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让群众就近、便捷的享受法律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严把质量关,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效。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审查和受理、指派案件。建立跟踪管理制度,通过案卷审查、出庭旁听、回访当事人,进行质量评估,实现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全程监控。案件办结后,要求办案律师整理报送案件资料,对案件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才发放办案补贴。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申请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进行了回访,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听庭,严格把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关。XX 年 9 月,我区办理的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被省法援中心随机抽查,抽查的 19 件案件,合格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工作经费不足。XX 年我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192件,XX 年目标数为 X 件,按 1X 元每件计算,仅办案补贴一项需要 X 万。由于财政吃紧,我区每年仅安排 X 万元的法
律援助预算经费,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更谈不上“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XX 司发[XX]7 号)有关的规定)。
(二)经济状况证明难以出具。根据《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此举与中央提倡的为基层减负,基层不再开具多项证明的要求相悖,此外,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真实经济状况也无法核实。
(三)在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上有 待改进。区法援中心志愿者来源于各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但因我区对律师事务所没有管理权限,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开展未达到预期效果。今年我区已办援助案件 37 件,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居多,要求职业 3 年以上的律师,满足要求的律师大多不愿做,援助力量短缺。按照规定,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参与刑事案件之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办理的案件数只要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在省厅管理系统中,法律工作者办理的案件却无法结案。
(四)认识不够,部门协作不到位。部分区领导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对要求不清楚,随意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减、免、缓收费的标准执行不一,
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使受援人或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生动具体的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识,使各级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大力扶持这项民心工程;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风尚;使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夯实法律援助基础。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没有充分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结合近几年来社会开展法律援助费用的支出情况,我区每年 12 万元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远远不够,建议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增加经费。
(三)创新思路,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一是完善市区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建议下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辖权限到区一级,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年审和考核环节中增设一环,听取区一级司法
部门的意见。二是完善区内法律援助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各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
篇二: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在近一 年 年的实践操作中,作为基 层 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深 深深感受到新刑诉法对法 律 律援助工作提供的新机遇 与 与新挑战的冲击,其变化 及 及对法援工作的影响大致 总 总结为以下四点:修改 前 前的法律援助只规定在审 判 判阶段的被告人享有申请 法 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前 程 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难以 获 获得法律援助。修改后的 第 第 33 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于 于属于应当援助对象的犯 罪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 障 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 ,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把 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的 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 前 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 起 起诉阶段,即处在侦查阶 段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 嫌 嫌疑人,只要符合“申请 ” ”类援助或者“应当”类 援 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 阶 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 以 以获得法律援助,这是新 刑 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
通过实践我们也发现, 由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配套制 度 度不健全,实践操作性不 强 强。新刑事诉讼关于法律 援 援助的规定比较抽象,缺 少 少实践操作性,这给基层 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造成 了了困难,尤其体现在法律 援 援助中心与公检法部门的 衔 衔接方面,公安、检察机 关 关一开始不清楚通过何种 渠 渠道履行通知程序,电话 传 传真、邮寄速递、上门送 达 达等五花八门,少数基层 派
派出所干脆不予通知,在 接 接到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 书 书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 。
。有些区县公检法虽然通 知 知了,可是离转入下一司 法 法程序或者庭审只有几天 时 时间,法援机构往往来不 及 及完成受理、指派、会见 等 等手续,由于时间紧迫, 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 事诉讼中的人权等不到实 质 质性地保障。
修改前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 ” ”和“应当”两种类型。
“ “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 诉 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 告 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 律 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应当”援助类是指对 于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 告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 民 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 法 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 : :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 、 、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 是 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 告 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修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 然 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 以 以”类改为“申请”类, 即 即“申请”类援助和“应 当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 两 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 围 围。“申请”类援助的对 象 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 中 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 告 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 或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 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 被 被告人。“应当”类法律 援 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 案 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 种 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 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 事 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 的案件。
经济困难的犯 罪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 援 援助申请权在原
刑事诉讼 法 法及国务院 XX 年颁布的 《 《法律援助条例》中就有 明 明确的规定,在近十年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实践过程中 , ,这类人群主动申请法律 援 援助的寥寥无几,刑事法 律 律援助案件几乎都是来源 于 于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 法 法重申了这类人群的权利 , ,对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 援 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 构 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 辩护。可是,新法实施后 , ,我们发现依申请类案件 的 的比例仍然非常低,大幅 增 增长的刑事案件援助依旧 以 以通知类为主。公、检、 法 法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是 是司法机关在与上述机关 建 建立援助业务衔接机制时 应 应该考虑的问题,否则将 直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 覆 覆盖面和援助案件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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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 , ,这在 XX 年实施的《法 律 律援助条例》中已明文规 定 定,新刑诉法的这次修改 , ,对于符合刑诉法第 34 条 条第 1 款的“申请”类案 件 件,应由犯罪嫌疑人、被 告 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 律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 于 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 师 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 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诉 法 法第 34 条 2、3 款和 2 6 67 条“应当”类的案件 , ,对于法律援助对象,则 根 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 由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 援 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 机 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 人 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至 于 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公 检 检法通知的案件能否获得 法 法律援助则有援助中心统 一 一审查、指派,从而强化 了 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 用 用。
虽然我市关于经济 困 困难的标准都有各自的规 定 定,但是面对刑事法律援 助 助中依申请受理的案件, 普 普遍反映缺乏可操作性。
刑 刑事案件中的困难群体, 不 不少为外来人员,如何对 他 他们进行审查是个棘手的 问 问题。目前我们都是请公 、 、检、法协助在 3 日内通 知 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 人 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 提 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 关 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在 转 转交申请时一并告之援助 机 机构。两院两部《关于刑 事 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 定 定》把法援机构接收申请 后 后的审查时间限制在 7 日 内 内,忽视了无法通知情形 和 和外地开具经济情况证明 往 往返所需要的时间。在实 践 践操作中,援助机构往往 因 因为没有及时得到相关证 明 明而无法审查。另外,法 援援机构对公检法部门没有 监 监督权,在“应当”类案 件 件的三个通知环节中,有 个 个别案件还出现“脱档” 现 现象,应当通知未通知的 , ,是否属程序违法?相关 证 证据是否不予采信?发生 “ “脱档”后如何补救,如 何 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 益 益,这也是在援助业务衔 接 接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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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关于修改〈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法〉的决定》,还是两院 两 两部的《关于刑事诉讼法 律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都 不 不约而同地回避了一个问 题 题,那就是各阶段援助案 件 件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大 到 到案件补贴,小到会见聋 哑 哑人的翻译费,在实践中 各 各区县的情况也大不相同 , ,有的由公检法来承担, 有
有的与法援机构分担,有 的 的则是全部由法援机构承 担 担。
我市 xxx 年的援 助 助案件总数已经突破万件 , ,今年截止到10 月,各 区 区县的刑事案件援助数比 去 去年都至少有 2 至 3 倍的 增增长。面对刑事援助案件 的 的大量增加,法援专项经 费 费与案件补贴额度仍停留 在 在原有的基础上,尤其体 现 现在区县办案经费的短缺 , ,省、市援助基金会的运 作 作与资助也是有限的,这 不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援助律 师 师的积极性与案件质量的 提 提高。我们希望能得到市 区 区各级政府在财政拨款上 的 的大力支持,逐步改变经 费 费保障力度与副省级城市 地 地位不相匹配的局面。
篇三: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律援助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 1 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党中央的决定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对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视, 充分体现了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在党中央新的要求面前, 各级政府向法律援助工作投入资源的数量如何、 应当投入多少资源才适合、 应该通过什么手段投入等问题, 是当前亟需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一、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和调动问题的紧迫性分析在我国, 困难群众拥有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这在包括《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 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刚性规定; 执业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 这在《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刚性规定; 作为政府, 在法律援助中主要是负责援助申请的受理、 案件的审批、 律师的指派、 律师办案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这在《法律援助条例》 中做了概括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些或刚或柔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问题:
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投入和调动方面缺乏刚性的规定, 不同地方和不同级别的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 专业人员的投入方面随意性很大。
有些地方, 领导并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本的编制缺乏、 基本的活动经费得不到保证、 基本的办公用房得不到保障、 基本的办案补贴得不到发放, 这其中固然有建立资源节约型政府的原因, 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 投入以后难以马上见到“产出”,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现实效益, 这恐怕是个别政府领导难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原因。
政府在法律援助资源投入上的不足, 造成法律援助资源难以保障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群众刚性法律援助需求, 极大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衡发展。
就南京市范围内来说, 有的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充足且年工作经费高达近百万元, 办公用房、 案件补贴标准处在较高水准; 而有的区人员很少且工作经费仅一二十万元,办公用房的便民程度和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明显不够, 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固然有地区人口、经济状况的差距, 但这种投入的巨大差别已经十分明显地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上, 特别是个别地区的投入根本难以满足法律规定的群众的刚性法律援助需求。
在目前的形势下, 只有准确把握一个地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主要形式、 应当投入的总体数量以及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能力, 才能科学评价该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是否适当, 进而对这种投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资源投入的主要形式分析法律援助作为一种行政给付行为, 必须有开展给付工作的行政人员, 也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就是支付案件补贴开展援助服务, 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人有钱, 或者叫有编制有经费。
所以说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人”, 二是“钱”。
“人”主要是指法律援助行政人员,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
“钱”主要用于支付给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服务, 以及办公用房、 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
而“人”和“钱”之间其实也有天然的联系:
如果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方面投入的多, 等于用财政经费稳定地供养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甚至是服务人员, 也等于同时解决了“人”和大部分的“钱”的问题。
如果政府在编制方面投入的少, 就需要用更多的经费去雇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用更多的经费去雇用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或者购买服务。
说到底, 无论是投入“人”或者是投入“钱”, 从根本上都是投入经费,所不同的是投入的经费是通过建立编制稳定地发放, 还是通过业务经费的形式拨付。
然而,各地在法律援助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预算上差异非常之大, 也直接说明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随意性很大, 因地区传统而异, 因领导重视而异。
这直接导致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发展很不平衡。
比如南京市市、 区两级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一般以公务员性质为主, 人员规模较少, 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直接办理案件, 基本上是指派社会律师办
案; 而广州、 济南等城市就编制有较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可以直接稳定、 长期地直接办理案件。
厘清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形式, 主要目的是统一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计算口径, 便于比较和考量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总量。
简单来说, 政府编制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办公用房在市场上出租的价值,都可以而且应当计算到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中来。
三、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分析不同地区由于经济、 人口、 治安环境等情况千差万别, 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投入的资源总量是不尽相同的, 不宜硬性规定一个数值某一级政府统一执行, 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的关键在于科学确定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投入量。这一数量的确定一般来说于以下指标有关。
一是当地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
这一数据的确定可以参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实际受理的案件种类及数量(含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实际办理案件中超越范围的案件种类及数量、 上一年度应援未援的案件种类及数量(这一数据可以根据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确定)
等数据。
而每年应当援助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这一指标是确定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数量的基础。
二是当地律师收费的一般标准, 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种类, 分别找出相对应类别案件办理时各类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
由于不同服务水平的律师收费不同, 对法律援助案件来说取平均数相对比较适宜。
三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及工资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工资水平的确定也应按照一般公务员的标准测算。
四是法律援助办公用房、 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经费需求量。
这与当地的房屋价格、 广告服务业价格水平、 教育培训服务业价格水平等标准相关。上述四个方面的数据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 科学的评估后才能得出。
具体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省、 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时, 不宜规定下级政府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达到一个统一的数值, 而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后, 确定一个具有个性化的数值进行考核, 只要下级政府做到了“应投尽投”, 那么在这一项目上应该认为下级政府已尽到职责。
四、 政府调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手段和能力分析当然, 政府除了直接投入人力财力, 还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包括直接调动人员和筹集社会资金两个方面, 作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投入的必要补充。
调动社会资源也需要一些投入, 但这种投入往往是用少量的经费, 办更多的事情。
一是高效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首先是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存在不仅可以使参加志愿者队伍的学生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 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
大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 服务于社会, 把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 锻炼的他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当然这个过程也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
其次是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对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来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既是他们自身价值体现的重要途径, 也是政府倡导社会优良风气的客观需要。
政府组织志愿者队伍需要有品德高尚、 业务精通、 领导能力较强的领头人作为保障。
具体到南京市而言, 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组建的资源非常广泛, 在宁高校法学院系的学生较多,律师队伍人员众多, 但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能够高效运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很少,仍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二是建好法律援助基金会。
建设法律援助基金会, 主要是通过建立规范化的社会慈善组织, 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筹建基金会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有一个关心公益、 关心法律援助事业, 同时又具备较强社会协调能力、 较高社会声望的人物作为基金会的领导人, 通过领导人组织宣传、 发动、 募集资金, 资助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影响, 进而更好地宣传、 发动并募集资金, 这样的基金会才能把工作形成良性的循环状态, 更好地募集和管理好善款, 为法律援助事业源源不断地输入资金支持。
具体到南京市而言, 法律援助基金会筹建时间不长, 基金会的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 在筹集资金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能力, 力争有更大的能力向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大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政府的人力财力投入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础, 其它的投入手段
只能做为辅助和提升。因为其它的投入往往会因为社会组织中人员和情况的变动而产生较大波动, 这不符合政府提供行政给付必须稳定的要求。(编辑:
华华)
篇四: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市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群众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法律援助。习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援助质量。XX 省 XX 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创新举措,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到群众家门口。
一、主要做法 (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络 。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全市已建立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乡法律援助工作站 X 个,村级联系点X 个。X 余名律师派驻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工作站值班。巧家、盐津、大关、镇雄等县还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连心卡。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
(二)以方便快捷为重点,一部手机就能申请法律援助。畅通了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X 法网运用渠道。只要有网络信号,老百姓就能通过一个手机就能在最快的时间、最短的距离找到法律明白人。在财力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普及推广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和 X 法网,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近两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诸如:林某某合同纠纷等多起大案。林某某等合同纠纷案涉及 X 户居民起诉 XXXX 投资公司合同纠,起诉合同标的 X 万余元,违约金 X0 余万元,总标的 X 余万元,一审获XX 区人民法院支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三)以精准扶贫为根本,为贫困户开通了绿色通道。市司法局结合部门实际,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转化为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以法治宣传、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等为突破口,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普及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营养快餐”,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X 万户 X 万人全部纳入援助范围,凭其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就可以直接受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20 年以来,共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法律援助 X 件,受援 X余人。
二、困难问题 (一)补充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困难。全市 X 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共有编制数 X 名,实际在岗人员仅 X 人,平均每个机构 X 人,有 X 个县长期仅 X 人。在岗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仅有 X 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X 人。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任务繁重,既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又要具体负责接待咨询、案件受理录入、指派、结案归档、报帐兑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宣传等工作,还要负责农民工讨薪、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接待咨询、交办、转办、指引等工作。鉴于工作压力大,急需通过购买公益岗位来适当补充人员,但因该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待遇较低(人均每月总补助 2000元),难以留人,通过公益岗位补充人员十分困难。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存在较大缺口 。目前,全市贫困人口 X 人,按照纠纷发生率 3%计算,全市每年可能发生在贫困人群中的纠纷是 X0 余件。加上部份特殊群体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全市每年可能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包括非诉讼)约 X 余件。X 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X 件,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市、县投入资金X 万元,共 X 万元,XX 年应报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X 余万
元,资金缺口 100 万元,缺口部份只能采用适当降低补贴标准来解决;2020 年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预计 2020 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在 X 件左右,按平均每件X元计算,约需经费X万元,其中市县级需配套资金X万元,而市级实际年配套 X 万元左右,各县(区)最多配套 X 万元,经费缺口 X 万元左右,单靠降低补贴标准已难以解决。
(三)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有关部门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调查取证配合不够,除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公安派出所、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配合不到位;二是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配合不到位。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两家联发文件规定,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请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时,应获得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时,仍要层层审查和审批,按法院内部审批程序重新审查。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应获得司法救助,但实际落实起来程序复杂,很难及时得到救助。
三、对策建议 (一)补充公益岗位人员 。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建议通过适当
提高公益岗位待遇补充市、县(区)、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市级至少 6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一般县(区)不少于 3—5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切实加大保障力度。根据《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县(区)上年人口总数、上年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经费。市级可按人均 0.1-0.3 元标准配备,县(区)可按人均 0.3-0.5元标准配备,保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议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协作文件,明确协作配合的具体科目、内容、程序。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五: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8 2018 年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实现“平安杜尔伯特”建设必不可少的载体,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 月 1 日,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一心司法所、玉朗律师事务所、县法律援助中心等地,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 年,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目前,全县已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11 个,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83 个,县直各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 13 个。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 3 人、在岗 2 人,每个乡镇司法所编制 2 人、11 个乡镇司法所在岗 15 人,执业律师 6 人。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便民大厅,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一站式、开放式服务。县乡两级全部开通“148”法律援助热线。2016 年以来,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 8126 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64
件,受援人 2105 人,通过法律援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60 余万元。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县实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新路子。2016 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2017 年我县承担了国家司法部委托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需求评估活动,县司法局承担了全部项目的实施,形成了评估调研报告,为司法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准确、科学的基础信息。
二、做法及成效 (一)建机制固基础,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织密网络,消除援助盲点。在县、乡、村三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公证处等 13 家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网络,彻底消除法律援助服务盲点。二是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法》,完善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办法》,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接待、值班、岗位责任、案件评估等各项制度,为受援对象服务提供了有效的遵循。将法律援助工作成果纳入乡镇司法所年度考评内容,与经费、人员奖惩挂钩,建立案件联检互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化管理。三是强化规范,实现固本强基。
借助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先后投入 20 余万元,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实现人员公示和法律援助流程上墙,配备了查询机、LED 电子屏等便民服务设施。四是优化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县法律援助中心配备 3 名工作人员,其中 2 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各乡镇工作站配备 1 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组建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村法律明白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实现法律援助队伍多元化发展。开展“一学四比两做”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主题活动,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五是突出宣传,提供公众知晓度。多渠道构筑信息化网络宣传平台。
(二)强措施促服务,推动法律援助业务量质并重健康发展。一是创设“一点、一站、一中心”便民服务场所,全面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工作圈。在村委会设立司法行政工作室,将法律援助列为重要联络内容,第一时间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一站式服务。在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便民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疑难法律援助事项。通过便民法律援助场所的设立,构建起法律援助半小时工作圈,实现就近就便,应援尽援。二是畅通“一网、一线、一平台”便民渠道,全方位解决困难群众法律难题。开通司法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在全县 83 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心贴心微信群,构筑立体式“空中”法律援助服务平台。“148”法律援助热线由专人值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县 98 个微信群由司法所人员、律师、公证员提供全
天候法律服务。在全省率先推出“三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服务活动,每月 1 日、11 日、21 日县司法局派驻 22 名律师轮流到司法所提供值班服务,为基层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和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司法所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三年来, “三一”律师值班开展 189 次,解答法律咨询 413 件,代写法律文书 68 件,参与信访调解 15 件,办理法律援助 12 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实用服务平台,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丰富的“法律大餐”。三是提供“一拓、两特、三通”便民服务,全程践行“四零”服务承诺。一拓就是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两特就是对群体性事件、临近诉讼时效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况,采取先援助后办手续,防止矛盾激化;三通就是开辟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先援助后补手续、预约上门等 10 项服务措施。同时,向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定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法律援助一次办成,尽可能减少群众往返成本。三年来,通过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社区活动,累计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 87 件,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群体事件 23 件、救助妇女儿童 197 人次。四是开展“一覆盖、三值班”专项服务活动,全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全面开展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代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值
班。截至目前,为 71 名被告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律师值班活动达 66 人次,解答法律咨询 185 人次,代写法律文书 75 件。
三、存在的困难 尽管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一度走在全市前列,但工作中仍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
一是经费缺口较大。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我县法律援助的办案补助费只有中央补贴的 11 万元,今年增至 16 万,虽然县级财政纳入预算但未按 1:1 比例匹配。我县每年办理民事诉讼类、非诉讼类案件在 200 件左右,需办案补贴 7 万元,刑事案件每年发生180 件左右,律师辩护全覆盖需补贴 27 万,律师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司法所值班每人每天 200 元,以上所需总补贴数在 40 万左右,扣除中央补贴资金,本级财政需支持 24 万左右。再加上相应的行政成本,目前保障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办案律师的效率和案件质量,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是人员力量不足。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 3 名,在岗 2 人,中心既有办案任务,又有管理职能,还要负责接待咨询、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工作,目前人员难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承办主力为司法所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目前,乡镇司法所编制 2 人,且与法律服务所两所合一,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全县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为 9 人。专业律师队伍薄弱,公职律师少,全县执业律师 6 人。由于法律援助人员匮乏,很难承担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偏远乡镇困难群众法律维权还存在困难。
三是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导致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四、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认知度。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要进一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解决“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县、乡、村同步进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面及受众面。
(二)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我县具体情况出发,法律援助经费可根据财政收入状况、根据往年援助案件数量的基数核定,适当增加经费和办案补贴。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团体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增加资金筹措渠道。
(三)整合和发掘资源,缓解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一是由于现阶段面临机构改革,增加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的困难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外包非核心工作。二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群团组织和部门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四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尝试推行法律援助资源调剂和巡访制度,统一调配全市法律援助资源,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较多的县市区、乡镇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的县市区、乡镇建立帮扶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巡访,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五是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四)完善协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建议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的法律援助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的工作结合起来。
(五)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公、检、法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与法律援助中心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案件,要及时反馈给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提供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办案机关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依法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从而畅通工作渠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篇六: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援助工作调研报告(2 篇)范文(一)
为全面了解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更好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3 月 26 日至 4 月 10 日,在市政协副主席肖长贵、许云生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在衡省、市政协委员前往XX
XX
XX
XX、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以及湘华、德巍、居安、天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和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援对象座谈会的形式,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们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下,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逐步提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一)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纵向方面,建立了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做到了市、县(市)区有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点,站点有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联络人,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横向方面,市县两级共在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及 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监狱、看守所、部队等特殊部门设立了 27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建立了联动机制,办理了一大批服务弱势群体的典型案件。
(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各县(市)区都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年拨付到位。加之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了解,20XX 年,全市 13 个法律援助机构本级财政预算为109.44 万元,中央专项拨款 218 万元。另外,我市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效果较好,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经费逐年增长:20XX 年 30.07 万元,20XX年 42.26 万元,20XX 年 45 万元。
(三)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以 20XX 年 5 月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业务规范、经费管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落实法律援助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积极开展援务公开、听庭等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援助的质量;每季度对案件受理、办案补贴发放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及电话回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
(四)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 年以来,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000 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5624 次,直接或间接受援人数达到 3 万人次。20XX 年,全市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3234 件,较20XX 年增加 42%。近三年来,受理 50 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 25 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
(五)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度明显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
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自 20XX 年全省联网开通“12348”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电话以来,日接听量和接听总数均列全省第二。20XX 年全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衡阳法律援助经验在全省推介,“衡阳法援”成为我省名牌。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重视力度不够。为了确保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不够重视。目前,我市还没有成立统领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虽在 20XX 年和 20XX 年把法律援助列入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但还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关部门仍然不理解、不支持。
2、宣传效果不佳。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程度,还有部分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有的困难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有的群众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原因: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枯燥,对群众吸引力不大,导致宣传效果不佳。而在报纸、电视这些群众天天见面的媒体上宣传相对较少,更难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看到有固定的广告宣传牌或电子屏上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
3、经费保障不力。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有一定保障,但随着援助案件的日益增多,基层机构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建立动态增长机制。20XX 年市财政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预算资金 8 万元,20XX 年增加到 20 万元,部分县(市)区还没有达到 8 万元。每年法律援助支出超出经费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增长与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低于 XX
XXX
XX 等地市的经费标准。受经费制约,我市部分县(市)区办案补贴每件在 200-400 元之间,处于全省各市州的中下游,没有达到省司法厅要求的不低于 600 元/件的标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援工作的开展。
4、基层建设不强。按照司法部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设立了临街一楼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我省已建成法律援助窗口 130 个。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时租用民房,月租金高达 8000 元,原与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分担费用。目前,市总工会撤离其在窗口人员及设备,门面租赁合同已到期,市法援办事窗口难以为继。县(市)区基层法律援助办事窗口还没有全部实现临街一楼办公,大部分还设在政府部门内,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没有交通工具。机构人员短缺,县(市)区法援中心有的甚至只有 1 名工作人员,有的不仅没有专职法援律师,辖区内也没有律师事务所,无法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级别不高,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工作人员从内部调剂,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年龄结构老化,出现了人员断层的现象。
5、管理机制不优。一是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实现管理和服务分开。中心既承担着管理功能又担负着服务功能,出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重个人办案,轻发挥社会律师主体作用;重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轻谋划法律援助长远发展;重独立开展业务,轻社会化协作等倾向,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没有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管理。
6、协调配合不畅。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很少,这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有关。二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偏高。我市公、检、法系统有些至今还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复印收取高于成本的复印费;工商、档案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还在收取查阅费。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不顺畅。有些案件即使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却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这些仲裁、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协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7、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由执业时间短的律师承办比例较大,有影响力的律师基本没有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二是法律援助义务量完成情况不乐观,部分律师一年还未办理过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三是个别律师对法援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如不查阅案卷材料、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仅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者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就草草出庭,这都直接影响法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应尽的职责,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要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各
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一要加强基础建设。着力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用房和办公设施、装备等问题。尽快落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临街一楼且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和 70 平米的办公用房,县(市)区要在临街一楼设立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置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三要加强经费保障。要全面掌握法律援助需求,逐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2、整合资源,努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宣传网络。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特点新任务,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一要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开拓创新,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二要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与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公交车站、电信服务商进一步沟通和联系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快推进法律援助热线“12348”与政务服务热线“12345”的无缝对接;要在市区人口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安局派出所、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公交车站点、图书馆、大型医院门诊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公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三要加大社区的宣传力度。在社区建立固定联
络机制,由法律援助进社区变为驻社区,让群众在社区通过固定联络机制就可以方便快捷的申请法律援助。四要切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口碑相传效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让受援人口碑相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示法,以案促宣。
3、理顺体制,夯实工作基础。一要将法律援助管理职能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分离出来,在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管理科,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机构。二要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调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把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要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时充分考虑法律援助的公益保障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的重视支持,做好机构、人员定编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要充实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从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中选拔合适人员到法律援助队伍中,严禁“福利性”、“照顾性”安置。四要优化律师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号召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成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打破地域的界限,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跨区域接受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
4、加强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援律师队伍。一要严肃纪律,确保法律援助队伍健康发展。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杜绝律师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的现象,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严肃法援纪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促进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激发活力。应明确规定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
年义务量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代理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授予“公益律师之星”,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三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强化协调,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要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成立衡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参照外地做法,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人社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组成。定期召开法律...
篇七: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问题调查研究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那么县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几年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实践结合参考兄弟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们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面临以下几个困难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县级地方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应该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逐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财政拨款逐年有所增加。但这种增加和需求相比差距甚大。有的地方财政拨款还不到位或到位的经费仅能维持必要的人头和行政开支真正能用于法律援助的费用不足。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等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二是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市为例**市农业人口×××万人外来务工人员×××万人其它社会弱势群体×××万人这占**市总人口的×××。在这×××的社会弱势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普法依法治理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全市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全市×××家律师事务所仅有×××名专职律师×××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仅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已建立的×××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没有一名律师。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
三是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律师因为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工作条件保障首先必须为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工作。由于大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较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五是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这种体制有悖于《法律援助条例》精神。
二、对策和建议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加大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实施《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 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命题中的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生动、直接地实践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保障民生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法律援助条例》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是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
法律援助资金的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当地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经过几年努力工作我们的各级政府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要理顺关系凝集力量形成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继续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把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结合起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层面的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从我们**而言**市现有执业律师×××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有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名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有一定的潜力。为了切实促进和规范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提供法律援助让所有律师都能够依法平等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加入到法律援助行列来我们要加大贯彻执行司法部出台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规则和有关奖惩及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全面贯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当前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大幅度提高办案数量使办案数量的增加与政府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相协调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
求相协调并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确确实实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
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实施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实现国家的法律援助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促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着手通过检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多种措施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管理机制要与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使受援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当前要把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根本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为此要继续开展类似“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的活动调研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要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通过向受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表等方式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监督管理中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办案。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都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是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
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六是要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
篇八: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调研报告法律服务,简称“法服”,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搞好基层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稳健发展以及有序运行。然而,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及援助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只有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推动工作继续向前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就 XX 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主要做法进行调查,提出一些建议。
一、XX 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深入普法教育。根据《XX 县七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宪法进机关专题法治宣传活动,各乡镇、县级部门共计开展宪法专题学习活动 X 余场次。调整充实全县 X 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基本实现全县中小学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深入开展“10+N”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情系农民工”法治宣传 X 场次,发放宣传资料 X 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X 余起,受理法律援助 X 件。
(二)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出台《XX 县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XX 县乡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村(居)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员)实施意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担任乡镇、村(居)法律顾问,为全县法治建设出谋划策。今年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X 件,起草、审查合同 X 份,完成村居法律质询 X 人次。
(三)凸显公证服务成效。公证处紧跟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抽派 2 名公证人员常驻金宝片区、龙潭片区等重点工程指挥部,提供现场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着力预防、化解重大疑难问题和复杂矛盾纠纷,办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公证,有力推动了各项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截止目前,县公
证处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上门公证 X余件,减免公证费用 X 万余元。
(四)点燃基层治理亮点。一是人民调解固守防线。全县各级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 X 件、成功调解 X 件。有 X 件调解信息登记资料录入司法行政平台,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 X%。二是社区矫正严把底线。截止目前,XX 县县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X 人,解除矫正 X 人,在册矫正人员 X 人,开展调查评估 X 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X 件,发放警告 X 人次,建议撤销缓刑 X 人,建议收监执行 X 人,重点约谈 X 人次。无一例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三是安置帮教落实一线。定期走访刑满释放人员和延伸帮教人员,开展“亲情联高墙”延伸帮教活动;对接收的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档案、实现基本信息网上录入。
(五)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形成了“一网、四级、六支力量和两窗口、两热线”的法律援助体系。“一网”即形成一张横向到部门、纵向到村到社区到基层的法律援助网络;“四级”即县建有法律援助中心、部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室)、乡镇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级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六支力量”即由司法局援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部门
法制股室工作人员提供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两窗口”在县政务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窗口,在司法局一楼设立受案窗口;“两热线”即“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和 X 法律服务工作日值班咨询热线。截止目前,全县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X 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案件X件、X人次,挽回经济损失X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才配备不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法律服务队伍资源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导致群众有法律服务需求,却往往得不到保障和专业咨询。
(二)阵地建设亟待完善。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全县法律服务资源,覆盖面宽、任务量大,未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职责,急需标准化固定场所和配备专职人员办公。
(三)服务方式较为单一。当前 XX 县县法律服务的推广传播方式主要通过不定时的法治宣传以及常规的线下实体室(县级中心、乡镇站点、村居室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的法律服务,其传播方式较为单一。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公共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指出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XX 县需要增强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开拓进取、聚力攻坚,加快推进 XX 县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一是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积极引导法学专业人员参加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储备,吸纳通过司法考试的公职人员成为公职律师,完善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增长机制、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二是定期组织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进行法律知识、工作技巧等培训,并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研究,共同学习,同时与市、省级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联合办公,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
(三)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一是编制《公共法律服务指南》,要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系统介绍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服务的途径和服务的平台,发送到千家万户。二是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宣传。以群众需求为第一导向,推广“12348”四川法网,全市公共法律平台“巴中司法一点通”,
XX 司法公众号,变“被动发布信息”为“主动提供服务”,变“面对面”服务为“键对键”服务。为群众提供“指尖上”的微服务和淘宝式享受。
篇九: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社会调查: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7 年 3 月 调查地点:浙江市边缘地方村镇 调查方式:通过通讯设备,网络平台以及面对面调查等多种形式展开。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掌握浙江市地方村镇农民工关于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结合目前农工法律维权或援助意识薄弱的问题深入分析,并以此为依据优化农工法律意识建设方案。
调查过程: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经济建设的主要人力资源。为缩小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大批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希望能够在城市优良环境下,实现自身经济条件的优化。然而,农民工多是来自教育条件不发达的农村,所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与城市民众存在着很大差距。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很多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极为薄弱。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工作中,不知道该用具体法律条款维护自身的职能权益。同时,这也是城市中存在着很多因工资被拖欠,而造成大量农民工示威,或者自杀的不良社会问题发生。鉴于此,笔者在 2017 年 3 月份就所在学校周边地区的村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建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其中,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对象主要在城市从事建筑工程,车间工程,以及饮食服务等基层领域。
一、农民工于法律层面的意识建设与援助路径分析 笔者经过此次调查,了解到当前农民工仍在延续旧媒体的关注。通过关注广播或报纸,掌握有光法律的最新动态。还有一部分农民工利用法律宣传栏,实现法律知识的储备。在调查农民工群体中,仅有极少数人掌握互联网技术,并懂得利用网络实现自身法律知识的储备。具体调查结果如表 1 。
表 表 1 农民工法律知识获取途径调查表
项目 旧媒体 宣传栏 互联网 百分比 59.1% 38.2% 1.7% 同时,经过调查,农民工法律援助获取路径选择如下:
表 表 2 农民工法律援助获取路径调查表
项目 政府机构 社区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 百分比 30% 57% 13%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宣传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关于农民工法律思维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示如下:
1 农民工群体多来自于不同农村地区,所从事的岗位,居住条件等分布情况比较散乱。这一问题,导致农民工无法统一到一起接受法律意识培训活动。
2 除了环境问题,体制问题也是制约农民工法律素养建设的关键问题。部门社区或者法律机构在农民工法律意识培养上,仍处于摸索的阶段,尤其是在相关培训体制的完善上还有待提高。
3 资金问题显著。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建设培训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从而协调配合各项法律宣讲工作的准备与执行。资金的限制,导致了法律宣讲活动的单一,以及宣讲内容过于片面。
4 政府关注度不高。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要劳动力,在践行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浙江市当地政府对于农民工法律素养建设未能形成正确认识,这将导致宣讲部门的的培训工作难度加大,且法律培训活动设计较为盲目。
5 农民工自身素质欠缺,法律意识建设参与兴致不高。农民工多是来源于中,小学毕业群体。所接
受的教育程度明显偏低,教育的落后,导致了农民工群体思想的落后。据此次调查了解,农民工过于热衷于赚钱,而忽略了自身素质的建设。
三、当前急需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群体及援助事项 表 表 3 急需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群体及援助事项调查表
需援助群体 援助事项 建筑工地 其他 拖欠工资 工时过长 待遇标准低 63.7% 36.3% 43.72% 24.02% 21.26%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健全领导机制,践行统一管理体制建设。政府与宣讲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建立区域性的统一管辖机制。政府制定完善性的领导机制政策,在具体政策引导下,宣传部门实施相应的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同时,政府与宣讲部门共同挑选出素质优秀的人员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开展研讨会,讨论有关法律宣讲活动设计与执行策略的优化。并努力协调好区域范围内宣讲工作衔接,监督宣讲执行力度。并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网络载体,不同区域宣讲小组利用互联网进行农民工法律意识建设情况进行在线交流,以此实现宣讲信息的共享,有助于农民工法律素质的整体性建设。
2 将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新媒体载体功能的有效性发挥。政府鼓励普法媒体定期组织普法下乡活动,邀请法律专家深入建筑等基层企业,或者是乡村地区进行法律知识讲座。鼓励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积极扮演志愿者身份,进入建筑,饮食等基层企业,开展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工伤,劳资等侵权事项的维权与维护,以此增加农民工对于自身工作相关法律维权途径的掌握。同时,宣讲部门应鼓励农民工就普法讲座书写教育感观体验,企业也可以定期组织法律汇演,提升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
3 完善企业普法实践活动组织与执行。企业根据国家普法机制,发挥内部党员团队领导作用。依据农民工法律意识基本建设情况,制定完善性的农民工管理机制。成立普法宣讲部门,专门配备公司,全面为企业以及农民工法律层面的合作与工作衔接而服务。
结论
经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建设情况很不理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以及法律宣讲部门应全力开展普法文化下乡工作。将劳动法,工资法等有效渗透到农民工法律意识培养培训当中。从而从思想上,精神上完成农民工法律意识建设,为城市经济建设提供高品质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1]钟新. 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OL]. 法制与经济,2017,(09):62-63. [2]康永琴. 浅析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构建[J]. 农业经济,2015,(11):84-85.
[3]宋博纳. 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提升问题研究[J]. 农业经济,2015,(11):86-87.
篇十:农民工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受理申请,及时对接。针对异地法律援助申请,记录并核实受援人异地办理原因,确认是否符合异地办理条件。通过审核后,迅速同异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做好各种事项的对接。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无差别化法律援助服务。自 2021年以来,我省受理转交异地协作法律援助案件 xx 余件。(二)加强协作,全程跟踪。异地协作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申请移送、代为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地域律师不足异地协作指派等;协助范围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项。
(三)特殊群体,无门槛援助。对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异地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对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审查,不区分是否在本辖区,只要案件在本辖区办理,就直接受理指派。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宣传不够广泛。近年来,虽然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传,但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知晓率不高。部分申请人对外地维权存在疑虑,担心本地律师不能为外地人员尽心尽力维权,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务,不少申请人希望能从家乡请来律师帮忙打官司,这就阻碍了异地协作
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异地协作程序不规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统一,没有统一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导致机构之间协作不畅通,从而降低了异地协作工作效率。
三是经费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一,发放补贴机构不明确,使得异地协作制度发展受到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明确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事项、范围,申请程序、审批时限、案件结果反馈、案件质量反馈、补贴发放等标准。
二是建立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异地转办功能模块,通过线上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添加“是否受理”和“办理进度”等反馈功能,有效形成全程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建议异地协作采取点对点的模式,不区分级别管辖,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属人管辖权,将援助案件委托到案件管辖地所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有一定年限、资历、职律师承担案件办理。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宣传。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打破距离带来的限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扩大和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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