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10篇

时间:2022-11-14 14:00:13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10篇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人民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机关安全保障、审判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10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10篇

篇一: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人民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机关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因此人民法院的发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来保障和推进。下面结合我在 XX 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经验,谈一谈司法警察大队建设的一些看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现状

  (一)组织情况和人员类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主要由正式司法警察、聘任制辅警和安保人员组成,设置一名大队长和一名政委(部分人员较少大队仅设置大队长),正式司法警察大部分是由公务员招录和退、专业军人组成,聘任制辅警是人民法院根据自身情况,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录的退、转业军人和其它专业性人才,安保人员主要是通过第三方保安公司采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安全保障方面人员的不足问题。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警大队人员结构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这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一是维护人民法院机关安全;二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现观法警大队,老龄化问题严重、正式司法警察数量不足、聘任制辅警和保安素质参差不

 齐,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我所在的 XX 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仅有 9 人,50 周岁以上 2 人,40-50 周岁 4 人,40 周岁以下 3 人。反观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司法警察除了要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还要保障人民法院办公安全,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一些辅助性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押解规则》《值庭规则》,安全检查最低人员配置为两人,押解最低配置两人,值庭最低配置两人,派出法庭执勤法警两人,内勤一人,在不考虑突发事件,现有人员在复用的情况下才能堪堪够用,况且因老龄化严重,部分司法警察的心理和身体已经不适宜高强度、高负荷工作,没有办法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导致法警大队履职能力堪忧。

  2.基层人民法院对法警大队工作不重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机关安全和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法院干警有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保障法官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核心,从而导致各级法院只重视审判、执行工作而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情况,将司法警察安排到其他部门,做与司法警察不相关的工作,有些法院因人员紧张,就抽调司法警察到执行局工作、办公室或者法庭从事驾驶员、文员、打字员、收发员等工作。过于分散安排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够稳定在一定人数和时间段,在处理突发状况上,在安全保卫工作上,可能会有延误。一些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没有一视同仁,司法警察虽然工作辛苦,危险性高,责任心大,但是,往往是有苦劳没功劳。这些原因造成了部分司法警察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份职业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等,导致一些年轻的司法警察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调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还有部分年轻的司法警察直接调离法警队伍,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的大量流失。

  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在 XX 市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年龄结构老龄化的问题十分严重,这些老同志大部分是八、九十年代就参加工作,为基层人民法院

 的发展和安全付出了最为宝贵的年华,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心理和身体条件无法再适应繁重的警务工作,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也逐渐减弱,并且对于年纪大的人再进行转岗转任也不现实,如何既能让老同志发黄发热,还能为警队注入新鲜血液是个大问题。对聘任制辅警的招录条件相对较为宽松,大部分是根据自身实际或者人情关系而招录进来的,因此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基本上是从退伍军人和待业青年中招聘来的,因编制、待遇等问题使得他们在工作上不安心,责任心不强等。安保人员都是人民法院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经过简单的岗前培训就来到法院工作,仅仅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无法为警队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

  二、如何加强基层法警大队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一方面应着手法警职责,保证机关安全和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应该着力提升司法警察尊荣感和使命感。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院唯一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机关安全和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人民法院领导应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司法警察工作纳入法院党组议程,同审判、执行工作一起抓,真正让司法警察体会到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尊荣感。司法警察也要提高自己的认识,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所担当的职责,要尽心尽力和认真负责地维护好机关安全,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宽松的办公环境,要全心全意和力尽所能地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领头羊”作用,建立良好的警队环境。巴尔扎克有句名言“你要断送个人,只要让他染上一种嗜好。”在当前思想观念多变,价值取向多元、生活方式多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一言一行都代表这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树立司法警察队伍良好道德风尚至关重要。基层人民法院主管警务工

 作的院长、大队长应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法警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培养积极、健康、高尚的生活情趣,自动摒弃不良嗜好,形成风清气正的警容形象。

  (三)要坚持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对事业的忠诚态度,体现的是对岗位价值的执着追求。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保卫、提审、押解、看管、执行等工作无不需要高度负责、认真尽责。能不能在急难险重任务特别是生死考验面前,冲在一线,敢于担当,是司法警察职业修养和优良作风的“试金石”。

  (四)要坚持理论知识学习。学习是素质之基、力量之源,是提升司法警察个人素质和执业能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事业发展没有止境,学习就没有止境”。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各种警械装备的使用、各种规范的操作流程、各种技战术的配合,还有像沟通技巧、法律知识等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加以学习实践,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技能实践将是司法警察合理处置各种问题的保证。

  (五)坚持身体素质养成。毛主席曾经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由此可见身体对工作的重要。司法警察应当从自身做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工作之余坚持锻炼,可以跑步、爬山、器械运动等,根据自身条件制定锻炼计划,使自己的身体条件能达到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队伍每年都制定长期的、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训练,这样既可以提高我们的身体素质,同时也规范了我们的行为。

  (六)要提升管理能力。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我们一方面无法快速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政策的支持,所以基层司法警察大队应当从自身角度出发,在逐步提升正式司法警察、辅警和保安能力的同时,应当提升管理能力,提高人员调配使用技巧,出台配套工作方案和工作预案,对于风险大、不可控的刑事案件及时向支队借调司法警察,确保警务工作安全开展。

 风劲潮涌,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扬鞭。作为一名光荣的司法警察,我们应当以强烈的尊荣感和使命感,坚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工正、纪律严明”原则,坚持履行职责,坚持大局出发,以“俯首为牛”的奉献和“舍我其谁”的担当,投身到法院工作中去。自查自纠主要问题,政治思想方面。一是政治意识弱化。注重具体业务工作,对党和国家政策、政治大局关注不够;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有时对一些不当言论,不敢当面反对,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待提高。二是理论学习虚化。对政治理论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有要求就学,无要求就不学,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对一些法治理论学习只停留在表面理解层次,存在“实用主义”现象,学用脱节,学用结合、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不足。

 工作作风上有差距。一是认为自己是工作多年了,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自身建设上有差距。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各种场合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还是有随大流的思想,认为自己已有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热忱,可以暂时应付一下目前的工作就可以了,没有一个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和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有力措施。

 整改措施,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另是非的具体标准。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我们的事业是在不断开拓

 创新的过程中发展和前进的,这是保证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中永远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这就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对我而言,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提高创造力和审美能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范。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干净干事的模范。坚定廉洁信念,牢记廉洁、文明执法是队伍的生命线,牢固确立人民授权为人民的观念,坚持做到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不以权、以岗谋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篇二: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 预防、 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 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 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 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

 新法警“进口”不畅, 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 前的政策看, 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

 从法警工作特

 点看, 35 岁以后, 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 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 后勤岗位有限, 且要精简, 故难以安排。

 一般情况下, 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 干至退休。

  ( 二)

 年龄偏大, 队伍老化的状况日 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 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 35 岁以上, 年龄偏大, 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 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 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 三)

 职数满待遇差, 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 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 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 难以晋升。

 许多 40 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 与审判人员相比, 缺乏激励机制, 待遇较差, 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 四)

 警力不足, 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按法院总人数的 12%配备法警, 法警押解人犯按 2:

 1 押解。

 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 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 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 一)

 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 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 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 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 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改革措施, 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 专业化, 保持进出口畅通, 充满生机和活力。

  3、 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 稳定性、 专业性的角度出发, 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 不能全员聘任。

  ( 二)

 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 公安、 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 三)

 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 基本条件:

  (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2)

 遵纪守法, 作风正派, 品行端正, 没有受过党、 政纪处分, 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 3)

 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

  ( 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 5)

 身体健康, 五官端正, 男性身高在 1.70 米以上, 女性身高 1.60米, 双眼裸视为 1.0 以上, 无残疾。

  2、 主要职责:

  ( 1)

 警卫法庭, 维护审判秩序;

  ( 2)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 鉴定人, 传递证据材料;

  ( 3)

 送达法律文书;

  ( 4)

 执行传唤、 拘传、 拘留;

  ( 5)

 提解、 押送、 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 6)

 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 7)

 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 任职要求:

  ( 1)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 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 2)

 努力学习政治、 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 3)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掌握现代科学手段, 拓展知识面, 加强个人修养;

  ( 4)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切行动听指挥, 机智灵活, 勇敢果断;

  ( 5)

 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 6)

 坚持实事求是, 不得弄虚作假,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 7)

 仪表端庄, 礼貌待人, 维护法院形象;

  ( 8)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 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 年龄达到 35 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 1)

 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 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

 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 70%;

  ( 2)

 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 3)

 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 政审、 体能测试和体检, 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 4)

 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 5)

 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 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即时解聘。

  ( 1)

 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 2)

 政治、 业务素质较差, 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 3)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 4)

 没有上进心, 不努力学习政治、 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 工作没有主动性, 消极怠工, 不服从管理的;

  ( 5)

 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 顶撞领导, 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 6)

 闹无原则纠纷, 打架、 骂人情节严重的;

  ( 7)

 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 8)

 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 视情节追究责任:

  ( 1)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 2)

 非法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 3)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收受贿赂;

  ( 4)

 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 5)

 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 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 一)

 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 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

 执行法警任务, 履行法警职责。

 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 三)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 团组织活动;

  ( 四)

 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 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的有关规定, 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 六)

 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 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

 补贴的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包括养老、 医疗、 失业。

  ( 七)

 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 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篇三: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龙门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规范化建设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我院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的 《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从组织保障、警务实施、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并组织我们围绕这个标准大力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对我院的司法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如下简单报告 一、组织机构 我院党组对于司法警察工作一直以来比较重视 正所谓一个好的队伍必有一个好的火车头队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一致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院党组、院领导关心重视下法警队的建设取得长足的进展法警队的设立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不段成长的过程中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已是副科级建制的大队大队于 2000 年 12 月 28 日挂牌成立 现有队员共 13 名。男 12 名女 1 名。班子成员主要由教导员 1 名副大队长 2 名组成我院党组将在近期把班子成员配备整齐。13 名队员中已授警衔的 9 人、待授衔的 4 人、已归队编队管理的 9 人、兼职的 4 人其中执行局财务室办公室各有 1 名法警队员工作还安排了名法警队员长期驻扎基层法庭便于开展工作。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 充分履行法警职责 积极做好各项警务工作圆满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装备建设

 一 、 我大队有独立的办公室约 70 平方米,配备电脑 1 台、囚车 1 辆、手铐 20 副、电警棍 10 支、脚镣 4 副、警械专用柜 2组、网枪 1 支、盾牌 5 个、防弹头盔 9 顶、防暴头盔 9 顶、防弹背心 3 件、防刺背心 5 件、防割手套 2 件、消毒柜 1 个、手持探测器 1 个等装备、基本上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院法警大队在院

  2 党组和上级法警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的规定和数量配备装备。办公设备比较齐全、装备配置也比较到位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警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 、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的规定对枪支进行管理和使用

 1、我院设有独立的武器、警械库武器、弹药、警械分别在不同的保管柜保管。该库设置了红外线防盗报警器并与 110 报警中心联接。同时安排两位责任心强的干警负责管理枪库分开配带钥匙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才能打开枪库取出枪支。做到人防械防双重保险确保枪支的安全管理。

 2、我队在实践中不段完善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规定一般干警因公务借用枪支一天的由队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由院长审批队负责人因公务借用枪支的由院长审批并进行登记检查。每月队负责人和枪管员对枪库及枪支、弹药检查两次并对枪支擦拭上油一次使枪支等得到良好的保养和正常的使用。同时组织新干警认真学习了警械和武器使用的有关规定 严格要求干警在执行公务中正确使用枪支坚决杜绝滥用、乱用、乱携带枪支现象。

 三 、根据我院刑事案件较少的实际情况我院只设立羁押室一个基本上满足了工作的需要同时设置了押解专用通道实行押解人犯通道和审判人员通道分开。严格执行按人犯与法警的比例 12 或 13 的规定进行押解对于重刑犯在庭审时还派专人到外围进行巡视看守坚决杜绝不安全隐患充分保障了庭审的安全。

  三、教育训练 我院历来比较重视法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每个干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从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参加“增强法律知识强化专业知识”教育活动三是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有计划的专业技能训练并在每年年底定期召开训练工作会议和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在院长的关怀以及有关庭室负责人的大力支持下今年的教育训练工作也即将结束四是拿出专门经费送新干警到省里进行全方位培训。在法院党组

  3 的正确领导下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纯洁精神饱满热爱本职严守法纪精通业务从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四、 职能履行 我院建立了司法警察工作运行管理制度。

 制定了司法警察出警规定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种种行为 同时针对警察具体执行职务作出细则规定其中有对安全检查、值庭、执行死刑的规定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的规定提押、押解、看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的规定处理突发性事项预案以及派专人管理警衔等其内容涵盖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很强的操作性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警务工作制度体系。

  五、制度建设

  一 、司法警察大队成立后我队细抓制度建设对每名法警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了各自责任明确了法警队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司法警察的工作目标根据警力做好警务保障、安全保卫、内勤服务、 看管和押解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保护审判机关审判场所、协助执行等工作将工作职责确定到位明确到人。并先后建立并完善了《大队长职责》 、 《法警职责》等多项规章制度并将部分制度高标准装订上墙。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管人实现法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同时对法警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二 、严格执行警、械具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借还手续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养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和杜绝发生丢失或违章操作等问题。完善着装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佩戴标志自觉维护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管理室内办公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放置有序统一规范。

 六、纪律作风建设 依照中政委、上级法院及我院党组作出的各项勤政、廉政规定严格要求警务人员不断增强警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

  4 意识。制定了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貌、出警、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并把《五条禁令》 、 《政法干警三条禁令》 《法警干警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装订在办公室最显眼处以告警示。

 七、惩奖情况 2000 年以来我院法警大队在院党组和上级法警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全队干警同心同德、 团结奋进、 圆满完成了每年的押解、值庭、协助执行、应付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无发生过人犯逃脱、涉枪等事故无发生过违纪事件。2000 年至 2002 年连续三年都被评为全县的严打先进单位、被评为 2000 年度法院先进单位、2001 年全县综合工作先进单位、2004 年法院特别贡献奖、2005 年法院先进集体并在处理各项突发事件中受到法院党组及县委县政府的一致好评。

  八、存在问题和今后目标

  我队自收到高级法院关于 《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的文件后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全面展开自我检查在领导的重视和关怀下警务规范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规章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如还没有建立教育档案、登记管理制度等。二是同志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参差不齐有待日后逐步提高。三是部分干警没有编队管理由于工作需要分布在其他庭室造成战斗力分散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健全组织加强法警归队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法警编队统一管理。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和开展为我院的警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在现有的机制上与时俱进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标准化、规范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二十一世纪的司法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法警工作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们将以这次开展警务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总结提高推动我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断前进。

 二 00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维护法庭及全院办公秩序,保障审判、协助执行、执行死刑、查封、扣压、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任务。可以说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顺利实现。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队伍的全面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警力不足,难以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以笔者所在的 XX 法院为例,XX 法院现有司法警察 X 名,其中女警X 名,中共党员 X 名,大学本科学历 X 名,大学专科学历 X

 名,35 岁以下 X 名,35-45 岁 X 名,45-55 岁 X 名,55 岁以上 3 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应按法院总人数的 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 2:1 押解。XX 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数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对司法警察配备人数的要求。而且现有法警年龄偏大,有的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的工作。聘任制司法警察虽然为 XX 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注入了活力,但是其流动性非常大,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很难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司法警察辛苦几十年也可能只是一名普通警察,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法警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很难调动起来。

 三、警务 装备比较落后。目前很多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警务装备都不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拷、警棍等最基本的警务装备。XX 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的警务装备较之以前虽有很大改观,但与上级要求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安检仪至今还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进入法院的程

 序只能通过询问、登记、手检、手持检测仪进行安检,这往往会给法警保障机关安全、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

 四、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的司法警察从警察院校毕业的较少,大都从其它部门选任或退伍军人中调任。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缺乏专业教练等因素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加之没有正规、标准化训练场地和设施,时间又无法保证,训练效果很不理想,同时聘用制司法警察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增加了训练难度,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

 要彻底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的面貌,使其真正达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顽强,纪律严明。充分发挥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二、对策建议 一、领导重视、壮大法警队伍。要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法院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法警机构。一方面扩充法警的人数,在法警人数不足的情况下,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充实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同时不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缓解警力不足、战斗力弱的状况。以XX法院为例,在原有辅警12名的基础上,

 今年 4 月底 5 月初,面向社会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 13 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新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龄在 30岁以下,为法警队伍注入了活力,极大缓解了警力不足等问题。

 二、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要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警衔、职级,逐步解决法警的职级问题。院领导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经常深入一线和法警打成一片,了解和掌握司法警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队伍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不正常现象,知道干警的所思、所想、所忧,切实按从优待警的要求,诚心诚意地为干警解难事,办实事。提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各项待遇,使其生活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切实减轻干警因生活等琐事带来的思想负担和压力,使其轻装上阵,全身心投入到法警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大增强。

 三、进一步加强法警现代化装备建设管理。要制定警用装备建设的发展规划,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保障项目,有计划地逐年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警务、训练装备及配套设施,进一步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置标准;在警械具的管理中,严格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警用装备进行无缝管理,完善各种手

 续,细化登记等环节的内容,使之清楚明了,帐物相符。杜绝警用械具的丢失、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安排专人管理,勤清洗、勤消毒、勤检查,保障日常工作使用。严格执行警械具的使用规定,杜绝非法警人员持有、使用、警械具导致自身和其他人员致伤等事故,确保了万无一失。同时强化警用装备使用培训,确保干警对装备熟知、熟会,敢用、会用;对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佩带和使用、训练考核等内容细化管理,实行定期点评,建立奖优罚劣制度。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法警年度考核之中。

 四、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做到爱岗敬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树立新时期法警工作理念;二是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充分利用“周五读书日”,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塑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注重训练的实用性,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使全体干警在政治、体能、单兵技能和战术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干警精神饱满,工作能力明显增强,全队素质稳步提高,进一步提高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履行的能力。

篇五: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建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化解信访纠纷,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及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诸多因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

 1 1 、专职司法警察不能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处于辅助性地位,在法院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再加上近年来,司法警察招录的规范化,使得新考录的司法警察多数被分配到审判、执行岗位兼职执行员、书记员。由于基层法院总编制配备不足,司

 法警察配备也达不到法院总人数的 12%的占比。法警押解被告人经常达不到 2:1 的最低要求。在日常警务保障中,法院领导及部分司法警察出现轻视警务保障,重审判、执行的思想,司法警察资源被过度挤占,出现了招录的年经司法警察越多,警队实际能够使用的人数越少的现象。

 2 2 、政治待遇差,职业荣誉感低。

 基层司法警察大队中,能够担任领导的干警很少,部分基层法院司法法警大队长工作多年,仍是科员级别。与法院其他科室的政治待遇相差很大。由于法院工作重心以审判、执行为主,导致司法警察平时严重倾斜审判、执行工作。全体司法警察把警务保障工作看成了次要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司法改革重视对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加强,而从事艰、难、险、重的一线司法警察的改革没有任何实际性的改变和期待,司法警察对职业前景十分担忧。

 3 3 、教育训练不能适应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

 教育训练走过场,组织难,不规范,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经费无法保障,无训练场地和设施导致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教育训练时间和质量差强人意。

 4 4 、队伍管理制度缺乏统一性、科学性。

 司法警察队伍多年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效果很差。主要表现在上级支队由于距离较远,仅在大型警务活动中,能够协调基层法院部分司法警察,平时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本单位管理成为常态。由于各基层法院管理体制不同,出现部分基层法院将司法警察安排在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各业务庭的不同情况。多年提出的专职化,双重管理无法落到实处。各基层法院队伍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的对策 1 1 、改变现有的司法警察招录体制及减少司法警察编制实行真正专职。

 首先,司法警察招录以全省统一招录司法警察为主,以法院自行聘任为辅的模式。通过全省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选拔司法警察,能够大辐度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效果明显。但其弊端是通过统一招录的年轻司法警察素质好,学习能力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很难留住这样的人才。而且新招录的年轻司法警察多数存在两地分居的情况,很多人把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当成是先就业,然后再边干边学边考的跳板,真正立志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少。通过甘南法院招录公安协警的方式,我院共有聘任制司法警察 8人。由于招录门槛低,多数人几年内都没有转入法官队伍的

 意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比较认真和持久。其次,根据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量,可以大辐度减少正式司法警察的编制数量,即可以减少兼职情况的出现,也可以为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提供更多编制。根据我院 XX 年上半年司法警察出警情况的统计情况看,如果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以安检、安全保卫,值庭、押解、看管,处置突发事件,协助执行,协助信访等工作。现有正式司法警察达到法院总编制 X%,应配备司法警察 X 人,实配备司法警察 X 人。招录公安协警X 人。通过几年工作量统计,将出现较多司法警察出现闲置的情况。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只需要专职司法警察 X 至 X 人即可满足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多余警力只能充实到各业务庭,缓解审判和执行的压力。对于工作相对简单的岗位,可以安排专职司法警察或协警负责。对于处置突发事件、押解被告人等重点工作,可以保留部分机动力量。安检工作可以通过招录专职安检工作人员,出现突发事件,由巡逻司法警察进行处置。协助执行工作应从司法警察职能中分离出去。即可以减少兼职现象,又可以增加执行队伍人员和编制。目前,执行队伍的改革出现执行警务化的趋势。必需严格区分负责强制执行的警察与提供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的区别。

 2 2 、加强司法警察政治待遇,提高司法警察的生活待遇,将从优待警落到实处。近年来,司法警察的政治待遇越来越低,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不可替代性,导致司法警察即承

 受伤残的威胁,又存在较大的心里落差。在基层法院,由于司法警察多数得不到晋升的机会,警衔按期晋升到三级警督后,就得不到晋升,导致警衔工资停滞。在出警经常受伤的情况下,得不到任何的经济保障和关怀,出现无人愿意出警的情况。

 3 3 、改变现有司法警察教育训练模式。司法警察教育训练中存在各基层法院方式、内容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各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均开展的较规范,专职化进展的比基层法院好,因此,可以将基层法院的教育训练统一纳入到中级法院的教育训练中去,改变基层法院自行开展的教育训练,即可以保证教育训练时间和质量,也避免了基层法院教育训练走过场,训练质量不高的问题。

 4 4 、统一各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管理制度。

 在警务保障中,对于经常性的工作,以省级总队为总领,统一规范操作流程和动作、语言标准。达到全省法院警务保障的统一化、规范化。黑龙江省法院法警总队开展的“五星级警队”创建工作,在党建工作、警务保障、教育训练、队伍管理、装备建设五个方面制定了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统一标准。经过近三年的创建工作来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各项工作提升明显,主要得益于各项工作均有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出现了质的飞越。

篇六: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 它担负着保卫、 押解、 值庭、 看管、 送达、 拘传、 拘留、 处理突发事件、 执行死刑等职能, 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 最具体的执行者, 并对判决、 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协助查封、 扣押等进行强制措施, 具有很强的司法性、 武装性和行政性。

 目前,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总体上发展趋势是好的, 但我们也要看到右江区法院目前案件越来越多, 审判工作日益繁重, 司法警察工作的范围也随之增多扩大, 而司法警察的现状和管理还是停留在过去墨守陈规的模式, 如何改变落后的状态使其适应现代的要求, 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

 下面就结合我院工作情况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几点问题:

  一、 右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基本情况

 百色市右江区位于广西西部右江上游, 百色市中部, 是滇、 黔、 桂三省(区)

 结合部、交通枢纽和边境物资集散地, 大西南出海的重要通道, 是百色市政治、 经济、 文化中心, 右江区人民法院原为百色县人民法院, 于 1951 年 5 月成立, 1983 年 10 月撤县设市(县级市)更名为百色市人民法院, 2002 年 10 月撤市设区后又更名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现下设龙川、 龙和、 永乐、 四塘四个人民法庭,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现有法警 23人, 其中男警 20 人, 女警 3 人, 在职在编法警有 15 人, 聘用警有 8 人, 全队平均年龄 34岁。

 自建队以来, 始终立足高起点, 牢牢锁定“建一流队伍, 创一流业绩” 目标, 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 各项工作均取得骄人的成绩。

 警队配有正副大队长各一名, 正副教导员各一名,班子领导平均年龄 44 岁。

 法警队从 2009 年初, 开始在法院龙川、 龙和、 永乐、 四塘四个人民法庭设立司法警务室, 现在每个法庭都派驻了 1 名司法警察。

 2011 年成立法警党支部,警队共有 14 名共产党员。

 2011 年度荣获“全区岗位大练兵” 先进集体单位、 2012 年度荣获“全区执法规范化” 先进单位、 连续三年获得右江区人民法院先进表彰。

  二、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问题

 (一)

 突发事件的范围扩大, 危险性增加, 警力明显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 号)

 文件的规定, 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 12%配备, 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 12%的基础上, 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 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

 按照此规定, 本院虽然能按规定配备专职司法警察 23 人(其中男警 20 人, 女警 3 人), 但由于本院地域分散, 每个法庭要配备一到两名法警(我院四个法庭,按规定至少要配备四名法警), 每天机关大院要 4 名法警值(安检值班 2 人、 巡逻 1 人、 监控室 1 人), 平时法警还应付要开庭、 送达、 出车、 协助执行、 参加当地社会维稳、 六名同

 志负责全院计生执行工作及两名同志参加征地拆迁等大量工作, 经常遇到既开庭又有协助执行、 出差或者有个别同志请假的时候, 没有警力可调配使用, 导致某些工作脱节或者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根本没办法完成任务。

 突发事件的范围从惯常发生的执行现场, 扩展到刑事、 民事、 行政案件庭审过程中, 涵盖了整个审判战线, 信访、 接待时闹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 并表现出有明显的组织、 策划等特征, 如不及时预防和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由此可知见, 警力不足已是迫在眉睫, 不容忽视。

  (二)

 警队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不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

 按照《全区法院贯彻

 实施办法》 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的规定, 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 有部分法警有文凭没有水平, 实际操作能力差,协调与处置能力低, 稍微碰到复杂一点的事情就手忙脚乱、 不会处理。

 另外, 有个别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 业务技能不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时候, 对抗能力不强, 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 不能保护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致使执行工作被迫中断、 执行人员受伤等情况, 以我们提出执法规范化的标准有一定的差距。

  (三)

 管理上有漏洞, 个别干警思想不稳定

 自 1996 年来,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成立了独立的法警机构, 强调了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管理, 但在具体的管理中, 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目前兼职法警过多还比较突出, 未能真正实行编队管理; 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 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但实质上什么也不管或者管不了, 比如训练经费、 服装订购、 干警的政治待遇和从优待警等等问题没办法落实, 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 管理分散、 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很多人还认为, 法警就是看大门, 押押人犯, 受人指派, 是配角性的工作, 只要身体好, 有无文化、 素质高或低无关紧要; 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 且司法警察晋升的机会少, 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把法警队当成养老院, 得过且过, 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 特别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纪偏大的法警身体素质较差, 积极性低下, 牢骚怪话多, 思想很不稳定, 很难管理, 可以说这些同志已不适合在法警队工作。

  (四)

 警用装备落后

 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的规定, 法警队应配备相应的专用囚车、指挥车和送达车辆, 应配备相应的警械具, 押解、 值庭、 看管、 执行时应佩带武器, 刑事法庭、 羁押室、 重要部门、 重要位置等应设有监控设备等, 但由于种种原因, 这些装备与设施

 未能配全、 配齐, 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基层法院根本就不佩带武器, 这些“软件”环境已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与公安机关的民警配备装备相比,可谓是天壤之别。

 落后的装备严重影响了押解、 看管刑事被告人的安全系数, 法警本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更不用说要如何如何保护好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了, 同时制约了系统训练、执行等工作正常的、 顺利的开展。

 另外, 警队的枪库(绝大部分基层法院没有枪库)

 也存在着隐患, “三铁一器” 不够牢固, 报警器也未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或与本院值班室联网,枪支管理的安全隐患多, 容易发生涉枪事件。

  (五)

 业务技能训练不形成常态化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设一支革命化、 现代化、 正规化的队伍, 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优质、 高效、 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 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年每人不少于 25 个训练日, 每月召开一次训练总结会议, 交流经验; 每半年对专业技能进行考核; 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 以此来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但是, 工与训经常有矛盾, 训练时间、 训练质量、 训练内容、 训练人员“四落实” 难以达到。

 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 训练装备不完善, 没有专用的训练基地, 所以, 警队的训练难以形成系统化、 常态化。

  (六)

 执行死刑心理压力大

 执行死刑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权力, 是依法剥夺已判处死刑犯生命的一项重要执法活动。

 执行死刑是一项心理和精神压力巨大的工作, 司法警察一方面要承担社会的压力, 一方面要承担死刑犯家属、 被执行人有传染病(特别是肺病与艾滋病等)

 等带来的巨大压力, 致使司法警察心理负担过重, 很不乐意或者勉强的去做这项工作(包刮死刑犯的押解与执行)。

 按照《全区法院贯彻

 实施办法》 的规定, 特殊岗位上的工作应有相应的补贴, 但目前仍无统一标准, 执行死刑的补贴定得太低, 这些都是司法警察不愿意进行这项工作的原因之一。

  (七)

 执法体制不规范, 警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少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

 过去, 法警的主要任务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 现在除了安全保卫工作外, 民事值庭、 车辆管理、 燃料分配、 协助执行、 中心工作等等往往也需要法警去做, 法警工作领域不断拓宽, 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

 首先体现在法警的地位、 作用不明确。

 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 表明法警在司法中是辅助的作用, 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做出指令。

 其次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 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 8 项

 职权, 但实为 8 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 在司法过程中拥有那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

 由于规定不明确, 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执法手段也不明确, 无法入手, 无所适从, 有时法官不在场, 又得不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因此, 遭遇暴力抗法类见不鲜, 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每当办案单位在紧急情况急需警力支持时, 因不及时出警或者没有警力可出而导致怠误战机, 局面得不到及时控制或越演越烈, 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可见,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 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

  (八)

 法警待遇低或落实不到位

 尽管上级一直强调从优待警, 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切实解决法警的后顾之忧, 可到目前为止尚未真正解决、 落实法警的待遇。

 比如法警的职级、 津贴、 补助、 保险、 保健、培训和各种补贴等, 特别是 2009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夫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 至今不少基层法院难以得到解决, 这也充分说明上级领导关心不到位, 重视不够。

 法警的服装也没有按时、 按量发放, 这些问题或多或少的挫伤法警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制约了队伍的规范建设, 并容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

  三、 几点思考

 如何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人民满意、 党组放心的队伍, 根据基层法院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

 深入开展典型引路和警示教育, 把教育活动作为加强警队建设、 推动审判执行工作、 确保安全稳定的有利对策。

 在新的形势下, 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 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保障。

 因为在金钱、 权势和利益面前, 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战,有些同志见异思迁, 不安守本职工作, 有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 清贫; 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 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 法警工作只是服从、 服务于审判工作; 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 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 对法警的工作不是很重视; 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少, 难得表彰嘉奖, 队伍思想不稳定。

 这些不良现象有害于特定的、 重要的工作的发挥, 影响了、 制约了队伍建设。

 因此, 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教育干警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使他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行动上高度统一, 克服消极、 厌烦情绪, 增强司法为民理念, 提高拒腐抗变能力。

 警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 针对工作中出现不良的思想苗头, 采取谈心、 疏导等方式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使其端正工作态度, 树立服务意识、 大局意识, 增强使命感和神圣感,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政治思想上的保证。

  (二)

 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

 但根据最高法院通报法院发生的被告人脱逃事件来看,多是因为法警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 因此造成被告人自残、自伤、 脱逃、 劫持被告人等严重后果。

 近年来, 本院为狠抓法警队伍的素质全面提高, 严格按照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的实施办法来严格操作, 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警队, 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

 从 2008 年以来, 我院已先后录用警校的毕业生两名、 退伍军人一名到法警大队工作。

 警校的毕业生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 业务技能操作性强, 退伍军人的训练有素, 军事技能较好, 这些人员有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都有良好的基础, 只要加以综合培训, 就会很快适应法警工作, 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

 同时, 对于一些年龄偏大、 身体素质较差的同志已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 灵活性和机动性强的工作特点, 影响了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可以安排做内勤工作或者转岗, 让法警队伍真正实现专业化、 年轻化、正规化。

  (三)

 适当增加警力。

 司法警察日常承担着押解、 值庭、 送达、 警卫、 协助执行等多项工作, 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法警队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难题。

 各基层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员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 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

 本院新上任领导高度重视警力不足问题, 除按在编人数的 12%比例配备司法警察外, 已向区政府请示, 请求聘任适量的司法警察。

  (四)

 强化科学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 编队管理、 归口集中、 统一调动” 的体制, 这一管理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的、 正规的司法保障力量, 最大限度发挥警队整体与机动作战的功能。

 目前, 有些法院, 尤其是基层法院, 还未真正实行“编队...

篇七: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院队伍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 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措施和建议) )

 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特对我院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以推动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一、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行政政法专项编制XX 个,实际在编干警XX 人,空编XX 个。其中,在职干警XX 人,调离但未办理工作关系的XX 人,另有工勤编XX 人。全院共有审判员XX 人,助理审判员XX 人,实际一线办案法官XX 人。所有在职法官平均年龄在XX 岁左右,其中50 岁以上的XX 人,35 岁以下的XX 人。研究生学历XX 人,大学本科学历XX 人。截至目前,我院共招录8 批公务员累计XX 人,有XX 人通过司法考试。XX 年新招录公务员5 人,目前已到岗但未办理落编手续。此外我院根据工作需要还聘用合同制司法警察 XX 名,临时工作人员XX 名。以上数据表明:法院在编人员的年龄结构是老中青相结合,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中间力量有所欠缺。从学历结构看,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为97.3%,相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干警学历层次普遍较高。

  二、队伍 建设的基本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作风的好坏从根本上关系法院的发展,决定着法院的命运。为此,我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并紧密结合本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经过深入分析研究,确定了“以党建带队建,强管理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狠下功夫。通过采取抓班子、凝聚人心,抓素质、提高本领,抓落实、明确权责,抓创新、服务发展,抓廉政、促进公正,抓绩效、挖掘潜能,抓典型、示范带动等措施,造就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服务好的法官队伍。

  (一)狠抓班子建设,切实增强队伍向心力。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始终坚持强化自身建设。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推心置腹,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广大人民群众、干警征求对法院工作和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问题,通过党组会的形式,认真研究,逐条予以答复、解决;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对于调整岗位、受到批评的同志,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思想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班子成员把握政治方向、科学决策、组织协调、识人用人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二是加强班子的合力建设,注重同级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与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系,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到位不越位,补台不

  拆台,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发挥领导班子在学习、工作、纪律上的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班子成员首先不做。班子成员严格管理,倡树正气,在全体干警中养成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把全体干警紧紧地凝聚在院党组的周围,提高了党组决策的执行力。

  (二)狠抓教育培训,建立 长效机制,提升队伍司法能力。干警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好坏。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我院先后开展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专门采取邀请市委党校老师做专题报告,坚持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系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并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使广大干警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充分认识到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了干警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同时,我院还不断强化干警的业务培训,加大投入,一是为干警购买书籍,根据干警工作分工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订阅《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文件选》《中国审判》《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书籍,为干警学习提供了有力物质保障。二是积极组织培训,坚持专项培训、学历培训、岗位培训相结

  合,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让其他干警共享学习成果。

 (三)狠抓作风改进,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作风建设关乎法官形象、法院形象。我院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不断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整顿慵懒散等不良现象,切实改变部分群众对于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错误看法,树立文明新风的同时,更加注重转变司法作风,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关注广大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积极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理念,要求干警走出机关,深入一线,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审判”,零距离了解群众疾苦,矛盾所在。截至目前,我院已开展“服务三农”活动,还试点启动“无讼乡”打造工程,法官变村官,主动参与矛盾化解,逐步探索出一条入户调解、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到田间地头办案、送法服务等别具特色的便民利民服务新路子,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四)狠抓廉政建设,牢筑思想防线,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为提高干警廉洁意识,我院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定期组织干警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特别是逢年过节前,一把院长都亲自给干警上廉政教育课,为干警时刻敲响警钟,筑牢思想防线。共组织观看反腐教育片6 次,另外还通过发放廉政书签、撰写亲情寄语,进一步提高干警廉洁意识。

  (五)狠抓文化建设,弘扬法院精神,树立良好形象。我院抓住“法院文化建设”这个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干警在活动中受教育,在参与中受锻炼。一是积极组织各类活动,围绕党建、团建等主题先后组织干警开展了庆七一演讲比赛、重温入党誓词等10 余项活动,以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陶冶法官情操;二是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那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执行标兵、办案能手、“三零”法官等进行大力表彰,鼓舞干劲,激发了内部生机与活力;三是建设文化长廊。在办公楼、审判庭的显要位置,悬挂了印有法律格言警句的牌匾,今年我院将分楼层更新文化长廊内容,并将“弘扬传统文化,传承法院精神”作为主要项目,全面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报道我院在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社会管理创新、信访矛盾化解等方面的成绩和做法,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理解法官、尊崇法律,有力提升法院的整体形象。

  三、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 ) 队伍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层次、复合型法官;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个别干警“待遇”思想重,横攀竖比,强调经济利益,对福利看的较重。

  ( ( 二) ) 队伍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水平不高,个别同志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一定的距离。二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有信访积案没有化解,

  ( ( 三) ) 群众满意率还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公仆意识不够牢。部分干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联系群众不密切,听领导意见多,听群众意见少。二是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力度不够,调解艺术不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欠缺,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有效化解。三是司法便民措施坚持得不够好,存在等靠思想,工作方式单一,思路不开阔。便民、利民、亲民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 ( 四) ) 队伍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需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抓作风纪律力度不够,个别同志纪律观念不强,迟到早退,懒惰散漫,学习不积极。

  ( ( 五) ) 干部人事制度缺乏活力

 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职级待遇低。法院工作专业性很强,门槛越来越高,人员不易流动,影响了广大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 ( 六) ) 法官压力大

 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加之各种惩戒措施较多,不少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压力,怕犯错误的思想包袱比较重,个别法官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锐的案件或群体性纠纷案件,办案积极性不高。

  四、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 ) 教育培训认识不够

 干警完成学历教育后,对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主要依靠自学。少数干警学习自觉性不强,错误认为政治理论变化快,务虚的多,对审判工作指导性不强,因而轻视政治理论学习。有的法官错误认为办理案件翻翻法律条文就够了,疑难案件有院、庭长把关,用不着平时的知识积累,因而对审判业务学习积极性也不高。在教育培训上,虽然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培训工作还不够科学,尤其是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没有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以集中授课和专题讲座为主,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培训时间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 ( 二) ) 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夸大法院工作的独立性、中立性和被动性。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相对集中显现的实际,少数干警未考虑中国的国情,忽视地区差别,不了解本地的发展形势,办案中轻视地方法规、规章的适用,导致裁判结果与党委的工作大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方向不合拍,社会效果不好。二是片面强调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些干警不知道群众想什么、盼什么,与人民群众缺乏共同语言,“鱼水”关系淡化,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

  ( ( 三) ) 职业保障机制不全

 一些民事、行政纠纷矛盾尖锐,群体性纠纷呈逐年增多,当事人缠访、闹访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借信访为名,捕风捉影、无中生有,随意污蔑、诽谤法官,甚至当面谩骂、威胁法官,法官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的职业风险比较高。而对法官职业约束性措施多,保障性措施少。一是法官经济待遇低。目前,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法官法》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也不能落实。与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收入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和同地区的其他公务员相比也有一定距离。二是政治待遇低。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政治待遇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序列管理,而且法官职级晋升空间相对狭小,法院内部人员多,职位有限,法官升迁困

  难,而法院法官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的很少,工作负荷重,风险高,压力大,政治前景不明朗。

 五、加强队伍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传达了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 ( 一) ) 以班子建设为核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建设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是抓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首要环节。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找准学习与改进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大力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干警进一步强化“五个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

  在干警的思想教育上要狠抓“七破七立”:一是要破除满足现状的思想,树立突破领先、争创一流的意识。二是要破除不求上进的思想,树立大有作为的意识。三是要破除厌烦学习的思想,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四是要破除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五是要破除怕吃亏的思想,树立乐于奉献的意识。六是要破除司法特权思想,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七是要破除拜金主义思想,树立廉洁司法意识。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向心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培育高尚品德、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

  治敏锐性,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形象文明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 ( 二) ) 以提高素质为目标,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1.严格法官准入程序,把好入口关。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

  2.建立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组织考察、群众评议、定量考核的考核机制,创造选贤任能、唯贤是举的用人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法院的整体队伍朝气蓬勃,充满活力。

  3.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培养年轻优秀后备干部,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有计划地从高等政法院校的优秀毕业生中引进后备人才,不断增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后劲。

  4.加大人才交流培养力度。既要在法院系统内大力推行人才的轮岗交流锻炼,也要大力推行跨部门的挂职锻炼,丰富优秀人才的工作、社会阅历,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 ( 三) ) 以增强凝聚力为导向,整合干警工作活力

 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注重关心和爱护干警,经常与干警谈心,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

  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消除糊涂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实关心广...

篇八: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 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要完成押解、 看管、 值庭、 安全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等庭审保障任务; 要履行强制措施职能,法院决定的拘传、 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要由他们登记和组织实施; 他们还履行着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的职能。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中具有准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 是维护法律尊严, 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坚强力量, 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一个窗口。

 如何加强对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 树理念。

 管理理念是对管理工作的认识态度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是做好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前提。

  (一)

 树立正确的管理的理念。

 管理属于组织领导工作, 在明确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之后, 要依靠管理来落实和推动。

 管理工作的优劣对法院司法警察的建设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基础、 保障和动力, 管理工作抓得好不好, 是检验司法警察支队、 大队领导责任心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

 抓好管理, 就必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 做到具体任务每人有,每项工作有人抓, 每一件事有人管。

 创建好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机制, 有利于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二)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其核心是提高人的素质, 发挥人的才能, 把调动积极因素与抑制消极因素结合起来:

 一方面, 从理解、 尊重和激励人的角度出发, 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法警, 坚持民主管理, 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使他们的自身价值通过努力工作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 从关心和爱护的角度出发, 坚持高标准, 严要求, 通过规范他们的言行, 达到培养、 锻炼、 提高的目的。

  (三)

 树立司法警察“双重领导, 编队管理” 机制的理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法警部门的管理”, 这一“双重领导, 编队管理” 的体制对于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 上下联动, 提高法警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 有必要对司法警察的组织建设, 人员管理, 业务工作等方面, 建立一套科学的、 严格统一的规章制度,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四)

 树立符合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度化理念。

 在科学分析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 针对司法警察“急、 难、 险、 重” 的特点,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理想教育。首先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

 其次是教育干警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是教育干警不断加强自身工作作风培养。

 在保障审判工作中, 扎实肯干, 任劳任怨; 在参与执

 行工作中耐心细致, 机智灵敏;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 雷厉风行, 英勇顽强。

 第四是建立系统化、 规范化、 科学化的贴近法警工作实际的各种警务管理制度体系, 达到项项工作有标准,言行举止有规范, 各个方面有章法。

 形成以制度管人, 以制度管事的管理机制。

  二、 明重点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和内容包括审判管理、 队伍管理、 日常行政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在每个管理实施中, 都应当选定一条管理主线, 并把握住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

 在审判方面, 通过管理保证审判工作及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服务, 保证押解、 看管、 值庭、 送达、 执行死刑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为民商事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工作、 执行工作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解决“执行难” 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加大参与执行的力度, 提高依法采取查封、 冻结、 划拨、 搜查、 没收、 拆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整体能力。三是维护好立案庭的信访接待和审判区域的秩序, 保卫法院的内部安全,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

 在队伍方面, 把岗位职责目标和工作创优作为管理的主线, 把抓班子带队伍、教育培训、 选人用人、 评先创优作为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是抓班子带队伍。

 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目标和工作目标, 不断强化事业心, 责任心, 提高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把廉政建设作为重点环节, 支、 大队领导要以身作则。

 二是教育培训。

 在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 采取集中培训, 个人自学和传帮带等方式, 坚持公开、 民主、 竞争、 择优的原则, 在竞争中选人, 在激励中用人在科学考核中识人, 通过优胜劣汰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等方式, 使队伍始终保持活力。

 四是争先创优。

 以评促创, 以评促学, 使队伍素质和整体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

 在日常行政方面, 把服务审判和行为规范作为管理主线, 以树立人民法院形象、保证机关安全为重点, 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从提高服务于审判的意识入手, 找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着力点。

 从建章立制入手, 规范值班、 站庭、 押解、 警卫行为, 保证各项审判工作正常运转。

 从教育、 检查、 考核入手, 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使法警养成自觉遵守纪律, 按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

 从加强专业训练入手, 提高业务技能, 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四)

 在综合监督方面, 把保证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有效落实作为主线, 以贯彻上级指示精神、 坚决执行各种条例条令作为管理的主要环节, 实现整体联动, 高效运转, 保证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在综合工作中, 要从抓工作标准、 效率、 效果、 预见性、 科学性上入手, 强化岗位质量意识和预防为主意识, 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 转移到“事前预防” 上来。要监督工作方面, 从完善监督制度, 健全监督等方式, 实现对工作全方位监督。

  三、 强思考

 (一)

 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建设包括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载体两部分。

  1、 建体系。

 在队伍中开展“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和“争创先进警队、 争当优秀法警”活动等。

 从而有利于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有利于克服工作中薄弱环节, 有利于坚持与时俱进的角度, 创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

 在制度建设中, 做到“条文清楚, 明确指导思想,找准环节, 明确标准”。

 通过全面建章立制, 规范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和人员行为, 规范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 规范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和措施。

  2、 抓载体。

 将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有效链接的桥梁是载体。

 通过有效的载体运行和载体创新抓管理达到良好效果。

 借助上级开展各项活动为载体, 推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如在开展“三严四自”、“三讲”、“一教育三整顿”、“公正与效率” 司法大检查等活动中, 通过找差距, 挖根源, 定措施, 使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

 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促进了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建立了讲评制度, 促进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新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

 以改革创新推进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新的历史时期,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正处在一个大转变时期, 必须根据形势、 任务和队伍素质的变化, 不断研究新思路, 采取新措施。

 当前应注意抓好五个方面的转变:

  1、 管理模式由原来分散管理为主向归口专业管理为主转变。

 根据司法警察的性质特点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 改变分散管理的局面, 把分散在各业务庭、局、 室等单位的司法警察统一纳编, 集中归口, 实行编队管理, 统一调度。

  2、 管理内容由粗放管理向细化管理转变。

 粗放管理只对管理的方向和原则提出普遍性的要求, 而忽视了具体环节以及各个环节连接的程序, 而细化管理是以管理的环形理论为基础注重每个环节及其相互连接的管理, 因而使管理措施形成紧密环形衔接, 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

 只有具体管理才能使管理工作深入有效。

  3、 管理方式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既有相对稳定性, 又有不断运动和变化的特性。

 因此, 在管理方式上要坚持静动结合, 由过去的静态管理为主向动态管理为主转变。

 要重点抓好工作动态中的流程管理, 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权力分解和相互制约。

  4、 管理方法由他律为主向自律为主转变。

 他律是由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强制实施约束的管理方式, 自律是在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框架内, 被管理者借助较高的觉悟和自身素质, 进行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 以实现管理目标的管理方式。

  5、 管理手段由传统型向现代智能化转变。

 传统的管理手段, 是管理者亲自到各部门了解情况, 这种坚持人对人、 面对面的管理, 存在了解情况不全面, 效率低等缺陷。

 现代智能化管理手段, 是借助科技手段对被管理者实施管理, 实现了管理的最佳效能。

  加强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警队伍, 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 是严肃执法, 树立法治权威的需要; 是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更好地为改革、 发展、 稳定服务的需要打造了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肖海明

 【作者惠赐法律教育网发布,

篇九: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及发展路径的选择【论文提要】

 规范化寓意在正规化、 专业化和标准化之中。

 规范化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必然性要求。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化, 不仅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也对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从严治警”, 单纯依靠建章立制, 这已经不能解决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

 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 促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统一部署与要求, 尝试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 从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角度入手, 提出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措施, 探索今后队伍建设的发展路径, 以期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有所裨益。

  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要把”正规化、 专业化、 职业化”的三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 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推进正规化建设, 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推进专业化建设, 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推进职业化建设。2012 年 1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现场会上强调指出:

 ”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新形势下,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立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过硬、 作风优良、 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坚持以’推进改革、 提升能力、 规范执法、 完善管理、 改进作风’为抓手,多措并举, 开拓进取, 全面加强司法警务工作,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肩负着预防、 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职责, 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机构以来, 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通过多年的努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 从弱到强,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肯定。

 然而不容置疑的是, 随着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 队伍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 如不及时解决, 就会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甚至会影响到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 现状所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

 实行”双重领导、 垂直管理”的要求流于形式, 思想重视程度不一, 少数单位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 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逐渐弱化的趋势。

 由于缺乏组织、 物质、 相关制度机制实体内容的支持和保证, 从而导致”双重领导、 编队管理”的体制成为仅仅体现在文件中的空泛要求, 平时的领导与指挥还是本位主义, 组织领导往往局限于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文件和会议的指导, 分管领导往往是间接领导, 常常出现纵向领导命令式, 内部领导模式化, 法警工作单一化, 处理具体问题弱化。

 如司法警察的”进出口”问题, 上级警队对所辖下级警队班子配备、 清理兼职法警等问题, 一直以来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都与司法警察体制不顺有着直接的关联,影响着警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

 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 职务序列管理形同虚设, 上下关系不顺, 机构设置不统一, 内部协调不到位, ”从优待警”规定不落实, 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积极性、 主动

 性和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影响。

 近几年来, 虽然各级警队逐年重视教育训练工作, 努力提升队伍素质。

 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 法警队伍起步晚, 年龄逐步老化,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服务保障质量不高, 工作主动性不强, 从优待警的措施不落实或者不完全落实等等, 不同种程度地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大部分同志没有经过专门院校的培养与训练, 因而, 在保障能力水平上和业务技能上难以适应服务审判工作的内在所需。

  (三)

 现有警力人员及综合素质与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其作用高效发挥存在差距, 警务保障任务繁重, 工作普遍超负荷, 在职司法警察普遍年龄偏大, 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履职尽责所必须的应急性、 对抗性要求。

 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警力不足的困境, 建队初期的司法警察主要承担刑事审判中的押解、 看管、 值庭等单一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 司法警察职能逐渐拓展到审判、 执行、 信访等各个领域, 任务量快速增长。

 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开庭保障任务猛增。

 2008 年, 全国法院共审结案件达到 983 万多件, 是 1978年的 19.5 倍; 2009 年, 共审结各类案件又比 2008 年同期上升了 7.17%。

 接受了执行死刑任务。

 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任务难度加大。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保障与远程提讯给中、 基层司法警察增加了新的保障任务, 还 新增了保障人民法庭安全的任务。

 多年来, 司法警察人数增加却极其缓慢, 全国警力缺口为 3 万人左右。

 一直以来法警占法院干警人数 12%的比例要求都没有扩大(警力人数实际平均只占 9.7%左右)。

 补充法警编制的最快途径是大量招录专业军官,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上级给正式编制, 具体到进人时, 也是往往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 有的法院警队甚至几年都不招录

 法警, 加之法院安全形势的压力大, 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职能在不断扩大,目前情况下, 承担着刑、 民、 行政案件庭审保障任务, 承担拘传、 拘留工作, 承担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承担派出法庭秩序维护工作, 维护涉诉信访秩序等工作。

 在具体执行警务任务中, 常常出现工作泛化, 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有的基层警队年人均加班达 105 天, 而且这支队伍年龄结构老化, 队伍缺乏生气和活力, 据了解江苏某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平均年龄都超过了 45 周岁, 像这样一支年龄老化的队伍却要承担同样的警务保障任务。

  (四)

 教育训练方面虽然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与要求, 但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训练设施, 工训矛盾突出, 训练的人员、 内容、 时间、 质量大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 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提升迟滞。最高人民法院有规范的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多, 对各级各类人员训练时间明确, 要求明确。

 然而, 各级警队在具体实施训练中, 随意性大, 每年的训练内容和方法也比较单一, 各行其是。

 训练内容不统一,训练教案不统一, 考核标准不统一, 集中组训往往是自己训自己, 自己教自己, 自己给自己评分。

 大部分警员都没有经过专门院校学习和深造, 轮值轮训和集中训练也往往流于形式,计划不细, 要求不严, 训练层次低, 收效不明显。

 加之训练内容多, 平时警务工作任务重,训练难组织, 工训矛盾突出。

  (五)

 配套法律法规滞后, 执法依据不足, 职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 工作压力大, 职能的多元化、 保障的边缘化和执法手段的单一性, 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

 目前, 一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要求己从过去司法安全保障对”物”的单一性, 提升到对”物”和”人”司法安全管理与保障的双重性, 其期望值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司法警察工作超负荷、 职业风险压力和心理压加大。

 另一方面, 司法警察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第一位的, 但与司法警察具体职责相对应的司法警察职权, 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不完善, 履行职责法律依据不足, 职责与职权在法律层面上存

 在滞后性和不明确性, 导致司法警察在行使职责和职权时依据不足或与现实工作脱节、 陷入职责任务不统一、 职责履行不规范、 行使职权受制约等执法困境, 严重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二、 认识所思--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

 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客观要求和昭示着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当前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 路径选择--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内容, 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路径, 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

 走单独序列管理之路, 真正实行司法警察独立编队管理、 垂直领导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单列制。

 以现有的 12%政法编制配置司法警察的政策标准为基数, 由上级法院协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核拨所辖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 并由上级警队对所辖警队编制实行责任管理; 二是建立全国司法警察统一增长制度。

 单独预算申报, 足额单独下拨; 三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职级单列制。

 尽快出台司法警察职务、 职级序列和警衔晋升规定, 形成常态的晋级晋职机制。

 四是建议最高院与中组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配备标准予以明确。

 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增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职权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机构, 由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 承担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

 五是实行法警单独序列管理。

 确立上级法院警队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 形成最高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

 这样有利于上下警力协同形成战斗力, 有利于解决司法警察进口和出口的问题, 更加有利于司法警察年龄结构的调整。

 建议全国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按局设置, 并统一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部门(司法警察总局), 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级机构; 省以下三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均为司法警察局, 其机构均为本级副院级规格。

 省以下法警内设机构分别按相应处、 科统一规范设置; 即省法院、 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按处设置,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内设机构按科设置, 均为本级法院内设机构规格。

 这样形成上下协调、 内部联动、 分工明确的新的组织领导的指挥体制。并与公安机构规格相一致, 以便相互配合、 相互联动、 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

  (二)

 走学习型警队之路, 提高综合素质, 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 稳定队伍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所在。

 学习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要事, 学习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而言, 理论是根基, 思想是导向。

 学习型警队组织的核心提高团队智商, 让每位警员释放智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 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 政治坚定, 令行禁止, 与时俱进, 开打创新。

 为了加强教育与管理, 要建立政治思想工作的长效机制, 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 从大处着眼, 小处着手, 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 与每

 个人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 切实解决司法警察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 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培养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意识, 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 耐心细致、 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进一步净化心灵, 淡薄名利, 甘守清贫, 始终保持艰苦奋斗、 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

 通过制度化、 经常化的教育, 达到政治坚定、 意志刚强、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和清正廉洁的要求, 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

 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赋予司法警察明确的执法权能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

  我们深知和坚信, 在当今的审判工作中, 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 新的法律、 法规在不断出台, 新情况、 新问题将不断涌现, 这不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切审判活动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 而是熟识法律、 分析情况、 正确决断和总结经验的过程, 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司法活动。

 因此, 司法警察对审判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 以时不我待、 只争朝夕的精神, 认真学习, 加强培训, 更新知识, 补充能量, 不断提高素质, 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司法实践中,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审判环境、 审判秩序、 审判效率诸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服务、 服从于审判工作, 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是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 也是法警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当前, 从客观上讲, 法警工作服务的范围更广, 保障的任务更重, 对执行警务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 要胜任新形势下的新类型警务, 必须与时俱进, 强化内功, 以过硬的业务技能来应对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俗话说:

 ”艺高方能胆大”。

 高素质的法警必须具备高超过硬的专业技能, 只有技高一筹, 才能应对任何情况, 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

 走正规化发展之路, 优化司法警察职能配置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点环节。

  在长期履行职责中, 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的明确规定, 无履行法定职责、 职权的具体规定, 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关规定, 无执行...

篇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调研报告

号UDC密级单位代码1015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研究龙渝南指导教师周清华职称教授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学科与专业法律硕士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5月论文答辩日期2013年i 0月答辩委员会主席王岩坡

 Theauthori tyof thej udi ci al pol i ceof thepeopl e’ scourtThesi s Subm i tted toD al i anM ari ti m eU ni versi tyInparti al ful fi l l m ent of therequi rem entsfor thedegreeofJ uri s M asterLongYunan(J uri s M aster)Thesi sSupervi sor:Professor ZhouQ i nghuaM ay2013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 厶匿鎏医宴洼鳖塞的驱拯盟壅::。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充穷确锣l j 年【p月1日、、卯,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版权使用管理办法” ,同意大连海事大学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口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论文作者签名:右编枷师签名:日期:硇尹f一月f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既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肩负着维持人民法院司法秩序公正的重任,其本职地位是不容替代的。然而,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研究却缺乏系统性,立法也比较单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做出了专门规定,而规定的制定主体、规定的法律性方面都存在问题。此外,三大诉讼法中虽有涉及,却是分散的,且语焉不详。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思想观念的问题,立法与司法的缺陷,导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实际工作中遭遇诸多困难,尤其是组织体制的缺陷与落实、职权的行使与发挥、权力责任的失衡与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维持司法秩序中所起作用,约束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客观与公正,尽可能的展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重新理解和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警察的职权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法治建设目益进步,相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治进程中会有其合适的位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全面研究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对于正在探讨的法院司法警察革新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概述;第二部分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建议。关键词:法院;司法警察;职权

 AbstractThej udi ci al pol i ceof thepeopl e’ Scourt i s one of thepeopl e’ S pol i ce,i s al sopartof thepeopl e’ S court,andi tsresponsi bi l i tyto m m ntai n the 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order, i tsi rrepl aceabl e status.H ow ever,aboutthej udi ci alpol i ce of thepeopl e’ Scourti s l ack ofsystem ati c research,l egi sl ati on i s m ore thi n andonl ythesuprem e 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 pol i ce of thepeopl e’ Scourt has m adespeci al provi si ons,the provi si onsof the m ai nfor theprobl em s,as prescri bed bythe l aw .Inaddi ti on,three bi g procedural l aw are i nvol vedi n,i sfragm ented,and vague.D ueto the theoreti cal research i sw eak,theprobl emofi deol ogi calconcept,l egi sl ati onandl egalm anydi ffi cul ti es i n thepracti cal w ork,the shortcom i ngof theorgani zati on systemand todefects,l ead to the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pol i ceencounterearl yout the exerci se andpl ay,pow erandauthori ty of theresponsi bi l i tyof i m bal ances andcontradi cti ons,w ere severel yw eakened the rol e ofj udi ci alpol i ceof thepeopl e’ Scourt i nj udi ci alorder,restri cts thedevel opm entof the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 pol i ceforce.Totrul y protectthe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 order andgi veful lpl ayto thepeopl e’ Scourtj udi ci al functi ons,need to have a newunderstandi ngto thepeopl e’ S courtj udi ci alsol vi ngtheprobl em sof thej udi ci al pol i ce w ork,toensure theauthori tyof thej udi ci al pol i cepol i ce,gi veful l pl ayto the rol e.U nder thej oi ntefforts f rom al l w al ks of l i fe,as the rul e of l awprogress dayby day,bel i evethat thej udi ci al pol i ceof thepeopl e’ Scourt w i l l have i tspl acei ntheprocessof the rul e of l awandpl ayi tsproper rol e.Therefore,the com prehensi ve studyofthe courtj udi ci alpol i ce authori tyforongoi ngcourtj udi ci al pol i cereformhasvery i m portantpracti cal si gni fi cance.Ful l -text i s di vi ded i nto thefol l ow i ngthreeparts:Thefi rstparti sal l overvi ew of thecourtj udi ci alpol i ce pow ers;Thesecondpart anal ysi s probl em sof the courtj udi ci al pol i ceauthori ty;The thi rdpart putsforw ardSuggesti onsofperfecti ngourcount, scourtj udi ci alpol i ce authori ty.KeyW ords:thecourt;j udi ei al pol i ce;pow ers

 目录引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一、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权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一) 司法警察的含义⋯⋯⋯⋯⋯⋯⋯⋯⋯⋯⋯⋯⋯⋯⋯⋯⋯⋯⋯⋯⋯⋯⋯⋯⋯.1( 二)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 ⋯ ⋯ ⋯ ⋯ ⋯ ⋯ ⋯ ⋯ ⋯ ⋯ ⋯ ⋯ ⋯ ⋯ ⋯ ⋯ ⋯ .21.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22.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 ⋯ ⋯ ⋯ ⋯ ⋯ ⋯ ⋯ ⋯ ⋯ ⋯ ⋯ ⋯ ⋯ ⋯ ⋯ ⋯ 3( 三) 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的的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41.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的属性⋯⋯⋯⋯⋯⋯⋯⋯⋯⋯⋯⋯⋯⋯⋯⋯⋯⋯⋯⋯⋯.42.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现状⋯ ⋯ ⋯ ⋯ ⋯ ⋯ ⋯ ⋯ ⋯ ⋯ ⋯ ⋯ ⋯ ⋯ ⋯ ⋯ ⋯ ⋯ ⋯ .5二、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权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7( 一) 法院司法警察职权行使在立法上的缺陷⋯⋯⋯⋯⋯⋯⋯⋯⋯⋯⋯⋯⋯⋯⋯⋯71.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立法不健全⋯ ⋯ ⋯ ⋯ ⋯ ⋯ ⋯ ⋯ ⋯ ⋯ ⋯ ⋯ ⋯ ⋯ ⋯ ⋯ ⋯ ⋯ ⋯ 72.法院司法警察侦查权没明确⋯⋯⋯⋯⋯⋯⋯⋯⋯⋯⋯⋯⋯⋯⋯⋯⋯⋯⋯⋯.83.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地位不明确⋯ ⋯ ⋯ ⋯ ⋯ ⋯ ⋯ ⋯ ⋯ ⋯ ⋯ ⋯ ⋯ ⋯ ⋯ ⋯ ⋯ .9( 二) 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101.管理体制不顺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人员结构不合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3.后勤保障制度不到位⋯⋯⋯⋯⋯⋯⋯⋯⋯⋯⋯⋯⋯⋯⋯⋯⋯⋯⋯⋯⋯⋯⋯124.正规化警务训练缺乏⋯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三、完善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建议⋯⋯⋯⋯⋯⋯⋯⋯⋯⋯⋯⋯⋯⋯⋯⋯⋯⋯⋯..13( 一) 立法上明确法院司法警察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131.完善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立法规范⋯ ⋯ ⋯ ⋯ ⋯ ⋯ ⋯ ⋯ ⋯ ⋯ ⋯ ⋯ ⋯ ⋯ ⋯ ⋯ ⋯ 一132.赋予法院司法警察有限的侦查权⋯ ⋯ ⋯ ⋯ ⋯ ⋯ ⋯ ⋯ ⋯ ⋯ ⋯ ⋯ ⋯ ⋯ ⋯ ⋯ ⋯ 一133.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强制执行权⋯ ⋯ ⋯ ⋯ ⋯ ⋯ ⋯ ⋯ ⋯ ⋯ ⋯ ⋯ ⋯ ⋯ ⋯ ⋯ ⋯ ⋯ ..1 5( 二) 完善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 ⋯ ⋯ ⋯ ⋯ ⋯ ⋯ ⋯ ⋯ ⋯ ⋯ ⋯ ⋯ ⋯ ⋯ ⋯ ⋯ ⋯ ⋯ ⋯ 161.建立“ 编队管理、垂直领导” 管理体制⋯ ⋯ ⋯ ⋯ ⋯ ⋯ ⋯ ⋯ ⋯ ⋯ ⋯ ⋯ ⋯ ⋯ .162.健全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准入制度⋯⋯⋯⋯⋯⋯⋯⋯⋯⋯⋯⋯⋯⋯⋯⋯⋯一173.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一174.建立正规化的警务训练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18

 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致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研究生履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引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必要构成部分之一,旨在保障人民法院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随之废除。相对于《暂行条例》,新条例尤其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责任和权力、管理组织等部分实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和修订、规范。新条例的颁布施行让法院司法警察制度走上了正规化、现代化的进程,在服务法院审判工作、保障人民合法利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起到了尤其必要的作用。n1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只是被各级法院负责人视为审判流程的一项辅助性工作,同时由于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不健全、职权规定的不足,使得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客观程度上不明,法警的“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 也无法落到实处。目前实务和理论界对于法院司法警察的探索研究多数是对于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管理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方面,对于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全面性研究较少乜1。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详尽分析,明确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困境,并以此为基点试图建立一套更为行之有效的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理想架构,期望能够分别从立法和实践层面上廓清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定位、职能划分及权力体系。一、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职权概述( 一) 司法警察的含义“ 司法警察” 在不同的法域有其不同的含义。在大陆法系,如在德国,司法警察是指在检察官领导下从事刑事犯罪调查的警察。它是相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的“ 行政警察”而言的称谓。在日本,对司法警察的定义与德国类似。不论其隶属于哪个政府部门,只要是可以依法进行犯罪调查的警察,都被称为“ 司法警察” 。因此,日本的司法警察实质上享有行使刑事犯罪侦查权的法律资格。在俄罗斯联邦,承担警卫法院安全、维护司法秩序、执行法官命令、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其他参加人的安全、拘传证人到庭,保证【11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2]张狄新著:《警察实用百科全书》,中国人事出社2000年版,第85页。l

 各级法院、国际法院和外国法院判决的现实执行职能的警察被称为“ 司法警察” 。在美英法系,“ 司法警察” 是指保卫法院机构安全,维护法院审判秩序,保障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安全的行政执法力量,其实质是普通警察系统的一个分支。在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使用了“ 司法警察” 的称谓。其第2条第2款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18条规定:“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警察法》对我国司法警察的概念是依其所隶属的国家机关性质而命名的。在我国,一般的司法理论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定性为国家司法机关,因而设置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内部、提供安全保障警务的警察,就称之为“ 司法警察” 。‘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的“ 司法警察” 下定义时应当结合其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具体职能,并将其作为一个集合名词。据此,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保障司法场所和司法程序参与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人民警察。( 二)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1.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产生“ 司法警察” 是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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