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7篇

时间:2022-11-10 19:10:10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7篇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7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7篇

篇一: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 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但应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廉政准则》 的适用范围, 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 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 服务对象", 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 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索取管理、 服务对象钱物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 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 交公。

 不登记、交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 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所接受的礼金、 有价证券, 一律登记、 交公。

 不登记、 交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 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 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获取的荣誉、 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 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 过生日、 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 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与他人合资、 合股、 合作、 合伙经商办企业, 私自以承包、 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 包括各种企业、 公司、 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 医院、 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 1 993 年 1 0 月 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等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 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比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 1 993 年1 0 月 5 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1 993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 993 年 4 月 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 的紧急通知》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股票, 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 或者《廉政准则》 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并责令纠正。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构成贪污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构成挪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情节严重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 包括营业性的歌厅、 舞厅、 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干部,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 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依照 《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准则》 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

 利,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 探亲、 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其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 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 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廉政准则》 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 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 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 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 1 989年 1 2 月 1 9 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 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 购买住房的, 依照《纪律处分。

 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 由个人负担。

 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所包租、 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 1 994年 9 月 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 使用小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 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用公款配备、 使用通信工具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通信工具应当上缴。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则》 发布后,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 违反《廉政准则》 行为尚未处理的, 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 已纳入《廉政准则》 和本实施办法,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

 日起, 予以废止。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 予以保留, 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 和本实施办法,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 予以废止:

  1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关于党政机...

篇二: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漫其悠远

 2020/3/3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路漫漫其悠远

  前言: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廉洁事关执政党生死存亡!

 路漫漫其悠远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 《廉政准则》是在1997 年3 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路漫漫其悠远

 (一)背景:

 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可以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 》等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 四是通过修订廉政准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可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路漫漫其悠远

 (二)主要创新发展:

 

 1 、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 2 、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 3 、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 4 、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 5 、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路漫漫其悠远

 (三)重大意义和作用

  1、廉洁从政法规“转正”是一种突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把握逐步成熟,也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从政规范。

 2、《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方向更加明确。

 反腐倡廉,是党之责、民之愿。

 路漫漫其悠远

  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腐倡廉是个思想教育问题,但也需要有具体的法规来约束。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也有一些法规,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部全面、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这次颁布的“廉洁从政准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该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的规定,对各个方面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之具体、范围之广泛、针对性之强,超过以往。这个准则无疑是一部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的好法规。

 路漫漫其悠远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总则(500多字,共三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8个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6条;第三章 附则。

  1、 《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路漫漫其悠远

  主体“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 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 第三章“ 附则” 中,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原来试行的准则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由于去年专门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因此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 总的来说,《廉政准则》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路漫漫其悠远

 2、《廉政准则》核心内容“8大禁止”与“52个不准”。

 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接受人钱物,借口只是遮羞布;  接收礼品和宴请,轻者双规重判刑;  有价证券你若要,早晚枷锁头上套;  委托理财不当利,拉你下水要注意;  内幕信息谋利益,法网恢恢终查你;  违规买卖经适房,竹篮打水蹲班房。

 王益漩涡“ 越转越大” 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宏源证券前副董事长李克军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 。。。

  3月30日接受审判。对检方指控的1196万余元“权钱交易”,王益当庭全部“认账”。

 。。。

 王益一审被判死缓。

 路漫漫其悠远

 是谁退出了保障房申请?

  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公示期结束。据悉,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后,部分申请人已自动退出申请。

  宁波:

 “凡骗购者,取消准购资格和今后重新申请资格。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路漫漫其悠远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个人名义办企业,可能你要把牢坐;  违反规定持股份,及时查处别不信;  证券投资买股票,廉洁准则把你套;  个人公司建国外,时间不长你落泪;  有偿中介谋利益,穷追不舍查到底;  离职退休三年内,莫用影响乱作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 公款报销个人钱,贪小便宜要玩完;  公款出借违规定,还上借款查责任;  公款私放和私存,组织半夜找上门;  公款旅游很潇洒,回来才知犯王法;  公款娱乐加健身,告倒你的纳税人;  公款缴纳公积金,滥发补贴毁前程;  占用公物咱不干,半夜敲门心不颤;  挪用社会保障金,党纪国法不能容

 路漫漫其悠远

  4月19日《昆明日报》报道: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文山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贪污受贿近500万落马,被称为全国最贪县委书记。其情妇文山州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原科长郑娅琳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仕永曾为讨“红颜”欢心一掷千金送给郑娅琳的别墅、汽车、名表、实木家具等全部上缴国库。

 

  大到万元以上的彩电、冰箱,小到几元的洗漱品、袜子等,赵仕永都公然以公款报销,创下贪官中的报销之最,是名副其实的“报销王”。

 前株洲县委书记龙国华在即将调离之际,突击提拔调整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

  2009年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国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龙国华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制裁

 路漫漫其悠远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谋取职位不正当,纪检查你没量商;  任免程序不合理,有人揭发找着你;

  干部考察瞒真象,到处都有漏风墙;  私自泄露党决定,根据情况给处分;  非法拉拢搞选票,群众迟早要举报;  干预下级提拔人,为了别人毁前程;  调动突击搞提干,党不满意人民怨;  许愿唯亲搞舞弊,搞坏党风没有利。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子女亲属要提干,做好回避不出面;  亲属培训和旅游,公款支付法院究;  亲属子女被调查,妨碍办案要被抓;  职务之便为亲情,情况严重要判刑;  借用亲属谋点利,不是小事要注意;  亲属子女要经商,正规渠道咱不慌;  本人辖区办企业,亲属参与违官德;  异地注册辖区干,亲属子女靠边站。

 路漫漫其悠远

 文强夫妇三大“ 捞钱术” 浮出水面 :

  检方举示多项证据:

  “ 捞钱术” 一:帮人晋升 “ 捞钱术” 二:占干股 “ 捞钱术” 三:乔迁新居、出国

 路漫漫其悠远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禁排场搞阔气,五条不准不允许;  超过标准受接待,干了多年要白费;  楼堂馆所超规定,法院办你不费劲;  公款包租占客房,纪律检查让你忙;  汽车配备有规定,超标装饰都费劲;  庆典活动搞摊派,群众告你丢官位。

  未富先奢令人忧,狠治“ 官奢”正当时 !

   深圳市在职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可以享受包括足疗、按摩在内的疗养待遇,一年花费的资金超过650万元 。

  

 (2、28《扬子晚报》A12)

  安徽淮南市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健身贵宾卡。每张卡的价值2580元,由淮南市下拨专项财政资金办理 。

  (3、8《扬子晚报》A12)

  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工程开发搞承包,干预插手要坐牢;  企业重组搞兼并,不要干预不能碰;  行政许可有途径,一旦插手说不清;  经济纠纷莫伸手,及时查办没理由;  农村资源和资产,村民才有自主权。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 形象工程害死人,沽名钓誉行不通;  工作业绩搞虚夸,群众眼睛不揉沙;  大办婚丧和喜庆,组织查你很起劲;  救济救灾失公平,群众心里有杆称;  学历荣誉很重要,手段不当别得到;  公德道德和美德,违背常理看准则。

  甘肃永靖县陈井镇仁和村九社 “ 遮羞墙”

 路漫漫其悠远

 内蒙国家级贫困县61亿建新城 十年空留烂尾楼

   十年前,财力只有3000多万元的国家级贫困县内蒙古清水河,计划投资61亿元建造一座现代化的新城。尽管严重缺乏建设资金,也遭遇了不少反对意见,但“无权拍板”的清水河县服从了上级决策,造城计划得以推进。十年过去,这个“拍脑袋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全盘呈现:旧城发展停滞,新城停工烂尾,清水河县不得不重启旧城建设。

 路漫漫其悠远

 3、紧贴经济建设实际,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

 (1)瞄准 “变相贿赂”、紧盯“技术含量高”行贿方式; (2)有关“禁止官员插手房地产”、叫停“官员违规多占房”等消费腐败; (3)对“炫耀性”腐败进行治理,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

 (4)对“身边人”腐败进行规约,阳光法案跟进。

 路漫漫其悠远

  1、要加强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宣传,让《廉政准则》入心入脑。

   从内容上看,《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的人生底线。

  从执行力来看,《廉政准则》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红色“高压线”。

  从约束性看,《廉政准则》成为预防腐败的行为基线。

 路漫漫其悠远

  一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廉政准则》,切实把握廉洁从政的“风向标”。二是不折不扣地把《廉政准则》的每项要求落到实处,做自觉践行的表率。做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同时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一把标尺、一本从政指南,经常衡量自己的言行和境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失党员之风范、不失廉政之准则。三是严格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能被亲情关系所拖累所冲垮。在《廉政准则》面前,党员干部不仅自己要做到不出格、不越轨,同样也负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更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们谋取私利。四是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党员干部无论资历多老、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应该树立“监督我就是爱护我”的意识,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对自己的政治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外部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内部自律的动力,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路漫漫其悠远

 广东英德教育局长受贿被查,百名校长自首

  英德市教育局局长赖来新因受贿6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他受贿内容很多,例如学校校服、教育系统承包建筑工程、推销作业本、印刷业务等方面,都收受了贿赂。

  当地检察院在查处赖来新的同时,发现英德市多位中小学校长涉案。行贿的起刑点一般是1万元,但多数自首校长收到的“劳务费”好几年才几千元,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而且在自首时已将赃款上交,最后检方决定免予起诉。只有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朱玉坤受贿几万元,被起诉。

 路漫漫其悠远

 三、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

  2、要切实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用《廉政准则》规范行为。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来,共同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一个网帖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锒铛入狱,一个网帖让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中造假公职人员被查处,一个网帖捅破了...

篇三: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mdash; 1 — 机关干部职工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规范用语 1、初次见面说:您好、您早 2、客人到来说:欢迎、请坐 3、好久不见用:久违 4、领导检查用:欢迎检查指导 5、求人解答用:请教 6、赞人见解用:高见 7、看望别人用:拜访 8、陪伴领导和朋友说:奉陪 9、等候客人用:恭候 10、请人帮助说:请多关照 11、表示谦意说:对不起、不用客气 12、麻烦别人说:拜托 13、与人分手说:再见、您走好 14、中途先走说:失陪了 15、表示答谢说:谢谢 16、表示礼让说:您先请 17、接受感谢说:这是我应该做的、没关系 18、助人为乐说:我能帮您做什么

  — 2 — 19、征求意见说:请指教 20、表示慰问说:给您添麻烦了 21、发言结束说:谢谢大家 二、仪表文明规范 1、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

 2、发型要得体,男性头发前不盖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女性根据年龄、职业、场合的不同,梳理得当。

 3、着装要整洁合体,保持干净整洁,熨烫平整,穿着合体,纽扣齐全。在办公场合男职工不可光膀子、卷裤腿;女职工不宜穿着吊带装、露脐装。

 三、办公场所文明规范 1、坚守岗位,出满勤、干满点,干好本职工作,做到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室内每天清扫,确保干净整洁,每个办公桌上堆放资料、书籍不得超过两摞,文件柜资料要摆放整齐,办公桌椅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好,不得在桌上、墙上乱写乱画,严禁上班期间利用电脑打游戏、看电视。

 4、做到随手关灯、电扇,最后离开办公场所者应关闭门窗。

 5、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关怀,正常交往。

  — 3 — 6、爱护集体荣誉,爱护公司荣誉,团结一致,努力创造环境优美、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迎接检查文明规范 1、对待上级的每次检查,都应积极准备,不得懈怠。

 2、重要检查时应悬挂标语、横幅表示欢迎。

 3、领导检查时应主动热情的介绍情况,不得置之不理,视而不见,严禁溜号、逃避。

 4、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虚心接受,积极整改,不得发生语言冲突。

 5、检查完毕应与领导再见,送别至室外。

 五、接挂电话文明规范 1、要使用文明语言,接通电话后说:您好,请问找哪位?亲切和气,耐心细致,要将来电内容、号码及时转告,收到上级单位的未接来电应及时回电,不得故意不接电话。

 2、拨打电话先告诉对方自己的单位和姓名,非紧急事件,不得连续拨打对方电话。

 3、要语句清晰简明,通俗易懂。

 4、对方如听不清或听不懂,应放慢语速,逐字逐句加以解释。

 六、参加会议文明规范 1、要准时到会,不要无故迟到。

  — 4 — 2、会前认真准备发言材料,力求简明扼要,做到思路清楚,中心突出,态度明确,少说空话、废话、套话,会议之前要把手机设置为振动、静音或关机状态。

 3、要认真听讲,认真记录,不要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做小动作、玩手机、看报纸。

 4、要维护会场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5、遇到会中来电话,非紧急情况应待会后回电话,紧急情况应到会场外接听。

 6、外出参会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在办公室报备,带回的文件应交办公室流转。

篇四: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 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 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 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 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 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 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 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 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 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 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 培训、 旅游等费用,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 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 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 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 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 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 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 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 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 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国 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 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中的党员 ; 县(市、 区、 旗)直属机关、 审 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 负责人, 乡 镇(街道)党员 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 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 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1 997 年 3 月 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止。

篇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时向局长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科级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六条 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八)不准违反规定热衷题词题字。

 第七条 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帮派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八)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八条 树立正确消费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进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三)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所分管党员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谈话时应当了解谈话对象“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把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列入每年述责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9 年 8 月 16 日

篇六: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 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维护政治、 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立足于教育, 着眼于防范, 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自省、 自警、 自励;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 必须清正廉洁, 艰苦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管理、 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

 公费出国(境)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

 旅游;

 (四)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干部,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 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打击报复, 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应当奉公守法。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的费用;

 (三)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

 旅游、 探亲、 留学向国(境)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

 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 购买住房;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 使用小汽车

 (五)

 擅自用公款配备、 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主管地区、 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大型、 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 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

 的党员领导干部、 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 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

 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乡 (镇)

 党员领导干部, 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一、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政治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荣辱观,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索取、收受、变相收受管理对象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及个人宴请;严禁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及借机敛财。

 三、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 扼 乐活动;不准涉足高消费娱 甫 乐场所及接受各种形式的异  性陪侍和服务;不准用公款 丑 、公车外出旅游;不准用公 p 款报销或者变相用公款报销 劬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荻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芮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 蚴 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 惦 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 蒿中介活动等。

 五、遵守组  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 翟 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坚 酐 持任人唯贤,不搞权钱交易 和 ,不跑官要官。

 六、下基 琚 层要按规定在定点饭店或内 馊 部食堂就餐,不准

 饮酒,不 鹛 超标准用餐,不接受以任何 方 名义赠送的贵重礼品、纪念 喵 品。

 七、保持艰苦奋斗、  勤俭节约的作风。不准违反 绒 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 鲈 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用公 狱 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推荐访问: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准则 机关干部 行为规范 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